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征管范例

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稅務征管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稅務征管

稅源管理現狀反思

 

一、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內涵的界定   2006年5月,國家稅務總局為加強稅源監控質量,防止稅源流失,在全國稅源管理工作會議上明確提出了建立一個以稅收分析、稅源監控、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四位一體”的良性互動機制。國家稅務總局將稅源管理的互動僅僅界定在稅務機關上下級之間(縱向)和稅務機關內部職能部門之間(橫向)的互動。但由于稅源管理涉及到國家宏觀經濟運行的許多方面,僅僅依靠稅務機關內部的互動是無法有效地管理稅源,筆者認為稅源管理互動機制的建設還應包括稅務機關與其他經濟職能部門的互動,如工商部門,金融部門等。[1]   因此,筆者將稅源管理互動機制界定為:稅務機關為實現對稅源的有效管理與監控,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依據稅收內在業務流程,以稅收分析為基礎,以納稅評估為手段,以稅務稽查為保障,通過規范工作標準和協作要求,在稅務機關內部以及與外部經濟職能部門之間形成一個以稅收分析為納稅評估提供指向,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稅務稽查為加強和改進征管工作提供依據的工作格局和運行機制。   建立互動機制對加強稅源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一是通過稅收分析可以查找稅收征管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有針對性地采取評估或稽查提供指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二是通過納稅評估可以實現管理與服務的有機結合。[2]   通過評估發現疑點和問題,為進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指明方向。在評估中通過約談、核查等方式,可以有針對性地宣傳稅收政策,加強納稅輔導,優化納稅服務,提高納稅遵從。三是通過稅務稽查為防止稅收流失提供了最后一道防線,有力地震懾了偷逃抗騙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四是通過與稅務部門外部的經濟職能部門的互動,稅務機關可以清楚掌握納稅人的資金流、信息流,為更有效地進行稅源管理提供了可能。   二、我國稅源管理互動機制存在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內部互動存在的問題   1.稅源互動管理流程不暢   (1)稅收分析與納稅評估互動不暢   在“四位一體”的互動機制中,稅收分析應是稅源管理的眼睛,反映稅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狀況,發現稅收征管過程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管理漏洞,為有針對性地采取評估提供指導,從而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但在實際運行中,稅收分析由于稅收數據準確性不高,稅收分析手段單一,稅收分析不夠深入等原因導致稅收分析得出的結果不能直接用于納稅評估。如有些地區行業分布不均,同行業內部差異性大,簡單將同行業內各企業的行業稅負率進行平均得出的行業稅負預警值是不實用的,這種情況越在基層越明顯。[3]   (2)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互動不暢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一方面通過納稅評估為稅務稽查提供案源,以管供查;另一方面通過稅務稽查發現稅收征管上存在的薄弱環節和漏洞,以查促管。[4]   但在現實工作中,出現了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相剝離的現象,具體體現在以下幾點:①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范圍界定不清。由于稅務稽查目的不明確,有些屬于納稅評估范疇的,稽查局也進行稅務稽查。有時甚至出現同一納稅人,稅務稽查結果遠遠小于納稅評估的結果,嚴重破壞了稅務機關的形象,降低了稅法的嚴肅性。②通常是將納稅評估中有重大問題的案件移交到稽查局進行稅務稽查,但是很多移交的案件都是查來查去,最后不了了之。③稅務稽查的案件在結案后,稽查局很少會將案件的結果反饋到征管部門,弱化了以查促管的作用。   2.缺乏良好的稅源互動管理環境   (1)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不完善   目前我國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不高,各項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的運行還處于起步階段,因此在實際征管工作,會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以下幾點:   ①信息共享程度低   現行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比較混亂,有的地方在軟件、硬件上存在著各自為政、互不銜接的現象。如目前稅務機關使用的CTAIS征管軟件,它是以省為單位進行開發的,CTAIS里的信息只能在省內進行共享,共享程度較低。   ②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集成化程度不高   目前在稅務機關與稅收征管相關的軟件大約有20多種,如CTAIS、公文處理系統、FTP、出口退稅系統等。   如此繁多的軟件常常使稅務工作人員不僅感受不到稅收信息化帶來的便利,反而感覺稅收信息化是稅收征管工作的沉重負擔。   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功能不健全   一方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普遍重視納稅人的申報表、稅務登記、稅款入庫和發票數據等信息的收集,忽視了對納稅人的財務報表、經營情況、銀行存款以及會計核算等信息的采集,給稅源監管工作帶來了困難。另一方面,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對使用者操作權限的限制過窄。對于很多稅收征管軟件,很多稅務工作人員連簡單的查詢權限都沒有,這樣無疑弱化的稅源的監控效果。   (2)機構設置不合理   盡管我國一直都提出要實行機構設置扁平化,但在現實中仍然是層級化地設置機構。這種機構設置模式也阻礙了我國稅源管理互動機制的順暢運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省市級缺少稅源管理的對口科室   基層稅務機關一般設有稅源管理科,但是在省級和市州級稅務機關卻沒有對基層稅源管理科進行對口管理的稅源管理科室。在省級和市州級設立的流轉稅管理處(科)、所得稅管理處(科)、征收管理處(科)、計劃統計處(科)和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科)都與稅源管理相關,這樣就會出現要么都對基層稅源管理部門發文的“多頭管理”,要么都只對自己對口下屬部門發文的“無頭管理”。#p#分頁標題#e#   ②稅源互動管理缺乏統一的領導機構   稅源管理互動機制涉及很多的部門:稅收分析涉及計劃統計部門和稅政管理部門;稅源監控和納稅評估一般都是由稅源管理部門的稅收管理員來進行操作;稅務稽查是稅務稽查部門在發揮作用。在實際工作中,這些部門處于平等的地位,由于缺乏一個超脫這些部門科室的領導機構,即使某個部門出現失職導致“四位一體”的互動機制無法順利流通,對其他部門的工作造成影響,其他部門也不能對失職部門進行懲罰或制裁。   (二)與外部經濟職能部門互動存在問題   稅務機關與外部經濟職能部門的互動涉及到很多部門,如工商部門、金融部門、質檢部門、公安部門、房管部門等,筆者僅以工商部門和金融部門為例,討論稅務機關與外部的互動。   1.與工商管理部門互動不暢工商管理部門負責確認工商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的經營資格,頒發工商營業執照。我國《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后,需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能否有效地監控稅源,防止稅收流失,與工商管理部門的互動是密切相關的。但在現實工作中,工商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之間的互動存在嚴重的問題,表現在:   (1)工商與稅務登記差異較大   工商管理部門沒有及時地將納稅人的開戶、經營信息傳遞給稅務機關,以至于工商部門登記的經營企業的開戶數遠遠大于稅務登記的戶數。大量的經營企業游離在稅務機關的管理之外,造成了我國稅收的大量流失。   (2)稅務登記信息反饋不及時   根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前提條件就是獲取工商營業執照,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經營戶沒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但是又需要辦理納稅業務。對于這些納稅戶稅務機關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實行了“無證戶管理”,對其按臨時納稅人處理,納稅人憑身份證,就可納稅。稅務機關并沒有及時地將這些無證經營戶的開戶信息反饋給工商機關,不利于工商機關對其經營活動進行監控管理。   (3)信息比對困難   工商管理部門與稅務機關對經營戶分類上不一致,給信息的交換、比對帶來了困難。稅務機關按營業狀態對納稅戶進行分類,國稅登記戶數包括開業戶、停業戶以及三個月以內的非正常戶。而工商管理部門未按營業狀態分類,導致大量的稅務登記的注銷戶還被工商機關登記在冊。   2.與金融部門互動不暢   金融部門掌握著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而對納稅人資金流的監控是稅源監控的核心環節。《稅收征管法》規定,納稅人在進行稅務登記時必須提供銀行帳號,這就是為了方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資金流進行監控。   雖然法律指出銀行必須配合稅務機關檢查、提供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但在實際操作中存在很多問題,導致稅務機關與銀行互動不暢,不能有效監控企業的資金流。這些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由于各銀行沒有實行信息互通,同一納稅人可能在不同銀行開設銀行賬戶,而納稅人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只需申報一個銀行帳號,這無疑給稅務機關監控納稅人資金流帶來了困難;(2)稅務機關在向銀行調查納稅人的資金流動情況時,不僅需要有縣及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的批準,銀行還要求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銀行帳號,才能由銀行內部人員調查納稅人的資金信息。很多情況下,稅務機關無法得知納稅人的真實賬號,從而導致資金流的調查無法進行下去;(3)很多銀行為了抓住自己的客戶流,不愿意向稅務機關提供納稅人的資金信息。   三、優化我國稅源管理互動機制   (一)提高四個環節的流通質量   1.提高稅收分析質量   (1)加強涉稅數據關聯分析   在實際工作中大量運用關聯分析,將會提高稅收管理水平,如通過增值稅交叉稽核系統對進、銷項稅金的對比分析,國、地稅間就交通運輸業發票開具和抵扣情況的對比分析,以及對海關完稅憑證、農副產品發票、廢舊物資發票等進行的對比分析等。   (2)建立綜合分析機制   加強部門間的信息溝通,建立起以計統部門為中心、以基層分局(稅務所)為主體、以業務科室為輔助的稅收綜合分析機制。同時,要全面認識稅收分析在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堅決摒棄稅收分析只是為完成收入任務服務、稅收分析只是為應付上級一時之需的錯誤觀念,將稅收分析的主要目標切實轉移到為加強征管服務、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運行稅源管理互動機制上來。   (3)提高數據質量   要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不斷擴大信息量,逐步將企業生產經營情況、稅款申報和入庫情況、發票使用和抵扣情況等納入稅收分析數據的范疇,并盡可能全面地掌握地區經濟和行業經濟信息。同時,還要充分利用現代化手段對上述信息進行有效整合,從微觀、宏觀、橫向、縱向等多個方面對稅收情況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描述、對比和分析。   2.強化稅源監控   (1)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   綜合考慮稅源數量、稅源結構以及管理員素質等因素,將納稅人類型和管理事項進行分工,優化組合管理員隊伍,優先保證對大企業、重點稅源和稅源流失風險較大的納稅人的監控,實現管理效益的最大化。   (2)嚴格申報審核   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報稅管理,繼續做好納稅人納稅申報“一窗式”管理服務工作,加強票表的比對,強化抵扣憑證和異常票據的審核檢查。加強所得稅申報審核,最大限度減少不計少計收入,多列、序列成本費用,侵蝕稅基現象的發生。#p#分頁標題#e#   3.建立有效的納稅評估機制   (1)設立專員專組評估   納稅評估需要納稅評估人員具有較強的綜合素質,納稅評估人員不僅要懂稅收、會計方面的知識,還要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觀察能力,而在實際工作中稅收管理員是不具備如此高要求的綜合素質,因此,應將納稅評估從稅收管理員的工作職能中剝離開來,成立由高素質人才組成的專業的納稅評估小組,對納稅戶進行交叉納稅評估。   (2)完善評估方法   當前,納稅評估工作在方法上應以行業性評估作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形式,把規范評估程序作為納稅評估的基礎性工作來抓。以區域經濟發展所形成的行業特點規律、行業稅收負擔率、企業生產經營及其財務管理為依據,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建立科學的行業指標分析體系,由點到線、由點到面對區域內全行業所屬企業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即通過對同行業企業進行典型性調查,收集整理與企業生產經營相關的信息,綜合分析,總結行業規律,建立行業納稅評估指標體系及其預警值,并通過定期采集行業企業的生產經營相關評估信息,形成行業稅源管理信息檔案,逐步建立行業納稅評估數學模型,最終實現利用行業納稅評估數學模型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分析和監管。   4.加強稅收征管與稅務稽查部門的互動   加強稅收征管與稅務稽查部門的互動,就是要做到以下三個方面。首先,加強納稅評估與稽查的聯系,建立案件移送、稽查結果反饋和內部監督與責任追究制度,確保應移送評估案件的全部移送和稽查結果的及時反饋,形成以管促查、以查促管的良性互動關系,提高稅收征管整體效能。   其次,密切稽查與征管部門的協作,充分利用稅收分析成果以及稅收管理員、納稅評估和日常檢查提供的案源信息,集中力量對長期零申報、負申報以及久虧不倒、惡意偷逃等納稅人開展重點稽查。   最后,以稽查建議為紐帶,全面促進征管和稽查的信息互通、執法聯動的運行機制。要通過稽查建議制度,向征管部門反饋征管工作中所忽視的或薄弱之處,要積極提出建議,更好地起到以查促管的作用。要充分重視案例分析工作,及時對案件的成因、特點、作案手法以及發展趨勢進行深入的分析與研究,并及時研究措施,嚴厲打擊,有效遏制各種涉稅犯罪活動。   (二)完善互動管理的配套環境   1.完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1)提升系統的開發層次   我國可考慮提升系統開發層次,將由各省分別制定稅收征管系統,改為由國家稅務總局與軟件開發商合作開發在全國范圍內適用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   (2)提高系統的集成度   針對目前稅務機關內部軟件繁多的現狀,稅務機關可考慮運用更為先進的計算機語言開發功能更為強大的稅收征管綜合軟件,將現實工作中20多種軟件開發成為功能強大的綜合軟件里的子模塊,通過一次信息的錄入可以實現相關子模塊信息的共享。   (3)提高系統的適用性   新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要擴大數據的采集范圍,不能僅僅局限于納稅人的稅收信息,要盡量涵蓋納稅人的經濟信息,如財務報表等。不僅如此,稅收征管信息系統還應具有強大的查詢功能,而這種查詢的權限應對系統的使用者是開發的,使用者只要輸入相關條件就能顯示出不同分類的數據,如地區、行業、稅種等。另外還應加快系統的更新速度,在稅收法律法規發生改變后,稅務機關應及時組織軟件開發公司進行系統的更新,減少系統適用的真空區。   2.實行機構改革   (1)理順機構設置,明確職責范圍   針對目前省級與基層機構設置不對口的現在,筆者建議在省一級稅務局,按照種類型和職能分工相結合的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在地市級和縣級稅務局,按職能分工和納稅人類型相結合模式設置內部機構。市級稅務局應設立專門負責稅源管理的機構,縣級稅務局直接負責對重點稅源戶的監管,縣以下不再設分局,恢復中心稅務所建制。在理順機構設置的同時,明確機構職責范圍,實現四個“統一”,即統一機構名稱,統一機構職能,統一征管流程,統一征管軟件,規范征管工作,為強化稅源管理提供組織保障。   (2)設置互動辦公室   實際工作中,“四位一體”的稅源管理互動機制互動不暢的一個關鍵原因在于沒有一個統一的領導部門來組織、協調互動機制的順暢運行。筆者建議可設置互動辦公室,互動辦公室的級別應高于互動機制中任何一個部門,監控互動機制的運轉。一旦哪個環節互動出現問題,互動辦公室可以直接針對問題要相關部門馬上解決?;愚k公室可設置互動考核辦法,將其納入各部門的業績考評中,直接與稅務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職位升遷相掛鉤。   (三)加強與外部職能部門的互動   1.加強稅務機關與工商部門的互動   (1)建立稅務部門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   一方面,稅務機關要依托征管信息網絡系統和互聯網,實現與工商部門的橫向聯網,實現納稅人經營數據的共享。另一方面要組織稅務機關和工商部門定期開展聯席會議,核對登記戶數,找出登記差異存在的原因。   (2)完善工商與稅務登記工作流程   改變目前先工商登記再稅務登記的流程,從法律、法規上規定工商登記與稅務登記相互銜接、相互制約的工作程序。具體而言,可以先由工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副本,納稅人憑營業執照副本在一定期限內到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證件的,由稅務部門作輔助登記后出具不予辦證證明,之后再憑稅務登記證或者不予辦證證明和營業執照副本到工商部門領取營業執照正本。#p#分頁標題#e#   2.加強稅務機關與金融部門的互動   (1)實現金融部門內部之間的聯網   目前銀行由于考慮到自身利益的需要,每個銀行都有一套自己的系統,并未形成金融系統的行際聯網,銀行之間的信息無法共享和歸集,這就給納稅人多頭開戶制造了機會。如果實現金融系統的行際聯網,定期將同一用戶的銀行信息進行歸集,并及時將銀行數據傳遞給相應的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就能準確及時地監控納稅人的資金流。   (2)提高金融部門互動的責任意識   金融機構應將配合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資金信息作為自己的一項責任,而不應該看成是負累。稅務部門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事實細則的規定,與金融部門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具體操作辦法。金融部門應按操作辦法積極配合稅務機關的工作,而不應故意阻礙稅務機關調查納稅人的經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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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交易下稅收征管問題

摘要:近年來,我國的數字經濟發展位居全球前列,互聯網交易在經濟發展中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某種程度上,互聯網交易與傳統的交易方式不同,是互聯網信息技術發展的一種應用?;ヂ摼W經濟在我國飛速發展的同時也給互聯網經濟的稅收征管帶來了重大挑戰。由于缺乏稅收征管制度、監管困難、獲取交易信息的手段滯后以及民眾的稅收意識差等原因,導致國家稅收收入流失。因此,解決和管理互聯網交易的稅收征管問題是關鍵。本文分析了我國互聯網經濟發展現狀及稅收管理所面臨的難題,提出可行的對策建議,以加強我國互聯網交易的稅收征管。

關鍵詞:互聯網交易;稅收征管;對策

一、互聯網交易的特點

(1)貿易全球化。來自世界各地的資源和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傳播到世界各地,電子商務基于當前的互聯網信息技術,突破了時間和空間的限制,擴大了傳統貿易的范圍,并增加了整體銷售額。(2)交易虛擬化。電子商務交易可以通過互聯網技術解決相關問題,例如咨詢、訂單簽署、付款、訂單完成和售后。(3)交易智能化。在線交易中,電子商務可以通過數字信息傳輸完成交易。買賣雙方無需見面即可完成交易。(4)交易主體隱蔽。電子商務交易可以不用有固定的地址,所有交易都可以在線完成。

二、稅收征管原則

(1)依法征稅。任何企業和個人必須履行其納稅義務。只有這樣,才能有效行使稅收職能,以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規范和維護國家經濟,提高稅收政策的穩定性。(2)效率原則。各國政府通過政治權力來征稅,利用經濟支持企業并促進生產。根據相關數據調整企業生產規模和生產計劃,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促進經濟健康發展。(3)公共稅收原則。它是指稅收政策、稅收法律法規、稅收流程和稅收方法的公開性,以促進公眾監督。

三、稅收征管的難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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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大企業稅源管理模式創新

摘要:大企業稅源結構較為復雜,業務跨度較為廣泛,在企業稅源管理中要重視對大企業稅源的規范管理。系統選擇稅源模式,能提升稅務管理質量。本文在闡述大企業稅源管理模式應用問題的基礎上,就大企業稅源管理模式的創新策略展開分析,期望能建立適應市場環境和當前稅收政策的稅源模式,優化企業稅源管理結構,促進稅務機關較好完成其經濟與社會職能。

關鍵詞:大企業;稅源管理;模式;選擇

一、引言

稅源管理是現代企業營銷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的是稅務管理從稅前監控、稅中征收、稅后稽查及稅款轉交等環節開展的一系列管理工作。從本質上講,稅收來源于經濟,要充分保證稅源、稅收的穩定性,就必須重視市場大企業等經營主體的稽查管理。我國稅務管理的大環境發生了較大變化,出臺了一系列減稅降負政策,稅務機關在稅務管理中,扎實推進“放管服”縱深改革工作,這在一定程度了實現了稅收征管向授權的轉變。全新稅務管理模式下,“以信治稅”成為企業稅務管理的基本理念?;谶@一理念,還應建立高度適宜的稅源管理模式,然而結合當前大企業稅源管理現狀來看,大企業在稅源管理中存在政策引導及保證不全面、簡政放權和優化服務落實不到位、稅收監管不足、大企業稅收風險突出等問題,這嚴重地降低了大企業稅源管理質量,不僅影響了大企業經營效益,而且阻礙了我國稅務管理的現代化發展。因而在“以信治稅”要求下,還應推進稅源管理的系統創新。

二、大企業稅源管理模式應用問題分析

1.政策引導及保證尚不全面

大企業稅源管理中,開展政策引導及保證的根本目的在于確保稅源管理的規范性、穩定性,進而為我國稅務征管工作的開展提供指導。在2014年,我國就已經出臺了《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這標志著我國已經具備信用中國建設的頂層指導文件?;谶@一文件,稅務總局修訂了《納稅信用管理辦法》等諸多法律文件,這為大企業稅源管理工作的開展提供了一定指導。但不可否認的是,大企業稅源管理中的政策引導及保證依據不夠全面。一方面,這些政策引導文件停留在頂層設計層面,相關補充性文件尚未完善,這使得在稅源管理中有指導文件但缺乏細化條例約束。另一方面,隨著市場環境的發展,企業稅源結構逐漸復雜,而且業務的跨度較廣,這增加了稅源管理的難度。在實際管理中,現有的政策條例已經不能滿足新時期的稅源管理需要,有必要進行大企業稅源管理政策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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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技術下優化稅收征管探究

摘要:本文通過文獻研究等方法,對區塊鏈技術下稅收征管問題進行研究,發現當前稅收征管信息化存在涉稅信息不對稱、涉稅信息安全性低、涉稅信息共享不實時和涉稅信息難以完整管理等問題。為了提高稅收征管的效率,減少國家稅款的流失,在區塊鏈這一新興技術下,本文研究其特有優勢,提出了通過分布式存儲建立涉稅共享鏈、通過共識機制確保涉稅信息安全、通過智能合約加快涉稅共享速度和通過鏈條可溯創建涉稅完整體系等稅收征管優化的建議。

關鍵詞:區塊鏈;稅收征管;信息化;涉稅信息

一、文獻綜述

1.國外研究。關于區塊鏈的研究。區塊鏈是由中本聰(SatoshiNakamoto,2008)提出的。Hanson(2016)將區塊鏈應用在財務方面進行研究,認為在交易雙方將信息寫入的過程中,區塊鏈會對交易、復核等行為進行審核,由交易雙方共同確認賬目是否真實完整,從而降低了造假現象的出現。關于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TuomasKosonen(2015)認為稅務信息化最明顯的變化就是降低了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給企業和個人申報納稅帶來了方便。

2.國內研究。關于區塊鏈技術的研究。廣東省深圳市國際稅收研究會課題組張國鈞等(2020)認為區塊鏈是去中心化的分布式賬本技術,每個參與方都可以對數據進行維護、更新和計算,進而可以實現多方的信息共享。關于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李為人副院長(2019)認為大數據時代,信息技術的發展十分重要,如何加快信息技術在稅務領域的應用更是重中之重。關于區塊鏈在稅收領域的應用。中央財經大學蔡昌教授(2019)認為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這與稅收征管中信息共享的理念相適應。在區塊鏈技術出現在人們的視野后,各界學者對區塊鏈的理論研究逐漸深入,應用研究也在不斷增加。但隨著時展速度的加快,新的技術有了更深入的應用,在區塊鏈背景下,如何優化稅收征管,減少稅收流失,更需要結合當前的現狀,進行更加實時的研究。

二、研究背景現狀

1.區塊鏈現狀。工業和信息化部將區塊鏈定義為分布式數據存儲、點對點傳輸、共識機制、加密算法等技術的集成應用。中國區塊鏈的市場規??焖僭黾樱A計到2022年,我國區塊鏈的核心產品和相關衍生業的規模將達到百億元。2020年4月,國家發改委明確的新基建范圍中就包括區塊鏈。區塊鏈的發展將迎來加速應用的新階段,更具體來說,區塊鏈的發展已進入了與產業更深層次融合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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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

一、分析案例揭示的問題

(一)電子商務對現行稅收征管基礎的挑戰

1、對稅務登記制度的影響

網絡空間的自由性,使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無法發揮其作用。稅務登記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并據此對納稅人實施稅務管理的一系列法定制度的總稱。稅務登記是稅收管理工作的首要環節,是征納雙方法律關系成立的依據和證明。我國現行的稅務登記制度是以工商登記為基礎的,納稅人在營業前必須要到工商部門進行登記,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監管和核查,這也是稅收征管的前提所在??墒?,因特網是一個來去自由的空間,企業只要交納了注冊費,就可以在網上從事有形商品的交易,也可以轉讓無形資產、提供各種勞務,從而使得稅務機關很難像以前那樣借助稅務登記制度對納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管。

2、對傳統賬簿憑證管理制度的影響

傳統的稅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憑證、賬冊和各種報表的基礎之上,通過對其有效性、真實性、邏輯性和合法性的審核,達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傳統意義上的稅收征管是通過審查和追蹤企業的賬簿憑證,并以此來核實企業納稅義務的履行情況。然而,電子商務發生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傳統的紙質憑證被無紙化的數字信息所取代,而且電子憑證可以輕易地修改、刪除并且不留痕跡和線索,無原始憑證可言,使得傳統的稅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憑證和信息。這樣使得稅務機關對這些信息的來龍去脈無法追蹤和查詢,也就無法對企業的納稅行為進行監控。

3、對代扣代繳制度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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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探究

摘要:我國經濟在快速發展后逐漸放緩,邁入到中高速穩定發展階段,小微企業作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主要力量,在新常態環境下發展開始面臨很大挑戰。小微企業資金實力不夠雄厚,融資難度大,以及稅收負擔沉重等問題。嚴重制約了小微企業發展。為了增強小微企業發展活力,國家針對這類企業出臺稅收優惠政策,旨在促進小微企業更好發展。本文站在經濟新常態視域下,分析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在實施現狀與問題,并針對這個方面優化提供建議,僅供參考。

關鍵詞:經濟新常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

一、引言

我國小微企業多,在推動經濟發展、改善就業環境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所以國家一直比較重視這類企業的發展。小微企業與中大型企業相比,在發展方面存在短板,具有資金實力不夠強,融資難度大的問題,還有就是稅收負擔過重,導致這類企業發展受到限制。增強小微企業發展活力,促進更好發展,是新常態下促進經濟發展關鍵性任務。隨著稅收優惠政策實施,可減輕小微企業資金壓力和稅收負擔,促進企業更好發展,但是現在這個方面政策執行還存在問題,需要進一步優化。

二、稅收優惠政策實施中現實狀況

(一)認證過于復雜。我國為了促進小微企業發展,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旨在減輕企業稅收負擔。但是小微企業需要經過相關部門認定后,才能享受針對小微企業稅收優惠。這里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資格認定比較復雜,需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小微企業要向相關部分提供各種材料,所在的地區相關部門需要對小微企業提交的各項材料進行評審。認定過于復雜,需要準備的材料很多,涉及到眾多部門和人員,時間通常比較長,但是在獲得資格認定后所能享受的稅收優惠卻有限[1]。這種情況下,小微企業不愿意花費過多的成本在資格認定上,通常會直接放棄申請享受稅收優惠。

(二)信息缺乏完整性。小微企業稅收征管中要記錄和保存信息比較多,如資產總額、經營收入等,這些信息不全,自然就會影響到對企業類型的評定。一些小微企業會因為信息不完整而引發評定偏差,從而錯失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小微企業財力有限,有些為了節省成本,請不起專業的和經驗豐富會計從業人員,估算方面容易出現問題,尤其是資產總額,還有就是企業收入的情況。最終會因為會計人員能力不足,致使提供的認定材料有問題,失去享受稅收優惠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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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費征收保障工作通知

一、充分認識綜合治稅的重要意義

近年來,經濟快速發展,全縣稅務部門不斷加強稅收征管,稅收收入穩步增長,財政保障能力進一步增強。但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發展,各類經濟主體的組織形式、經營方式、經營業務、經濟行為等不斷創新,稅務部門難以全面、及時、準確地獲取大量涉稅信息,稅收征管工作難度加大,面臨稅收流失風險。堵塞稅收漏洞,必須加強部門協調,開展稅收征管環境綜合治理,實現涉稅信息共享,維護公平正義的稅收環境和平等競爭的市場秩序,構建“政府領導、稅務主管、部門配合、社會參與、信息支撐、司法保障”的綜合治稅新格局。各鄉鎮、各部門要高度重視,積極參與綜合治稅工作,支持、協助稅務機關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提高稅款征收率和稅收征管質效。

二、建立涉稅信息共享機制

(一)涉及國稅征收信息:

1、國稅、地稅部門:共享稅務登記、注銷登記、非正常戶認定和納稅申報、稅款征收信息;負責接收和應用各部門提供的涉稅信息,定期通報信息交換情況。

2、工商部門:提供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注銷登記、吊銷營業執照、年檢驗照信息、企業股權結構、增減資本和股權變更(轉讓)等情況。

3、公安部門:提供車輛上牌、年檢情況和各類爆破物資、火工品購買、使用數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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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鏈接狀況

 

現代憲政國家無不首先是租稅國家,其一切權力無不是來自于稅收。征稅權是最基本的、影響最廣的政府權力,是政府存在必不可少的權力。征稅職權是征稅權的具體化。而稅務檢查權是征稅職權的具體形式之一。稅務檢查權是為了保證征稅決定的作出和稅收征管目標的實現,而依法對納稅人等遵守稅法和履行納稅義務情況進行的調查、檢查、審計和監督活動的權力。稅務檢查權行使的主要目的是獲取信息和證據,因而它不僅是一項獨立的權力,而且是行使其他征稅職權的基礎和保障。目前,稅收流失嚴重。按11.46%的稅收流失率推算,2007至2009年三年累計流失稅收達18264億元以上。遏制如此嚴重的稅收流失的一個重要手段就是嚴肅查處涉稅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對涉稅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對涉稅犯罪行為給予刑事處罰。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是刑事訴訟法賦予公安機關查明涉稅犯罪案件事實,并抓獲犯罪嫌疑人的權力。這就涉及到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在查辦案件上的配合,涉及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以下簡稱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問題。從現行法律、法規和準司法解釋來看,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有一套上至憲法下至行政法規或其他規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規進行規范。但必須承認,憲法乃至刑事訴訟法、行政處罰法等基本部門法對此規定都是極其原則與抽象的,具體規定銜接機制的還僅限于行政法規和內部規定,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原則規定多,操作性不強。   一、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中存在的問題   1.《刑法修正案(七)》實施后,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矛盾日益突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行使順序亟需明確?!缎谭ㄐ拚?七)》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不同規定,導致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行使時間的差異,必然導致同一納稅人的同一逃避繳納稅款行為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同一違法事實,因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和公安機關涉稅偵查權的行使順序不同,而面臨不同的處罰結果,對納稅人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公正的,也是有悖立法原則的。[1]   2.對非納稅人違反征管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存在不銜接的矛盾。非法印制發票和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的單位和個人,往往是專門從事違法行為的“專業戶”,但卻不是征管法上所稱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對這些個人和單位的上述違法行為,稅務機關無法行使稅務檢查權予以調查核實;而公安機關對于尚未構成的犯罪的上述違法行為,又無權管轄。   3.對個別涉稅犯罪行為,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存在脫節的矛盾。對于虛開稅款稅額在一萬元以下或者致使國家稅款被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下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因稅務機關無法行使稅務檢查權,征管法也沒有處理的依據,導致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稅額低于立案標準的,既不屬于稅收違法行為,也不屬于稅收合法行為,涉稅刑事偵查權不行使,稅務檢查權無法行使,犯罪行為處于沒有公權力查處范圍的奇異境況。類似的情況還有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案;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案等。值得注意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沒有對上述行為的處罰規定,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因立案標準的提高,處于不受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公安機關涉稅偵查權、治安管理權行使范圍的真空,超然于法律懲罰之上。   4.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對證據規則的要求不同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重復行使。稅務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證據,往往未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向公安機關移送的證據缺乏完整性,大量的證據還需要公安機關收集。而且稅務機關在行政執法中形成的調查、詢問、陳述等證據材料能否直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規定不明確。二、影響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原因   (一)立法缺陷   1.稅收征管法與刑法的銜接不緊密。《稅收征管法》的刑事處罰則采用的是附屬刑法,只是籠統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模式,過于籠統和單一,不利于對犯罪行為的刑事制裁。如何判斷是否構成犯罪,在征管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難于把握是否達到移送的標準。而且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適用的法律依據不同,稅務機關與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定性、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在認識上存在分歧,稅務人員在執法中也缺乏對刑事證據的取證標準和取證要求的認識。   2.規范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有關法律立法位階低,缺乏剛性。目前規范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最高位階的規范是屬于行政法規的國務院《關于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但是實踐中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之間未按照該規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也只能靠協調予以解決,并且該規定無法觸及刑事訴訟領域,沒有解決在稅務檢查過程中形成的證據進入司法程序后的法律地位及證明規則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整規辦、公安部《關于加強行政執法機關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工作聯系的意見》只是各部門聯合會簽的工作文件,對有關部門的約束力較弱。而且,這些規定中對不執行規定的保障機制又不健全,制約了工作的開展。   3.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不銜接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真空。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都屬于公法責任的范疇,但卻是兩種性質互異的法律制裁。當同一違法行為不僅嚴重違反行政法規范,而且“情節嚴重”觸犯刑律時即構成行政犯罪行為。行政犯罪的這種雙重違法性又決定了行政機關應當行使檢查權,查明其違法事實,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對行政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查清其犯罪事實,移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其刑事責任,給予刑罰處罰,但目前,稅務實踐中存在的“只刑不罰”的不合理現象,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未能在立法上實行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有效銜接。   #p#分頁標題#e# (二)行政層面的配合局限   1.稅務檢查階段公安機關的介入,導致公安機關對一般涉稅違法案件行使偵查權,造成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的交叉。由于法律法規對公安機關何時介入涉稅案件缺乏規定,稅務機關在稅務檢查中,遇到納稅人不配合檢查,隱匿財務憑證,拒接配合檢查的情況,往往采取邀請公安機關介入的方式,由公安機關以口頭傳喚、詢問甚至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線索。而公安機關是否介入,則缺乏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具有較大的主觀性,不可否認,公安機關的介入,對獲取案件證據線索具有幫助,但也使得涉稅刑事案件的偵查權行使范圍擴大到一般稅收違法案件,模糊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界限,同時,因為刑事偵查行為的不可訴性,也導致納稅人權利無法取得相應的救濟。   2.行政機關之間的信息溝通不暢,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脫節。稅務機關內部國稅系統和地稅系統之間,以及稅務機關與海關、財政部門之間的互相溝通渠道不暢,導致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脫節。稅務機關內部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管理體制,而地方稅務系統則是實行由地方人民政府和國家稅務總局雙重領導,以地方政府領導為主的管理體制。在現行條塊分割的行政執法體制下,國地稅系統通常是各司其職,缺少橫向的相互溝通的渠道,而一個涉稅犯罪案件的查處往往涉及國地稅等多個執法部門。   3.地方保護主義的產生,導致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出現排斥。地方保護主義是指政權的地方機構及其成員,以違背中央、國家的政策、法規的方式去濫用或消極行使手中權力、以維護或擴大該地方局部利益的傾向。稅收領域的地方主義主要表現在:政府收入機制的不規范,使得在局部利益的驅使下,出現輕稅重費、“藏富于民”、越權減免稅等現象,造成稅收流失。   (三)職權邊界不清晰   1.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審查與稅務檢查權的重合。雖然《刑事訴訟法》沒有明文確認立案前審查的偵查權屬性,但立案前審查實際上屬于偵查權的內容。首先立案前審查的主體是公安機關,符合偵查權的主體要求;第二,立案前審查的手段等同于偵查措施。傳喚、訊問都是刑訴法規定的偵查措施,而盤問類似于詢問;留置是公安機關為獲取進一步的材料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類似于拘留。[2]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對涉稅刑事案件的立案前審查,往往將套用《刑事訴訟法》的立案前審查的規定以及人民警察法關于人民警察的執行職務規定,對涉嫌犯罪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詢問、檢查,并將檢查范圍擴大到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賬務記載的查閱、生產場地、生產流程的核實以及銀行賬戶的查詢。而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帳務記載的查閱、生產場地、生產流程的核實以及銀行賬戶的查詢等權限,是稅務檢查權的主要內容之一。稅務檢查權與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在刑事立案前產生了重合。   2.秘密偵查手段的運用與稅務檢查權重合?!度嗣窬旆ā返?6條規定,公安機關因偵察犯罪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察措施。雖然《刑事訴訟法》對秘密偵查手段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公安機關在適用時,內部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在涉稅刑事案件立案前,公安機關使用秘密偵查手段獲取證據線索的情況時有發生。作為一般的涉稅違法案件,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機關提早介入,而且使用秘密偵查手段違反了行政法的比例原則[3]和公開原則[4],也造成了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刑事案件偵查權的交叉重合,造成了警力的濫用,是不妥的。   三、稅務檢查權和涉稅案件刑事偵查權銜接的完善   (一)完善立法,建立法律和制度保障   增強稅務行政法律和刑事法律銜接性。首先,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相關規定。(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的刑事罰則是依附于刑法典的,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種立法方式過于籠統,不利于稅務檢查權與涉稅刑事偵查權的銜接。建議今后修改法律時,可以借鑒國外的行政刑罰制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直接規定罪名、罪狀、法定刑,不僅有利于行政處罰與刑罰的銜接,還由于規定了直觀、明確的刑事罰則,使行政執法機關便于操作,在某種程度上減少“以罰代刑”。(2)鑒于征稅權是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的專屬權力,建議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涉稅案件查處中涉及稅款的認定,須由稅務機關以公文形式確定;涉稅案件必須先由稅務機關進行立案查處,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3)鑒于征管法賦予稅務機關對發票印制、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繳銷的管理和監督的職責,建議在征管法中明確稅務機關稅務檢查權的客體,不僅僅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還應當包括使用假發票的其他單位和個人,以保障稅務機關發票管理職能的落實到位。其次,要明確稅務機關依法獲取的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建議對稅務機關在行使稅務檢查權時收集證據。[5]再次,在立法上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案件的證據移送作出具體性的規定。對于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的案件,應在移交案件時同時移送的相關證據材料。   (二)提升立法的層次,增強銜接法規的剛性   由于稅務檢查權與涉稅案件偵查權的銜接跨越了行政與司法兩個權力領域,規范的是行政執法活動與刑事訴訟如何銜接的問題,應屬于權力運行、制度架構等國家基本制度的范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第8條、第9條規定,對該事項只能制定法律,惟有如此,才能保證稅務檢查與刑事偵查銜接的法律效力,從而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與刑事訴訟的銜接。   (三)完善和健全工作機制完善和完善工作機制   也就是在現行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員的合理組合,以盡可能少的資源消耗來實現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最優化。完善和健全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銜接的工作機制,必須要實現信息的溝通順暢和程序銜接的通暢。為此,應當建立和健全以下四個方面的機制:#p#分頁標題#e#   1.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逐步實現稅務機關信息管理系統與公安機關之間的信息聯網共享。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之間如國稅、地稅、財政、海關之間也要建立、健全信息聯絡機制,實踐中,許多行政違法案件同時涉及多個行政部門,如果信息渠道暢通、反應敏捷,部門之間協調有力,就可以及時將表面上互不關聯的現象聯系起來,凸顯事件本質或真相,為稅務行政執法特別是后續追究刑事責任爭取主動。   2.建立案件通報制度。稅務機關在涉稅案件立案查處后,應及時將立案決定抄送公安、檢察機關備案,在查處過程中,應及時向職能部門通報查處情況,作出行政處罰后,應將行政處罰決定抄送檢察機關備案。   3.建立和完善聯絡員制度和聯席會議制度。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要設置專人擔任聯絡員,負責日常信息溝通和具體案件的協調,形成相對固定的監督聯絡員網絡。稅務機關與公安、檢察機關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強化個案協調和溝通,解決在執法銜接工作存在的一些綜合性、交叉性問題,共同研究執法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并提出相應對策,消除行政執法機關與刑事司法機關觀念上的隔閡。   4.完善公安、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制度。如果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前介入行政執法活動,不僅可以增強行政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形成對行政執法機關的有力制約,還可以引導行政執法機關在證據收集中的誤區,幫助稅務執法人員把握罪與非罪的標準,更有利于形成執法合力。因此,對于違法行為涉及金額較多、群眾反映強烈、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即使稅務機關未主動邀請公安、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檢察機關也應主動提前介入,調取相關執法材料,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積極配合,發現確有移送必要的,應提出移送立案的建議。   (四)充分發揮監督機關的作用加強稅務檢查權和涉稅偵查權的銜接   首先,要不斷強化人民檢察院對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監督力度。監督是保障稅務機關行政執法與公安機關刑事司法銜接的關鍵。應該明確人民檢察院監督稅務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方式,進一步明確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法律責任。其次,要嚴格界定檢察機關在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的權力。人民檢察院在稅務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中應加強對稅務機關的監督,不是干涉稅務機關的具體活動,而是要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以罰代刑、有罪不究的問題。最后,要增強監督實效,發揮檢察機關整體優勢。對有案不立或立案后擅作撤案或其他處理的,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應依法跟蹤監督糾正;對行政執法機關查處的涉嫌犯罪案件,拒不移交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瀆職犯罪偵查部門應當依法立案,追究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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