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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來普法教育的地位隨著法治觀念的普及而日益提升,而作為普法重要環節的高校在法制教育方面的效果卻不盡人意,撇開接受專業化法學教育的法學專業學生,其余部分大學生的法治觀念和用法能力都有待加強。依法治國不能僅僅依靠法律職業人的力量來實現,非法學專業的學生亦是法治社會構建的重要主體,改進高?,F有的法制教育模式刻不容緩。文章結合筆者在教學實踐中的一些經驗,從高校法制教育的現狀入手,分析其存在的部分問題與原因,并提出構建通泛化的高校法制教育體系的一些建議。
關鍵詞:法制教育模式;通泛化;實踐性
一高校法制教育概述
法制教育正式進入高校課程體系始于1986年,其時原國家教委決定在高校非法學專業學生中開設法律基礎課程,并在1987年頒布的《關于高等學校思想教育課程建設的意見》中強調開設法律基礎課程的重要性。作為對大學生進行普法教育的主要渠道,高校法制教育的地位一直頗高,而、教育部更是在2005年《中共中央宣傳部、教育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高等學校思想政治理論課的意見》及其實施方案中明確了“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列為四年制本科思想政治理論課的四門必修課之一。但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以法學這一獨特的制度作為傳授內容,其并不完全等同與思想政治教育,而傳授對象的廣泛化也使其別于與法學專業教育這一小眾化的概念。具體而言,我們可以把高校法制教育認定為對大學生進行法律知識傳授、法律意識培養和法制實踐嘗試的素質化教育過程,與專業化的法學教育相比,其更加注重對大學生整體法治觀念的養成,是一種更通泛適用的教育方式,是法制教育從小眾化向大眾化的轉變。但與其最初設定的教育目標相悖,并在現實中高校在法制教育效果不盡人意,很多高校畢業生不僅沒有養成法治信仰,連基本的法律意識與用法能力亦極為欠缺,改進高校法制教育模式,增強高校法制教育的實效性已成為各高校普遍面臨的迫切問題。而要解決這一問題,不妨以我國高校教育的現狀來作為分析的切入點。
二現有高校法制教育存在問題及原因分析
現有各高校的法制教育基本上是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一課程作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托,以筆者所在的院校為例,除了該課程外,只有部分專業如國際貿易的學生在大三時有一門法律法規選讀,便沒有其他常設類的課程,教師零星開設的一些法律類選修課則經常面臨選課人數不足而無法開課的困境。而由于筆者從事近7年的基礎課教學,在教學過程中亦頗有感觸,因此筆者以這一課程為例,談談高校法制教育過程中暴露出的一些問題:
(一)學生對本課程的興趣不大,學習的自覺性與積極性不高
本課程是針對大一新生開設的一門基礎課程,其本意是為大學生能夠更好地適應大學的新環境,安排好自己的大學生活。然而在教學過程中,筆者發現很多新生對本門課程缺乏熱情,感到上課所講的理論枯燥、空泛,對于課堂討論與提問也無心參與,課前預習與課后復習更是缺乏,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兩點:1.課程本身所固有的特點。首先就課程設置來看,本課程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論的基礎課程之一,因此具有政治理論課的固有特點,思想性、政治性、理論性濃厚,重視對社會主義基本理論及黨中央相關政策精神的宣揚,思想理論相對寬廣與深入,抽象的基本原則、原理闡述較多,不易理解,從而可能讓學生產生空泛枯燥的感覺。其次,就具體的授課內容來看,由于篇幅受限,這一部分內容主要限于基本的法律概念與少數的具體條款,而且往往還與道德相連。根據康德的觀點,道德和法律是“人為自己”所立的“法”。[1]法所具有的特點就是普遍、固定、簡概。在教學過程中容易出現對一個內容的反復闡述與強調,從而也使得學生容易產生厭煩心理。同時,我們在課程上更多講述的都是法律的“應然”狀態,即法律創設者所希望達到的最完美狀態,而在現實生活中,由于各種實際情況的限制,學生們接觸到的卻更多的是法律的“實然”。這兩種狀態的現實差距就會使學生產生迷茫,甚至對課程內容產生距離感與排斥感,極為不利于其法治信仰的養成。2.大學生自身的心理特點。當下大學生主要是“90后”,甚至是“00”后。就其社會環境來看,這一代大學生出生在改革開發的深化時期,面對大量的社會新鮮事物,也接受了各種文化資訊與思想意識的影響,在對新事物充滿好奇,接受性強。同時,對于現有制度、權威思想亦更容易產生質疑。而就其年齡所處的生理特征來看,處于生理相對成熟而心理發育未健全的第二次發育期間,心理上具有不穩定、易受影響、缺乏耐心、具有叛逆性、自我控制力不強等特點,在喜歡嘗試的同時也容易失去熱情,導致對理論學習往往缺乏興趣。此外,這些學生往往是獨生子女,在家中較受寵愛,而在大學又沒有了父母的管制,獨立意識逐漸形成的同時,對帶有說教色彩的基礎課往往就會產生厭煩。
(二)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薄弱,法律意識與運用能力較差
就筆者在教學過程中所做的課堂調查來看,大學生的法律基礎知識普遍掌握不多,而法律意識與運用能力就更加談不上了,比如在談及對被他人打傷該怎么辦時,有相當一部分學生采取了打回去或自認倒霉的應對辦法。而對那些回答應該告他的學生詢問具體做法時,他們就顯得不知所措了。導致這一情況出現主要原因是:1.大學前教育階段對法律基礎知識教育的課程缺失。從幼兒園到高中,我們的學校教育并沒有設置一門專門的課程對學生進行法律知識教育。學生所獲取的法律知識主要來自家庭教育與電視、網絡等媒體渠道,從而導致其了解的法律知識往往模糊、零散。就家庭教育來說,我國傳統的厭訴心理仍然有一定影響,家長進行的往往是違法教育,如做什么是不合法的,而對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卻沒有提及。而電視、網絡等媒體上的評論則往往帶有夸大與主觀的色彩,有時甚至可能導致大學生在是非觀念上產生誤差。同時,一直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普法方式使學生不可避免地陷入,即使學習了很多法律知識,也無法轉換為實際操作的怪圈。2.基礎課程設置及內容安排上存在的問題。2006年,教育部課程新方案正式實施,將原來的《思想道德修養》《法律基礎》兩門課程合并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這一合并有其理論基礎與現實意義。但是隨著合并而來的就是課時與內容的大量縮減,特別是在法律基礎這一部分上,在緒論加正文的九大章節中,它一共只占了兩章多的內容。盡管其后的教材修訂將法律相關的內容擴為三章,但其在這一課程中所占的課時比重卻仍是大為不足。眾所周知,法律是以內容龐雜為突出特點,將大量的內容濃縮在兩、三章節之內,十多課時之中就導致教師在授課時往往只能為趕進度而匆匆掠過,法律知識介紹的時間尚且不足,就更不用說如何去深挖法律精神與運用技巧了。筆者在授課之初就遇到過這樣的尷尬,兩節課的時間,由于講解了一個案例,進行了一些討論,結果就只講了一個大點,這就導致了下節課的課時緊張。
(三)課程的實踐教學環節較少,課程教學實際效果不理想
實踐是踐驗理論正確與否的唯一途徑,而作為以法律為內容的課程,其必然要求更多的實踐性教學環節,因為法之本質,即是滿足社會生活之需要。然而在現實中,法律實踐教學卻存在種種問題,從而導致了在教學過程中對實踐教學環節的縮減,甚至忽略,也就直接影響了這門課程的教學實效。這些問題主要有:1.教師教學觀念與個人能力的影響。從小學到大學的應試教育模式,既培養了一些“兩耳不聞窗外事,一心只讀圣賢書”的大學生,也導致了部分大學教師對于實踐環節的忽略,認為在教學上只要教好課本內容就可以了,至于實踐,那是學生課后自己的事情。同時由于本課程的授課教師并非全部具有法學專業背景,以筆者所處的教研室為例,法學專業畢業的教師只占到一半,這就使得這些教師在涉及到較深的法律專業問題時難以解讀,自尚不明,何以授人?而即使具有法學專業背景的教師,由于長期困于高校,沒有進行現實的法律實踐,也可能鬧出理論與現實脫節的笑話。2.實踐管理現實面臨的困難。首先,對于教學實踐環節并沒有統一的大綱或內容標準,這就非常強調任課教師的個人理解能力與組織能力,而課程內容又多樣,教師無法面面俱到,樣樣擅長。其次,實踐教學往往是以一個教學班整體行動的形式進行的,這就往往無法兼顧眾多學生的具體興趣與要求,那些不感興趣的學生就會缺乏積極性,從而影響整體教學效果。最后,實踐教學缺乏相關的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既找不到實踐的對象單位,又沒有相應的經費支持,同時任課教師往往還要承擔意外安全責任,這就使得教師缺乏熱情。
三對構建通泛化的高校法制教育體系的幾點建議
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伯爾曼教授《法律與宗教》中有這么一句經典的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便形同虛設。”[2]我們進行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亦在于此,即培養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并使其能夠在日常生活中學會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為了實現這一目的,就必須對現有的法制教育模式進行改進,構建一個能夠更加通泛性適用的教育體系,對此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點著手:
(一)課程設置
針對當前各高校非法學專業法律類課程設置單薄的現實,即往往只在大一有不足半學期的課時,筆者認為適當增加法制教育課的具體課時數,并將其分布到大一至大四的各個階段,進行針對性的遞進設置。具體而言,可以在大一階段進行法律概念、憲法原則與各部門法劃分的初步講解,基本仍依托于原有的“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課程;大二階段結合現實熱點案例進行具體的個案討論,開設專門的案例課;大三階段給予學生一定的自由時間與較大的行動自主性,既以團體也以個人模式進行各種法律實踐;大四階段則根據各專業的具體特點及畢業需求深入學習專門法條,如《勞動合同法》。除大一課程的課時相對固定,其它三個階段設置4-10課時皆可,重點在于要讓學生一直處于法制教育的氛圍之中,促使其漸漸形成法律思維方式,也就是按照法律的邏輯(包括法律的規范、原則和精神)來觀察、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的思維方式,[3]從而最終實現培養其法律素質與法治觀念的目標。
(二)教材案例
一方面,現有課程教材暫時無法變更,因此認為教師發揮自己的能動性,以已有教材為基礎對課程教學內容進行合理精簡與整合。以基礎課為例,其在課本上所羅列的法律內容包括憲法、民商法、刑法、經濟法、行政法、訴訟法等內容,體系龐大,內容繁雜。而學生所需要學習的并非是全部。因此認為以基本的權利義務觀念為主線,對法律知識進行整合,著重講解那些與大學生學習、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條文,而對其它內容則粗略介紹,留給學生根據興趣進行自學的空間。另一方面,教材編纂者亦確有改進教材之必要,特別是在除基礎教材之外的其它教師參考用書上大有所為。由于高校法制教育的特殊性,其教學中需要大量的案例資料,而教師則往往受限于個人眼界或渠道無法找到合適的法律案例,或即使找到案例亦存在不系統、不具體、不全面等現象,因此教育部可以每年出一份法制教育參考教學案例,如同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導,為具體教學提供更好的指導。
(三)師資力量
對承擔具體教學工作的教師應當進行必要的法學教育培訓,特別是對沒有法學教育背景部分教師,除了通過專門化的定期培訓外,也可以一一結對互帶的方式,特別是有設置法學院系的高校,應當充分利用本校資源。而在掌握了相關法學理論知識之后,還要鼓勵各教師去進行法律實踐,學校給予其一定的資源支持,培養雙師雙能型教師,從而使其能更好的指導學生解決其在現實生活中遇到的各種法律問題。在教師結構上,除常任教師外,還要適當發展非常任型的教師,既可以邀請在職的法官、律師、法律顧問來校授課或做講座,也可以定期聘請退休的相關法律工作者作為特聘指導教師,還可以和兄弟、姐妹等合作院校進行教師短期互換教學,更新學校的學術血液。
(四)實踐基地
要充分重視法制教育的實踐教學環節,構建規?;姆ㄖ平逃龑嵺`基地。這一基地并不限于規定的地點或人員,而是要以各高校的思政教研室牽頭,并發揮校黨委、團委、宣傳部、教務處、學生處、后勤處及思政教師和輔導員等的作用,在充分整合利用本校院系資源的基礎上,通過與當地的一些相關單位的共建合作,建立內外呼應的校外法律實踐基地,同時亦可以尋求當地政府教育部門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讓學生能夠親身進行法律實踐。而實踐基地內部應構建統一性的工作體系,設置專門的負責人與聯絡人,充分利用學生專項實踐經費,做到專項審批,責任明確。在具體實踐方式上,既要多樣化又要有針對性,針對不同院校實際、不同課程內容、不同專業特點,設定不同的實踐方式。如有法學院系的可以組織其他專業的學生去體驗其虛擬法庭、法律診所;沒有法學院系的院校則可以組織去法院進行旁聽。涉及憲法部分教學時組織學生關心兩會、進行虛擬立法討論;藝術專業的學生可以組織其排練微型法律音樂劇、拍攝法律小短片;文秘專業的則可以組織法律文書寫作比賽、辯論賽等。為了避免重復并減輕教師的負擔,在具體實施上可以采用實踐項目專題化的方式。即由一到兩個教師根據自己的專長,組成項目專題,針對某個課程內容設計、組織相關活動。對學生而言,則可以根據自己的興趣,選擇各個教師所主持的不同項目專題主動參與,從而實現因材施教,充分調動學生的積極性與主動性。此外,在實踐部分課程的考核上,由于其往往沒有標準答案,因此應當更靈活自由,更多的強調教師的自由裁量權??傊獦嫿ㄒ粋€完整的通泛化高校法制教育體系絕非一日之功,其需要學校、社會、政府各方面的支持,更離不開最直接與其相關大學生的努力。而這一系統又是我們建設法治社會的必然要求,是對廣大非法學類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迫切需要。因此作為教師的我們更應該充分調動自己的能動性,根據各專業大學生的具體情況,對課程教學進行適當的調整與改進,從而真正發揮其法律素質培養與意識養成的作用。
參考文獻:
[1]周雅難.人本主義教育理念對思想政治理論課教學的借鑒意義——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為例[J].思想政治教育研究,2008(5).
[2]伯爾曼.法律與宗教[M].北京:三聯書店,1991:28.
[3]鄭成良.論法治理念與法律思維[J].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0(4).
作者:周虹 單位:莆田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