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金融商品轉讓的會計處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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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金融商品轉讓的會計處理探討

摘要:在2016年,我國出臺了營改增的試點通知,試點要求金融服務全面納入到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之中。但是,對于金融商品中出現轉讓所產生的銷售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并沒有進行統一規定。本文對于股票轉讓過程中所確定的賣出價和買入價等方式進行了確認,以營改增的文件作為要求分析了營改增之后企業金融商品轉讓的會計處理。

關鍵詞:營改增;金融轉讓;會計

對于企業來說,企業進行金融商品轉讓是否需要適應我國有關增值稅的納稅范圍。首先,我們需要對金融商品是否屬于文件中規定納稅經營商品進行商榷。根據我國法律文件規定,持有人或者是特定主體對財產擁有所有權或者債權,其基于這種所有權或者債權而持有的金融憑證可以界定為有價證券,而對有價證券進行轉讓的行為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

一、股票轉讓行為銷售額的確定

第一,買入價。買入價一般指企業進行購買股票時所支付的價款,這是買入價的最重要組成部分,因此應納入計算范圍。同時,買賣股票所產生的相關稅費也應當計入到購買價款之中。目前在交易所進行股票轉讓的過程中,印花稅僅僅只是針對賣方,買方并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在進行股票買入的過程中,所支付的各種傭金以及手續費都是由企業投資行為所產生。需要注意的是,這一系列費用根據我國的營改增文件中,可以申請扣繳單位按照現代服務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抵扣,無需再計入買價之中。因此,在計算買入價時,買入價只要包含合理支付的對價,同時還應當包含各種不可抵扣的稅費。第二,賣出價。根據我國營改增政策文件規定,企業在進行股票賣出時,企業需要向對方收取價款和向經紀商支付各種額外費用。但是,賣出股票收到的價款中包含有印花稅、傭金、手續費是否可以進行抵減需要我們進行進一步商討。我們先做印花稅的探討,印花稅的本質實質上是一種價內稅,賣方已經合理進行轉讓,賣價已經包含有印花稅,故而不應當進行扣除。與此同時,在進行股票賣出時,企業所支付的各種手續費和傭金可根據營改增文件中有關現代服務規定,要求經紀商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稅前抵扣,賣出股票的行為屬于金融商品轉讓的應稅行為。第三,股票持有期間所產生的紅利是否可以記入到銷售額之中。對于企業來說,其持有股票期間可能會產生股息,股息一般可以分為企業應當取得并且已經取得或者是企業應當取得而沒有取得。在我國營改增文件中并沒有對股票持有期間的股息紅利進行規定。按照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企業購買的股票若是已經宣告分紅但尚未派發紅利時,買價中其實已經包含了支付給賣家的這部分已已宣告但尚未發放的股息紅利。如果是賣出股票應收而尚未收到的股息紅利,我們也會在股票的出售價格中予以體現,這也是為什么股票市場中,當一家上市公司宣告派發股息紅利之后,股價會上漲的原因。因此賣出價應當不包含這部分紅利?!敦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第一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五)項第1點所稱“保本收益、報酬、資金占用費、補償金”,是指合同中明確承諾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資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于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稅。”稅法的相關條款也對持有期間取得的紅利作出了解釋。

二、股票轉讓的會計處理

根據我國稅法和會計準則規定,在進行股票轉讓過程中,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正負差,按盈虧相抵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若相抵后出現負差,可結轉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個會計年度。第一,會計科目設置。本文認為,由于轉讓收入需要進行納稅,因此我們可以在投資收益科目上面進行細分,以便可以有針對的進行區別。在進行股票轉讓過程中,為了可以更好確定企業銷售額,我們可以通過投資收益-金融商品轉讓-股票的明細科目進行核算。對于企業在購買股票階段所支付的各項費用可以通過投資收益-手續費及傭金科目進行核算。當企業持有股票過程中,它還可能收到企業派發的股息紅利,對于這一部分核算我們可以通過投資收益-金融工具分紅派息進行核算。第二,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根據我國當前法律法規規定,如果一個企業要對股票進行轉讓,首先需要對轉讓價格與購買成本的差額進行計算,將其記為投資收益。其次,我們需要將之前持有股票期間的各種短暫損益以及變動記在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科目結轉進投資收益。根據我國營改增文件規定,股票轉讓額僅僅與賣出價和買入價相關。但是會計在進行處理時通常還需要涉及到取得成本、賬面價值、公允變動、手續費及傭金等等一系列因素,因此本文認為應當可以采用以下兩個步驟。1.根據我國營改增文件規定對于轉讓行為確定銷售額。在進行買入的過程中,根據交易軟件的設置可以采用加權平均的方式確定買入價。在進行賣出過程中,可以按照賣出價確定銷售額。2.綜合當月的所有股票買賣價差情況,若轉讓金融商品當月取得正價差,則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若當月取得買賣負價差,則結轉至下一納稅期與下期轉讓金融商品銷售額相抵,但年末時仍出現負差的,不得轉入下一會計年度。

參考文獻:

[1]林妍.企業金融商品轉讓在“營改增”后的財稅處理[J].會計之友,2017(15):97-100.

[2]洪娟.營改增后企業金融商品轉讓涉稅業務處理及納稅影響[J].現代商貿工業,2018(1):123-124.

作者:肖應龍 單位:招證資本投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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