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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現行旅游開發模式下,大量少數民族文化被用于吸引旅游者,但云南旅游景區的部分旅游景點對少數民族文化進行歪曲、濫用等不合理的開發方式已經給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帶來了極大負面影響。在此現狀下,為更好的做到云南旅游可持續發展與少數民族文化開發、利用、保護的和諧發展,有必要從法學的視角對云南旅游企業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責任進行法律對策研究。
【關鍵詞】
旅游企業;少數民族文化旅游;保護責任;對策
云南作為多民族聚居省份,有著眾多獨特的民族旅游資源,這為更好的展示云南少數民族文化、推動云南旅游業的發展提供了得天獨厚的優勢。然而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旅游企業作為云南旅游業重要的市場開發、推進主體,在對民族文化旅游模式的轉變過程中不當的操作,也漸漸產生了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云南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發展中的問題
云南地處西南邊陲,其中境內少數民族文化眾多,風景各異。云南少數民族旅游業的發展,一方面可以發掘和弘揚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另一方面可以有力的推進少數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從而鞏固安定團結的政治環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時隨著旅游者文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文化旅游在現下時代潛藏著巨大的增值空間。所以,近年來云南境內旅游企業以此為契機,著重對云南的少數民族文化旅游做了大范圍的開發與推廣,初步實現了云南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的飛躍發展。但由于旅游企業承擔著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的經濟責任,不可避免的會忽視甚至忘卻了自身對少數民族文化所應承擔的保護責任,為了達到最大化的經濟利益,而不加限制的對少數民族文化進行嚴重的歪曲、篡改和濫用。
1、少數民族文化旅游中的民族文化日趨商業化。
經過筆者的實地調研,云南諸多著名的旅游景點中,民族文化已經遭到嚴重的歪曲,并失去了原有的底蘊,對真正傳統的少數民族文化展示大打了折扣。如遠近聞名的云南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的代表性景點大理古城、麗江古城,其分別作為白族和納西族生活聚居區本應是少數民族文化氣息濃厚的區域,如今卻是大量外地人的商鋪,且所經營項目譬如飯店、客棧、飾品店、酒吧等嚴重缺乏民族特色,且大程度的粗制濫造。
2、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的大范圍山寨化。
隨著人們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對精神層面的追求也日趨強烈。來到云南這樣一個少數民族聚居區域旅游的目的是想真正的體驗少數民族的文化特色,一睹真實的少數民族文化風采。然而現在的云南境內存有為之不少的山寨性少數民族文化旅游景點,嚴重的人工痕跡使其喪失了原有的旅行體驗意義。最為值得詬病的便是位于云南昆明境內的云南民族村景區,其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建有多個少數民族村寨,卻實則全是偽造的山寨品,其中的外部建筑和內里陳設均為高仿,缺乏固有的原汁原味,里面的各“少數民族人員”均是由工作人員扮演,不利于真正的少數民族文化展示,容易使游客對少數民族文化的了解產生認識偏見和誤區。
3、少數民族旅游文化日漸淡漠并有消失之勢。
在先前,云南作為西南邊陲之地,地域偏僻且交通相對閉塞,導致云南大部分地區與外交流較少,此種情況下,大量的少數民族精品文化得以原始保留,但隨著旅游業的發展,外來文化的迅猛沖擊,致使云南的少數民族文化保留也受到嚴重沖擊。譬如云南西雙版納地區的傣族地區,寺廟教育是西雙版納傣族傳統的教育形態之一,南傳上座部佛教及其寺廟教育與傣族人民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有著密切聯系,可以說,西雙版納傣族的傳統文化就是通過寺廟教育加以整合和傳承的,但隨著外來現代學校教育文化的介入,導致傣族地區的寺廟教育與現代學校教育產生了嚴重的對立與競爭,且明顯現代學校教育更占據優勢。從這個視角便可看出,少數民族文化正受到外來文化的嚴重沖擊,原汁原味的少數民族文化旅游也在逐漸消散。
二、云南旅游企業對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責任的具體內容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責任的主體正是少數民族文化旅游企業,責任的客體便是針對少數民族及人類社會的傳統文化。筆者認為,旅游企業對少數民族旅游文化的保護責任應從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兩個方面予以探討。積極義務方面,旅游企業在對少數民族文化旅游構建策劃、具體實踐開發及經營中均負有不能推卸的保護義務。譬如在對某景區的先期策劃中,首要因素就是要轉變固有傳統的竭澤而漁式的開發觀念,取而代之的應是可持續發展的現代科學模式構建觀念;加強預防機制的創立,鞏固對特殊且重要民族文化的保護;在具體實踐與開發經營中,嚴格按照既定的方針路線和規劃實施,不能造成過渡的商業開發,確立相關的責任懲戒追究機制,加強對文化設置的保護;加強民族旅游企業景區工作人員的民族文化培訓,加強保護意識等。同時,旅游企業還應承擔不破壞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消極義務。時刻以身作則,加強企業觀念自身保護意識的培養,在開發和推進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的同時也能考慮到其中的不和諧因素,切實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旅游的健康、良性發展。
三、強化云南景區旅游企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責任的法律對策
以上對少數民族文化旅游問題現狀以及旅游企業對其責任保護問題分析的基礎上,從法學的視角對云南旅游企業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責任進行思考研究,從而力圖通過法這種最有力的社會調控手段來達到云南旅游可持續發展與少數民族文化開發、利用、保護的和諧發展。
1、立法層面
旅游企業雖非保護文化的主要責任者,但在少數民族旅游文化的保護領域中應當發揮著重要的作用?,F有的旅游法、文物保護法、環境法中或多或少的已經有了相關規定。文化保護有專門規范,商業行為(企業責任)也有專門規范,都能夠在不同層面進行規制。所以是否需要進行專門的立法來賦予其責任,還有待商榷。但毋庸置疑的是,在相關法律中增設必要條款,且完善配套的實施細則卻是必行之路。
2、執法層面
首先要對旅游企業進行有效的法制宣傳,樹立企業規范的經營意識,定期對其經營現狀進行監察考量,規范糾正不正當經營行為;同時著重發揮行政處罰對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旅游強有力的手段作用,對只顧私人經濟利益最大化,而將少數民族文化旅游進行的惡意開發、歪曲開發、掠奪式開發的企業,堅決予以打擊懲治,將事前監察與事后處罰科學的結合。
3、社會層面
在社會管理中,政府應加強文化管理和服務職能,逐步提高旅游企業對保護少數民族文化的意識和責任;并可采取媒體與網絡等現代手段對旅游企業的行為進行嚴格監督,從而使旅游企業對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責任的違反行為得到有力救濟。
作者:侯殿龍 苗元菡 單位:昆明理工大學法學院
本文系昆明理工大學學生課外學術科技創新基金課題“旅游企業少數民族文化保護責任的法學思考——以云南旅游景區為例”的研究成果,課題編碼:2015YC047
【參考文獻】
[1]付健.論旅游企業對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責任[J].社會科學家,2006(6).
[2]李振南,敖姣莉.云南旅游業發展現狀、問題及對策[J].區域經濟,2016(1).
[3]梁恩樹.民族文化旅游中旅游企業的文化保護責任——以法理論證為視角[J].內蒙古社會科學,2007(3).
[4]高小巖.甘肅省少數民族地區旅游業發展現狀及對策研究[D].蘭州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