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審查制度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司法審查制度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司法審查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監督

 

一、在對經濟發展進行決策時,不僅要考慮經濟發展可能帶來的效益,同時還要考慮到經濟發展的規劃、城鄉建設的合理布局、擬上的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進而提出預防或減輕對環境污染等對策和措施,這就是法律規定的環境影響評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的頒布為標志,我國在立法上建立了嚴格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近年來,政府加大了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執行力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是仍然日益嚴重的環境惡化趨勢,多次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發生,從宏觀上說明了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仍然存在很大問題,主要表現在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方面,說明了我國在環境影響評價監督實施方面的不足。   二、我國目前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保障機制   我國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實施保障在立法層面上應該說比較豐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原則規定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200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則從具體法律層面上規定了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隨后,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相繼頒布了一系列關于環境影響評價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程、實施辦法、管理辦法等等,進一步從立法層面上完善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但是,在經濟發展的實踐中,情況卻并非如人意。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全國基建規模持續擴大,建設項目一個接著一個上馬,卻很少有對這些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由此帶來的后果是缺乏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造成對環境的負面影響,直接加劇環境的持續惡化。   究其原因,筆者以為,從法律保障上說,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立法層面上司法權的缺位,使得行政權運行缺乏有效的監督。另一方面,司法監督僅僅限于因環境影響評價觸犯刑法,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立法機關可以在立法過程中行使監督權,這種監督也是一種事前監督,而在環境影響評價具體實施過程中會出現一些不可能事先預料到的問題,如果出現這種情況,立法監督就顯得力不從心了。縱觀《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的法律責任,主要是依靠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其他行政部門和建設單位進行監管,就行政部門自身來說,都屬于政府公權力,難免會出現自己監督自己之嫌,同時,行政部門還會因為部門利益而相互利用,使得環境影響評價流于形式。   況且,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許多項目的立項、資金來源、材料供應渠道等不需要經過行政管理部門,在這種情況下,對于違反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建設項目,就難以通過現行的行政管理辦法加以保護,因此,我國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保障機制存在瑕疵。   三、完善和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保障機制   針對我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現實,注意借鑒國外先進的環評制度保障經驗,同時結合我國的客觀實際情況,筆者以為,應該著重從以下幾點加強和改進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保障機制:   (一)立法上完善環評法律制度,健全環評的立法監督   我國從政治體制的傳統需要出發,在環境影響評價監督體系中以行政權的監督為主。比如關于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環境影響評價法》中明確規定了從規劃的立項、組織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批等一系列環節全部都由行政部門負責,甚至在追究關于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責任的規定中,也只是行政機關負責追究,即上級行政機關和監察機關。而對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監督也主要是行政機關,包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組織、相關資質機構的審核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核批準等一系列環節都是由行政機關負責全程控制,而對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行為直至涉嫌犯罪才由司法機關介人。對于環境影響評價的民事違法和行政違法行為則只能通過行政機關處理,這就形成在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保障機制中,行政權占據突出的主導地位,這種現實應該符合現代國家行政權日益擴大的趨勢,但問題是行政權缺乏切實有效的監督。作為對可持續發展和發展循環經濟具有至關重要作用的一項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絕不應該僅僅由行政監督,立法監督和司法監督應該充分介入。筆者以為,對立法監督,就是應該盡量完善環境影響評價法律制度的構建。   (二)執法上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司法監督機制。   健全和完善環評的立法監督只是提供了有法可依,更為重要的是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為此,應該健全和完善環評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和司法審查制度。   1、關于完善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   從美國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來看,環評的司法審查對有效實現環評至關重要,而我國環評法和其他相關行政或者環境法律并未對違反環評制度的行政行為作出予以司法審查的規定,以致對于這類違法行為不能通過司法監督程序予以糾正。司法審查制度是一種司法權對立法權和行政權進行監督、制約的制度,其功能在于保障環評行政行為符合憲法和環評相關法律,為了防止和及時制止環評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們應該盡快建立和完善環評的司法審查制度和程序,當受環評影響的當事人發出請求的時候•,應為當事人提供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的機會,對影響自由、公正的環評行政決定做出迅速審查,并在請求被證明合理的情況下給予適當的補救。   我國目前的主要工作應該是:一是必須盡快建立環評的司法審查機構和規定環評的司法審查程序;二是應賦予受到環評行政行為影響的當事人以提出環評司法審查和環評司法救濟的權利;三是該環評司法審查程序應當具有客觀公正的性質。具體地講,應當盡快建立獨立于環評行政機關之外的司法機關,比如,法院設立專門環境庭專職處理環評的司法審查案件,該環境庭的判決可以否決環境行政機關的最終決定權;再比如,在目前我國公眾參與機制不足,相應的公益訴訟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結合中國的國情,充分發揮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能,應該是一種很好的替代方案。檢察機關有權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對行政機關因不當或違法行政行為而損害社會公益的案件提起訴訟,并且有權對法院的違背社會公益的判決提起上訴。#p#分頁標題#e#   2、關于完善環評行政公益訴訟制度。   在環評執法中要充分發揮公眾參與的監督作用。具體地說,就是要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包括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制度和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制度。而對以行政權運作為主的環評的監督實施,更重要的是完善環評行政公益訴訟制度。確認個人、環保組織的環境行政訴訟資格。美國的各項環境法中幾乎都有公民訴訟條款,例如,《清潔空氣法》第304條規定,任何人均得以自己的名義,就該法的規定之事項,對包括美國政府、政府機關、公司和個人在內的任何人提起訴訟。同時這些環境法還規定了“訴訟通告期”和勝訴方免除律師費用以及其他一些原則性條款,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環境行政訴訟規定。此外,還通過審判實踐,作出了放松對公民訴訟資格限制的司法解釋,使該項制度不斷完善。   3.改行政復議前置程序為選擇程序   我國現行《行政復議法》和某些環境法都將行政復議確定為環境行政訴訟的必要前置程序,這不但與司法審查規則相悖,也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精神不符。應該將行政復議作為一種行政糾紛的解決途徑,供當事人選擇。作為可選擇程序,有利于加強對環評行政行為的監督。   四、結論   我國的環評法及其相關配套制度主要是針對政府在環評中的行政權的配置與規定配置和規制,雖然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整體上環境的惡化趨勢并沒有根本扭轉,根本原因在于環境影響評價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機制。我國要完善和健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法律保障機制,從立法上完善環評法律制度,健全環評的立法監督;從執法上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司法監督機制。使我國的環境影響評價在法律保障的框架下健康有序的發展。

閱讀全文

縣司法局工作計劃

2020年是決勝全面小康之年,也是司法局全面深化改革在服務中心上有大作為的關鍵之年。我們司法局將認真執行省、市的統一部署,緊緊圍繞縣委縣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走在前列的勇氣和擔當,繼續深化改革,深挖潛力,全面推進縣局各項工作。在完成省市部署的工作的同時,著重抓好以下重點工作:

1.充分發揮縣委依法治縣辦的職能。全面落實《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縣鄉法治政府建設行動計劃(2018-2020)》,對標法治政府100項指標體系和法治浙江指標體系,推進法治建設。要充分發揮縣委依法治縣辦的牽頭抓總的作用,充實秘書科的力量,統籌縣局各科室的力量,理順工作機制,提高能力水平;要充分發揮四個協調小組的作用,建立例會制度,匯聚全縣法治建設力量,推動依法治縣工作的全面落實,力爭走在全市前列。

2.發揮備案審查職能,升級決策參謀品牌。發揮法律參謀作用,全力防范政府決策法律風險;以能辦事辦成事的要求,挖掘法治紅利,讓法治成為推動工作的基本方式;發揮立法協調小組的作用,完善縣域制度體系,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開展全面評估、清理,為高質量綠色化發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供給;全面加強政府合同管理,完善合同范本,防控政府合同風險;實施備案審查下移,拓展司法所職能,服務和監督鄉鎮依法決策;開展專項法治督察,加強制度執行的剛性。

3.進一步發揮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提高爭議化解能力。加強行政復議制度體系建設,升級行政復議規范化;拓寬受理渠道,實施受辦分離,將復議挺在訴訟的前面,化解數量超過行政訴訟;拓展司法所職能,參與案件受理和辦理;升級行政爭議調解中心,賦予中心的法治督察協助職能,將調解挺在復議的前面;建立復議與法治督察的協同體系,提高復議權威;發揮行政復議實戰陣地作用,AB崗培養法治人才隊伍。

4.發揮指導、協調、監督功能,提高行政應訴效果。發揮政府法律智庫的作用,指導行政應訴工作;發揮行政爭議化解中心的作用,加大化解力度,著力降低敗訴率;加強應訴管理制度約束,實施專報和雙色預警,強化部門應訴主體責任;嚴格執行錯案移送監委、組織部雙審查制度和約談制度,倒逼依法行政。

5.完善法治督察體系,推進依法治縣各項工作的落實??偨Y法治工作納入縣委巡察實踐,優化巡察要點,完善制度體系,形成可復制的經驗;編制并執行法治督察計劃,開展專項督察,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推動工作落實;以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為著力點,根本解決行政執法不規范問題;培育法治督察人才,拓展督察人才渠道,建立專業化督察隊伍;發揮依法治縣辦的作用,建立加強法治督察與檢察監督、審判監督、人大監督、政法委執法監督、審計監督、紀委執紀監督、人民監督銜接機制,形成監督合力,完善監督體系,發揮監督的最大效果。

6.推進普法體制改革,向普法要治理。發揮普法協調小組的作用,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形成普法一盤棋工作大格局;做好“七五”普法總結驗收和“八五”普法規劃編制;堅持縣政府常務會議學法學紀每會必學制,提高學法針對性和實效性;編制全縣領導干部和執法人員法治培訓計劃,提高法治能力水平。實施普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緊緊圍繞中心工作,將普法挺在工作的前面,推動工作落實;推進民主法治村和法治宣傳規范化鄉鎮擴面提質,繼續培育鄉鎮法治政府建設“最佳實踐”;納入法治督察,推動普法責任落實;探索普法與治理方式的創新,發揮群眾智慧,挖掘縣域普治特色經驗。

閱讀全文

經濟法司法實施問題綜述

一、我國經濟法司法實施形成的共識

2.經濟法具有可訴性。對于經濟法總體而言具有可訴性在當前經濟法學界應無太大爭議,通過司法制約國家經濟調節權;通過司法使經濟法糾紛得到有效解決。

3.需完善行政訴訟制度或司法審查制度。經濟法的實施在程序上自然依賴于行政程序,經濟法與行政法有著密切的關系。經濟法主要通過行政程序轉化為事實是客觀存在的。經濟法的訴訟機制除了建立經濟法公益訴訟外,更主要的是要建立和完善對經濟法行政實施的司法審查制度,而這一司法審查制度除了通過傳統的行政訴訟對經濟法執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外,更要建立起對經濟法的抽象行政行為(如行政決定)進行合憲性、合法性的獨立司法審查制度。

4.需借助公益訴訟機制,擴張原告主體范圍。對于經濟法的司法實施需借助公益訴訟機制,或者說完善的經濟法司法實施機制體系缺不了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必然導致原告主體資格的擴張。

二、經濟法司法實施存在的若干法律問題

1.獨立的經濟法責任的建立問題。我國目前主要存在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違憲責任四種法律責任,并有相關程序保障這四大責任(除了我國違憲審查程序欠缺)。在很多人眼中,經濟法沒有獨立的法律責任,經濟法產生的責任仍屬上述四大責任之列,只需對這些程序做些修訂便可把經濟法責任包括在內,并無設置獨立訴訟機制的必要。經濟法的司法實施必然涉及對違反經濟法的主體的法律責任追究問題。經濟法責任確實是對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綜合,但這種綜合并沒有抹殺經濟法責任的獨特性質,理由則是因為經濟法責任是由經濟法所規定,是由實施違反經濟法的行為而導致的責任,而它更全面充分的綜合運用已有的法律調整方法和各種法律責任形式恰是經濟法責任獨特性的表現。將法律責任形式和司法救濟程序也作為部門法劃分的依據,必然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法律的尊嚴在于它的強制性,違反經濟法當然導致經濟法責任,但經濟法責任的法律形式卻不一定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形式不同,只要利用現有的責任形式能夠滿足承擔經濟法責任的需要,人們就無需創設新的責任形式。2.獨立的經濟法訴訟制度的建立問題。所謂經濟法的可訴性是指經濟法所必備的為了判斷經濟法糾紛的是非而使經濟法的糾紛主體可訴求于法律設定的判斷主體的基本屬性。這種屬

性決定了在需要由國家干預的領域所發生的法律糾紛主體應當有權將之訴求司法解決。根據經濟法律法規,遵循經濟訴訟程序(或經濟特別程序),對爭議事實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時發生的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的總和。經濟訴訟應把經濟生活中涉及宏觀調控與市場經濟秩序、市場主體行為規制和社會分配關系以及可持續發展等領域的各種經濟糾紛和沖突作為自己的主要處理對象”,“經濟訴訟與傳統三大訴訟類型特別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相比,有其自身的特征,因而在實踐中應建立起獨立的經濟訴訟程序”。經濟法糾紛一部分可通過普通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來解決,另一部分則通過公益訴訟程序來解決。“傳統的‘三大訴訟’基本上能夠包容和解決各個部門法案件,對于各個部門法的一些特殊性問題,只需在適用‘三大訴訟’基礎上,作出一些特殊規定就行了。經濟法案件的訴訟程序問題也是如此”,“研究‘公益訴訟’對于經濟法案件訴訟問題有著積極意義……但不必在現有的‘三大訴訟’之外,另立一套‘獨立的公益訴訟’,它只是可以作為現有‘三大訴訟’的補充”。

閱讀全文

司法局工作總結

一、精準發力,依法治縣進入新時代

1.依法治縣工作全新啟航。成立中共委依法治縣委員會,召開了第一次會議,成立了立法、執法、司法、守法普法四個協調小組,《2019年法治建設工作要點》,全面推進法治建設。出臺《黨政主要負責人履行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職責清單》,嚴格落實法治建設責任。完善法治監督體系,為充分發揮縣委巡察、法治督察對法治建設責任落實的督促推動作用,我縣將法治建設納入縣委巡察,常態化開展。這一實踐,全國首創,省廳、市局高度肯定,有望在全省推廣。為期一個月的第一輪巡察共查閱文件1329份,合同161份,案卷39份,談話47人次,實地走訪村(居)19個,發現問題線索48個,被巡察單位對許多問題立查立改,成效顯著。

2.法治政府建設深入推進??茖W立法服務中心主動作為,全面審查全縣機構改革三定方案,依法確定機構職責。修訂完善我縣《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將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的各項任務,細化為考核指標,并納入《2019年度綠色化發展目標責任制考核辦法》,通過考核促使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3.法治護航發展作用凸顯。縣鄉兩級政府及政府各部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動工作。組建了政府法律智庫和顧問團,在招商選資、城村雙改、朱溪水庫移民安置等中心工作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部門鄉鎮平臺提供大量的法律解決方案,助力“兩抓”年行動。招商選資、城村雙改、朱溪水庫移民安置、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等中心工作參與度100%;縣級信訪案件辦理結果合法性審查率100%;為部門鄉鎮平臺提供大量的法律解決方案,做到有求必應。這一做法全省首創,受到部門、鄉鎮、平臺的廣泛歡迎,省市肯定。對于縣司法局破除部門化思維,充分開發法治紅利,實現黨委政府、企業群眾和自身建設的三個獲得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4.普法推動法治有成效。一是構建多方聯動的大普法格局。緊抓各個重要宣傳節點,開展“六送”普法進村居、3.15消費者權益保護、4.15國家安全日、安全生產月、12.4國家憲法日等專項法治宣傳活動。全縣共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36場,發放“法治大禮包”50000余份,全縣共有40多家單位參與宣傳。二是圍繞中心工作開展法律服務。普法先行,以普法推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橫溪鞋業整治、“一戶多宅”整治、全國衛生城市復審等中心工作。大力實施農村文化禮堂“四千工程”,全面開展法德大講堂巡講活動,在全縣文化禮堂舉辦法律知識講座46場。三是深化基層“法治創建”工作。在夯實全國民主法治社區下園社區和12個省級民主法治村(社區)的基礎上,今年再增創了4個省級民主法治村(社區)、20個市級民主法治村(社區)、3個法治宣傳規范化鄉鎮(街道)。四是全面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制定年度普法責任清單,在稅務局開展“法治宣傳規范化單位”創建工作。推進法治宣傳項目系統化管理,征集“小崔法苑”普法團隊、“法治進校園護航流動兒童”、“公眾法治開放日”系列等43個法治宣傳教育項目,擇優推選6個法治宣傳項目參加全市優秀法治宣傳項目評比會,不斷提高宣傳的實效性。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開創《說案講法》物刊,向民眾公開安全生產法、“一戶一宅”、物業管理規定等案例42個。

二、嚴防嚴控,法制審核實現三個百分百

1.審慎出臺和管理規范性文件。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公平競爭合法性審查100%。共審查規范性文件38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38份,最終出臺16件。備案審查部門規范性文件4件。對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清理,廢止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規范性文件24件,宣布失效13件。組織開展涉及“民營經濟31條”惠企政策專項清理工作。制定出臺《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

閱讀全文

行政立法監督機制缺陷與對策

一、地方行政立法監督的趨勢

對行政權一直保持高度警惕的美國,要求行政機關的活動必須受法院、立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全體公民的監督。行政機關可以根據議會的授權制定法規,但必須接受嚴格的監督和控制。第一,對委任立法權力的實質限制。一方面,應當由民意機關決定的重要政策,議會不得授權行政機關立法;另一方面,授權法必須規定足以讓行政機關理解、遵循并據以行為的明確標準,而行政機關制定法規的活動必須根據該標準并在授權法規定的正當范圍內,以此來指導、限制行政機關立法的內容。第二,對委任立法程序的保障。委任立法程序方面的保障與實質方面的限制同等重要,以保證行政機關制定法規時公平地行使權力,聽取有關人士的意見,公正地作出決定。1946年的聯邦行政程序法明確規定了制定法規的正式程序、非正式程序和例外程序,此外,還有其他法律、判例形成的混合程序和行政機關自己發展的協商程序。第三,國會的“立法否決”和直接調查,即國會的一院或兩院有權通過決議,撤銷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立法否決制最初實行于英國,并為美國所采用。但美國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個案件中宣稱立法否決不符合憲法規定,似乎阻止了立法否決制在美國的繼續發展?,F在美國國會主要是利用直接調查權,以明確行政機關制定的法規是否侵犯立法權。第四,法院對行政立法的監督。美國法院對法規的監督有兩種:一是違憲審查,聯邦法院在審查某一具體案件時,附帶審查該案件所涉及的法規是否違憲;二是司法審查,即直接針對行政機關的法規提起訴訟,由法院對有關法規進行審查。

法國行政立法的監督,注重對行政立法權限范圍的控制,即在堅持法律保留和法律優越原則的基礎上,強調議會與行政機關立法權限范圍的界定和授權明確性原則。首先,行政機關可以就憲法第34條議會保留立法事項范圍外的事項制定自主條例,①“某種程度上,政府基于憲法第37條頒布的命令就如同議會基于第34條所立的法律”。但是地方政府的自主條例,只限于機構內部組織的規則和保障公務正常運行的規定。對議會保留的領域,政府也可尋求議會授權制定特別條例,但議會的授權必須明確,同時須規定條例有效的期限。行政機關為實施法律而制定的執行條例,雖然無需法律特別授權,但是必須出于為明確執行的方式和補充法律規定的需要,而且必須在實施法律必要的范圍內。其次,程序控制。法國行政立法的程序除受行政程序的保障和控制之外,還需經過簽署和公布程序,執行條例和特別條例還需咨詢最高行政法院的意見。第三,憲法委員會的違憲審查。條例公布前,憲法委員會可以應總統、總理、議長、議員請求而審查條例是否超越立法權限范圍。第四,司法審查和行政機關的自我監督。行政法院在訴訟程序中可以審查條例的效力,撤銷違法的條例或認定條例無效。刑事法庭在審理以條例為根據而追訴的案件和以條例為根據而辯護的案件時,也可審查條例的合法性。上級行政機關具有監督下級行政機關條例的權力,可以修改和廢止已經公布的條例。綜上,由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事前、事中和事后綜合監督和控制地方行政立法,是地方行政立法監督的必然趨勢,也是現代行政法治建設的重要課題。

二、我國地方行政立法監督機制及其缺陷

從行政立法監督的趨勢看,廣義的地方行政立法監督即是對地方行政立法權力來源、過程和結果的綜合監督和控制。目前,我國監督和控制地方行政立法的綜合控權機制已基本成型,但還遠不夠完善。本文重點分析了地方行政立法結果的監督機制,即我國學界通常所說“地方行政立法監督”。

(一)我國現行地方行政立法監督體制的組成

根據我國《憲法》及相關憲法性法律的規定,現行地方行政立法監督體制主要由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監督三部分組成。

閱讀全文

司法角度下學生管理論文

1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1.1學生管理糾紛的內涵

動態管理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涉及招生錄取、學籍情況、紀律處分等事務管理;另一部分則是非重要的事務管理,這一部分主要涉及生活管理等。本文主要是對高校學生管理糾紛進行論述,其學生管理糾紛是指為了維持正常的學校秩序、實現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引發的各種爭議,通常情況下,這種爭議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由高校與學生之間特殊的法律關系所決定的,一方面與行政糾紛存在差異,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有所不同。

1.2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表現形式

近年來,根據案件涉及問題的實際情況,可以將典型案件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招生行為產生糾紛的案件,例如:何建宇在2001年填報志愿時,沒有服從專業調劑,但是,在招生過程中,淮海工學院將其安排在所報志愿以外的專業。為此,何建宇狀告淮海工學院非法錄取。2004年,甘德懷在北京大學博士招生中,筆試第一但未被錄取,指責北京大學招生程序不公正,因此與北京大學對簿公堂。第二,學歷、學位證書引發糾紛的案件。第三,學校處分引發糾紛的案件。2002年,由于考試作弊,北京某大學經管學院會計系勒令98級女生嚴某退學。2004年7月,盧燕因考試作弊,被杭州師范學院勒令退學,由于失去學位,盧燕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學校侵犯學生的民事權益引發糾紛的案件;2002年,因留宿異性,6名學生被湖南外貿外語學院開除,這6名學生認為學校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將湖南外貿外語學院告上法庭。

2司法介入的現狀及困境

在處理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案件中,所謂司法介入,通常情況下是指,因管理問題,引發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爭議,對于這種爭議需要借助一定的司法審查程序進行裁決。實施司法介入的目的就是通過對侵權行為進行制止或矯正,進一步確保社會的公正,同時從司法上補償權益受到損害的人。從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看,高校學生管理糾紛雙方主體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解決糾紛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司法介入是一種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徑。

閱讀全文

學生救濟權利大法官評析

011年1月17日,我國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出第684號解釋,認定如大學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者其他基本權利,學生就有權提出行政爭訴①。在此之前,按照1995年“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頒布的第382號解釋,只有受到“退學或類此之處分”的學生才能提起行政爭訴,也就是說,如果一名學生僅僅被記過處分但未改變學生身份,則不能提起行政爭訴。第684號解釋變更了第382號解釋,使得學生的行政爭訴權不再因為其學生身份而受到特殊的限制。

第684號解釋大幅擴展了大學生的救濟權利,在臺灣法學界和教育學界引起強烈反響。臺灣地區“中央研究院”李建良研究員稱,第684號解釋“廣開大學生的爭訴之門,在‘特別權力關系’理論藩蘺的拆除工程上,又往前推一步,勇氣可嘉,值得喝采”[1]52。在政治大學的莊國榮教授看來,第684號解釋也是“大學學生爭訴權的重要突破”[2]。事實上,第684號解釋在臺灣造成的影響遠遠超出了學術界。在其出臺10天后,這一解釋就出現在臺灣地區大學入學考試中心所主持的年度學科能力測驗的試題中。作為語文考試的最后一道大作文題,該題目援引第684號解釋以及臺灣大學校長李嗣涔在該項解釋頒布后所表達的憂慮,要求考生以“學校和學生的關系”為題寫一篇文章[3]。毫無疑問,第684號解釋不僅將改寫臺灣有關學生爭訴權的法律制度,也將對臺灣的大學治理以及學校與學生關系帶來深刻的影響。

那么,第684號解釋對臺灣地區的大學法治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它對教育法學理論、司法實務和高校管理又將有怎樣的影響?本文通過對第684號解釋文、理由書、7份協同意見書和1份部分不同意見書的細致解析,并參考臺灣學者的最新學術討論以及臺灣媒體的相關報道,對這一解釋及其影響進行深入的分析。

一、第684號解釋分析

促成臺灣地區“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出臺第684號解釋的共有三起高校與學生糾紛。在案件一中,某公立大學的碩士生試圖跨院選修一門名為“公司治理與企業發展”的課程,但因該課僅面向開課學院的EMBA學生而被拒絕。在案件二中,某公立大學碩士生在臺灣“大選”期間申請在學校張貼助選海報,鑒于臺灣地區“教育部”禁止選舉期間學校借助教職員工或學生在學校張貼海報或者從事其他助選活動,該校依照其關于學生社團管理的校規,拒絕了這位同學的張貼申請。在案件三中,某私立技術學院附設??七M修學校觀光事業專業的一名學生因為他的一門必修課考試與當年的導游筆試時間沖突,向該必修課老師申請提前考試并被獲準,但該課成績最后仍被該任課老師評定為不及格,使得這位學生的總學分數未達標,進而影響其畢業時間。三案中的學生都曾提起校內申訴,也曾向臺灣“教育部”提起過訴愿或者陳情申請,在先后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駁回后,最終將官司打到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4-6]

縱觀三案的層層糾紛解決過程,涉案學生都面臨著同樣的法律難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于1995年通過的第382號解釋。第382號解釋文稱“,各級學校依有關學籍規則或懲處規定,對學生所為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行為,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并損及其受教育之機會,自屬對人民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有重大影響,此種處分行為應為訴愿法及行政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處分之學生于用盡校內申訴途徑,未獲救濟者,自得依法提起訴愿及行政訴訟。”[7]對于這三起案件,僅在最后一個案件中,訴爭的課程成績評定事件造成了推遲學生畢業時間的后果,從而對學生身份有所影響。即使是這樣,“最高行政法院”仍然裁定,“此僅涉及教師就學生考試成績之評定,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而不影響其受教育權利之事項,其提起行政訴訟,系屬起訴不備要件。”[5]。事實上,這位學生在此前提起的校內申訴、“教育部”陳情以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訴訟中,都因為同樣的原因而被拒絕受理[6]。與此類似,其他兩案中的學生也都因為其所遇到的學校管理行為并非“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并不“改變學生身份”,而被擋在了行政訴愿和行政訴訟的大門之外。

新頒布的第684號解釋解決了這三位學生面臨的案件受理難題。按照該項解釋“,大學為實現研究學術及培育人才之教育目的或維持學校秩序,對學生所為行政處分或其他公權力措施,如侵害學生受教育權或其他基本權利,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本于憲法第十六條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意旨,仍應許權利受侵害之學生提起行政爭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在此范圍內,本院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應予變更。”[8]與第382號解釋相比,第684號解釋凸顯如下特征:

閱讀全文

司法局2020全年工作計劃

2020年是繼續深化貫徹黨的和四中全會精神,提高黨的執政能力,繼續全面推進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一年,更是司法行政工作快速穩步發展的關鍵一年。我們本著與時俱進、開拓進取的精神,大膽嘗試、勇于創新,以構建和諧、促進全面協調發展為第一目標,努力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以維護穩定為第一職責,全力保障社會穩定大局;以服務發展為第一要務,促進全縣法治建設健康發展;以人民滿意為第一標準,全面提高司法行政隊伍的政治業務素質,不斷探索司法行政工作的新路子。

總體工作思路:堅持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和四中全會精神為主線,把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與司法行政職能工作相結合,提高機關工作效能,強化全員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效能意識,抓好整體隊伍的形象工程,在各項職能工作中體現“執法為民、服務發展”的要求。加強基層基礎工作,整合司法行政職能,重心下移,以抓典型帶動全局工作,以創新求發展,以抓特色工作為切入點,提高全縣司法行政工作水平,為構建和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本縣實際,抓住重點,以維護穩定為中心,充分發揮法律保障職能作用

1.進一步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機關重心下移,夯實基層基礎,為地區發展提供有力保障。

2.探索人民調解新途徑,充分發揮“第一道防線”作用,切實維護基層社會穩定。

3.以重點人教育為著眼點,以維護社會穩定為立足點,做好社區矯正和安置幫教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犯罪率。

二、深入開展全民法治宣傳教育,做好充分準備迎接“七五”普法考核驗收工作

閱讀全文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