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建筑發展的經濟學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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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建筑發展的經濟學論文

1綠色建筑的概念與內涵

面對嚴峻的形勢,我國自十一五以來逐步加大了節能減排的工作力度,提出了堅持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的基本國策,明確了發展綠色經濟的方針。在我國,發展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是實現綠色經濟的重要方面。對于綠色建筑概念的理解有很多種,通常認為綠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物的規劃建設和運行管理等所有階段,盡量節約資源和能源,以達到保護生態環境,減少建筑污染的目的。2006年頒布的《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對綠色建筑的定義:在建筑的全壽命周期內,最大限度地節約資源(節約能源、節約土地、節約水資源、節約材料),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為人們提供健康、適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間,與自然和諧共生的建筑。“綠色建筑”的概念源于“建筑節能”,建筑節能一般是指建筑的建設、運營等環節中的節能,側重于材料和綜合用能的節約,而綠色建筑的概念則比建筑節能更為寬泛。從建筑的生命周期來說,包括從規劃設計開始到后期的建設運營等過程;從與環境的關系來說,綠色建筑更側重與自然環境的和諧共生,以及對自然資源的充分合理利用。總的來說,綠色建筑應該是提供最佳環境且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建筑。

2綠色建筑的外部經濟性分析

綠色建筑的發展面臨著許多挑戰和問題,全國各地綠色建筑工作發展情況參差不齊,往往存在著政府部門、科研機構“一頭熱”,而在開發商、消費者等市場主體那里“遇冷”的情況,這種發展的不均衡性和推動實施的難度有很多深層次的原因。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推動綠色建筑發展需要解決的是經濟的外部性問題。依據經濟學的原理,如果自然資源沒有被過度使用,不存在自然壟斷,也沒有經濟外部性等問題的情況下,社會資源的配置會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實現最高效率。但如果存在經濟外部性問題,這種資源配置的平衡就會被打破。所謂經濟外部性分為兩類,一類是外部經濟,另一類是外部不經濟。根據一般規律,市場會優先甚至過度生產外部不經濟的產品,而外部經濟的產品則會出現生產和供貨的不足。綠色建筑則屬于典型的外部經濟的產品。當邊際內部收益曲線MPB與邊際成本曲線MC相交于a點,此時價格為P1,產量為Q1,但這個產量并不是社會最優產量,因為綠色建筑生產行為所帶來的“外部收益”沒考慮在內。考慮到綠色建筑的“外部收益”,于是產生了如圖所示的第2條需求曲線,即邊際社會收益曲線MSB,當邊際社會收益曲線MSB與邊際成本曲線相交于b點時,價格為P2,產量為Q2,此時供給與需求達到平衡。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正是由于綠色建筑外部經濟性的存在,在缺乏其他調節措施的自然狀態下,綠色建筑產品的供給總是傾向于低于社會需求,達不到社會最優產量。另外,綠色建筑的外部經濟性和良好的外部效益產生于建筑的全生命周期內,也就是說,開發商等綠色建筑的生產方作為投資人和成本承擔者得不到所有的外部效益,造成了內外部收益和成本之間的差異。用公式表示如下:內部收益(成本)+外部收益(成本)=社會總收益(成本)因此,在沒有外部干預或調節的情況下,生產者得不到外部收益,也不愿意付出額外的成本,提供綠色建筑產品的積極性則不高。

3解決外部性問題,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調節措施

完全依賴市場機制解決綠色建筑發展的問題顯然是收效甚微的,在現階段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或許可以通過以下一些方法和途徑,來補益和調節市場機制的不足,通過行政手段的干預、新技術的運用、經濟激勵的實施解決綠色建筑外部性的問題,促進綠色建筑的發展。

3.1加快推動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的建立

從世界各國發展綠色建筑的經驗來看,綠色建筑理念的深入人心不是一蹴而就的,基本要經過節約能源資源—關注生態和自然環境—環境量化—法律法規強制等4個階段。我國在推進綠色建筑發展方面的立法工作還比較滯后?,F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建筑法》等法律對綠色建筑的界定和描述不清晰,建設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關于綠色建筑的規章制度缺乏強制性。立法工作首先國家層面要重視,其次政府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促進綠色建筑和建筑節能工作走上法制化道路。與我國相比,發達國家很早就開始對綠色建筑進行研究和實踐,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推動綠色建筑工作。以英國為例,英國是目前世界上政府強制推行綠色建筑的國家之一,從2002年開始,先后頒布了《歐盟建筑能源性能指令》(EnergyPerformanceofBuildingsDi-rective2002/91/EC)、2004年的《住宅法》(HousingAct)、2008年的《氣候變化法案》(ClimateChangeAct)、《建筑能效法規(能源證書和檢查制度)2010》【EnergyPerformanceofBuild-ings(CertificatesandInspections)andRegulation】、《能源法2010》(EnergyAct2010)。此外,美國、德國、日本在綠色建筑政策法規的建立方面都有很好的做法,有效推動了綠色建筑的發展。我國現行的《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中對綠色建筑未有涉及,雖然有關于建筑節能方面的規定,但表述比較模糊和籠統,基本是原則性的規定,可操作性不強。借鑒歐美發達國家的經驗,應當加快推進綠色建筑政策法規制定的進程。因此,首先應提請全國人大,對《建筑法》和《節約能源法》這兩部國家法律進行補充和修訂,根據當前綠色建筑的發展情況和實際需要,增補相關內容,以規范和約束綠色建筑工作的發展。其次,為了明確和細化綠色建筑相關的管理政策、獎懲措施、管理結構等,應制定《綠色建筑管理條例》,由國家住建部會同發展改革委員會、環保等相關部門研究制定,國務院審核并頒布實施。其他相關的部門規章、配套政策文件也應當根據綠色建筑發展的實際情況進行修訂和更新,增強實際的可操作性。

3.2推動綠色建筑相關新技術的運用

首先,提高對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認識和關注,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收益的概念。根據美國國家標準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建筑物全生命周期的成本有75%發生在運營和使用階段,在此之前的設計、施工等建設階段成本僅占25%。引入全生命周期成本和收益的概念后,對建筑物經濟性的評價覆蓋了其策劃、設計、建設、使用、維護甚至拆除的所有費用,更加客觀和全面。而綠色建筑一般具有初期投資大,而運行、使用成本較低的特點,從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去評價綠色建筑無疑是十分有利的。其次,推動建筑工業化進程。據統計,我國建筑能耗約占總能耗的30%,傳統建筑方式下,工期長、能源和材料消耗多、揚塵和污染嚴重、產生大量的建筑垃圾……。建筑工業化的發展關鍵在于依靠機械化裝備和信息化管理,減少現場濕作業,提高勞動生產率。通過集中工業化生產建筑部構件,降低建造過程中的綜合損耗,可實現節能、節水約30%;通過標準化集成和生產,降低材料損耗,可實現節材20%-30%;與傳統施工方式相比,可大幅節約人工和縮短工期,現場建筑垃圾可減少60%-80%,降低建筑施工對周邊環境的污染??梢哉f,建筑工業化與綠色建筑節能、節地、節水、節材的要求不謀而合,同時實現了提高勞動生產率和加強環境保護的目的。因此,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應當與推動建筑工業化進程相提并論,從而轉變傳統的粗放型的建筑業生產方式,實現建筑業發展的綠色目標。與建筑全生命周期理論和建筑工業化密切相關的還有BIM(BuildingInformationMode-ling)技術的運用。BIM以三維數字技術為基礎,集成了建筑工程項目中所有相關信息和數據,是對整個項目的數字化表達。他可以在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各領域得到應用,能夠為綠色建筑的設計、施工、運營中的能耗、環境的分析和評估提供依據,實現合理用能、節約用材、降低能耗、減少污染的目的,同時可以提出一整套合理用能與降低能耗的技術方案,并對綠色建筑的監測、評價提供了有力的技術支撐。隨著BIM技術研究和應用的不斷深入,對綠色建筑的發展也將產生更深遠的影響。

3.3實施有效的經濟激勵

由于綠色建筑的外部經濟性,其實際產量總是低于社會最優產量,反之,非綠色建筑的實際產量總是高于社會最優產量。要推動綠色建筑的發展,就必須解決綠色建筑的外部效應問題,盡量使綠色建筑產生的外部成本和收益轉化為生產者的內部成本和收益。適當的經濟激勵是比較直接而有效的做法。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目前的做法,推動綠色建筑發展的經濟激勵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是實施稅收調節;二是進行財政補貼;三是懲罰性收費。稅收調節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對用于鼓勵綠色建筑的稅收優惠,包括對研究或實施綠色建筑項目的企業減免所得稅;對企業用于生產節能產品的設備,允許加速折舊;企業在綠色建筑、節能環保方面的設備投資可以抵減所得稅;企業生產或銷售節能產品取得的收入,實行稅前減免等等。另一方面是對非綠色建筑的限制和增稅,包括開征能源稅、環境稅等稅種鼓勵企業和家庭節能減排;對高能耗建筑以及不符合綠色建筑標準的建筑提高征收稅率等等。財政補貼可以是對綠色建筑生產者的直接補貼,也可以是對綠色建筑消費者的間接補貼,更多的是將兩種補貼方式相結合,既能夠鼓勵投資者積極開發應用節能技術和產品,又可以促使消費者主動參與實施建筑節能。財政補貼的資金可以來源于財政補助、預算投入、政府采購等方面。這樣既能調動生產者的積極性,擴大生產能力,又能刺激消費,擴大市場需求,促進綠色建筑產業的發展。對發展綠色建筑進行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是目前常見的做法,此外,對于與發展綠色建筑相違背的做法則要進行懲罰性收費,雙向調節可以更好地保障綠色建筑產業的長遠發展。

作者:儲海燕 單位:江蘇省建筑科學研究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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