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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隨著社會保障制度不斷完善,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雖然實施歷史不長,但很大程度上為養老做出了貢獻,有效的維護了社會穩定。然而現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統籌機制、管理機制和養老金計算方法,從而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社會的穩定發展。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 方法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一直以來備受關注,其在減輕財政負擔,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方面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種種原因,改革工作難以高速進行。這就需要從多種方面予以考慮,采取多種方法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一、現階段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1.基金籌集存在不足,抗風險能力差。
改革前我國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是由縣級統籌,改革后,按照有關文件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先實行省、市、縣級分別統籌。但在全國范圍內各縣、市、省的統籌標準存在差異,難以進行統一管理,在統籌機制上存在不足。以市、縣級為單位進行統籌,層次相對較低,特別是隨著機關事業單位的人事改革,退休人員數量在逐年上升,但新的參保人員數量處于下降趨勢,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的比例失衡,也給機關事業單位的收支平衡帶來一定的阻礙。雖然以縣級為單位進行統籌,能夠將人事管理做到細致化,但給宏觀管理增加了難度。特別是各縣區的統籌機制不同,在全國范圍內難以達到一個相對統一的標準,不利于國家相關部門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監督。統籌機制上存在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會降低抗風險強度,無法使養老保險制度發揮其最大功效。
2.覆蓋面狹小,參保機制不完善。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覆蓋面狹窄,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僅是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的編制內工作人員,方可參保,編制外工作人員應當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和企業單位相比將覆蓋面縮小,但與此同時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劇,退休人員在逐年遞增。機關事業單位為最大程度上降低人力資源成本,會招納一部分臨時工,這部分人由于缺少正式編制而無法像其他員工一樣享受各種福利待遇,特別是養老保險。這樣看來,對部分本來可以享有養老保險而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各種條款而難以享受同樣的待遇的員工來說,是一種不公平的現象,會造成這部分員工的不滿,不利于社會的穩定。部分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在進行職位調動特別是跨單位、跨區域的調動之后,養老保險的資金等方面會發生一定的變動,在調動過程中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或者其他問題,如果不能妥善處理會引起相關人員的不滿。
3.養老金相關計算不能與時俱進。
現階段養老金的計算方法還是以退休人員的級別、職務、工齡為參考依據。計劃經濟體制下的退休制度與市場經濟體制下的退休制度處于長期并存的狀態,不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這種養老金計算方法下,大部分員工的待遇差異較為明顯,特別是會高于其他企業單位的職工,會引發企業單位職工的不滿,不利于社會穩定和發展。而機關事業單位內部員工在養老金的發放上也存在一定的差距,即便是有相同的工齡,但由于在職期間不同的職位在退休之后會享受不同的待遇,對部分員工來說是極為不公平的。
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法
1.完善統籌機制。
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改革,需要從上到下的進行統籌管理,提升統籌層次。具體說來就是需要國家制定一個面向全國范圍的養老保險制度,制定相關的方案,并層層向下推進。這樣就能夠在極大程度上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宏觀上的把握,也為各地方層級進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提供了范本。特別是隨著我國對機關事業單位的不斷改革,在人事管理上建立了一套較為系統的管理方法,從而為養老保險制度的從上到下推行奠定了基礎。對統籌機制的完善,進行從上到下的推行,能夠更系統的對各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同時,各地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微調,可以使養老保險制度更加符合本地實際情況。從上到下進行統籌,將各地區進行劃分,并根據區域劃分設計直屬于國家管理的養老保險機構,對各地區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能夠更有效地確保養老金的合理發放,為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提供一個更加平等和諧的工作環境。
2.完善管理機制。
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離不開健全的管理機制。首先需要建立覆蓋大部分人群的養老制度。目前我國的基本養老制度對農村居民有一定的忽略,需要在進行改革時對農村居民的養老加以重視。部分農村居民由于缺少相應的知識技能在機關事業單位只能扮演臨時工的角色,付出了大量勞動的同時需要提升社會保障方面的待遇。還有部分經過職位調動的員工,可以根據其調動之后的表現、工作年限、基本技能等情況,對其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管理。機關事業單位可以針對這部分人員擬定專門的養老保險制度,最大程度的做到養老保險制度的全民覆蓋。完善管理機制還要注意對國家制定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嚴格執行,上級部門要對下級部門的養老保險工作進行監督與檢查,確定這一工作的落實以及符合國家標準。也要對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不斷的學習,使相關人員了解國內國外養老保險制度的變化,并從中找出最適合我國國情的養老保險制度,加強相關人員對本單位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
3.完善養老金計算方法。
養老金的計算方法不能僅僅考慮員工的職位和工齡,還要與其在職期間的繳費記錄掛鉤。員工在職期間的繳費年限、繳費額度等都是進行養老金計算的參考依據,需要反映到養老金的發放上。只有在職期間的繳費情況與養老金的計算直接掛鉤,才會使機關事業單位的員工正視繳費這一問題。員工積極參與繳費工作才能保證養老保險事業的順利進行,而不能僅僅依靠國家進行養老。將養老金的發放與繳費制度相結合,還需要對繳費制度進行完善。部分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無法完成規定期限內的繳費,這就需要機關事業單位對其已經交納的費用進行處理,這樣才能保證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合理進行。在計算養老金的過程中,由于各單位、各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單位內部發放的資金補貼,這就需要國家對這一情況進行處理,對各地區、各單位的養老保險的補貼進行把控,對一些困難單位進行國家級補貼,從而為退休員工提供更好的養老。
三、結語
綜上所述,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值得國家和社會各界予以高度重視。針對現階段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需要不斷完善統籌機制,進行從上到下的統籌;完善管理機制,為養老保險工作的推進創造條件;完善養老金計算方法,與在職期間的繳費情況相聯系,從而不斷推進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
作者:賀鵬程 單位:臨縣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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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研究
摘要:
本文從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行分析研究,指出研究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并提出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措施,以期能為業內人士提供參考。
關鍵詞:
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制度改革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需注意的問題
1.現有待遇不降低,創新激勵約束機制
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保不降低待遇。如果參與者的待遇比之前有所降低,會導致參與者的自身利益受損,那么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必然會遭到阻礙?,F階段,從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看,為了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需求,需要及時調整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但任何制度的改革都必須與基本的經濟法則相符合,也就是說,要保證事業單位制度改革后不會出現待遇降低的問題,并且今后養老金的增加與提高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
2.協調好改革推進度與承受度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任重而道遠,無論任何制度的改革都要充分考慮分擔比例、改革成本及改革時機,而改革進行順利與否,都是與這些改革成本計劃息息相關。因此,為保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進行,需要把握好改革的推進力度與承受能力之間的關系。從事業單位的類型看,主要分為行政支持類、公益類以及經營開發服務類。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金繳納不同,因此其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推進度以及承受度不同,如此一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是同步進行,還是根據類型分類而逐一進行改革,需要相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尤其是事業單位類型改革尚未完成之前。
3.處理好相關制度改革配套的協同性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在養老保險體制內的各項配套機制中不能給改革后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那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將難以推進。目前,在事業單位的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管辦不分、政事不分等情況,還存在依據級別來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方面,尚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是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財政體制方面,還存在著吃大鍋飯、鐵飯碗等平均主義的情況,難以體現員工的工作績效。由此,延伸出的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中的諸多問題,必然會降低員工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
二、推進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策略
1.推進養老保險改革
堅持三改并舉的改革方針,為養老保險提供基本保障。三改并舉是指醫療保險、醫療衛生和藥品流通實現共同改革,對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醫藥實行公開核算、單獨管理,進一步加強醫院的醫療服務管理。由于各個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高低不等,對一些經濟條件較差的地區,可以建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會。針對當前社會上存在的利用藥物促進醫療事業發展的問題,改革理應切斷醫院與藥品生產企業之間的直接經濟利益聯系,實行獨立核算、獨立管理的制度,這樣既能提高我國整體醫療保險水平,又能使職工生活得到最基本的養老保障。
2.完善事業單位現有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人口眾多,且分布地區廣泛,因此應建立靈活多變、覆蓋范圍廣泛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針對我國事業單位現有的人群,實現制度覆蓋范圍的最大化,并采取多樣化的保障方式,這樣可以滿足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需求,消除職工退休后的憂慮,從而更好地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維護國家穩定大局、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此外,國家在政策上充分考慮當前事業單位不同行業養老制度存在的差異,突出改革重點,從經費統籌、地區差別、行業差異等多方面推進事業單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3.堅決推行新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
現階段,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差額及自收自支通常都是由個人和單位共同承擔,并且個人繳費年限15年的職工在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才能按月支付,且繳費金額和繳費年限的長短都與養老金的多少息息相關。如果是全額事業單位,那么其基本養老費用則無需個人繳納,且職工工齡及在崗工資是決定退休后養老保險金額多少的依據。從這個方面看,因為行業及地域經濟水平的差異,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金的繳納也各不相同,并且現階段我國人口老齡化速度不斷加快,這就加大了事業單位養老金的財政負擔,因此必須推行新型事業養老保險制度。
三、結語
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并不是一蹴而就的,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工作,需要相關部門審時度勢,充分調查研究之后制定出一套完善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這關系到退休人員的養老與社會的穩定。目前,在改革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需要相關部門采取一些合理的解決措施,保證我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制度順利推進。
作者:趙金鵬 單位:石家莊出監監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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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摘要:
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以來,經過長足發展,正逐漸向著深度和廣度發展。如何進一步的完善和推進,已成為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中遇到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發展現狀入手,分析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推進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以促進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能健康有序的發展。
關鍵詞:
機關事業單位 養老保險 改革
機關事業單位是國家行政的主要命脈,但又屬于相對較為特殊的一類群體,如何制定一套具有我國特色又切實可行的養老保險制度,以便進一步完善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調節社會收入的再分配,實現社會和諧和老年人退休生活生活進一步保障就尤其重要。
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發展現狀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大都是來源于政府的財政,養老保險的發放以退休時的基本工資為基數,按照一定的比例來進行發放,我國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經歷了四個階段:20世紀90年代初到1997為起步階段,全國有28個省(區、市)的1700多個地市、縣開展了試點,邁出了改革的第一步。1998年到2005年為發展階段,很多試點地區,都在從自身實際出發,將機關事業單位和公務員也納入了參保范圍,繳納養老保險的人數在不斷擴大。2005年到2015年為進一步完善階段,事業單位中的教師、退伍軍人、高科技人才等特殊人群的參保、續保、轉保問題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決,使得該制度進一步得到完善。2015年至今為不斷發展創新階段,國家下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2014年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這次改革本著“一個統一、五個同步”的基本思想,突出了改革的協調性,有助于形成共識,更好的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
二、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問題
社會保障體系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單從養老保險的保障功能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個“大雇主”——財政,改不改都能保證養老金發放。但從整個經濟運行看,只有企業的改革而無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社會保障體系就建立不起來,市場經濟體制就不健全,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就會受到影響。
1.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相對滯后。
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自建立至今,沒有基本法律支撐,直到2014年,國家才頒布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但該決定的實施還需要很長的一個階段才能看到效果。
2.分制制度對現行管理制度的阻礙。
現行的管理制度阻礙了進一步的改革,以往我國機關事業單位政策的制定由人事部門負責,養老保險政策的制定由勞動部門制定并實施,現在雖然統一合并為了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但由于多年的工作分別管理,使得銜接會出現不同程度的間斷,部門之間出現相互推脫等問題,使得該制度不能順利的進行改革。
3.改革中財政資金的支持力度有限。
國家公務員和大部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直接創造價值,無論是單位繳納,還是個人繳納,基本上由國家財政承擔。目前,我國財政收入來源單一,遠遠不能滿足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所需要財政投入。在這種情況下,改革中財政如何投入,是啟動這項改革要面對的又一個問題。
4.保障形式單一,參保覆蓋率不夠全面。
從目前的發展來看,我國目前的養老保險的形式還是比較單一,不能夠滿足社會不同階層對養老保險的基本需求,同時,由于機關事業單位目前參保對象的有限性,把部門人員排除在外,不能讓所有的人員享受該項政策,造成了不公平的現象的存在。
三、解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
目前要解決我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問題,只有通過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才可以妥善解決。養老保險制度由于涉及人員廣,運行時間長,關系政府與人民,關系社會和諧穩定,只有盡快配套建立既體現機關事業單位特點,又與企業相銜接的養老保險制度,才有利于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促進各項社會保險事業協調發展。
1.加快相應法律法規的建立。
對于養老保險制度法規而言,是養老保險制度的理念和精髓。養老保險制度是現代國家人民得以享有并獲得國家提供的公共物質幫助的基本權利,通過建立專門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法律法規,更好的維護退休人員的基本權益,到目前為止,我們國家還沒有相關配套的法律支撐文件,真正起到對退休人員權益的保護,大都是針對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利用暫時性的規定、通知、決定來進行完善,但這些規定缺乏系統穩定性,會不斷的發生改變,缺乏一定的權威性。所以,在今后的實踐中,更需要一部專門解決養老保險問題的法律,更好的解決老年人的基本保障問題。
2.提高相關人員的統籌能力。
養老保險經辦管理人員集四項基本職能于一身,分別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與政策的踐行者;社會保險事業的承擔者;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者;社會保險服務的提供者。社會保險制度、政策的實施,是與經辦管理人員密不可分的。所以,要切實摒棄那種重制度輕落實,重政策輕管理,重基金輕服務的錯誤理念,加快建立可持續發展社會保險經辦管理服務體系,隨著經濟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我們的經辦管理工作范圍、內容、對象、項目和方式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各種服務能力不足的問題凸顯的更加嚴重,所以,推進經辦管理服務的規范化、信息化、專業化建設,使參保人員享受到更方便快捷的服務,是勢在必行的。
3.進一步加強對退休制度的改革,以緩解財政壓力。
在建國后的幾十年中,機關事業單位的離退休費用都是由財政負擔的,就是不改革,財政也要支出這筆費用。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真正財政多支出的,主要是積累的部分。國家如果能注重退休制度改革,參照國際上普遍實行的彈性退休制度,并堅持實行積累率的原則,采取積累比例由低到高,逐步到位的辦法,把積累水平控制在財力允許的范圍內,就不會影響財政收支的大局,是完全可以做得到的。
4.逐漸實現全員參與,豐富養老保險的形式。
開展養老保險工作要有進一步創新的想法,一要重點調查研究養老保險歷史遺留問題,厘清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范圍,搞好試點地區改革后的銜接工作,二要不斷豐富養老保險的形式,利用商業保險和養老保險的相互配合的形式,利用市場機制更好的為退休人員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作者:劉向明 單位:山西省臨汾市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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