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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內涵及表現形式
1.1學生管理糾紛的內涵
動態管理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涉及招生錄取、學籍情況、紀律處分等事務管理;另一部分則是非重要的事務管理,這一部分主要涉及生活管理等。本文主要是對高校學生管理糾紛進行論述,其學生管理糾紛是指為了維持正常的學校秩序、實現特定的教育目的,高校在對學生進行管理的過程中,引發的各種爭議,通常情況下,這種爭議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這種特殊性是由高校與學生之間特殊的法律關系所決定的,一方面與行政糾紛存在差異,另一方面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有所不同。
1.2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表現形式
近年來,根據案件涉及問題的實際情況,可以將典型案件分為以下幾類:第一招生行為產生糾紛的案件,例如:何建宇在2001年填報志愿時,沒有服從專業調劑,但是,在招生過程中,淮海工學院將其安排在所報志愿以外的專業。為此,何建宇狀告淮海工學院非法錄取。2004年,甘德懷在北京大學博士招生中,筆試第一但未被錄取,指責北京大學招生程序不公正,因此與北京大學對簿公堂。第二,學歷、學位證書引發糾紛的案件。第三,學校處分引發糾紛的案件。2002年,由于考試作弊,北京某大學經管學院會計系勒令98級女生嚴某退學。2004年7月,盧燕因考試作弊,被杭州師范學院勒令退學,由于失去學位,盧燕向法院提起訴訟。第四學校侵犯學生的民事權益引發糾紛的案件;2002年,因留宿異性,6名學生被湖南外貿外語學院開除,這6名學生認為學校侵犯了他們的隱私權,將湖南外貿外語學院告上法庭。
2司法介入的現狀及困境
在處理高校學生管理糾紛的案件中,所謂司法介入,通常情況下是指,因管理問題,引發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爭議,對于這種爭議需要借助一定的司法審查程序進行裁決。實施司法介入的目的就是通過對侵權行為進行制止或矯正,進一步確保社會的公正,同時從司法上補償權益受到損害的人。從法律地位的角度來看,高校學生管理糾紛雙方主體的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解決糾紛方式的特殊性和多樣性。在解決此類糾紛中,司法介入是一種最重要、最典型的途徑。
2.1司法介入的現狀
1998年田永案開啟高校行政訴訟大門,對于法院的受理與審理,雖然理論界存在合法說與違法說等眾多非議。對此,學者給予高度評價:“海淀區法院的受理與審理,一方面表現出敢為天下先的勇氣,另一方面體現了對立法精神的正確理解的最高水準,為走出機械法治主義的泥潭奠定了基礎,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推動整個司法制度的進步與發展。”在新的歷史形勢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大學生的法律觀念不斷增強。高校在行使管理權的過程中,如果學生認為高校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并且在校內申訴,無法得到相應的回應,或者希望通過法院彌補自己的合法權益,在這種情況下,出于無奈進而將母校告上法庭。對于學生起訴高校的行為,許多法院認為這些屬于高校內部的管理行為,或者認為高校不適合被告等,進而駁回或不予受理學生的起訴等,進一步拒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例如,2002年,嚴某因考試作弊,被北京某大學經管學院勒令退學,對于學校做出勒令退學的處分決定嚴某不服,將北京大學告上法庭,對此,法院認為嚴某的訴訟請求不屬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行政范圍,對訴訟不予受理。通過進行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判例制度在我國還未建立,司法介入沒有明確的法律支持,進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介入的難度。
2.2司法介入面臨的困境
在我國高等教育領域,已經建立了《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等,可以說基本法律框架已經建立,并且比較完備。但是,依然存在內容規定過于籠統,實際操作性差等諸多弊端。各地法院在受案范圍方面,由于存在反復、隨波逐流的現象,在不同程度上折射出法官的無奈,同時也體現了司法介入的艱難。在當前的法律法規中,如果能加以明確,那么將會進一步降低司法介入的難度。
3司法介入的必要性
高校頻繁地出現在被告席上,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高校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社會對于這些問題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隨著法治觀念的不斷深入,學生的權利意識逐漸增強。
3.1司法介入“有法可依”
首先,通過司法介入最大限度地保證學生的合法權益,同時為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提供法律依據。在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因此,必須保護基本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在制定法律的過程中,要求立法機關設計基本權利的保護機制,進一步拓寬司法救濟的渠道。其次,司法介入具有普通法的依據。對于受教育者來說,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當自身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犯時,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一步尋求司法救濟,通過法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3.2司法介入的正當性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進一步增大了我國高校“自主辦學”和自主管理權的權限,法治作為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通常情況下,司法審查在社會領域被認為是最有效的。對于高校來說,不能憑借自身地位的特殊性,進一步將自主管理凌駕于司法審查之上。在自主管理權與司法介入兩方面,對于高校來說,并不存在矛盾,因為這兩種權力的行使需要以法律為依據。在推行自主管理的過程中,高校所依據的規章和管理制度不能違背法律。
3.3司法介入是最權威的權利救濟渠道
教育管理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多種,如申訴、行政復議、司法裁決等,其中司法審查是最有效的一種解決手段。因為法院做出的裁決可以發揮充分的價值用來制止制止和矯正侵權行為,使學生的正當權益得到補救。此外,司法審查的程序比較完善,能夠公開、公正、公平的保證糾紛的解決。
4結語
綜上所述,凡是影響學生基本權利的,通常都可以納入司法審查的范圍。當高校與學生之間產生糾紛,同時尋求司法解決時,在這種情況下,根據糾紛所涉及法律關系實際情況,需要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民事訴訟。
作者:魏旭 韓鋒 魏鵬 單位:山東建筑大學 山東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