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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介于市場治理和政府治理之間,是一種環境污染治理的手段。文章試闡述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概念,探究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當前面臨的困境,并嘗試提出幾條克服困境的對策。
關鍵詞: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治理理念;委托
1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基本概念
傳統的污染治理模式通常只涉及兩個主體——排污主體和政府,講究“誰污染,誰治理”原則,但是這兩個主體的治污水平和治污能力都有一定的局限性,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則另辟蹊徑,更加注重公共和私人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曹莉萍(2017)指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客體主要是高污染、高能耗、高排放領域,主要是指除排污企業和政府監督部門外,由第三方也即專業從事環境污染治理的企業在簽訂合同的基礎上擔任本該有排污企業承擔的污染治理工作,通過提供此服務從中獲取合理收益的市場化的治理模式。第三方治理的興起是基于專家學者對市場失靈和政府失敗反思的基礎之上。這是第三方治理的共同特征。通過上述研究可發現,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排污企業和治污企業簽訂合同或協議,約定排污企業支付給治污企業一筆費用,以委托治污企業對因其對環境造成的污染進行治理,這是環境污染治理的一種新模式。環境和環境保護在社會中作為公共品,很容易造成“公地悲劇”。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強調公共部門和私人部門之間權利責任共同分享與負擔,以使各主體之間權責利更加明晰,排污企業、環境服務企業已經政府通過有形和無形的契約形成委托關系,盡可能促使外部不經濟向內部轉化,以促使社會實現福利最大化的目標。
2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現實困境
2.1政府官員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動力不足
主觀上政府官員的把一切力量集中于謀求地方經濟的高速發展并盡可能地提高地方經濟效益,而在污染治理方面發力不僅會使政府部門的監管成本增加,同時也會放緩地方經濟的發展速度,同時環保指標在政府官員的績效考核中所占權重較低,影響政府官員的考核。如果地方政府為保護當地環境對污染排放企業和第三方污染治理企業進行監管,首先地方政府要付出相應的監管成本,在一定程度下極有可能不利于該地區當年GDP績效考核。政府官員多方衡量之后可能會選擇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將加強治污力度的責任推到其下一任官員,更加注重自己在任期間創造的GDP。冉冉(2013)通過田野調查(深度訪談)以及文獻分析的方式,得出結論:干部考核指標體系是一種較為有效的制度性政治激勵模式,其深受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青睞,但是環保指標是一項志愿性指標,該項指標并未包括在政府官員績效考核的硬性指標中,約束力較弱。此外,政府還面臨著巨大的環保監管風險,因為排污企業存在著尋租動機。環境服務第三方機構由于具有較強的專業技術能力,如若與其他相關單位合謀串通,其逃避環境監管的行為將更具隱蔽性與專業性,對社會造成的危害更大。政府官員推行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動力不足導致當下對排污企業和治污企業的監管力度不夠。
2.2排污企業缺乏引入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外在壓力
很多地區的一些化工類企業污染治理理念都較為落后,“誰污染,誰治理”的環境污染治理理念根深蒂固,加上專業治污設備和人才缺乏,很多排污企業難以肩負其污染治理的重任。我國現行第三方治理的收費機制尚不健全,收費機制不能合理反映治污的成本效益原則,排污企業由于超標排污而面臨的監管部門懲罰的花費,與在市場上聘請專業的治污企業以協助其對環境污染進行治理所付出的成本相比,更加低廉,這必然會給排污企業一個負反饋,增大其違法排污的幾率。因此排污企業因其違規排污行為受到監管部門的懲罰并不足以促使其改進污染治理方式。
2.3治污企業不能有效承擔環境污染治理責任
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由于市場準入門檻低,市場中各企業的技術服務水平參差不齊,行業內缺乏專業的評估機構對治污治污能力進行評估,并且該行業內的信息披露完整性有待提高,如此種種導致各企業之間惡性競爭、非法牟利等不利于行業發展的問題。此外由于治污企業在項目前期要投入大量的人、財、物,并且投資回報周期較為漫長,還要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這些因素會挫傷一些治污能力較強企業的積極性。
2.4國內環境治理理念較為落后
國內環境治理理念較為落后,社會公眾缺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識。洪大用(2011)指出,在環境污染治理方面存在著嚴重的搭便車現象,公眾與社會組織在關系到切身環境權益方面的事情中參與度往往較高,但是如果是與自身沒有直接關系的環境污染問題,則參與的積極性大大降低。
3我國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建議
3.1轉變政府官員治理理念,增強政府監管職責
政府官員首先要摒棄傳統的“誰污染,誰治理”的治理理念,充分意識到在降低治污成本、提升治污效率以及推進集中監管體系的建立具有重大意義。第二,在完成前述工作后,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要明確各方的權利與責任,明確各部門間的協同監督關系,從而提高政府監管效率??梢酝ㄟ^促進各部門協調配合,共同制定相關政策,從而引導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行業朝著更加積極的方向發展。第三,完善相關污染治理機制。建立健全對政府官員的考核體系,把環保、創新等綠色發展指標一并納入到政府績效的考評當中,作為政府官員晉升的重要參考指標,提高綠色發展指標在政府績效考評體系中的重要性,另外建立環境問責機制,對環境污染問題不作為的官員追究法律責任。
3.2營造健康的第三方治理環境
首先是政府在社會中起到領頭羊的作用,率先從市場購買或者采用外包的方式由第三方治污企業擔任環境污染治理工作,帶領排污企業引入第三方治理組織。第二增強企業的環保意識,可開展一系列諸如“環境保護對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意義”為主題的教育活動,以使企業員工從思想上接受第三方治理模式并提高環保意識。第三通過法律的形式來規范排污企業與治污企業的招投標行為,對于招投標過程中的違法行為嚴格追究其法律責任。
3.3積極應對治污企業面臨的難題
首先政府可以通過激勵的手段,提高治污企業對環境污染治理手段進行創新的積極性,使其在市場競爭中具有不可復制性,競爭力更強。其次,為使排污企業的招標行為更加規范,政府可制定相應的政策辦法,提高第三方治理行業的準入和退出門檻,并著力建設治污企業誠信評級體系與排污企業、治污企業的“黑名單”制度。另外還可從完善第三方治理市場的定價機制,對第三方治污企業給與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建立健全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從而保證第三方治污企業的基本權益。
3.4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服務與監督
建立有效的權利制約機制,加強各主體之間的交流,積極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向制度化、程序化、透明化方向發展;實現實力模式多樣化,允許排污企業自我治理和第三方治理共存,鼓勵第三方治理的新模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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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鴻雁 單位:江西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