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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嘗試從改革意味的三個含義入手:解釋事業單位的定義,為什么要進行事業單位改革及要如何進行改革。用“權力”與“責任”來分析事業單位改革。
關鍵詞:
事業單位;改革;政治學
政治,是大家生活當中非常熟悉的詞語,但是政治是什么呢?西方政治學家有自己的定義:“政治是人們制定、維系和修正生活一般規則的活動。它主要是一種社會活動,一方面,它與多樣性和沖突的存在緊密聯系,另一方面又與合作和集體行為的意愿頗有關聯。并非所有沖突都得到了或者能夠得到解決,因此,最好將政治視為尋求沖突解決的過程,而不是解決的目標。”而在中國,政治活動家似乎對“政治”有著不同的理解。“孫中山先生認為,政者,事也;治者,理也。管理眾人之事就是政治。”相對于西方政治學研究,中國政治學研究更加強調治理問題,立足于中國治理現狀,創新發展中國治理模式,進而指揮中國治理實踐?,F在中國政治的一個關鍵詞便是“改革”。改革,意味著三個方面的含義:
一、改革的對象是什么。要了解事業單位改革,我們要先了解事業單位的范圍
事業單位是國際學術界研究較少的內容,似乎“事業單位”是一個帶有濃郁的中國特色及特定時期的歷史產物。英文里沒有直接與“事業單位”對應的詞,它一般只能被翻譯為INSTITUTION或者INSTITUTIONUNIT,英文原意與國內的事業單位范圍不太一致。事業單位與國際上普遍的行政單位及國內的行政單位有著截然不同的定義卻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它大多數不是以盈利為目的,不能劃入企業;它接受著財政的撥款,不像國外獨立的第三組織。我們只能大致將事業單位概括為政府出于公益目的,由政府獨立舉辦或與其他組織合辦的從事科教文衛等方面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二、改革,意味著第二個含義:我們要清楚為什么要改革
改革,是一次全面的反思,是出于現狀的不滿,并且對缺陷予以改正。改革不僅要沖破思想的障礙,還要突破固化的利益藩籬。改革的道路必然會曲折且艱辛,但我們不能因為懼怕而拒絕改革。“改革要比革命更可取。這無疑是一種開明的傳統主義,它認識到,即使維持現狀是可取的,但對變革冥頑不化地抗拒也只能導致自我毀滅。這就好似隨風搖曳的垂柳,它總要比冒連根拔起的風險的孤傲橡樹來得更明智。”解放思想的思潮在整個社會和思想領域,導致一種改革意識的確立,賦予了改革一種正當性。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經濟得到穩定持續的發展,事業單位提供的服務總量逐步擴大,服務水平不斷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然而細究起來,事業單位存在著紛繁復雜的情況。第一是類別繁雜,“我國事業單位多,類別繁雜。全國130萬個事業單位,2900多萬從業人員分布在教、科、文、衛、體、農、林、牧服務,……100多個類別的機構中。而且這些事業單位各具特色……即使同屬文化系統,圖書館和文化稽查隊也有很大的差別。”第二是職能復雜:事業單位承擔的職能有行政的、有公共事業發展的;有中介溝通的;有經營盈利的。第三是界限不明:一是與其它法人社會組織界線不明;二是與民辦非企業單位劃分不清;三是難以與國外相關組織接軌。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后,很多機制體制的詬病留存于事業組織的發展、管理過程當中。事業單位存在功能定位不清的問題,事業單位與行政單位、企業的區別不明顯,時常有越俎代庖的現象發生;社會公益服務供給總需求量在增加,而事業單位提供的總量不足,服務思路比較傳統,供給方式較為陳舊,資源配置方式還帶有計劃配置色彩,出現資源閑置或者浪費的情況,服務的水平和效率不高;事業單位相關的政策還不夠完善,監管環節薄弱等情況時有發生。在有些方面甚至出現其供給難以滿足社會需求的情況,并且不合理的資源配置導致效率和質量的低下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事業組織持續健康發展:事業單位改革勢在必行。
三、改革,意味著第三個含義:我們要如何進行改革
政治學一個很重要的觀點就是權力。“權力(POWER)指參與決策過程:G如果參與到影響H在價值K相關政策中的決策中過程時,G就對H擁有關于價值K的權力。權力也許是政治科學中最基本的概念:政治過程是權力(從更廣泛的意義來講,是所有的服從價值,或者是一般意義上的影響力)的形成、分配與運用。”政治學研究很強調的是誰有權力來治理。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改革的基本思想就決定了事業單位改革要在黨的指導下,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服務意識”取代“統治意識”。“為人民服務”或“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履行職業職責的精神動力和衡量職業行為是非善惡的最高標準。事業單位改革必須堅定此指導思想進行改革。除此之外,政治學研究還強調是如何治理。事業單位改革應該是有責任的改革。作為政治學核心概念的責任,其實質是什么呢?據英國政治學家安德魯•海伍德的研究認為,責任可以用三種互相參照的方式來理解。第一,從為某物或某人負責的角度上講,責任意味著有控制或權威。因此,個人責任意味著為自己或自己的經濟和社會狀況負責,而社會責任意味著為他人負責。第二,從對某人負責的意義上講,責任表示的是回應或搭理。這表明在個人或機構之上存在著一個更高的權威,個人或者機構是它的下屬并受到它的控制。如果政府行為要公開接受有權收回政府權力的議會或者議院的監督和批評的話,那么在這個意義上,其是負責的。這里還有一個重要的道德緯度:它意味著政府愿意接受責備和承受適當的懲罰。第三,責任就是以明智、合理或在道德上正確的方式來行為,而不如此往往會面臨壓力。因此,當政府抵制選舉壓力并冒著不得人心的風險來推行致力于滿足長期公共利益需要的政策時,它就可以自稱是負責任的政府。因此看來,事業單位改革作為有責任的改革,應該不僅為國家和政府負責,也要為事業單位和相關人員負責。改革是一種自上而下的革命,是對現有制度和體制的一種重組和重構,是對現有利益的一次再劃分。改革必然會打破現有的社會格局,損害既得利益者的利益。然而,正如前文提及,改革最重要的制定者與執行者——行政體系,與改革對象——事業單位,有著分不清、割不斷的聯系。改革過程中,各級行政及其官員很有可能是利益受損方,這極大地增加了改革的難度,使得推進改革將面臨錯綜復雜的局面。我們應該要有全局觀念,明白改革的陣痛是難免的。同時我們也要明白,改革雖然是大勢所趨,但是改革卻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應當在實施改革前完善相關改革意見,明確相應改革方向,加強改革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與管理,強化服務群眾、奉獻社會的宗旨,促進事業單位高效運行。第一完善分類改革,明確財政形式。配合大體已經完成的分類管理,針對事業單位存在的職能交叉、政事不分等問題,整合資源,減少事業單位的總體數量,有序推進改革。有些確實很難準確界定類別,需要頂層設計統一出臺細化的分類改革實施方案,自上而下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進行再動員、再安排、再部署。切實做好事業單位去行政化,強化陽光化、法制化、專業化管理。事業單位服務群眾應該由粗放化服務轉向精細化服務,精準界定各個事業單位的社會功能,強化他們的公益屬性。面對日益突出的“市場失靈”等問題,強化事業單位在教育、科技、養老、醫療、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職能,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效率,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服務需求。探索發展事業單位法人制度。著眼激發活力,建立起與新的人事制度相適應的財政撥款方式。根據事業單位公益的不同類型,真正形成與事業單位精確職能適應的經費投入機制:有公益服務性質的事業單位,可根據分類實行財政全額撥款、定額補助或者定項補助等不同形式。對從事經營性活動的單位,可考慮逐步退出事業單位序列,進行轉為企業的安排。第二完善考核辦法,明確績效標準。現在大部分事業單位所運用績效考核的方式方法都過于簡單,僅從年終的考核表來評定優劣。甚至有的單位為了“和諧”,平均分配績效獎金,使得本應該促進效應的獎勵變成普發性的福利。因此,事業單位要改進完善所運用的考核辦法,明確績效考核標準。一是要針對單位自身實際情況和員工工作崗位的性質合理科學地豐富充實考核內容,要將被考核者所做的實際工作內容詳盡羅列出來,被考核員工的思想品德、團隊意識、工作能力、執行態度等都要體現在績效考核的內容中;二是要明確績效考核標準,根據實際工作情況針對客觀情況進行評價,避免情緒化與隨意化,不得摻入主觀因素等。第三完善配套措施,明確進出機制。一是全面落實聘用制度。事業單位新進人員一律實行凡進必考、擇優錄用。形成人員流動靈活,保障措施運轉協調。將打破“鐵飯碗”落到實處,出臺相關聘用、解聘的配套規定。對分流、解聘的人員,不能簡單地將他們推向市場,要有一個過渡期和緩沖區,妥善解決好流動人員。二是明確崗位管理制度。建立因事設崗、以崗定薪、薪隨崗變的管理機制,加強人員流動,暢通進出渠道,增強多向流動。三是完善人才評價標準。科學建立人才評價體系并持續落實,側重提高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事業單位應該對人員的身份、職數等方面予以突破。評價過程應建立并完善公示、淘汰、失誤補救等流程,增強程序透明度,增加結果的公信力。第四完善社會保障,明確劃分責任。研究有關社會保障政策,建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政府應該按“低標準、廣覆蓋、可實施、能持續”的標準提供給事業單位人員帶強制性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基本醫療補助,承擔有限的責任,同時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來實現高層次的保障。針對目前政府提供的社會保障仍占主導地位的現狀,節約財政經費,通過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來過渡、新人新辦法”的方式,劃定“老人”“中人”和“新人”的入職界限,新入編人員一律強制交納養老保險;對原先未辦理養老保險的“中人”,各級政府可適當加大財政投入,補齊養老保險,后期由個人與單位繼續繳納;對于“老人”按照“老辦法”進行養老保險的方法,使得改革平穩過渡。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并積極提供相應的優惠政策,允許市場介入,發揮市場的激勵作用,逐步讓事業單位和事業單位人員通過參加補充保險、商業保險、企業年金等多種形式承擔更多的責任,從而減輕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
作者:賀泉芬 單位:福建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宗教服務中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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