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旅游資源產權界定的傳統文化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法律性障礙
我國目前沒有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產權進行界定的專門法規,因此在旅游資源開發過程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物權法》來實際操作,并且依據憲法規定中關于自然資源產權屬于國家所有的定義來理解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的權屬關系。1985年國務院頒布《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明確了風景名勝和人文景觀均屬全民共有的公益資源,并以全國性行政法規得以明確。2005年,由于全國各風景名勝資源過度開發,傳統文化的商業化現象越來越嚴重,國務院又出臺了《關于加強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工作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重申“風景名勝資源屬國家所有”。上述法規、政策性條例雖然明確了風景名勝、人文景觀資源屬于全民所有,但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是否屬于上述范圍,缺乏具體而明晰的界定,地方政府、旅游開發公司和少數民族社區在實際操作層面都很難把握。此外,由于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是全民所有性質,國務院即為所有者的最高委托人,地方行政機構和管理機構即為次級委托人,而作為少數民族文化載體和文化締造者的少數民族個體或群體,卻不能成為文化產權的明晰的、確定的所有者。因此在法律上導致了少數民族無法通過行使對自身傳統文化權利來實現收益,從而引發一系列旅游業發展中關于收益分配方面的矛盾。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第五十一條“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文物,屬于國家所有”。第五十八條“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包括:集體所有的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設施”;其中的“文物”和“文化”是否包含無形或有形的傳統文化資源并無具體說明。第五十九條“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則主要以土地資源產權為主,未涉及傳統文化資源。但第六十七條“國家、集體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業。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投到企業的,由出資人按照約定或者出資比例享有資產收益、重大決策以及選擇經營管理者等權利并履行義務。”其中關于少數民族社區的傳統文化資源如何以人文景觀資源出資,與其他主體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指導。至于《物權法》所規定的旅游產權,則是對旅游經營企業而言的,并未涉及少數民族個體、群體等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的權屬,其中“所有權人依法對旅游資產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很難適用于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段餀喾ā分械漠a權客體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實物資產即所有人擁有占有權和使用權的有形資產,如果是旅游企業,則主要包括賓館、酒店、交通運輸工具、相關配套設施,以及其他各類旅游實物產品等;二是無形資產,指旅游企業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但具有價值且可以轉讓的旅游資產,主要包括旅游景點景區的開發權、經營權、使用權、旅游企業的特許經營權、知識產權等;三是金融資產,指旅游企業所有,代表所有權或債權的憑證。從上述客體內容來看,雖然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作為事實上的無形資產,如西雙版納傣族園的傣族文化、紅河元陽哈尼族梯田哈尼族農耕文化等,為當地旅游企業帶來了豐厚的收入,但從法律層面上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是否屬于無形資產沒有明確界定。這些資源所具有的少數民族公共性和少數民族社區共有性的爭議,因為在價值形態和是否可轉讓性上存在著法律障礙,所以旅游開發企業仍享受公共資源“搭便車”的好處。同樣,《物權法》關于無形資產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擁有的”,沒有明確界定是否包含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知識產權“具有價值且可以轉讓”的法律條件也讓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處于有價值但無具體的交易主體而無法轉讓權益的尷尬境地。在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利用方面,上述有關產權領域的法律、法規、政策等,并無對非物質遺產性質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做出明確的界定。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市場較為混亂,一些傳統文化資源一旦申遺成功,就成為各方搏取商業利益的對象,通過商業熱炒榨取非物質文化遺產產權邊界不清所帶來的外部收益。如云南哈尼族元陽梯田申遺成功后的門票問題等。其根本原因是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非遺傳承人享有的文化權利和享有文化權利所帶來的收益。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的產權所有者應是傳承人,傳承人可以是一個個體,也可以是一個群體或一個社區,傳承人一系列可選擇的排他性行為由傳承人自由作出選擇的權利,應該是誰傳承誰擁有,而非誰投資、誰參與、誰保護誰就擁有。但現實的開發情況是,在一個以傳統文化資源景觀為主的少數民族旅游社區,旅游資源的產權擁有者往往是資本實力雄厚的企業一方。雖然產生的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分配問題有諸多具體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是我國現有的法律體系缺乏對文化產權的基本定義,致使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產權不明晰,能套用的國家現有法律體系又無法確認少數民族產權主體的合法地位,這必然導致我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處于混亂狀態。
二、制度性障礙
由于傳統文化定位于全民所有、國家產權主體這一層次,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中,實際上是由各級地方政府代表中央政府行使這一權利,在具體的操作環節,往往是地方政府在制定當地的旅游產業宏觀規劃,即便是微觀到一個具體的少數民族村寨的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也依然是當地政府部門在主導。如:曼聽村傣族園景區的招商引資政策、落水村所在的瀘沽湖景區規劃、霞給村關于“藏族生態文化村”建設等等,均存在當地少數民族社區個體所有者缺失?,F有產權制度的安排,使得少數民族從事實上的產權主體成為一個無法具體行使權利的模糊主體。少數民族在旅游業發展中傳統文化資源產權主體地位的喪失,使其無論是在當地的旅游業發展、與旅游開發公司的談判,還是與外來商戶跨界經營的對抗中,均無法體現其作為資源所有者應有的權益,更無法參與傳統文化旅游資源規劃、開發、經營、管理等各個環節,同時完全喪失對旅游企業的市場行為形成有效的牽制和監督。在傣族園景區、普達措國家公園,雖然也有當地村民在旅游開發公司工作,但其所從事的職業多為環衛工、保安、導游等,根本無法進入公司管理層,更不用說進入決策層。因此,不管是從經濟學、文化人類學等學科的學術領域,還是從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的社會實踐來看,如果傳統文化資源的傳承者及其資源使用的收益都無法保障,那么其參與旅游產業的發展、保護其自身傳統文化的積極性將逐漸喪失。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一是看似景區內的少數民族社區群眾都是其傳統文化資源的所有者主體,但卻又不是確定的主體,導致了在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參與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無法操作;二是當地政府作為“全民所有、國家產權”的人,更多地從如何實現GDP的增長來制定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并非把均衡各方利益放在首位。地方政府實際上是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最大的利益相關者,產權明晰必然會削弱地方政府在其中的權利,因此,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開發所出現的利益分配問題面前,制度性的安排使地方政府既無動力亦無可行的辦法解決產權明晰問題。此外,在微觀執行領域,少數民族社區及個體產權利益能否得到保護并取得主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還取決于社區及個體與外部力量如政府、開發商、外來商戶之間的政治博弈和權力較量,而不是寄希望于投資方為安撫社區所給予的補貼、救濟等單方面的價值轉移行為。例如在曼聽村,公司給予建蓋干欄式建筑的村民補貼、對孤寡老人的慰問等。國內近年來因拆遷問題而引發的各種群體性事件已充分說明這一點,只有相對穩定的產權制度制衡才能掌控不同層面上的利益群體之間互動的結果。從目前我國的鄉村社會結構來看,無論是村委會、村民小組、村民代表大會,都缺乏關于產權制度與權利關系的知識和能力,也缺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交易中談判的技巧和經驗,所以往往把單一的產權利益訴求、分配利益訴求,通過情緒宣泄放大到社會矛盾的層面。盡管利益分配矛盾不僅僅是簡單的經濟和技術理性投入的結果,但動輒上升到政治層面無疑會使投資方投鼠忌器,使得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看似有價值,但難以通過市場機制實現資源回報。
三、參與性障礙
早在20世紀70年代,已有學者從社區的角度探討旅游發展過程中社區居民的參與性問題。20世紀70~80年代間,社區旅游已成為旅游學科的熱點。學者們分別從旅游影響、居民態度、游客特征等不同方面對社區旅游進行深入探討和研究,在社區旅游研究案例數量、成果、質量上都取得了顯著的成績。最早系統化地進行社區旅游研究并將社區參與的概念引入到旅游研究的是墨菲(PeterE.Murphy),其著作《旅游:社區方法》①首次正式地、系統化地從社區的角度來研究旅游發展過程中的社區居民參與性問題。同時,有關社區參與理論研究的成熟和實踐經驗的積累,也使得社區旅游逐漸成為一個多專業參與的新興交叉學科,隨之產生的旅游人類學、旅游社會學、旅游經濟學等得到各個專業領域的廣泛接受,此時的社區參與概念被引入旅游發展研究中并被認為是實現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和方法。社區理論強調應將整個社區呈現給旅游市場,其中社區居民的態度、社區的傳統文化、生產方式、生活方式等都屬于旅游資源產品的一部分;社區旅游應追求經濟、文化、生態之間的平衡,其方法強調社區參與規劃和決策的制定過程;認為當地居民的參與使規劃能反映當地居民的想法、利益和對旅游的態度,以便規劃實施后,減少居民對旅游的反感情緒和沖突行為。但從實踐上看,特別是在欠發達地區,社區參與只在外部力量相對弱小或介入較少的情況下、有NGO培訓和指導的情況下才表現出來,如云南省麗江市瀘沽湖景區落水村社區早期的發展旅游階段、云南省祿勸縣芹菜塘NGO協助下的社區小額信貸發展等。而全國大部分傳統文化旅游社區,旅游資源乃至旅游市場繼續被資本、權利所控制,由于利益分配問題,開發商和政府在某種程度上依然排斥社區居民的參與。一些地區只允許社區對旅游的規劃、計劃、建議和發展在較小范圍內做出反應,而在核心問題———利益分配問題上則采取回避態度。因此,一旦社區資源經過開發進入經營過程,實際上整個社區的旅游資源控制權掌握在開發公司和當地政府手中。社區參與在實踐上的不成功引起國內外學者們的質疑和反思。故一些以傳統文化資源開發為主的旅游社區,由于缺乏社區居民的參與,傳統文化資源的權益安排及其暗箱操作等舞弊行為廣泛存在,使公共關系凸顯脆弱且復雜,重新界定產權更顯困難。云南省社區旅游的發展主要集中在少數民族聚居區,落水村、霞給村、曼聽村是其中典型的代表。從這些旅游社區的發展來看,社區旅游發展形式對社區的經濟增長、居民生活、設施環境等也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亦產生了顯著的效果,與此同時也存在如上所述的發展中國家普遍存在的問題。此外,這些旅游社區在參與方面還存在以下一些障礙:
1.少數民族社區內個體和個體之間、個體和社區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對產權訴求差異較大,社區內部難以形成統一意見。
一些已經取得社區旅游資源開發所帶來的豐厚收益成為既得利益者,往往希望維持資源產權的現狀,繼續保持目前的分配狀態;而從中獲利較少的社區村民,或者完全沒有享受到傳統文化資源開發所帶來的紅利的部分村民,則特別渴望改變目前的權益格局;此外,在傳統文化資源產權訴求上,社區的整體利益訴求可能會導致社區部分個體利益的減少,因此,在社區傳統文化資源的產權目標上難以達成一致。以曼聽村為例,五個自然村中,相對偏僻的曼嘎等村,由于離潑水廣場、購物廣場等地較遠,加之團隊游時間限定,到這幾個村的游客不多,因此他們從中獲利較少。雖然同在一個景區內,但很難分享到景區整體經營收入提高所帶來的好處。這些村民在爭取權益方面表現得更主動些。在落水村,一些從事家庭接待旅游服務的村民,由于先發優勢,較早地分享了旅游業發展初期財富積累簡單、快速的好處,在其他村民尚在起步階段,這些村民已經擁有了規模較大的客棧、餐飲接待能力,在社區的內部競爭中明顯處于優勢地位,擁有這些優勢地位的村民在社區旅游資源的經營、開發中也享有一定的話語權及資源的利用優勢。如果改變社區目前資源產權和利益分配格局,有可能增加他們的經營風險,喪失其優勢地位。因此,這部分村民比較滿足于目前的產權狀態。
2.少數民族社區缺乏傳統文化資源產權訴求意識。
社區旅游理論強調少數民族社區居民素質和旅游意識對旅游發展的重要意義,其中的社區居民素質涵蓋了受教育程度、經驗、知識、產權意識等多方面內容,現實情況是我國許多少數民族農村社區教育水平較低,以云南為例,云南少數民族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為6.33年,其中人口較少民族如拉祜、布朗、怒、獨龍等民族人均受教育年限僅為3年左右。由于少數民族社區的資源發現能力和文化產權知識本身的欠缺,往往是在資源開發方面取得合作之后,因利益糾紛才意識到自身傳統文化資源的價值。即使是在利益訴求方面,大多也在旅游收入的分配方式、分配比例和分配內容,如土地租金、門票分成等方面提出不同要求,沒有上升到傳統文化資源產權的穩定分配機制層面。
3.社區參與中存在過度排斥外部力量的問題。
DouglasG•Pearce指出“一般說來,本地人參與程度越高,社區所獲得的旅游效益就越大”①。1987年世界環境發展委員會(WCED)也明確指出,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是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必不可少的要求之一。社區居民作為旅游業發展的利益主體之一,有權對旅游規劃的制定與實施發表意見甚至直接參與決策,并享受旅游開發帶來的利益。利益相關者作為一種理念和分析方法,理論上對于解決社區參與問題具有一定的成效,但在實踐中,這一理論同樣受到了巨大的挑戰。那就是過度地排斥外部力量,對外部力量保持高度的警覺,反而導致少數民族社區自身的利益難以實現。筆者在對落水村、曼聽村、霞給村村民的訪談中可以看到一個很普遍的現象,那就是政府或企業有關社區發展的規劃、政策、經營行為等,一旦為村民所聽聞,往往保持高度的警覺和懷疑,而不是理性地看待政府行為和企業行為對社區發展的影響。很多利益分配問題往往是一個相互制衡和妥協的過程,過度的排斥和自我保護意識,不僅會使少數民族農村社區失去傳統文化旅游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機會,也因排斥交易主體,使得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產權界定難以實現。
4.少數民族社區風險的識別和負擔問題。
在旅游學研究領域,利益相關者理論強調旅游收益應當由社區分享,但它僅強調社區的剩余索取權,而沒有明確分享收益與風險的擔負責任問題。TimthyJ•Macnaught亦認為社區居民在旅游發展中掌握更多的控制權可以有效地減少旅游負面影響。①但在現實運作中,僅僅考慮旅游收益索取權的重要性遠遠不夠,因為有權獲得的實現還要依賴于相應的控制權和風險擔負能力。很多少數民族傳統社區商業意識淡薄、農村產業結構單一、抗風險能力差,缺乏專業的市場預測和風險識別能力。一旦傳統文化資源產權明晰,在與外部力量的共同經營中就需共擔風險,如若害怕或無力承擔風險,將使其對產權喪失興趣。聯合國《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②中提到“采取適當的法律、技術、行政和財政措施”,“促進建立或加強培訓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機構以及通過為這種遺產提供活動和表現的場所和空間,促進這種遺產的傳承”;“締約國在開展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活動時,應努力確保創造、延續和傳承這種遺產的社區、群體,有時是個人的最大限度的參與,并吸收他們積極地參與有關的管理”。上述公約的啟示是,對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的利用,要充分考慮社區村民的參與能力問題,要通過培訓等方法提高他們的參與意識和參與水平,通過參與管理提高他們對自身文化價值的表現能力和資源價值估值能力。所以,在社區旅游發展方面,不能忽視目前我國少數民族農村社區的現實問題,即參與障礙。如果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傳承者作為主體進入市場,其自身若缺乏對產權的訴求意識和界定的能力,或者作為一個分散的農村社區不能形成合力。企業作為投資者而存在追求利潤最大化,而不是社會福利機構進入旅游市場。那么政府部門應該以什么角色來實現社區旅游增權就顯得尤為必要。
四、價值評估障礙
對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的調查和評價,既需要經濟學的價值評估體系和方法,也需要社會學、文化人類學的田野調查方法及文化價值評估體系。這兩種方法的結合,才有助于規劃設計者全面理解被開發地區的民族文化,避免開發中對民族文化的誤解和歪曲,從而設計出能夠體現深層次文化內涵的旅游產品和活動項目,使旅游者全面深入地體驗當地文化,避免因對傳統文化資源的過度偏好而高估或低估其價值。而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的開發運作中,對資源價值的評估多被納入政府的行政規劃,依靠單一的企業資產價值評估體系來對具有傳統文化資源的少數民族社區進行旅游開發評估,把價值評估的重點放在了土地、自然景觀等有形資產的評估方面,缺乏對文化類旅游資源價值的研究和評估。因此,按照企業資產價值評估體系,在幾乎所有的以傳統文化景觀資源為主的景區,其資產均未包括無形的傳統文化景觀資源。即使是已經上市的以人文景觀資源為主的峨眉山A(000888)的資產結構來看,宗教文化資源僅僅作為背景,而客車公司、索道公司經營主體的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等構成了峨眉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主體旅游資產。再以上市公司麗江旅游A(002003)為例,其2014年5月公司總資產236360.48萬元,其中無形資產9841.00萬元,但無形資產并不包含為麗江旅游帶來巨大商業價值的古城文化資源、納西等民族的傳統文化資源。在其收入結構中,玉龍雪山索道門票收入和《印象•麗江》門票收入、龍悅公司、英迪格酒店收入構成了麗江旅游的主體收入,并無古城文化、納西文化等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等人文景觀資源收入的體現。如果沒有峨眉山的宗教文化資源和麗江的古城文化資源、納西等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的吸引力,僅憑索道資產、客運資產等很難實現利潤。因此,無論是從“公司+村寨+農戶”的旅游開發模式來看,還是從具備公開性的旅游上市公司來看,對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的價值評估及資產估價均存有空白。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少數民族農村社區村民缺乏對自身傳統文化資源的價值評估能力。二是如果將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納入整個景區的無形資產,在資產結構上必然會稀釋開發公司的權益。因此,企業對傳統文化景觀資源價值評估的排斥就成為普遍現象。三是大多數旅游景區都是在當地政府的行政主導下實施的,土地資源、自然景觀等有形資產往往成為評估的主要內容,而傳統文化旅游資源則被忽視或回避。四是在整體旅游資源的評估體系中,以企業財務指標體系為主,缺乏社會學、文化人類學的文化價值評估體系。客觀、公證、可行的人文景觀資源的價值評估體系,是傳統文化資源產權得以資本化,實現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所有者權益的前提。因此,在建立少數民族傳統文化旅游資源價值評估體系時,不能僅考慮其有形的部分,或者只看重其考古價值、研究價值等,而應從經濟價值等各個方面建立綜合的價值評估體系。
五、保護政策障礙
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遺產是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隨著我國旅游業的快速發展和產業轉型,旅游人數快速上升,生態游、深度體驗游等已成為目前我國旅游市場的典型特征。由此,我國的傳統文化生態正在發生巨大變化,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不少傳統少數民族社區、風俗、遺存、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古建筑、古遺址及風景名勝區整體風貌遭到破壞或消失。由于文化資源產權不明晰,過度開發、跨界經營和不合理利用,許多重要文化遺產開始變異、消亡或失傳。在文化遺存相對豐富的西部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由于人們生活環境和條件的急劇變化,民族或區域文化特色也在加速消失。因此,文化遺產的保護已經成為各級地方政府、文化管理部門的重要任務。但縱觀目前國內有關傳統文化保護的政策、法規,其重點均在對傳統文化資源保護政策的制定、政策的實施等,忽視了對傳統文化資源傳承人、所有者的權益的保護。在《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中強調“加強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的保護。重點扶持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對文化遺產豐富且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完整的區域,要有計劃地進行動態的整體性保護。對確屬瀕危的少數民族文化遺產和文化生態區,要盡快列入保護名錄,落實保護措施,抓緊進行搶救和保護”。該通知并未提到對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所有者的權益保護。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憲法》規定內屬于廣義的國有資產,但一些非物質文化有著具體的少數民族社區和個人作為傳承人,他們是否擁有該遺產的控制權、收益權等皆沒有界定。在總體目標上,《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明確:“通過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遺產保護得到全面加強。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較完備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文化遺產保護狀況得到明顯改善。到2015年,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文化遺產保護體系,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保護文化遺產深入人心,成為全社會的自覺行動。”但如何通過全社會,特別是文化傳承者的自覺行動,尤其是通過保護傳統文化傳承者的權益來激勵他們的自覺行動,缺乏具體的政策指導。在文化部、財政部聯合發出《關于實施中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工程的通知》中,工作的重點是“搶救”和“摸家底”。雖然也提出了保護工作“先行試點,摸索經驗,以點帶面,扎實推進”,且“綜合性試點要從宏觀管理角度,對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政策法規建設、投入機制、組織工作體系等進行探索,側重制度建設與機制創新;專業性試點要針對某一門類民族民間文化的現狀,制定保護標準和具體保護措施,側重探索專業門類民族民間文化保護的思路、辦法和措施”。但均未涉及通過制度層面的產權設計來保護文化傳承者的權益,通過權益保護機制調動社區和個體的積極性,以及通過權益機制提供傳統文化保護和搶救所急需的資金。在少數民族農村社區旅游資源開發中,因上述文件的指導性政策彈性空間大,反而給了地方政府部門強勢介入旅游資源利益分配的空間。2001年6月,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云南省麗江納西族自治縣東巴文化保護條例》,該條例為東巴文化的傳承、保護和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是沒有涉及東巴文化知識產權的保護問題,也沒有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實施細則方案,使得政府無法有效監管文化市場,有法難依。不論是將香格里拉縣藏族社區霞給村、諾西村納入普達措國家公園景區范圍,還是曼聽村“公司+村寨+農戶”的旅游資源開發模式,都僅只是依據土地政策法規、土地國家所有的性質,將這些少數民族社區連同其豐富的傳統文化旅游資源一并打包作為景區資源統一經營。從這些景區資源的開發到后續的經營,均沒有相應的法規或政策來約束外部力量保護傳統文化傳承者、所有者的權益。聯合國《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①中特別強調傳統文化的保護作用,認為“文化對社會凝聚力的重要性,尤其是對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發揮其社會作用”所具有的意義。并“考慮到文化活力的重要性,包括對少數民族和原住民人群中的個體的重要性,這種重要的活力體現為創造、傳播、銷售及獲取其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的自由,以有益于他們自身的發展,強調文化互動和文化創造力對滋養和革新文化表現形式所發揮的關鍵作用,它們也會增強那些為社會整體進步而參與文化發展的人們所發揮的作用。”特別值得借鑒的的是,《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中的第二條的指導原則中強調“經濟和文化發展互補原則”、“文化是發展的主要推動力之一,所以文化的發展與經濟的發展同樣重要,且所有個人和民族都有權參與兩者的發展并從中獲益”。傳統文化保護工作固然重要,但如果僅僅是純粹的資源保護,而不顧及傳統文化傳承人、所有者的自身利益,不能通過穩定的產權機制保護其長遠利益,就會形成“只保護傳統文化資源,不保護傳統文化所有者的權益”的結局,外部力量可能就會以“以開發促保護”的名義瓜分傳統文化旅游資源。
六、結語
在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產權界定與利益分配模式的研究方面,筆者調研選點的以傣族傳統文化資源為主的曼聽村、以摩梭人傳統文化資源為主的落水村和以藏族傳統文化資源為主的霞給村,在其旅游業發展的過程中雖然模式不同,但都有一個共同的問題,那就是因產權界定所存在的法律性、制度性、保護性等障礙,利益分配矛盾始終成為難以解決的問題。傳統文化資源均被視為純粹公共性資源,旅游開發公司、外來經營戶都無需承擔任何代價來開發利用。在開發利用的過程中,當地村民逐漸成為傳統文化旅游資源開發的旁觀者。如瀘沽湖“女兒國鎮”的項目建設,不僅落水村民沒有發言權,即使整個瀘沽湖景區云南省境內的所有摩梭人村寨也沒有發言權;曼聽村除土地使用權外,關于村內世居傣族所繼承的傳統文化資源及其價值如何評估、如何估價?在經營管理上村民如何參與?開發公司的資本投入狀況,傳統文化旅游資源的經營收益,公司與村民的分配比例等,社區村民只能成為局外人,被動接受當地政府的旅游規劃和招商引資政策;霞給村則整體性地被納入國家公園的管理范疇,其村民通過文化資源如何享受收益分配、社區如何才能參與國家公園發展體系等均無制度性的安排。因此,如何解決上述約束少數民族傳統文化資源產權界定的障礙,應是保障少數民族社區旅游生態和旅游業可持續發展的必要前提。
作者:馬鑫 單位:云南民族大學繼續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