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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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區分

提要:

從1980年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提出加強“法制教育”,到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法治教育”,我國新時期法律宣傳教育歷經30多年的實踐探索,完成了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雖一字之差,卻體現了我國法律教育理念的巨大轉變。不論黨的相關文獻變化還是歷次“五年普法”演變,都反映出我國法律宣傳教育從知識層面提升到了意識層面,是黨和國家治理水平提升的標志,體現出以人為本的法治教育思想,既提升了民眾參與法治教育的積極性,又有利于民眾法律信仰的養成。

關鍵詞:

法制教育;法治教育;法制;法治;教育理念

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是新時期我們黨推進“依法治國”戰略進程的一個重要方面。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6字方針;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基本方略;2002年,黨的十六大將“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2007年,黨的十七大提出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12年,黨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2014年,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與此相適應,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改變了1980年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上“法制教育”的提法,首次提出“法治教育”的概念,強調“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1]。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標志著我國法律宣傳教育歷經30多年的實踐探索,完成了從知法守法教育到提升法治思維、培養法律意識的轉變,反映了我國法律教育理念和教育目標的重大變化。

一、“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的區別和聯系

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實際工作中,我們常常模糊“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這兩個概念的界限。事實上,二者無論從內涵上還是價值理念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對于我國社會主義民主和法治建設的作用也顯著不同。對二者進行分析比較,厘清其區別與聯系,剖析兩者所表達的不同理念,對促進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的進步,實現全面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的區別

改革開放以來,面向大眾的法律宣傳教育經歷了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發展歷程。初期階段的“法制教育”側重于法文化器物層面上的傳播,其主要內容在于“法律常識和基礎知識”的傳播,而“法治教育”則以法文化與法律精神的傳授為內容,以實現廣大民眾知法、守法、用法、信法的教育目的,“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僅一字之差,卻有著不同的價值追求。“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是由“法制”“法治”與“教育”構成的復合詞,“法制教育”與“法治教育”的區別,源于法制與法治的區別。法制,是一個中性概念,從靜態角度看是“法律制度”的簡稱,指法律和制度的總和;從動態角度可以理解為法律和制度的運行,就是法律主體行使法定權利或權力,并履行法定義務的過程,是立法、執法、司法、護法和守法等環節有機統一的活動。法制作為一種國家統治工具,與民主沒有必然聯系,有維護權利和自由的法制,也有限制權利與自由的法制。與“法制”一樣,“法制教育”也是一個中性概念,有人治模式下的“法制教育”,也有法治模式下的“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以民眾守法為教育目標,以維護社會秩序為核心價值,維護統治階級的長治久安是“法制教育”的基本理念。“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雖然國家的安定和諧、公民的安全自由都離不開秩序,維護秩序體現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所在,但現代法治國家所追求的應該是正當的社會秩序,是以嚴密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為最終目標的社會秩序。如果法制教育忽視公民權利和自由,甚至宣揚以犧牲公民權利和自由為代價的法制秩序,它就喪失了正當性價值,破壞了法律信仰的正義基礎,導致法律虛無主義、法律工具主義,難免與人治有關聯,甚至有專制之嫌,最終造成“法制教育”實效性的欠缺。同樣,我們對于“法治教育”的理解也應該從“法治”概念開始。“法治”的內涵,亞里士多德早在幾千年前就給出了經典的論斷,“法治應當包含兩種重要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2]。所以,法治有明確的價值取向,與民主自由、權利保障密不可分。2009年,中共中央政法委組織編寫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讀本》認為,“法治”既是通常理解的“法律之治”,用法律進行國家治理,又是指“法治社會”的狀態,即權力和權利通過法律得到合理配置的社會。“法治”的核心價值就是保障公民的權利,通過限制權力來保護民眾的權利,滿足公民的利益,這就決定了“法治教育”也有明確的價值傾向性,即發展民主、保障人權。“法治教育”的最終目標是使廣大人民享有廣泛真實的權利和自由,它不僅教育公民在與他人交往中不侵害他人權利,而且強調在官民交往中公民要勇于維護自身權利,不受非法權力侵害。與“法制教育”相比,“法治教育”對保障民眾權利和保障社會秩序都非常重視。一方面,“法治教育”是培養法治理念和民主權利的教育;另一方面,“法治教育”也非常重視社會秩序的維護。在“法治教育”的過程中,必須強調權利和自由只能是法治范圍內的權利和自由,離開法律和秩序,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就無法真正實現。“法治教育”是教育民眾認識并接受憲法法律在實現公民權利進程中的重要價值,禁止任何人以超越憲法法律之上的手段和方法實現個人權利,鼓勵民眾努力追求合法權利。維護權利,把權利和秩序有機結合起來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價值追求。

(二)“法治教育”是“法制教育”的升級版

“法治教育”不是空中樓閣,并不是“在白紙上作畫”,它是以長期以來“法制教育”的實踐成果為基礎的。二者之間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連續性和繼承性,這也根源于“法制”與“法治”的緊密關系。法制是法治的構成要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礎,“有法制并不一定有法治,但是沒有法制,卻絕對談不上有法治,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作為基礎建立起來的”[3]。法制的完備與否,關系到法治能否實現。而法治社會的實現,也關系到法制是否可以真正完備,法治是法制的方向和歸宿。我們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迫切需要良好的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關鍵在于真正實現人民當家作主,更必然要求實行法治。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是新時期依法治國歷史發展的必然結果。20世紀七八十年代,“”之后百廢待興,民主基礎薄弱,為此不僅要加快法律制度建設,更要進行法律宣傳教育,人人知法、懂法才能促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1980年12月25日,鄧小平在中央工作會議閉幕式上所作的《貫徹調整方針,保證安定團結》報告中提出:“在黨政機關、軍隊、企業、學校和全體人民中,都必須加強紀律教育和法制教育。”[4]這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黨中央首次提出“法制教育”的指導思想。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報告繼續強調:“要在全體人民中間反復地進行法制的宣傳教育,從小學起各級學校都要設置有關法制教育的課程,努力使每個公民都知法守法。”[5]這一時期的法制教育側重法律法規初步的宣傳教育,以法律基本常識和基礎理論知識的傳授為主要任務,使民眾對社會主義法律法規有初步的了解和認識是主要目的,即“法制教育”的最主要目標是教育對象的知法和守法。1995年,在《關于加強學校法制教育的意見》中,國家教委明確規定學校“法制教育”的主要教學目的就是通過向學生傳授法律基本常識和基礎理論知識,使其初步了解和認識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最終達到培養守法公民的教學目標。“法制教育”的內容設置和目標定位,有其時代的合理性、實踐的迫切性。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在全面建設法治社會的語境下,僅僅滿足于知法守法的“法制教育”已經不能適應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需要,“法治教育”必須提到日程上來,因為“法治教育”不但讓民眾知法、守法,更重視培養其用法、信法、護法的自覺意識。“法治教育”確立以權利和自由為核心的“法治教育”理念,建立完備的以權力控制和維護的國家機制,確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信仰教育目標,這是提升民眾法律素養、全面實現法治國家的新要求。從“法制教育”轉變到“法治教育”,意味著我國的法律宣傳教育從知識層面提升到了意識層面,逐步實現文化與精神一體化的教育與傳播,最終提高民眾整體性法律素養。這一重大轉變是國家治理方式從人治到法治轉變的結果,是歷史發展的必然選擇,標志著黨和國家治理水平的提升。以否定人治為前提,以法治為指導,以法治國家為目標是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最重大的價值。

二、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發展歷程

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意味著從國家治理到社會層面的改革,必須有相應的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維來適應這種變化,體現在法律宣傳教育方面,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就是適應法治建設的順勢調整,是國家培養民眾權利意識、提升民眾法律素養的過程。

(一)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

從“法制”到“法治”的轉變,是新時期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黨和國家治理思路的轉變,這個過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經歷了一個艱難反復的歷程。十一屆三中全會前,黨的文件基本上都是采用“法制”的說法。1978年12月,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明確提出要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強調“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社會主義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這一時期的“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制度的強化建設。在思想大解放的條件下,理論界于1978年年底展開了“法制”與“法治”的大討論,這種討論伴隨著國家治理方式的改革探索從未中斷過。1979年9月,《中共中央關于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指出,刑法等7部基本法律通過后,它們能否嚴格執行,是衡量我國是否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要標志。這是黨中央第一次明確使用“法治”概念的文件,是我國邁向法治國家的宣言書,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入新的階段。1997年黨的十五大確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1999年九屆人大二次會議正式通過“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憲法修正案,“法治”作為一種治國理念正式確立下來,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過程中具有里程碑意義。

(二)從黨的文獻看“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

作為一個缺少法治傳統、法治基礎薄弱的國家,我國的法律教育一直推行以國家為主體、自上而下的宣傳模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在法律教育中擔任了總設計、總指揮的角色,通過黨的重要相關文獻,可以追尋到我國法律教育改革的軌跡。在法制教育初期,受制于法治理念發展的時代局限,中國共產黨更多地關注法治的法律屬性,強調法律的工具性和形式性,即追求形式法治,凸顯法律工具主義。直到黨的十五大,黨對保障人權、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有了本質的認識,全面確立依法治國策略。黨的十五大報告指出:“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跨越世紀的發展,要求我們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推進政治體制改革,進一步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6]這表明,我國的法治教育途徑及教育目標已經明確,由“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改革拉開序幕。隨著黨和國家對社會主義法治的本質和規律更加深刻地把握,十六大以后,黨中央高度重視法律的宣傳教育,圍繞“全面依法治國方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概念和思想———“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法治思維”“尊重保障人權”等。十六屆六中全會專門闡述了“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具體要求,并且再次強調“加強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尊重和保障人權”。黨的十七大進一步提出:“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這表明中國共產黨對于“法治教育”的研究繼續深化,充分認識到了法治意識、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精神層面建設的重要性。法治理念屬于法治意識的理性認識階段,是法治觀念發展的高級形態,而法治精神又是法治理念通過法治實踐提煉升華的更高層面。法治精神一旦生成必將有利于促進民眾法治理念的普遍提升,民眾的法治理念越是接近并反映這個國家的法治精神,其法治化程度就越高。培養法治精神的提出和踐行,標志著我國法律教育改革正從法律知識的層面深入法治精神的內核。黨的十八大以來,以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不但發展了依法治國的治理理念,而且豐富了“法治教育”的理論和內容,明確了法律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務和重要措施。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更加注重發揮法治在國家治理和社會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為此要“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7]。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要求“健全社會普法教育機制”,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提出“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要“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1]。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在正式文件中出現“法治教育”的明確表述,一改以往“法制教育”的提法,標志著我國法律宣傳教育歷經30多年的實踐探索,完成了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我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建設、社會主義法律宣傳教育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

(三)從“五年普法”看“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

作為我國法律教育重要組成部分的歷次“五年普法”教育活動,從1986年實行第一個“五年規劃”至2016年“七五”普法,已經走過了30年。“而立之年”回首,普法宣傳教育的每一步進展都與中國改革開放和法治建設緊密聯系,每一個“五年普法”教育對象、教育內容和教育目標的改變都對應著國家法治建設方針、政策和工作重心的變化。經過6個“五年普法”,我國法律宣傳教育實現了從常識性普及、知識性傳授到法律意識灌輸、法治精神培育的轉變,這個過程一言以概之就是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過程。“一五”“二五”普法階段是我國普法宣傳的開端,法制教育側重于基礎理論常識。經歷十年“”沖擊后的中國深刻認識到法律、制度建設的重要性,順應社會形勢發展的需求,黨和國家做出了加強“法制教育”的決定。1985年11月通過的《關于在公民中普及法律常識的決定》,標志著我國第一個五年普法教育啟動。無論是1986—1990年的“一五”普法,還是1991—1995年的“二五”普法,“法制教育”的主要內容是“十法一條例”的法律常識和與人民群眾工作生活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法制教育”的初衷主要是促進社會穩定、教育民眾知法守法,“法制教育”處于探索起步階段。從1996—2010年,是我國普法宣傳的上升期。“三五”普法階段,依法治國理論的確立,“法治”取代“法制”成為我國新時期的治國方略,“法制教育”迎來發展的春天。在“三五”普法工作開展過程中,第一次提出理論要與實踐相結合,普法側重點開始從教育民眾“學法”向鼓勵民眾“用法”轉變。“四五”普法規劃明確提出,不僅要讓公民知法、守法,而且更要學會用法、護法。“五五”普法進一步提出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重要的任務之一,就是進一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加強公民意識教育,在全社會形成自覺學法、守法、用法的氛圍,樹立社會主義的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義的理念。這一階段我國普法教育實現了轉型并步入了“權利至上”的新階段。2011年開始的“六五”普法標志著我國“法制教育”進入提升期。這一階段的顯著特點就是開始重視法治理念的教育和法治精神的培養,在民眾法律素養顯著提升、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的大背景下,2012年黨的十八大不但再次強調弘揚法治精神、樹立法治理念的重要性,并確立了“法制教育”的重點是培養民眾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十八屆四中全會正式提出“法治教育”概念,這是30年“普法宣傳”和“法律教育”順理成章的結果,標志著我國法律教育完成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的轉變。2016年開始的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已經全面展開,“七五”普法規劃再次強調注重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理念、樹立法治意識,要引導民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的習慣。至此,我國“法治教育”進入全面推進的成熟發展時期。

三、“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轉變的重大意義

當前,我國的法律教育已經取得了很大進展,但法治意識還沒有成為全社會的普遍意識,民眾的法律理念與法治精神與法治社會的根本要求還有相當大的距離。提高人的法治化程度,關鍵是提?人的法律素養,而法律素養的提高離不開教育,正如鄧小平所說:“加強法制重要的是要進行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8]“法治教育”是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基礎和必要途徑,是衡量法治建設水平的重要標準。從“法制教育”轉化到“法治教育”,對培養民眾的法治精神與法治理念、提高法治教育實效性具有重要意義。

(一)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明確了以人為本的教育理念

從“法制教育”轉為“法治教育”,是法律教育理念的重大變化,督促政策制定者、理論研究者和法治教育執行者有意識地去除傳統的法制教育觀念,建構符合新時期新階段需要的新理念、新體制,實現人民依法治國、政府依法執政、公民依法行使權利的“三位一體”的法治中國模式。以往我們的“法制教育”往往側重于義務與禁令的宣傳,權利本位的教育相對不足,更多地強調法律的約束和義務等強制功能,給民眾產生“法律是約束人們行為的準則”“個人只是義務的主體”等片面認識,法律成為國家的工具,公民權利和利益沒有應有的位置,隨之而來的就是民眾對法律的距離感,認為“只要不違法就可以不學法”,對國家自上而下的法治宣傳教育持消極態度甚至逆反心理。加之我們的“法制教育”存在一些與時代脫節的教育方法,比如法律教育轉化成知識傳授或某些法條的講解,法理教育退化為純粹的知識記憶,缺乏法治精神層面的培育等,法制教育的實效性不強。馬克思認為,驅使人從事一切活動的最終驅動因素是人的需要,人類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歸宿都基于人的需要,所以作為蘊含特定價值導向和價值理想的法律規范,只有符合民眾的基本價值需求,才有可能獲得民眾的內心認可進而得到普遍有效遵循。法國思想家盧梭曾說:“這種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銘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們的內心里。”[9]長期以來國家本位的“法制教育”理論與教育模式,使法律成為政治統治的工具,以國家為中心的“法制教育”制約了法律教育的有效性,已不再能夠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F代化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要求明確“法治教育”的內涵,以社會政治經濟發展需要為基礎,以民眾的權利需求為導向,推進法律教育的改革和完善,讓法治理念真正深入人心。從“法制教育”轉化到“法治教育”,體現出黨和國家以人為本的教育思想,通過公民法律知識傳授、法治能力培育提高公民的綜合素養,改善公民生活狀況,以廣大民眾的生活需求作為開展法治教育的基礎和出發點,徹底擺脫法律工具主義和法律國家主義的束縛。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公民法治精神的培育離不開以人為本的導向,“法治教育”的根基也在于此,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法治教育”形式與內容的實質性統一,實現“法治教育”的有效性。

(二)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凸顯了全新的教育模式

“法治教育”是一個關乎國家、社會、公眾參與的事業,需要多方合力成就。基于國家對于法治建設的高度重視,以及法治精神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法治教育”無疑應該是社會各界關注的重要課題。以實踐的視角對社會主義法治教育進行研究,探索一套調動全社會積極參與的行之有效的“法治教育”機制,不僅能夠繼承“法制教育”,傳授法律知識,強化遵法守法的傳統,更能充分彰顯“法治教育”的影響力,推動國家法治建設的強大功能。在我國法律宣傳教育的實踐中,普遍存在一個現象,即缺失廣大民眾積極主動的參與。法治社會建設初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關于法律的規范性教育,在教育方式和路徑上,多采用自上而下、以灌輸為主的方式,缺少社會成員積極有效的參與,進而缺少民眾的認同感??梢哉f,對“法制教育”理論認識的局限性、實踐操作的單一性,造成了在法治社會的建構中,“法制教育”成效的有限性,即被動的教育模式,由于缺乏參與、互動和反饋,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民眾由被動地接受“法制教育”到積極主動、有目的有計劃地參與“法治教育”,這應該是從“法制教育”轉化到“法治教育”重要的實踐價值。“法治教育”的首要動力來源在于民眾對國家法治理念的認可接受,“法治教育”的有效途徑在于民眾與國家在“法治教育”中實現良好的互動。“法律活動中更為廣泛的公眾參與乃是重新賦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徑。除非人們決定那是他們的法律,否則就不會尊重法律。”[10]通過有組織的教育活動,傳授給民眾有關法治的規范性和價值性的法律知識,使廣大民眾具備主動參與“法治教育”的動力和技能。通過傳授法律規范的理論和應用,教育民眾知法、守法,培養民眾護法、用法的能力,是“法治教育”實踐性的體現。但從根本上說,“法治教育”應以公民為教育主體,為公民提供所需求的法律教育,按照公民感興趣的方式吸引公民的參與。“法制教育”成為“法治教育”的一個重要部分,“法治教育”模式從被動到主動的轉化,反映了社會環境的變化,順應了社會的發展需要。由民眾法律知識的學習到法律素養的提高,由強調守法教育到培養民眾的民主法治意識,是關系到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成敗的重要轉變。

(三)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強化了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標

法治,從制度的層面講,它是一種治國方略;從精神層面講,它是一種理念,一種文化,是一種把法律作為社會運行最高權威的觀念和意識。只有社會成員普遍把法律當作最高行為準則,并以這種普遍的社會信仰支配其日常行為,法治社會才能真正實現。我國法律教育體制之所以有必要由“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轉變,就是因為在我國社會還沒有形成維護法律權威的濃厚氛圍,法律至上的理念尚待培養。而加強“法治教育”,培養公民法治觀念,建構新的“法治教育”機制是培養法律信仰的必經路徑。維護法律權威是法治的固有含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從“法制教育”到“法治教育”,強化公民的權利意識,使公民由被動接受“法制教育”到積極主動參與到“法治教育”和法治建設中來,營造法律信仰的社會環境,更有利于實現法律信仰的教育目標。只有“法治教育”才真正培養法律的權威,促進法律信仰的形成。不論古代的中國還是西方,法制往往與人治、專制緊密相連。在社會主義中國,如果不重視法治的價值追求,不改進以往的某些“法制教育”的缺陷,某些社會群體背離民主、脫離法治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幾千年的封建專制歷史使中國缺乏法治的傳統理念,也導致我國長期以來的“法制教育”傾向于重義務、輕權利的實體法教育,強調禁令與守法,這不利于法律權威與法律信仰的形成。轉化后的“法治教育”不但向公民傳授法律知識,教育公民對法律有直接的感官了解,而且幫助公民理解法治的基本價值,培養公民對憲法和法律的認同,形成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和公平正義的現念,養成良好的公民意識,自覺樹立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識與法律信仰。只有切實提高法律至上的法律意識,“法治教育”才能實現其培養目標,人民的幸福安康、法治中國的建設才會有可靠保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教育要把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結合起來,對全體人民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從一點一滴做起,從日常生活做起,養成懂規矩、守法律的習慣,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和踐行者。

作者:王樹蔭 房玉春 單位:北京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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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項目:

本文為北京高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研究協同創新中心(北京師范大學)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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