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司法改革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司法改革檢察教育培訓方式探究
摘要:
作為“檢察機關干部教育培訓體系研究”的重要組成部分的“教育培訓方式”改革,重慶檢察五分院作了有益探索嘗試,其特點是:領導重視,廣泛參與;認真調研,科學謀劃;學以致用,注重轉化;形式多樣,效果顯著。但制約檢察教育培訓實效性的培訓方式等相關問題值得深入研究。重慶檢察五分院建立的“每人一講式”、“自說自畫式”、“訪談式”、“動漫式”等教育培訓方式值得借鑒探索。
關鍵詞:
教育培訓;實效性;方式改革
檢察教育培訓是提升檢察干警能力和加強檢察隊伍管理的有效的手段。中央新修訂的《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明確要求實行“分級分類,全員培訓”總原則。最高檢《2017年檢察教育培訓工作要點》則要求“深入推進大規模正規化崗位培訓、教育培訓和業務競賽,繼續深化檢察教育培訓改革,為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提供堅實的思想政治保證、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近幾年來,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五分院(下稱“我院”)依托“教育培訓”這個著力點,持續加大培訓力度,無論是業務建設、隊伍建設、檢務保障、信息化建設均取得了明顯成效。通過總結經驗,深入研究檢察教育培訓方式等相關問題,具有重大現實和長遠意義,以最大限度確保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一、制約教育培訓實效性主要問題分析
在司法實踐中,制約教育培訓實效性的幾個突出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并認真加以研究解決,以利教育培訓工作的深入開展。這些問題既有主觀因素,也有客觀因素;既有機制建設方面的不足,也有法規不完善,還有培訓方式方法的問題。
法院思政隊伍創建影響
本文作者:黃遐 單位:揚中市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對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影響
首先,司法改革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樹立方向標。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工作的公平和效率,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設目的是完善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從而更好的發揮自身的職能,達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司法改革的目標為核心,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的放矢,避免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現盲目化、形式化的現象,能夠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效果。其次,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員素質,能建立良性的人才競爭機制,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司法改革有利于突破法院人才流動、分配方面的制度瓶頸,建立一套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法院人才工作機制[4]。能夠創新法院人才隊伍建設方案,提高法院工作人員科學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管理。能促進司法工作人員良性的競爭,對工作認真,工作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獎勵,淘汰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對具有創新精神的人才給予支持和鼓勵,借助司法改革的機會,可以造就和凝聚更多的司法人才。
再次,司法改革促進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與時俱進。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設在堅持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必須與時俱進,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司法工作的要求,才能應對來自各方面的挑戰[5]。司法改革可以推動法院加強對新形勢的審視和對新政策的學習,促進司法人員理念的更新。
最后,司法改革有利于提高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創新機制建立,增強工作成效。司法改革要求必須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這就要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設不能只是紙上談兵,要落實到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要求司法人員對新問題進行積極探索,研究新的問題解決方法和思路,更新理念,發揮創新精神,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質量[6]。
借司法改革之力,加強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必須緊緊圍繞審判工作這個中心任務去做,將司法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結合起來,真正重視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要堅持服務審判的原則,在思想政治建設的過程中同樣要重視服務審判,讓廣大司法人員意識到優質的完成審判任務是一切工作的終點,是為人民服務的見證。把司法改革和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相互滲透到審判工作中,這樣才能實現司法改革的目標,完善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清末司法論文:清末司法革新啟發
本文作者:姜小川 單位: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
清末司法改革播撒的法律理念的種子,在民國時期結出了豐碩的果實,對繼起的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影響極大,其中的憲政意識、人權思想和法律職業等理念,至今仍不失為司法改革的重點。打破了中國自古“以刑為主,諸法合一”的法律格局,確立了大陸法系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組成的“六法”法律體系。此后,雖然政局多有動蕩,但“六法”體系終未改動。模仿西方分權模式,一改秦漢以來司法和行政合一的體制,奠定了中國司法獨立的基礎。只是由于司法改革是在不觸動君主專制的前提下展開的,加之中國司法與行政合一體制根深蒂固,司法獨立的層級較低。在中央,法部堅持司法權專屬己有,凌駕于大理院之上。在地方,司法獨立意味著歷來地方長官行政兼理司法格局的終結,自然遭到反對。改革訴訟制度。一是將刑事民事訴訟分開,并確立了刑事公訴和民事自訴制度。改變了中國古代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訴訟中刑事和民事不分的狀況。二是將“逐級審轉復核制”改為四級三審制。三是規定了具體的審判組織,特別是陪審制度。四是確立公開審判原則。五是建立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六是改良監獄。廢除刑訊,改革證據制度。由于清廷的刑罰制度和刑訊制度合二為一,禁止刑訊就必須連同使用刑具的笞杖刑一并廢除。清末刑律廢除了各類酷刑,對刑罰中輕罪之笞杖刑以西方的罰金刑替代。同時,否定以口供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明確了不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采用自由心證原則。創辦檢察制度,設置警察機構。
中國古代,雖有監察制度,但尚無專檢罪犯、不兼審判的檢察制度。清末還仿照西方設置了警察機構。對司法改革予以公開。這主要是通過對改革所依據法律的公開來實現的。中國兩千多年集權統治中,“法自君出”乃天經地義,立法因此秘而不宣。太平天國后期雖有所觸動,但真正打破這種狀況的,當屬晚清司法改革。首先,在立法人員的組成上,“遴選諳習中西律例司員分任纂輯,延聘東西各國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師以備顧問,復調取留學外卒業生從事翻譯。”②其次,廣泛征求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對立法過程和結果均予公開。再次,設立專門機構,依法定程序審議各種立法。為此,1907年成立憲政編查館,1910年資政院履行對法律文本審議之職。清末對西方的學習,就進程而言,經歷了由表面到實質的漸進過程。最初清廷只是關注“師夷長技以制夷”中“長技”的槍炮船艦等器物層面,而對其中倡導的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和文化思想少有問津。有趣的是,《海國圖志》一書傳入日本后,被爭相閱讀以了解其中對西方憲政和國際法的介紹,對明治維新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這反過來也促進了清廷的司法改革。就方法而言,清末對西方的學習由無知而始,經過認識決定取舍。眾所周知,清末司法改革的直接誘因是收回列強攫取的領事裁判權,但最初人們對領事裁判權的危害并無意識,“在道光時代的人的眼光中,不過是讓夷人管夷人。他們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辦法。”③然而,在列強與中國的沖突中,源于西方的民族國家和主權的觀念傳播到了中土,國人方才意識到領事裁判權乃國家和民族的恥辱,繼而要求收回。當然,在西方法律制度滲透的過程中,也不乏對其文明成分的接受。隨著領事裁判權的進入,辯護、禁止刑訊等制度在會審公廨中普遍實行,律師作為正當的法律職業者,依據法律知識,按照法定程序從業;律師出庭辯護,不僅改變了中國古代糾問式訴訟模式,使抗辯式訴訟初見倪端,也改變了自唐以后“歷代法律均以嚴刑禁止以助人訴訟為業的‘訟師’”的狀況,④使被告人由訴訟客體上升為訴訟主體;會審時注重人證、物證,否定中國傳統的口供系證據之王的做法。如此種種,令國人眼界大開,訴訟理念隨之更新。
1905年,為實行新政,清廷派出載澤等五大臣,分赴歐美等不同法系的15國家進行了為期8個月的政治考察,最終上奏清廷的改革奏折卻是以效仿德日的大陸法系為藍本,自此,中國的立法和司法無不打上大陸法系的烙印。究竟是何原因使大陸法系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立足并發展呢?德、日是當時大陸法系中之佼佼者,且其情況與中國相似。歐洲大陸是世界資本主義經濟的重心和兩大法系的發源地,地處歐洲的德國,其法本來就是在繼承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成文法的特征與中國古代的法律淵源相通,而德國的成文法更注重內容理性和立法嚴謹,自然為清廷所看重,日本法則是對德國法的移植。另外,德、日與中國相似之處甚多。德中政體相似,且兩國人民均具有勤勞質樸的傳統;日本法律源于中國唐明時期,內容與中國法相近;日本明治維新通過君主立憲肯定了天皇的統治,德國威廉二世也是在憲法形式下確認君主專制體制,這與中國晚清立憲追求一致;清廷認為世界上存在中華、印度、羅馬和日耳曼四大法系,而中華法系乃其他三大法系之源,移植德國法實則是對中華法系的回歸,并不違反“不變祖宗之法”的遺訓。洋務運動的失敗和德日的快速崛起堅定了清廷移植大陸法系的決心。洋務運動時,中國傾向于對英美國家的全面學習,但洋務運動的失敗使清廷轉而學陸法系。
晚清政府目睹了法制和改革使德國迅速強大,從而擺脫殖民統治,實現統一,并通過改革實現經濟騰飛的現實。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綜合國力超越英法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世界工業國,并開始同英國爭霸。而日本引進德國法進而自強的明治維新范例對清廷更具示范效應,彈丸之地的日本居然先后在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中獲勝,國人在進行反思之時開始仿效日本明治維新。當然,這也與中日一衣帶水,歷史聯系密切分不開。中國缺乏判例法的習慣和適用英美法系的司法隊伍。中國古代雖不絕對排除判例作為成文法的補充,但終未形成制度。而以判例為主的英美法可供仿效的內容少且抽象,適應判例法司法隊伍的培養也非一朝一夕,故清末側重于對日本的學習。1905年-1911年,赴歐美的中國留學生總和不過142人,⑤同期清政府所辦留學生畢業考試7次,及格人數達1388人,而留日學生獨占1252人,學習法政的即占813人。⑥1905年至1908年,僅赴日的公費法科留學生約有1145人。⑦清末“憲政編查館56名重要執事人中……留學日本者24人,赴美考察憲政者2人,留美者4人,留法者1人。”⑧仿效德日是當時對西方各國憲政比較分析之結果。五大臣考察回國后認為英國雖然以“海軍之強盛,商業之經營”稱雄于世,“惟其設官分職,頗為復雜拘執之處,自非中國政體所宜,棄短用長,尚須抉擇”。美國則“以工商立國,純任民權,與中國政體本屬不能強同。”⑨德國,“其人民習俗,亦覺有勤儉樸質之風,于中國最相近,蓋其長處,在朝無妨民之政,而國體自尊,人有獨立之心,而進步甚猛,是以日本維新以來事事取資于德,行之三十年遂致勃興。中國近多歆羨日本之強,而不知溯始窮源,正當以德為借鏡”。只是德文繁重難通,譯材太少,恐不免于掛漏。而日本立憲模式“大抵日本立國之方,公議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無不通之隱,君有獨尊之權。”???且日本明治維新初期曾效法法國,因不理想轉而模仿德國憲政,進而一舉成功。加之日本立憲派在中國考察大臣面前對其憲政的宣揚,決定了中國在維護君主體制上采取借鑒普魯士體制的日本明治憲法體制。#p#分頁標題#e#
19世紀末,隨著國門被列強打開,形成于17、18世紀的西方憲政思想流入中國。雖然最早主張開眼看世界的魏源、太平天國的洪仁?以及洋務運動早期的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鄭觀應等均提出立憲的問題,但立憲真正被朝廷作為改革舉措采納的是1898年的,只是旋即夭折。之后,次第發生的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軍侵入事件,使內外交困的清廷不堪重負,不得不下詔變法。1906年,五大臣考察回國,均認為立憲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減輕”、“內亂可弭。”???1908年,清廷頒布了旨在肯定君主獨裁制的中國近代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1911年,為應對突如其來的辛亥革命,清廷又匆忙頒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十九信條》。雖未及實施,但預備立憲所進行的機構和官制的改革,既是司法改革的任務,也為司法改革提供了組織上的準備。清末立憲就積極方面而言,其一,《欽定憲法大綱》使中國傳統君權所依賴的“德命說”首次向“君權法定”轉變。中國自古帝王都自稱是受命于天而從不在既有法律之中。他們用自身統治權威的合法性來證明所頒布法律的有效性而不是相反?!稓J定憲法大綱》雖仍把皇帝的專制特權加以肯定,但畢竟開始了由君權神授向君權法定以及君主專制向君主立憲的轉化。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初步分立;司法脫離君權的初步獨立等,都是對皇帝無限和絕對權力的一種否定。同時,以《欽定憲法大綱》的形式,對中華文明歷來豐富的“民本”思想,首次以民權條文予以肯定也是劃時代的。其二,《憲法十九信條》本應是中國的福音,遺憾的是未及付諸實施。世界多國用得很好的虛君共和制,在中國結果連試一試的可能都沒有就永遠喪失了機會。許多人因此認為,清廷自始就未打算將此予以兌現,只是作為緩兵之計的欺騙。筆者以為,此判斷如果不是錯誤的話,至少過于簡單了。因為憲法對君權的限制和對民權的肯定,無一不是清廷改良決心的昭示。清末憲政的不幸有二:其一,憲政遠離中國傳統,無法獲得廣泛的社會基礎。憲政本是舶來物,憲政思想傳入之時,正值中國危難之際,由于傳統中國不具備市場經濟、多元權力結構、市民社會等適宜憲政基因轉化為憲政制度的環境,因此,憲政理念不足以成為人們新的信念,而中國的傳統在被動地接納憲政中逐漸衰敗。后來頻繁的政權更迭,也證明了這點。其二,沒能及時從君主專制向君主立憲轉換。
西方國家的憲法多是由民意機關議會制定的,而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卻是由皇帝欽定的。其不僅依舊規定維護君主專制制度,而且要經9年籌備才能在1917年正式制定,最終導致眾叛親離。辛亥革命爆發后,在十多個省份紛紛宣布獨立之時,清廷才拋出《憲法十九信條》,雖在內容上不同于抄襲日本明治憲法的《欽定憲法大綱》,宣布要采取英國的虛君立憲制,但為時已晚。談及晚清立憲,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憲政歷程中的君憲與共和之爭。清末,廢除君主專制,實行民主憲政成為各派有識之士之共識,所不同的是立憲派主張采取和平手段,說服君主主動進行改良,以君主立憲制度代替君主專制制度;而資產階級革命派則主張通過暴力手段,以共和制度取代專制制度,建立沒有皇帝的民主共和國。這實際上是個手段的改良或革命的問題。應該說,革命派從理想角度提出共和主張值得肯定,但卻忽視了像我們這樣一個擁有數千年專制傳統的國度要在一夜之間過渡到民主共和,民族傳統、社會現實等歷史條件的承受能力??涤袨樵忉屩袊鵀槭裁匆A艋实鄣睦碛蓵r說,中國人幾千年來已經習慣于有一個皇帝,皇帝已經成為國民的精神偶像,皇帝一旦被打倒,就會出現千百個爭當皇帝的人,社會由此陷入混亂。此言不幸在革命派進行的辛亥革命后被言中,康有為也從維新派變成了?;逝?。事實上,君主立憲制與民主共和制究竟哪個好,尚需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斷言美、法等國的民主共和優于英、日等國的君主立憲,或是相反,都缺乏足夠的科學根據。
司法誤區論文:司法誤區及匡正分析
本文作者:張能全 單位:西南政法大學訴訟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主要誤區
在新中國成立近半個多世紀后的今天,國家法治已經上升為黨和國家的重大戰略決策,而且政治、經濟與文化等各方面的迅速發展也積極推動了國家法制建設繼而為司法改革的順利啟動準備了條件。隨著黨的十四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戰略目標以來,從法學理論界到司法實務界,從中央到地方,全國各地都掀起了依法治國的建設高潮,同時也啟動了司法改革理論探討與實踐探索。學術界系統疏理了西方法治的發展源流、國家法治的特征與內涵,中國法治建設主要內容及階段步驟等問題。但如何將成熟的法治經驗與中國具體實際情況相結合,既要參考借鑒法治國家的普遍做法,又要顧及我國特定歷史階段的具體國情,從而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改革方案方面還存在諸多不足。受地理阻隔及多種因素影響,東西方制度文化的交流對話一直存在諸多障礙,改革開放擴大了對外交流但受語言文字所限,我國理論界翻譯介紹了大量英美法國家的法典及著述,當然通過英語也轉譯編著了一些大陸法國家的法學著作,但學術界明顯傾向于贊同借鑒英美法國家法律制度的改革思路。同樣,部分刑事訴訟法學者對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領域若干制度安排與程序設置趨之若鶩,過度強調了引進英美法國家對抗式訴訟模式的必要性而對大陸法國家職權式訴訟制度研究重視不夠。繼而認為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與大陸法國家的職權式訴訟十分近似,提出必須借鑒英美法國家刑事訴訟制度來全面改造我國刑事司法的具體設想。實際上,客觀理性認識世界各國法治發展主流趨勢,正確處理本土與域外的關系,確保移植后的法律制度在本土生根和成活才是司法改革必須優先考慮的重要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具體實踐“穿新鞋、走老路”現象證明此次修改并沒有完全取得成功。實踐證明,“只有內生于本國深厚土壤的司法改革,才能體現時展的要求,才能真正具有強大的生命力。我們必須立足國情條件,探索符合本國司法國情條件的司法發展道路。”[1]在探討刑事訴訟法再修改及刑事司法改革的過程中,應當摒棄那種不顧現實國情的過分理想化的改革思路,一味強調某些法治國家的做法好就主張全面照搬而不考慮該制度需要相應的政治、經濟與文化環境條件,不考慮制度的本土適應性而片面奉行拿來主義,從而導致改革后的制度運行不暢甚至阻塞現象出現。
與片面鐘情于英美法制度的極端論調相比較,另一種更為極端的觀點不僅在刑事訴訟法學界,而且在其他社會科學領域持續發酵和廣泛蔓延,那就是認為中國有著五千年悠久歷史文化傳統,制度文明遠遠超過世界任何國家,沒有必要向其他地域文明學習而只需要總結歷史經驗就足以解決當今中國面臨的各種問題。特別是隨著中國經濟改革取得巨大成功帶來的整體國力提升而產生的盲目自大情緒正在逐漸擴展,有關“中國模式與中國道路”的爭執正在影響甚至沖淡早先確定的法治理想,國家法治的具體實踐在一定程度上呈現出衰減態勢。有人曾斷言,世界不存在普遍的法律模式,中國法治必須從中國的本土資源中演化創造出來。[2](P55)其中預設的理論推斷便是西方法治經驗對于中國指導十分有限,制度設計需要根據中國情況結合自身歷史加以總結和創新。應當明確的是,制度創新固然需要從本國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但更需要吸收和借鑒。唯有如此,制度創新與文化進步才有可能。英國哲學家羅素曾指出,“不同文化之間的交流過去已被多次證明是人類文明發展的里程碑。希臘學習埃及,羅馬借鑒希臘,阿拉伯參照羅馬帝國,中世紀歐洲又模仿阿拉伯,文藝復興時期的歐洲則仿效拜占庭帝國。”[3](P271)那種認為西方法治經驗不具有普遍意義的論斷既不符合歷史事實,也不符合現實情況,因為世界大多數國家都已經或者正在朝著民主法治方向建構本國的社會制度體系。上述思維投射在刑事訴訟法學研究領域中,便是過分強調中國本土經驗的合理性而否認改革的必要性。諸如中國刑事司法制度作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極大優越性,檢察監督具有完全正當性,刑事司法權力配置與制度安排有充分的憲法依據而不需要體制改革,只需要進行具體工作機制的改革完善等等。目前,隨著司法大眾化命題被熱烈研討并付諸具體實踐,產生了一股否定“司法職業化與精英化道路”的改革思潮。而司法的職業化過程早已被西方法治國家證明是必須堅持的法治化根本立場和基本路徑。當然司法本身不可能遠離民眾,應當堅持二者的協調統一,反對人為割裂。刑事訴訟法學實證研究正全面取代價值研究與比較研究而成為主流研究范式,但其過分注重本土經驗的思維方式與理論學說反映出研究領域中存在相當程度的關門主義情緒。
與理論研究中存在的兩種極端傾向不同,司法實務部門不太關注學界中的理論爭執。在黨和國家還沒有就司法改革進行總體布置和統籌安排的情況下,司法專門機關已經如火如荼在各自轄區展開了大規模的刑事司法改革探索行動。有的地區和部門比較注重結合本地實際提出改革具體目標,如有效打擊犯罪以維護治安問題、具體辦案工作機制問題以及刑事司法如何尊重民意、關注民生、反映民情等問題;有的地區和部門則緊跟刑事訴訟法學前沿研究步伐,急切嘗試引進陪審團、沉默權、辯訴交易、先例判決等英美法國家刑事司法的具體程序制度而不考慮可能產生超越國家憲法和現行法律規定的違法后果。各個地區的司法改革與各個部門的司法改革甚至同一部門上下級之間的司法改革在目的、內容、階段與具體步驟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異,使得司法改革呈現出眼花繚亂的景象。有學者批評指出,我國司法改革的透明度不高,國民的參與主體性嚴重缺失,與人民當家做主的要求相差甚遠。[4]我們認為,國家司法改革本身是一項制度建設系統工程,不僅需要理論論證,更需要對司法改革的目的、內容、階段、實施步驟及相關配套措施做出全面系統的謀劃和科學理性的設計。前述那些各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司法改革實踐完全依靠摸索,不僅具有濃重的感性色彩與探索嘗試性質,而且其做法往往前后矛盾、上下抵觸甚至左右沖突。[5]這種改革本身是對國家法治建設的恣意破壞,嚴重損害了法律的權威性與司法公信力,將會帶來普遍的司法信任危機。刑事司法改革理應經過嚴密而充分的理論論證,并將改革舉措作用于具體實踐,然后再對實踐經驗進行系統總結并上升為制度規則,最后回到實踐中加以驗證和正式實施的過程。自行其是與遍地開花式的刑事司法改革,其結果只能使改革裹足不前與徘徊反復。既不可能促進改革取得成功,甚至可能使國家司法制度陷入十分混亂的格局。#p#分頁標題#e#
我國刑事司法改革誤區反映出的認識論與方法論謬誤
深刻反思上述改革不良傾向,不難發現其中存在諸多認識論和方法論謬誤,這些謬誤如果不及時檢討就會對刑事司法改革進程帶來嚴重危害,研究這些錯誤并適時加以校正是保證刑事司法改革順利進行的基本前提。因為任何改革實踐既不能離開基本理論的科學指導,更不能違背認識論和方法論原則。馬克思主義認識論與方法論作為指導人們實踐的理論體系與科學方法是展開司法改革實踐探索的關鍵鑰匙,刑事司法改革同樣需要切實遵循。只有掌握司法制度理論的普遍規律與基本的方法論工具并確立科學的世界觀和理性的價值觀,才能展開切實有效的刑事司法改革路徑探索。具體來說,刑事司法改革中存在的認識謬誤主要有以下表現:
司法公平論文:法院思政組織創建影響分析
本文作者:黃遐 單位:揚中市人民法院
司法改革對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影響
首先,司法改革為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樹立方向標。司法改革的目標是實現司法工作的公平和效率,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設目的是完善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從而更好的發揮自身的職能,達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以司法改革的目標為核心,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可以有的放矢,避免開展思想政治工作中出現盲目化、形式化的現象,能夠提高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的效果。
其次,司法改革提高司法人員素質,能建立良性的人才競爭機制,建立一支高素質的法官隊伍。司法改革有利于突破法院人才流動、分配方面的制度瓶頸,建立一套充滿生機和活力的法院人才工作機制[4]。能夠創新法院人才隊伍建設方案,提高法院工作人員科學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管理。能促進司法工作人員良性的競爭,對工作認真,工作成效顯著的人員給予獎勵,淘汰不能勝任工作的人員,對具有創新精神的人才給予支持和鼓勵,借助司法改革的機會,可以造就和凝聚更多的司法人才。
再次,司法改革促進法院思想政治工作與時俱進。法院思想政治工作建設在堅持馬列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的基本原理的基礎上,必須與時俱進,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司法工作的要求,才能應對來自各方面的挑戰[5]。司法改革可以推動法院加強對新形勢的審視和對新政策的學習,促進司法人員理念的更新。
最后,司法改革有利于提高法院思想政治工作的創新機制建立,增強工作成效。司法改革要求必須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這就要求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建設不能只是紙上談兵,要落實到各級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要求司法人員對新問題進行積極探索,研究新的問題解決方法和思路,更新理念,發揮創新精神,提高工作的效率和工作質量[6]。
借司法改革之力,加強法院思想政治工作隊伍建設
司法為民論文:司法革新實踐策略
本文作者:張彥新 單位:長春師范學院政法學院
司法為民的思想內涵
司法為民的思想內涵體現了人民司法的本質和價值。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實現人民的利益。任何法律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現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因此,社會主義司法就是要站在人民的立場上,以為人民服務為宗旨,實現人民的利益。公正與效率。司法公正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標,效率必須是高效的,與公正相輔相成,才能實現真正的公正。公正與效率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主題,揭示了人民司法活動的職責所在和內在規律,也是司法為民思想內涵的重要體現。親民、便民、利民、護民。親民是人民法官要從思想感情上親近當事人,以熱情的態度對待當事人,深入體察民情,了解百姓疾苦;便民是司法工作要便于人民參與;護民是人民法院要公正高效地裁決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利民是司法工作在保證公正的同時,保障當事人的利益。司法的實踐工作要體現這些價值,才能實現重點在“司法”,核心在“為民”。
司法為民的實踐內容
為使司法為民思想和措施在司法工作中能得到切實的落實,必須做好三個方面:首先,加強司法為民的思想建設。必須轉變思想觀念,將司法為民思想作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導思想,以為民、便民、利民作為人民司法的價值核心,不斷加強人民司法的思想建設。其次,建立司法為民的制度保障。主要有:一是對民事和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減少訴訟條件的限制,降低訴訟成本,擴大訴訟范圍,使人民群眾更容易參與司法;設置簡易訴訟程序,推進人民法庭的便民建設,使人民群眾更方便的運用司法。二是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濟制度。在訴訟過程中保障經濟困難的人民群眾能夠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能夠充分行使訴訟權利,是人民法院必須履行的職責,也是實現公正平等的必要制度保障。三是加強各項司法服務設施建設,方便殘疾人等參加訴訟,這些設施是直接服務于人民群眾的,能起到便民、利民的作用,也體現了司法文明。最后,明確司法為民的具體措施。一是建立快捷方便的審理程序。提高司法效率,使當事人盡快獲得公正的裁決。從接訪、立案到訴訟指導、保全、查詢、執行都有相對應的辦理窗口,為當事人提供快捷、方便的司法服務。二是審判公正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公正是司法為民的核心和靈魂,確保公正裁判,必須要加強自身素質,重視內部和外部監督,審判公開使公眾可以了解和熟悉法院審理案件的程序和原則,對當事人也是有益的法律學習,另外還要規范對申訴信訪工作的管理和運行,使公眾可以參與和監督法院工作。三是加強法官職業素質的培養,提高工作能力。法官應當嚴格依法辦案,自覺抵制各種干擾案件公正審理的社會關系和方式,加強職業道德建設,規范審判行為,定期對法官進行法律法規學習和業務培訓,提高法官職業技能。
多方面推進司法改革
當前,我國的司法改革正從以審判方式改革為主導,逐步深入到體制性的司法改革。司法現代化是我國司法改革的偉大目標和必由之路,但現代化在吸收外來先進訴訟模式的同時,必須符合中國現有國情,符合當前司法活動運行規律的基本要求,進行中國特色的改造,否則必然會脫離實踐,產生負面影響。司法為民是貫穿法院工作的一條根本主線,也是審判工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推進司法改革,要始終堅持司法為民宗旨,圍繞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民主、司法權威等方面多做文章、做好文章。司法公正司法公正,直接關系到國家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公民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以及政治的穩定和社會的和諧。公平正義比太陽還要有光輝,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終極目標。因此,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點是要在審判工作中努力實現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統一,通過為人民群眾調解和裁判糾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從而實現整個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司法效率司法為民注重提高司法效率,要求人民法院在考慮人民群眾利益的情況下,要不斷完善審判程序,注重審判方式的合理運用,對速裁案件加大投入,確定合理的受案范圍,減輕當事人訴累,推動巡查辦案模式;及時化解社會的矛盾糾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基本原則,加大調解力度,消除原被告對立情緒,減少對抗,促進雙方在宣判前達成調解協議,促使敗訴方履行義務,節約訴訟成本,達到雙贏。調解不成時,也要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責任的基礎上及時判決,嚴格落實審限制度,最終做到又好又快的審判裁決。
司法大眾化論文:我國司法革新路徑
本文作者:路留超 單位:沈陽市和平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科助理檢察員
司法大眾化是我國司法改革不可忘卻的觀念
司法大眾化我們并不陌生,建國以后由于過分強調司法的群眾路線,在司法人員的選拔上奉行“重政治,輕業務”的標準,我國的司法工作在大眾化的道路上走向了一個極端,當然也給我們的司法帶來了極大的災難。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我們現在的司法改革又要走上另一個極端。司法大眾化的本意和出發點是要防止因司法的“貴族化”而過分偏離民眾的意識和價值,最終導致司法偏離法治的價值基礎。[3]司法大眾化在馬克思主義法學理論中有其根深蒂固的理論基礎,列寧明確指出:“民主共和制的本質就是‘全體人民享有全部權利’。”[4]這也意味著司法權最終屬于全體人民,受委托從事司法工作的專業人員最終不能違背人民的意志。特別是董必武的人民司法思想的理論體系更是蘊含著豐富的司法大眾化思想,[5]這對于避免司法的過度職業化和精英化可能帶來的弊端是具有極強的積極意義的。從現代意義上來講,我們國家是缺乏法治傳統的,這也意味著司法的職業化和精英化在我國缺乏固有的社會基礎,因而我們的司法改革也必須在整體社會改革所推動的社會轉型軌道上展開。這與醫學上猛藥治重病是不同的,脫離社會現實而進行的激進的社會改革不可避免的是會帶來“草根文化的反叛”的,試想在一個人民主權的國家里背離人民的司法系統存在的價值和意義何在?那么如何防止在以職業化和精英化為目標的司法改革過程中司法工作過分背離民意而造成的社會緊張和斷離呢?司法大眾化無疑是一種很好的緩沖劑和潤滑劑。其實用司法實務界的一句更能直觀、確切地體現司法大眾化的語言就是“立法為公、執法為民”,順應民意、符合民意這是任何現代法治社會都必須不能忘卻的觀念。
精英意識與大眾訴求的良性溝通是我國司法改革過程中的必由之路
有人不禁要問,一面要求職業化和精英化的改革目標,一面要求牢記司法大眾化的觀念,這不是自相矛盾么?其實不然,較高程度的職業化和精英化是我們司法改革的最終目標,司法大眾化也不是要求我們回到建國后的“外行司法”的狀態,如果認為我們的司法改革就是在兩個極端中的非此即彼的靜態選擇,這是不符合馬克思主義的辯證法和發展觀的。當前我們的整個改革事業包括司法改革在內都是在政府主導下進行的,這同時也意味著我們的改革是缺乏堅實的民眾基礎的。在司法改革的過程中,司法的職業化和精英化的精英意識通過政府主導了司法改革的進程,而人民大眾的意識和需求則由于缺乏相關的意見表達機制或民意傳輸機制而得不到體現。但是社會改革是要在民眾心理承受能力的范圍內進行的,它的成功最終也是需要獲得民眾基礎的,因此主導改革的精英們要在大眾化的觀念指導下積極建立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的有效溝通機制,既要確保司法改革在民眾心理承受范圍內和社會變革的軌道上與社會的其他部分改革協調推進,又要在實現了職業化和精英化的司法中給大眾化留下合理的空間,避免司法因過度職業化和精英化而過分偏離民意。
有效的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的溝通機制必須是一種雙向的良性溝通機制。在這個溝通機制中,雖然精英們占據積極地位,但他們不是單方面的灌輸和宣傳,把他們的價值觀念強加給民眾,而是要進行雙向的交流和溝通。一方面把先進的思想傳播給大眾;另一方面就是傾聽民眾的聲音,反映民眾的需求。在這種溝通中,有一個比較重要的團體———學術精英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他們一方面通過運用其知識和技能詮釋權力精英,一方面通過社會調查等多種手段反映民眾訴求,從而可以很好的實現兩極溝通。另外還有很多具體的制度和實踐,比如司法聽證制度,法院的社會調查等也是很好的途徑。[6]再比如近兩年相繼出臺的刑法修正案八和全國人大剛剛通過、2013年起施行的修改后的刑訴法,都從體現社會需求和民眾訴求方面進行了理念上和實體上的修改,具體包括部分死刑條款的取消、經濟犯罪的輕刑化、危險駕駛罪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增加、社區矯正的引入、刑事和解程序的增加、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實行、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別處理程序,等等。應該說這些都是當前司法制度的重要改革,也充分展現了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這一良性溝通機制的有效成果。
總之,我國的司法改革一定要在堅持職業化和精英化目標的前提下,用大眾化的觀念和思想消解職業化改革可能造成的社會緊張和對立,更進一步地積極探求主導改革的精英意識和大眾訴求的良性溝通機制,從而使我們的司法改革立足于社會現實并在當前社會轉型發展的軌道內穩步推進。這也是當前我們的司法工作能夠面向現實,取得人民的認可,獲得堅實的民眾和社會基礎的保證。
清末司法變革對當代法制的啟發
本文作者:姜小川 單位:中共中央黨校政法部
1894年,中國第一個資產階級革命團體“興中會”成立,從此,孫中山率領的革命黨人雖屢戰屢敗,但卻持之以恒,直至辛亥革命的成功;1898年的雖很快夭折,但其改革思想卻波及人心。面對前所未有的內外交困,清廷不得不從妄自尊大、天下共主的神壇上走下來,以違反自己意愿的方式,畏外進而媚外,用平等的原則對待列強不平等的要求。同時,開始了對西方政治和法律制度的學習,具體表現為:全方位政治改良的新政,認可和保障新政的修律,實現新政的司法改革方式。清末司法改革對西方法制的學習包括:(1)引進西方法律理念。清末司法改革播撒的法律理念的種子,在民國時期結出了豐碩的果實,對繼起的北洋政府和南京國民政府的法律制度影響極大,其中的憲政意識、人權思想和法律職業等理念,至今仍不失為司法改革的重點。(2)打破了中國自古“以刑為主,諸法合一”的法律格局,確立了大陸法系以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民事訴訟法、法院編制法、行政法等部門法組成的“六法”法律體系。此后,雖然政局多有動蕩,但“六法”體系終未改動。(3)模仿西方分權模式,一改秦漢以來司法和行政合一的體制,奠定了中國司法獨立的基礎。只是由于司法改革是在不觸動君主專制的前提下展開的,加之中國司法與行政合一體制根深蒂固,司法獨立的層級較低。在中央,法部堅持司法權專屬己有,凌駕于大理院之上。在地方,司法獨立意味著歷來地方長官行政兼理司法格局的終結,自然遭到反對。(4)改革訴訟制度。一是將刑事民事訴訟分開,并確立了刑事公訴和民事自訴制度。改變了中國古代實體法和程序法不分、訴訟中刑事和民事不分的狀況。二是將“逐級審轉復核制”改為四級三審制。三是規定了具體的審判組織,特別是陪審制度。四是確立公開審判原則。五是建立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六是改良監獄。(5)廢除刑訊,改革證據制度。由于清廷的刑罰制度和刑訊制度合二為一,禁止刑訊就必須連同使用刑具的笞杖刑一并廢除。清末刑律廢除了各類酷刑,對刑罰中輕罪之笞杖刑以西方的罰金刑替代。同時,否定以口供為中心的審判方式,明確了不同訴訟中的舉證責任,采用自由心證原則。(6)創辦檢察制度,設置警察機構。中國古代,雖有監察制度,但尚無專檢罪犯、不兼審判的檢察制度。清末還仿照西方設置了警察機構。(7)對司法改革予以公開。這主要是通過對改革所依據法律的公開來實現的。
中國兩千多年集權統治中,“法自君出”乃天經地義,立法因此秘而不宣。太平天國后期雖有所觸動,但真正打破這種狀況的,當屬晚清司法改革。首先,在立法人員的組成上,“遴選諳習中西律例司員分任纂輯,延聘東西各國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師以備顧問,復調取留學外卒業生從事翻譯。”②其次,廣泛征求對法律草案的意見,對立法過程和結果均予公開。再次,設立專門機構,依法定程序審議各種立法。為此,1907年成立憲政編查館,1910年資政院履行對法律文本審議之職。清末對西方的學習,就進程而言,經歷了由表面到實質的漸進過程。最初清廷只是關注“師夷長技以制夷”中“長技”的槍炮船艦等器物層面,而對其中倡導的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和文化思想少有問津。有趣的是,《海國圖志》一書傳入日本后,被爭相閱讀以了解其中對西方憲政和國際法的介紹,對明治維新起了很大的推動作用。這反過來也促進了清廷的司法改革。就方法而言,清末對西方的學習由無知而始,經過認識決定取舍。眾所周知,清末司法改革的直接誘因是收回列強攫取的領事裁判權,但最初人們對領事裁判權的危害并無意識,“在道光時代的人的眼光中,不過是讓夷人管夷人。他們想那是最方便、最省事的辦法。”③然而,在列強與中國的沖突中,源于西方的民族國家和主權的觀念傳播到了中土,國人方才意識到領事裁判權乃國家和民族的恥辱,繼而要求收回。當然,在西方法律制度滲透的過程中,也不乏對其文明成分的接受。隨著領事裁判權的進入,辯護、禁止刑訊等制度在會審公廨中普遍實行,律師作為正當的法律職業者,依據法律知識,按照法定程序從業;律師出庭辯護,不僅改變了中國古代糾問式訴訟模式,使抗辯式訴訟初見倪端,也改變了自唐以后“歷代法律均以嚴刑禁止以助人訴訟為業的‘訟師’”的狀況,④使被告人由訴訟客體上升為訴訟主體;會審時注重人證、物證,否定中國傳統的口供系證據之王的做法。如此種種,令國人眼界大開,訴訟理念隨之更新。
1905年,為實行新政,清廷派出載澤等五大臣,分赴歐美等不同法系的15國家進行了為期8個月的政治考察,最終上奏清廷的改革奏折卻是以效仿德日的大陸法系為藍本,自此,中國的立法和司法無不打上大陸法系的烙印。究竟是何原因使大陸法系在清末司法改革中立足并發展呢?德、日是當時大陸法系中之佼佼者,且其情況與中國相似。歐洲大陸是世界資本主義經濟的重心和兩大法系的發源地,地處歐洲的德國,其法本來就是在繼承羅馬法和日耳曼法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大陸法系成文法的特征與中國古代的法律淵源相通,而德國的成文法更注重內容理性和立法嚴謹,自然為清廷所看重,日本法則是對德國法的移植。另外,德、日與中國相似之處甚多。德中政體相似,且兩國人民均具有勤勞質樸的傳統;日本法律源于中國唐明時期,內容與中國法相近;日本明治維新通過君主立憲肯定了天皇的統治,德國威廉二世也是在憲法形式下確認君主專制體制,這與中國晚清立憲追求一致;清廷認為世界上存在中華、印度、羅馬和日耳曼四大法系,而中華法系乃其他三大法系之源,移植德國法實則是對中華法系的回歸,并不違反“不變祖宗之法”的遺訓。洋務運動的失敗和德日的快速崛起堅定了清廷移植大陸法系的決心。洋務運動時,中國傾向于對英美國家的全面學習,但洋務運動的失敗使清廷轉而學陸法系。晚清政府目睹了法制和改革使德國迅速強大,從而擺脫殖民統治,實現統一,并通過改革實現經濟騰飛的現實。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綜合國力超越英法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世界工業國,并開始同英國爭霸。而日本引進德國法進而自強的明治維新范例對清廷更具示范效應,彈丸之地的日本居然先后在甲午戰爭和日俄戰爭中獲勝,國人在進行反思之時開始仿效日本明治維新。當然,這也與中日一衣帶水,歷史聯系密切分不開。中國缺乏判例法的習慣和適用英美法系的司法隊伍。中國古代雖不絕對排除判例作為成文法的補充,但終未形成制度。而以判例為主的英美法可供仿效的內容少且抽象,適應判例法司法隊伍的培養也非一朝一夕,故清末側重于對日本的學習。1905年-1911年,赴歐美的中國留學生總和不過142人,⑤同期清政府所辦留學生畢業考試7次,及格人數達1388人,而留日學生獨占1252人,學習法政的即占813人。⑥1905年至1908年,僅赴日的公費法科留學生約有1145人。⑦清末“憲政編查館56名重要執事人中……留學日本者24人,赴美考察憲政者2人,留美者4人,留法者1人。”⑧仿效德日是當時對西方各國憲政比較分析之結果。五大臣考察回國后認為英國雖然以“海軍之強盛,商業之經營”稱雄于世,“惟其設官分職,頗為復雜拘執之處,自非中國政體所宜,棄短用長,尚須抉擇”。美國則“以工商立國,純任民權,與中國政體本屬不能強同。”⑨德國,“其人民習俗,亦覺有勤儉樸質之風,于中國最相近,蓋其長處,在朝無妨民之政,而國體自尊,人有獨立之心,而進步甚猛,是以日本維新以來事事取資于德,行之三十年遂致勃興。中國近多歆羨日本之強,而不知溯始窮源,正當以德為借鏡”。只是德文繁重難通,譯材太少,恐不免于掛漏。而日本立憲模式“大抵日本立國之方,公議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無不通之隱,君有獨尊之權。”???且日本明治維新初期曾效法法國,因不理想轉而模仿德國憲政,進而一舉成功。加之日本立憲派在中國考察大臣面前對其憲政的宣揚,決定了中國在維護君主體制上采取借鑒普魯士體制的日本明治憲法體制。#p#分頁標題#e#
19世紀末,隨著國門被列強打開,形成于17、18世紀的西方憲政思想流入中國。雖然最早主張開眼看世界的魏源、太平天國的洪仁?以及洋務運動早期的近代改良主義思想家鄭觀應等均提出立憲的問題,但立憲真正被朝廷作為改革舉措采納的是1898年的,只是旋即夭折。之后,次第發生的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軍侵入事件,使內外交困的清廷不堪重負,不得不下詔變法。1906年,五大臣考察回國,均認為立憲可使“皇位永固”、“外患減輕”、“內亂可弭。”???1908年,清廷頒布了旨在肯定君主獨裁制的中國近代第一個憲法性文件《欽定憲法大綱》。1911年,為應對突如其來的辛亥革命,清廷又匆忙頒布了具有法律效力的《憲法十九信條》。雖未及實施,但預備立憲所進行的機構和官制的改革,既是司法改革的任務,也為司法改革提供了組織上的準備。清末立憲就積極方面而言,其一,《欽定憲法大綱》使中國傳統君權所依賴的“德命說”首次向“君權法定”轉變。中國自古帝王都自稱是受命于天而從不在既有法律之中。他們用自身統治權威的合法性來證明所頒布法律的有效性而不是相反。《欽定憲法大綱》雖仍把皇帝的專制特權加以肯定,但畢竟開始了由君權神授向君權法定以及君主專制向君主立憲的轉化。立法權和行政權的初步分立;司法脫離君權的初步獨立等,都是對皇帝無限和絕對權力的一種否定。同時,以《欽定憲法大綱》的形式,對中華文明歷來豐富的“民本”思想,首次以民權條文予以肯定也是劃時代的。其二,《憲法十九信條》本應是中國的福音,遺憾的是未及付諸實施。世界多國用得很好的虛君共和制,在中國結果連試一試的可能都沒有就永遠喪失了機會。許多人因此認為,清廷自始就未打算將此予以兌現,只是作為緩兵之計的欺騙。筆者以為,此判斷如果不是錯誤的話,至少過于簡單了。因為憲法對君權的限制和對民權的肯定,無一不是清廷改良決心的昭示。清末憲政的不幸有二:其一,憲政遠離中國傳統,無法獲得廣泛的社會基礎。憲政本是舶來物,憲政思想傳入之時,正值中國危難之際,由于傳統中國不具備市場經濟、多元權力結構、市民社會等適宜憲政基因轉化為憲政制度的環境,因此,憲政理念不足以成為人們新的信念,而中國的傳統在被動地接納憲政中逐漸衰敗。后來頻繁的政權更迭,也證明了這點。其二,沒能及時從君主專制向君主立憲轉換。西方國家的憲法多是由民意機關議會制定的,而中國的第一部憲法卻是由皇帝欽定的。其不僅依舊規定維護君主專制制度,而且要經9年籌備才能在1917年正式制定,最終導致眾叛親離。辛亥革命爆發后,在十多個省份紛紛宣布獨立之時,清廷才拋出《憲法十九信條》,雖在內容上不同于抄襲日本明治憲法的《欽定憲法大綱》,宣布要采取英國的虛君立憲制,但為時已晚。談及晚清立憲,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憲政歷程中的君憲與共和之爭。清末,廢除君主專制,實行民主憲政成為各派有識之士之共識,所不同的是立憲派主張采取和平手段,說服君主主動進行改良,以君主立憲制度代替君主專制制度;而資產階級革命派則主張通過暴力手段,以共和制度取代專制制度,建立沒有皇帝的民主共和國。這實際上是個手段的改良或革命的問題。應該說,革命派從理想角度提出共和主張值得肯定,但卻忽視了像我們這樣一個擁有數千年專制傳統的國度要在一夜之間過渡到民主共和,民族傳統、社會現實等歷史條件的承受能力??涤袨樵忉屩袊鵀槭裁匆A艋实鄣睦碛蓵r說,中國人幾千年來已經習慣于有一個皇帝,皇帝已經成為國民的精神偶像,皇帝一旦被打倒,就會出現千百個爭當皇帝的人,社會由此陷入混亂。此言不幸在革命派進行的辛亥革命后被言中,康有為也從維新派變成了?;逝?。事實上,君主立憲制與民主共和制究竟哪個好,尚需根據各國的具體情況來判斷。斷言美、法等國的民主共和優于英、日等國的君主立憲,或是相反,都缺乏足夠的科學根據。
清朝以前的中國法制與西方迥然不同,但晚清“西學東漸”之勢已不可擋。清末司法改革經反復權衡,最終選擇“中體西用”為指導思想,“參考各國成法,體察中國禮教民情”,“遠法德國,近采日本”,避免固守傳統或全盤西化兩種極端,“務期中外通行”。但因這種結合主要是被列強強加而非真實自愿,結果自然是本土的傳統被西方融入而不能形成主流。不僅失去法制結合的價值,而且可能適得其反。前者有清末在沒有《企業法》的前提下,超前出臺《破產法》為憑;后者有《大清民律草案》移植了德國民法的質權而放棄我國傳統的典權規定為據。尋求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點,必須考慮到中西法律文化的差異:第一,二者的社會基礎不同。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是農業社會,而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社會基礎是工商社會。這以公元6-7世紀時中國以農業經濟為基礎的《唐律疏議》和西方羅馬簡單的商品經濟為基礎的《民法大全》最具代表。到了近代,西方初步完成了工業革命,進入了商業社會,而中國仍處于農業社會。因此,羅馬法能夠在西方復興,而《唐律疏議》雖延續上千年,卻依然故我。第二,二者的功能有所不同。中國傳統法律,主要目的是維護封建君主專制制度,而西方法律在近代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宗旨基本上是以確保個人自由和權利為中心,個人而不是國家成為法律的主宰。當然,也應該看到,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有著非常深厚的文化和法制積淀,形成了傳統的和民族法制文化,并據此應對了歷史上各種艱難復雜的情況,只是在近代落伍了。第三,二者司法組織和法律傳播存在差異。中國自古司法與行政不分,沒有獨立的司法系統,法學教育和研究不發達。而古希臘和古羅馬是西方法律文化的發源地,出現了法律分工的思想,為后來權力制約的理論奠定了基礎,促進了法律教育和研究的發展。第四,法律在民眾心目中的地位不同。中國民眾自古對法律疏遠,敬而遠之。他們主要生活在村規民約之中,對不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的“非公室告”糾紛,秦朝即禁止訴訟。息訟、厭訟、恥訟是民眾普遍的心理。而在西方,情況則相反,特別是近代“社會契約”的觀念被廣泛傳播。契約具有法律的效力,社會是通過一種明示或默示的社會契約的形式而建立的,人們與政府間的關系就是以這種關系來維系的,契約社會本身就是一個法律組織。據此,又產生了人民主權和法治政府的理論,于是,社會生活的一切幾乎都要借助法律。其實,從清末司法改革的“禮法之爭”,到之后胡適等人提出的“西化”;從20世紀50年代中國法制全面學習蘇聯模式,到改革開放以來對西方法制的熱衷;從清末司法改革照搬德日,到當今司法改革仿效英美,無不是關于中西法律文化結合的問題。筆者所要強調的是,中西法律文化結合之目的在于取其之長補己之短,法律的現代化不等于西方化,繼承傳統也不意味著對古代的照搬,立足本土,借鑒國外,這既是中西法律文化結合的原則,也是司法改革的使命。#p#分頁標題#e#
興辦法學教育是清末司法改革的又一舉措。清末,歷時1300余年的科舉制度因“阻礙學堂”在1906年被廢除。“無論如何,考試制度,是中國政治制度中一項比較重要的制度,又且由唐迄清綿歷了一千年以上。中間遞有改革,遞有演變,積聚了不知多少人的聰明智慧,在歷史進程中逐步發展,這絕不是偶然的。直到晚清,西方人還知采用此制度來彌縫他們政黨選舉之偏陷,而我們卻對以往考試制度在歷史上有過上千年以上根柢的,一口氣吐棄了,不再重視,抑且不再留絲毫顧惜之余地。那真是一件可詫怪的事。”???于是,建設師資和培養新興人才只能通過創辦現代化的法學教育來代替。盡管統治者擔心原本培養的挽救晚清的力量會因新思想的接受而成為自己的掘墓人,???但清末現代化的教育還是取得了很大進展,為后來中國的法學教育奠定了基礎。首先,興辦學堂。在1898年創辦京師大學堂(1912年改名北京大學)的基礎上,新政期間創辦了山東、山西、北洋、清華等10余所官辦新型大學,新設南開、復旦等10多所私立大學。1906年,中國近代第一所中央官辦的京師法律學堂開學,至1911年,“畢業者近千人。”???各地法科學堂也陸續開始建立并招生。截至1909年,在全國各省不含師范的官立高等專科學堂共128所,有學生22262人,其中法科專門學堂即占47所,學生12282人,分別占學堂總數的37%和學生總數的52%。???1910年,清廷決定,通行各省法政學堂應次第擴充;???并準予私立學堂專習法政。到民國初期,開辦的政法(法律)學校即達到67所。???其次,鼓勵出國留學,并開展中外合辦、外國獨辦等多形式的辦學途徑。僅清末司法改革前后,湖北留日學生就達5000多人,名列各省前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