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經濟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經濟職能經濟法分析
一、確定政府在經濟法中地位的得要性
第一,政府是否有有權啟用經濟法,在怎樣的情況下作用經濟法,且如何支配經濟法的權利。
經濟法律的主體地位與其他法律的主體地位是相同的,同時利用社會關系把他們之間權利與義務分配,并確定每個主體行為,領導在經濟法主體的行為模式在一定行為。為了維護穩定,平衡社會關系,如果政府作為關系主體方就要考慮政府這強勢主體身份以及相對方的利益。要從公正和公正方面考慮,明確運用公正的權利、義務進行優化。
第二,政府角色的分清和經濟法價值成功實現有非常大的聯系。
在法律體系當中,經濟法與其的主體地位是平等的,有其的特點與目標。例如公平、嚴謹、規范等等,有效地實現這些作用一般和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選擇、定位有密切的關系,如果把政府看成是制約社會整體利益或市場秩序因素之一,經濟也要為其設置有關義務、責任,通過合理制約政府的行為,以此讓經濟法的價值可以實現。
第三,政府角色定位決定了經濟法要屬于哪種法律的領域。
經濟法在實行上是沒有辦法分析其的性質,經濟法到底是公法還是私法?政府是經濟法執法人不是當事人?這些都是需要定位的。實際上,從深層次的內容上看,政府應該是經濟法人,也是行使人,所以,經濟法有不可超越的權威性,并在一定程度上體現出其私法性。所以,經濟法更偏向于在公私交集的社會法領域當中。
經濟法思考
1、政府與市場關系之再審視
國家參與和干預經濟活動具有一定的正面效用,然而政府干預并不會總是呈現出其有益的一面,政府在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時趨向于浪費和濫用資源,使得財政支出呈現出非理性行為如貪污腐敗問題,極易產生政府干預之負效應,政府失靈亦然普遍地存于現實生活的各個方面。因此,鑒于市場失效和政府失靈的雙重弊端,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尊重市場機制的作用,在此基礎上進行適當的調控、監管方為可取有效,亦即使用更為得當的方式充分發揮政府的作用。換言之,要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須通過市場機制恢復市場與社會的經濟活力,尊重社會多元主體的利益訴求,促使各類主體在民主協商與平等對話的基礎上進行交易,在法治保障下反復博弈以提高經濟效益、保證社會整體效益,實現宏觀調控的科學發展。
2、“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之功能定位
“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意味著需要對宏觀調控進行重新定位,在尊重市場機制的基礎上有效發揮政府的主導性功用?!稕Q定》指出,宏觀調控的主要任務是保持經濟總量平衡,促進重大經濟結構協調和生產力布局優化,減緩經濟周期波動影響,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穩定市場預期,實現經濟持續健康發展。毋庸置疑,“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不僅需要健全的宏觀調控體系,政府職能的全面履行,更需要對國家宏觀調控進行清晰明確的認定。在西方自由經濟理論中,政府只是需要為社會成員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和服務,不應對市場進行過多的干預。隨著20世紀30年代初世界范圍內經濟大蕭條的爆發,凱恩斯名著———《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推進了現代宏觀經濟學的發展,在理論上論證了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性,并在實踐中指導著美國經濟的復蘇和20世紀70年代的經濟繁榮。此后,宏觀經濟學便成為了西方經濟學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國家干預經濟的主要學說。人們充分地意識到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市場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除了依賴市場機制外,還應發揮政府的積極干預作用,對社會經濟整體進行宏觀調控。在我國,宏觀調控最早可追溯到中共中央1984年10月20日發表的《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1992年,正式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改革的目標模式,這為宏觀調控的明晰化提供了契機。1993年,我國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宏觀調控”正式成為一個法律概念。所謂宏觀調控,即宏觀經濟調控,是指政府為實現社會總需求與社會總供給之間的平衡,保證國民經濟持續、穩定、協調增長,而運用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對社會經濟運行的調節和控制。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市場自身有很多的缺陷,還應發揮政府的積極干預作用,對社會經濟整體進行宏觀調控。宏觀調控就是以公權干預與救濟的方式對私權濫用行為實施法律制裁,以加強控制公權的無序性、擴張性和私權無對抗力的易破壞性的方式,來實現整個社會經濟的有序發展。當然,我國宏觀調控在從原來對需求和通貨膨脹的“單向調控”變為有時需要抑制需求和通貨膨脹的“雙向調控”,以及其他系列擴張性調控當中,其在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以來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也存在不少諸如政府不守承諾、不注重私益保護、宏觀調控政策朝令夕改等問題。宏觀調控決策受主客觀因素的制約,難保調控者每次都能做出正確的判斷與決策:一方面社會經濟的運行與發展瞬息萬變,任何宏觀調控決策或宏觀調控行為兼具適時性與滯后性。在經濟全球化的形勢下,難保宏觀調控決策在世界經濟的動蕩與沖擊下能夠產生預期的效益。另一方面我國的宏觀調控在政府計劃經濟的背景下為順應時展而誕生,至今仍未擺脫強烈的行政色彩。政府涉入經濟活動時,常借“宏觀調控”之名行“行政干預”之實。在非法治化運作的背景下,宏觀調控決策者時常出現尋租或被俘的情形。同時宏觀調控中信賴保護缺位縱容了調控權力的行使,使宏觀調控很大程度上沒受到應有的法制約束。這既影響和削弱了公民對政府宏觀調控政策的信任度,也產生了與政府宏觀調控措施預期相反的后果。宏觀調控亟待立法機關制定相關法律,確立相關的原則和規則。
3、“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之法治路徑
3.1國家宏觀調控法治化進路
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制定法具有明確性、公開性、可行性、安定性、普遍性、不矛盾性、不溯及既往性。法治的原則決定了經濟法的核心任務在于雙重防范,即防范國家經濟權力和私人經濟權利濫用對公民經濟自由權的侵犯。宏觀調控勢必引起直接社會利益關系的變動,政府宏觀調控權力的擴大化促使宏觀調控涉及的經濟關系日益重大。但國家經濟調節如果沒有相應的經濟法,脫離法律原則和規則的規制,難免發生調節不當或權力濫用,使國家調節非但不能妥善地彌補市場調節的缺陷,反而擾亂正常經濟結構和運行秩序??v觀我國宏觀調控經驗,盡快把國內外促進經濟穩定增長的成功經驗上升為法律,制定宏觀調控法,是目前我國亟須研究的重要課題。就立法實踐而言,可以充分借鑒國外宏觀調控的立法經驗,有效發揮法律移植的優越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西方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加強宏觀調控立法,為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提供法制保障,例如美國的《充分就業和國民經濟平衡增長法》、《經濟穩定法》、《聯邦儲備法》,德國的《經濟穩定增長促進法》,歐盟的《經濟穩定和增長公約》,英國于1988年制定的《財政穩定法》,日本的《國民生活安定緊急措施法》,美國于2008年10月頒布《緊急經濟穩定法案》等。目前,我國宏觀調控的立法逐步成熟,有法學專家組起草的《國民經濟穩定增長法(草案)》、經濟法學者制定的《宏觀調控法(草案)學者討論稿》、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宏觀調控法(草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起草的《促進經濟穩定發展法》(草案)也正在修改中。固然我國頒布了許多有關宏觀調控的法律法規,但缺乏一部系統化的宏觀調控法。總結我國歷次宏觀調控的經驗和教訓,要更好地應對非正常狀態的經濟波動,應明確界定調控主體及其權力與責任,細化對調控措施決策與實施的監督與評價程序,融合市場要求與民意,確立預期明確的法律規范并嚴格地法治化運行,以保障國家調節正確恰當地發揮積極作用與社會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以期全面推進國家宏觀調控法治化,更好地發揮政府的宏觀調控功效和經濟的持續發展。
經濟法和民法關系探微
摘要:
經濟法和民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們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分支。本文從經濟法和民法的區別以及它們之間的互補性入手,談談它們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發揮的作用。對經濟法和民法的研究具有現實的經濟意義。
關鍵詞:
經濟法;民法;區別;互補
一、經濟法和民法的主要區別
(一)經濟法與民法在價值取向方面不同
民法的本質是公平和自由,它追求的是平等的原則,民法的設立,變更和終止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遵循意思自治,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它的出發點是追求自身的利益,民法對私權有著充分的保護。為了維護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被民法所確認,通過保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和財產權,確認了對主體的充分尊重。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人們對個人經濟利益有著極大的追求和興趣,導致這種現象的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民法中所提倡的意思自治原則。經濟法是在市場本身調節不靈的情況下,國家采取法律的手段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平穩運行的法律規范,這種法律規范是確保社會整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手段。
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
摘要:規范行為的重點在于規范規制,經濟法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之一,對經濟市場的健康發展具有非常關鍵的影響。特別是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更是近些年來專家學者的研究重點。本文首先簡要分析了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隱藏的缺陷,然后制定了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的完善對策,主要包括對國家經濟賠償以及國家意志的滲入給予高度的重視。
關鍵詞:經濟法;權力主體;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中權力主體經濟法律責任隱藏的缺陷
(一)過于重視權利主體而忽視了其法律責任
對現階段的經濟法律責任進行深入分析之后發現,責任普遍存在著不對稱和不均衡的情況,特別是在市場規則法律中,因為主體義務規定過于繁雜,使得當中法律責任規定的總數也是持續攀升。而且從現階段經濟法律責任實施的整體研究中得出,還普遍存在著過于重視權利主體而忽視了其法律責任的現象,這也是阻礙現階段市場經濟健康穩定發展的核心原因。而且大量的不法人員投機取巧,抓住此漏洞導致了法律市場的混亂。而且,此中的不對稱和不均衡的情況,還會對市場的調控產生惡劣影響。
(二)形式不夠多樣化
經過對經濟法當中權力主體的研究后發現,當中的經濟法責任主要涵蓋沒收不法收入、取締許可、責令糾正、責令退回、消除影響以及通報批評等形式內容。倘若從責任的核心內容進行研究,可以將其分為兩種類型,分別為非財產性責任以及財產性責任。經過深入研究現階段經濟法之中權力主體的經濟法律責任的具體運行狀況,發現其中的責任形式不夠多樣化,例如像賠償以及履行之類的責任形式都沒有被歸入經濟權力主體法律責任體系之中,從某種程度上而言,降低了經濟法律責任制實施的總體效率。
經濟性憲法與經濟法論文
一、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
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重要交集是“經濟性”,憲法的基礎是民權、民生等重要的有關于民生發展的內容,經濟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憲法與經濟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經濟性。憲法與經濟法一樣,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發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經濟性,這種職能具體表現為:經濟法與憲法都要能夠體現國家的職能,要能夠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要求能夠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范限制,并對相關的經濟實體的職能進行界定,通過經濟手段,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它們都要求運用法律化的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所以說“經濟性”是憲法與經濟法的共性。從經濟分權的角度看,憲法作為我國發展的《總章程》,需要將國家的經濟與政治的存在體現出來,并保證任何經濟實體與組織能夠有效的運行。因此,憲法必須大量規定經濟內容,對相關的經濟實體進行界定,明確界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之間的區別與聯系,相應地,憲法還需要厘清不同主體的財產權利與經濟利益,以保證國家經濟秩序能夠有效的運行。國家的憲法必須直接規定或間接體現其基本的經濟制度,保證市場經濟制度能夠有效的運行,盡管各國對此規定的內容不同,立法體例上也不統一,但是對于經濟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經濟體制的內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規定。憲法對有關經濟管理制度的規定,需要加強對公民經濟自由權的保護與規定,這樣就構成了“經濟型憲法”的基礎性的核心內容,制約著社會經濟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進著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制,憲法的規定是以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憲法的實施必須以充分保護社會主體和公民經濟的自由權利。憲法所確立的經濟制度,對我國經濟制度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作用,它直接關系到國家公有制與私有制之間的發展,直接影響經濟法調整的目標,實現國家經濟的穩定增長。同時,憲法所確定的經濟體制,對我國的經濟法制度建設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如果沒有憲法的規定,就無法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與市場有機的規劃,經濟法的實施就缺乏憲法上的依據,也就無法對市場經濟的主體進行宏觀調控。
二、經濟法對憲法的落實與推動
經濟法是對憲法規定的經濟法規進行實施的重要途徑,由于憲法與經濟法都具有經濟性,都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作出規定,兩者之間的互動要求能夠相互促進,不僅體現為憲法對經濟法的上述重要影響,也體現為憲法需要經濟法的具體落實,只有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主要作出規范,才能有效的保證憲法的合理實施。憲法作為具有最高位階的根本大法,它對國家的每一個方面都作出了規定,如果經濟法不能有效的對憲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實施,憲法中的經濟性法規就會失去意義,也就直接影響憲法的生活效益,沒有經濟法對憲法的經濟法律進行落實,經濟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經濟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具體途徑是多元化的,雖然主要體現為當代的經濟和經濟法發展對憲法變革產生的影響,促促使著憲法的變革,但早在經濟法尚未成體系之前,經濟的發展直接對憲法的形成具有推動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國民基本財產權保護的財稅法規范,對國家經濟市場的發展具有穩定的作用,對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已有較大推動。基于憲法與經濟法共有的經濟性,二者之間存在著交互影響,相互促進、相互影響。一方面,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對經濟法的制定與發展具有指導的作用,使其能夠對經濟法產生重要影響,促進經濟法的改革與發展。另一方面,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和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要求憲法能夠加強對經濟實體的監管,使得憲法的經濟性規范不斷增加,也在不斷的增加經濟法的內容,也擴大了經濟法的使用權限。因此,只有憲法與經濟法良性互動,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才能有效的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因此,要促進經濟法與憲法之間的有效互動,需要對二者的“經濟性”與“一致性”進行分析。
三、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經濟法與憲法在規定市場主體行為具有一致的要求與目標,這是二者經濟性的必然要求,從共有的經濟性來看,二者之間的目標是相同,促進社會的發展,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憲法與經濟法在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同時,需要遵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通過市場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同時,在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合法性的同時,二者在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強度經濟法要能夠“合憲性”,二者在這個目標上也是一致的。其次,從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來看,經濟法對憲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執行憲法中的相關經濟政策來實現的,同時,由于憲法對經濟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規范著經濟法運行的相關條款,且經濟法不能與憲法相沖突,要求經濟法的規定是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的,因而經濟法需要在合憲的意義上與憲法保持一致性,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才使得憲法具有更強的權威性;同時,經濟法在落實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推動憲法變革,才能將現實社會中的變化情況有機的融入到憲法的變革中,提高憲法的實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現實需要,從而使兩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規范市場經濟發展的目標。此外,僅從一般法理的角度來分析,憲法作為根本法、基本法,是國家存在的根本,其規定具有“根基”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決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經濟法要落實憲法的規定,需要就當前經濟發展的情況,制定更為具體的制度安排,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使憲法的“根基性規范”變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夠提高憲法的適應性,從而保障憲法規范的有效執行和合理的應用,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促進了憲法在經濟法中基礎性作用,由于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是制定經濟法規范的重要依據,也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保證,因而,經濟法的制定應該與憲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同時,需要我們加強對二者之間的有效互動交融和促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就需要憲法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制定出新的規則制度,來保證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也為經濟法的確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憲法的經濟性規范需要由經濟法來具體落實,也需要經濟法的實施途徑進行有效的保證,而經濟法的許多基本制度則需要有憲法上的依據。
四、小結
經濟法社會經濟功能分析
摘要:
在民商法因自身局限性而難以克服市場經濟自身漏洞的社會大前提下,經濟法為社會經濟功能的實現奠定了堅實的基礎,其建立在以民商法作為基石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下。經濟法的發展過程經歷了由企業追求個體平等所應具備的權利到國家干預、宏觀調控的歷史過程。在此,筆者將探討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我國現有經濟法的缺陷及完善措施。
關鍵詞:
國家干預;市場調節;民商法;社會經濟功能
就現在社會背景看,經濟法作為一個已被確立的單獨法律部門,其所涵括的大量由國家正式頒布并嚴格施行的具有重要地位的經濟法法律針對國家經濟調節等問題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
經濟法作為我國現有的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其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發揮著不容小覷的作用,這種作用主要可以涵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經濟法的社會經濟功能
摘要:經濟法是我國一項基本法律,在我國法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經濟法主要是以國家總體經濟增長與發展為出發點,具有一定的社會經濟功能,在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對經濟法加以重視,尤其是要對經濟法中的社會功能進行充分了解,為此,本文主要對其社會經濟功能進行了分析。
關鍵詞:經濟法;社會經濟功能
在我國,每一部法律的制定與實施,都具有一定的意義和目的。隨著我國經濟不斷增長,市場經濟不斷發展,經濟法已經成為一個單獨法律部門,經濟法的功能也變得越來越重要,在一定程度上對我國經濟進行了合理的調整,指導著社會經濟活動的開展,與此同時,對我國經濟增長、社會和諧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節約交易費用功能
所謂交易費用,主要是人與人在進行交易活動過程中所產生的成本。通常情況下,在進行交易之前,都要在明確交易伙伴、地點、產品等基礎上,在對費用方面進行預算和確定[1]。經濟活動中所產生的費用包括多種,不僅包括雙方締約成本的費用、監督中所產生的費用,而且還包括雙方一旦不履行相關規定所產生的費用。為了最大限度節約交易活動中的交易成本,必須充分發揮經濟的法的社會經濟功能,這就需要在進行經濟交易活動時,雙方要始終以經濟法為基準,并且所有的經濟活動都要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與標準。以經濟法為基準,主要是按照消費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通過有關法律機構來獲取所需要的信息,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確保這些信息的真實性,通過這種法律形式不僅可以提高信息的準確性,而且還大大節約了在經濟活動中個人查找和收集有關信息的成本費用,進而降低了總經費,對提高整體經濟效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要求所有的經濟活動需要符合相關經濟法的規定,主要是指經濟法在某方面為經濟活動提供了具有價值的信息,具有調節人與人關系和人與經濟關系的作用,重要的是通過一定的人際關系可以降低交易的費用。
二、能夠對經濟利益進行分配
經濟法在經濟活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與經濟主體的利益息息相關。在實際活動中,經濟法的運用,不僅規定了活動雙方的義務,而且也明確了雙方的權利,在某種程度上來說也是對經濟主體利益的分配。該項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層面。一是資源與資格的分配,主要是指由于參與活動獲得的資格不一樣,所以利益分配的程度也是存在差異的。另一個是直接干預分配層面,主要是指針對不同的分配對象,根據經濟法的相關規定與標準,對利益進行合理的分配,相對來說,這種分配方式比較公平,通過對主體經濟利益進行衡量,提升了分配的公平性。
國際經濟法經濟服務實益
摘要: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向外擴張,尤其是在“一帶一路”經濟發展戰略提出之后,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必將越來越多。在這樣的情況,貿易所帶來的摩擦和沖突也不可避免,國際經濟法就成為了化解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摩擦和沖突的關鍵手段。因此,本文對國際經濟法進行了簡要介紹,然后闡述了其對我國對外經濟服務的實益,以期可以對相關工作起到一定參考,對促進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發展起到助推效果。
關鍵詞:
國際經濟法;對外經濟;實益
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是國家發展所不可避免的趨勢,而且隨著經濟規模的增長,以及經濟多元化的形式加劇,對外經濟貿易更成為了許多行業求生求變的重要渠道。但是,由于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形式、法律法規、地方風俗等都存在較大的差異,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展開很容易受到諸多因素的限制。為了確保國際經濟貿易活動能夠順暢進行,國際經濟法及時出現,對國際經濟貿易活動進行多方面的規定和限制,成為各個國家進行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依據。研究國際經濟法對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的服務功能,有助于我國企業更好地走出去,和世界上其他國家的企業展開競爭。
1國際經濟法
1.1內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