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金融行業監管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金融強監管背景下融資租賃行業發展
摘要:本文針對金融強監管背景下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現狀,將從融資租賃行業的相關概述入手,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現狀與發展策略進行深入分析,以此推動我國金融經濟的發展。此次研究選用的是文獻分析法,通過查找相關的文獻,為文章的分析提供理論基礎。通過文章的分析得知,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勢頭較好,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在一定程度上對促進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提供參考性意義。
關鍵詞:金融強監管;融資;租賃行業
融資租賃行業自70年代中期在發展中國家萌芽后,發展一直較為良好,成了亞于銀行的一種新型融資工具,不僅是在我國,就連在國際經濟中,融資租賃行業都占據了相當重要的地位。但是,隨著經濟危機的爆發,經濟市場對于金融的監管力度大大增加了,這對融資租賃行業來說既是機遇又是挑戰,只有對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現狀進行深入分析,才能保證融資租賃行業的長遠發展。
一、融資租賃行業的相關概述
1981年,東方租賃公司于北京成立,融資租賃行業在我國開始興起與發展;1987年,融資租賃行業初見雛形,引入外資金額高達24億美元;1990年,產業結構的改革使得融資租賃行業遇到瓶頸,自那之后,融資租賃行業憑借著業務的擴大又一次得到了發展。融資租賃即為投資人或是出租人將自己所擁有資產的全部風險與所得收益轉移給租賃人或是融資人的一種融資租賃方法,當到達約定的租期后,名義所有權可以轉移到承租人的名下,也可以不轉給承租人,從某種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可以說是一種綜合的融資產品,也可以說是一種新型的交換方式。在具體的融資租賃工作中,合同需要簽訂兩份,一是融資租賃合同,二是租賃物件購貨合同,三方當事人需要全部在場,即簽訂合同時,出租人、承租人與供應商一個不能少。另外,融資租賃還需要以具體的法律法規與國家政策為基準,包括國家優惠政策、監督機制、會計準則等,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融資合同的內容得到實現。
二、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現狀
近年來,融資租賃行業憑借著較強的靈活性與適應性,受到了人民群眾的熱烈歡迎。截至2017年底,我國從事融資租賃行業的企業共有9090家,較2016年底增加了2000家,其中,從事外資租賃的企業數最多,總計8745家,較去年相比總共增加了1862家,增長率高達27.1%,由此可見,我國以融資租賃行業為主的經濟體系已經開始建立,且發展特點如下:(1)行業發展迅速。從融資租賃行業進入我國起至今,雖然我國的融資租賃行業發展也遇到過不少的瓶頸與挑戰,但整體發展較為迅速,尤其是在最近三年。據相關調查顯示,2017年年底,我國融資租賃合同余額共計60600億元,與去年年底相比增長率為13.7%,其中,內部租賃合同余額增長最多,由2016年年底的16200億元,增長為18800億元,增長率為16%,而促進我國融資租賃行業快速發展的原因除了國家與政府的政策支持外,我國融資租賃企業多年發展形成的強抗風險能力也是重要原因之一。(2)租賃公司勢頭強勁。起初,融資租賃公司多由社會人員合資成立,后來隨著該行業的逐漸壯大,許多銀行也得到了國家的允許,開始興辦融資租賃公司。目前,除了專門的融資租賃企業外,我國各大銀行也相繼加入到租賃公司中,成了各大融資企業的牽頭人,并憑借著較強的融資優勢成了融資租賃企業發展的重要力量,發展勢頭較專門的融資租賃企業更加迅猛。(3)金融債券興起。國內的第一期金融債券是由華融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自那以后,各大銀行及租賃公司都開始加入到了金融債券的發行中,債權的發行金融也由最初的10億元逐漸上漲為40億元,金融債券作為一種新的融資途徑開始興起,不僅方便了融資租賃企業長期資金的獲得,而且資金的充足率與籌措長期資金的能力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高。(4)租賃覆蓋面不大。雖然我國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迅速,但是租賃的覆蓋面卻不大,發展規模在國際上只排到了35位,這與我國的GDP增長速度極不匹配。根據相關報道顯示,融資租賃行業發展態勢良好的國家,租賃的覆蓋面全部達到了兩位數,像美國這樣的發達國家,租賃的覆蓋面更是達到了35%,且只增不減,而我國的租賃覆蓋率卻只有2%,遠遠落后于其他國家,這說明我國的租賃覆蓋面較為狹窄,需要得到進一步的擴大。
金融科技法律監管思考
摘要:金融科技作為金融行業的主流趨勢,逐漸改變著金融行業的生態格局,但是我國金融科技在實際的發展過程中,由于其具有跨市場以及跨行業的特征,很容易出現一系列的法律問題,影響金融行業的良性發展。因此,本文針對我國金融科技法律監管進行詳細的分析和思考。
關鍵詞:新時代;金融科技;法律監管
金融科技是基于大數據、云計算以及人工智能等技術創新,并且涉及支付清算、財富管理、保險以及交易結算等等金融領域,具有跨行業和跨領域的特征,所以在發展的過程中如果監管不力,很容易會出現侵犯隱私和非法集資等等法律風險。因此我國金融科技在發展的過程中應該進一步加強法律監管,從而更好地引導金融科技的良性發展。
一、金融科技法律監管的基本現狀概述
金融科技自從2017年開始已經成為金融領域的熱門話題,而早在1993年我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中便已經成立了科學金融促進會,不過直到2016年的三月金融穩定理事會的專題報告對金融科技進行了初步的定義。通常情況下,金融科技指的是技術帶來的金融創新,能夠充分創造新的業務模式、應用、流程以及產品等等,從而進一步對金融市場、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服務造成一定的影響。需要注意的是,金融科技并不是單一環節的片面應用,它能夠有效實現數據流在用戶、運營、銷售、物流以及成本等等各種方面結構化的應用,也就是金融機構能夠充分應用大數據、云計算以及人工智能等等科學技術對傳統金融行業進行創新與改革。
二、金額科技對法律監管面臨的挑戰分析
金融科技在發展的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信息泄露、侵犯隱私、非法集資等法律風險,再加上金融科技具有一定的跨市場以及跨行業的特征,在發展的過程中日益多元化,所以對金融科技的管理還是用傳統的沙盒監管以及柵欄監管等模式,已經無法有效防范相關風險問題,而且由于金融科技發展較為迅速,傳統的法律監管已經無法有效滿足對金融科技的約束。由于金融科技逐漸呈現去中心化以及分布蜂窩等形式,所以在管理的過程中如果繼續使用自上而下的監管途徑已經無法有效滿足監管力度。除此之外,雖然我國公布了一系列的監管政策,并且各地也制定了相應的科技金融政策法規,但是具體的實施還需要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開展,很難在全國范圍內通用。并且現有的法律一般情況下在出現問題之后才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無法有效實現對現階段金融科技的監管,所以缺乏一定的預見性和系統性。
金融消費權益司法保護探討
金融消費者并非一個普及的概念,但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金融業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各種新型金融商品和服務層出不窮,市場競爭下,作為金融消費者的個人與作為金融服務或者商品提供者的金融機構之間的矛盾日益體現,其根源何在?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改熱議的背景下,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又當如何保護?本文的論述圍繞此展開。 一、金融消費者的含義 (一)金融消費的產生 如引言所述,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及我國金融業的日趨成熟,金融消費現象日益普及并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金融消費現象開始得到越來越多學者的重視。對于金融消費的含義,有學者認為,金融消費可從廣義和狹義兩個方面進行理解,狹義的金融消費是指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廣義的金融消費是指除享有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外,還包括購買金融機構所提供的商品。概括地說,金融消費是人們為了滿足自身消費的需求,享受金融機構提供的服務,購買金融機構提供的商品的行為。[1] 結合該定義,筆者認為,金融消費的含義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理解:首先,金融消費主體具有固定性。由定義可以看出,金融消費存在于金融機構和個人之間:一方面,由于金融業與國家經濟穩定與發展密切相關,因此,國家在推行金融自由的原則之下對金融業實施了一定的管制,其中一方面便在于對金融機構市場準入制度的設置,從這一方面而言,金融機構作為金融消費的主體一方具有固定性;另一方面,與金融機構從事金融交易行為的是個人。這里的個人有兩方面的含義,一是這里的個人指的是自然人,系民事主體之一種,可以從事民事法律行為,受一般民事法律的調整;另一方面,這里的個人具有消費者的身份特性,可以進行一定的消費行為,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因此,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消費的特殊性決定了個人作為金融消費者必定與一般的消費者存在許多的不同。 其次,金融消費行為具有技術性。個人與金融機構之間的金融交易的實質是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如個人與銀行之間的交易,是由銀行提供的存貸款、信用卡等信用服務;個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以支付保費的對價獲得人身和財產保障的服務;而個人購買基金,既包括購買基金這個金融商品,又包括以支付手續費、管理費和托管費等方式接受基金公司所提供的服務;同樣,個人買賣證券商品,也包括接受證券公司提供的經紀服務。從以上金融交易的類型來看,金融消費行為區別于一般消費行為之處在于其具有相當強的技術性,相較于金融機構而言,普通消費者對金融商品或者金融服務較為陌生,而且,隨著經濟的發展,金融消費的形式已從單一的銀行存取款向支付、理財、融資、投資等一體化交易延伸①。此種情形下,金融消費行為的技術性日益突出,這使得金融消費與其他消費區別日益明顯。 再次,金融消費目的具有個體性。與一般消費行為的目的一樣,個人投資者購買金融商品或接受金融服務的目的是為了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個人銀行儲蓄存款一般是為了將來的生活所需,而個人的信用卡消費以及房屋、車輛貸款,就是為了現實的生活需要。人們購買保險、保障人身或家庭財產的安全,歸入生活需要應無異議。而個人將自己的閑錢用于購買基金或投資股票,為的是家庭財富的積累,多是希望能獲得收益,用收益改善生活,數量不大,則仍與儲蓄相似。由此可見,盡管個人可以作為投資者進行金融投資,但從根本上而言,個人進行投資是為了個人或者家庭的生活需要,此種情形下的個人投資者本質上是金融消費者,其通過消費一定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務以達到投資目的,從而滿足個人與家庭生活的需要。 (二)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引入 由上可知,金融機構以及金融消費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個人作為金融消費者必定與一般的消費者存在許多的不同。有鑒于此,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概念的引入十分必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以下從一般消費者的概念入手對金融消費者概念進行簡要的剖析。我國現行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明確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針對該條,有學者認為,消費者是為滿足個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2](P119)構成消費者的三個基本特征是:(1)主體是自然人;(2)行為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3)目的是為了生活需要。[3] 由此可見,從立法文義上來看,消費者的含義的確定可以從消費行為的主體、客體、目的三個方面進行衡量,而且,除主體外,消費行為的客體與目的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需要根據現實生活中的具體個案進行判斷,此種情形下,正如以上分析所言,一方面,盡管金融消費具有投資的特性,但是從消費的個體性而言,其根本上還是以生活需要為目的;另一方面,盡管金融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一定的技術性,但其本質上仍舊屬于一種商品或者服務形態。因此,筆者認為,金融消費者符合一般消費者定義的特征,對此種消費形態的認可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正如有的學者所言,金融消費者是消費者概念在金融領域的延伸和特別化,是指與金融機構建立金融服務合同關系,接受金融服務的自然人。例如,為進行日常支付而在銀行開立賬戶的存款人、為購買耐用消費品或房產而接受貸款的個人貸款者、為避免人身或家庭財產遭受未來不可知的風險而購買保險的投保人等。另外,為了滿足科學、快捷的家庭理財需求,由于信賴金融機構的專業優勢,越來越多人選擇有償接受金融機構的理財服務。因此,個人金融服務的出現擴大了金融消費者的外延。[4] 從以上分析可知,金融消費行為符合一般消費行為的特征,但將其納入一般消費行為進行規制是否可行的,值得進一步思考。理由在于,金融消費畢竟與一般消費存在較大的差異,如有的學者所言,金融消費自身存在以下區別與普通消費的特性:一是盈利性的需求,追求收益的最大化;二是安全性的需求,對風險比較敏感;三是多元化、個性化的需求,收入層次不同、消費動機多樣等。[5]#p#分頁標題#e# 筆者認為,正是因為金融消費自身的特性決定了不僅有必要從理論上單獨引入金融消費者的概念,而且有必要從立法上定義金融消費者的概念,并針對金融消費的相關問題進行完善。對此,有的學者認為金融消費者是指為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自然人,但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之后又使其重新進入流通領域而轉賣出去的除外。[6] 該定義一方面肯定了金融消費者與普通消費者的一致之處,另一方面也突出了金融消費者區別于投資者的特性,較為全面,值得認可,可予借鑒。二、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現狀金融消費的普遍性與特殊性決定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必要性與特殊性,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發展,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于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改革開放深化,促進金融市場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于種種原因,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護問題并未得到充分重視,存在一定的問題。 (一)制度現狀 首先,市場主體制度的不平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產生其根本上是為了保護在社會化大生產中處于弱勢群體的消費者,具體到金融消費者而言,金融機構具有雄厚的經濟實力和復雜細密的專業能力,其所提供的金融商品和服務具有較強的技術性,普通的消費者在精力和知識方面有種種限制,難以全面準確地了解其所消費的金融商品或者服務,此種情形會使原本處于劣勢地位的消費者合法權益更容易受到侵害。而且,金融機構多利用格式條款、免責條款回避責任、轉嫁風險,要么接受要么離開,消費者對此類合同沒有談判的余地。此外,復雜的金融商品并沒有得到金融機構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創新的不斷推進極大豐富了金融商品和服務,層出不窮的結構性商品充斥于各種傳媒廣告,金融衍生品也開始在普通家庭中流行,跨境金融商品也已出現。但是,這些復雜的金融商品并沒有得到金融機構充分的信息披露,金融從業人員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時往往片面鼓吹其收益率,商品結構、收益、風險以及具體投資方向等與消費者關系密切的要素或是沒有披露或只是模糊地進行了披露,使消費者盲目購買金融商品。[7] 因此,有必要對作為金融消費強勢方的金融機構進行規制,金融監管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中的重要性得以凸顯。其次,金融監管制度的不完善。由上分析可知,金融監管對于維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意義,但是,由于金融監管部門對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問題認識不足,金融監管并沒有起到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效果。目前金融監管部門仍側重于對金融機構的合規性、風險性進行監管,而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在認識上還存在很大的不足,保護消費者的措施相對比較薄弱。例如,現有的監管體制沒有對金融消費者的投訴問題給予關注;監管機構內部沒有設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相應機構;沒有對消費者的各類信息進行調查、收集的制度規定,缺乏對消費者的真正關心和深入了解等。而且,我國并無統一的金融消費者保護機構,由于我國目前實行分業監管,金融消費者保護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等分別負責,不同機構針對同類金融商品的保護力度不同也成為困擾我國金融消費者保護工作的問題。然而,在現代金融市場中,金融業的綜合經營已經成為一種不可抵擋的趨勢。金融業務交叉與創新導致了各個監管部門對部分同樣性質的金融商品和服務所制定的規章制度卻有明顯的沖突。以個人資產業務為例,銀行理財商品、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所具有的性質相同,卻由《商業銀行個人理財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試行)》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分別規范,發行和監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8] 由此可見,我國目前的金融監管制度存在以下問題:一是缺乏對金融消費者的專門保護;二是現有的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規則缺乏協調性,有些規則存在沖突之處;三是現有的金融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規則立法位階太低,不利于法律的統一適用。 (二)立法現狀 首先,從立法觀念而言,立法者并沒有針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作特殊的保護。制度上的不健全體現在立法上則表現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滯后,現有金融法規主要規范金融機構穩定的運行秩序,對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鮮有直接涉及,或只做原則規定,操作性不強。因此,有必要整合現有的立法、司法、執法資源,加大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不局限于對存款人、被保險人、投資人的一般保護,而要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理念保護金融消費者,要將保護消費者的特有制度用于保護金融消費者,為金融消費者提供跨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市場的全面保護。還要對金融機構加強義務與責任,促進金融商品和服務的規范化、人性化,不斷改善金融消費環境。而且,更為重要的是,立法者應該從觀念上建立對金融消費者的保護理念,不能僅僅用一般消費者的保護理念去解決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 其次,從立法技術而言,我國現行立法缺乏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具體構建。對此,有學者從兩個層面對我國金融消費者立法保護方面進行了論述:一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基本法律;二是中國人民銀行、保監會、銀監會、證監會等監管機構制定的規章制度。[9] 第一個層次的法律并沒有體現出對金融消費者這一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例如,《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職責規范也不夠明確。該法第1條針對消費者保護有原則性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但是《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在“第三章——監督管理職責”中,沒有一個條文涉及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問題,其他的監管法規中也沒有對銀行業監管機構在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職責提出具體的要求。[10] 第二個層次的規章制度相互間常有明顯沖突,導致各金融機構在執行時無所適從,嚴重影響了執法的效果。當然,銀監會的監管規章試圖在消費者保護的一些熱點問題方面做出努力,如銀行服務價格問題。2003年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聯合出臺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暫行辦法》。該辦法對銀行服務價格的確定程序、收費標準等問題作了較詳細的規定。這反映了我國監管當局已承擔起金融消費者保護方面的職責,并試圖用強制性機制解決服務收費問題。但這種機制存在明顯的局限,因為具體規則無法對千差萬別的服務及其收費做出統一規范。另外,過于普遍地推行強制性規則,勢必導致市場規則受到挑戰。[11]#p#分頁標題#e# 綜上所述,立法上對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滯后一方面表現為相關立法規范的缺位,另一方面則表現為現有立法間的不協調,金融消費者權益的立法保護問題應該在這兩個層面加以完善。 三、中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的完善 由上可知,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無論在立法上還是制度上都存在較大的問題,問題的核心一方面在于金融機構具有天然的強勢主體地位,另一方面在于立法者欠缺對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應有的重視。筆者認為,可行的解決之道在于以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立法觀念對金融機構的強勢主體地位進行限制,體現在金融業方面則表現為對金融機構監管,因此,以下將著重從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的角度對我國的金融監管制度的完善進行分析。 (一)更新理念 理念的更新一方面指立法理念的更新;另一方面指監管理念的更新。首先,立法理念的更新強調立法者應該樹立對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理念,將其與一般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相區別,理解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其次,監管理念的更新指的是金融機構的監管者應該改變傳統的監管理念,適當側重于從消費者權益保護層面對金融機構濫用強勢地位的行為進行限制與監管,這一點尤為重要。如學者所言,處于轉型經濟的中國金融業,面對來自市場化和國際化的雙重壓力,產業發展的要求不僅強烈而且迫切。面對日益凸顯的消費者保護問題,金融監管機構應更新監管理念,正確看待產業發展與消費者保護的關系。一是正確看待根本利益與具體利益的關系。監管機構既要通過培育公平的競爭秩序、促進金融業健康發展來維護消費者的根本利益,也要通過直接的規制和救濟手段來保障消費者的具體利益。二是正確看待長期利益與短期利益的關系。監管機構應著眼于消費者福祉的終極目標,推動金融業以消費者需求為導向、提供符合消費者需要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挖掘和激發深層次的消費需求,為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提供動力。[12] (二)完善規則 理念更新的同時更應該側重于對規則的完善,規則的完善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二是金融業行業自律規則的完善。 首先,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相較于其他法律規則的完善而言,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更應該側重于對技術問題的重視與解決,在我國消費者對金融知識欠缺的情況下,有關消費者權益的金融服務規則的完善在側重于技術層面的同時更應該注意將該規則與其他既有的法律法規相銜接,讓消費者能夠在具體金融服務規則之外尋求合理的救濟途徑。經濟法的回應性決定了金融規則的易變性,消費者無法做到時時關注并準確把握,因此只能通過穩定性更強的民事權利救濟規則達到維權的目的。簡而言之,金融服務規則與法律規則銜接的優點在于消費者能夠通過利用對其他一般法律的理解啟動對自己的權利救濟,而具體的金融服務規則的適用則可以由法官根據個案進行。根據此種思路,在目前的立法現狀下,在金融服務規則的制定中,應注意其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的銜接,根據具體業務的特點,細化金融機構誠信義務、告知義務、保密義務的具體要求。尤其要對金融創新商品和服務保持密切的關注,及時制定交易規則,跟進監管,防止金融機構在業務創新中利用壟斷地位以所謂的“國際慣例”“行業習慣”的名義,對消費者權利造成侵害。此外,金融服務規則的制定不僅要強調從監管(金融從業者)的視角對技術性規則進行完善,還要從保護(消費者)的視角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積極規則,如可以賦予消費者部分監管權(權利而非權力),在其進行金融消費的同時實現對金融從業者的間接監管。 其次,金融行業自律規則的完善。國家立法層面的保護屬于外部約束,而行業自律監管則屬于內部約束,從某種程度而言,行業自律監管優于國家監管,因此,推動金融業自律規則的建設尤為必要。我國銀行業協會、證券業協會、保險業協會等自律機構雖已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機制、監管等方面的原因,行業協會的功能沒有得到很好的發揮,行業協會在金融消費者保護問題上的作為也非常有限。行業協會目前還沒有從同業合作與協調的層面上,為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供一個有效的平臺,也沒有相關的書面安排來促進金融機構與金融消費者糾紛的減少和解決。自律性守則要強調金融機構對消費者的基本承諾規范,如可以考慮以下承諾:嚴格保護消費者的隱私和商業秘密;確保格式合同符合平等互利的原則;提供穩健和可靠的支付系統;重視營業場所的安全維護,確保消費者在服務空間的人身與財產安全;為客戶了解有關商品與服務提供充分的信息等。[13] 筆者認為,盡管行業會的自律性規則不同于國家層面的法律文本,但是,行業協會的專業性以及靈活性決定了行業協會能夠制定出最符合經濟實際的規則,體現在金融服務領域則表現為行業協會對金融領域相關信息能夠以最快的速度分析并以風險指引或者警告等方式告知金融消費者以及其他相關部門,行業協會的這個特性是其他政府機構或者立法機構所難以取代的,因此,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而言,一方面,行業協會應該根據具體的經濟實際從書面上給予消費者指引,另一方面,行業協會應該制定相關的警示規則,對金融從業者的相關行為予以法律警示,必要時可以賦予行業協會一定的監管權。 四、結語 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隨著金融消費的興起而顯得日益迫切。金融消費具有的固有特性以及金融機構的強勢性決定了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特殊性。從立法理念到監管理念的更新,從金融服務規則到金融業行業自律規則的完善,有利于我國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同時也將為金融行業的完善與發展提供契機。
小議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權的完善
一、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管理履職面臨的現實困難
按照現行金融監管框架,金融管理職能主要由“一行三局”承擔,而證券、保險行業在市、縣的監管機構為空白,監管效率不足,形成監管真空;而銀監在市、縣的監管人員太少、監管力量太弱,其監管力度和監管效果仍有待進一步提高。同時,基層人民銀行日常性監管手段不多,日常監管主要集中在金融統計、征信、賬戶、外匯管理等方面,較為突出的案例是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反洗錢業務的檢查,地(市)中支及支行沒有檢查權,必須先獲得分行授權才能開展,處罰權更是集中在分行或總行;利率政策由人民銀行制定,卻沒有相應的檢查權限。此外,對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有效監管是維護區域金融穩定的重要條件,然而由于對證券、保險機構僅僅有一個協調機制,而沒有監管職能,基層人民銀行在對證券、保險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缺少抓手。
二、對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權邊界的詮釋
確定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權的邊界,首先須明確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權的邊界。主要應包括:一是地方金融服務。主要是為中央在各地的金融管理機關即“一行三局”服務,為當地金融機構服務,為當地的民眾(即金融消費者)服務;二是地方金融管理。主要是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農村資金互助會等準金融機構的市場進入退出、經營業務進行管理,同時履行風險救助責任;三是促進地方金融改革發展;四是支持金融創新;五是管理地方國有金融資產。在確定了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權的邊界后,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權的邊界,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銀行法》、《證券法》、《保險法》等金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及不與銀監、證監、保監和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權重疊、交叉的原則確定。具體應是:(1)貫徹執行國家貨幣信貸政策,適時調查反饋貨幣政策實施效果;(2)不斷創新金融服務方式方法,加強人民銀行業務系統的準入管理,督促金融機構合規合法經營;(3)對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統計、支付結算、國庫、征信、外匯、銀行卡、反假幣、反洗錢等金融業務實施現場和非現場監督檢查,防范金融機構業務風險;(4)適時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地方性法人金融機構開展綜合評價及穩健性現場評估,有效防范中小法人金融機構及系統性金融風險;(5)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等準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和預警工作,切實防范區域金融風險;(6)密切關注地方金融發展態勢,發揮“最后貸款人”職能,加強宏觀審慎管理,切實維護轄內金融安全與穩定;(7)加強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建立金融穩定協調工作機制,實行監管信息等資源的綜合利用與共享,促進地方經濟金融協調穩健發展。
三、強化基層人民銀行金融管理權的重點與方向
(一)完善金融法律法規,為基層人民銀行高效履職提供法律保障。一是建議盡快修訂《中國人民銀行法》。重點應對金融管理相關條文進行修改。首先要增加相關法律內容,將總行新“三定”方案中確立的相關金融管理職責寫入人民銀行法中。其次是要及時對部分條款進行修改,如“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報表和資料”,建議刪除“銀行業”三個字,應該是所有金融機構,而不僅僅限定于銀行業金融機構。最后是對相關具體執法檢查處罰條款進行細化或出臺相關實施細則,增強檢查處罰條款的可操作性。二是制定完善金融管理法規。盡快頒布《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法》、《商業銀行存款保險法》、《信用法》、《金融市場準入和退出法》、《金融機構購并條例》、《金融清算條例》等,進一步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三是建立中小銀行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機構除按照有關制度要求履行自身的職責外,還可受國家金融管理部門的委托直接履行對中小金融機構的微觀監管。
(二)強化金融管理的體制、機制建設,增強地方法人機構風險防范能力。一是加強金融管理的組織機構建設?;鶎尤嗣胥y行可在不違背“三定”方案基本原則的前提下,調整內部機構設置,從現有執法職能部門中抽調高素質金融管理人員組建金融管理專職部門,負責金融管理日常工作。二是加強“一臺兩庫”建設,即加強金融管理工作平臺、金融管理信息庫和金融管理人才庫建設。三是加強金融管理制度建設。要依照《中國人民銀行法》及相關金融管理法規,制定出臺符合地方金融管理實際,以“兩管理、兩綜合、一保護”為主要內容的金融管理制度、辦法、指引等。
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問題與對策
摘要:伴隨著網絡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網絡金融產業也隨之興起,支付寶、現金貸、人人貸等出現在公眾的面前,給中小型企業的發展和個人的生活帶來了很多便利,但同時它們也是一把雙刃劍,有利又有弊,雖然給人們帶來了很多方便,但是也給網絡金融市場的監管帶來了一定的沖擊。綜觀我國的法律制度,在該方面的規定是十分匱乏的,這嚴重影響著我國網絡金融市場的正常運行。為此,本文對網絡金融監管的法律問題進行探討,以尋找解決問題的對策。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1我國互聯網金融發展的現狀
1.1互聯網金融模式
互聯網金融模式的出現是由金融信息的滯后性引起的。隨著時代的不斷進步,這種信息的滯后性更是刺激了金融中介服務行業的橫空出世。目前,金融中介服務行業可分為兩大類,即“資本市場”和“商業銀行”,它們都是向傳統金融行業靠攏的,但是網絡金融的出現,令許多學者一致認為,它是傳統金融行業之外興起的第三個金融模式。但是,互聯網金融服務種類的劃分是根據他們目前所從事的行業來進行的。綜觀我國當前的網絡金融模式,對網絡金融模式種類的劃分并不能涵蓋全部的網絡金融模式。
1.2互聯網金融主體
一些傳統的金融機構,如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作為主要的參與者,活躍在現代的互聯網金融中。以傳統的金融業務為基礎,互聯網金融建立了起來,然而當它從互聯網領域重新過渡到金融領域時,采用了截然不同的手段進行角逐。如果對我國目前的互聯網金融機構進行分類的話,可以將它們劃分為“第三方銷售商”“互聯網金融企業”“互聯網中介企業“這三大類。
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綜述
一、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必要性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離岸金融市場的建立,對于提高我國金融業在國際金融市場的競爭力具有推動作用。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都在考驗著我國應對能力。因此,我國應加強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
(一)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現狀批準深圳開展離岸金融業務是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發展的起點。我國首家獲準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是招商銀行。隨后,中國農業銀行與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經批準相繼開辦了離岸金融業務,只是,后來由于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這些銀行開辦的離岸金融業務被叫停。2002年6月,招商銀行和深圳發展銀行(平安銀行)又開始經營離岸金融業務。與此同時交通銀行總行和浦東發展銀行也開始開辦離岸金融業務,因此上海從此邁入了離岸金融市場的行列。2006年5月,國務院正式批準天津濱海新區為我國的金融改革的實驗區,鼓勵在濱海新區進行金融創新和改革。天津濱海新區以其區域、政策等優勢成為最有潛力發展離岸金融業務的地區。雖然,離岸金融市場在我國已經取得一定的成績,但是離岸金融市場業務并不成熟。我國仍存在著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缺失的問題,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快速發展。
(二)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的現狀1997年10月23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了《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了離岸銀行業務的行業性質、服務的針對項目及服務的業務范圍、申辦辦法等。1998年5月13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頒布并實施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對離岸金融業務不能由離岸銀行分支機構辦理,離岸金融業務辦理人員必須具有較高職業素質等做出了具體規定。后來,由于國家的高度重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行《中資商業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合作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以及《境內機構借用國際商業貸款管理辦法》、《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管理辦法》等,這些管理辦法都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中的銀行業務做出了一些法律規定。通過對以上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完善,說明我國政府在離岸金融法律監管方面做出了許多努力,并隨著離岸金融市場的新情況、新形勢的出現而不斷調整和修改相關政策。但是,離岸金融市場的國際化與自由性決定了其在經濟形勢轉變中的創新性與效率性。所以法律的修訂必須要緊隨形勢的變化,否則法律調整的滯后性將會影響市場有效的優化資源配置。而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已經明顯的滯后于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形勢。例如: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問題、離岸銀行安全穩健性經營的維護問題、以及跨國監管的問題等等,我國現存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明確規定。我國對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法律方面的欠缺,將在下文詳細展開。
(三)我國離岸金融市場法律監管存在的問題目前我國離岸金融市場基本法律體系涵蓋了市場準入、監管機關、離岸銀行業務的范圍、監管模式、檢查和監督制度五個方面。盡管目前法律為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開展離岸銀行業務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規范框架,但是在許多方面還需要改進。首先,離岸金融市場法律法規建設相對滯后。我國現存的相關法律法規已明顯不能適應當前離岸金融市場的發展,對離岸銀行市場準入條件、離岸稅收、離岸金融內控機制等都沒有明確而有效的規定。其次,離岸金融監管模式存在缺陷。我國實行內外業務分離型的市場監管模式,主要是為了提高離岸金融賬戶的抗風險能力與持續發展的能力,然而,此模式允許銀行將在岸資金補充離岸頭寸,這就增加了離岸貸款資金的收回風險,反而降低了離岸賬戶抵御風險的能力。再次,離岸金融市場監管機構職能單一且制定法規缺乏統一性。國家外管局的主要職能僅是監管有關外匯的事務,而離岸銀行業務所涉及的內容存在于兩方面,即:外匯交易業務和銀行內部經營業務,因此銀行的內部經營監管被忽視。而且,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監管法律法規是各個部門根據自身的需要而制定,所以在具體執行時會不可避免的出現矛盾。各種法規的不一致性將會阻礙離岸金融市場的有效運行。最后,外匯管制過于嚴格。目前我國完全放開外匯管制的基本條件還不完備,所以實行內外分離型的離岸金融市場。但是基于我國的基本政策要求,我國的離岸金融業務中,外匯業務監管要求很嚴格。然而,資金的自由流動和與外國貨幣的自由兌換是離岸金融市場形成的重要條件,我國對資本項目外匯實行嚴格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離岸金融市場的運轉。
二、完善我國離岸金融市場的法律監管
離岸金融市場要取得長足,健康的發展,就要重視離岸金融業務的法律監管。因此,我國應在充分認識并分析國內經濟以及金融形勢的情況下,建設合理有效的法律監管體系。
金融風險及法律規制研究
摘要:2018年,在亞洲博鰲論壇上宣布我國金融業將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規模,屆時中國銀行業將全面放開外資市場準入。外國資本的涌入勢必會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對我國金融市場的安全構成極大隱患。新形勢下銀行業總體結構更加復雜,原有監管體系無法盡數囊括,這就迫切需要改變現有的監管模式,有效展開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以適應全球化金融發展浪潮。聚焦全面開放背景下銀行業的潛在金融風險與法律風險,結合國際上金融監管的先進理念,分析我國銀行業未來的監管方向并進一步思考我國應對全球化金融風險的法律規制。
關鍵詞:銀行業;金融風險;國際合作;新巴塞爾協議;法律規制
1全面開放下背景下銀行業潛在的金融風險
1.1系統性金融風險
即全局性風險,是一種通過局部風險傳遞而造成的連鎖反應,對金融體系與國民經濟的穩定具備摧毀作用。本文涉及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主要是為政策風險、利率風險、匯率風險。
1.1.1政策風險
銀行業對外開放必然會使得更多的外國金融機構參與到中國的金融市場中,為了在金融市場占得一席之地,也為了爭奪更多的市場資源,這些金融機構往往會采取一些較為激進的方式來擴展自己的金融產品。然而這些行為極有可能觸碰到國家的底線從而起到反噬作用,增加金融機構經營上的成本,使得投資者承擔了更大的風險。
區塊鏈金融監管風險與防范探析
摘要:區塊鏈技術促進金融的發展,但也存在著技術風險、人為風險和法律風險,因此需要對區塊鏈金融進行監管。對區塊鏈金融進行監管應借助“沙盒監管”模式,注重區塊鏈的特性,創新傳統監管,建立專門監管,使區塊鏈金融監管向功能性、技術化監管轉型;同時,明確監管主體,合理劃分監管職權,從基礎立法、監管執法、行業守法以及金融司法等方面加速技術性與法律性監管手段的融合。
關鍵詞:區塊鏈;金融應用;監管問題;風險防范
一、區塊鏈金融概述
2009年,中本聰在《比特幣:一種點對點的電子現金系統》一文中,以比特幣為基礎,提出區塊鏈是一種通過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集體維護分布式可靠數據庫的技術方案。我國理論界對區塊鏈技術也進行了研究,有的認為區塊鏈是一種依賴密碼學和計算機科學的新技術,有的學者認為區塊鏈是分布式的數據庫,有的學者認為區塊鏈是采用分布式記賬技術的賬本。而學者們對區塊鏈的本質達成了一定的共識,認為區塊鏈是一種安全可信、去中心化、記載所有交易記錄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區塊鏈技術的根本特征是去中心化,因為區塊鏈是一個采取點對點傳輸方式的分布式賬本數據庫,在同一個交易中,節點與節點之間都是平等的,沒有中心化的系統控制者,使得交易之間更加便捷與自由。區塊鏈金融就是區塊鏈技術與金融行為相結合,在金融領域的廣泛應用。1.證券交易。在證券發行和募集時,通過分布式的節點與節點之間形成智能合約完成證券交易。該智能合約是由處于節點的證券發行機構與客戶之間自動匹配達成,而無需傳統的證券經紀人、資金托管人、登記結算機構等環節的介入,能夠節約人力、物力和時間資源。同時,由于區塊鏈內的數據不可篡改,每個節點之間數據更加安全透明。區塊鏈技術在證券領域的應用不僅能夠有效節約資源,同時還增添了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2.數字貨幣。數字貨幣,是相對于實體貨幣而言的,是一種能夠實現實體貨幣功能的以數字形態表示的網絡代幣。數字貨幣交易主要依賴去中心化的區塊鏈共識機制,讓位于節點雙方直接達成交易,無需銀行等機構的介入,有效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交易更加靈活;同時因為數據不能隨意被篡改,交易的安全性也得到了保障。2015年厄瓜多爾央行“電子貨幣系統”正式運營,并發行“厄瓜多爾幣”;同年,突尼斯發行國家數字貨幣eDinar;2017年,委內瑞拉發行以石油為價值支持的“石油幣”。我國央行也在積極推進數字貨幣研究,于2016年便開始組織了數字貨幣相關研討會,隨后又成立了研究所,目前正在研發的數字貨幣叫DC/EP,DC即數字貨幣,EP指電子支付。
二、區塊鏈金融存在的風險問題
區塊鏈技術應用到金融領域,交易信息更加透明,交易數據更加安全,其能夠給金融行業提供新的發展路徑,帶來許多創新發展。在發揮區塊鏈技術優勢的同時,不能忽略區塊鏈技術存在的風險問題。
1.技術風險。區塊鏈技術作為一項帶來變革的科學技術,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攻堅克難。對于一個區塊鏈結構來說,其安全性在于使用非對稱性加密技術且節點較多,破解難度大;其穩定性在于安全技術讓數據不易被篡改或者毀損。目前,區塊鏈整體技術與網絡研發還處在建設階段,因此,區塊鏈與金融領域結合的條件并不完備。區塊鏈金融服務具備更高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但是這些優點受制于技術發展,倘若技術基礎薄弱,則其安全性會相對低一些。隨著加入區塊鏈進行交易的節點的增加,數據庫所需要的運算能力也相應增加,當運算能力達不到要求時,區塊鏈則無法進行有效維護,保存在區塊鏈數據庫的賬本則有丟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