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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與經濟法所共有的經濟性
憲法與經濟法之間的重要交集是“經濟性”,憲法的基礎是民權、民生等重要的有關于民生發展的內容,經濟法是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重要保證,因此,憲法與經濟法二者共有的特征就是經濟性。憲法與經濟法一樣,具有共同的特征,要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經濟發展的需求,都具有突出的經濟性,這種職能具體表現為:經濟法與憲法都要能夠體現國家的職能,要能夠規范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要求能夠市場經濟的發展進行宏觀調控和市場規范限制,并對相關的經濟實體的職能進行界定,通過經濟手段,促進市場經濟的良性運行,它們都要求運用法律化的手段對市場主體進行管理,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所以說“經濟性”是憲法與經濟法的共性。從經濟分權的角度看,憲法作為我國發展的《總章程》,需要將國家的經濟與政治的存在體現出來,并保證任何經濟實體與組織能夠有效的運行。因此,憲法必須大量規定經濟內容,對相關的經濟實體進行界定,明確界分公共經濟與私人經濟之間的區別與聯系,相應地,憲法還需要厘清不同主體的財產權利與經濟利益,以保證國家經濟秩序能夠有效的運行。國家的憲法必須直接規定或間接體現其基本的經濟制度,保證市場經濟制度能夠有效的運行,盡管各國對此規定的內容不同,立法體例上也不統一,但是對于經濟制度的制定、分配制度的制定、經濟體制的內容等都作了有效的規定。憲法對有關經濟管理制度的規定,需要加強對公民經濟自由權的保護與規定,這樣就構成了“經濟型憲法”的基礎性的核心內容,制約著社會經濟法制制度的形成于法制,也促進著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制,憲法的規定是以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憲法的實施必須以充分保護社會主體和公民經濟的自由權利。憲法所確立的經濟制度,對我國經濟制度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作用,它直接關系到國家公有制與私有制之間的發展,直接影響經濟法調整的目標,實現國家經濟的穩定增長。同時,憲法所確定的經濟體制,對我國的經濟法制度建設具有直接的指導作用,如果沒有憲法的規定,就無法對市場經濟進行宏觀調控與市場有機的規劃,經濟法的實施就缺乏憲法上的依據,也就無法對市場經濟的主體進行宏觀調控。
二、經濟法對憲法的落實與推動
經濟法是對憲法規定的經濟法規進行實施的重要途徑,由于憲法與經濟法都具有經濟性,都是對市場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作出規定,兩者之間的互動要求能夠相互促進,不僅體現為憲法對經濟法的上述重要影響,也體現為憲法需要經濟法的具體落實,只有通過經濟法對市場經濟的主要作出規范,才能有效的保證憲法的合理實施。憲法作為具有最高位階的根本大法,它對國家的每一個方面都作出了規定,如果經濟法不能有效的對憲法規定的內容進行實施,憲法中的經濟性法規就會失去意義,也就直接影響憲法的生活效益,沒有經濟法對憲法的經濟法律進行落實,經濟憲法就會失去存在的意義。經濟法對憲法發展的推動具體途徑是多元化的,雖然主要體現為當代的經濟和經濟法發展對憲法變革產生的影響,促促使著憲法的變革,但早在經濟法尚未成體系之前,經濟的發展直接對憲法的形成具有推動的作用,它直接涉及國民基本財產權保護的財稅法規范,對國家經濟市場的發展具有穩定的作用,對憲法的產生和發展已有較大推動?;趹椃ㄅc經濟法共有的經濟性,二者之間存在著交互影響,相互促進、相互影響。一方面,憲法的根本法地位對經濟法的制定與發展具有指導的作用,使其能夠對經濟法產生重要影響,促進經濟法的改革與發展。另一方面,國家經濟職能的強化和經濟生活的現實需要,要求憲法能夠加強對經濟實體的監管,使得憲法的經濟性規范不斷增加,也在不斷的增加經濟法的內容,也擴大了經濟法的使用權限。因此,只有憲法與經濟法良性互動,交融共生,才能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才能有效的維護經濟社會的穩定,因此,要促進經濟法與憲法之間的有效互動,需要對二者的“經濟性”與“一致性”進行分析。
三、從經濟性看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
“一致性”要求經濟法與憲法在規定市場主體行為具有一致的要求與目標,這是二者經濟性的必然要求,從共有的經濟性來看,二者之間的目標是相同,促進社會的發展,規范市場經濟主體的行為,憲法與經濟法在保障經濟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的同時,需要遵守市場經濟的發展規律,通過市場對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從而實現經濟運行“更經濟”、“更有效”等方面的目標是一致的。同時,在強調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合法性的同時,二者在調控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強度經濟法要能夠“合憲性”,二者在這個目標上也是一致的。其次,從兩者之間的交互影響來看,經濟法對憲法的促進作用是通過執行憲法中的相關經濟政策來實現的,同時,由于憲法對經濟法具有直接而重要的影響,規范著經濟法運行的相關條款,且經濟法不能與憲法相沖突,要求經濟法的規定是在憲法的指導下進行的,因而經濟法需要在合憲的意義上與憲法保持一致性,只有這樣才能夠有效的促進經濟社會的穩定發展,才使得憲法具有更強的權威性;同時,經濟法在落實憲法的過程中能夠推動憲法變革,才能將現實社會中的變化情況有機的融入到憲法的變革中,提高憲法的實用性,并使其更符合現實需要,從而使兩法保持一致性,具有共同的規范市場經濟發展的目標。此外,僅從一般法理的角度來分析,憲法作為根本法、基本法,是國家存在的根本,其規定具有“根基”的意義,對于經濟法的決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經濟法要落實憲法的規定,需要就當前經濟發展的情況,制定更為具體的制度安排,來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使憲法的“根基性規范”變得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可控制性,也能夠提高憲法的適應性,從而保障憲法規范的有效執行和合理的應用,通過經濟法的實施,促進了憲法在經濟法中基礎性作用,由于憲法中的“經濟性規范”是制定經濟法規范的重要依據,也是經濟法實施的重要保證,因而,經濟法的制定應該與憲法保持高度的一致性。在強調憲法與經濟法的一致性同時,需要我們加強對二者之間的有效互動交融和促進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在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經濟是在不斷的變化的,就需要憲法根據不斷變化的情況,制定出新的規則制度,來保證經濟法的有效實施,也為經濟法的確立提供政策支持,由于憲法的經濟性規范需要由經濟法來具體落實,也需要經濟法的實施途徑進行有效的保證,而經濟法的許多基本制度則需要有憲法上的依據。
四、小結
憲法與經濟法的關系,是重要的理論和實踐問題,在實際分析的過程中,要注意對二者統一的基礎———經濟性為出發點進行分析,就能夠有效的對經濟法與憲法二者內在的關系進行分析,并能夠保證二者之間的“經濟性”、“一致性”,有助于解決經濟生活中的問題。只有二者在保持高度一致性的情況下,才能促進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因而兩法可能會針對同一問題,對不同的情況,作出相同的規定,分別作出相對原則或更為具體的規定。
作者:郭龍 單位:河南財經政法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