論民意病毒的司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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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意病毒的司法治理

作者:林坤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民意病毒”的催生環境作為網絡時代民意異化的產物,“民意病毒”在其形成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特殊的催生因素。1.知情權的失位知情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公民與國家的互動之中發揮著很重要的作用,應當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護。但是,由于各種各樣的原因,在某些公共事件發生后,民眾的知情權非但無法獲得官方的正面保障,甚至還經常受到“不知道”,“不清楚”的搪塞話語。于是,民眾只能將注意力和目光投向那些能給他們帶來知情權滿足感的“知情人”,“在危機時刻,報紙似乎具有無限的威力,當人們對危險剛剛有所察覺,就開始變成一群焦急的讀者,等待閱讀新聞記者對時事的評論”[2]。這無疑增加了被“知情人”影響的可能。2.網絡的普及在互聯網出現以前,輿論所借助的傳播手段一般分為傳統的平面媒體﹙即報刊、雜志等﹚、無線電媒體﹙即廣播、電視等﹚和社會口頭傳播﹙即街談巷議等﹚這三大類。由于這三種傳播方式自身的特點,民眾不太可能借助于它們形成由民眾所主導的社會輿論,輿論權都掌握在某些團體、政黨、政府的手中。互聯網的出現和普及,徹底地打破了這種壟斷現狀。網絡傳播的開放性、交互性、參與性、隱匿性、間接性和容納海量信息特點使得民眾在自由發表網絡言論的同時,承擔最小限度的風險責任,這就激發了民眾參與網絡討論的積極性。3.網絡推手的負面煽動在“鄧玉嬌案”、“胡斌案”、“藥家鑫案”等事件發生后,隨著越來越多的民眾在網絡論壇、博客或者社交網站等公共平臺上對事件進行描述、議論、揣測和分析,網絡民意在短時間內得以形成。在這些網絡民意形成和不斷發展的過程中,網絡推手對事件發展的不斷解讀,對民意走向產生巨大的引導作用。當這些“引導者”沒有把持住自己的倫理底線,基于各種不當目的對事實的真相進行歪曲和負面解讀時,事實的真相就可能被與它無關的幻覺所取代,網絡民意也將被帶到一個危險的方向。上世紀90年代美國的“羅德尼•金案”就是這方面一個極好的例證①。

“民意病毒”的危害知情權的缺失,讓充滿好奇心的民眾在某個特定事件發生后只能通過日益普及的網絡來尋找事件的真相。然而,網絡推手的負面引導,很可能讓他們在尋找真相過程中對于事件本身討論和分析的言論,逐漸匯聚、蛻變成一種針對某個人或者某個組織的具有網絡言論暴力特性的“民意病毒”,并通過在某一事件發生后,對事件某些環節的扭曲和捏造,對當事人進行妖魔化,給相關部門在處理事件造成極大的壓力以及在事件處理完結后,對處理的結果進行不負責任的反面性詰問,從而激化起新的矛盾,制造出新的事端,在民眾與相關部門之間形成心靈的隔閡的方式不斷顯露出它的危害性。試問,在“民意病毒”影響下的社會,法律的尊榮何在?

顯微鏡下的“民意病毒”

雖然“民意病毒”具有極強的危害性,但是這不能成為簡單地評判和否定“民意病毒”的載體———網絡民意的原因,因為任何一個網絡民意的形成都不是眾多個人意見偶然合成的結果,它有著深層次的原因,即參與到網絡民意浪潮中來的民眾,即使并不都是與事件本身具有利害關系的人,但是他們在一定程度上都有著政治訴求、經濟利益、文化傳統或價值取向等上的相似性,或者說都有著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歷,“只有具備了共同的精神基礎,群體內部才會產生認同感。這個精神基礎就是空間內部成員有相同或相似的境遇。”[3]例如,民眾對于當前社會中存在的“富二代”炫富,官商之間勾結,司法腐敗等問題所具有的共同感觸,往往成為了網絡民意浪潮爆發的誘因。因此,仔細甄別網絡民意與“民意病毒“的差異無疑是尋找應對“民意病毒”之法的第一步。然而,民意因其直觀、多元、流動、激烈等特點而具有的如“普羅修斯之臉”般的難以捉摸性,使得將“民意病毒”置于顯微鏡下進行甄別成為一種必需,畢竟正如美國政治學家凱伊所言,“要精確地來談民意,與了解圣靈的工作沒有兩樣。”[4]

﹙一﹚內核:濫用表達權

孟德斯鳩曾說,“要享受自由的話,就應該使每個人都能夠想什么就說什么;要保全自己的話,也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說什么就說什么。”[5]因此,民眾表達權就是一個法律所應當賦予民眾的基本權利,“因為沒有這些自由,發揚民意,凝聚眾志,并以輿論監督政府機構的可能性更微乎其微,從而在成文憲法里,若把這種自由放在各種基本權利的中心地位是很自然的事。”[6]在這個意義上說,民意存在的合法性基礎在于將表達權的自由行使作為內核。那么,作為網絡民意異化物的“民意病毒”也是民眾對于表達權的一種適當行使嗎?由于一些原因,我國長期處于“一言堂”的桎梏下,這導致在網絡時代的今天,民眾傾向于通過網絡平臺來自由地行使表達權。但是,民眾時常表現出的焦急和不理性的心態,使得正常的民意表達會演變為“民意井噴”,甚至是“民意鬧劇”。雖然在某種意義上說,“民意井噴”或是“民意鬧劇”都是民眾行使表達權的一種表現,甚至有學者認為,“即使是‘網絡暴力’的背后同時也隱含著公眾對于信息的饑渴,網民挽救和重塑寶貴的道德底線的努力”[7],但這不能成為表達權不受限制的借口。相反,民眾表達權的自由行使也應該在一定的范圍內受到規制,“一切意見是應當許其自由發表的,但條件是方式上需有節制,不要超出公平討論的界限”[8]。那么,在現代社會中,這個評定個人發表的言論是否適當,是否應當受到限制的標準就要看言論是否具有“實際惡意”①。根據這一原則,當事人若將主觀存在的不友好心態表現出來并造成了實質性的后果,那么其言論就具有了“實際惡意”。因此,最初通過網絡發表觀點的民眾,只要不是有意地制造虛假消息,他們言論無論對錯,都只是表達自由的一種體現。或許其中一部分民眾基于他們共同的經歷而產生的看法與主流觀點不一致,但這種不一致性不能成為將他們的觀點視為具有“實際惡意”而加以限制的理由。反觀“民意病毒”,在其形成的過程中,網絡推手基于各種目的,通過發表不實言論對事件本身進行歪曲,負面煽動民眾情緒。此時,網絡推手的不當言論在本質上就不再只是簡單地表達自己的觀點,而是一種對于表達權的濫用,意圖將誤導網絡民意而形成的“民意病毒”變為自己的工具,獲得不當的利益。如在轟動全國的“藥家鑫案”一審判決前,有人在網絡上散布法院將以“藥家鑫殺死傷者時,處于一種失去理智的狀態,排除了可能追究刑事責任的殺人的主觀性”為由輕判的言論。許多網民據此紛紛跟帖,以莫須有的判決結果為依據指責法院,給社會的穩定和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極壞的影響。此時,“民意病毒”的制造者就有了明確而清晰的“實際惡意”,“民意病毒”的內核也就呈現為一種足以導致某種禍害的積極煽動和權利濫用。#p#分頁標題#e#

﹙二﹚外形:變味的“真理”

“民意病毒”之所以能形成如此巨大的危害,除了用自由行使表達權來粉飾濫用表達權的內核外,還演變出將個人意見轉化為“群體真理”這種極具欺騙性的外形。對于個人來說,當其獨處時,是具有理性的動物。他所持有的個人意見是基于其獨特的知識背景和對事件的掌握程度而做出的具有強烈主觀色彩的,與他人相異的關于某人、某事的觀點。正是這種主觀性和差異性,使得即使是錯誤的個人意見的存在,也是有著它特有的價值,“假定全體人類統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權力的話﹚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因為我們既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退一步說,即便這是一個錯誤的意見,要窒閉它也仍然是一種罪惡。”[9]然而,當理性的個人在網絡世界中加入一個群體,便會不自覺地忘記自身所帶有的差異性而形成一種集體心理,“理性的個人,一旦聚集成群,他們的感情和思想全都轉到同一個方向,他們自覺的個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種集體心理”[10]。在這種集體心理的影響下,民眾的行為發生了巨變,“孤立的他可能是個有教養的個人,但在群體中他卻變成了野蠻人———即一個行為受本能支配的動物。他表現得身不由己,殘暴而狂熱,也表現出原始人的熱情和英雄主義,和原始人更為相似的是,他甘心讓自己被各種言辭和形象所打動,而組成群體的人在孤立存在時,這些言辭和形象根本不會產生任何影響”[10]。民眾完全進入了一種個性迷失的狀態,變成了一個喪失獨立性,不再能夠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不再受自己意志支配的,只會模擬或追隨群體而沒有主見的玩偶。此時,由個人組成的群體在智力上就會低于孤立的個人,這種智力上的低下導致群體只知道“簡單而極端的感情;提供給他們的各種意見、想法和信念,他們或者全盤接受,或者一概拒絕,將其視為絕對真理或絕對謬論”[10]。當網絡推手發現“群眾運動的結果造成的不只是一群緊密無間,無所畏懼的追隨者,而且是一個同質的可塑體,可以任由主導者隨意形塑”[11]時,他們就會通過各種手段將自己打扮成“意見領袖”,并將個人意見不斷地向民眾進行宣傳和灌輸,“一切勸說和暗示的藝術,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是,必須不停地重復相同的觀點,相同的誹謗和相同的幻想。”[2]在這一過程中,雖然不能絕對地說群體沒有理性或不受理性的影響,但是群體的推理能力所借助的觀念只存在著表面的相似性或連續性,“群體沒有推理能力,因此它也無法表現出任何批判精神,也就是說,它不能辨別真偽或對任何事物形成正確的判斷。群體所接受的判斷,僅僅是強加給它們的判斷,而絕不是經過討論后得到采納的判斷”[10]。

于是,網絡推手主觀臆斷的結論和暗示,在群體中個人之間的暗示和相互傳染的推動下,短時間內就會被所有人所接受,并成為民眾所認可的“事實”,“最初的提示,通過相互傳染的過程,會很快進入群體所有人的頭腦,群體感情的一致傾向會立刻變成一個即成事實”[10]。此時,理性的個體憑借理性很容易分辨的現象,在群體中卻可能熟視無睹,甚至經常把歪曲的想像力所引起的幻覺和真實事件混為一談。這種基于非理性的推理而形成的群體意見,容易被群體成員視為一種信仰,而源于群體對信仰的熱衷,群體在實踐信仰的行動中不計后果,有種不達目的不罷休的偏執,更加增強了其行動的效率性[12]。因此,即使面對網絡推手提出的最為不可思議的觀點,民眾也無法甄別,并在不自覺之間將網絡推手那些帶著某種不當目的的,夾雜著強烈的感情色彩,具有極強的傳染性和煽動性的個人意見內化為個人理智所確立的真理。整個群體變為一個“沉默的螺旋”①,“群體真理”也在無形中得以形成。當完成從內核和外形兩個維度對“民意病毒”的顯微后,“民意病毒”將濫用表達權而來的個人意見“群體真理化”的特性便顯露無遺。

“民意病毒”的司法治理

﹙一﹚引導民意

“民意”,早在中國古代社會就已受到相當的重視,容納并調和民意成為維持社會正常有序的必要條件,如《莊子•說劍》中就有“中和民意以安四鄉”之說,又如“擊鼓就是伸冤,鼓聲就是民意”[13]的登聞鼓制度中所反映出的便是歷代對于民間意愿的重視。然而,在處于社會轉型期的中國,當民意作為一種積累已久感情的宣泄,一種基于樸素道德感之上的群體意識的集中表現時,它往往容易陷入網絡推手利用和扭曲的陷阱中,逐漸“病毒化”后,給社會穩定帶來極大的沖擊和破壞。那么,作為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同時也是社會理性最后堡壘的人民法院,如何在強調參與主體多元性、和諧性、合作性、服務性為核心的司法治理工作中,處理好“民意病毒”的沖擊,化解誤會與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或許,答案就在于人民法院應當在尊重現代社會輿論“對話———溝通”的核心特質的基礎上,擯棄簡單地忽視或評判民意,抑或要求民意與法律完全一致的觀念,以更加開放和寬容的心態去看待民意,加強與民眾的對話與溝通,正確引導民意。

﹙二﹚量變基礎上的質變

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詠曾指出,“適合中國國情,能夠不斷解決中國社會現實問題的司法制度才是當代中國最好的司法制度。”在這一重要精神的指導下,結合當前引導民意的現實需要,各級人民法院在尊重現有司法國情的基礎上,已經增多了民意溝通的渠道,創新出一系列的民意引導方式①。然而,若只是方法和措施的“量變”,而沒有“質變”的話,各級人民法院在司法治理方面的創新和努力就很可能流于表面。那么,如何實現“質變”,如何正確對待“比法律更有力的真正的群眾意見”?人民法院思想層面上的兩個轉變或許就是實現“質變”的關鍵。

1.刻板的司法克制主義向適度的能動司法過渡司法是一種有限的國家權能,其運作具有被動、中立、法定和終局的鮮明特征。司法權在實際運作中往往采取一種自我克制的立場。這種立場甚至在一般意義上被當做是司法權運作的常規形態,當做是司法的一般規律[14]?;谒痉ǖ倪@種特性,各級人民法院長期以來奉行的是司法克制主義,僅僅在有限的范圍之內行使自己的權力。相應地,人民法院對于特定事件而引起的網絡民意往往傾向于采取消極應對的做法。話語權的主動失位,使得人民法院喪失了在第一時間引導網絡民意的可能,同時也給網絡推手創造出了更多制造和散布不實言論的空間,加劇了網絡民意“病毒化”的可能性。如在引起巨大爭議的“胡斌”案中,針對首次庭審之后出現的“替身”說的質疑,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本著司法克制主義的原則,并沒有在第一時間對于質疑做出相應的回應和澄清。法院的這種姿態給網絡推手煽動民眾的不信任感和不滿情緒制造了機會,有關于“替身”說的網絡謠言也叫囂塵上。雖然之后西湖區人民法院立即進行了澄清,但是由民眾的不信任感演發而來的“民意病毒”并未得到徹底的消解,民眾與法院之間對立情緒依然存在,以致于給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工作帶來了巨大的壓力。因此,在當前嚴峻而多變的社會環境下,面對隨時可能向“民意病毒”轉化的網絡民意,人民法院應當改變被動的司法觀念,逐步向能動司法過渡,增加積極性和主動性。當然,這種能動司法在本質上應當是一種人民法院在尊重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去關注民生,重視民意和了解民情的適度能動,絕非濫動,否則“一旦法律運作失去了基本的獨立性,那么對民意的回應、對人民性的追求,將毀掉法律的權威,也終將毀掉法治”[15]。#p#分頁標題#e#

2.傳統的法官平民性思維向現代的法官職業化思維轉變中國古代沒有出現職業化法官,在其審判過程中沒有形成職業化的思維方式,而是采用平民化、大眾式的思維方式,其實質在于用大眾思維來制作判決,力求判決能夠體現民眾的意愿,即民意取代了職業思考[16]。由于中國古代社會以倫理為本位,社會文化精神以“崇禮而輕法”為特征,于是注重人倫關懷,崇尚道德人格就成為了中國數千年傳承下來的特有的“禮法”觀念的一貫精神。在這種“禮法治理”的秩序之下,個體的思想、感情、態度、行為與個性,都被置于儒家綱常名教規范之中,因而在司法過程中,人們更多地以是否合乎禮的規范來評判糾紛各方的行為和司法裁判的結果[17]。很自然地,民眾便將道德與法律視為一物,甚至將道德凌駕于法律之上,以道德標準去評定事物的優劣。這種重情而不重法,認為法律要有濟貧扶弱的功能的思維邏輯,雖然沿襲千年,但至今依然影響巨大。不可否認的是,法官也是一個社會人,他作出的裁判不但是一個法律價值判斷,而且是一個社會價值判斷,不可能也不應該獨立于外部環境[18]。因此,在當前的司法實踐中,“法不外乎人情”還成為相當一部分法官的思維定勢,而“人情整合法理、民意高于法律,民意的正當性無須經由法律來驗證”的觀念[16],也成為他們看待民意時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因而,他們時常在面對網絡民意時表現出與普通大眾相同的一面,沒有抵制網絡輿論的自覺,不得不較為感性地將自己的注意力投向網絡民意的動向。當這些網絡民意被網絡推手異化為“民意病毒”時,有的法官就很可能被“民意病毒”所誘惑和誤導,甚至成為了“民意代表”,為了迎合網民們的非理性心理,帶著“義憤”、“同情”等情緒辦理案件,從個人好惡出發發表意見;甚至以道德評價的先入為主取代了法律評價的冷靜理性[19]。面對這種危險的傾向,人民法院就必須要求法官強化職業意識,將著力點在于情理或者功利性算計的傳統法官平民性思維向理性、客觀和中立的現代法官職業化思維轉變,克服泛化道德思維,保持對網絡民意足夠的警惕,運用法律的邏輯認真甄別和判斷網絡民意,發現并通過各種措施引導民眾群體意識,從而消解“民意病毒”。也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做到理性地傾聽、溝通、引導網絡民意,真正滿足民眾的需求,贏得民眾的尊重和信任。

結語

在數字化程度越來越高的今天,民眾傾向于通過網絡平臺對于特定事件表達自己的看法。然而,網絡民意賴以生存的數字化世界既是一片嶄新的、充滿活力的疆土,也可能存在著滋生恐怖主義者和江湖巨騙的溫床,成為彌天大謊和惡語中傷的大本營。因此,網絡民意具有極大的可塑性,可能在網絡推手的負面煽動中逐漸“病毒化”,以致于演變為一種看似自由、自發,實則是有特定意圖的單方面意愿表達。當這種“民意病毒”對于社會正義最后一道防線的人民法院造成沖擊和破壞時,如何消解“民意病毒”,理性地還原并引導真實的網絡民意,有效化解民眾的不滿情緒,也就成為了人民法院當前和今后一段時間內司法治理工作的重點。當然,人民法院在引導民眾群體意識時,除了要本著“對民意的重視、尊重,絕不代表著盲從”的態度,樹立起法官職業化的思維,建立起一套相關的應對機制,并輔之以相關的硬件保障之外,有時還要學會放棄那些“畢其功于一役”的英雄主義情懷,以個案的合理解決累計民眾信賴,逐漸恢復民眾對于司法制度整體的信任,從而更有效地引導民意,使其成為一股激濁揚清的“激流”,而非沖垮所有社會基本價值觀的“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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