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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識教育的實質在于“通”,核心在于“育”
眾所周知,通識教育(generaleducation)最早源于古希臘亞里士多德等智者們所倡導的“自由教育”(LiberaEduca-tion)。但是,將通識教育這一概念引入大學教育,將之與大學教育聯系在一起的是19世紀初美國博德學院(Bondwincollege)的帕斯卡(A.S.Packard)教授。1829年帕斯卡(A.S.Packard)教授提出“學院預計給青年一種generaleducation,一種古典的、文學的和科學的,一種盡可能綜合的(Compre-hensive)教育,它是學生進行任何專業學習的準備。”19世紀30年代以后,通識教育逐漸成為西方國家高等教育一個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進入20世紀后,通識教育作為大學的一種教育理念,內涵被一再被拓展,尤其是20世紀下半葉之后,推行通識教育成為一個世界性潮流。對中國而言,通識教育無疑是一個舶來品。在我國,對通識教育的概念也不統一,甚至中文翻譯也有多種,如“一般教育”、“普通教育”、“通才教育”、“通識教育”等。對通識教育的涵義,目前較為一致的是黃俊杰、李曼麗、沈壯海等學者的解釋,即認為通識教育的內涵表現為三個方面:一是就性質上講,通識教育是所有大學生都應該接受的非專業、非職業性的教育;二是就目的而言,通識教育旨在培養積極參與社會生活的、有社會責任感的、全面發展的社會的人和國家的公民;三是就內容而言,通識教育是一種廣泛的、非專業性的、非功利性的基本知識、技能和態度的教育。筆者基本認同這一認識,因為“非專業性、非職業性”及“‘一般知識’教育”等的確概括出了通識教育的一般特征,培養“全面發展的社會的人和國家的公民”也的確指明了通識教育的根本目的。但筆者認為,對通識教育還需進一步作深層次思考。因為“非專業性、非職業性”、“‘一般知識’教育”反映的是通識教育的一般特征,但如果深入思考,比如非專業、非職業的教育是否都是通識教育?一些應用性的計算機、外語、法律等面向所有大學生的教育算不算通識教育?還有政治性、思想性非常強的也是面向所有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算不算通識教育?要回答這些問題,還需要從更深層次上揭示通識教育的本質,把握通識教育的實質和核心。事實上,通識教育從其產生時就把關注的重心放在人及其培養上。當時的背景是,19世紀,隨著美國資本主義工商業的迅速發展,實用性、功利性的專業教育廣泛盛行,學生重視的是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學習,高校為適應這種需要,紛紛開設自然學科、工藝、法律、社會學等課程。這種實用性、功利性的專業教育大行其道,一方面動搖了傳統教育———貴族、牧師博雅課程設置的基礎,另一方面導致學生忽視人文素質的培養,對自由和人文傳統的繼承被忽視。由此,以培養“健全的個人和自由社會中健全的公民”為目的的通識教育便廣泛興起。同時,通識教育的對象固然是所有大學生,作為通識教育內容的“識”也固然不是專業知識,而應該是“一般知識”,但由此而將通識教育理解為就是“一般知識教育”、“通才教育”,那并沒有真正揭示其本質。因為,通識教育所教育的雖是“一般知識”,但其重心不在于一味追求知識的廣博和工具性價值,不是讓學生接受普及性的知識教育,其側重的是使學生對不同的知識的“貫通”。也就是說,通識教育本質是強調“通”而非“識”,“通”即“貫通”、“通達”“、融通”。作為一種教育理念,通識教育最終目的不是著眼于使學生直接掌握某一方面某一領域生存的技能和本領,而是由“通”達成“識”的整合,要使學生在歷史意識、科學價值觀、國際與多元文化、藝術等方面經驗的整合,“喚醒學生的主體性”,最后達成受教育者的“覺悟”與“解放”,也就是所謂的“覺之教育”。這就是說,通識教育的實質是教育學生“做什么人”、“怎么做人”,其核心在于“育”,即“培養什么人”“、怎么培養人”。
2通識教育理念與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相通性
在我國,大學生法制教育歷來被置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范疇,其主渠道和主陣地是高校“思政課”中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無疑,包括“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在內的“思政課”,與一般的通識教育課相比具有鮮明的政治性和較強的針對性。但不可否認,它與通識教育在理念、功能等方面具有諸多內在關聯性和相通性。事實上,利用通識教育展開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法制教育)在國外早已有諸多成功的案例,而借鑒通識教育理念來思考和完善包括法制教育在內的思想政治教育也是教育界一個基本共識。就實質和核心看,大學生法制教育與通識教育都是要回答“培養什么人”“、怎么培養人”的問題。首先,在回答“培養什么人”的問題上,通識教育著眼于“培養健全的人”、“整體的人”的理念與大學生法制教育在終極目的上是相通的、一致的。人是教育的中心,也是教育的目的;人是教育的出發點,也是教育的歸宿;人是教育的基礎,也是教育的根本。“我們的教育失去了人,忘記人有思想、有感情、有個性、有精神世界,就失去了一切。”把教育的出發點和歸宿放在“人”身上,著眼于培養“健全的人”、“整體的人”,其本質在于突出人的主體性,實現人的身體與心靈、個性與品質、情感與德性的自由和全面發展。強調教育活動中的主體性呈現,也符合現代教育學基本原理。在現代教育學看來,教育活動不只是教育者與被教育者之間簡單的主客體關系,還應該具有“主體———主體”間交往互動中形成的主體間關系。通識教育也正是“為建立人的主體性,并與客體情景建立互動主體性關系的教育。”大學生法制教育屬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疇,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在于培養大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法律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使學生成為一個既有人文政治素養又有專業素養的全面發展的人。思想政治教育包括法制教育過程,事實上就是一個大學生的主體呈現過程———大學生的自身經歷、體驗和感悟的過程。因此,無論是通識教育還是大學生法制教育都是以“人”為中心的,都是人的主體性呈現過程。其次,在解決“怎么培養人”的問題上,通識教育與大學生法制教育都要解決“如何做人”的問題,在具體的教育方式方法上,也都強調“貫通”、“交融”和“滲透”。通識教育要使學生學會貫通不同知識、不同學科的能力,它所要追求的是知識的人本化價值。換句話說,通識教育理念所注重的不是功利主義的知識工具性———“如何做事”的教育,它更強調的是“如何做人”的教育。因為傳統的專業化教育,不僅導致人文精神的缺失和學生素質結構的失調,還導致社會創新動力的不斷枯竭。長此以往,導致整個社會形成重技術輕人文、重知識輕心智、重物質輕思想的普遍傾向,扼殺了青年學生的對超出專業知識層面的某些超越性問題的探索能力,更扼殺了他們對那些事關安身立命的終極問題的思索能力。通識教育的主要特征是超越直接的功利目的,著眼于人的潛能開發與身心的和諧發展,體現的是人文關懷和人文精神。通識教育實現這種“通”的方法,主要是“貫通”“、交融”和“滲透”的方式。通識教育可以使學生了解不同學科思考問題的視角和方式,了解不同知識的內在統一性和差別,讓學生在融會貫通中汲取智慧,通過學習讓學生感受不同學科的奧妙,養成自己獨立思考的習慣。值得一提的是,通過通識課程直接與社會服務相結合的滲透方式,使學生參與到社會中,進行實地調查研究,形成自己的獨立判斷,同時又通過課外大量的社會服務活動達成教育目的。同樣的,大學生法制教育主要是通過對本國政治制度的介紹和學習,引導學生逐步形成本國社會所認可的法律價值觀,使其能在未來社會生活中正確處理公民與國家、公民與社會之間的關系,以促使其真正融入社會中。換句話說,大學生法制教育要培養和造就大學生全面發展所必需的法律素質,在法律已經遍布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領域的今天,法律素質已經成為每個個體社會化所必須具備的基本素質。因此,說到底,大學生法制教育就是為提升大學生的綜合素質服務的,所要解決的同樣是“如何做人”的問題。當然,法律素質的生成并非一朝一日,它是一個不斷延續的實踐過程。除了課堂教育對不同學科的知識進行“貫通”、“交融”外,還需要有潛移性熏陶的優良法治環境,需要有制度化的法律知識積累和法律意識培養載體,更需要有科學、有效的法制教育實現機制等等課外法制教育的“滲透”。大學生法制教育是大學生們回應現代社會的法律素養教育,通識教育的課程與社會服務相結合的方法為改革大學生法制教育的“重理論灌輸、重知識傳授而輕能力、輕素養”的價值取向提供了重要啟示。
3借鑒通識教育理念,深化大學生法制教育改革
當前,我國高校大學生法制教育基本上通過兩個渠道進行:一是作為主渠道、主陣地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進行的法制教育;另一個是貫穿于大學生學習全過程的日常法制教育。“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作為大學生必修課的“思政課”之一,自實施以來進行了多次系統改革的探索和實踐,既有進展也存在問題,教育效果尚有待進一步提高。從課程本身看,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是課程內容不適應,存在著與中小學內容重復,特別是具體規范性知識與純法律意識、法律觀念之爭沒有較好地解決;對社會問題的反映較少,對學生的精神世界、品德實際和生活層面的關注較少;二是課程的政治性、理論性強,過于關注學生對規范性法律知識的“接受”和“遵守”,而忽視學生自身的“體驗”、“發現”,忽視學生在思想、政治和道德、行為方面的判斷、選擇、建構等主體性能力的發展;三是課程教學方式單一,片面注重教育者對受教育者的單向知識灌輸,忽視學生主體性的發揮,缺少靈活性、適應性和針對性。結合“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存在的問題,立足于通識教育理念,大學生法制教育教學改革的進一步深化,理應在以下三個問題上突破:一是如何突出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德育”功能?“德育”功能是指“德育”的作用方式,或者說是“德育”的價值實現方式,它直接關系著“德育”效果的好壞和大小。“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除了通過規范的課堂教學傳授大學生必備的法律基本知識這一“智育”功能外,它所具有的強烈的價值導向性決定了它更具有突出的“德育”功能。事實上,大學生法制教育是一個集教書與育人高度統一的過程,它不僅要解決“知”的問題,更要解決“信”和“行”的問題。所以,在認識上,決不應當將大學生法制教育僅僅看作是普及一些法律常識的“普法教育”,也不應當將大學生法制教育單純定位于增強大學生法制觀念和提高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觀念教育”或“意識教育”,而應當將其作為集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培養法律思維和行動能力,進而養成法律行為習慣于一體的法律素養培育過程。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要將社會發展所需要的法律知識內化為受教育者的法律意識,再外化為受教育者的法律行為并成為習慣,從而形成受教育者的法律素養。二是如何在大學生法制教育中突出大學生的“主體呈現”?與中小學年齡階段相比,大學生處于主體發展的高級階段,其主體發育已基本成熟。大學生的理性思考能力已經超越了感性認識階段,已經能夠把握事物的本質和規律,并將這種理性認知用于指導自己的實踐。正因為如此,大學生法制教育過程必須是教育者與受教育者雙向互動的過程,如果忽視大學生的“主體性”,必然演變成為單向灌輸。這就要求教育者在教育活動中尊重并充分發揮大學生的自主性、能動性和創造性,貼近、重視和關心受教育者的思想和實際,回答他們所關心的問題,解決他們遇到的實際問題,也就是要有針對性。三是如何在大學生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上突出“貫通”、“交融”和“滲透”?強調“貫通”、“交融”,即靈活、變通、融合、貫通。大學生法制教育不是法學專業教育,也不是法律知識教育,而是思想教育、價值教育,它需要的是“用基本事實的知識來發展和增進每個學習者的思考力。”因此,“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必須改變教條式傳遞具體法律知識的傳統教學方式,更多地采用啟發式、參與式、案例討論式的教學方法,引導學生通過自己的思考發現相關法律規范、事實及各因素之間的關系,自己得出結論,深化對法律精神和價值的理解。“滲透”,即通過教育環境的營造與優化、教育活動的組織等給予大學生法律體驗和對大學生法律人格培養以及校園法律文化對大學生的環境影響。大學生法制教育的環境影響著大學生法制教育的全過程和教育對象的思想和行為,也制約著其教育效果。高校應當重視創設“隱性”德育的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從加強校園物質文化、精神文化、制度文化等方面入手,春風化雨,使學生得到心靈凈化,提升道德境界。
作者:楊超 單位:上海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