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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制度公平與統一的需要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不公平主要體現在:一是慣性驅使,就是說養老保險制度在實施后就會形成一個維持自身狀態的力,在變革中,這個力是起到阻礙作用的;二是制度的復雜性,在這個社會空間,一項制度的背后映射了一個利益格局,改革必然會使利益格局向新的方向平衡,那么改革難度勢必會增加。制度公平性主要體現在待遇上,城鄉職工的養老替代率一般是45%左右,而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替代率高達85%,這也是不公平現象的體現。所以,要想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公平,就必須進行改革。
1.2減輕政府財政負擔的需要
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不斷進行改革,官方對此的說法并不是為了減輕財政負擔,從實質來看,減負確實是重要的內驅力之一。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正式職工約3000萬人,退休職工900萬人,總數4000萬人卻占了全國供養人口財政支出的80%,占GDP總量的2.1%。這與發展中國家平均1%GDP出入很大,甚至超過了一些發達國家??梢钥闯?,我國養老保險財政支出一直承受著巨大壓力。希臘是一個公職人員福利待遇較高的國家,正是因為福利待遇較高使政府長期飽受財務危機的困擾,歐債危機的主要引發國是希臘,其財政赤字很大原因是養老費用上的支出比例過高,據預測,2050年希臘的養老支出將占到GDP的12.2%。
1.3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動機制的需要
正是因為養老保險,勞動者才在工作中解除了后顧之憂,實現人力資源的合理配置,在行業和區域間進行流動。眾所周知,國家經濟發展并不取決于機關事業單位,它更多的是服務而不是價值創造,若使一國的經濟健康平穩的發展,主要還是取決于該國企業的穩定發展。所以必須建立公平的養老保險制度,對現有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徹底改革。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存在的問題
2.1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滯后
《社會保險法》的實施進一步鞏固了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但相比西方國家,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仍然十分落后,缺乏法律體系的保障,這種正義的行為就很難實施。對事業單位養老改革的法律規制幾乎一片空白,僅有些許條例進行支持,但這根本難以撼動巨大的利益集團。目前,我國仍然沒有出臺一部關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法律法規,雖然相關部門采取了簡單的改革措施,但條例遲遲未出,形成了各自為政的局面。并且由于各地的情況不同,在適用上應體現地方特色,更加大了政策出臺的難度。正所謂“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在利益面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步伐始終緩慢。
2.2分類改革舉步維艱
2011年改革方案出臺至今,已經有四年的時間了,雖然出臺了一些政策性文件,但改革進程一直沒有得到實質性提升。從目前來看,國家將事業單位進行不同的分類,然后根據其性質實行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其改革方向為:行政性質單位慢慢轉為國家機關,由“事”轉“公”,與公務員相同的待遇;公益性質單位不進行變動,仍然享受原來的待遇;生產性質單位則“事”轉“企”,漸漸退出事業編制,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相融合。這項舉措涉及面很廣,特別是對“事”轉“企”的改革,遭到了極大的反對,開展起來困難重重。“事”轉“企”的轉制成本十分大,這部分完全由國家或地方政府來承擔又不現實。因此,必須出臺有力的政策,使改革有法律的依托和保障。
2.3改革利益群體相互博弈
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總會伴隨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博弈,在利益的分配上,總是會出現一部分人的利益較多,另一部分的利益較少,在這種情況下就會產生矛盾,人們就會對利益重新的調整。這種博弈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會阻礙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進程。對于事業單位養老制度的改革,其實大部分人心里沒底,一直以來享受國家財政撥款,而且退休金處于較高水平,而改革之后和企業實行一樣的退休標準,實際上是退休金變少了。針對這個問題,政府一再強調會有職業年金進行補充,但空口無憑,人們的擔憂依然沒有消除。這樣以來,大多數人仍持觀望態度,總是希望保持原來的制度為好。
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對策
3.1完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
目前,在歐洲發達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個特點是以法律為基礎,法律先行確保了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效力。當然,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起步稍晚,不可能在當時就能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但借鑒總是可以的,我國在社會保障實施中多是以國務院和相關部委頒布的行政條例,其層次較低,約束效果一般。政府、企業、個人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參與者,本身是平等的關系,所以政府在其中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是不合理的。所以應建立統一有效的法律法規制度,使改革有法可依、依法必行。有法可依才可以使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執法必嚴才能防止障礙因素擴大化;違法必究的問責作用,起到了更強的威懾力。
3.2深入推進事業單位的分類改革
分類改革涉及到許多方面,如工資、人事、養老等,只有將這些方面都做好,才能確定合理的標準,才能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打好基礎。做好分類改革,首先要將改革的時間確定。目前,事業單位的分類上已經初步定型,現在主要是對新型事業單位運行體制和管理方式的改革。分類改革目前主要是三個種類:一是承擔行政管理職能類型的事業單位,二是承擔公益服務類型的事業單位,三是承擔生產經營類型的事業單位。依照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人員劃分為公務員,享受公務員養老待遇;生產單位轉化為企業,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公益單位仍然保留,但要以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為依托,同時增加職業年金制度作為補充,凸顯事業單位的特色。
3.3明確責任,加強監督
政府作為改革的主要倡導力量,不僅要對民意進行調查,同時還要了解參保人員的改革態度。只有因地制宜,深入基層,才能做出科學、合理的改革方案。改革方案推出后,還應該與地方增強聯系,做到既適用又統一。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中,必須明確各個管理部門的責任,建立負責養老保險管理的專職機構,保持這一機構在管理上具有獨立的特征。如果單獨設置一個養老金的管理部門,不僅可以使養老金的管理更加合理和規范,而且這一部門的職責也得到明確的限定。根據國家規定,養老金賬戶中的資金是可以進行風險投資的,但應以保守的低風險產品為投資對象,從而實現資金穩定的增值。同時,各個相關部門應同心協力、積極合作、相互監督,把養老保險賬戶中的資金安全擺在第一位。
作者:王向華 單位:山西省運城市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管理服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