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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著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結構的不斷優化,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在逐步的發展、完善中暴露出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而其中,養老保險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問題,已經進入深度改革階段。通過梳理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改革與世界現有養老保險制度發展方向,發現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發展緩慢、結構失衡,現有制度無法與當前經濟體制相匹配。因此,建議我國構建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調整原有的三大支柱結構,完善制度。
關鍵字:多層次養老保險;五支柱模式;制度體系改革;建議
改革開放30多年以來,我國經濟實現了多年的持續高速增長。隨著產業的全面發展,在逐步摸索中構建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養老保險制度,極大程度上豐富了我國的社會福利政策,維護了社會秩序。但由于日趨嚴重的老齡化率與前期“統賬結合”制度的權責不明晰,養老保險金的支付危機成為了阻礙我國經濟轉型升級的重要隱患,并使得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在收支上出現嚴重的不平衡。據國家社會保障基金統計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目前養老金當期收不抵支的省份由2015年的6個增至7個,不僅如此,我國個人賬戶“空賬”規模擴大趨勢逐年遞增,且增長迅速,2015年空賬虧損高達4.7萬億元。因此,加強對養老保結構體系的研究,深入分析目前養老保險制度的缺陷,構建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不僅有利于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還能夠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助力經濟結構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一、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建立與演變
我國在1951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中首次明確提出了養老保險的概念與方案,這一文件的頒布標志著養老保險制度在我國的首次建立。到1960年,我國已經基本完善了基礎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制度[1]。隨著改革開放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構建,我國現收現付的基本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已經無法滿足社會的需要,養老保險制度在1991年進入了體系調整期。1991年國務院了重要文件《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其中清楚地指出了我國養老保險的制度改革方向應由單一的基本職工養老保險向基本養老保險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職工儲蓄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保險轉變。1995年國務院在《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指出,國家不僅要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體系,維護社會秩序和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更要鼓勵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與個人儲蓄養老保險的發展,要積極轉變人民群眾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認識,努力構建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2004年,國務院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法規,隨后相繼頒布的政策法規標志著較為完善的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在我國的初步建立,三大支柱相互影響,共同完善了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經過14年的發展,目前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已經較為成熟,在保障離退人員基本生活、調節貧富差距,化解社會沖突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進入轉軌期,結構轉型以及經濟發展與制度發展的不匹配暴露出了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諸多問題。
二、當前我國養老保障體系面臨的挑戰和問題
(一)基本養老保險存在制度缺陷
在我國現有的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是其他層次養老保險發展的基礎,是構建養老保險體系的最重要的部分。我國的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采用的是“統賬結合”模式,企業和個人需要共同承擔養老保險金的繳費,同時政府提供相應的財政支持與統籌管理。該模式與我國原有的現收現付模式截然不同??梢哉f,該模式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幫助我國順利度過了經濟發展的瓶頸期。但是,該模式本身只是一個過渡模式,在制度設計上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完全積累模式的適用基礎與我國的國情相悖。我國作為人口大國,人口數量基數大,完全積累籌資模式的運營同時也為我國帶來了一筆巨額的歷史負債。因為初始基金的空缺,完全積累模式缺少正常運行的啟動資金,僅僅依靠個人繳費不能夠填補歷史負債,實現財務的平衡。其次,“統賬結合”模式是在原有的國家和企業把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全包下來模式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最終目的是通過個人職工的繳費來擴大資金來源,提高資金籌集能力。但是這一制度的運行對于人口年齡結構提出了較高的要求[2]。計劃生育政策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我國的人口數量,同時也加劇我國的老齡化程度。日益加劇的老齡化程度使得個人賬戶的資產籌集池出現嚴重空賬現象[3],加之沒有明確的“完全積累模式”配套管理、監督制度,個人賬戶用來透支支付養老保險金已經成為普遍現象。
(二)三支柱模式發展失衡,各支柱職能模糊
在目前我國三支柱養老保險體系中,第一支柱養老保險致力于保障離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因此,根據歷史經驗,我國將基本養老保險的替代率標準設置為社會平均工資的60%。但是由相關數據可以看到,我國的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在逐年下降,2016年開始已經跌破了45%的警戒線水平,即意味著目前我國很大部分的退休職工的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在人口老齡化加劇之下,大量退休人員將會面臨生活風險,嚴重威脅社會的穩定和國家經濟結構的轉型升級[4]。企業年金是我國現有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我國自2014年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來,一直在積極引導企業年金籌資保障體系的構建與發展,并通過財政手段給予企業一定的稅收扶持優惠,以刺激企業年金的發展。但就目前的效果來看,相應的引導政策未能奏效,企業年金發展依然滯后于經濟的發展。雖然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我國有8.04萬戶企業建立企業年金,增長率高達5.04%,是近三年來增長幅度最大的一年,但同時可以看到盡管企業積極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可是2017年的企業職工參保職工數量僅2331萬人,只比2016年多6萬人,即4億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只有5.8%的人參加了企業年金養老保險,參與率過低[5]。個人養老性儲蓄發展同樣停滯不前。我國僅僅在1995年頒布的《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應該鼓勵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的發展。但是實際上20年過去了我國目前并沒有出臺任何具有法律效應的政策,導致個人儲蓄養老保險不管在保險密度還是保險深度上都顯得非常的低。根據相關數據顯示,2016年我國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占GDP的比重僅為2.2%,其規??梢院雎圆挥?。與個人商業保險發展較為完善的美國相比,出現嚴重的三大支柱發展失衡狀態,這與中國目前世界經濟總量第二的水平十分不相適應,既不利于拉動內需,也不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三、我國養老保險體系改革方向
我國目前構建的三支柱模型是最早由世界銀行提出的,目前在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多年的實踐與理論發展使得該模式暴露出了較為嚴重的問題,以至備受爭議,因此不少學者提出構建五支柱模型養老保險體系,在原有的三支柱養老體系上加入第零支柱和第四支柱[6]。相較于三支柱模型,五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能夠覆蓋更多的非正式勞動者、失業者、貧困人員,通過從政府、社會、個人、家庭四個方面共同構建養老保險體系,有利于減輕政府的負擔,增加參保人員的積極性。同時,五支柱模型對于風險的分散能力以及各支柱間的協調彌補能力都比三支柱高,對于發展中國家和正在進行經濟結構轉型的國家具有較強的適應性。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的改革方向主要在于完善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入兩個支柱,各支柱共同發揮作用,有利于構建一個多層次、高效率、公平公正的可持續發展的養老保險體系。具體制度框架構建如下。
(一)建立零支柱養老保險
第零支柱養老保險金又稱為非繳費型養老保險,是由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負擔的、年滿一定歲數的人都可以享受的養老保險金,具有較強的惠普性,覆蓋率廣、管理成本低,實質上實現了養老保險金對全體老人人口的轉移支付,調節了社會公平[7]。零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在中國的建立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首先,30多年的高速發展使我國的經濟建設實現了騰飛,但是發展不平衡、貧富差距大的問題一直伴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目前我國仍然有4000萬貧困人口,大量低收入人群因無力繳費而無法享受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其次,我國雖然經濟發展迅速、工業化程度較高,但是我國仍然是一個農業大國,農村地區地域遼闊、人口眾多,因而管理困難,養老保險覆蓋率一直較低。零支柱養老保險支柱的構建可以充分保障低收入、無正式工作人群的老年基本生活,消減貧困人口,助力2020年全面消除貧苦人口。加上其管理簡單便捷,有利于提高農村養老保險的覆蓋率,縮小城鄉收入差距,有助于我國經濟、社會結構的優化升級。
(二)建立第四支柱養老保險
現代保障制度是政府對于社會資源的再分配,是平衡家庭保障制度缺陷的一種替代性制度。其誕生與發展極大程度彌補了工業化體系下家庭保障的巨大壓力。政府通過宏觀調控手段對資源進行再配置,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水平,調節了社會貧富差距,極大程度地避免了市場缺陷下的各種社會風險。但是這種制度的存在,不應該取消最根本的基本家庭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與家庭保障制度的存在應該是相輔相成的,而不是此消彼長的關系。強調家庭養老保險制度對于多層次養老保險的構建尤為重要[8],特別是對于中國。我國5千多年的歷史文化就十分重視家庭倫理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地位,百善孝為先是我國代代傳承下的家庭倫理的精髓,是中華倫理精神的核心,乃諸德之首。發揮家庭倫理、家庭養老保障在社會保障中的作用,不僅可以豐富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發揮家庭養老保險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補充作用,而且能夠弘揚傳統文化,提升社會風氣。
(三)提高第一、二、三養老保險支柱的立法層次
目前我國第一支柱養老保險一家獨大,這種情況不僅影響了企業的參保積極性,也阻礙了第二、第三支柱的發展。縱觀我國現已出臺的有關商業養老保險及企業、個人年金的政策可以看到,相關的政策都是以“通知”、“決定”、“暫行條例”等政策性文件下發實行,僅屬于政策性文件,其法律地位較低。目前,企業年金在我國的發展已經超過十年,商業個人儲蓄型養老保險也進入了試點階段,提高相關第二、第三支柱在立法層次的政策支持可謂是迫在眉急,因此,應出臺相關法律政策支持第二、三支柱的發展,保證其執行力度,明確相關執行操作規定及懲處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理可循,為二、三支柱的發展提供一個積極的制度保障環境[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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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柯武剛,史漫飛.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M].北京:商務印書館,2008.
[9]李珍.社會保障理論[M].北京: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2013.
作者:夏陽 曾兵 劉根廷 單位:成都理工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