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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理目標:維護政權穩定———維護整體安全。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一直牢牢抓住“改革、發展和穩定”這三個核心任務不放,從而實現中華民族快速穩定發展。但在目前新的國內和國際形勢下,隨著恐怖主義、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風險等世界性安全問題凸顯,使得我們不得不將另外一項重要任務提上議事日程:安全。這一任務的增加,就給國家安全目標的轉變提出了新要求:由維護政權穩定轉向維護社會整體安全。在維護政權穩定目標指引下,國家政權穩定是國家安全治理的核心任務,這也就意味著為了維護政權穩定可能犧牲其他方面安全治理。新國家安全觀提出了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經濟安全、文化安全、社會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態安全、資源安全、核安全11個方面的國家安全治理內容,如果說以維護政權穩定對應“政治安全”,那么這么多年來,我們在其他幾個各方面都不同程度存在偏廢現象。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目標的提出使我們認識到,不管在理論還是在實踐層面,現有僅僅重視政治安全和政權穩定的做法存在明顯不足。比如當因環境污染出現云南宜良興隆村、江蘇省鹽城阜寧縣洋橋村、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廣豐村、廣東省翁源縣上壩村和四川省遂寧市蓬溪縣廣門橋村等癌癥病人和癌癥種類多現的“癌癥村”時,如果因此導致民眾上訪或者群體性事件,那么在維穩目標指引下,安全治理更多關注的是如何對上訪和群體事件進行治理,而很少會關注環境安全治理;由于維穩目標并沒有將社會安全作為重點,導致社會安全治理方面措施不健全,當出現類似“7•15”新疆暴力恐怖事件和“3•1”昆明火車站恐怖暴力事件時,我們缺乏預防和遏制暴力事件的有效手段,從而導致社會安全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和社會財富損失的出現。很顯然,針對當前嚴峻的安全形勢,現有的安全治理目標已經無法滿足需要,國家安全實踐給安全治理目標的轉換提出了新的要求。無法想像整天生活在死亡和恐怖威脅之下的政府和民眾可以正常地進行社會生活和經濟生產活動,國家和社會發展需要整個社會全方位安全作為基本保障。因此隨著國家安全治理邏輯的轉換,國家安全治理目標由維護政權穩定向維護社會整體安全轉變勢在必行。國家安全治理目標轉變體現在兩個層面:一個是安全治理范圍的延展,將安全治理目標對象由“影響穩定因素”擴展到領土范圍內所有可能制造和分配風險的人員、機構和物體。另一個是受益群體的擴展,將安全治理的受益群體由原來的政權機構擴展為全體社會成員和領土附著物。因此這一目標轉換進程可以被看作是我國社會治理方面的巨大進步。
2.治理取向:防止社會暴亂———維護社會安全。
“防止社會暴亂”強調維持平穩政治秩序,會將正當維權與人數聚集的大規模群體性活動都視為對社會與政治穩定的挑戰;這種剛性維穩或者壓力維穩取向,通過“壓力體制”將維穩任務在政府間層層下壓,導致政府對民眾權利損害之后的二次損害的出現。同時,這不但使得政府政績考核功能異化,也因為安全治理成本巨大造成大量公共資源和公共財政浪費。最為嚴重的是,這一安全治理取向導致政府對民眾正常利益訴求的無視甚至打壓,容易激發民眾對黨和政府的不滿情緒,激化政府和民眾之間矛盾,醞釀更大政治風險,從而陷入一種惡性循環無法自拔。因此,這種安全治理取向被看作不經濟、不安全且不可持續,其向維護社會安全取向的轉變勢在必行。“維護社會安全”的治理取向可以從三個層面來理解:首先,這一治理取向對民眾正常維權行為進行重新定性,面對社會組織活動,關注其動機和行為,只要不危害公共安全或挑戰政權穩定,就不必視其為威脅。其次,將安全保護的對象由政府機構和政黨機構擴展到全社會范圍,從而反過來對政府侵害民眾的行為開始加以重視,國家安全治理向“社會本位”回歸。再次,這一轉變也使得原來政府與民眾兩者之間的矛盾和沖突因為共同面臨的安全問題而淡化,社會全面風險的產生將所有社會成員凝聚成一個整體??梢钥闯?,各類社會群體與國家政權的關系處于不斷調整之中,社會成員和社會機構的重要性慢慢凸顯出來,而且國家安全治理取向從“防止社會暴亂”向保護“社會整體安全”轉變與整個人類社會現代化大趨勢具有一致性。
3.治理群體:社會弱勢群體———社會強勢群體。
國家安全治理邏輯轉型的另外一個過程是安全治理群體由“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轉變,主要體現為以下兩個層面:群體間轉變:“穩定破壞者”向“安全破壞者”轉變。維穩邏輯之下,國家安全第一目標是政權穩定,所以任何影響政權穩定的社會行動群體都可能會成為重點防范的治理對象,這其中以“上訪者”最受關注,地方政府政績考核中對上訪進行一票否決,從而導致地方政府和上訪者之間“上訪”與“截訪”博弈不斷上演,不但導致了“職業上訪者”和“謀利型上訪者”的產生,也使得北京安元鼎之類的“黑監獄”也層出不窮。政府和群眾之間的關系嚴重對立,上訪者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以“恨”和“怕”為主調,從而有了在上訪中死亡的錢云會和維護利益未果而爆炸政府的錢明奇,有了“被精神病”的武鋼職工徐武、中石化職工陳炎盛、河南漯河村民徐林東和十堰市民彭寶泉等。顯然,把安全治理的對象群體選擇為上訪者等弱勢群體,政府越是維穩,越是不穩,其效果往往是南轅北轍。但是在維安邏輯之下,任何團體和個人安全都成為整個社會關注的對象,整個社會的安全與政府政治穩定安全變得同等重要。在恐怖事件面前,不管是新疆7•15暴力恐怖事件,還是喀什地區的多起恐怖案件以及天安門廣場的金水橋爆炸恐怖事件,受害者是不分官員與群眾的,甚至警察和軍人都成為危害對象。各種風險事件抹平了人們之間地位差異、職業區分和性別區別,同時也使整個社會將矛頭統一指向了風險和危害的制造者。這些都迫使安全治理對象群體不得不由穩定破壞者群體向安全破壞者群體的轉變。群體內轉化。就風險制造與轉嫁而言,弱者和強者的角色和地位可以互相變換。那些從財富占有、社會地位和社會名望等標準來判定為“社會弱勢群體”的人群,在風險與安全領域可能會轉變為風險強勢群體。比如個體性暴力恐怖事件中的馬加爵和楊佳等,如果從財富占有角度而言,馬加爵與被他殺害的學生相比,屬于財富占有上的窮人和弱者,但是從暴力風險制造者角度來定義,馬加爵的角色立刻轉變為風險強勢者;楊佳與被他殺害的警察相對比而言,在權力占有上處于弱勢地位,但當他拿起手里的屠刀進行風險制造時,就立刻變成風險強勢者??梢?,強與弱并非一成不變的范疇,隨著風險形勢的變化,強弱之間的角色變換可能隨時隨地發生,這就要求我們想方設法順應群體間轉化的趨勢,抑制這種群體內轉化的可能,以提高安全治理成效。
4.治理主體:國家政權機構———全體社會成員。
國家安全治理作為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一部分,不僅僅意味著治理目標、治理取向和治理群體的轉換,同樣意味著治理主體的轉變。在維穩的安全治理邏輯之下,各級政府部門是安全治理行為主體。但是隨著風險社會的到來,各種類別風險和危害不斷涌現,全體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都有可能成為被危害對象,面對如此繁多的風險類別,僅僅以政府一己之力,恐怕難以擔當重任。因此安全治理主體由政府機構向全體社會成員的轉變就變得十分必要。這種轉變體現在下面兩個層面:正式組織———非正式組織。面對日益嚴峻的安全治理形勢,在加強原有公共安全機構、食品藥品安全監督機構和安全生產監管機構功能的同時,國家層面成立國家最高安全委員會,對社會整體安全統籌協調。但是我們看到,這些正式組織的建立與完善并無法完全應對當前復雜的安全形勢,所以面對食品安全風險,有些地區設立了公益性的食品安全協管員;面對涉恐事件多發態勢,北京和新疆等地招募大量志愿者,組成義務安全信息員隊伍。在現有安全治理機構和組織之外,非正式組織正在開始分擔某些安全治理職能,這無疑有利于緩解正式組織的安全治理壓力和提高安全治理效率。政府機構———社會成員。風險危害的潛在性、隨意性和廣泛性將所有社會成員捆綁在一起,面對風險沒有社會成員保證自己絕對幸免。當SARS病毒來臨的時候,不管是政府官員還是民眾,都難以置身事外;當恐怖襲擊爆發時,政府官員和普通民眾同樣都會受到傷害。也就是說風險的特性將限制風險治理集體行動中搭便車行為的發生,從而為風險來臨時的一致性行動和全員參與安全治理的良好工作機制的建立提供了可能。
二、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在認識到這一安全治理邏輯轉變具體內容之后,我們應該在實踐層面作何調整以與之相適應?2011年上海政法學院社會系教授吳鵬森曾在新加坡《聯合早報》撰文對上面所提到的國家安全治理邏輯轉換問題有過探討,但是吳文沒有解決這些問題:這一邏輯轉換的原因是什么?現有制度安排能否適應這一安全治理邏輯轉換的需要?針對國家安全邏輯轉換的事實,國家安全治理能力如何進一步提升?本文將逐一對上面提出的各個命題進行嘗試性解答。
1.邏輯轉換的實質。
國家安全治理邏輯轉換受什么樣的本質規律支配?從風險政治學來看,任何風險都可以被看作是“一種與人相關的有序危害結構”,這種有序結構可以被定義為一種風險(惡)勢,“風險的制造過程被認為是風險強勢群體利用風險權勢的造勢過程”,風險散布過程被認為是風險的不正義分配過程,風險的治理過程是風險分配正義過程,即風險弱勢群體的對稱化造(善)勢過程。也就是說,當前社會安全形勢全面惡化,各類風險叢生,是因為風險強勢群體不斷地制造和分配風險的結果?;诖丝梢钥闯觯瑖野踩卫磉壿嬛詴崿F上面的轉換,究其原因在于不正義的風險制造和分配過程的存在。風險治理要實現向正義分配過程的轉變,這就需要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提升。
2.國家安全治理手段提升。
國家安全治理是整個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一部分,所以國家安全治理現代化同樣要跟隨這一大趨勢。國家治理本身具有以下特性:“其一,權力主體不同,統治的主體是單一的,就是政府或其他國家公共權力;治理的主體則是多元的,除了政府外,還包括企業組織、社會組織和居民自治組織等。其二,權力的性質不同,統治是強制性的;治理可以是強制的,但更多是協商的。其三,權力的來源不同,統治的來源就是強制性的國家法律;治理的來源除了法律外,還包括各種非國家強制的契約。其四,權力運行的向度不同,統治的權力運行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的權力運行可以是自上而下的,但更多是平行的。其五,兩者作用所及的范圍不同,統治所及的范圍以政府權力所及領域為邊界,而治理所及的范圍則以公共領域為邊界,后者比前者要寬廣得多”。從治理理念特性出發,順應國家安全治理邏輯演變趨勢,提高安全治理能力,可以從安全治理手段提升入手,作出以下調整:實現安全治理方式由“單一性方式”向“綜合性方式”提升,“替代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提升,“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提升,“專業性方式”向“協同性方式”提升。
(1)單一性方式———綜合性方式。
國家安全治理主體由“國家政府”向“社會全體”轉換,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單一性方式向綜合性方式轉變。在安全治理“維穩”邏輯之下,政府安全治理實踐主體主要是各級政府部門及其延伸組織,具體負責機構是各級維穩辦配合以各級司法部門,其行為方式主要是單一的行政或者司法強制性手段,通過對威脅政治穩定者進行勸誡、攔阻,也就是截訪,以及將其“被精神病”或者進行司法強制。這種單一化方式總體概括就是一個“堵”字。但是當全面風險來襲之時,不管是政府、個人還是社會組織都是沒辦法通過“堵”這個單一方式來應對,這與風險的特征有莫大關系。前面我們提到風險可以被認定為一種有序結構,但是其有序性需要以人類對其認知能力的有序性為前提,也就是說在人類沒有認識到風險的具體運行規律之前,他總是表現出無序性。除此之外,風險還具有隱秘性和廣泛性等特征。這些都為我們認識風險增加了困難,所以在當前人類風險認知能力和認知水平較低的情勢下,針對無法預知的風險,想要“堵住風險”卻可能連對象都無法找到。具體而言,在維穩階段,被認定為穩定破壞者的上訪者可以被采取監視、跟蹤、管控和限制等方式進行治理,這一階段的治理對象是可以被確定,所以單一的治理手段可以奏效。但是在維安階段,由于風險治理對象的擴展,面對紛繁復雜的各類風險,在風險制造者沒有發起風險侵害行動之前,我們是很難確定其具體危害對象并提前做出有效預警。類似烏魯木齊和昆明的暴力恐怖事件,之所以危害嚴重且影響巨大的原因就在于,其發生時間、發生地點和侵害對象都是隨機的,這無疑增加此類風險治理難度。所以針對安全治理對象擴展這一現實,多種治理方式的綜合運用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也成為對落實“總體安全觀”的重要手段。
(2)被動性方式———自主性方式。
國家安全取向由被動式的“防亂”向主動式的“保安”轉換,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被動性方式向自主性方式轉變。針對穩定破壞者,往往在他們活動時政府才會出面行動,采用的是一種事后被動式治理。比如,一般只有當上訪者發生上訪行為時,政府相關工作人員才會一路跟隨,并聯合駐京辦工作人員等采取“截訪”行動;當一些群體性事件發生時,政府會出動相關力量到現場維持秩序,并采取相應措施對事件進行平息。這種被動維穩式安全治理以一定的非程序性臨時公務活動性質體現出來,不但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而且在政府正常工作之外大量增加了相關機構和工作人員的工作量,也往往不為民眾所支持。風險治理的最大意義在于防患于未然,如果事后被動救援和善后,顯然無法滿足安全治理的實際要求。隨著全面風險時代的到來,風險在社會的各個角落不斷涌現,維穩邏輯下的被動式治理僅僅是應付上訪者就已經耗費了如此多的人力物力,如若僅僅憑政府之力來應對所有安全影響因素,肯定會力有不逮?;诎踩卫硭胶托侍嵘目紤],一種自主性安全治理方式將被積極推崇。自主性治理方式強調人人都是風險受害者,人人也都是風險治理責任者,當然其前提是各個社會成員的風險識別和治理能力必須做出相應的提升,否則這治理一方式轉變會因為治理主體能力欠缺而無法落到實處。
(3)集中性方式———集成性方式。
國家安全目標群體由“弱勢群眾”向“強勢群體”轉換,必然意味著安全治理方式由集中性方式向集成性方式轉變。維穩階段的安全治理權力和治理行動往往收歸于政府,其主要以一種集中性治理方式展開。但是面對全面風險時代的到來,維安階段的安全治理則需要集成各方力量以集成性方式來進行。這就要求我們變更看待問題的視角,不能僅僅從政府安全角度出發,將安全威脅對象群體看作是弱勢的民眾,將民眾和政府的關系看作是高度對立關系,或從政府自身行為習慣出發,安全治理手段僅以強制性的司法手段為主。應將矛頭指向風險制造的強勢群體,將民眾和社會整體安全都重視起來,并發動全體社會成員共同參與安全治理。在維穩階段,國家安全治理目標人群往往是利益受損者或生活失意者等弱勢群體,但是在維安階段,安全治理目標人群大都是精英群體,他們掌握著強大的風險制造能力和分配能力,所以安全治理的關鍵就成為對這些風險精英的危害行為進行制約和限制問題。這無疑比維穩階段任務要繁重很多,僅僅以現有的安全治理部門的能力顯然無法完成這一任務。因此安全治理不妨變為一場“全面戰爭”和“全民戰爭”,因為風險面前人人自危,只要情況允許所有人都會不計成本不計精力地參與到風險治理中來。只要做好全民動員,任何社會成員都做好成為安全治理者的準備,自主自發地發現生活中隱藏著的安全隱患和危險源頭,做到對風險的早發現早預防早治理,盡可能將危害減到最小,那么風險精英的安全危害行為可能會被有效治理。
(4)專業性方式———協同性方式。
國家安全目標由“國家政權穩定”向“社會整體安全”轉換,必然要求安全治理方式由專業性方式向協同性方式轉變。在維安邏輯之下,由于危害安全的對象轉變為風險制造者,就將政府和民眾的關系由原來的對立關系變成協同關系,這也適應了安全治理對象從弱勢群體向強勢群體轉化的趨勢,有利于形成對風險制造者“人人喊打”局面的出現。同時也可能終結“不穩定因素”向“危害公共安全因素”轉變的可能。值得警惕的是,由于安全形勢惡化,政府機構中的司法權力有著擴張的趨勢,特別是警察用槍權力的放大,很可能將普通民眾和危害安全分子的邊界模糊化,從而造成新的官民對立,這一點可以從近年來警察槍支濫用事件中看出端倪。政府主導的以專業性司法手段為主導的安全治理模式顯然不能適應當前需要且存在各種弊端,因此從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理念和安全治理現實需要來看,在安全治理中引入協同治理理念很有必要。協同治理強調政府與其他社會治理主體之間的共同參與、共同協商和共同合作關系,這不但打破了現有安全治理部門之間的區隔,增強各部門之間合作的可能,同時在面對復雜多變的風險實際時,協同性治理無疑較之專業性治理更有優勢。
三、結語
國家安全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具體內容之一,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主要體現為國家治理組織和制度的現代化,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主要指國家治理者素質和方式方法的現代化。國家治理涉及政治治理、文化治理、經濟治理、社會治理和生態治理等諸多領域,也包括政黨治理、社會組織治理、區域治理和群體治理等諸多方面。國家治理的判定標準包括規范化、高效化、制度化、程序化和民主化等內容??梢?,國家治理現代化是一個系統性工程,而本文對國家安全治理邏輯和治理方式的轉變問題的討論,只是對國家治理現代化諸多內容中一個方面進行了考察,可以歸結為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范疇。至于國家安全治理體系建設與完善等內容在本文中并未體現,這可以被看作是本文研究的缺陷與不足,是后文繼續努力的方向。
作者:馬光選 單位:中共云南省委黨??粕绮?/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