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問題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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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問題與建議

【摘要】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變遷已經走過了漫長的探索歷程,但是改革進程仍然較為緩慢。文章首先從制度變遷過程、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成本測算等方面,分析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幾點建議對策,以期加快改革進程,優化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體系。

【關鍵詞】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北京市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進程乏力,是由多方面原因導致的。從成本收益角度來看,其改革成本主要有事業單位及員工承擔,存在成本負擔不均衡的問題。改革收益則由政府、社會公眾等共享,導致事業單位人員面臨著零收益或負收益的窘境。在此情況下,自然會出現改革動力不足的問題,需要加以重視。

一、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問題分析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變遷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在1956年以前,事業單位和企業實施的是兩套養老保險制度。直到1957年國務院制定《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后,才將其統一為一套制度。北京市事業單位一直執行國家制定的養老保險政策,雖然在1957年及1978年時進行了修改,但未改變統一制度的設計。自改革開放以后,國家又陸續頒布了有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相關制度,對養老管理辦法進行調整。從1993年開始實施職級工資制度后,北京市事業單位與企業實施的制度截然不同,具體表現為事業單位享受計劃經濟時代延續下來的單位退休金制度,企業則實施市場經濟體系下的企業與個人共繳制度。因此,后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與企業并軌,面臨著較大的阻礙。

(二)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問題

從事業單位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并軌改革的具體情況來看,1997年頒布的《關于在北京市事業單位進行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暫行辦法》標志著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進入了一個新的時期,基本確定了養老保險基金由國家、單位、個人共擔的原則。在后續政策文件的陸續下發過程中,北京市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率先實現了與企業制度并軌,但進展并不順利。這主要是由于不同事業單位責任屬性不同,即使一個單位的內部,也存在不同責任屬性的部分,同時具有公益屬性和市場屬性,增加了并軌改革的難度。在2005年到2007年,北京市政府部門也頒布了相關管理辦法,比如推出職工參保繳費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推出新老政策的銜接辦法等,但是也沒有取得顯著的推動效果,特別是財政撥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仍然較為緩慢。

(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成本測算方面的問題

在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過程中,成本測算是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考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能給事業單位和員工個體帶來的成本變動問題。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并軌后,事業單位及員工需要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由國務院確定,個人繳納比例一般不超過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在改革實施初期,雖然各單位的平均繳費水平均在其可承受范圍內,但仍然明顯增加的部分單位的繳費壓力,特別是人力資源密集的事業單位。此外,除了繳費成本外,事業單位還要承擔制度成本和潛在成本,比如因制度改革引發的優秀員工流失問題等,這些都是在成本測算時難以預估的。

二、關于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建議對策

(一)保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平穩性

從上述分析來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首先面臨著與企業起點不同的問題。自新中國成立以來,為解決國家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問題,國務院有關機關人員退休管理的暫行辦法,適用范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而不包括企業退休人員。直到2000年前后,北京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才確定與企業并軌改革的基本方向,但受多方面因素影響,改革進程一致較為緩慢。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并軌,是正確的改革路徑,關鍵在于要保證改革過程的平穩性。針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程中引發的成本變化問題等,需要建立配套保障措施,考慮事業單位及員工個人面臨的實際問題,獲得事業單位及員工的理解和支持,從而才能改變改革動力不足的現象。因此,在相關制定的建立過程中,需要避免出現“不公平”的問題,不能將以往制度中存在的二元不公平現象發展為多元不公平現象,從而避免事業單位出現優秀員工流失等問題。

(二)盡快形成多方責任共擔養老保險責任機制

在北京市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過程中,需要平衡好各方主體承擔的責任和風險。具體應形成以政府、事業單位和員工為主的多元責任共擔機制,從以往的改革發展歷程及后續改革過程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分析,明確各方主體責任。從政府應承擔的責任來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相當于幫助政府減輕以往事業單位退休金籌集發放的負擔,因此需要承擔對改革過程中,養老保險金可能出現缺口的補貼責任。同時政府也需要參與到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運營、監督和保值增值活動中,以此來保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過程的平穩過渡。事業單位要承擔的責任則是嚴格制定國家頒布的相關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基于“有所平衡”原則,按工資總額8%的比例建立職工職業年金,并承擔起相應的發放責任。事業單位員工也需要繳納個人工資8%的職業年金,增強自我保障意識。只有在完善的多方責任共擔機制下,養老保險改革措施才能順利推行。

(三)準確進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成本測算

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與企業并軌的實施初期,每個單位的養老保險繳費成本都出現明顯變化,總體來看,其繳費成本在事業單位可承受范圍以內。即使按照北京市事業單位繳費成本是城鎮單位繳費成本2倍進行計算,也仍在單位可承受范圍內。因此,在進行成本收益測算過程中,要更多的關注于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可能給單位帶來的制度風險及潛在風險。相關研究表明,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可能導致員工忠誠度下降,增加員工心理成本。因此,在改革實施過程中,也需要盡快引進現代企業的管理辦法,增加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措施,減少人員流失現象。在成本測算中,需要準確估算制度改革可能帶來的成本增加問題,并提前做好應對措施。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在北京市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改革過程中,仍面臨許多問題,通過對其進行詳細分析,并采取有針對性的管理對策,落實多方主體責任機制,可以確保改革過程的平穩過渡。同時也可以降低成本變動等方面的影響,為相關改革措施的實施提供推動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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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白重恩,趙靜,毛捷.制度并軌預期與遵從度: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經驗證據[J].世界經濟,2014,37(09):119-144.

作者:杜力維 單位:北京市地質工程勘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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