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資源激勵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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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資源激勵策略

本文作者:周偉 韓家勤 單位:安徽工程大學人文學院 安徽工程大學圖書館

純公共信息資源是指具有純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資源,它是電子政務信息資源中具有完全非排他性和完全非競爭性的政府信息產品和服務的統稱,對于這類純公共物品特性的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其供給必須采用政府主導模式。準公共信息資源是指具有準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資源,它是電子政務信息資源中具有非排他性(或不完全)和(或)非競爭性不完全的政府信息產品或服務的統稱。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不完全性,是準公共信息的本質特征。比如,同一種信息,通過公共電視廣播信號可以被任何擁有電視機的人共享,用戶不必為此而額外付費,而通過有線電視信號就有接入限制。這體現的是準公共信息不完全非排他性的特點。再如,對于一些業務性政府信息資源,雖不會因為其被他人享用而使其信息資源總量減少或其他人消費的減少,但卻因為他人享用而使其原所有者或供給者的利益受損。這體現的是準公共信息不完全非競爭性的特點。顯然,對于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的準公共信息部分,其供給若完全采用政府主導模式,會導致供給效率低下或供給不足。何振等[3]認為可采用市場主導模式,包括特經營模式、用者付費模式、合同外包模式等形式來實現,其中合同外包模式是最主要的模式。因為,合同外包制被視為保持既定服務水平前提下縮小政府規模的重要途徑,也是降低成本、節約開支的有效手段[4]。除提高效率之外,合同承包在效能上也具有優勢,“承包商具有更加專業的技術,有更大的靈活性,因此,毫無爭議,對一系列政府的日常活動來說,合同承包遠比政府直接提供有效”[5]。中國商務部公共商務信息服務合同外包的實踐也證明該方式具有可行性。合同外包能以更低的成本和更高的效率達到政府信息資源服務的預期目標。[6]在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的過程中,委托方與方之間存在著信息的非對稱性和利益訴求的非一致性,外包的結果也由此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依據博弈理論中的“委托—”理論,[7]探討信息可確定和不可確定情況下委托過程中委托和雙方在各階段不同的博弈行為及各自的風險和收益,建立博弈雙方“委托—”模型,并擬定適合合同外包委托的激勵模式,是促進雙方配合、減少雙方欺詐、實現雙方共贏的重要基礎。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的委托模型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的博弈類型分析在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委托方與方博弈過程中,首先是委托方考慮是否將電子政務信息資源進行外包,然后是方決定是否承接該業務且按照合同認真完成。雙方是依次選擇行為而不是同時選擇行為,且后選擇行為者能夠看到先選擇行為者的選擇內容,這從博弈分類上符合“動態博弈”的“委托—”關系。委托方處于信息劣勢一方,而方則處于信息強勢一方。委托方的利益與方的行為有密切關系,而委托方不能直接控制方的行為,甚至對方工作的監督也有困難,只能通過報酬等激勵機制的設計來間接影響方的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激勵機制設計是不同的,這些差異主要來自于監督的難易。大致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方的工作情況在成果中完全反映出來,那么就不存在監督問題;二是雖然方的工作成果與方的努力程度之間不完全一致,但委托方可對進行完全的監督;三是方的工作成果與方的努力程度之間不完全一致,且委托方也無法監督方的工作情況。下面主要根據后兩種情況建立博弈模型,分別分析委托方以及方的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

在不確定但可監督的“委托—”模型中,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方的努力和成果不完全一致,且成果不確定性風險不能單純地由方來承擔;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委托方對方的工作情況可進行完全監督,并根據方的工作情況而不是工作成果支付報酬。這意味著方工作成果的不確定性直接影響的只有委托方的選擇,而不會影響方的選擇,但會通過委托方的選擇對方的利益產生間接的影響。為研究方便,現作如下假設:假設1:方的工作情況只有努力或偷懶兩種努力水平;假設2:引進一個“自然”博弈方0;假設3:委托方根據方的工作情況選擇報酬函數,方努力時獲得報酬為w(E),且努力的負效用為E,方偷懶時獲得報酬為w(S),且偷懶的負效用為S;假設4:方有正值的機會成本為U。整個博弈過程的模型(模型1)參見圖1。在圖1的不確定但可監督的“委托—”模型(模型1)中,第一階段為委托方選擇階段,如果選擇不委托,當然得不到方的服務,其收益為R(0),也不必向方支付報酬;如果選擇委托,則由方進行選擇。在第二階段,如果方選擇拒絕,仍然有不接受委托的利益U,這是一個正值的機會成本,來源于其他工作的報酬;如果方選擇接受委托,則會得到委托方根據工作情況而支付的報酬,但他仍然需要在第三階段選擇是否努力。在第三階段,如果方選擇努力,那么委托方得到利益為概率為θ的R(h)和概率為(1-θ)的R(l),方可得到較高的報酬w(E),但有較高的負效用E;如果方選擇偷懶,那么委托方得到的利益是概率為θ的R(l)和概率為(1-θ)的R(h),方可得到較低的報酬w(S),但有較低的負效用S。在這個博弈中,博弈雙方都清楚彼此的得益情況,也能觀察到對方的選擇??梢姡静┺氖且粋€完全且信息豐富的動態博弈。根據逆推歸納法,首先要分析第三階段方是選擇努力還是偷懶。如果[w(E)-E]>[w(S)-S],也就是w(E)>[w(S)+E-S]時,方會選擇努力,這就是方努力的激勵相容約束。該不等式表明,只有當努力工作的方得到的報酬達到在偷懶的方也能得到的基本報酬以上,且至少不低于能補償努力工作比偷懶更大負效用的增加額時,方才可能自覺選擇努力工作。再回到第二階段,來分析方是否接受委托的選擇。根據第三階段偷懶和努力兩個不同的努力水平,分兩種情況討論第二階段的選擇。在努力的情況下,方接受委托的條件是w(E)-E>U;在偷懶的情況下,方接受委托的條件是w(S)-S>U。這兩個不等式是本模型中方的“參與約束”,是方愿意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基本條件,經濟意義是方只有在接受委托時得到的利益不小于機會成本時,才愿意接受委托合同。最后回到第一階段,假設方選擇接受委托并努力工作,那么委托方有θ的可能獲得高質量服務R(h),有(1-θ)的可能獲得低質量服務R(l),對于風險中性的委托方來說,如果選擇委托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即θ[R(h)-w(E)]+(1-θ)[R(l)-w(E)]>0那么委托方選擇委托;如果選擇委托的期望得益大于不委托,即:θ[R(h)-w(E)]+(1-θ)[R(l)-w(E)]<0則委托方選擇不委托。本博弈中三個階段博弈雙方的選擇,便是對應兩種不同情況的子博弈完美納什均衡,即委托方選擇委托,方接受委托并努力工作。#p#分頁標題#e#

在不確定且不可監督的“委托—”模型中,政府信息安全方的努力和成果不完全一致,且政府信息安全委托方對方的工作情況無法進行監督。因此,政府信息安全委托方不能根據方的工作情況支付報酬,而只能根據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整個博弈過程擴展(模型2)參見圖2。比較模型1和模型2,其差異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自然”階段的選擇不是針對方的兩種選擇而進行的,這會影響到委托方對高質量服務或低質量服務究竟是方努力或偷懶的結果,還是隨機因素影響的結果的判斷;二是雙方得益函數中的報酬項現在是工作成果的函數而不再是努力程度的函數。因此,在方利益也直接受到不確定性影響的情況下,本模型的主要問題是如何激勵方努力工作,也就是促使方選擇努力的激勵相容約束、參與約束,以及委托方相應選擇委托的條件。根據逆推歸納法,在第三階段,只要方選擇努力的期望得益大于選擇偷懶的期望得益,即:θ[w(h)-E]+(1-θ)[w(l)-E]>(1-θ)[w(h)-S]+θ[w(l)-S]那么方就會選擇努力工作,該不等式就是本模型的激勵相容約束。再回到第二階段,在第三階段方選擇努力的情況下,只要他選擇接受的期望得益大于不接受的期望得益U,那么方就會選擇接受委托;同樣道理,在第三階段方選擇偷懶的情況下,只要他選擇接受的期望得益大于不接受的期望得益U,那么方就會選擇接受委托。這兩種情況就是本模型方的參與約束。最后回到第一階段,如果方在第二階段選擇接受外包,第一階段委托方的選擇仍會面臨兩種情況:如果委托方判斷方會選擇努力,那么根據模型中的設定,只要委托方的期望得益大于0,委托方就會選擇委托,否則就不選擇委托;同理,如果委托方判斷方會選擇偷懶,那么根據模型中的設定,只要委托方的期望得益大于0,委托方就會選擇委托,否則就不選擇委托。這就是本模型委托方的參與約束。

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的方激勵模式

根據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雙方在兩種情況下的參與約束和激勵相容約束條件,要確保方能從自身利益最大化出發,自愿或不得不選擇與委托方利益或目標一致的行為,則必需設計有效的激勵模式。

在模型1中,由式w(E)>w(S)+E-S可知,方的激勵相容約束是努力工作的方得到的報酬大于方努力時的負效用以及方偷懶時的得益,也就是說報酬是唯一的激勵因素,報酬越高,方付出的工作努力越多。當然報酬要有一定的上限,要能滿足委托方的參與約束,即R(E)-w(E)>0,否則委托方沒有必要選擇外包。在模型2中,由于工作成果的不確定性,且工作情況不可監督,委托方只能根據工作成果支付報酬;為降低方的利益風險,報酬的設計應包括兩個方面,即除固定報酬外,至少還有一部分績效報酬。由激勵相容約束條件θ[w(h)-E]+(1-θ)[w(l)-E]>(1-θ)[w(h)-S]+θ[w(l)-S],可整理得:(2θ-1)[w(h)-w(l)]>E-S,即由該不等式可知,[w(h)-w(l)]與(2θ-1)成反比例,θ越小,(2θ-1)也越小,則[w(h)-w(l)]就會越大。而這種情況是方所不希望的,方不希望最后得益面臨太大的風險,他們寧愿報酬中固定部分所占比重較大,而浮動部分所占比重較小。而且[w(h)-w(l)]與(E-S)成正比,方越努力工作,越傾向于報酬中固定部分所占比重較大。因此,委托方根據工作成果以及市場環境來設置報酬模式時,針對市場不確定因素大和隨機影響因素多的情況,需適度地提高固定報酬的比例,再配合適當的監督,方可正向激勵與方的合作,并建立長期合作的機制。

由模型1中的w(E)-E>U及w(S)-S>U,和模型2中的θ[w(h)-E]+(1-θ)[w(l)-E]>U及(1-θ)[w(h)-S]+θ[w(l)-S]>U可知,方的參與約束條件是方的報酬要大于其付出的努力和機會成本之和,機會成本也是激勵方需考慮的關鍵因素之一。因此,在委托的博弈過程中,方不僅會重視其機會成本,更會以增加機會成本的方式吸引更高的報酬。比如增加自己的實力以提高服務完成的質量,增強自己的信譽,在產權保護等方面追求更加完善等,依此吸引更多外包方的關注。而相對于委托方,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他不可能無止盡地增加報酬,且更希望在不用大幅度增加報酬的情況下仍能使方選擇符合委托方利益的努力水平。在這種情況下,委托方可以通過降低方機會成本的方式來激勵方努力。比如,可增加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的外包量,讓方有獲得更多訂單的機會以降低方的機會成本,這既可增加方的總報酬,也間接提高了承包企業的競爭力,會給方在工作中的表現產生一定正面影響。

政府部門是否能與電子政務信息資源供給的方建立良好的工作和信任關系,是決定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能否順利進行的一個重要因素。因為方可以訪問到政府部門的敏感信息,并全面了解政府部門和電子政務系統的運行狀況,對所有脆弱性的問題了如指掌。而以互聯網為主要信息交換渠道的電子政務,政府具有時效要求或保密要求的信息資料也很容易通過正式渠道泄露,不論是有意還是無意的泄露都會給政府的正常工作帶來極大的危害,甚至會對社會帶來極大的沖擊。同樣,如政府部門無法信任外包商,不對外包商提供一些關鍵信息的話,則會造成外包商在運作過程中的信息不完全,從而導致某些環節的失效,也會對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合同外包質量造成影響。而且,信任具有經驗性[8],委托雙方之間過去的合作經歷可以用于判斷合作對象信任度的高低。如果在前面的合作中非常融洽并取得成功,雙方在對方的心中都會有較高的信任度;如果有過合作不愉快的經歷,那么雙方下次可能都不會再愿意與對方合作,或者即使合作也會非常謹慎。因此,信任是雙方合作的基礎,良好的互信可減少方泄露信息的風險,可確保委托方報酬的順利支付,也可提高方的聲譽,幫助方獲得更多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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