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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哲學性質”與“詮釋模式”: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建構的理論難題
斯賓諾莎道德哲學研究有兩個難題必須首先給予回答:一是“上帝”“實體”和“自然”概念的理解;二是“實體”與“樣態”關系的詮釋。它們直接關涉斯賓諾莎哲學的整體性質及其在西方哲學史上的理論定位問題和作為“神”的“樣態(式)”而存在的個體的人在道德哲學中的地位和意義問題。這也是勾勒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形態建構邏輯不可回避的重要理論問題。第一個問題即斯賓諾莎哲學性質的判定問題,也即斯賓諾莎是一個“無神論者”(atheist)、“泛神論者”(pantheist)還是“有神論者”(theist)?學界把斯賓諾莎哲學判定為“無神論者”或“泛神論者”較為普遍。在國內,洪漢鼎主張將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泛神論”,并指出,斯賓諾莎“泛神論”在其早期哲學中逐漸醞釀而成。在西方當代,約維爾(YirmiyahuYovel)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無神論”,指出其哲學原則乃是“內在性哲學”,既沒有把造物主的神圣意志強加于人的人格神,也不存在任何超自然的能力和價值。福伊爾(LewisS.Feuer)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唯物主義”。斯蒂文•史密斯(StevenB.Smith)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無神論”。他認為,“神”即“自然”是斯賓諾莎自己不愿意承認的“無神論”哲學表達式。他尤其反對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任何類型的“有神論”。“仔細研究在‘神’即‘自然’(godornature)命題中的‘自然’的含義,應該可以充分地排除(dispel)這樣一種觀點(view):斯賓諾莎是任何類型的有神論者(atheistofanykind)”。究其根源,蓋因研究者一般傾向將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笛卡兒主義哲學的升級版,把“神”或“自然”純粹地理解為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法則,神不再是超自然或超驗實體。“《倫理學》的目標是消除‘無中生有’(exnihilo)創造物的神秘面紗。———上帝是自然的一個原因,而不是一個神圣的或超越的原因,它是一個內在或固有的原因。”南希•列文(NancyK.Levene)也說:“對斯賓諾莎來說,所有這些超越神必須首先被拒絕。”無疑,斯賓諾莎是在笛卡兒哲學基礎上起步的,但他并不是一個忠實的笛卡兒追隨者,毋寧說,他恰恰是一個笛卡兒主義的批判者,其哲學建構過程呈現出自身特立獨行的思想品格。“斯賓諾莎決不能被簡單地看成是一位笛卡兒主義者。事實上,如果說笛卡兒的哲學仍然保留了經院哲學的亞里士多德主義形而上學的許多前提,那么斯賓諾莎哲學才意味著現代哲學同經院哲學的真正決裂。”斯賓諾莎建構其哲學體系并不是從笛卡兒的“我思”出發,而是從“神”出發,與此同時,其哲學重心落在唯一實體“神”上。與笛卡兒不同,斯賓諾莎的“我思”以“神”的邏輯為中心旋轉,“我思”的道德哲學地位必然下降。但無論如何,對“神”的近代哲學改造是斯賓諾莎最為卓越的哲學貢獻。
它符合17世紀啟蒙理性主義的潮流。但是,斯賓諾莎哲學的兩重性和含混性特征①決定了“神”作為一個非超越之“神”仍然具有一定程度的神秘主義色彩。他的“神”即“自然”,表示一種真正宗教的尊嚴意識甚至敬畏意識。斯賓諾莎在其《書信集》中指出了這一點:“就古代希伯萊人的傳說所能推測到的來說,我也和所有古代希伯萊人一致,即使這些傳說已經變得訛誤百出。”斯賓諾莎自己也不承認自己的哲學是“無神論”。依照洪漢鼎先生的考證,在《神、人及其幸福簡論》和《倫理學》中到處可見的“認識神”和“對神的理智的愛”的思想來源于中世紀猶太神秘主義哲學家麥蒙尼德。黑格爾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有神論”,并指出:“把斯賓諾莎的實體論看作無神論的觀念是很愚蠢的。”國內學者黃裕生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有神論”,他說:“由于人們通常沒看到,或者不愿看到斯賓諾莎實體說的一神教精神背景,所以通常只強調他實體說中哲學的一面,而忽略了其中神學的一面,只強調他以實體去理解神,而忽略了他同時也是以神去理解實體。特別是當他有時也把實體看作“自然”時,帶著先入為主偏見的人們更會把他解釋為一個無神論者,一個唯物主義哲學家。”本文傾向于把斯賓諾莎哲學理解為“有神論”,更多地是在黑格爾意義上展開其道德哲學研究。第二個問題即“實體”與“樣態(式)”關系詮釋問題,它關涉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建構的路徑選擇問題:笛卡兒路徑抑或斯賓諾莎路徑?吳增定教授對西方斯賓諾莎哲學的詮釋模式作了深入研究。在《斯賓諾莎哲學中的實體與樣態》一文中,他概括和分析了西方學者對斯賓諾莎哲學的“實體”與“樣態(式)關系的三種詮釋模式:一是倍爾(PierreBayle)的“寓于”詮釋模式;二是柯萊(EdwinCurley)的“因果”詮釋模式;三是吉爾•德勒茲(GillesDeleuz)的“表現主義”(expressionism)詮釋模式。他指出,三種詮釋模式都存在著自身矛盾和不足。他最欣賞德勒茲的“表現主義”詮釋模式。但是,德勒茲的詮釋模式偏離了斯賓諾莎哲學的時代精神和理論主旨。“實體”和“樣態(式)”關系乃至整個斯賓諾莎哲學的詮釋還必須與其所在的時代精神乃至荷蘭國家政治與社會的具體情勢相結合。在他看來,斯賓諾莎的哲學或形而上學是一種非常典型的“本體—神學”(Onto—theo—logie)結構。它蘊含著傳統形而上學關于“本體”與“現象”的經典區分。因此,在斯賓諾莎道德哲學中,作為“神”的“樣態(式)”的個體的人的主體性地位也必然被削弱甚至消解。吳增定教授指出:“斯賓諾莎強調‘實體’或‘屬性’對于‘樣態(式)’的本體論優先性,那么他就不可能真正地肯定樣態本身的意義和地位。”斯蒂文•史密斯指出了斯克魯頓(RogerScruton)對人的主體性問題的深刻洞察:“更多的困惑是這樣一種觀念:斯賓諾莎否定了人的道德主體性,人沒有自由意志的能力。斯克魯頓巧妙地抓住了這一點。他寫道:斯賓諾莎的一元論(monism)產生了一個自相矛盾的觀點。個體的人根本不是一個個體。其他的事物也不是。人的同一性、分離和自足性似乎都被斯賓諾莎否定了。作為自然一部分的人似乎找不到比巖石、石頭、樹更為重要的特征。”其主體性的奠立必須借助于“認識神”和“對神的理智的愛”而最終實現“道德自由”才能達成。這也是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建構的理論特色。它致力于依照理性主義原則實現以“自我保存”為德性基礎的人人和諧共處的理想社會。綜上,“哲學性質”問題與“實體”與“樣態”關系問題是理解和研究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必須首先回答的問題。“哲學性質”決定道德哲學中人的主體性地位的理論安排。而如此重要的理論問題通常被學界所輕視甚至忽略。問題的關鍵在于,對斯賓諾莎哲學的不同哲學立場決定了不同的道德哲學形態的建構邏輯。作為笛卡兒主義者的斯賓諾莎與作為斯賓諾莎主義者的斯賓諾莎對其哲學乃至道德哲學建構是不同的。斯賓諾莎道德哲學的建構究竟是從笛卡兒主義的“我思”出發,還是從斯賓諾莎的“神”出發,這對于詮釋和研究斯賓諾莎道德哲學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此,這兩個問題的首先解決或回答對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形態建構邏輯的詮釋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與此同時,以這兩個問題的解決為前提才能真正揭示斯賓諾莎道德哲學的本真涵義、結構和面貌。
二、“神”—“自由”—“人的心靈”: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形態結構
道德的最終實現取決于“道德自由”精神。在古希臘和中世紀,盡管道德哲學對于道德基礎、人的本性和生命終極意義的追問在各個歷史分期的主題相異,整體觀之,它包括三種道德自由精神形態:一是“蘇格拉底—柏拉圖”與“亞里士多德”開創的以“善的理念”與“精神自由”為內核的城邦形態;二是讓“心靈”處于“不動心”的古羅馬形態;三是按照“上帝”生活并最終與上帝在一起的基督教形態。道德哲學形態結構可以在道德自由結構中加以揭示。“超越性”是道德自由的本性,它關涉“道德主體”和“道德本體”兩個要素。道德的內在結構可以表述為:“普遍性”的“道德本體”與“特殊性”的“道德主體”的統一。“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又意味著“道德自由”。道德的本性即“自由”??梢哉f,“道德自由”是道德哲學形態展開自身的拱頂石。因此,個體意志依照普遍性原則行動乃西方道德自由的共同規定性。從古希臘到中世紀,從蘇格拉底的“認識你自己”、柏拉圖的“思索”、亞里士多德的“思想的思想”、普羅提諾的“自我意識”與“反思”、奧古斯丁的“自身確然性”、馬丁•路德的個體“精神自由”再到笛卡兒的“我思”,這是“自我意識”由“遮蔽”到“敞開”的過程。笛卡兒哲學開始讓人的自我意識當家作主,它開啟了新的哲學時代。隨著“神性”向“人性”、“古代哲學”向“近代哲學”的轉向,“理性中心主義”和“自我中心主義”成為笛卡兒哲學乃至近代哲學的主題。在西方道德哲學史上,“我思”作為道德哲學的建構基礎具有革命性意義。“我思”的“主體性”品質決定了笛卡兒對“道德本體”的選擇。在笛卡兒看來,“道德本體”存在于“精神實體”,而不再是“上帝實體”和“善的理念”或抽象的“理性原則”。由此可見,個體主觀思維形態是推動西方道德哲學形態演進的內在精神基礎,它決定了道德自由精神形態。因此,把握個體主觀思維形態與道德本體形態的關系是理解笛卡兒道德哲學形態結構至關重要的環節和要素。笛卡兒道德哲學形態的內在結構可以表述為“三維”結構:“精神實體”—“道德自由”—“‘我思’主體性”。與笛卡兒不同,盡管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建構離不開笛卡兒的道德哲學洞見,但是,在道德哲學形態的具體樣式上,二者則存在相當大的差異。斯賓諾莎道德哲學消解了“人的心靈”的“我思”主體性地位。他認為,“人的心靈”的主動性是“根據某人自身本性的生活,而這種本性是人作為自然中的一個微粒的本性,而不是相信自己是自然之主人的本性”。“人的心靈”只能思考“實體”———“上帝”或“神”或“自然”。而且,斯賓諾莎否定了“自由意志”,人作為自然的一個部分必然處于一個被決定的因果必然性規律的事物秩序中。“人的心靈”必然受制于神的永恒命令。“人的心靈”成為因果必然性關系的一個“原因”或“結果”。在承認“神”或“自然”是唯一“實體”,否定“精神”和“物質”為“實體”,它們只是“神”的“屬性”的前提下,“人的心靈”作為思想的一個樣式不可能是自己行為的“自由因”。選擇“這一個”或選擇“那一個”取決于外在于自身的原因。“在心靈中沒有絕對的或自由的意志,而心靈之有這個意愿或那個意愿乃是被一個原因所決定,而這個原因又為另一原因所決定,而這個原因又同樣為別的原因所決定,如此遞進,以至無窮。”斯賓諾莎進一步指出,“人的心靈”同樣沒有認識、欲求和愛好的絕對能力。一切事物都是由神的必然性而出,人的心靈只能出于神的本性來認識一切事物。“神”即“道德本體”,“道德本體”即“神”。它不是由人的心靈自主選擇,而是先驗地被決定。當人的神性本質被情欲所遮蔽并努力回到“神內”的時候,精神自由才能得以顯現。因此,斯賓諾莎道德哲學的精神自由并不是基于理性的自主選擇,而是借助理性的命令回到神內。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形態可以表述為“實體”(“神”)—“自由”—“人的心靈”三維結構。斯賓諾莎試圖通過“整體”消解“個體”,“個體”通過“整體”來化解自身情感的整體主義道德世界觀,強調人的心靈對于普遍必然性命運的理解、認識、忍受和寬容。
三、“精神”是唯一實體“神”的“樣式”:“我思”主體性的消解
在前近代哲學中,“主體”概念一直用作邏輯學意義的“所謂的最終主體”或命題的“主詞”。笛卡兒徹底清理了哲學地基并將“我思”確立為形而上學的“阿基米德”之點。在笛卡兒看來,所謂“主體”意指“自我”“靈魂”或“心靈”。它雖然與“物體”同為“實體”,但卻與后者有本質的不同。“物體”的“屬性”是“廣延”,而“自我”“靈魂”或“心靈”的“屬性”則是“精神”———“獨立自存”的“精神實體”。“自我”的“確定性”和“獨立自存性”把人的“主體性”問題鮮明地揭示出來。斯賓諾莎的“論神”是《倫理學》的前提和基礎。理解“實體”概念是解開斯賓諾莎道德哲學體系的關鍵環節。斯賓諾莎運用幾何學綜合法,從定義、公則和定理出發,斷定“唯一實體”或“神”或“自然”。一切事物都由“神”創造,相應地,一切屬性和樣式都存在于“神之內”。凡是由神創造的事物其本質不包含“存在”,即一切事物的本性沒有“實在性”。黑格爾認為,斯賓諾莎哲學在本質上是“無世界”的,世界沒有“實在性”,只有神或實體具有“實在性”,其他一切事物都是神或實體的變相。“自然、世界用斯賓諾莎的話來說只不過是實體的變相、樣式,并不是實體性的東西。因此,斯賓諾莎主義是無世界的。世界、有限本質、宇宙、有限性并不是實體性的東西———只有神才是。”在神之外不能有任何實體,而且也不能有這樣的設想,在世界中,不存在任何一個東西可以阻止一切事物具有“神性”并按照神的規律而運行。“一切都在神內,一切都依神的無限本性的法則而運行,并且都循著神的本質的必然性而出。……但是只要我們承認它具有永恒性與無限性,我們也無法可以說它不配有神性。”在這個意義上,羅素認為,斯賓諾莎哲學是“十足不沖淡的泛神論”。斯賓諾莎推論出“神”憑借自身的本性力量創造了一切事物,“神”是致動因和絕對的第一因。“神”只是按照它自己本性的法則而行動,并不為任何東西所強迫,同時,又可以推出“神”的本性的“圓滿性”和只有神才是“自由因”。羅素基于柏拉圖主義解讀《倫理學》:“個別靈魂和單塊物質在斯賓諾莎看來是形容詞性的東西,這些并非實在,不過是‘神性的存在者’(thedivineBeing)的一些相。”由“神”而出的事物可以被劃分為兩類:一是由神直接而出,即神的屬性;二是由神的屬性的絕對性的“分殊”而出的“樣態”,即“有限之物”。由此形成“神”—“屬性”—“樣態”—“有限之物”的“世界秩序”。黑格爾指出:“斯賓諾莎從普遍者實體往下降,通過特殊者、思維和廣延,達到個別者(modifica-tio[變相])。”被“神”決定而有某種動作的東西,不能使其自身不被決定。任何事物都處在“原因”與“結果”的“關系鏈”之中。由于決定論,世界不存在任何“偶然性東西”(contingence)。斯賓諾莎提出了兩個概念,一是“能動的自然”(naturanatur-ans);二是“被動的自然(naturanaturata)。“能動的自然”是“神”;“被動的自然”是由“神”的本性而生出的一切事物———“神的屬性的全部樣式”。因此,黑格爾認為,斯賓諾莎的思想不僅不是“無神論”,相反地,“他那里大大的有神”。斯賓諾莎的實體消解了由笛卡兒開創的“我思”主體性。與笛卡兒不同,斯賓諾莎否定自由意志。人不具有絕對支配自己意志的力量。黑格爾指出:“在萊布尼茨那里,我們將看到把相反的一面、個體性當成了原則;所以說,斯賓諾莎的體系是被萊布尼茨以如此外在的方式成全了。斯賓諾莎的思想的偉大之處,在于能夠舍棄一切確定的、特殊的東西,僅僅以唯一的實體為歸依,僅僅崇尚唯一的實體;這是一個宏大的思想,但只能是一切真正的見解的基礎。因為這一種死板的、沒有運動的看法,其唯一的活動只是把一切投入實體的深淵,一切都萎謝于實體之中,一切生命都凋零于自身之內。”斯賓諾莎將人的心靈作為“樣式”置放在因果必然性的決定論秩序之中,其目的是讓人的心靈歸依于“神”。因此,對“神”的永恒無限的知識的尋求與修煉成為道德哲學的根本性問題。
四、心靈的理性追尋:通達“神”的“永恒本質”的“直觀知識”
為了達到哲學目的,究竟以何種知識作為綜合法推論的基礎和前提成了斯賓諾莎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斯賓諾莎將知識劃分為三個等級:“第一種知識”———“意見和想像”;“第二種知識”———“理性”;“第三種知識”———“直觀知識”。他特別解釋了“直觀知識”,即它由“神”的某一屬性的形式本質的正確觀念出發,進而達到對事物本質的正確知識。并且,他通過例證說明“直觀知識”的直接明晰性。它不需要經過漫長推理過程便可以直接在人的心靈意識中呈現。在斯賓諾莎看來,“第一種知識”是錯誤的知識。“第二種知識”和“第三種知識”是正確的知識———“真觀念”或“真知識”。“真觀念”或“真知識”即“觀念”或“知識”符合“對象”,它包含著關于觀念對象的最高確定性的知識。人之所以能夠獲得不為任何人推翻的“真知識”,因為人的心靈是“神”的無限理智的一部分,“神”的無限理智所具有的觀念都是“真觀念”,作為“神”的無限理智的一部分的人的心靈具有的清楚明白的正確觀念與“神”的觀念相一致。在《倫理學》中,我們多次看到人的心靈的觀念對于“神”的觀念的依附性和從屬性,本質原因在于人作為“神”的屬性的思想的一個樣式而存在,樣式是“神”的表現形式和展開,“神”通過樣式表達神自身。反過來,作為思想樣式的人的心靈的觀念是對“神”自身的觀念和“神”所具有的一切事物的觀念的認識與表達。一切“真觀念”都是在“神內”,人的心靈的任務乃是達到與“神”具有的一切事物的觀念相一致的觀念。在《知性改進論》中,斯賓諾莎視“直觀知識”為最高等級知識,但在《倫理學》中,他淡化了理性的知識和直觀的知識的等級和差別,而他將“第二種知識”和“第三種知識”并列起來共同視為辨別真理與錯誤的工具。他直接說“理性的本性”,不再說“第一種知識”和“第二種知識”。“直觀知識”本質上是“理性知識”。“理性知識”通過推理而獲得,“直觀知識”單憑“直觀”直接獲得,它不需要經過復雜推理過程。斯賓諾莎借助于理性達到對于事物的正確認識。但是,無論如何,我們不能忽略的一點是,斯賓諾莎哲學目的是尋求最高幸福的知識———“直觀知識”。斯賓諾莎認為,理性的本性是認事物為必然性存在,即事物的實體性“形式”,而非“偶然性”的“質料”。實體性“形式”是事物得以存在的基礎。“所謂存在并不是指綿延而言,換言之,并不是指從抽象眼光看來或當作某種的量看來的存在而言,而乃指個體事物所固有的存在性質本身而言。”因此,必須在神的永恒的形式下考察事物的本質或必然性,而不能憑借想像將事物認定為偶然性存在。人的心靈所具有的關于一切存在的事物的觀念必然包含神的永恒無限的本質。自然地,人的心靈形成的關于一切事物具有的“神”的永恒無限本質的知識也必然正確。因此,人的心靈必然具有“神”的永恒無限本質的正確知識。在斯賓諾莎看來,關于“神”的永恒無限本質的知識沒有“共同概念”清晰明白。人要形成這些關于事物的“共同概念”必須要通過“想像”才能達成。而對于“神”,人們無法用想像的方式。同時,人們對于“神”的知識,又受傳統思維的習慣的力量的深刻影響,將“神”也視同為“人”或其他具體事物一樣具有“形象”,因此,他們仍然用想像的方式來認知“神”。將人或其他具體事物的形象附會到“神”的身上,并在人的心靈意識中呈現種種神的形象,并形成種種關于“神”的知識。而事實上,“神”根本不同于“人”。斯賓諾莎指出了這個錯誤,大多數錯誤都由于沒有將名詞正確地應用于事物。因此,對于神的知識不能用基于具體形象的想像的方式獲得,而應基于理性的本性所具有的認識能力而獲得。關于“神”的永恒無限的知識是斯賓諾莎夢寐以求的“第三種知識”———“直觀知識”,只有人的心靈具有關于“神”的永恒無限的知識,人才能夠獲得最高的幸福。由此,人的心靈借助“神”的“永恒無限”的本質的知識推論出其他一切正確知識。
五、“心靈的知識”是醫治情感的“藥劑”:道德情感世界的“理性”向度
斯賓諾莎將“情感”理解為“身體的感觸”。而且,心靈的觀念與身體的感觸步調一致。斯賓諾莎強調“知識”對于“情感”的作用。在正確觀念的指導下,“情感”必然是“主動的”;相反地,“情感”必然是“被動的”。心靈具有正確的觀念愈多,則情感便愈主動;反之則相反。斯賓諾莎認為,每一個自在的事物都努力保持其存在,即保持其自身的本性。由于心靈與身體的同一性,身體的感觸與心靈的思想處于同一過程。因此,心靈通過身體的感觸而形成的觀念必然意識到身體自身,必然意識到自身保持其存在的努力。自在的事物在保持其存在的努力中產生了“意志”“沖動”和“欲望”。在斯賓諾莎“情感”理論中,與“意志”“沖動”相關聯的“欲望”是核心概念,“欲望”即“意識著的沖動”。他說:“所以欲望一詞,我認為是指人的一切努力、本能、沖動、意愿等情緒,這些情緒隨人的身體的狀態的變化而變化,甚至常常是互相反對的,而人卻被它們拖曳著時而這里,時而那里,不知道他應該朝著什么方向前進。”“快樂”“痛苦”“愛”和“恨”又圍繞“欲望”而展開。斯賓諾莎指出,刺激心靈的對象有多少種類,它們所引起的情緒便有多少種類:快樂、痛苦、欲望,和一切由這三種情緒組合而成的情緒(如心情的波動)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情緒(如愛、恨等)。同時,情緒與欲望相對應,有多少種情緒也就有多少種欲望。斯賓諾莎認為,最主要的情緒是好吃、酗酒、淫欲、貪婪和虛榮。這些“被動的情感”本身是對情感對象無節制地愛好和欲求。情感本身沒有相反情感的否定力量與之對立。因此,它們自身不能自行消除。而要消除它們,必須借助于人的心靈對情感、欲望或愛好的力量加以克制。除了“被動的情感”,人的心靈還有一種受正確觀念指導的“主動的情感”。具有正確觀念的心靈必然快樂。同時,具有正確觀念的心靈也要努力保持其存在,而心靈意識到自身努力保存自身所形成的沖動就是“欲望”。“主動的情感”只與“快樂”和“欲望”相關聯,而與“痛苦”無關。斯賓諾莎將由“主動的情感”而生出的一切行為稱之為“精神的力量”———“意志力”與“仁愛力”。因此,對于“被動的情感”的克制必須借助于理性的力量所形成的“意志力”和“仁愛力”才能將“被動的情感”限制在合理范圍之內。當“被動的情感”足夠強大,人便沉溺于無節制的欲望當中,必然導向自身的毀滅。“世俗一般人所追逐的名利肉欲等,不惟不足以救濟人和保持生命,反而有害;凡占有它們的人———如果可以叫作‘占有’的話———很少有幸免于沉淪的,而為它們所占有的人則絕不能逃避毀滅。”斯賓諾莎將“心靈的知識”(即“理性”)作為醫治情感的“藥劑”。“心靈的力量既然像上面所指出的那樣,只是為理智所決定,所以我們將只從心靈的知識去決定醫治感情的藥劑。”“藥劑”的功能在于“醫治”情感,“心靈的力量”在于“知識”。正確的知識造就“主動的心靈”,不正確的知識造就“被動的心靈”。由知識構成的心靈的力量具有克制情感的能力。因此,克制被動的情感的程度取決于人的心靈的理智對于被動的情感的認知程度??梢哉f,“認識”情感是“醫治”情感的“藥劑”。“在我們能力范圍內去尋求克制情感的藥劑,除了力求對于情感加以真正理解外,我們實想不出更良好的藥劑了。”在本質上,對情感的清晰認識是對激起心靈的情感的事物的必然性認識。人作為自然世界的一部分,人必然受因果必然性的“命運”支配。如果人的心靈能夠認識到必然性規律不為人所能改變,只能去忍受它,人的心靈所受到的痛苦就會減少,人的心靈就會變得寬容。理智本身的功能在于理解,理解自身即“德性”。因此,人要想具有德性,必須按照理性的觀念去理解事物或情感,并努力按照理性的命令去行動。而理智的理解的目的是為了克制情感。斯賓諾莎認為,心靈的理智在理解情感的時候,必須著力考察事物的善的方面,因為事物善的方面可以給人帶來快樂的情感,而這與人的自我保存的本性是相一致的,而不要理會這些事物的過度和濫用的惡的方面,對于這些惡的方面的關注只是那些心靈變態的人所為。由此,人便具有了德性。“凡是純因愛自由之故,而努力克制其感情與欲望的人,將必盡力以求理解德性和德性形成的原因,且將使心靈充滿著由對關于德性的正確知識而引起的愉快。”
六、“自我保存”即“德性”:“德性”先于“自我保存”德性觀的悖反
斯賓諾莎認為,在決定論存在結構中,人是被動的存在者。人保持其存在的力量的自身有限性總是為別的事物的力量所限制。因此,人必然受制于情感的力量,人保持自身存在的努力的力量與外在原因引起的心靈的情感力量處于糾纏狀態。任何情感的力量及其增長以及情感的存在的保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保持其自身的本性或現實的本質———“自我保存”;二是外在原因引起的情感的力量。“主動的情感”趨向于人的自我保存。“主動的情感”與“自我保存”的力量之間不存在矛盾對立,二者和諧一致。“被動的情感”遵循非理性規律而導致無節制的欲望。人的心靈因缺乏“意志力”和“仁愛力”的支撐而處于“被奴役”狀態。被動的情感的力量及其增長以及情感存在的保持取決于“自我保存”和“被動的情感”兩種力量的對比。因此,“被動的情感”受制于“自我保存”的情感。在《倫理學》第四部分序言中,斯賓諾莎提出了“奴役”概念。人在情欲面前軟弱無力的根本原因在于人的無節制的情欲而忽略了自己的利益和自身存在,無節制的情欲不但不能增進自我保存,相反,它會減損人的自我保存。因此,他們不能遵循“理性的命令”而遵循著情欲和欲望。“理性的命令”就是“自愛”或“自保”。任何人行動的根據和目的都趨向于“自愛”或“自保”。凡是遵循“理性的命令”的人都是具有“德性”。斯賓諾沙說:“因此可以推知:第一,德性的基礎即在于保持自我存在的努力,而一個人的幸福即在于他能夠保持他自己的存在。第二,追求德性即以德性是自身目的。除德性外,天地間沒有更有價值、對我們更有益的東西,足以成為追求德性所欲達到的。”斯賓諾莎將“幸福”或者“德性”規定為人的“自保”或“自愛”。可見,在斯賓諾莎道德哲學當中,“自保”或“自愛”概念是整個道德哲學的基礎,一切思想的展開都是圍繞著“自我保存”這個最終目的。“自保”要求人將自身敞開,從而實現個體自身和社會整體的“自我保存”。斯賓諾莎受霍布斯“自我保存”思想的深刻影響,好像是為霍布斯的道德哲學辯護似的。但他反對把“人人莫不各自尋求自己利益”這一原則理解為禍亂的根源,并得出與之相反的結論:“人人莫不各自尋求自己利益”乃是“道德”與“信義”的基礎。斯賓諾莎道德哲學所尋求的是人的“自保”的合法性基礎。因此,人的一切行動都建立在人的“自保”本性基礎上,人的一切行動都遵循“趨善避惡”的法則。善的東西、利的東西可以給人帶來快樂,快樂的情感可以增進人的自我保存的力量。惡的東西和害的東西帶給人的是痛苦,痛苦的情感減損人的自我保存的力量。在人的行為活動中,為了實現自身的自我保存,人總是盡最大努力尋求自我保存獲得幸福和德性,幸福和德性不是別的東西,它們本身就是人的自我保存的實現。因此,依照“趨善避惡”的“自我保存”法則,人可以沿著同一個方向和同一條道路而行動,人與人之間相互聯合、相互合作,相互諧和一致,所有人便會形成一個“整個”的“個體”。從而可以建構一個“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的共同致力于公共福利的道德世界圖景———“每人對于別人都是一個神”。斯賓諾莎反對“德性”先于“自我保存”的“德性觀”,他認為,這是不可設想的。他批判和反對中世紀基督教道德哲學框架下的人的“受虐”的德性觀。這就充分說明了他將自我保存設置為整個道德哲學的基礎性地位。因此,按照斯賓諾莎的德性觀,一個人的行動只有在被他所理解的正確的觀念指導下,才是有德性的行為;相反地,如果人的行動在不正確的觀念的指導下,也就是阻擾人的自我保存的觀念,那么,他的行動就不能被認為遵循德性。“絕對遵循德性而行,在我們看來,不是別的,即是在尋求自己的利益的基礎上,以理性為指導,而行動、生活、保持自我的存在(此三者意義相同)。”
七、“自由”“幸福”與“至善”:理解和認識“神的觀念”并愛“神”
“自由”是斯賓諾莎道德哲學的形而上學基礎,其核心在于人的心靈對于“神”的“直觀知識”的洞察而達到自由狀態。“關于神的觀念”及“對神的理智的愛”建立在對因果必然性規律的理智理解基礎之上。斯賓諾莎認為,“神”的永恒無限性本質決定人的本性的永恒性質。因此,人的心靈不隨身體的消滅而消滅,心靈可以脫離身體而自身永恒存在①。在斯賓諾莎看來,人的心靈先于人的身體存在不能通過人的回憶加以認識,人的心靈可以在永恒的形式下借助“心靈的眼睛”看見和觀察事物,并感覺到心靈的永恒性。而且,心靈的這種永恒的存在既不是時間所能限制,也不能用綿延去說明。人的心靈借助于知性的概念通過“心靈的眼睛”直觀到心靈自身存在的永恒性和關于神的知識。“心靈的眼睛”的直觀建立于人的心靈的永恒的形式,即關于神的觀念,而不是建立于人的心靈的綿延的形式。“人的心靈只要能在永恒的形式下認識它自身,和它的身體,就必然具有對于神的知識,并且知道它是在神之內,通過神而被認識。”人的心靈先驗地具有神的觀念和圓滿性。只是人的心靈被綿延的身體所遮蔽,必須借助于人的“心靈的眼睛”直觀關于神的知識,以至于讓人的心靈回到自身圓滿性和永恒本性。在人的心靈擁有關于神的觀念的基礎之上,人的心靈再以“心靈的眼睛”所直觀到的關于神的“直觀知識”為出發點推理關于一切事物的正確知識。人的心靈擁有了神的知識,通過對于一切個體性事物的直觀,便會獲得關于一切個體事物的直觀知識。斯賓諾莎認為,通過理智的理解獲得關于神的觀念的“直觀知識”或借助于“直觀知識”認識事物是人的心靈的最高努力和最高德性。人的心靈愈善于依據“直觀知識”認識和理解事物,人的心靈必定愈愿意依據直觀知識理解事物。在憑借神的知識理解和認識事物的遞進過程中,人的心靈因理解而得到了最高滿足。這種理解不是別的,而是憑借神的知識的理解,只有憑借神的知識的理解才能獲得心靈的最高滿足。它必然給自身帶來快樂的情感,這并不是獲得了關于事物的知識而快樂,而是伴隨著神的觀念而來。因為神的觀念,人的心靈才能夠獲得關于一切事物的真正知識,即知道和理解事物為什么“必然”“這樣”而不是“那樣”的最本質的原因。概言之,一切都基于“神”的緣故。因此,人的心靈的理智必然對神產生永恒之愛的情感———“對神的理智的愛”。它是神借以愛它自身的無限的愛的一部分。神對人類的愛,與心靈對神的理智的愛是同一的。人的心靈對于神的理智的永恒之愛具有愛的一切圓滿性,通過對于上帝的理智的永恒之愛,人的心靈過渡到較大的圓滿性,心靈達到圓滿性便達到了“幸福”,同時,人的心靈也達到了“自由”。“對上帝的理智之愛”不是別的,它是人的心靈通過對上帝的理智的愛回到了神內———“心靈與神合一”,讓人的心靈回到了一切知識的本原和基礎———“神”,人的心靈便充滿著關于世界一切事物的本質性知識。當人的心靈清楚明晰地理解身體的感觸或事物的意象的時候,他就將所有通過身體感觸到的事物的意象與事物的共同特質“神”的觀念聯系在一起。人的心靈的理智理解的事物的意向象或身體的感觸越多越充分,人的心靈就越能將它們與神的觀念相聯系。在此過程中,人的心靈也必然在心靈的意識之中呈現出神的意象并將神作為愛的對象。人的心靈通過理智對于神的觀念的理解并愛神,人就達到“至善”境界。斯賓諾莎從人的心靈的本性的永恒性出發論述人的心靈的知識的力量對于情欲的克制,而將自身從受奴役的狀態中擺脫出來獲得心靈的(精神的)“自由”“幸福”和“至善”。斯賓諾莎通過將人分為“愚人”和“智人”,并通過“智人”與“愚人”對于情欲的克制情況的對比,可以更加清楚明晰地認識到“自由”“圓滿”“幸福”與“奴役”“控制”“束縛”兩種精神形態之間的強烈反差。“智人”的心靈或精神具有超越性,心靈的永恒必然性決定了心靈自身朝向“神”并實現向“神”的超越以達到“神人合一”之境。韓東暉將此境界稱之為“天人之境”。這種“神人合一”之境也是“自由之境”“幸福之境”和“至善之境”。
八、結語
綜上所述,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形態的建構遵循以“理性神學”為基礎的“實體論”“自由論”和“理性主義邏輯”。在“理性神學”架構下,無論道德情感、自我保存,還是自由、幸福和德性理論,它們都基于理智的知識基礎,理智認識是克制情欲、自由、幸福和德性的根本前提。斯賓諾莎道德哲學帶有某種古希臘的道德哲學的遺風。“我們所遭受的事在多大程度上由外界原因決定,我們相應地受到多大程度的奴役;我們有幾分自決,便有幾分自由。斯賓諾莎和蘇格拉底、柏拉圖一樣,相信一切不正當的行為起因于知識上的錯誤。”斯賓諾莎道德哲學既帶有濃厚的神秘主義色彩,也具有非常明顯的理性主義認識論痕跡,這也構成其道德哲學的理論特色。斯賓諾莎道德哲學主張整體消解個體,個體通過整體來化解自身的整體主義道德世界觀,他強調對于命運的忍受和寬容。黑格爾揭示了斯賓諾莎哲學的一個根本特征(根本缺陷):“特殊的東西只是被他看成絕對實體的變相,本身并沒有什么實在的東西;對它作出的事情只是剝掉它的規定性和特殊性,把他拋回到唯一實體里面去。這是斯賓諾莎不能令人滿意的地方。”根據黑格爾的理解,斯賓諾莎的實體只是抽象的理智實體,它自身不具有活動性。而且,他將思想和廣延界定為神的屬性,一切樣式作為神的屬性的表現,自身不具有實在性,因此,人只是神的屬性的樣式。這是斯賓諾莎道德哲學整體主義道德世界觀最深刻的哲學根源。
作者:王騰 單位:蘇州科技學院公共管理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