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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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研究

【摘要】隨著社會信息與知識經濟的快速發展,政治生態問題涉及到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干部思想道德建設、民主政治建設、黨政廉風建設等各方面,已引起國家政府及相關領域學者的高度關注。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建設和發展關鍵時期,政治生態建設存在諸多滯后與不完善之處,為“高校腐敗”行為的滋生蔓延提供了“一方沃土”。高校政治生態的良好構建,有利于高校從微觀層面改善政治氛圍,打造良好執政從政環境。本文在對“高校腐敗”、政治生態概念理論進行闡述的基礎上,探究“高校腐敗”滋生的政治生態性誘因,并提出優化高校政治生態的相關措施及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對策,為我國高校優化政治生態以及營造氣正風清的政治生態環境提供價值指引與有益借鑒。

【關鍵詞】高校腐??;政治生態;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

一、“高校腐敗”及政治生態理論闡析

(一)政治生態基本內涵

政治生態作為由生態學引入政治學的一個新概念,當前學術界對其內涵尚未形成統一界定,但根據對當前相關資料的查閱,我國大部分學者認可政治生態可分為政治內生態及政治外生態。所謂政治內生態,其內涵主要是指政治系統內部諸個要素間的相互作用、相互影響,體現為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規三方面的生態聯動;而政治外生態,則是指地理環境、自然生態環境等社會其他體系對政治體系所構成的外在影響。本文政治生態視角,限定為政治內生態,即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法律法規三方面的生態聯動。本文認為“高校政治生態”,既是高校區域政治演變環境以及政治生活狀況的集中表現,同時也是高校領導干部作風乃至精神狀態的一種集中反映,其代表了政治系統內部諸要素、政治系統與其他社會其他系統之間因相互制約、相互影響、相互作用而呈現出的一種動態、平衡的狀態。

(二)高校腐敗基本內涵

“高校腐敗”是指高等教育或高校領域內小部分人或少部分利益集團為謀取個人未來的私利,違法濫用公共權力侵害政府及人民的公共資源及合法權益的行為。對比其他領域內的腐敗現象,其不僅涵蓋了有悖于法律、道德層面的內容,且影響的群體體現為廣泛性特征,甚至波及社會的未來,即當前社會青年一代,很多高校的腐敗現象只被輕輕淡寫為“失職”或“瀆職”行為,但是其實質的危害卻遠大于此。受賄的高校領導干部往往通過獲得“違法租金”等形式致使不稱職的教師或畢業生流入社會,其對教育事業的改革與發展帶來極大的威脅。“高校腐敗”不僅使教育領域成本于無形中產生了增加,同時也大大降低了教育行業資源配置的效率,給高等教育事業帶來了廣泛的公共信任危機,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相關領域專業人才培養計劃及培養質量,嚴重阻礙了知識創新與信息社會的有序、健康發展。

(三)二者關系闡析

“高校腐敗”問題在某種意義上可視為政治生態系統中要素的惡性變化,這種變化結果會直接破壞已有的政治生態平衡。政治生態系統再次恢復成一種相對平衡狀況需要一定的時間以及內部各個要素之間的協同變換,而再次穩定后的政治生態系統是否為穩定健康狀態也存在一定未知性。依據學術界已有的研究,目前“高校腐敗”行為對政治生態平衡的影響主要體現在:政治制度、生態文化及法律、法規平衡遭受破壞。政治生態平衡在一定程度上可理解為執政體系的穩定,政治生態穩定主要體現在文化上、制度上和法律法規上的穩定,文化平衡遏制不良之風、制度平衡遏制尋租空間、法律法規平衡遏制腐敗,這三個要素的穩定在某種意義上反映了該體系中不良突變及不良因素被很好的遏制。

二、高校腐敗的政治生態誘因分析

(一)權力結構配置失衡

“高校腐敗”行為的滋生、蔓延,在根本上講,實則為權力失范或濫用的匯合體現。權力的失范、失控、濫用,以權謀私、權錢交易等行為得以發生,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權力結構與權力配置的失衡。權力結構主要包括制約、集權兩種基本形態。根據我國憲法有關規定,我國政府內部實行的是首長負責制。該體制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集中于單位主要領導尤其是“一把手”手中。上面所論述的“一把手”,是指單位或部門的第一責任或負責人。由于個別組織權力結構和權力配置的不合理,使“一把手”權力觸及到本單位權力覆蓋面的一切角落。在“一把手”權力缺乏監督及權力制衡的狀況下,腐敗問題的滋生也就是清理之中的事情。

(二)監管法規體系不完善

當前針對我國高校領導干部離職后所從事的社會活動,并未出臺正式的監管法規條例,這為領導干部腐敗行為消除了心理障礙,也誘使部分干部為獲取離休后利益回報而選擇在任期內進行腐敗行為。監管法規體系不完善致使“高校腐敗”滋生有以下2個原因:1.高校干部離退休后,其所從事的社會活動相關監管法規、條例缺失。目前國內僅有《公務員法》個別規定:公務員在離休的3年時間內不能從事和之前工作相關的盈利性工作以及不能去原來工作相關企業中任職。然而對“與先前工作相關”的領域卻未進行嚴格意義上的限定;2.地方相關配套法律法規缺失。國家層面的法律是為地方法規制定提供整體思路和方針,一些地方政府沒有針對“高校腐敗”的界定標準、懲處措施、監管機制制定詳細法令法規,致使部分領導干部利用地方政府法律漏洞大行腐敗。

(三)法律法規虛置化突出

法律法規虛置化既是政治生態失衡的表現形式,又是多因素綜合作用下的產物,既涉及主觀和客觀因素,又涉及歷史和現實因素。其造成“高校腐敗”滋生主要有以下兩點成因:1、“重人治輕法治”歷史觀念的影響。在我國2000多年的封建社會歷史演進中,統治階級歷來崇尚“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觀念,在這種觀念影響下部分領導干部只是把法律法規作為統治人民的工具,自己卻很少遵守法律,行使權力獨斷專行隨心所欲。2、權力監督機制不完善。各監督體系分工不清晰,責任不明確,造成對法律的落實監管在一定程度上流于形式,致使權力成為了腐敗的工具。

三、高等教育法規體系構建措施與對策

(一)強化權力結構優化與制衡

針對當前我國權力主要集中于“一把手”的現實狀況,可從橫、縱兩方面入手進行分解式闡述:在橫向視角,分化同一級別的各項權力,從而推動各權力間形成互相制約、制衡;在縱向視角,合理劃分上下級職權,使其既上下通暢又能相互制約:1.制定權責清單明確“一把手”職責權限,改變過去高校黨政“一把手”權責界定的粗疏、模糊狀況。對權力的行使范圍進行清晰劃定,既要對權責范圍內的“不作為”現象進行責任追究。完善集體領導和個人負責制相關規則,需集體討論決定的人事升遷、大額資金使用、項目審批、科研及培訓等大額經費申報等事項必須堅持在民主集中制的前提下民主投票決定。2.加強權力的監督針對當前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集“一把手”于一身的狀況,可增設執行委員會,并結合當前的黨委會和紀委會分解一把手的決策權、執行權與監督權。學校黨委會在民主集中制組織形式下負責進行民主決策,從而增強決策的科學性;學校執委會在首長負責制的組織形式下負責操作、執行,從而提升執行的實效性;這樣便能夠保證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在權力結構上的平衡,并呈現相互制約之態勢。3.規范權力運行程序要保證權力被干部公正、穩定、高效的行使,就需要改變之前“重制度輕程序”的觀念,把權力的使用納入到法制化、程序化的軌道上來。牽涉重大問題時,要廣泛聽取各方意見尤其是廣大人民群眾和專家學者意見,在充分論證調研后再集體表決決定,以杜絕決策中存在“暗箱操作”問題。權力運行程序應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制定,且黨程序制定生效后,全校在職人員都要嚴格遵守,不存在任何法外之人。

(二)完善高等教育監管法規體系

誠如羅素所說“權力的行使依法相對于任意,危害要小得多。”為有效打擊“高校腐敗”行為,國家應盡早出臺相關監管法律體系,地方政府也應根據國家監管法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管理條例:1.制定《高校領導干部離、退休監管法》。在《離、退休監管法》中需明確限定高校黨政干部離退休后的擇業范圍,詳細規定可進入的行業、限制進入的行業和絕對不能進入的行業,按照離職前領導職位高低的不同,設置不同的離職緩沖期,以便最大限度對離退休領導干部剩余權力進行“冷卻降溫”;2.完善相關配套法律法規。在《高校領導干部離退休監管法》基礎上,結合我國《公務員法》及《行政監察法》相關要求,制定諸如《高校領導干部政務公開法》、《高校領導干部財產收入申報法》、《高校領導干部公民舉報檢舉法》、《高校領導干部待遇法》等配套法律法規,逐步健全完善我國高校反腐敗的法例體系;3.完善地方配套法規。地方政府、教育部門在遵守黨中央、教育部法規原則下,依據本地情況制定完善的反“高校腐敗”地方規章、條例,對各種形式高校腐敗行為要制定明確的定性標準及不同懲處措施。

(三)嚴格落實高等教育法律法例

1.有序推進法治宣傳教育,提升全體在校師生的法律意識及法制觀念

一方面,維護法律尊嚴,推動法律法規的嚴格貫徹實施,需要擁有一支剛正不阿、清正廉明的且能夠在必要時以身殉法的執法隊伍。為此,需要通過法治宣傳教育增強各級領導干部守法意識,進而以身作則、身體力行嚴格遵守法律執行法律;另一方面,要嚴格貫徹落實法律法規,就要在高校中、在社會上形成人人遵法守法社會文化氛圍。加強對廣大師生及社會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促使其自發擯斥傳統不良文化影響,提升尊法守法意識,有利于在全社會、全體高校中營造促進法律法規落實的法治氛圍。

2.建立嚴格執法責任制

“高校腐敗”問題在很大程度上是主要領導干部對其下屬的包庇、縱容而逐步引發。因此,各部門、各地區的主要領導干部,應擔負起管轄范圍內的法律法規落實監督責任,并把監督落實情況的好壞納入其考核、升遷的指標體系之內。對于本部門、本地區一旦發現存有“高校腐敗”問題而沒能及時處理的,都要以瀆職、故縱、枉法論,對主要領導干部不作為進行行政問責。

3.建全法律法例落實及監督機構

秦代通過設置御史大夫來監察各類官吏,我國歷朝歷代亦有設置其他稱呼的監察官,對百官進行有效的督查。孫中山先生對于我國古代的監察制度非常贊賞,在其“五權憲法”設立獨立監察權。通過借鑒我國古代監察機構設立經驗,為保證我國高校當下法律法規的嚴格貫徹落實,應健全高校法律法規落實高校監督機構,通過監督機構的設立并賦予其在學校黨委領導下相對獨立的監督監察權,有助于在制度上保障我國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的嚴格、有效貫徹落實。推動構建優良的政治生態,有效遏制“高校腐敗”現象的滋生及蔓延。

參考文獻:

[1]官茂元.生態化腐敗治理:理論、價值與路徑——基于政治生態理論的視角[J].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18(06):100-107.

[2]鄒毅.“塌方式腐敗”的治理之道——基于政治生態學的視角解讀[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16,28(02):28-31.

[3]王鳳達.高等教育法規體系初探[J].沈陽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1995(01):14-19

[4]郝曉峰.建立和完善我國高校法規體系的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1990(02):73-77.

作者:殷越 單位:海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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