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元制職業教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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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元制職業教育論文

一、“雙元制”職業教育下的校企合作機制特點

(一)“雙元制”中校企合作體系的結構

雙元制職業教育還有第三個學習地點,就是跨企業的職業教育中心,這一機構是由行業協會建立,目的在于解決一些中小企業的人才需求,它很好的解決了企業職業教育資源不足的問題,并實現了教育資源的補充和政府調控,聯邦政府在這一環節則會給予充分的政策支持和部分資助。

(二)“雙元制”下校企合作機制的特點

1.聯邦、州聯合建立完備的高職教育法律法規體系

1969年德國頒布了《聯邦職業教育法》,之后的1981年又頒布聯邦《職業教育促進法》,直到2005年4月生效的新的《聯邦職業教育法》,都促使德國職業教育在法律體系方面得到最全面的國家保障。同時與雙元制對應的法規還包括:“雙元制”《職業教育條例》、“雙元制”《職業教育框架計劃》及《框架教學計劃》等,而在州一級則有更多配套的法律法規,涵蓋了企業行業、高職學校及相關管理層面。

2.行業、企業多方參與搭建有效高職教育管理體系

德國聯邦職業教育法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了企業職業教育的管理體系。這樣使得聯邦政府及各聯邦州和行業協會都具備清晰的職責。這些機構是企業職業教育管理體系的主要成員,而企業職業教育的主管機構則是各類行業協會,包括為職業教育提供服務的合作伙伴和各類企業,其任務是細化職業教育和培訓組織實施基礎職業培訓提供實施職業教育的場所,確定職業資格認證,制定和開發新的教育和培訓課程。

3.校企分工合作、優勢互補,實現優質理實一體化

在雙元制職業教育中,企業與學校的關系具體表現為既相互結合,相互補充又各有分工各有側重,在職業教育的時間上,二者實現無縫銜接,而在專業設置上,企業則與職業學校保持一致。在職業教育教學的標準性文件中,既明確了企業和職業學校在職業教育教學中的分工,又將二者的教育活動有機聯系,從而保證整個職業教育體系良好的協調關系和運行效率。

二、我國現行高職教育校企合作機制凸顯的問題

從職業教育本質來看,校企合作是高職院校發展的一條必經之路,2010年3月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的辦學機制,制定促進校企合作辦學法規,促進校企合作制度化”。這是我國首次提出制定校企合作法規,并納入國家教育體制重大改革試點范圍。但就我國當前高職院校的校企合作的現狀,校企合作并非就是一條沒有任何阻礙的坦途。

(一)院校校企合作意識亟需加強

我國高等職業院校實行的是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這種體制賦予了校方一定的辦學自主權,但也存在很多行政束縛,導致辦學自主權其實很有限。加之絕大多數職業院校的公立屬性,其享受公共財政來源的相對無償性則降低了職業院校對市場需求的敏感性和迫切性。事實上在校企合作的實踐過程中,校企合作更多是緩解辦學資源不足,解決學生實習和就業。盡管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政府給予的發展推動力給予了院校足夠的外部動力,可是高職校企合作的發展始終是“被動”前行的,很多高職院校對校企合作的意識中更多是茫然和不知所措,這背后的原因應該引起我們深思。

(二)校企合作管理體制有待改進

校企合作需要宏觀有序管理,而這種宏觀有序就需要政府、行業、企業在管理體制中明確自己的位置和責任。1999年教育體制改革后,經過企校分離院校劃轉等一系列工作高等職業院校劃歸教育部門管理。勞動保障部門、政府業務部門、行業協會等與高職院校之間的溝通與聯系逐步淡化。10年開始的國家骨干高職院校的申報工作中就凸顯出一個問題:政府、舉辦者和行業除了出錢以外,其他如統籌規劃、協調關系、提供標準、領導指導的作用雖然有但不多,數據統計加起來只占三者作用的23.4%,顯然這距離我們對于良好的校企管理體制所能發揮的作用仍有較大的差距。

(三)行業企在體系中的定位不明確

校企合作前提是要能夠實現雙贏,這就需要確立企業行業的立足點。但是在政府部門改革和教育體制改革之后,隨著企校分離職業院校的劃轉以及行政部門的整合,許多原本隸屬或依托于行政部門的行業組織一方面缺少行政力量的支持,對市場及企業的影響能力也被弱化,另一方面對行業企業技術水平及技能人才需求變化趨勢生疏,與職業院校之間的聯系逐步減少。這就出現了行業在新的環境背景下因為自身定位的不明確而導致在當前高職校企合作中基本沒有發揮足夠管理或指導作用。

(四)相關政策制度法規仍需完善

完善的法律體系為職業教育實現政府主導,行業指導企業參與發展提供了約束與規范,我國在教育法的基礎上相繼頒布了職業教育法,教師法等法令法規,在規范職業教育的發展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任缺乏對校企合作各方的權利責任和義務等有清晰明確規定的法律法規。這就使得校企合作在規劃和實施過程中缺乏法律層面的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另一個缺失就是對職業教育地域性考慮不足,在國內浙江、寧波所制定的校企合作工作條例是國內最早的地方性的校企合作法律法規,具有開創性的意義和價值,但從其內容看受上位法缺失的影響,以致地方性法律法規的制定難有較大的突破。

三、雙元制對我國高職校企合作長效機制建立的借鑒意義

德國職業教育的成果與經驗是在其自身的歷史文化和經濟等諸多背景下取得的,對于中國的職業教育來說,并不能簡單照搬模仿,但是其成功的經驗,對于我國職業教育積極適應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的調整,建設人力資源強國,培養企業所急需的高端技能人才仍具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一)完善法律法規,實現校企合作有法可依

需要新的相關法律法規來進一步校企合作各方責任,第一是明確企業的職業教育責任,如接受頂崗實習的責任以及頂崗實習過程中企業/學生/家長學校的三方責任,利用責任的明晰來推動校企合作的良性開展;第二是職業院校的主管部門的責任,在保證辦學的公益性的同時保障經費的落實到位;第三是共建教學團隊的責任,向職業院校選派兼職教師,接受職業院校教師的實踐活動等。在明確企業職業教育責任的同時應立法明確企業在經濟政策、稅收等方面的優惠,而企業也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有計劃地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提升性的職業教育。

(二)充分發揮行業作用促進校企合作健康發展

根據現有條件,我國行業組織可作為校企合作的橋梁和紐帶發揮如下作用:一是推薦作用,即向職業院校推薦愿意承擔職業教育的相關企業;二是和預測作用,針對本行業技術工藝發展趨勢,及時各類技能人才的供求信息;三是調查和研究作用,行業要經常性地開展調研活動,有針對性、準確性的提出本行業企業對技能人才的能力要求;最后一點是與高職院校合作,積極參與職教教學標準、實踐實習標準及指導教師能力標準的制定。

(三)建立實踐基地推動校企合作的高效運行

根據我國國情和行業經濟發展的現狀,由政府主導,行業參與,選擇一批經濟實力,企業文化條件好的企業建立企業實踐教學基地。這些基地不能僅僅作為高職院校解決實習和就業的接收站,而是要發揮其在專業人才培養領域擔負極其重要的引導和指導作用。在政府支持下在企業里由企業與學校聯合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由學校和企業共同制定實踐教學標準,重點要加強學生在企業實踐的計劃性和目的性。使職業學校的教學和企業的實踐教學相互協調,共同構成職業教育的教學系統,企業教學基地也要發揮引領示范性,旨在推動更多的企業開展職業教育。

作者:韋應珠 羅少芳 曹銳 單位:江西財經職業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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