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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構建完善的農業經濟法律體系是新農村可持續發展、健康發展、穩定發展的保障。我國在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一直重視政策,忽視法律,這也導致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工作開展沒有相應的法律保障,使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與農民權益保護受到嚴重影響,進而讓我國新農村建設的整體工作發展受到阻礙。所以,為了有效解決我國新農村農業建設中存在的問題,保障農村經濟繁榮發展和農業規?;l展需要,為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有效的農業法律保障。本文首先研究了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建設歷程,然后探討了當前我國農業經濟發展存在的弊端,最后給出了新農村建設中農業經濟發展保障體系構建。
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是一個綜合性的長期戰略目標,其中牽涉到許多法律法規的新建與創設,所以要通過優化創新農村法律體制來推進新農村建設,確保新農村建設過程中有可靠的法律依據[1]。
一、我國農村經濟建設發展歷程研究
從我國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對國民經濟的影響一直非常關鍵,而我國農村經濟中一直堅持重視政策制度、輕視法律的做法。自改革開放以后,我國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可以被分成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20世紀80年代的農村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度,第二個部分是近幾年興起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當“十一五規劃”出臺以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關注度暴漲,而有關于農村經濟建設的相關法律法規則表現出明顯不足。第一,由于重視政策、輕視法律容易導致農村經濟建設運動化。長此以往,我國農村經濟建設只能通過政府的力量來開展,并且依賴于政府力量,但是在政府力量下開展的農村經濟發展模式容易以追求地方政府業績為主,致使真正的經濟規律得不到充分表現。其次,不重視個體利益的優化,使政策的實際功效被弱化;第二,容易形成社會經濟的不正常波動,尤其是在運動熱情到達一定程度后,肯定會隨之而來表現出熱情的迅速下降[2]。其次,當我國政策在一層一層落實過程中,許多信息的傳播會導致最終實施的政策發生一定偏差,即便依賴于政府推動農村經濟建設能夠讓制度的滯后性不那么嚴重,可是在政策的實際落實過程中,再加上政府對所有政策的層層落實與細化,使最終的政策效果和實際目標有一定差距[3]。最后,政府推動的農村經濟建設會導致后期責任追究和權利救治機制的實施受到阻礙,通過政府推動農村經濟建設會導致權利責任模糊,無法通過科學有效的方式進行政府績效考核,致使經濟法律的約束力沒有行政的約束力高。此外,在新農村經濟建設下的農業政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從社會地位來講,農民一直處于弱勢地位,應該是被保護的對象。所以,新農村建設要以如何保障農民個體權益為基礎,建立有效機制[4]。
二、當前我國農業經濟法中存在的弊端
(一)農業生產經營市場秩序混亂。首先,農業生產經營的契約具有分散性和不完全性,造成當前的市場競爭非常激烈,我國許多生產規模較小的農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無法取得規模性的經濟效益,而容易導致破產或經營虧損;其次,農產品的鮮活性、無差異性和替代性都導致市場有限的情況下農戶之間的競爭趨于惡劣發展;第三,在農業生產過程中想要退出會造成成本激增,使得農業生產經營的轉型工作無法順利進行,因此,許多沒有高效利潤的農戶還能繼續低效生產;第四,地方政府對地區農業生產活動的干預非常明顯,這也讓農業產業化經營的運行績效受到影響,致使地區之間的農業產業結構存在嚴重的同質化情況[5]。
(二)缺乏對農業產業化的宏觀調控。農業的規模化生產經營需要給予其全方位的財政保障和金融支持,從而滿足規模化農業對資金的需求。可是,當前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并不完全,造成對農業規?;洜I中的金融財政扭曲而無法實現所需的資金支持,進而無法保障農業的規?;l展,其重點表現在下面四個方面。第一,資金供給存在嚴重不足的情況,農村資金有向工業和大城市流動的趨勢,再加上當前農業貸款的規模增長率連年下降,致使農業龍頭企業發展規模逐漸縮小,沒有較強的競爭力,使得農業規模化經營的發展受到嚴重制約;第二,農業規?;l展得不到財政的大力支持;第三,法律并不保護民間借貸活動;第四,農村信用秩序比較混亂。
(三)農村社會保障體系還不健全。我國社會保障構成成分中,農村社會保障占據重要地位,特別是我國一直以來都是農業大國,而且我國人口總數中農民占比非常大。農村社會保障包含貧困人口救助、社會醫療保險和社會養老保險等多個方面。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設過程中一直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不夠全面。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現代化建設發展也受到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滯后性影響,其具體表現在覆蓋面窄,社會程度低、社會保障層次低、社會保障項目管理混亂、保障功能差等多個方面。
三、新農村建設中農業經濟法保障體系構建
(一)利用經濟法完善農業市場交易秩序。農民在社會地位中一直處于弱勢,因此農民往往成為其他商業活動、壟斷性行為、不公平競爭性行為的犧牲品,獲得有效保障能夠讓農產品交易市場的順利開展。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可以借用美國的做法,將非股份制的合作社和非營利性的合作社從反托拉斯法中脫離出來,限制壟斷性行為并予以立法,為我國農產品的運營加工提供一個公平公開、合理的交易市場,進而保證農產品價格的浮動不會過于明顯。所以,要重視健全農業市場交易的市場規則法律制度,為農業市場交易環境提供一個健康合理的法律保障。比如,首先為保障農戶的經濟主體地位,需要健全《市場競爭法》;其次,為了提升農村消費者的維權實力,也要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從而減少農民維權成本,讓農民消費者的保護力度得到提升;第三,優化《產品質量法》,完善農業生產全過程,符合國際標準的農產品質量支撐體系。
(二)利用經濟法保障農業經濟宏觀調控。在構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工作過程中,新農村建設要依賴于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科研建設,從而保障農村經濟的基礎發展與可持續發展,使農業規?;洜I得到有效依據。農業基礎設施與農業科研發展具有明顯的特色。比如不確定性、前期投資大、建設期限長等,所以為了讓農業規模經營中能夠充分發揮財政投資的功效,應該以健全《財政法》的方式來加大對農業產業化的支持力度,讓農業技術設施建設和農業科研工作開展得到財稅政策的大力支持,從而促進我國新農村農業基礎設施建設與農業科研工作的順利進行。此外,也要基于新農村經濟建設環境下,努力研究發展新的財政支持農業規?;l展形勢,確保財政重新投入后得到高效使用,進而真正完善財政對農業規模化發展的有效作用,使我國農村經濟得到快速發展,促進農民經濟收入增長。由于我國金融供給不足與農業自身的融資能力較差等情況,需要重視金融對農業發展的投資力度,健全金融法規,從而加強農村金融供給農村經濟發展帶來的刺激性作用,使農村規?;l展獲得有效保障。另外,也要充分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以增加農民經濟收入為主要目標,不斷健全《價格法》與《農業法》,使農產品價格在法律法規的保護范圍內,如此才能真正保障農業生產農產品的生產成本,讓農業生產者的生產積極性被極大地調動起來。
(三)建立健全農村產權法律制度。我國為了促進農村資源的高效利用和資源優化配置,陸續出臺了《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與《土地承包經營法》等相關法律以維護農村農業產權??墒牵@些法律法規中的內容并沒有真正明確具體自然資源的使用權。比如,目前已有法律中并未統一確定集體所有權的概念,致使集體財產的歸屬問題一直模糊不清。因此,新農村經濟建設中要以《憲法》為基準優化健全農村產權的相關法律規定。首先,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產權主體,構建符合農村產權法律的農村產權主體,在農村經濟發展中要以家庭承包為單位發展,利用集體自然資源使農村經濟發展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其次,提供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當前農村產權交易過程中存在許多不合理和不規范現象,許多農村自然資源產權與土地使用權都由鄉政府個別領導直接決定,而不通過集體決議,致使產權交易過程中農民的合法權益容易遭到侵犯。
(四)建立健全農村社會保障的經濟法保障。我國是農業大國,農民的后顧之憂應該由農村社會保障體系來解決,進而推動農業規?;洜I的順利開展,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與主動性。在保障農民社會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中,我國正式立法的文件還比較少,隨著當前城鎮化建設進程的不斷發展,許多農民工進城工作和經商,致使大量農民戶口轉入非農戶口。因此,許多被征用土地的農民處于無保險、無工作、無居住所的狀態,這讓社會安全穩定受到極大影響。因此,必須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基本法。此外,還要為農村制定相應的農村醫療保險法律法規,進而促進農村醫療保險事業的規范化發展,讓廣大農民感受到真實利益。
四、結語
綜上所述,我國新農村建設發展工作要保障可持續發展、健康發展和穩定發展,應該在以農業經濟發展為保障的前提下進行,及時解決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民權益被侵害的問題,從而促進農村經濟的繁榮發展和規?;l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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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從均廣 吳波 單位:河北公安警察職業學院河北政法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