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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婚姻是愛情的歸宿,是構成家庭的基礎,而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單位。對于婚姻問題的探討,難免利用《婚姻法》去理解,利用法經濟學去理智、邏輯的貫穿婚姻是具有必要性,其中子女對于塑造婚姻的意義,以及在不同時期,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去定性子女,對于我們維系婚姻,把握婚姻本質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子女;婚姻;法經濟學
一直以來對于婚姻的看法不是雙向的,而可以說是三維。夫妻雙方必然是婚姻領域的靈魂和主體,圍繞雙方的探討對于婚姻關系的塑造和維持似乎足夠完整,但是在我看來,子女對于融合夫妻關系,促進夫妻感情,促成塑造一段完整的婚姻意義也頗為重要,從而有利于我們更好地去組成社會的構成基本單位—家庭。下面我將從子女對于夫妻雙方的作用在法經濟學中體現的角度,來展開這個話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家庭這個作為社會的基本單位其作用也在不斷發生著變化,其中家庭的撫育功能已經不再是原來單純的“養活”而是更希望提高撫育的質量變成了“養育”,撫育功能有了新的內涵。如今我國放開了二胎政策,傳統‘421模式’的家庭逐漸被打破,我們承認并尊重丁克家庭,但在一些有子女的家庭,子女,對于一個家庭的結構,夫妻關系的調和,以及夫妻生活的側重都在潛移默化的發生著影響。那么子女對于一個家庭或者對于夫妻雙方究竟意味著什么。
一、子女是“投資品”
在一開始子女意味著“投資品”,這是一種長期投資,夫妻雙方用愛和責任去投資和灌溉自己的子女,即使這種投資的收益甚微,甚至需待夫妻雙方兩鬢微霜,方可見收益。法經濟學所倡導的婚姻是夫妻雙方揚長避短,以取得利益最大化,甚至有的經濟學家把婚姻就比作是一個合伙企業,夫妻共同經營。結婚,就是辦企業,就是簽合同,辦的是家庭企業,簽的是終身批發的期貨合同。在這當中,子女的存在以及對子女的投資可能是法經濟學里最不劃算的買賣,可是傳統中國的父母們樂此不疲并執著期待。正如費孝通在《鄉土中國》中解釋:這種感情會使得親方站在孩子本性的立場來體恤孩子的痛癢。[1]將子女看作是一種投資品可以把它定性為一種專門投資。它不僅包括夫妻雙方在時間、精力和金錢上的大幅度投入,更對于配偶其中一方來說是一種無論在婚姻市場或者職業競爭市場優勢地位的重大剝削。一旦婚姻關系終結,對于子女投資較多的一方無疑會遭受更大的損失,但正是這一特點,反而成為了推動婚姻的動力。夫妻雙方為了責任與愛而決定生育子女,在對自己進行投資后反而會推動夫妻雙方更加配合緊密去促成婚姻的和諧與家庭的健康成長。正如凱瑟琳•肖•斯帕特在其文中寫到的“如果不是為了生育子女,那么,傳統婚姻中的終身承諾只能說是無知者所進行的高風險的冒險活動”[2]。上段中提到的重大剝削,我想在現代社會中更加苛求于女性。女性本就承擔了生育的偉大使命,從十月懷胎到生育,女性在三期(孕產哺)本就對子女投入了高于自己一切的投資,而這份投資使其價值削弱了,這種削弱體現在婚姻與職業兩個方面。在婚姻中,婦女生育子女可以算是維系婚姻的輔助,但是一旦婚姻終結,生育過子女的婦女在婚姻市場的價值則受到了損失,再婚情況不容樂觀。在職場,本在競爭過程中,企業因婦女生育問題就會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招工條件,在婦女生育后,其他人在學習知識積累經驗的時候婦女在做子女投資,在三期過程中與他人的差距逐漸拉大,在職業競爭中地位也被削弱。正如著名經濟法學家薛兆豐教授所言,把男女之間的婚姻關系比作是男女雙方合伙開企業,男女雙方共同拿出自己的資源,共同經營共擔風險,但是可以看出在這一過程中男女雙方的付出是不一樣的,每個人給出來的資源亦不相同。從時間上來看,男女雙方他們發揮作用的時間點不相近同。有些人早一些,有些人晚一些。傳統意義上,通常是女性先對家庭發揮作用--生育、撫養家庭、照顧家庭。男性發揮作用比較晚,往往在3、40歲以后,作用才會發揮。由于男女雙方發揮作用的先后時間點有所不同,這個時候就會發現一個問題,一方做播種、施肥,另外一方是負責收割,負責收割的那個人就比較容易敲前面付出的那個人的“竹杠”。所以在婚姻這個企業中,女方需要擔保,物質上的滿足或許不夠,孩子可能是使她們欣慰的最佳果實。因此,從子女是投資品這一觀點來說,撫育子女是一個高成本高收益的活動。哪怕父母從子女的投資中所獲得的回報與期望并不相符。夫妻雙方共同投資,以子女作為緊密婚姻的黏合劑,滲透于婚姻家庭生活,從而鞏固婚姻家庭,又何嘗不是一劑良藥,單憑這一點是別樣夫妻相處中無法做到的。
二、子女是“高成本消費品”
隨著經濟不斷發展生活水平的提高,教育子女的成本不斷提高,為子女的投入也在顯著增加,子女慢慢演變成為了一種“高成本消費品”。父母為子女的教育、生活甚至結婚生子,都在完完全全付出自己。孩子既然作為一種高成本的消費品,自然就有“質量”可言。隨著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父母們開始不滿足于孩子們成長的基本需求,開始用物質去“打造”完美孩子。在本就高昂的學費之外,父母們會基于自己抑或是孩子們的興趣去幫助孩子們培養各種特長,在上課之余尋求各種輔導,以期孩子們的健康全面成長。據不完全統計普通家庭父母養育孩子僅計算從出生到高中畢業花費就已經不低于20萬。子女在作為高成本的消費品同時與具有耐用性的特征。孩子從呱呱墜地到學有所成,然后經歷自己的婚姻,過完自己的一生,在這期間,父母對其投資逐漸開始產生收益。不僅包括法律上的贍養義務,更包含了父母對其養育之恩的情感表達。這種義務以及情感的傾訴是以一生來計算的且其帶來的寄托以及寬解是其他情感無法給予的。因此子女的“耐用性”特征開始顯現,對于父母的贍養使得父母在高成本的消費中獲得撫慰。在當代經濟發展迅猛,無論為人父母還是為人子女總會面臨各種壓力,家庭的舒適,心靈的寄托對于父母和子女的婚姻塑造以及精神撫慰的作用也日漸突出。于是這種“高消費品”對于夫妻雙方而言更需要以一個長期契約關系來維持,那么對于婚姻完整性塑造的意義就不言而喻了。擁有愛情的婚姻關系穩定,但是以子女作為高消費產品的婚姻因親情和血脈而一路相隨,相比于僅有愛情的婚姻更加可靠。
三、子女是“抵押物”
如若談到離婚,那子女對夫妻雙方來說又意味著什么呢,我認為意味著是一種抵押物,或許不太恰當,但離婚以后夫妻雙方均放棄子女撫養權的情況幾乎不會存在,一般由妻子獲得子女的撫養與監護權,男方按期支付一定的生活費并可以行使探望權。如果丈夫害怕與子女失去聯系,始終將子女看作是自己人生的重要收益時,那么他會積極履行自己義務,并積極行使探望權,那么對于另一方來說也可以及時得到生活費,子女們也可以得到相對完整的父母的愛。涉及離婚以后,子女的監護權也是也是夫妻雙方所爭議的對象。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夫妻雙方離婚之時,子女的監護權與家庭特定資產的投入成正比。同時在《婚姻的廢除》一文中,瑪吉•加拉格爾也談到“當婚姻變得極其易碎,離婚現象極其普遍,越來越多地女性便選擇了完全擺脫婚姻-獨身,或許這樣才能使他們感覺比較安全:私生巨浪再離婚浪潮之后洶涌而至。”
四、結語
由此可見應當重視子女在塑造婚姻中的價值,從而使得家庭構成健康。盡管在夫妻的婚姻關系中,各種因素會影響著一個家庭對于孩子的需求,但家庭生活永遠不是個人的問題,與社會等都有著極其密切的關系。在夫妻生活以及婚姻塑造中,重視子女的作用?;橐鍪菒矍榈臍w宿,是構成家庭的基礎,而家庭是社會的組成單位。對于婚姻問題的探討,難免利用《婚姻法》去理解,利用法經濟學去理智、邏輯的貫穿婚姻是具有必要性,其中子女對于塑造婚姻的意義,以及在不同時期,從法經濟學的角度去定性子女,對于我們維系婚姻,把握婚姻本質具有重要意義,法經濟學理性但是充滿奧秘,因此無論在家事法還是法經濟學來看子女的始終是夫妻關系、家庭關系的重要一環,我們應當給予絕對的重視。
【參考文獻】
[1]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192.
作者:李玉瑩 單位: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