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改革中科學核定繳費基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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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改革中科學核定繳費基數思考

內容摘要:在養老保險體系中,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是最重要的組成部分。而繳費基數則是基金歸集的前提,是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石”。當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改革正處于關鍵階段,能否科學核定參保人員繳費基數,關系到改革基礎是否扎實,根基是否牢固。本文在分析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繳費基數的重要性并闡述具體核定規則的基礎上,找出與地方機關事業單位核定標準的差異,進而為下一步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養老保險改革中科核定繳費基數提出實踐建議。

關鍵詞:養老保險改革;繳費基數;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作為影響基金收入的關鍵因素,在保證基金收支平衡、長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發揮著基礎性作用。隨著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改革穩步推進,如何從科學核定繳費基數入手,深入研究繳費基數核定的規則內涵和影響外沿,全面建立“多繳多得、長繳長得”具有央行特色的多層次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們改革進程中面臨的重要課題,具有現實意義。

一、科學核定繳費基數對推進養老保險改革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合理規劃個人養老待遇水平

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退休金核算標準主要取決于改革始點和退休時的行政職務或專業技術等級,暫未與個人繳費額多少、繳費時間長短相掛鉤。隨著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改革的持續推進,按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改革精神,退休養老待遇將細分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等部分。繳費基數與個人賬戶養老金形成強正相關關系,將直接影響退休養老待遇水平。所以,建立新形勢下科學核定繳費基數的方法,是改革順利推進的“基石”和必然選擇。

(二)有利于促進“代際”收入公平

養老保險基金具有明顯的“代際”屬性,即將在職時的一部分收入(繳費收入)利用個人賬戶儲存起來,通過代際循環,再將這部分收入推遲到退休后發放??茖W設定繳費基數的項目構成和標準,將直接影響養老待遇代際之間的再分配。目前,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帶來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可能會導致在職職工負擔過高的繳費,從而產生“嫉妒心理”的負外部效應。養老金在代際間的分配不均衡,將最終影響到養老保險改革的穩步推進。所以,為保證養老待遇的長期可持續發展,科學核定繳費基數將成為改革中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三)有利于激勵個人擔當作為

養老待遇作為在職工資收入的延伸,屬于遞延性收入。基于繳費基數的聯動效應,通常情況下在職工資收入與養老金水平增長具有同步性,且對養老金水平的驅動力很強。在“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改革導向下,科學合理地核定繳費基數,既有利于實現權利和義務相對等,激勵職工在職期間努力工作,從而在退休后獲得較多的養老金,更有益于促進單位整體形成爭先創優的工作氛圍。

二、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核定規則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制度自1994年建立至今,總行本著客觀高效的原則,與時俱進地對繳費基數的核定規則進行調整,保證了基金收入的準確及時征繳。繳費基數歷年核定規則如表1所示:繳費基數核定規則的變化主要有三個方面:一是逐步統一了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計算口徑;二是進一步規范了新增人員的繳費基數核定規則;三是適時調整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如:補發工資、貨幣發行費、取暖費等。

三、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與地方機關事業單位

核定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對比———以內蒙古為例內蒙古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已于2019年落地,重新核定后的繳費基數工資項目如下(詳見表2)。目前,人民銀行在繳費基數核定中與地方存在較大差別:一是在職人員的工資結構差異較大,從而影響繳費基數核定口徑;二是較地方而言,人民銀行納入繳費基數的工資項目更多。“全口徑”的核定方法,使人民銀行系統職工在職工資向退休工資“再次分配”的轉化度更高,較好地保障了職工退休后的收入水平;三是繳費基數上下線執行的工資標準不同,人民銀行執行系統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內蒙古地方機關事業單位按照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計算。

四、在養老保險改革中科學核定繳費基數的實踐建議

(一)完善工資組成框架體系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在職人員收入執行工資總額計劃管理,核定繳費基數需以工資總額為基礎。由于總行未對基本工資和基礎績效工資外的其他津貼和獎金進行統一規定,現暫由各分支機構自行決策。受差異化的工資項目影響,各分支機構繳費基數核定標準各不相同,從而給全國人民銀行系統繳費基數規范化管理造成障礙。因此,建議利用改革窗口期,進一步規范工資項目及扣除項,形成統一的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工資框架體系,有效融合財務制度與工資制度,全面理順養老保險基數核定關系。

(二)充分考慮養老金替代率

基于職工對退休后生活質量不降低的現實訴求,在核定繳費基數時要充分考慮養老金替代率因素。結合60%~300%的繳費基數上下限規定,參照地方養老金改革后的計算方法①舉例如下:職工甲、乙、丙三人,均為男性、25歲。假設三人每年都按照現行工資標準繳納養老保險直至60歲退休,則他們的退休養老金情況如下,詳見表3。不難看出,在職工資收入越高的人員,雖然繳費基數也相應越大,但其養老金替代率反而越低,形成“倒掛”。較在職時而言,這部分人員退休后生活質量的下降幅度最大。所以,改革中制定繳費基數政策時應充分考慮不同收入群體的養老金替代率因素,在必要時對繳費基數上下線進行調整。

(三)建立養老保險稽核制度

加大繳費基數稽核力度是履行養老保險基金監管的職責要求,是各分支機構的重要職能,也是確保養老保險費應收盡收、促進養老保險規范化管理的有效措施。各單位繳費基數核算是否符合總行相關規定;繳費單位和個人是否按正確的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是否存在少報、瞞報繳費基數的情況;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應當如何進行處罰等,這些問題都需要具體的操作標準和政策制度來規范統一。改革中,配套建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稽核辦法,實現繳費基數稽核的制度化和規范化,有利于全面提升養老保險整體工作水平。

(四)有效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在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養老保險改革實施中,加強與職工的溝通,摸清大家對人民銀行養老改革方向、繳費基數核定等關鍵事項的呼聲和關注點;積極開展政策解讀,幫助職工了解改革的重要意義,提高繳費基數對個人收益長期影響的認識等。改革落地后,切實做好職工自主查核工作,通過落實個人賬戶對賬單確認簽字,使大家清楚地掌握自己的養老繳費基數、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等具體情況,大力踐行繳費基數落實落地落細,全面推動各項改革工作扎實有序開展。

作者:王立楓 劉蕾 徐繼明 單位: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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