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體育服務中公眾參與機制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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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體育服務中公眾參與機制探索

摘要:當前公共體育服務受到廣泛關注,完善公眾參與機制對體育資源優化配置、實現體育服務目標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本文首先闡述公共體育服務的常見問題,包括供給總量不足、供給結構失衡、參與渠道狹窄等方面,然后深入剖析問題的成因,最后提出針對性解決措施。力求通過樹立民本位服務意識、拓展參與渠道、完善民主參與和監督機制等方式,吸引更多公眾參與進來,推進全面健身活動開展。

關鍵詞:公共體育服務;公眾參與;制度完善

在全民健身號召下,公眾的體育鍛煉熱情高漲,對公共體育服務的需求逐漸增加,推動國內群眾體育邁上新臺階。但是,我國公共體育服務現狀不夠樂觀,主要表現為供給總量不足、供給結構失衡、參與渠道狹窄等,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公眾參與熱情。對此,體育管理機構應正視體育服務供給的困境,理清困境的成因,并采取針對性措施進行創新突破,從民主參與、監督和績效評價等方面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促進公共體育服務目標達成,提高全民族的身體素質與健康水平。

一、公共體育服務中公眾參與的常見問題

(一)供給總量不足

在社會轉型的關鍵時期,體育不再單純是鍛煉手段,而是豐富人們生活的重要內容,尤其是在全民健身號召下,公眾對公共體育服務的需求進一步提升。但因公共體育資源總量有限,導致體育服務供給始終滯后于現實需求,在總量上呈現出供給不足的狀態。在經費投入方面,我國2020年人均體育經費投入為5~7元,而同期美國支出為18元、英國支出19元、加拿大支出16元。在體育場地設施方面,截至2020年國內現有體育設施130萬個,每萬人擁有10個體育場館,遠低于發達國家每萬人200余個的水平。在場館類型方面,國內公眾健身場館和競賽場館的比例為18∶1,而發達國家已經達到100∶1的水平,可見體育資源的供給總量遠遠不足。

(二)供給結構失衡

該問題主要表現在體育服務供給區域和受益群體間失衡方面,因政府對體育資源進行壟斷,在資源配置上存在傾斜,導致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的差異日益顯著,整體供給結構失衡。在場館資源分布方面,在現有的70余萬個體育場館中,占國土面積較小的城鎮場館的比重為79.5%,而占國土面積較大的農村地區,場館比重只有20.5%。在受益群體方面,國內公共體育服務尚未實現不同群體受益均等化,一些殘疾人、低保戶等弱勢群體的體育權利被忽視,在場館建設、資源配置、活動指導方面,弱勢群體獲得的服務供給更是少之又少[1]。

(三)公眾參與渠道狹窄

當前社會結構日益復雜,公民價值取向更加多元,要求創建多層次、多元化的參與渠道,使自身的訴求得以表達。但是,在體育服務方面公眾參與渠道狹窄,無法充分參與到相關決策制定中。體育服務相關決策由政府制定,注重主管部門和專家的意見,輕視公眾訴求,長此以往,公眾在信息公開方面居于弱勢地位,盡管國內在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后,使政務信息更加透明,但在關鍵信息的解讀方面仍存在不足,且在信息反饋、組織體系等方面依然失衡?,F階段,公眾多通過大眾媒體和政府官網獲得政務信息,但部分渠道更新速度緩慢,信息發布平臺的效能未能充分發揮,公民需要花費許多精力用于信息篩選和分析;政府和公民間信息不對稱、透明度不足,導致公民知情權未能切實保障,參與成本較高,嚴重制約了參與積極性,參與效果也會受到不良影響[2]。

二、公共體育服務中公眾參與問題的成因

在公共體育服務中,公眾參與問題的成因主要在于服務理念缺失、公共體育資源占比低、參與機制不完善等方面。在此背景下,無論是管理理念還是資源配置,嚴重抑制政府公共服務職能發揮,公眾的參與需求無法得到滿足。

(一)公共服務理念缺失

公共事務處理方式受管理理念的影響,對政府行為取向起到規范制約的作用,進而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在服務型政府模式下,提高體育服務水平要求管理部門樹立服務理念。但是,當前公共體育服務中,因服務理念缺失,許多管理者和從業者仍側重于直接管理,重權力輕責任、重業績輕民生等現象顯著。盡管國家大力號召建設服務型政策,體育行政部門也在積極落實各項服務,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上看,從體育總局到地方管理部門在體育服務方面仍然不到位,走形式化道路、空喊口號,尚未在公共服務理念的引導下開展全面的管理改革,對公共體育服務機制進行創新,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帶來極大阻礙。

(二)公共體育資源占比低

此類資源是指公共體育產品與服務所需各類要素之和,由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構成,如體育管理者、健身器材、體育活動經費和場地等等,還包含科研、管理制度、法規等無形資源。此類資源的提供可滿足公眾參與需求,資源配置水平對政府公共體育職能發揮具有決定性作用?,F階段,國內體育管理存在公共體育資源占比低的問題,公共體育資源供給總量不足、結構失衡,主要表現為大多數體育資源投向競技體育范疇。據調查,在體育事業經費使用方面,訓練競賽經費占比超過60%,公共體育經費占比在10%~15%之間,甚至低于10%。競技經費與公共體育費用、資源配置不合理,導致公共體育資源占比較低,導致城鄉之間、東西部之間不均衡顯著突顯,嚴重影響公共體育服務的公平性。

(三)公眾參與機制不完善

在公共體育服務方面,公眾參與機制尚未完善,導致公民在政府決策程序、內容與方式的參與適宜上受到重重阻礙,自身合法權益未能得到保障。雖然部分政策在相關政策制定中,某些情況下吸納了體育社會組織、專家學者的意見,或者病情專業的第三方機構進行論證,嘗試改變以往“一票制”決策模式,但尚未實現公民和相關部門間的有效溝通,公眾未能充分參與到公共體育服務決策中,無法對該項服務決策產生實質影響。此外,因國內現行法律尚未對公眾參與進行立法,各級相關機構在參與機制制定中無法可依,只能單方面決定,即便部分公眾有參與意愿,也很難通過相關流程來實現,導致公眾的參與權、監督權始終處于被架空的狀態[3]。

三、公共體育服務中公眾參與機制的完善措施

(一)革新管理理念,樹立民本位服務意識

為了提高公共體育服務中參與機制的制定水平,先要從思想層面進行轉變,使決策價值取向問題得到良好解決。以往在官本位思想影響下,從領導層到一般公民均在不同程度上忽視了公民參與決策的權利,受此理念影響,公民參與政策制定受到較大阻礙。對此,相關部門管理者應積極革新管理理念,改變以往舊思想,樹立民本位服務意識,將人民看成國家的根本,樹立愛民、寬民、利民的服務理念,在參與機制制定中自覺維護人民利益。在服務政策動因方面,服務供給應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從以往的“供給導向”朝著“需求導向”轉變。在體育服務供給中,受以往供給導向影響,追求政績,開展許多“形象工程”,脫離群眾現實需求,建設許多體育場館、競賽活動等產品,但與群眾實際體育需求相差較遠。對此,應變為“需求導向”,貼合群眾實際需求,強調公平優先,兼顧效率,按照需求導向制定參與政策,為公眾提供切實需求的公共產品,提高其參與熱情,使公共體育產品能夠得到充分利用;在服務政策取向方面,原本服務政策制定以“結果平等”為取向,確保公眾享受相同內容與標準的公共服務。這一取向導致服務供給容易出現平均主義,不符合多樣化的公共需求。對此,政策取向應朝著“底線平等”轉變,提倡弱者有限,使上下需求相互對應,特別是要滿足殘疾人、低保戶等弱勢群體的體育需求,確保其享有和普通公民同等的權利,獲得平等的體育服務。

(二)拓展參與渠道,提高公眾參與能力

一方面,創建多元參與渠道。從本質上看,公共體育服務是公眾需求為導向,發揮體育資源效能的過程。在治理期間應創建多元參與渠道,改變以往參與渠道狹窄、打擊參與熱情的情況,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完善。一是沿用傳統居委會、熱線電話、市民信箱、廣播電視等渠道,對公眾體育訴求進行傳達;二是借助先進技術,通過網絡平臺、手機終端等創建多元立體的群眾參與平臺,還可通過多媒體平臺、政府會議直播等形式,同步參與到制度制定、決策之中,使信息公開制度、公眾評價、市民觀察員等均得到完善,克服政府與公民間信息不對稱問題,在“透明政府”目標導向下,使信息公開法律、流程和反饋機制等得以完善;三是注重電子政務平臺建設,依靠該平臺共享信息,創新公民參與模式,更加迅速準確的傳達訴求,降低公民參與成本,激發其參與積極性[4]。另一方面,提高公眾參與能力。在公共體育服務中,要想改變以往角色,促進體育服務水平提升,勢必要激發公民參與熱情,提高參與能力。公民精神培育對權利、義務、認知等具有決定作用,核心在于公民意識和責任。權利和義務相輔相成,公民在具備管理體育公共事務的基礎上,還要承擔相應的治理責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只有在樹立參與意識、權力意識的情況下,才可消除參與動機問題。公民參與能力對參與效能具有制約作用,可通過教育培訓的方式提高該項能力,培育體育方面的社會組織,引導公民參與到社會體育組織中,依托體育組織更有助于表達自身訴求,只有以社會組織為核心,形成完善的參與網絡,才可將分散的公民主體整合起來,形成強大的合力,提高公民權利保障、利益協調、溝通等能力,打破體育資源壟斷局面。

(三)完善參與和監督機制,維護公眾合法權益

1.健全公眾參與制度

公眾參與離不開制度保障,要想提高公民參與,勢必要創建制度化的政策決策制度,包括行政公開、時效制度、理由制度、職權分離制度等等,任何制度的制定都是為了行政機構和公民間權利、義務的優化配置。以聽證制度為例,是指政府在行政權力行使之前,針對相關事實問題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該項制度的設立可為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當事人通過法律程序,可針對相關問題與政府、其他當事人進行交流,交流結果可能會影響政府決定,使公民能夠充分參與到行政決策中。再如,行政公開制度,是指政府向公眾提供行政管理資料的程序、主體、范圍等要素的制度,該制度維護公民的知情權,為公民參與行政創造條件。在體育服務供給中,應創建完善的民主參與制度,改變公民的法律地位,從而積極主動、有目的性的參與進來[5]。

2.完善民主監督機制

從本質上看,政策制定過程相當于不同利益群體互相博弈的過程。因各個利益團體都會為了自身利益而努力,特別是國內政策決策,如若不對決策過程和結果進行監督,勢必會影響意見表達的合法性,導致政策決策偏離公民意愿。對此,應對民主監督機制進行完善,一是加強權力機關監督,主要體現在行政立法程序問題審查方面,利用法律審查侵犯公民參與權的程序違規行為,針對存在違規違法的行政立法不予備案;二是強化司法機關監督,根據國內現行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參與權屬于程序性權利,在行政管理期間如若受到侵犯,有權提起行政訴求,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三是重視媒體監督。因大眾媒介具有覆蓋范圍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是行使政策決策監督權的關鍵所在。在法律保障下,公民可依靠大眾媒介形成的社會輿論,對公共決策進行輿論監督。

3.創新民主評價機制

在公共體育服務中,評價機制的創建目標在于提高工作對體育服務的滿意度。對此,應在顧客滿意導向下開展績效評估工作,并對民主評價機制進行創新和完善。在體育管理部門的績效評估中,先要改變以往單純利用競技體育金牌量衡量政績的方式,而是要在科學發展觀的引導下,注重體育事業的均衡發展,將大眾體育開展情況納入其中,作為體育部門和政府政績的關鍵指標之一。同時,還要面向體育管理機構創建績效評價制度,結合其服務領域特點,利用平衡計分卡、公眾滿意度測評等技術,對公共體育服務開展情況進行評估并及時反饋,由此激勵體育管理部門和相關部門更好地開展公共體育服務。

綜上所述,當前公共體育服務現狀不夠樂觀,急需通過革新管理理念、促進政策取向和動因轉型,以改革管理體制為核心,對民主參與、監督和評價機制進行完善,促使公共體育服務職能充分發揮。同時,引入社會組織參與公共體育服務中,對各行為主體間的關系重塑,從而優化體育資源配置結構,形成產品優化、功能互補的新公共體育服務格局,使多主體間能夠供需均衡,改變公眾參與的現實困境,最終實現區域體育服務水平的整體提升。

作者:郭曉娟 單位:甘肅省慶陽市西峰區體育管理服務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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