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跨國公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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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跨國公司論文

一、跨國公司與市場支配地位概述

(一)跨國公司定義特點

跨國企業的發展給東道主國帶來新技術、新設備,大大促進并推動了東道主國家的經濟發展。同時,跨國公司的發展也會給東道主國帶來不良影響:與東道主國企業存在沖突、惡性競爭、鉆該國法律與稅收的空子;采用限制性的手法限制市場經濟的正常競爭,達到壟斷市場以及牟利的目的,最終損害東道主國的經濟利益。為此,東道主國應該通過現有的法律手段及時采取措施對跨國公司的經濟活動給予有效管制,努力完善本國的各項經濟政策制度,促進國內經濟的穩定長遠發展。

(二)市場支配地位概論

1.市場支配地位的定義。

我國的《反壟斷法》把市場支配的地位概念表述為:各經營者在有關市場內可以控制商品的數量、價格等交易的條件、或者能夠影響、阻礙其他的經營者進入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此外,市場支配地位俗稱控制市場的經濟優勢地位或者是壟斷、獨占市場優勢地位。

2.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標準。

按照我國《反壟斷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判斷經營者是否具有市場支配的地位依據可從以下因素作為參考:首先,市場經營所獲得的市場競爭狀況、份額以及經營者實際控制采購市場等方面的能力。其次,經營者可以對銷售市場以及原材料采購的市場進行有效控制,經營者的技術與財力對自身在交易過程中的經營依賴程度、以及其他市場經營者進入該市場的難易程度這幾方面作為認定標準(陳兵,2011)。當進入市場的條件限制較高時,其他的經營者就不能順利地進入該市場就易于形成市場支配地位;相反,經營者就難以形成市場支配地位。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概論

(一)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定義與特點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是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為了達到排斥或者控制市場的目的,從而通過依賴自己現有的市場優勢、條件從而對其他的交易對手或者競爭者造成不公平的交易行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其行為本身具有反競爭性、行為目的特殊性以及主體特定性的特點,對于企業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也是《反壟斷法》所禁止的。因此應嚴厲禁止與打擊。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基本類型

可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分為兩類:排斥性濫用行為與剝削性濫用行為。排斥性濫用行為也可稱為妨礙性濫用行為,指的是對于擁有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為了達到占有更多的市場份額或擴大市場優勢而排擠其他的競爭對手所實施的限制競爭的情況行為。剝削性濫用行為指的是對于已經擁有市場支配配地位的企業而言,利用自身的市場優勢避免受到競爭的限制或制約,最終向交易者提出限定性條件的行為。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立法狀況

各國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也進行了相關的規定。例如歐共體在《羅馬條約》中第2條與第3條中的第(7)項規定:對于濫用市場優勢地位的行為有一個或一個以上在相同的市場中、或在一部分區域內所占有優勢的地位條件的企業出現濫用支配地位行為,會影響到各成員國的公平貿易,就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交易慣例中沒有關聯的附加條件或義務當做交易簽訂合同前的條件。由此,對各成員國的公平貿易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德國《反限制競爭法》22條規定:政府不禁止各企業占有市場支配地位,但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應嚴厲禁止。美國《謝爾曼法》2條規定:禁止個人、企業妄圖通過壟斷、與他人合謀等方式達到壟斷市場的行為”。我國臺灣《公平交易法》中規定:不禁止企事業的獨占現象,而是嚴厲禁止那些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我國《反壟斷法》:應不斷健全各項經濟法規,規范市場支配地位,禁止任何企業進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法律責任

(一)各國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責任的規定

對于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應嚴厲打擊、對其進行懲罰的同時企業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日本《禁止私人壟斷法》中的第8章第2節:對具有壟斷狀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進行懲罰,主要舉措是:凡是涉及到壟斷的企業需將企業的部分營業進行轉讓、采取相關措施對該產品在一定區域內的有效、合理競爭進行恢復的行政制裁。若企業或者當事人有異議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法院提出訴訟但不得要求進行行政復議。美國《謝爾曼法》中的第2條:從事任何企圖達到壟斷 化、與他人合謀或共謀達到壟斷對外貿易、壟斷洲際的企業或個人,均構成重罪,若企業的違法行為成立法院可判決處以少于10萬美元的罰金;對于犯罪的個人則處以少于35萬美元罰款或處于少于3年的監禁同時處罰金與監禁等規定。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法律責任形式

當前各國對于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企業進行懲罰主要的三種方式分別是:民事救濟、行政制裁與刑事處罰。而刑事處罰的形式通常也只是進行交納罰金與監禁,例如美國,但在歐洲國家也只是處罰金少有監禁。其次是行政制裁,就是對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而言,根據《反壟斷》進行執法的機關部門可責令,讓其立即停止違法活動及行為,同時宣布企業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對于違法所得的資金應全部沒收。最后是民事救濟:由于企業的濫用市場支配行為給其他競爭者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受害當事人有權利要求企業停止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同時企業還需承擔對受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四、日本索尼公司在華反壟斷糾紛案件的行為認定與法律適用

(一)日本索尼電子株式會社對中國數碼電子產品市場的壟斷

經濟逐步全球一體化,跨國公司發展迅速。在我國有較多的跨國公司,促進了我國市場經濟的較快發展,同時這些跨國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不利于經濟的全面發展,因此應采取措施禁止跨國企業的違法行為。日本索尼公司1946年創立,原名為東京通信工業株式會社,是一家全球著名的跨國集團,1958年更名為索尼株式會社;該公司產品主要集中在信息技術、通訊產品以及視聽產品等領域,屬于在華跨國公司之一。該公司2003年年度財務報告中全球合并的銷售總額超過610億美元,可見其經濟實力與市場份額均占有絕對優勢。其生產的數碼照相機、攝像機與原裝的鋰電池間通過附加智能的識別技術進而排他性的依存關系進行捆綁式銷售。因智能識別技術的緣故,導致其他品牌電池在未進行解碼器就不能使用該公司的任一型號的照相機或攝像機。由此一來其他公司在解碼前需向索尼公司支付較高的解碼費用,由此達到排斥或限定競爭者進入市場的目的,而這些解碼費用最終會轉向消費者。

(二)在產品與電池間附加智能識別技術的行為分析

對于該公司在數碼攝像機與照相機、電池間附加智能識別技術的行為,已是構成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對競爭對手進行限定的競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壟斷行為表現:各經營者相互間的限制或排除競爭協議的協同行為或決定,即壟斷協議;經營者過度集中、當地的政府機關部門濫用手中的職權限定或者排除競爭等行為。對于日本索尼跨國公司生產的數碼照相機或攝像機型號中的QM71、FM50、F750、FP90、FF51、FP70、FF70等鋰離子電池都附加了智能識別技術。索尼公司采用智能識別技術使得其他競爭者在未解碼付費前提下,自產的電池不能與索尼該公司任一品牌型號的攝像機相匹配,由此限制了其他競爭對手。

(三)日本索尼電子株式會社的壟斷行為定性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同時違反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涉及產品定價過高與捆綁搭售等行為。索尼公司對于鋰離子電池的價格高于其他競爭對手的價格。例如“網購在線”中索尼鋰離子電池的價格多在1100元左右,而日本勝利公司的鋰離子電池價格約900元、品勝和瑞能鋰離子電池分別是280元和660元左右,而索尼電池和其他公司的電池在技術方面無大的本質差別。其次索尼鋰離子電池中的智能識別技術對于電池本身的功能無影響,只是在電池與攝像機間建立了具有排它性的依存關系,使得更多的消費者被動選擇該公司的鋰離子電池而放棄其他公司生產的電池。這種為了擴大市場份額、優勢而排擠、限定競爭對手行為不利于市場的公平競爭,屬于捆綁搭售行為。

(四)日本索尼電子株式會社的壟斷行為的法律適用

1.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適用。

1993年9月2日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同年的12月1日即生效,該法內容不僅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還包括《反壟斷法》中的部分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了六種不正當競爭、行為與五種壟斷行為:行政壟斷行為、限制或排擠競爭行為、合謀串通招標投標、低價銷售行為以及搭售行為。索尼公司出售的數碼攝像機與鋰離子電池設有智能識別技術,并且該識別技術對于電池功能的提高并無關系,導致其他競爭者在未付解碼費前難以進入該市場。索尼公司的這種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搭售、附加限制性條件的規定。當其他競爭者向索尼公司付解碼費后,電池的價格將會“人為”提高,這些費用終會轉嫁給消費者。索尼公司鋰離子電池的價格無變動,導致消費者只能放棄其他公司生產的鋰離子電池而選擇索尼公司的電池,消費者只能接受索尼公司指定的鋰離子電池。

2.其他法規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適用。

《招標投標法》和《價格法》中涉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規定有:《價格法》的第14條中規定:相互合謀、串通進而達到操縱市場、損害競爭者或消費者利益的屬于壟斷行為。其他的例如地方性的法規方面的規定:自《反不正當競爭法》生效并實施后,部分地區的立法機構也先后出臺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的實施細則或條例。此外,其他條款中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都是圍繞《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內容進行拓展的。對于跨國企業在我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造成壟斷行為,違反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五、結束語

綜上所述,我國對于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企業不僅要嚴厲打擊,還應從法律、規制方面給予必要的懲罰。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有利于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交易機制,切實保護各競爭對手的公平交易權,進一步推動我國經濟的穩定發展。

作者:郭志堯 李奇儒 單位:英國赫爾大學 河北大學外國語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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