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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入到20世紀80年代后,福利旅游的對象逐步擴大化。目前世界上影響力最大的福利(社會)旅游機構為1963年成立于布魯塞爾的國際社會(福利)旅游機構(International Bureau of SocialTourism,簡稱BITS)。
就亞洲而言,福利(社會)旅游推廣比較成功的國家是韓國和日本,他們都有成熟的法律和社會規范體系。我國福利(社會)旅游在2008年被初次提出。國家旅游局旅游促進與國際聯絡司司長祝善忠在上海透露,國家旅游局已向有關部門提出“國民休閑計劃”,以促使更多市民參與到國內旅游活動中,該計劃包括獎勵旅游、福利旅游、修學旅游、銀發旅游等(2008年11月20日《新快報》)。2008年底,為拉動旅游消費市場,緩解金融危機的沖擊,廣東省率先出臺《關于試行國民旅游休閑計劃的若干意見(征求意見稿)》,成為全國首個國民旅游休閑計劃的“試點”。之后,浙江、山東、江蘇、北京等不少省市也紛紛出臺了各自的旅游休閑計劃。國家層面的《國民休閑綱要》也在醞釀之中,在《綱要》內容中就涉及到了福利旅游。
國內外研究進展
以“福利(社會)旅游”、“社會旅游”或者“補貼性旅游”作為關鍵詞,搜索年限為1980~2011年,在中國期刊網搜得相關文獻10篇,維普資訊網相關文獻2篇,萬方數據庫相關文獻9篇。在外文文獻網Elsevier Science direct中與“social tourism”有關的研究文獻共計838篇,其中直接探討social tourism的文獻介紹如下。
1.外文研究文獻述評
從所查閱到的國外文獻資料中,關于福利(社會)旅游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福利(社會)旅游的概念界定和特定群體的旅游行為對社會政策的影響等方面。
(1)福利(社會)旅游概念的研究
福利(社會)旅游概念的辨析基本上從其對象和強調社會權利兩個方面入手。對象的界定可以辨析出福利旅游研究主體,強調社會權利則可以界定研究的意義。
①福利(社會)旅游的對象研究
國外關于其對象的界定從最初的低收入群體逐步擴展到社會弱勢群體中,體現在以下方面。最早關于福利(社會)旅游概念的研究是Hunziker.W在1951年社會旅游代表大會上(International Tourists Alliance ScientificeCommission)的Social Tourism: Its Nature andProblems一文,“社會旅游是一種由低收入群體進行的旅游,它是一種特殊的旅行形式,所提供的設施和服務與眾不同”[1],清晰地界定了福利(社會)旅游的對象為“低收入群體”及其旅游的特征。該定義對日后研究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力,使得低收入群體的旅游活動開始引起旅游業界的重視。學者Milman Ady提出了另一種定義:“社會旅游是指那些在沒有社會干預的情況下,自己無法承擔費用的群體所進行的一種旅游形式,也就是說,如果沒有個人所加入的協會的幫助便不可能實現的旅行。”
在1971年國際社會(福利)旅游機構(BITS)的會議上,成員一致認為從國家到地方的各級機構和組織都應該為經濟上、身體上、精神上等其他各種原因造成的旅行困難或受到限制的群體提供旅行費用、旅行信息等支持性的服務,或對其使用的非贏利性的休閑設施給予資金支持的社會政策,從而保障每個公民的休閑觀光權利。該機構重點擴大了福利(社會)旅游的服務對象,從經濟相對貧困的對象擴展到了包括身體、精神或其他旅行困難的弱勢群體。EuropeanCommission(1993)提出福利(社會)旅游是由一些組織、社團或者貿易聯盟發起的,用以資助或者幫助相對貧困階層實現無障礙參與旅游活動的社會行為。
②強調福利(社會)旅游權利的普遍化
國外對福利旅游社會權利的肯定著重關注休閑權、旅游權的社會平等機會。各個國家和社會組織都應該創造條件使所有公民的該權利可以得到經濟法律或社會保障。世界旅游組織(WTO)在1978年年會上提出福利(社會)旅游是為了追求社會公平的目標,使不能充分享受休息權的公民都能充分享受到休閑的權利。
1980年9月27日至10月10日,在菲律賓馬尼拉召開的世界旅游組織大會上發表的《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全面提出了3點問題:一、旅游權利問題 ;二、旅游環境問題,三、國內旅游地位問題 ,并指出:“發展旅游的根本目的是提高生活質量并為所有的人創造更好的生活條件。”世界觀光大會在1982年提出各國都應制定相應的法律和營造相應的社會環境,使社會群體都能充分享受休息、休假及帶薪假日的權利。European Economic &Social Committee(2006)提出歐洲福利(社會)旅游由3部分構成:a.由于經濟條件、身體上或心理上缺陷、個人或家庭困難、地理條件等因素制約的人們;b.公共或個人機構、公司、貿易聯盟或其他組織提供資金或其他方面幫助;c.由b資助或幫助對象a廣泛地參與到旅游活動中來,以體現社會的公平進步。
綜上所述,不管是學者還是旅游組織對“福利(社會)旅游” 定義的界定都集中在了“使得那些因存在經濟、生理或心理等問題而不能正常享受旅游活動的群體可以在政府、慈善機構等幫助下無障礙實現其旅游需求,享受旅游樂趣”。
(2)特定群體的福利(社會)旅游行為效果研究
歐洲的社會規范中,國家的福利政策比較完善,各個階層的人群都可以通過不同的社會組織資助或者國家法律保障獲得其休閑權,研究這些特定群體的福利(社會)旅游狀況更多的是為國家政策服務,以體現其社會平等的宗旨。從所查閱到的文獻來看,學者們一般都會以歐洲傳統的節假日旅游活動資助來作為其研究的基本點,通過對特定群體的旅游行為分析來解釋福利(社會)旅游對其日常生活作用或其自身旅游行為面臨的問題。關于特定群體的福利(社會)旅游一般集中在低收入家庭、全職家庭婦女、福利院兒童和疾病患者的旅游行為研究,主要包括:Smith,V and H.Hughes[2](1999)的Disadvantaged Families and Meaning of the Holiday通過對由于經濟和環境原因而幾乎不參加度假活動的10個全職家庭婦女的家庭調查,對比分析其參加旅游活動前后的生活狀態,總結出了度假對于她們明顯的意義和度假經歷對她們日常生活的影響 。Hazel.Zeal[3](2005)Holidays for Childrenand Families in Need:An Exploration of theResearch and Policy Context of Social Tourism inthe UK一文以英國為例,從政策研究指導的角度,選取具有代表性的節假日,以問卷調查、在線訪問等方法,得出假期休閑對孩子生活和家庭穩定的不可忽視的作用,希望此文的結論可以引起各方的重視并將福利(社會)旅游納入到國家的議事日程中 。Philippa Hunter-gone的The Perceived Effectsof Holidays-taking on the Health and Wellbeing ofPatients Treated for Cancer(2003)和Youngepeople ,Holidaytaking and Cancer(2004)兩篇文章中都是以癌癥患者(特選了皮膚癌患者,樣本均來自UK)這一特定群體的假期旅行活動為研究對象,試圖找出疾病患者的個人假期旅游對其個人健康、社會效果、自我認同和重獲自信等4個方面的影響,通過旅行前和旅行后的對比分析出其在旅行活動中的障礙——固有的(對旅行機會的自我認識)、環境上(旅行環境和社會歧視環境)的和群體上的相互影響,提出政府和組織應該關注特殊人群的旅游需要,營造相應的社會環境,旅游社、交通運輸部門、住宿業等擔負其社會責任,激發那些患者旅行者的旅游熱情。Neil.Carr(2005)在Poverty,Debt andConspicuous Consumption:University StudentsTo u r i s m E x p e r i e n c e 中對赫特福德郡大學(University of Hertfordshire)1999~2000年的學生通過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發現學生的假期旅行費用來自個人日常打工、父母資助或者銀行貸款。研究表明,學生假期旅行開支占了他們收入的很大比例??偟膩碚f,數據顯示,盡管學生的經濟狀況不如人意,學生對旅游的追求依然保持了較高的熱情 。#p#分頁標題#e#
從以上的文獻可以看出,國外福利旅游行為研究選取的樣本比較廣泛,側重于細化研究對象的不同需求和行為,研究結論的可操作性較強。
(3)福利(社會)旅游的社會政策研究
對社會支持政策的影響研究占據了該領域的半壁江山,一般都以社會文化學、倫理、道德,旅游人類學、福利經濟學等角度作為切入點,通過選取一個特定的研究群體,同時這些群體有固定的社會組織資助,來完成福利(社會)旅游的社會支持政策研究。而得出的結論集中在國家層面上的政策支持和慈善或企事業機構的微觀支持。
①福利(社會)旅游的資助問題
對這一問題爭論的焦點在于資助的來源是來自政府的財政還是社會組織的資金,或者是二者的結合。Minnaert,L.,R.Maitland,and G.miller[7](2007)在Social Tourism andIts Ethical Foundations一文中提出目前關于福利(社會)旅游的研究很少對其有利影響的效度進行驗證,而對其效度的評估是對其是否需要政府公共支出的判斷依據。Howard L.Hughes的Government Support for Tourism and the UK:Adifferent Perspective(1984)和Holidays and theEconomically Disadvantaged[9](1991)兩篇文章都分別對政府對旅游業補貼進行了分析,認為政府的直接補貼并非是最佳的方式,可以通過多種措置施比如降低低收入人群的旅游假期價格等,來改變目前英國的福利(社會)旅游資助狀況。
②福利(社會)旅游與可持續發展問題
整個旅游業和目的地可持續發展問題是近年持續關注的熱點,在研究福利旅游的相關內容時,引入社區參與、利益相關者的理論從旅游企業或目的地居民福利狀況入手,將福利旅游的實施從全面系統的視角進行論述。Lisheng和Yanming Tsui(2009)的AGeneral Equilibrium Approach to Tourism andWelfare:The Case of Macao運用一般均衡模型和利益相關者理論框架分析了澳門的旅游業經濟發展對當地居民整體福利狀況的影響,他指出應將伴隨旅游業迅速增長產生的經濟、社會、環境和政治的外部效應盡可能減少,并將增加當地社區福利納入到更加廣泛的社會框架中,以保證澳門的可持續發展。Derek Hall and Frances Brown(2008)的The Tourism Industry’s Welfare Responsibilities:An Adequate Response?從社會責任(corporatesocial responsibility)的角度提出了旅游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之一為公平性的標準,明確了其內容具體為是否考慮到殘疾人、是否保護了婦女兒童的權利、是否存在對少數民族或其他特殊群體的歧視等問題,認為旅游企業應充分考慮特殊人群的需求,這對于提升當地和諧度、減少貧困是有益的,也是旅游業對人類福利的貢獻之一。Emanuel de Kadt(2002)在Social Planningfor Tourism in Developing Countries中提出過去關于發展中國家旅游活動的研究中過多地關注了其帶來的經濟效益和問題,或多或少地忽視了非經濟因素(non-economic)的存在,并針對這一問題提出了應該重視特定的社會政策在旅游活動中所起到的作用。
③福利(社會)旅游與社會政策
對福利旅游政策的研究框架建立在資助對象的體驗對比上,得出福利旅游對其影響程度的效度,進而提升到社會政策層面,突出福利旅游的最終目的。
David Gilbert and Jnaida Abdllab[13](2004)Holidaytaking and the Sense of Wellbeing中通過對355個holidaytaking group 和249個non-holidaytaking group的問卷調查,發現前一個群體的主觀幸福感要遠遠高于后者(從正面、反面和生活滿意度等3個方面),調查結果說明了假期休閑旅游活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公眾的幸福感。
Scott Mccabe(2009)的Who Need aHoliday?Evaluating Social Tourism中通過對英國的3個慈善組織(FHA、FF、UW)2007年資助的498個低收入家庭假期旅行的訪談和調查,挖掘出低收入家庭需要假期旅行資助的目的,發現他們通過資助完成旅行后可以幫助其增進家庭關系、獲取新知識、放松身心、獲得新的社會滿足感等。因此,政府和社會組織應制定相應的政策來扶持低收入群體的旅行,從而體現社會進步和平等。
Lynn Minnaert,Robert Maitland and GrahamMiller[15](2009)在Tourism and Social Policy:The Value of Social Tourism中站在福利(社會)旅游價值評判的角度,對1 100個由FHA資助的低收入家庭進行了隨機抽查式訪談,從社會資產(擴展的社會網絡、相關的行為變化和自信)和家庭資產(家庭關系、家庭穩定性和家庭的社交網絡)兩個方面評價福利(社會)旅游的效果,發現福利(社會)旅游明顯改變了參與者的生活,強調了社會資助政策對低收入群體旅行的顯著意義。
Chirs Ryan在其Tourism and Welfare: Ethics,Responsibility and Sustained Well-Being一書中分8章介紹了福利(社會)旅游存在的倫理道德上的意義,旅游企業和目的地居民對弱勢群體的社會責任,以及呼吁社會各方關注長期以來被旅游業所忽視的福利和幸福研究,從而實現真正的可持續的發展。
Freya Higgins-Desbiolles(2006)的MoreThan An“industry”:The Forgotten Power ofTourism as A Social Force站在新自由時代的時代特征下,從旅游作為人的基本權利、社會旅游作為被遺忘的人類的承諾、可選擇的方式等3個方面系統地分析說明了旅游不僅僅是可以創造經濟價值的工業,更重要的是一種社會力量,這是一種人類對旅游業認識上的全新視角,強調了一種關于旅游業未來發展的研究。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國外的福利(社會)旅游研究選擇的對象基本上是弱勢群體,以案例研究了解其關于旅游活動的需求,分析其在實現旅游活動中存在的具體障礙,或者其行為傾向??傊?,該領域內的研究更多關注的是強調通過福利(社會)旅游可以達到什么樣的社會效果,或者是可以對旅游業未來發展起到什么作用。
2.國內研究進展
國內的研究相對于國外的研究而言,在內容和角度上明顯區別于國外研究。國內該領域的研究一是集中對旅游權利的論述,強調旅游權利的公平,二是較為零散,尚未系統化。
(1)福利(社會)旅游
目前國內關于此領域的研究尚未形成理論化、系統化的體系。一些學者的研究主要有:
周婭(2001)的《“假日經濟”與中國旅游福利計劃》一文從假日旅游帶來的假日經濟現狀入手,認為我國目前已經具備了實行旅游福利計劃的基礎性條件(供給豐富,需求旺盛,發展穩定,各地政府高度重視)和必要條件(交通擁堵,客流集中,安全環保問題),提出了我國旅游福利計劃的目的和意義。但該文也僅是籠統地提到了福利(社會)旅游計劃的必要性,并未對我國福利旅游計劃的框架進行歸納。#p#分頁標題#e#
高春姬(2008)的《韓國觀光基本法的制訂與改革及其對中國的啟示》詳細地介紹了韓國觀光基本法的內容,特別是其“福利觀光”、“國際合作”等立法理念納入到“觀光基本法”體系中,提出了對我國旅游立法的啟示。該文從一個側面說明了目前我國旅游立法中存在的缺陷,但沒有明確地提出福利(社會)旅游的概念或者理論框架。
李袛輝(2009)的《福利旅游的概念內涵和研究綜述》首次明確地介紹了國內外有關福利旅游的定義,并界定歸納出福利旅游的人為性、制度性和政策性的屬性,并糾正了目前一些認識上的誤區,包括福利旅游與商務旅游、福利旅游與企業獎勵旅游。這篇文章系統化地介紹了福利旅游的內涵,并且輔助介紹了國外福利旅游政策的先進經驗,給了讀者一個清晰的概念框架,為今后的研究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
王曉紅(2009)的《從經濟旅游到社會旅游:基于后現代社會的思考》則從社會旅游的社會屬性的角度考慮去深入地探討旅游的本質內涵和功能屬性,通過放大其功能屬性來擴展社會福祉、提高人們物質和精神生活質量,對旅游本質的認識超出了過去的技術統計層面。并且該文從旅游需求的角度入手逐步分析旅游的社會本質,研究的視角比較新穎。
王艷輝等(2009)的《淺議我國福利旅游的發展》從國民休閑計劃的討論出發,認為福利旅游是一種特殊的旅游形式,受眾明確,參與廣泛,提出了我國實施福利旅游對社會經濟的意義和目前發展福利旅游存在的問題。該文將企業對優秀員工的旅游獎勵也列入到了福利旅游的范疇中。
范業正(2010)的《從生活福利與旅游富民看旅游民生》從經濟發達地區和經濟不發達地區兩個標準來分析旅游對當地人民生活的意義,對于發達地區而言,旅游活動逐漸成為一種日常生活和福利,而對于不發達地區來說則是致富的途徑。
(2)旅游權利論
目前國內關于旅游權利論的論述較少,近幾年才開始出現,少數學者開始直接研究旅游權利這一概念,更多的學者是從休息權、旅游者合法權益和旅游倫理等相關的角度進行研究。
王德剛(2009)和戴斌(2011)從旅游權利的角度出發,認為國家和地方政府及一切社會機構,都有責任和義務為人類旅游權利的實現提供政策保障、創造物質條件,特別是對低收入群體、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更應該通過政策、法規等手段,保障其旅游權利和旅游愿望的實現,因為這也是對人權宣言的肯定。夏贊才(2010)主張旅游權利主要包括自由旅行權、帶薪休假權和友善接待權,這些觀點對于確立旅游權利、促進旅游公平和強化旅游責任具有重要價值,但同時,過度依賴和強調旅游權利也將使旅游權利自身陷入道德困境。張永奇(2005)認為,公民的基本旅游權利是憲法賦予公民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在旅游領域的具體體現,應該對“公民基本旅游權利”的概念給以初步的揭示和解讀,根據中國憲法公民權的相關規定,從“憲法公民權利”中分離出“公民旅游權”。劉紅嬰(2006)對旅游權進行了法理釋義,認為旅游權是人權的一部分,它與相關的親緣權利構成一個相輔相生的概念群落。
福利(社會)旅游的內涵和特征
根據以上國內外的文獻資料,本文擬界定福利(社會)旅游在廣義上是各級政府、慈善組織、社會團體、基金委員會等在旅游費用、旅游設施、旅游服務、旅游信息等方面為社會弱勢群體①提供的資助和支持,為其提供旅游機會使其參與到旅游活動中,并從中體會旅游的樂趣,使得旅游條件和各種設施得到改善,最終為所有的旅游者提供便利,提高整體福利待遇。狹義上,福利(社會)旅游是指針對低收入群體,政府可制定適合他們的福利(社會)旅游政策,給予一定的旅游補貼(來源于國民休閑計劃)。
從其內涵中不難總結出福利(社會)旅游的主要特征:(1)旅游機會的平等性,強調對弱勢群體的扶持;(2)旅游機會獲取的政策性,國家地方各級政府均可以通過制定相應的政策來資助弱勢群體完成旅游活動;(3)旅游活動的資助具有多元性,既可以有國家層面的支持,又可以有社會團體的扶持;(4)福利旅游區別于旅游扶貧計劃(PPT)。
國內外研究評價
福利(社會)旅游強調最終的目的是體現社會公平,使得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進行旅游活動的權利并且無障礙地體驗到旅游活動帶來的樂趣。在這一宗旨下,國內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概念的界定、福利(社會)旅游對社會政策的影響、特殊群體的旅游行為研究上,但存在以下不同點:
1.研究方法
國內關于福利(社會)旅游的研究目前處于理論綜述、理論框架和構建的階段,案例研究比較缺乏;國外的研究早期是建立和豐富理論,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已經采用了數理統計的方法對個案進行實證研究。
2.研究內容
國內的福利(社會)旅游研究處于起步階段,研究的內容也更多的是宏觀層面的,多提出研究的目的、意義等原則性的指導,具有重宏觀少實證的特點;國外的研究更主要的是從微觀層面來表述福利(社會)旅游所表現出的種種問題,對某一問題進行深入研究,因此涉及的類型也更多樣化。
3.研究趨勢
伴隨著民生旅游項目的發展,國內的福利(社會)旅游研究著重于旅游權利的研究,從權利論的角度分析福利旅游,研究的范圍從理論綜述開始擴展到旅游經濟、旅游社會學、旅游心理學等領域;國外的研究則開始從權利論走向福利(社會)旅游的效果評估。
值得關注的問題
福利旅游研究剛剛起步,探討清楚一些基本問題對今后的研究有著切實的指導意義?;締栴}研究的缺失,是造成福利旅游研究長期無法突破的重要原因之一。結合前文的綜述,至少在以下幾個方面有進一步研究的必要:
(1)福利旅游扶助長效機制的構建
福利旅游是一項帶有公益性質的扶助計劃,其中探討扶助對象的選擇體系,對福利旅游實施效果有重要意義。每個城市的低收入標準不同,如何從國家層面確定受助者選拔的標準是個難題。其次,扶助的提供方可能是政府,可能是慈善組織,若使得該項活動可以長效有序地開展而非曇花一現,就需要法律上與制度上的保障,政策上給予明確的指導,行動上給予有效的監管,探討補貼的最合理方式,并積極評價受資助者前后的效果,以為扶助機制長效發展提供與時俱進的改革方向。#p#分頁標題#e#
(2)福利旅游、獎勵旅游、旅游扶貧計劃的區別
福利旅游的對象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包括經濟上和生理上的;獎勵旅游的對象是企事業單位的員工;旅游扶貧計劃是在資源相對較好的貧困地區通過扶持旅游發展來帶動當地經濟發展,進而脫貧致富的一種區域經濟發展模式。三者在概念上存在著質的區別。
結束語
福利(社會)旅游在我國處于剛剛起步的研究階段,可供研究的方向和內容很廣泛,研究的成果理論性、應用性前景廣闊。今后在總結和借用國外的研究理論和方法的同時,應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形成適合我國國情的福利旅游計劃理論體系和評價方法。
本文作者:蘇琨 郝索 劉迎輝 單位:西北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陜西學前師范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