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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改革開放以來,外資的大量流入已成為我國稅收收入的—個增長點。相關資料表明,近兩年來我國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均超過500億美元,中國已成為全球最大的外國直接投資(FDl)流入國之一。然而讓人費解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為我國帶來的稅收收入并沒有同比例的增加,反而出現過半外企“長虧不倒”的局面,因此帶來的只是我國稅收收入的巨大損失。如何預防外商投資企業的避稅,值得理論界和實務工作部門進行探討。 一、外商投資企業“長虧不倒”的現狀 現在有一個奇怪的現象,在“長虧不倒”的企業中有不少是外企。據我國商務部統計,截至2004年8月底,中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494025家,但一半以上都是“虧損”狀態。2005年5月國家統計局公布的最新數據再次呈現出外企中國生存之“怪現狀”:1-4月份,全國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實現利潤比去年同期增長15.6%;而外資企業實現利潤卻比去年同期下降3.5%。一方面是經營生產欣欣向榮,一方面是財務數據長期“紅燈”(虧損高懸。 從2003年的年度所得稅清繳情況來看,這些外商投資企業的平均虧損面達到51%一55%,年虧損總額達1200億元。而這些外資企業卻越虧越投資,這是一種背離經濟規律的現象。在這些外資企業完全背離經濟規律的越虧損越投資的背后,隱藏著大量非法避稅的事實。那么,外企年避稅金額究竟有多大?近日有媒體披露,依據中國一些地方稅務官員的測算,這個數字可能達1270億元之巨。如廣州曾查處了中國第一例中國境內企業兼融資的反避稅案,使跨國企業寶潔公司避稅行為曝露于世。為此,寶潔公司補交了8000多萬元稅款。 可是最近三年,認為外資企業多數贏利的人的比例逐年增加,分別為56.8%、65.8%、69.5%。并且,現在越來越多的跨國公司承認,它們在中國獲利頗豐。因此,這就是說外商投資企業一定有避稅的事實。 避稅是世界各國稅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所謂避稅是指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和稅負最低化,研究各國稅收法律之間的差異,策劃個人或集團內部財務節稅計劃,以規避稅收。雖然說避稅違反了稅收立法意圖,有悖于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不僅會使國家稅基受損,導致稅款流失,減少財政收入,而且會影響資本的正常流動,破壞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但是并不違法,法律上存在合理避稅之說。正因如此,很多外資企業采取各種花招,以達合理避稅之目的。 二、外企避稅對我國經濟的危害 首先需要強調的是,外企避稅的危害并不僅限于減少國家的稅收收入,還正在置我國的民族企業于險境: 其一:在避稅的同時,暗渡陳倉,蠶食中方股份。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中外合資企業中。外方通過高進低出———以高價格進口原材料,以低價出口生產成品,或者通過與海外母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虛增成本,將企業的利潤向境外轉移,導致賬日虧損。 這樣就會出現中外合資企業的”陰剛臉”現象:外方賺錢,中方投資人賠錢。假如中方不能拿錢彌補虧損,就會導致更加可怕的后果:中方擁有的公司股權就可能被外方“買走”,從而,一點點地喪失公司的所有權,一步步被外方左右。 其二:避稅與貸款的連環套。如廣州市國稅局曾經查處某大型跨國企業有下列避稅行為:其所屬關聯企業由于虧損,失去了向銀行借貸的能力。該外企便以公司本部的名義向銀行貸款20億元左右,然而以無息借貸的方式借給其關聯企業使用。 這樣,一方面,其關聯企業得到了無息貸款,加強了其在相關行業內與我國民族企業的競爭力。一方面,我國稅法規定,利息支出是在稅前扣除,公司本部可以合理避稅??芍^一舉兩得,環環相扣。這樣做的結果是,外資企業的競爭力得以加強,而我國企業尤其民企可能還在為得到銀行貸款苦苦奔走。 與民族企業相比,外企本來就在稅收等方面享受著超國民待遇。有關專家指出,目前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名義稅率雖同為33%,但實際稅負內資企業在28%、外資企業在10%左右,名義稅率與實際稅負差距較大。這導致一些內資企業為了享受稅收優惠,拿手續費到國外為其資本“美容”,以“假外資”等形式出現,造成資產外流。 導致這一局面的主要原因在于,外資企業享受了多種優惠:在費用列支標準稅前扣除項目方面的優惠、計稅列支范圍和標準的優惠、特定區域的稅率優惠,另外還有減征、免征、從低征稅,延長減免稅期限等等優惠待遇。 通常情況下,外企的競爭力本來就強于我國民族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對于外企等于是如虎添翼,我國民族企業面臨著沉重的壓力,嚴重削弱了民族企業的競爭力。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外資再通過各種手段來避稅,等于是它們在享有稅收優惠政策的同時,又從中國“偷走”了一部分資金來壯大自己的力量。我國民族企業無法與之競爭。 三、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方法 在我國,外資企業常用的避稅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轉讓定價。轉讓定價是現代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進行國際避稅所借的的重要工具。在現代經濟生活中,許多避稅活動,不論是國內避稅還是國際避稅,都與轉讓定價有關。它們往往通過從高稅國向低稅國或避稅地以較低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利分配費用,或者從低稅國或避稅地向高稅國以較高的內部轉讓定價銷售商品和分配費用,使國際關聯企業的整體稅收負擔減輕。“利往低處流”“、費往高處走”是轉讓定價的一般規律。 2、利用國際避稅港注冊公司。通過避稅地的公司與其他地方的公司進行商業、財務運作,把利潤轉移到避稅地,靠避稅地的免稅收或低稅收減少稅負,鉆稅法漏洞。 3、人為增大負債,縮小股份融資,擴大貸款融資。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股東通過股份投資取得的股息是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不能從企業的應稅所得額中事先扣除。而投資人以貸款形式所獲得的利息卻可以列為財務費用,從應稅所得額中減除。外商企業為避稅,利用兩種融資形式的稅負差異,把本應以股份形式投入的資金轉化為貸款形式,人為加大企業成本,減少企業的應稅利潤即便是一些實力雄厚的大公司也向境內外的銀行借大量的資金。因為稅法規定,利息支出可在稅前扣除。#p#分頁標題#e# 4、利用我國稅收征管漏洞避稅。(1)利用國際稅收協定的一些條款進行避稅。我國稅法規定:居民納稅義務人,負無限納稅義務;非居民納稅義務人,負有限納稅義務。一些外商便通過少報居住時間,或利用我國地區之間缺少聯系,在我國不同地區之間流動居住,使其成為非居民納稅義務人,達到其僅負有限納稅義務的目的。(2)利用常設機構避稅。 由于我國不實行引力原則,對于外國企業在中國沒立常設機構,從我國取得的與上述機構沒有聯系的收入,不計入常設機構應納稅所得額。一些在我國設立常設機構的外資企業,或者繞過常設機構直接采購原材料、銷售商品;或者雖然通過代表處代購原材料,但期間發生的費用不進行分攤,全部由代表處負擔,以沖減其營業利潤,逃避稅收。 四、導致外資企業避稅的原因分析 數據顯示,外資避稅正呈升級趨勢,導致這一結果的原因有許多,其內在動機是為了謀求高額利潤或者實行全球經營戰略。外在原因有:第一:我國對外資逃避稅款的打擊力度不夠,主要方式是令其補交稅款,這極易讓外企心存僥幸:被發現大不了補交稅款而已!而我國當前反避稅能力有限,不僅反避稅的經驗不足、技術手段落后,相關人才也缺乏。有人計算過,現有外資企業平均每家被審計的概率是800年一遇。倒是外企的避稅手段不斷“創新”。 第二:我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對外資企業實行優惠待遇,實際上等于是以法的形式確立了內外資企業稅負的不公。所幸的是,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已經被納入2006年全國人大立法程序。 第三:涉外稅收征管力量薄弱。我國涉外稅務人員業務素質不高,人員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稅收征、管、查相互制約,相互配合的協調運行機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易被外商鉆空子。 第四:地方政府的袒護。有些地方政府爭相為外商提供優惠的稅收政策,提供外商投資企業避稅的平臺,目的是為吸引外資,為本地區官員撈政績。 五、對外資企業的避稅我國應采取的相應措施 1、進一步完善我國的轉讓定價稅制。轉讓定價的動機可以分為稅收動機和非稅收動機。人們普遍認為,由于跨國公司轉讓定價可以隨意地分配各國的稅收利益,那么當事國就應理所當然地不問其出于何種動機,一律按獨立企業成交的原則,確定企業的真實應稅所得,以維護本國的正當稅收權益。 但是,由于世界性的稅收秩序還沒有真正建立起來,如果各國都采用這種做法,就會對跨國經營造成嚴重的傷害,并且也會對當事國的經濟產生廣泛影響。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目前又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應當根據我國的國情,制定相應的策略,否則對我國的經濟發展不利。 2、建立我國的避稅地稅制。各國對運用避稅港的稅務處理,主要是進行反運和避稅港立法,建立其“避稅港稅制”,其目的在于對付本國居民通過在建立避稅港受控外國公司擁有一定數量的股權來躲避本國稅收的行為。它是通過將受控外國公司的所得按持股比例劃歸本國股東,按本國稅率課稅(一般可以扣除在國外所納稅款)來實現的。我國應當建立避稅港稅制,以完善我國的防范避稅措施。 3、加強利完善收集國際市場價格資料的稅務信息網絡建設。長期以來,我國有關部門,如外經部門、海關利駐外機構等對國際市場和價格資料都有一定的收集,稅務部門可加強與有關部門聯系,進行電腦聯網,將分散于有關部門的資料集中起來,必然會增強我國的防范避稅能力。此外,直接向境外派駐收集價格信息的情報員,及時了解和掌握國際市場行情,再加上現代化價格處理傳遞手段,完全有可能為我國的防范避稅工作做出積極貢獻。 4、加強協調,建立反避稅信息資料庫。反避稅管理是稅收征管的重要內容和稅源監控的重要手段,要與納稅申報、審核評稅、稅務檢查(審計)等日常征管工作密切結合,提高反避稅工作的質量;要及時獲取海關、銀行、工商、外經貿、財政、統計、外管、行業工管局(行業協會)等部門的各類信息、動態。 5、借鑒國際上反避稅主要措施。(1)避稅港對策稅制。如美國為反運用避稅港避稅,明確規定:凡是受控外國公司(包括在避稅港設立的由本國居民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外國公司)的利潤,不論是否以股息分配形式匯回母公司,都應計入美國母公司的應納稅所得征稅。(2)反轉讓定價稅制。反轉止定價稅制的關鍵是對轉讓定價的確認。美國總結也三類調整轉讓定價的方法:比較價格法,即從審查具體交易項目的價格入手,把不合理的價格調整到合理的市場正常價格,從而調整應稅所得;比較利潤法,即從利潤比較入手,從而推斷轉讓價格是否合理,把不正常的應稅所得調整到正常的應稅所得上;預約定價制法,即納稅人事先將其和境外關聯企業之間的內部交易與財務往來所涉及的轉讓定價方法向稅務機關中報,經稅務機關審定認可后,作為計征所得稅的會計依據,并免除事后對內部定價凋整的一項制度。(3)反濫用稅收協定的措施。美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①在國內立法中制定目的在于反濫用稅收協定的特殊條款。②在稅收協定中列入反濫用協定的特殊條款。例如,美國在其對外締結的50多個稅收協定中,約一半包含了反濫用稅收協定的條款。(4)資本弱化稅制。資本弱化指由跨國公司資助的公司在籌資時采用貸款而不是募股的方式,以此來加大費用而減少應納稅所得。資本弱化稅制就是把企業從股東特別是國外股東處借入的資本金中超過權益資本一定限額的部分,從稅收角度視同權益資本,并規定這部分資本的借款利息不得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