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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激勵問題
(一)建立基本養老保險激勵機制的重要性
1.可以進一步提高職工個人保障的意識
在改革開放之前,國家一直承擔著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障責任,個人養老完全依賴國家和單位,這種養老制度加重了國家和企業的負擔;改革開放之后,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需要在競爭中謀求發展,為了減輕企業的負擔,個人也要承擔起一部分對自己的養老責任?;攫B老保險制度中需要通過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多繳多得,使得繳費與待遇水平相關聯,讓職工的個人繳費結果成為影響年老退休后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從而能夠增強職工的個人養老意識,拓寬養老保險的籌資渠道。
2.有利于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基本養老保險的征繳具有強制性,所有企業都應該為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墒牵壳拔覈酿B老保險并沒有覆蓋到全部城鎮職工,一些鄉鎮企業、中小企業并沒有按照要求為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存在少繳、拖欠等現象;同時,職工個人的繳費意識并不高,在為自己繳納養老保險時不具有積極性。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提高職工個人的繳費積極性,提高自我繳費的意識,也能夠進一步監督和促進企業為職工按照要求繳納養老保險費用,從而有利于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面。
3.可以有效提高參保人的養老待遇水平
最近一些年,中國的經濟飛速發展,物價和工資都呈大幅度的增大趨勢,城鎮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保險水平卻沒有同步提高,在工資增長率逐漸提高的同時,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卻在不斷下降。通過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勵機制,可以維持養老保險財務的長期平衡,使養老保險在長期得到有效的保值增值;同時,在激勵機制的制度中,個人賬戶的預期收益由所繳納的養老保險決定,多繳多得,企業職工可以將自己的養老保險維持在一個相對較高的水平,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養老保險的替代率,由此提高參保人的養老待遇水平。
(二)我國現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的激勵機制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經過了多次的改革,最初在計劃經濟的時代企業承擔了職工全部的養老責任;在1997年之后,建立起了統一的養老保險體系,并且將非國有企業的職工也納入到了養老保險的范圍之中;2005年之后,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又一次進行了改革,改革之后的養老保險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繳費年限相掛鉤,實行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的模式。按照現行的“統賬結合”模式,對于1998年以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新人”,只要繳費滿15年,就可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職工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2005年之后實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初步建立起了激勵機制,職工最后所能享受到的養老待遇水平由其之前所繳費的年限和個人工資水平所決定。在這種制度下,避免了以前企業職工在社會統籌中吃大鍋飯的現象,也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職工的繳費積極性。但是,目前來看,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還是沒能達到預期的水平,個人賬戶出現了空賬的問題,并且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有很大增值保值的壓力,同時也有一些學者認為我國個人賬戶所占的比例較小,社會統籌的部分壓減了個人繳費與個人收益相關聯的積極性。因此,激勵機制在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雖然初步體現;但是,還需要進一步完善才能使激勵機制在養老保險制度中發揮出更大的作用。
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中激勵機制不足的表現及原因
(一)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相比所占比例較小
個人賬戶規模越小,激勵機制就越弱,繳費的積極性就越低,擴大社會統籌范圍的難度就越大;相反,個人賬戶規模越大,繳費的積極性就越高,擴大社會統籌的范圍就越容易。在“統賬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個人繳費部分為工資的8%,全部計入個人賬戶,與改革之前個人賬戶所占11%的比例相比較,縮小了3%。目前來看,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部分相比較,所占比例較小,因此,職工的繳費積極性就相對較弱,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就存在一定的難度,個人賬戶的激勵機制的作用就不夠明顯。
(二)繳費與預期收益相關聯性低
為了保持相對合理的養老保險替代率,個人賬戶中資金的增值率應該與平均工資的增值率相一致。但是,我國的工資增長率一直保持在較高的水平,而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卻是根據儲蓄收益率來決定其增長幅度,由于工資增長率遠遠高于儲蓄率,養老保險待遇水平也就一直相對較低,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也在逐年降低。職工繳費后,計入個人賬戶的資金與預期收益嚴重不相符,也就對個人賬戶中資金的關注度降低,從而造成了職工繳費的積極性并不高,影響了個人賬戶的激勵作用。
(三)養老保險替代率在行業之間不平等
在各個行業之間,由于不同行業的工資增長率和工作的內容方式不同,養老保險的替代率在不同行業中也就不同。例如,目前我國工資增長率最高的行業是金融業,而工資增長率最低的行業是建筑業,如果根據工資替代率來確定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增長率,金融行業的養老保險替代率會遠遠高于建筑行業的養老保險替代率,建筑行業的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就較低,而建筑行業的職工往往是收入較低的社會群體,基本養老保險對其維持老年生活的作用更大,這種行業之間的不平等制度會嚴重損害一部分職工的利益,使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對其缺乏激勵作用。
(四)個人賬戶的攜帶性差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相對較低,養老保險在各個省份之間進行轉移接續時,存在著種種問題,而現今的勞動力流動性較大,勞動力在各個省份之間流動時所面臨的個人賬戶轉移接續問題得不到解決,也就影響了其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職工在進行跨地區工作時,其繳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不能全部帶走,并且進行轉移時過程較為復雜,這使得其對個人賬戶的依賴度和重視度下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在這種情況下也就失去了作用。
(五)企業中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積極性低
在企業中往往存在著臨時工、兼職工等就業靈活性較大的職工,企業并沒有為這些職工繳納養老保險;而這些企業中靈活就業的職工因為沒有企業為其負擔社會統籌部分的養老保險,也就對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不高?,F在的養老保險制度中對這些靈活就業人員繳納養老保險并沒有建立起合理的激勵機制,而是將這些職工排除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這也引發了社會職業間的不平等,使這些職工得不到應有的職業待遇和養老保障。
(六)職工選擇提前退休
職工的退休行為與養老保險制度會相互作用、相互影響。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對企業職工的退休行為存在負激勵的效果,在一些低收入的行業,很多職工選擇提前退休,這無疑增大了養老保險的支出。雖然在大多數行業中,延長工作時間會提高養老保險的替代率,但從終身養老金財富現值的變化情況來看,個人越晚退休所獲得的養老金財富越少。在人均壽命日益提高的今天,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激勵職工延遲退休,會有效地促進養老保險的收支平衡。
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激勵機制的構建
(一)完善和發展個人賬戶
1.做實個人賬戶或發展名義個人賬戶
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基本制度是“統賬結合”的模式,由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兩部分組成。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從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轉變過程中因轉制成本過高等問題,個人賬戶出現了空賬的問題。要想構建合理的激勵機制,首先要解決好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在經濟水平較好的地區應通過合理性地變賣國有資產等方式,逐步做實個人賬戶,讓個人賬戶中擁有實際的資金;而對于一些經濟水平較差的地區,可以借鑒瑞典的模式,建立名義個人賬戶,讓個人賬戶中的資金與日后的受益相關聯。
2.設定明確的個人賬戶資金增長率
由于經濟發展快速,我國的工資增長率快速上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具有貶值性。要想在高工資增長率的社會中維持既定的養老保險替代率,就要為個人賬戶中的資金設定明確的增長率,與工資增長速度保持一致,才能讓職工對個人賬戶有信心,愿意將資金存入個人賬戶來達到保值增值的目的。
3.提高個人賬戶所占比例
目前,我國存入個人賬戶的資金來自個人繳費的8%,但是社會統籌部分籌資來自企業繳費的20%,在職工的養老保險中,個人賬戶所占的比例相對較小。因此,應該適當地提高個人賬戶所占的比例,將企業繳費中一定比例的資金也劃入個人賬戶,以此來提高職工對自己個人賬戶的預期收益值,增強養老保險繳費的激勵效果。
(二)提高養老保險的增值能力
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一直對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采用風險較為小的增值方式,因此其收益率也較低。通過學習新加坡和智利管理養老保險基金的經驗,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需要進一步拓寬投資渠道,采用多種方式,在國家的支持下,選擇一些資金增值率較高的投資方式對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進行保值增值。如智利讓市場上的保險管理機構進行管理,政府對養老保險承擔投資失敗的損失;而新加坡的公積金管理中心則在政府的支持下,對一些國家的基礎設施進行投資,以此來降低投資風險,提高養老保險的增值能力。我國的養老保險機構應學習其他國家的經驗,并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提高養老保險的增值能力,來激勵職工對自己的個人賬戶進行繳費,保障其養老。
(三)與延遲退休改革相結合
隨著我國人均壽命的提升,受教育年限增長,延遲退休的觀點不斷得到認可,延遲退休成為了必然的趨勢,而養老保險制度勢必會影響職工的退休行為。但是,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并不具有對職工的退休行為的激勵機制,甚至由于行業之間的養老保險替代率不公平,在一些行業中產生了提前退休的行為。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應該與延遲退休的改革相結合,建立起對延遲退休的激勵機制。在職工達到延遲退休的條件后,通過降低職工的繳費比例,提高退休后養老保險的預期收益來激發職工延遲退休的意愿。通過養老保險制度促進延遲退休,才能在我國進入老年社會后更好地保持養老保險財務的收支平衡,延遲和放緩養老保險的發放高峰期。
(四)通過稅收優惠進行激勵
稅收不僅是調節經濟活動重要的手段,也能成為激勵養老保險制度的有效方式。各國已經對養老保險在稅收方面建立了一些激勵機制,如:美國對于企業中靈活就業的職工在養老保險第一支柱方面給予了延稅和退稅的優惠,日本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計入企業的經營成本,進行減免稅費,新加坡通過個稅扣除的方式激勵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通過借鑒國外經驗,我認為:我國應該在稅收方面對養老保險給予更多的激勵和優惠,對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采用扣除個稅和延遲收稅等方式進行激勵;對企業,將企業為職工繳納的養老保險計入企業的成本,減免企業的稅收,以此激勵企業積極地為其職工繳納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五)國家在財政方面的支持
對于基本養老保險,國家應該承擔起重要的責任,以保障職工因年老喪失工作能力后的基本生活。國家有著巨大的財政權力,充分發揮財政的作用,可以支持養老保險的發展,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性。通過國家財政對養老保險在個人賬戶方面保值增值的支持,在社會統籌方面合理補貼,可以增加職工對基本養老保險的信心;對于企業中靈活就業的人員,國家財政可以為其補貼社會統籌的部分,減小與企業正式職工在養老保險方面的差距。
(六)注重收入分配的合理性與公開性
我國目前的收入分配制度有待進一步調整,在收入分配中存在隱性收入的情況,如果這部分隱性收入不計入繳納社會保險的收入中,就會造成新的不公平,出現貧富分化的問題。雖然我國養老保險的征繳比例在國際上相對較高,但是我國用于計算養老保險征繳比例的工資并不是職工的全部收入。在這種收入分配制度下,大大減少了養老保險的籌資。只有通過改革收入分配方案,讓各個行業的職工收入更加公平和合理,才能在養老保險制度中更好地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構建出合理的養老保險激勵機制?;攫B老保險是保障企業職工養老的重要方式,也是多支柱養老保障的主要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激勵機制,可以更好地處理社會保障中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切實提高職工和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積極性,增加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擴大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而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中建立合理的激勵機制,需要完善個人賬戶的管理,提高個人賬戶資金的增值能力,國家在稅收和財政方面進行支持,也要求與其他制度改革相配套。
作者:魯子楠 單位:內蒙古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