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基礎會計法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所得稅會計處理概念
所得稅會計在我國會計實踐中尚屬一個新領域,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其基本方法,而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遞延法和負債法.研究和比較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有助于我們正確制定所得稅會計政策,正確提供、理解和使用與此有關的會計信息。 一、應付稅獄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比較 根據1996年10月修訂后的第12號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所得稅會計的基本問題是如何處理暫時性差異(temporarydifferenees)的納稅影響,而不僅僅是時間性差異(timingdifferenees)。時I可性差異是指因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期間與稅法規定申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則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注l)。所有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 如資產的重估價,只產生暫時性差異而不產生時間性差異;企業合并時,被并企業的資產或負債在會計上按公允市價入帳,稅法規定報稅時按原帳面價值計算,致使暫時性差異的產生。而此時亦無時間性差異。在所得稅會計中,核算這種暫時性差異的方法主要有傳統的應付稅款法和當今流行的納稅影響會計法。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概念不同 應付稅款法指按當期應稅所得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且將其作為所得稅費用,與當期稅前會計收益相匹配的一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對于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既不單獨核算又不必在后期轉回,而是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增加或減少。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按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分別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和應納所得稅額,按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方法。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先單獨核算,再于后期轉回. 2.會計基礎不同 應付稅款法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企業當期按應稅所得級納的應納所得稅傾不考慮時間性差異的影響,一律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企業未繳納的所得稅即使按權責發生制應由本期承擔也不得計入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確認以當期企業實際應交所得稅為依據.納稅影響會計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把實際應納所得稅與所得稅費用分列開來,凡當期已確認的應納所得稅,如果不屬于當期應承擔的所得稅費用,一律遞延到以后會計期間;凡不是當期應納所得稅,但確屬此會計期間應當承擔的所得稅費用,則須計入當期損益。 3.帳務處理不同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企業需設置“所得稅”和“遞延稅款”兩個科目;采用應付稅款法時,只需設里.所得稅”科目,不需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設置“遞延稅款”帳戶是為了核算企業由于暫時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所產生的納稅影響的后期轉消數。企業當期稅前會計利潤大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暫時性差額影響納稅金額計入該帳戶的貸方.當期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暫時性差傾影響納稅金額計入該帳戶借方。期末“遞延帳戶”借方余額表示未計入所得稅費用的當期應納稅金,貸方余額表示已計入所得稅費用的后期稅款支出。應付稅款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與應納所得稅額相等,不考慮暫時性差額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故不需設置“遞稅稅款”帳戶。 4.適用性不同 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各有特點,前者計算簡單,易于掌握,但視所得稅為企業收益的分配往往不能合理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致使稅后會計利潤難以真實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納稅影響會計法計算程序復雜,難度較大,但它將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會計收益恰當配比,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應付稅款法既適用于永久性差異又適用于暫時性差異,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僅適用于暫時性差異。特殊情況下出現因暫時性差異而導致遞延稅款借方余額或借方發生額時,除非預期未來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否則也須用應付稅款法。 二、通廷性和負債法比較 對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應用,通常也被稱為所得稅的跨期攤配.可供選擇的方法是遞延法和負偵法。兩者的共同點在于:(l)理論基礎都是業主權益理論,認為所得稅屬性是費用而非利潤分配;(2)均確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并將其依次轉銷,且計算原理相同;(3)遞延稅款均代表著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4)在稅率、稅基不變的情況下,會計處理過程及結果完全不同(注3)。但遞延法(deferredmethod)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金額是以暫時性差異形成時稅法所規定的稅基和稅率確認的,而負債法(liabi一itymethod)則是以當前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的稅率為根據確認、攤銷、遞延所得稅的方法。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從計算過程上考察.負債法雖然比遞延法增加了一道計算調整額的步驟,相對復雜,但從計算結果上看,按負債法計算的遞延稅款余傾始終等于累計時間差異與現行稅率的乘積,無論屬于遞延還是屬于轉銷,脈絡都十分清晰。 2.從對收益的理解上考察。遞延法是以收益表為導向,用“收入/費用觀”定義收益,因而強調配比原則,目的是把所得稅費用包含在稅前會計利潤中的收入與費用配比。負債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導向,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因而可促使對企業在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作出恰當評價,提高預側的價值。 3.從帳務處理上考察。遞延法使用“遞延稅款”帳戶,其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不被看作是資產或負債,而只是看成是過去時期遞延法應用的累積結果。 負債法由于會因稅率變動而對遞延稅款帳戶余額進行調整,因此采用“遞延稅款借項”和“遞延稅款貸項”帳戶將“遞延稅款”的外延擴展。遞延稅款借項表明在當前或今后稅率水平上預付的所得稅金額,從而使遞延稅款借項具有所得稅資產的意義;遞延稅款貸項反映未來的應付稅款,從而使遞延稅款貸項具有所得稅負債的意義。#p#分頁標題#e# 4.從對稅率變動的反應上考察一般說來,無論是采用遞延法,還是采用負債法,即使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如果官方公布的稅率在當期生效,遞延稅款的確認(即暫時性差異納稅影響的形成)都以當期的稅率為根據。但是,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如果官方公布了未來的新稅率(將于下一財年度實行的新稅率),在遞延法下仍然按照當期稅率確認當期的遞延稅款,而在負債法下則應當用未來的稅率確認當期遞延稅款,以便使遞延稅款帳戶余額反映未來的納稅責任或納稅抵減額。 5.從收益表住處的相關性上考察。在遞延法下,如果稅率變動,只是在暫時性差異形成的期間以及稅率尚未變動情況下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才與法定稅率相一致;在暫時性差異轉回且稅率變動之后的各期,捐益表中的實際稅率既不同于暫時性差異形成期間的歷史稅率,也不同于當期法定稅率。這樣的稅率表現,對于財務信息的正確使用是不利的。 在負俄法下(如果不考慮永久性差異的影響因素)只是在稅率變動當年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暫時性差異形成時的法定稅率以及稅率變動當期法定稅率不符、而在稅率不變的期間,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法定稅率完全一致.官方稅率的變動通常不至于十分頻繁。因此,在采用負債法的情況下,在導致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的會計事項所影響的相應期間,大多數年度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官方稅率是一致的,這是容易被股東所接受的。換言之,這樣的財務信息更為相關. 6.從期末對遞延稅款余額的重估上考察。對于納稅所得不是穩定的企業或者處于成長中的企業來說,當初確認入帳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可能在以后預計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應當轉回時而無法轉回,或者轉回額被新發生的遞延稅款所抵銷。在這種情況下,長期將無法轉回的遞延稅款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顯然是不合適的。由此,引出在會計期末對遞延稅款進行重評價的問題。然而,在遞延法下,基于報益表導向的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限制,從理論上說,不應在會計期末對遞延稅款余額進行重評價進而作調整.但是,在負債法下,基于資產負債表導向的原理,為了真實地揭示未來的納稅責任或所得稅抵減利益,從理論上和技術上說,都應當在會計期末對遞延稅款帳戶余額進行調整。 7.從實際運用上考察。由于遞延法在轉銷階段要對照原有稅率,不僅增加工作的難度,更主要的是難于將不同項目的遞延稅款合并計算,例如,一項固定資產處于遞延期,另一項固定資產處于轉銷期,當年合并的時間差額,是該乘原稅率呢還是乘現行稅率,很難說明明,若分開算,則工作量加倍,負債法,則由于解決了統一稅率問題,能將不同項目合并計算,實際工作量可能反而小得多。 三、幾點思考 1.財政部于1994年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明確企業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會計核算,并可以在遞延法和負債法中任意選擇。1998年1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仍按上述規定執行。但由于我國稅收政策、財務政策和會計政策同出于財政一個“口子”,因此,會計收益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主要是一些水久性差異(如工資支出、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等.財務上可據實計入費用支出,稅收上則規定不能超過扣除標準;有的項目如贊助支出不準扣除等)。而水久性關異對納稅的影響在會計上宜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處理,這就是為什么財政部在1994年6月29日的規定中主要推行應付稅款法的原因。 2.就目前我國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情況看,暫時性差異的影響越來越大,很多企業已經或正試圖從應付稅款法過渡到納稅影響會計法。而采用納稅影響法的企業,則對遞延法、負債法均有使用,從而造成了不一致,使許多企業的報表在一些項目上缺乏可比性。因而,選擇一種統一、規范、操作性強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我們無法逃避的現實。 3.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6年修訂的新IAS一12取代了舊準則,對納稅影響會計規定只能采用負債法。同時,美、英等國也禁止采用遞延法。美、英等西方國家及IASC在制訂所得稅會計準則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和獲得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 4.由于我國當前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將致力于國有企業改造、企業重組、合并,資產重估將越來越頻繁,從而必將對所得稅產生重大影響,而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均無法反映和處理這些方面的暫時性差異。因此,由現行方法過渡到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負債法,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民營企業會計管理狀況及提高途徑
一、民營企業會計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隨著國家一系列宏觀經濟政策的推進及各地一系列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和法規的出臺,為民營企業的健康快速發展營造了良好的市場環境,但是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會計基礎工作薄弱、內部會計管理制度缺失、會計信息可信度低等問題成為導致民營企業會計管理工作混亂的重要原因,也阻礙了企業的可持續性發展。 (一)會計機構獨立性差,人員素質較低 民營企業會計管理工作往往被弱化或被從屬化,有的企業即使設立了會計機構,也存在內部分工不清,職責不明的現象。許多民營企業的會計人員身兼數職,不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同時會計從業人員素質較低,有的會計從業人員無證上崗,對會計法規、“會計準則”及“企業會計制度”等知之甚少。 (二)會計核算不規范賬務處理混亂 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是全面記錄和反映企業各項經濟業務的書面證明文件。部分企業由于對會計管理工作認識的局限性而沒有設置總賬,出現了亂用憑證、混用憑證或不用憑證的現象。部分企業會計往來賬務處理不符合《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的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造成會計賬務處理混亂。個別企業的賬目不全,以票據代替賬簿。少數企業為了偷逃稅款,現金交易不入賬,甚至建兩套賬等。 (三)會計信息失真嚴重 會計信息,尤其是真實的會計信息對于企業本身,甚至于整個國民經濟都有著不可估量的作用。由于民營企業投資者與經營者、決策者身份的高度一致,以及監管、處罰力度不夠等外部因素影響,導致企業實收資本不實、原始憑證和經濟業務記錄不實、成本費用核算和關聯交易核算不實、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不實等會計信息失真現象頻發。 (四)執法監督不力 政府有關部門對民營企業的會計工作監管措施不到位,現行會計法規之間也存在矛盾,導致對一些會計違法違規行為存在著執法不嚴、懲治力度不夠的現象,不能起到懲戒作用。財政、審計、稅務和工商管理等部門之間缺乏溝通,沒有形成合力,對民營企業是否貫徹會計法法律法規,按規定設置會計機構及執行規范的會計核算制度指導和監督力度不夠。 二、提高民營企業會計管理工作的對策 目前,民營企業在會計管理方面存在的諸多問題,給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帶來了不應有的損失,我們必須要對這一問題有充分而清醒的認識。要進一步提高民營企業的會計管理工作的質量,只有經過各地經濟管理部門和民營企業的共同努力,從源頭抓起,才能逐步建立起切實可行的會計工作管理機制,使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的激流中立于不敗之地。 (一)打造會計規范化企業 首先要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民營企業在經營管理中必須沖破傳統“家族制”的束縛,樹立現代企業管理理念,采取科學的管理方式,建立管理科學,產權清晰的現代企業制度,要把強化會計管理作為民營企業推行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構筑企業健康、透明的財務體系,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并加以認真落實,充分發揮會計管理的作用,做到經營與會計工作的匹配。其次要完善企業會計制度的設計和運行以及在這些制度下所進行的財務計劃、預算和會計、業績考核、評價等企業內部管理機制。企業內部控制著重檢查財務預算和計劃的完成情況以及對偏差的處理,企業的資金只有在各個運行環節上得到合理控制,才能防止被惡意占用或無意濫用,從而為資金的有效使用提供制度保證。再次要嚴格按《會計法》及《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等的規定合理設置會計機構,建立完整的賬簿體系,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依法辦理會計事務,進行會計核算。同時要確保會計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加強應有的會計專業能力培訓,為企業高層提供有效的財務信息,更好的參與到企業的籌資、投資等重要的財務管理決策管理之中。 (二)政府監管、指導到位 一是牢記政策是生命,環境是土壤。各級黨委政府應進一步加強宏觀調控,認真貫徹落實系列利于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優化法律、輿論環境、經營及服務等環境。同時要加強與民營企業的溝通,幫助企業解決會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二是建立民營企業信用監管、評價體系。通過考核、測評及媒體的宣傳,讓民營企業決策者充分認識到企業信用建設的重要性,同時要制定科學的民營企業信用評價標準和評價體系及嚴厲的失信懲戒制度,使守信者得益無窮,失信者寸步難行。三是指導企業夯實統計基礎工作。引導民營企業正確認識會計工作的重要性,依法設置會計機構和配備會計人員。同時負起監督、檢查責任,確保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健全,避免企業賬實不符、財產不實和數據失真的現象。提高現有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的標準,加強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強化職業道德教育和后續教育,對無證及嚴重失職的會計人員,要實施限期改正、取消其任職資格或吊銷有關資格證書等處罰。四是修改完善《會計法》,細化會計法律責任,加大違規處罰力度。相應的修訂刑法、公司法和證券法等配套的法律法規,大幅度地提高做“假賬”的成本,加大對一些民營企業不法會計行為主要責任人或直接責任人的經濟處罰力度,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把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的威懾力充分體現出來,從根本上扭轉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局面。
新形勢下防范會計信息失真之思考
摘 要:防范會計信息失真是深化會計改革的一項綜合性戰略任務,也是新形勢下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本文結合實際情況,對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進行探析,尋求防范會計信息失真之道,力求在完善會計行為準則體系、深化現代企業制度改革、增強單位領導法制意識和會計人員素質、健全會計監控評價體系、改革會計管理體制創新、加快會計信息化建設上搞好預防治理,從而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實現會計工作的良性循環,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關鍵詞:新形勢 防范 會計信息失真 成因 思考
會計信息失真,就是會計核算的依據不真實或反映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虛假,不符合實際情況。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會計信息越來越重要,不管是國家宏觀經濟管理部門,還是企業內部經濟管理部門,或者是資本市場的投資者等有關各方,都需要通過會計信息了解企業,并作為相應決策的依據。如果會計信息不能真實客觀地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情況,不僅無法滿足有關各方了解企業經營與財務情況的需要,而且將嚴重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國家稅收減少,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削弱會計的經濟管理作用。因而,會計信息質量高低是評價會計工作成敗的標準。本文試就會計信息失真的成因及如何防范會計信息失真談一些看法。
一、會計信息失真的成因分析
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單位內外部的因素,又有主客觀的原因,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會計政策法規體系的不完善為會計信息失真創造了條件。近年來,我國制定了不少財務會計法律法規及有關的政策法規,但從實際情況來看,會計理論滯后未能支撐其發展,法律法規體系不夠規范科學,法律法規制度實施不配套,有些法律法規沒有制定與之配套的實施細則,法律條文過粗致使執行起來依據不足。同時,會計制度下主觀的確認和政策的選擇為會計信息失真創造了條件。現代財務會計是以權責發生制為確認基礎的,權責發生制在對“現金流”和“物流”不是以企業實際流動為依據,而是依據一定的估計和主觀判斷得出結論。因此,企業有時為了粉飾經營業績,可以根據需要提前或推遲收入或損失,也可以為避稅而操縱應計項目的確認時間,這種權責發生制使人為作用的會計信息失真變得不可避免。同時,會計核算原則的兼容性,即在收集會計數據的過程中,為了使信息與使用者的需要相關,往往缺乏可靠性的會計數據,必然為創造不真實的會計信息提供機會和可能。會計政策選擇,允許企業選擇有利于自身績效的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由于新的經濟事項不斷出現,與其相配套的會計政策不能及時制訂及頒布,勢必存在著較強的主觀隨意性,為發生人為操作會計政策現象,制造會計信息失真提供了操作空間。
(二)公司治理結構的缺陷及相關主體的利益驅動是造成會計信息失真的直接因素?,F代企業制度基本特征是產權明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目前我國尚處改革階段,現代企業制度完善程度不高,仍存在企業經營者的權責問題、政企分開問題。權責不明確,企業經營者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隱瞞或虛報經營成果,受利益驅動而提供虛假財務信息,出現“廠長利潤”或“經理利潤”,從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政企不分,使企業不能成為真正獨立的經營者,一些政府部門經常干擾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企業的領導仍由政府干預,出現虧損企業“打腫臉充胖子”,盈利企業“錦上添花”,導致財務信息失真的怪現象。
企業會計責任法律規范
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商業貿易活動數量不斷增多,企業已經成為商品經濟體系中的主體。在現代企業管理制度中,財務制度是企業正常運轉和規模擴大化的根本性保障,因此企業會計人員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會計人員不但要負責企業財務制度的運行工作,還肩負著重要的法律責任。 我國非常重視運用法律制度規范會計工作,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經過數次修訂,于2000年頒布實施。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修訂后的《會計法》對會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做出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這些規定有助于企業會計人員切實履行工作職責,也有利于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誠實信用原則。 1企業會計法律責任的基本內容 會計法律責任是指違反會計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它是會計行為主體必須嚴守的底線,是法制與道德規范內在聯系性的統一體。一般來說,企業會計的法律責任可以分為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三種形式,與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種類相一致。 1.1企業會計人員承擔的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強制力對行政相對人的違法和過錯行為進行的一種處罰。行政處罰不以剝奪行政相對人的生命權和自由權等為目的,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隨著我國經濟體制轉型工作的深入開展,計劃經濟體制逐步被市場經濟體系所替代,我國的會計行政法律制度也經歷了由行政處分向行政處罰過渡的過程。 在我國司法體系中,行政處分行為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如降級使用、警告、記過等等。在計劃經濟體制中,企業對會計人員的管理方式與行政機關相似,對于會計人員的過失行為多采取內部行政處分的方式,這種方式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無疑是不合理的。而行政處罰主要指行政機關對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行業具有嚴格的準入制度和職業資格制度,需要有相應的行政機關履行監督職責。因此,修訂后的《會計法》中規定了財政部門作為會計行業的監督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對違法會計人員做出罰款、警告及吊銷從業資格證等處罰。 1.2企業會計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 《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人員的民事法律責任主要是一種附加責任。由于會計人員在企業經營行為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因此其不當行為很有可能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稌嫹ā分幸M計民事法律責任的概念,就是承認了平等主體間會計關系的存在,會計民事法律責任的提出是會計關系多元化的必然要求[1]。 1.3會計人員的刑事法律責任 我國《刑法》中明確規定,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獲取公共和個人財物金額巨大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稌嫹ā穼τ谶@個要求進行了細化,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2]。 2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會計法律制度體系的一些思考 2.1進一步完善會計管理法律法規制度體系 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當前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實際,在《會計法》等專門法律的基礎上,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會計法律管理制度。例如,可以適時出臺一批行政法規和單行條例等,彌補現有法律規定的空白和不足。 2.2利用法律規范合理區分會計法律責任 會計關系多樣化和會計活動多元化已經成為未來會計行業發展的主要趨勢。對于行政主管部門來說,許多會計人員的行為已經超越了現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難以明確區分其行為應負何種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需要我們充分利用現有法律法規,將散見于《會計法》以外的相關規定納入會計法律制度體系中;另一方面則需要司法機關及時出臺一些司法解釋和法律釋義等,用于明確會計法律責任的劃分問題。例如,對會計人員的不當行為屬于主觀故意還是過失,以及過失行為的法律后果嚴重性評估等等,都需要進行明確的規定。 2.3建立和完善企業會計風險預警和防范制度,從源頭上杜絕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的發生 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企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從會計人員違法行為產生的源頭入手,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堵塞漏洞,防范風險。例如,要通過立法加強對企業獎勵費、差旅費等收支預算的管理,避免企業會計通過虛假、瞞報等方式篡改賬目信息,達到偷稅漏稅目的,逃避監督檢查。
所得稅會計實踐思考
所得稅會計在我國會計實踐中尚屬一個新領域,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是其基本方法,而后者又可進一步分為遞延法和負債法.研究和比較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有助于我們正確制定所得稅會計政策,正確提供、理解和使用與此有關的會計信息。 一、應付稅獄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比較 根據1996年10月修訂后的第12號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所得稅會計的基本問題是如何處理暫時性差異(temporarydifferenees)的納稅影響,而不僅僅是時間性差異(timingdifferenees)。時I可性差異是指因收入或費用在會計上確認的期間與稅法規定申報的期間不同而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則指“一項資產或一項負債的稅基和其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帳面金額之間的差額”(注l)。所有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有些暫時性差異則不是時間性差異。 如資產的重估價,只產生暫時性差異而不產生時間性差異;企業合并時,被并企業的資產或負債在會計上按公允市價入帳,稅法規定報稅時按原帳面價值計算,致使暫時性差異的產生。而此時亦無時間性差異。在所得稅會計中,核算這種暫時性差異的方法主要有傳統的應付稅款法和當今流行的納稅影響會計法。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注2): 1.概念不同 應付稅款法指按當期應稅所得計算當期應納所得稅且將其作為所得稅費用,與當期稅前會計收益相匹配的一種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對于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既不單獨核算又不必在后期轉回,而是作為當期所得稅費用的增加或減少。納稅影響會計法是指按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分別計算當期所得稅費用和應納所得稅額,按稅前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的差額計算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影響的會計處理方法。暫時性差異對所得稅的影響先單獨核算,再于后期轉回. 2.會計基礎不同 應付稅款法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企業當期按應稅所得級納的應納所得稅傾不考慮時間性差異的影響,一律計入當期所得稅費用,當期企業未繳納的所得稅即使按權責發生制應由本期承擔也不得計入所得稅費用;所得稅費用確認以當期企業實際應交所得稅為依據.納稅影響會計法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把實際應納所得稅與所得稅費用分列開來,凡當期已確認的應納所得稅,如果不屬于當期應承擔的所得稅費用,一律遞延到以后會計期間;凡不是當期應納所得稅,但確屬此會計期間應當承擔的所得稅費用,則須計入當期損益。 3.帳務處理不同 采用納稅影響會計法核算時企業需設置“所得稅”和“遞延稅款”兩個科目;采用應付稅款法時,只需設里.所得稅”科目,不需設置“遞延稅款”科目。設置“遞延稅款”帳戶是為了核算企業由于暫時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額所產生的納稅影響的后期轉消數。企業當期稅前會計利潤大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暫時性差額影響納稅金額計入該帳戶的貸方.當期稅前會計利潤小于納稅所得產生的暫時性差傾影響納稅金額計入該帳戶借方。期末“遞延帳戶”借方余額表示未計入所得稅費用的當期應納稅金,貸方余額表示已計入所得稅費用的后期稅款支出。應付稅款法下當期所得稅費用與應納所得稅額相等,不考慮暫時性差額對所得稅費用的影響,故不需設置“遞稅稅款”帳戶。 4.適用性不同 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各有特點,前者計算簡單,易于掌握,但視所得稅為企業收益的分配往往不能合理確認當期所得稅費用,致使稅后會計利潤難以真實全面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納稅影響會計法計算程序復雜,難度較大,但它將所得稅費用與稅前會計收益恰當配比,更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應付稅款法既適用于永久性差異又適用于暫時性差異,而納稅影響會計法僅適用于暫時性差異。特殊情況下出現因暫時性差異而導致遞延稅款借方余額或借方發生額時,除非預期未來有足夠的應稅所得,否則也須用應付稅款法。 二、通廷性和負債法比較 對納稅影響會計法的應用,通常也被稱為所得稅的跨期攤配.可供選擇的方法是遞延法和負偵法。 兩者的共同點在于:(l)理論基礎都是業主權益理論,認為所得稅屬性是費用而非利潤分配;(2)均確認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并將其依次轉銷,且計算原理相同;(3)遞延稅款均代表著未來應付或應收的所得稅,(4)在稅率、稅基不變的情況下,會計處理過程及結果完全不同(注3)。但遞延法(deferredmethod)所確認的遞延所得稅金額是以暫時性差異形成時稅法所規定的稅基和稅率確認的,而負債法(liabi一itymethod)則是以當前或暫時性差異轉回時的稅率為根據確認、攤銷、遞延所得稅的方法。兩者的具體區別如下: 1.從計算過程上考察.負債法雖然比遞延法增加了一道計算調整額的步驟,相對復雜,但從計算結果上看,按負債法計算的遞延稅款余傾始終等于累計時間差異與現行稅率的乘積,無論屬于遞延還是屬于轉銷,脈絡都十分清晰(注4)。 2.從對收益的理解上考察。遞延法是以收益表為導向,用“收入/費用觀”定義收益,因而強調配比原則,目的是把所得稅費用包含在稅前會計利潤中的收入與費用配比。負債法是以資產負債表為導向,依據“資產/負債觀”定義收益,因而可促使對企業在報告日的財務狀況和未來現金流量作出恰當評價,提高預側的價值。 3.從帳務處理上考察。遞延法使用“遞延稅款”帳戶,其借方余額和貸方余額不被看作是資產或負債,而只是看成是過去時期遞延法應用的累積結果。 負債法由于會因稅率變動而對遞延稅款帳戶余額進行調整,因此采用“遞延稅款借項”和“遞延稅款貸項”帳戶將“遞延稅款”的外延擴展。遞延稅款借項表明在當前或今后稅率水平上預付的所得稅金額,從而使遞延稅款借項具有所得稅資產的意義;遞延稅款貸項反映未來的應付稅款,從而使遞延稅款貸項具有所得稅負債的意義。#p#分頁標題#e# 4.從對稅率變動的反應上考察一般說來,無論是采用遞延法,還是采用負債法,即使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如果官方公布的稅率在當期生效,遞延稅款的確認(即暫時性差異納稅影響的形成)都以當期的稅率為根據。但是,在稅率變動的情況下,如果官方公布了未來的新稅率(將于下一財年度實行的新稅率),在遞延法下仍然按照當期稅率確認當期的遞延稅款,而在負債法下則應當用未來的稅率確認當期遞延稅款,以便使遞延稅款帳戶余額反映未來的納稅責任或納稅抵減額(注5)。 5.從收益表住處的相關性上考察。在遞延法下,如果稅率變動,只是在暫時性差異形成的期間以及稅率尚未變動情況下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期間,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才與法定稅率相一致;在暫時性差異轉回且稅率變動之后的各期,捐益表中的實際稅率既不同于暫時性差異形成期間的歷史稅率,也不同于當期法定稅率。這樣的稅率表現,對于財務信息的正確使用是不利的。 在負俄法下(如果不考慮永久性差異的影響因素)只是在稅率變動當年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暫時性差異形成時的法定稅率以及稅率變動當期法定稅率不符、而在稅率不變的期間,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法定稅率完全一致.官方稅率的變動通常不至于十分頻繁。因此,在采用負債法的情況下,在導致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的會計事項所影響的相應期間,大多數年度損益表中的實際稅率與官方稅率是一致的,這是容易被股東所接受的。換言之,這樣的財務信息更為相關. 6.從期末對遞延稅款余額的重估上考察。對于納稅所得不是穩定的企業或者處于成長中的企業來說,當初確認入帳的遞延稅款借項或貸項可能在以后預計暫時性差異的納稅影響應當轉回時而無法轉回,或者轉回額被新發生的遞延稅款所抵銷。在這種情況下,長期將無法轉回的遞延稅款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顯然是不合適的。由此,引出在會計期末對遞延稅款進行重評價的問題。然而,在遞延法下,基于報益表導向的原則和權責發生制的限制,從理論上說,不應在會計期末對遞延稅款余額進行重評價進而作調整.但是,在負債法下,基于資產負債表導向的原理,為了真實地揭示未來的納稅責任或所得稅抵減利益,從理論上和技術上說,都應當在會計期末對遞延稅款帳戶余額進行調整。 7.從實際運用上考察。由于遞延法在轉銷階段要對照原有稅率,不僅增加工作的難度,更主要的是難于將不同項目的遞延稅款合并計算,例如,一項固定資產處于遞延期,另一項固定資產處于轉銷期,當年合并的時間差額,是該乘原稅率呢還是乘現行稅率,很難說明明,若分開算,則工作量加倍,負債法,則由于解決了統一稅率問題,能將不同項目合并計算,實際工作量可能反而小得多。 三、幾點思考 1.財政部于1994年了《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暫行規定》,明確企業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進行所得稅的會計核算,并可以在遞延法和負債法中任意選擇。1998年1月1日.我國開始施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對所得稅的會計核算仍按上述規定執行。但由于我國稅收政策、財務政策和會計政策同出于財政一個“口子”,因此,會計收益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主要是一些水久性差異(如工資支出、捐贈支出、業務招待費支出等.財務上可據實計入費用支出,稅收上則規定不能超過扣除標準;有的項目如贊助支出不準扣除等)。而水久性關異對納稅的影響在會計上宜采用應付稅款法進行處理,這就是為什么財政部在1994年6月29日的規定中主要推行應付稅款法的原因。 2.就目前我國所得稅會計的發展情況看,暫時性差異的影響越來越大,很多企業已經或正試圖從應付稅款法過渡到納稅影響會計法。而采用納稅影響法的企業,則對遞延法、負債法均有使用,從而造成了不一致,使許多企業的報表在一些項目上缺乏可比性。因而,選擇一種統一、規范、操作性強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是我們無法逃避的現實。 3.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6年修訂的新IAS一12取代了舊準則,對納稅影響會計規定只能采用負債法。同時,美、英等國也禁止采用遞延法。美、英等西方國家及IASC在制訂所得稅會計準則方面所取得的進展和獲得的成功經驗,值得我們參考和借鑒. 4.由于我國當前及今后相當長一段時間內將致力于國有企業改造、企業重組、合并,資產重估將越來越頻繁,從而必將對所得稅產生重大影響,而應付稅款法和遞延法均無法反映和處理這些方面的暫時性差異。因此,由現行方法過渡到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負債法,是我國所得稅會計發展的必然趨勢。
企業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
摘要:針對市場經濟呈現多樣化背景下企業會計人員應具備的法律知識,直觀、具體的分析了這一人群違法的原因,在此基礎上,探討在該環境下如何強化他們的法律知識以保持企業及經濟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企業會計人員;會計法;監督
法律不僅對個人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同時也對個人與企業之間的相互關系及利益做出了約束。隨著經濟的迅速發展,資本市場的日益強大,市場經濟的運作也日益趨向多態化、競爭化、艱巨化、復雜化。雖然國家相繼出臺了很多會計法以及企業會計準則來規范會計這個復雜而又容易造假的工作,但仍有相當一部分的企業會計人員在瞬息多變的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無視會計法律的要求,對企業的財務報表弄虛作假,導致市場經濟的錯亂、不真實,擾亂市場秩序。財務造假公司層出不窮,不僅對會計法形成挑戰,也造成國民經濟的巨大損失。因此,企業會計人員知法并守法顯得尤為重要。
1會計法
會計法是指導會計人員進行會計工作的法律。它對于會計人員以及企業具有重要的約束力和限制力,它是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和編制會計報表的依據,它適用于所有進行會計工作的人員。另外,它所服務的是會計要素和經濟業務,具體包括調整企業的收支、調整企業的業務以及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對企業的錢財進行有效的管理和運用,及時地向企業的管理人員和社會上關注企業的人士報明企業的狀況等。
2企業會計人員違法的原因
2.1企業會計人員自身違法
會計管理運行機制建構
會計行為規范建設,可以增強硬性約束力、規范性、操作性,這是會計治理的根本途徑,但健全的管理運行機制,使造假付出極大成本,是培養合格的交易主體的保證,促進會計行為合法、合理、合情。會計管理運行機制包括監督檢查、機構人員配置、權力劃分等多種內容建設。 一、完善細則,強化監督檢查 社會的管理、行政的管理、法制的管理要用具體可行的制度安排來辨別、判定是非,讓人們確實把宣傳的東西變成行為的界限。 (一)完善細則,強化監督 1.進一步完善財政行政許可會計配套規章、細則,解決會計法律、制度操作難的問題,健全會計管理運行機制,將各項會計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制定細則應考慮到對會計制度的具體應用、工作管理體制、職權劃分的責任認定有具體規定,便于操作。塑造全社會都理解、支持、重視會計法律制度的氛圍。 2.會計管理工作的實施需要多部門配合,責任分擔,并且會計信息失真也往往涉及法紀、政紀和黨紀等多方面,隸屬關系復雜。由于我國目前法律制度尚未健全,往往無法可依,有法難依。執法機構分工責權不明是法制建設的一大障礙。而法制化是由會計立法、知法、司法、守法、護法各要素組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會計法律機制,必須加緊健全會計管理運行機制,完善執法體系,修訂完善會計服務業法律法規,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行業法律體系,落實執業市場規則,有序健康競爭。 3.結合信息化技術在會計領域中的發展與應用,增強細則的前瞻性。而貫徹實施這些細則,監管工作必須切實到位。從“安然”轟倒到“安達信”丑聞,我們看到了法制的缺漏和政府監管的乏力。行政機關應依法加強管理和監督,及時采取措施,整頓和規范會計秩序,查處違法違紀行為,以維護會計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強化會計的行政監督是解決當前會計造假問題的關鍵之一。這是因為市場經濟運行的好壞很大程度上是作為經濟運行主體的企業與政府監管部門博弈的勝負。會計法律應明確實行或不實行某種行為的界限,設立有關“應當”行為之外的禁則,賦予會計人員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法律法規要避免形式主義,以免“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局面的尷尬,切實發揮監管機制的作用,使監督工作正?;?、制度化。 4.同時可以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宣傳形式圍繞《會計法》這一核心,普及法律制度知識,樹立對會計法制化的正確認識,提高法制意識,強化監督檢查。各級財務部門、業務主管單位,各單位、各會計人員,都應認真學習會計法律,總結宣傳經驗,努力探索新形勢下加強宣傳教育、增強宣傳效果的途徑和方式,積極更新宣傳內容,使社會各界了解會計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促進國家行政部門真正行使管理會計工作的職責,讓單位負責人自覺對會計工作負責,共同改善會計執業環境,保障會計信息的質量。 (二)科學分析,量力而行會計制約社會秩序,制約會計信息的會計制度無疑要影響 社會秩序。它不僅是門技術,還具有很強的社會性。會計制度制定了各項經濟業務的處理規程,明確各項業務流程,使各項經濟業務得以及時處理;而對不斷采用新技術、新方法的規定,也可以提高會計工作的效率。特別是會計人員的會計行為是按照會計制度中有關會計準則、規則、科目、憑證、賬簿、報表及各項具體業務處理辦法的規定來完成會計工作的。正因為會計制度的作用巨大,所以科學的會計制度應該是合理、細致、周密、全面而又簡便可行的。在管理會計制度制定工作中突出問題,是把提高資產使用效率作為會計改革的重要內容,發揮會計的輔助管理作用,確保企業持續發展,防止非法轉移資產。由控制環境、會計體系控制等構成的內部控制制度是改革的關鍵所在?;诂F有的內控制度,在會計制度中專門制定有關內控的規程,提高內部控制制度運行效力和會計信息的國際一致性和可比性。盡管會計工作是由會計人員完成,但會計制度的執行卻不僅僅是會計人員的事,涉及企業、司法等其他人員。因而在會計改革中充分、科學分析改革對利益各方的影響,從國情、實際出發,審時度勢,量力而行,保證會計為規范的可行性。 二、深化會計理論研究,培養復合型會計人才 會計行為規范的制定是以滿足內部、外部信息使用者需求為目標,來實現會計信息相關性、可靠性、重要性、可比性,是會計信息質量的標尺。其根本作用在于規范企業的會計工作,指導各項任務圓滿完成,保證會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使會計的各項職能得以充分發揮。這一切最終依靠會計人員貫徹實施。 (一)深化會計理論研究 統一會計法律制度理論,以會計目標為起點,提供真實信息與強化經濟管理并舉,包括對會計規范、方法和工作的豐富的指導思想和原則,上承會計基礎理論體系,下導會計規范與核算方法理論和工作,是兩者的中介,用以指導和評價會計制度、準則和法律。但我國對會計理論的研究起步較晚,更多是規范研究的方法,對實證研究少,造成理論與實務的脫節,大量的實際問題無法及時解決。應從保證會計信息質量出發,以會計對象為基礎,復式記賬作原理,多方面、系統地構成前后一貫、邏輯嚴密的理論體系指導會計制度制定,規范、治理會計工作,吸收先進的管理觀念、方法,加以利用。以往改革多傾向于宣傳、講解及理論分析,多用文字敘述,主觀性強。而我國參與國際競爭的企業在現在或是將來有增無減,終究要面臨公允價值會計等的挑戰。美國會計學家埃爾登.S.亨德里克森(Eldon.s.Hendriksen)指出:“會計理論真要在開拓會計的理解或對會計實務的影響上有說服力,應該必須接受檢驗和證實。”“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加強實踐研究,提高會計制度的研究水平。中國當務之急是開設會計制度設計教育。長期以來,會計人員把會計制度的設計工作視為只是政府部門的事。會計教學也僅僅滿足于對制度的解釋。隨著改革的深入和市場經濟體系的建立,企業所有制形式和經營方式日趨多元化,對會計制度的實用性的要求越發靈活。這就要求設立會計制度設計課程。#p#分頁標題#e# (二)培養復合型會計人才 1.從“人”的角度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性是有效的必由之路。會計的職業力量反映的是會計專業人員的數量、規模、素質、水平、社會地位,是對本國的會計發展的推動力量和參與國際會計事務的能力。21世紀的會計人應有商品經濟、競爭、效益觀念,既是科學家,又是計算機專家,具有較強的應變能力。 2.另外我國的會計制度都是由財政部制定、研討、頒布的。由于政府部門職能復雜,專門專業程度低,往往造成會計制度對多變的環境缺乏實用性。這就需要由財政部授權、審核并成立一個由精通會計、金融、制度、法規、管理等多種領域各個問題的高級人才構成的,具有相當權威的,在與金融、司法等相關部門溝通的基礎上,從國家高度專門從事會計制度的制定、修訂、廢除等工作的機構。這要求加快會計教育發展,引進先進的國際模式,培養熟悉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復合型人才,提高會計人員的整體素質。 3.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更應該加快法務會計人才的培養。學者李若山認為,法務會計是指特定主體運用會計知識、財務知識、審計技術與調查技術,針對經濟糾紛中的法律問題,提出自己的專家性意見作為法律鑒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證的一門新興學科。我國對法務會計的研究起步較晚,應積極通過學歷模式教育、繼續教育模式等方法探索培養專業法務人才的教育體系。 4.分析可知我國的會計治理有自身的管理體制和規范標準,其背后有一張以政治、法律、經濟、文化作為經線和緯線交織而成的巨大網支撐。其中會計法律制度、會計道德都是規范會計行為、治理會計工作的“規則”。二者應相互配合,共同發揮作用,構成誠信治理會計的有機整體。 三、結語 經過人才、條文、監管等多方面的努力探索,會計行為規范和管理運行機制的多重建設,相互配合,整體發揮作用,我們一定可以建設一個如前所述的前后銜接,內在貫通,體現以人為本,依法行政特點的會計行為規范體系,以科學的管理運行機制最大程度地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打造誠信會計。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論文
一、財務會記報告的約束力
現在新頒布的《會計法》與《企業財務報告條例》的實行,從法律和法規方面對企業的負責人有著很強的約束性,這將會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有著較強的促進作用。在《會計法》的第六章里面有著明確的規定,企業要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在對其進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過程中,所編制依據一定要不一致的。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罰款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對于其他的負責人可以處罰兩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處理,如果是屬于國家公務人員的話,還要對所在的單位或是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于此同時,《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隨意會計要素的確認以及計量標準進行隨意的改變、提前或延遲結賬日記賬、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沒有按照條例上面的規定來全面的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和拒絕財政部門的監督和檢查,或者是沒有如實的向有關部門提供相關的行為,也要根據《會計法》里面的條例進行處理。對于那些企業的編制以及對外提供的虛假財務報告,都構成了犯罪,依據法律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沒有構成犯罪,由縣級以上的部門進式通告處理,并對企業進行一定數額的罰款等。
二、確保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應做的工作
雖然目前頒布的《會計法》和即將要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對保障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在實際工作中,一是由于人們的法律觀念比較薄弱,二是人們受到一個利益方面的驅使,有法而不去執行,在執法方面不夠嚴格的現象還是時有發生的。那么,如何能夠在現有的法律和法規基礎上更好的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這個問題需要我們更好的深入探討。
作者認為,要想在這個方面做得更好,第一是要加大法律和法規方面的宣傳力度,為了更好的適應實際工作當中的需要,我國頒布了《會計法》,使得我們在工作能夠有所遵循。但是從目前階段看,我國對于《會計法》在宣傳力度方面做的還是不夠,應該對一些企業的負責人進行大力度的宣傳,讓企業的負責人可以真正的明白和了解,因為他對企業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承擔著主要的責任,如果企業的財務報告出現問題,企業的負責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是要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態度,從現如今的法律來看,基本上可以滿足我國的經濟發展以及工作需要,但是目前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就是在我們在工作要真正的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態度,這樣才能更好的貫徹和落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