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公現狀中高等教育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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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現狀中高等教育論文

一、我國高等教育不公現狀分析

1.入學機會不均等。

高等教育的入學機會均等應當是追求高等教育公平實現的主要任務。造成入學機會不均等的主要因素是社會階層的不公平,地區的不公平。社會階層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的差異。階層之間的差異主要影響的是下一代的受教育機會的取得。優勢階層的子女在經濟資本、社會資本、文化資本方面等方面較低社會階層子女占有很大的優勢。而這些因素對高等教育入學機會有很大的影響。具體而言,父母受教育程度、父母職業地位與選擇高校的類型和層次成正相關。社會階層的不同,其經濟資本享有程度也就不同。在我國目前的招生制度上來看,優勢的社會階層可以利用其本身的資本擁有程度,為自己的下一代獲得更好的教育。比如當招生數量問題產生競爭時,優勢的社會階層可享有因其自身身份特征而產生的分數優惠政策?;蛘弑热绠敳煌A層的子女進入同一所學校接受高等教育,優勢階層可以為自己的下一代因其經濟資本的優越性選擇質量更好的專業就讀,而低社會階層會考慮到學費等問題選擇費用較少的專業就讀。此外,由于國內高考的戶籍制度,常常使得身為低社會階層子女的學生如外來務工子女,在交納高額借讀費后仍然必須要回到原戶籍地考試的問題。這些都是由社會階層的不公所帶來的入學機會不均等。地區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我國高考招生制度取向導致教育不公平。我國目前的高考招生制度并不是統一全國制定,而是采用的分省定額,劃線錄取的方式進行的。各省錄取的數額是不均等的,并不是根據當年參加高考人數的數量平均分布的。各地區的高考分數線的不同對高等教育入學機會造成了極大的不公。以2011年為例,2011年河南省與黑龍江省的高考試題全部采用的是全國卷新課標卷,而2011年河南省本科一批文科錄取分數線是562分,理科是582分。本科二批文科錄取分數線是515分,理科是531分。本科三批文科錄取分數線是460分,理科是455分。黑龍江省2011年本科一批文科分數線是540分,理科是551分。文科本科二批分數線是462分,理科是465分。本科三批文科錄取分數線是277分。理科是279分。這樣明顯的分數懸差,地區之間的不平等,造成了生源入學機會的不平等。高考是通向高等教育的必經之路,這樣的不平等自然而然會影響到高等教育的公平。再以清華大學2014年在部分地區的高考錄取分數為例,這個統計數據是由國家教育部的,2014年清華大學在上海理科第一批次錄取分數為533分,在廣西省理科一批錄取分數線為646分,在遼寧省理科錄取分數為672分,在海南省為861分。而文科部分,在2014年,上海市的錄取分數為529分,在廣西省為623分,在遼寧省為654分,海南省為883分。由此可見地區之間的錄取存在不公,在入學機會上是不均等的。同一高校的錄取分數針對不同地區相差甚多,地區的不公是影響高等教育的重要原因。地區之間的招生制度不平等是一個方面,其教育資源享有程度的不同是另一個方面。在教育資源上,我國各地區高等教育資源的配置情況大致包括四類,第一類是以北京、上海、天津等地為代表,擁有豐富的教育資源,較少的考生,而且錄取分數線是低于全國大多數省份。第二類是陜西、江蘇、以及東北三省等為代表的省份,其教育資源的配置相對較高,僅僅少于第一類,考生數量居中,高考成績與錄取分數線就全國來看并沒有太大波動,基本相同;第三類是以寧夏、青海、內蒙、還有西部地區如新疆,西藏為代表的地區,其教育基礎設施相對落后,師資力量相對匱乏,但是國家的政策扶持彌補了不足。最后一類想必大家都知道就是以河南、河北、山東、安徽、江西為代表的地區,這一類的教育資源是缺乏的,而國家又未給予一定的政策支持,導致考生的壓力巨大。地區之間教育資源的嚴重失衡是導致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不均等的另一重要因素。

2.教育過程不公平。

高等教育的過程公平主要是一個“質”的問題,即高等教育的接受者在學習過程中接受高等教育的質量應當是平等的。高校貧困生在知識學習中的不平等,社會實踐方面的差異都是造成教育過程不公平的重要原因。知識學習與獲取是高等教育最重要的內容之一。知識的覆蓋面很廣,不單單是指專業知識,在大學期間所學到的應用技能也是知識學習的一部分。專業學習方面,高校貧困生與其他學生的起點是一樣的,在這個方面并不差異。但在英語,計算機等方面,我國高中教育的重點在于培養學生通過考試獲取分數,應試教育的色彩濃重。對于計算機,英語口語一類的教育并不重視,這使得高校貧困生在家庭缺少英語和計算機學習的硬件條件基礎上,更加的落后。先天條件的不足,后天的無法接觸,使得其進入大學后,英語的聽說能力和計算機的操作能力比較薄弱,起點的不均衡,使其在學習方面存有一定的差距??既≠Y格證書是應用技能獲取的一個途徑,同時在目前就業形勢日益嚴峻的情況下,資格證書的積累與涉及范圍的廣泛程度會被用人單位作為學習能力參考的重要標準之一,就業問題日益凸顯,僅僅是畢業證書英語四六級證書,已經不能是滿足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了,越是待遇優厚的崗位對資格條件的限制就越多,計算機證書,人力資源證書,托福雅思的考級證書都是在招聘時能為應聘者加分的項目。但是在資格考取方面,高校貧困生的表現并不積極。高校貧困生是出于經濟方面的考慮,因為這種資格考試需要支付一大筆費用。社會實踐也是高等教育過程中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大學生活中的社會實踐包含很多方面,兼職,實習,社團活動經歷等多個方面。在兼職方面,高校貧困生的兼職經歷多于其他的學生。但是在社團活動方面,由于社團活動需要經費支出,是一筆額外的開銷,高校貧困生會放棄社團活動。而在實習方面,由于高校貧困生的社會背景原因,大多缺乏廣泛的社會人際關系,其能夠得到的實習鍛煉機會也就非常的少。

3.教育結果的不均等。

高等教育的結果表現在其就業方面,即能否獲得平等的就業機會。性別不同在就業過程的不平等對待是造成高等教育結果不均等的重要原因。一項由國內大學生就業第三方獨立調查機構———麥可思研究院完成的調查顯示,截至2010年2月底,2010屆女性大學畢業生簽約率為21%,明顯低于男性畢業生的29.5%,可見在簽約進展方面女生明顯滯后于男生。該調查以2010屆大學畢業生為調查對象,有效答卷共64589份,其中本科35071份,高職高專29518份。調查顯示,簽約國企的女大學畢業生占已簽約女大學畢業生的比例遠低于男性的同項比例,約13個百分點。截至2月底,女性本科和高職高專畢業生平均簽約月薪分別為1884元、1731元,較男性本科畢業生(2245元)和男性高職高專畢業生(2063元)分別低361元和332元。并且,女畢業生的專業對口率較男性低,女性本科(61%)和高職高專(59%)畢業生分別比男性低12個和11個百分點。這表明,女大學畢業生通過接受較低薪資和與專業相關度較低的工作來實現就業,其就業質量較低。性別上的差異對待是造成了高等教育結果上的極大不公。

二、構建高等教育公平的法制保障

良法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法治不僅要求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要求所依之法必須是良法。也就是說法律不單單要在內容上充分反映人民的意志,充分體現我國依法治國的精神,同時符合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在內容完備的基礎上,還要在形式上兼備實體性與程序性的完備性。不單單要追求我國法律在數量上的充足性,更要在其質量上切實結合國情,針對當下亟需解決的問題予以完善。

1.要完善教育立法。

高考招生所采用的分省定額制度導致入學機會的極大不公平,這樣違反了高等教育平等保障原則。針對這一的錄取機制,應當完善高等教育的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9條規定:“公民依法享有高等教育的權利。”由此可知公民享有高等教育的權利一律平等,這種權利的平等性是法律賦予的,并不因為家庭背景,經濟狀況等其他因素所影響。但是高等教育法中的平等原則具有模糊性,且《高等教育法》中并沒有對招生錄取和學生入學方面的具體規定。從《高等教育法》的實施狀況來看,應當根據高等教育過程中的教育者和受教育人的合法權益的保護問題出發,來完善高等學校自主辦學的相關法律規定,在《高等教育法》中增設條款,同時建立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規章,形成完備的高校法律法規體系,做到有法可依。能夠切實解決在目前高等教育推進過程中所遇到的不公現狀?!陡叩冉逃ā窇攲φ猩浫≈贫燃右跃唧w規定??紤]中國教育制度的發展,國家應當針對高等教育考試制定《考試法》,加大立法程度,規范考試體系,立法上的公平才會有程序上的公平。高等教育立法的另一個要給予法律明確的就是關于高校學生與高校的權利義務關系。在當下的高等教育推進過程中,不難發現,目前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已經不再是傳統的絕對的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身份關系,制約與被制約的上下級關系。這樣的關系的改變,推動了《高等教育法》的改革,故而在立法實施的過程中,對這一問題,應當明確。在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界定,內容的劃分應當予以法律上的規定。

2.完善司法救濟制度。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了高校學生教育申訴權,然而在權利行使的過程中,學生的教育申訴權不能充分實現。探究其原因,是在其實踐中缺乏嚴格的操作程序規定。具體來說,受理案件的申訴機關在處理相關案件時,不能做到公開透明。案件沒有經過辯論,有的甚至不加以審查就作出決定。這樣的形式化的處理讓學生的申訴權受損,同時對國家的司法公正性也會造成信任危機。教育權利的司法救濟制度要求加大對受高等教育權的各種侵權行為的司法干預,也就是在高等教育過程中,加大對受教育者的保護,對高校實施的行為予以監督管理。這種救濟制度是針對高等教育中的弱勢群體,是保障高等教育公平最有效的方式。完善對高等教育的司法救濟制度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一要加強對侵權行為的法律監督,特別是對司法機關的監督,減少不公正法律行為所帶來的損害;二是強化對高校中的弱勢群體受高等教育權的司法保護,弱勢群體的高等教育問題是造成高等教育不公現狀的主要因素,國家應當加強對各種侵犯高等教育權行為的司法干預,對存在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給予相應的法律制裁,這樣對整個社會也回起到懲戒與警示的作用,防患于未然;三是完善高等教育行政賠償制度,對于應當進行賠償的情形、額度等進行詳細的法律規定,保證受高等教育者在受到侵權之后,其損害能夠得到國家賠償。

3.進一步完善大學生就業立法。

加強大學生畢業生就業的法律法規建設,把大學生就業服務體系納入法制化的軌道,要把法制的約束與國家政策指導的有效性相結合。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目前的規定不夠細化,大學生在就業的過程遇到的就業歧視,不能得到合理的解決,性別的歧視,戶籍、年齡等方面的差別對待。《就業促進法》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為大學畢業生維護平等就業權利增添了法律保障,但是對于公平就業的規定屬于欠缺狀態。大學畢業生遭遇就業不公平時維權艱難,因此,應針對大學畢業生這一龐大群體的就業問題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以促進公平就業。以推進高等教育結果的公平化。就業政策不是孤立存在的,消除對高校畢業生供給與需求的政策抑制,建立全國統一的大學生就業市場、實行自由就業政策是公平就業的需要。目前就業市場上地區排斥、戶籍排斥、學歷排斥等就業政策仍然是影響就業公平的政策性因素,需要相關部門從公平的角度制定新的政策才能促進就業公平的實現。我國已經加入《反對就業和職業歧視公約》,應該保障勞動就業領域的公平。反對就業歧視《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第5條規定了勞動者就業不應受歧視。第26條也有類似的規定。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對關于就業歧視方面做出詳細的法律規定,也沒有建立健全具有實際意義的救助體系。因此,我國應當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就業歧視法》。完善立法對大學生就業環境中的歧視現象具有積極的意義。這樣是對高等教育結果公平的有力保障。

作者:侯璐 鄭雪瑩 單位:東北林業大學文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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