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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盡管我國在反腐領域取得了重大成效,但是,要根治腐敗仍然任重道遠。政府審計所發現和政府審計公告所揭示的腐敗問題,往往成了媒體和公眾所關注的焦點。在反腐敗過程中,政府審計發揮了其應有的控制作用嗎?而媒體對腐敗是否也有一定的監督、抑制作用?政府審計與媒體對于腐敗是否能夠共同有效地發揮其監督作用?試圖從理論上加以分析這些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和建議。
黨的十八大以來,打擊腐敗力度大大加強,腐敗治理成效卓著。政府審計所發現和政府審計公告所揭示出的問題也往往成為公眾和媒體關注的焦點。社會公眾對于政府審計打擊腐敗方面的角色抱有較高的期待。而各類媒體所曝光的腐敗問題更是不勝枚舉,有的引發了轟動效應。因此,政府審計監督對于腐敗能夠發揮哪些控制作用?以及媒體監督在反腐過程中扮演了什么角色?它們之間對于腐敗有著共同控制作用嗎?這是本文需要著重分析的問題。
1審計在腐敗控制中的作用
1.1事前的預警和預防作用
有效的審計監督往往能將腐敗扼殺在搖籃中,起到事前預警和預防作用,從根本上防治腐敗,而預警和預防功能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其一,審計制度憑借其本身威懾人心的作用,會對行使權力者危害經濟社會健康運行的行為進行震懾,對傾向性問題進行預警,使權力使用者能夠依法辦事,依法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從而降低腐敗發生的概率;其二,政府審計可以有效識別風險較大的事項,并進一步分析腐敗的原因,有針對性的提出諸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可以很好的起到事前預防的作用。
1.2事中的發現和揭露
最初,審計產生的目的就是為了發現和揭露問題進而起到監督防范的作用,所以揭露功能本就是審計與生俱來的基本功能之一。我國政府審計經過數十年的發展,充分發揮了審計的揭露功能。一方面,審計機關通過對相關信息的合法、真實和完整性的審查,揭示了不合法合規問題,追回貪腐資金,為我國挽回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在全面推動行政領導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針對揭露出來的問題,逐步建立起完善的責任追究制和問責制度,促進行政部門依法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
1.3事后的處理處罰、提出審計建議
《審計法》賦予了審計機關對不合法合規行為做出處理處罰的權力,處理處罰的直接結果就是對違法違規行為起到抵御作用,從而加強政府審計的威懾力,為預防功能的發揮奠定基礎。而政府審計提出的審計建議,可以為相關部門作為懲處腐敗行為的參考依據,從而亦能達到抵御腐敗事件的發生。如上所述,政府審計所發現和政府審計公告所揭示的問題,往往成為媒體和公眾所關注的焦點。由此,我們試圖追問,媒體對于腐敗是否發揮了一定的監督控制作用呢?
2媒體監督在腐敗控制中的作用
媒體監督是公眾參與國家治理的重要渠道,能夠促使相關責任人履行有全面有效地履行受托責任,使用好人民賦予的權力。權威的媒體對政府的信息的“翻譯”,使得社會公眾更容易理解政府的意圖,公眾對政府信息的認知度提高,也會反過來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這在提高公眾參與度的同時,也提高了政府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對稱的狀態。此外,社會公眾通過博客、論壇等媒介充分展示出自己對政府政策和治理措施的看法,而政府等相關部門對輿論的及時有效回應,將提升相關部門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對于反腐敗這一熱點問題來看,這將促使推動反腐倡廉舉措的施行和相關制度的建立,從而起到對腐敗問題激濁揚清、有效震懾的監督和控制作用。綜上所述,媒體通過其對受眾的傳播,將影響到執政者對問題的重視和回應,從而促使對于腐敗問題的干預和解決,因此,媒體對于腐敗應有監督和控制作用。
3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對于腐敗的共同控制作用
媒體與政府審計對于腐敗具有共同的控制作用。此共同作用具體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媒體報道引導了政府審計投入的方向。媒體通過聚焦事件來發掘腐敗線索,使審計人員更容易得到有用的信息,有利于節約有限的審計資源,從而促使政府審計在打擊腐敗行為時可以更好的發揮其揭示功能。第二,社會問責的主體是普通公眾,但公眾的問責渠道不明確,導致問責意愿不高,或者由于無法理解政府政策從而缺乏問責的能力。而媒體作為社會事件中的發聲者,具有問責的意愿和能力,從而發揮抵御作用。第三,媒體對政府審計公布出來的“權力尋租”和“一把手”腐敗等現象的持續跟蹤報道,會有越來越多的審計線索被挖掘出來,大大增強了政府審計在打擊腐敗行為中的預防功能。
4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在腐敗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都是腐敗控制的強有力手段,均可以單獨起到抑制腐敗的作用,也可以內外部監督結合起來,在腐敗控制中起到“1+1>2”的作用。但在腐敗控制中,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也具有某些局限性。具體如下幾點。
4.1審計監督在腐敗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目前政府審計已經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其在腐敗控制中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第一,政府審計從業人員的各個方面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在大數據技術盛行的背景下,審計人員需要學習更多更全面的知識,全面性的審計人才存在較大的缺口。第二,審計機關的地位略顯尷尬,政府審計的重要性與日俱增,但地位與其重要性并不匹配。
4.2媒體監督在腐敗控制中存在的問題
在腐敗控制過程中,媒體是把“雙刃劍”,除了上述的積極作用外,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局限性。一方面,新聞媒體是盈利性組織,會把經濟效益放在首位,媒體在腐敗控制中會受到自身逐利性的影響;另一方面,媒體工作者對政府信息的報道是基于其個人主觀理解,難免會導致“誤讀”。此外,在一些事件中,由于媒體引發的社會輿論壓力可能影響到相關部門在審計過程中的客觀態度。
4.3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在腐敗控制共同發揮作用中存在的問題
對于被審計事項,政府審計具有程序化、專業化、標準化的特點,媒體則是從社會主流價值觀來評述該事項。二者的視角不同,導致了其在腐敗控制中并非總是互補的,也存在一定的問題。例如:由于審計工作的特殊性,審計人員可能在某些方面具有保密義務,而媒體的跟蹤報道一方面會使審計人員和審計的事項出現在“聚光燈”下,聚焦社會公眾的眼球,審計人員要背負更多的心理負擔;另一方面,媒體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評論時往往帶有一定的猜測性和傾向性,這種主觀臆斷會造成輿論方向偏離客觀事實,會給人一種先入為主的錯覺,導致審計人員根據標準程序形成的審計結論可能無法使人信服。進而削弱了政府審計在腐敗控制中的作用。
5對審計監督和媒體監督加強腐敗控制的建議
5.1對政府審計加強腐敗控制的建議
對于政府審計在控制腐敗行為中存在的諸多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來加強政府審計在反腐敗過程中的作用:第一,大力培養全面性的審計人才。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審計模式的轉變,全面性的審計人才存在較大缺口,國家需要在培養全面性的審計人才上加大投入力度。例如,國家大力培養審計專業研究生等。第二,提高相關部門對審計的重視,對審計公布的結果要加以運用。同時,提高審計部門的地位。
5.2對媒體監督加強腐敗控制的建議
在打擊腐敗中,除了需要政府審計的監督,也需要媒體等的監督。針對媒體監督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從兩個方面來加強媒體在腐敗控制中的作用:一方面,媒體從業人員應實事求是地報道相關事件,不應為一己私利而故意歪曲事實、曲解政策。另一方面,針對媒體企業本身逐利性的特點,政府也要加強監管,確保媒體在逐利的過程中的合法性。政府對于嚴重失實且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報道,應予以嚴懲。
5.3對媒體監督和審計監督共同加強腐敗控制的建議
媒體監督和審計監督共同的反腐作用在特定情形下會比各自單一的反腐作用更加強大,這需要充分發揮二者之間的互補作用。首先,政府審計要關注媒體及其受眾所關注的重大問題,對于媒體所披露的線索,要善于利用;另外,政府審計結果也應通過權威媒體及時加以公布,充分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媒體的新聞報道權。其次,媒體報道要尊重事實,保證報道信息的質量,力求避免主觀臆測和虛假報道,并引導創造良好的社會氛圍,讓受眾能夠客觀地看待和反饋相關看法。
作者:曾艷 嚴志遠 單位:云南財經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