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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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

摘要:法律風險貫穿于大學生創新創業全過程,各類法律問題的錯誤處理是大學生創業失敗的重要因素。當前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實踐缺乏與法律教育的有效融合,導致大學生法治意識和風險防范意識薄弱。在創新創業法律教育實踐中,存在內容滯后、團隊單一、實踐性弱等缺陷,未能發揮法律教育的保駕護航功能。應當從課程體系、師資隊伍、實踐平臺三方面著手,推動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發展,構建大學生創新創業法律教育保障機制,提高創業成功率。

關鍵詞:創新創業;法學教育;融合發展;風險防范

2010年《教育部關于大力推進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和大學生自主創業工作的意見》指出,大學生是最具創新、創業潛力的群體之一,要在高等學校開展創新創業教育,積極鼓勵高校學生自主創業。十年來,各大高等學校通過開設課程、創業競賽、項目孵化、校企合作等形式大力推動創新創業教育,取得了顯著成效。然而,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普遍存在風險防范意識不足、法律意識薄弱等問題。大學生創業法律糾紛頻發,民事、刑事案件層出不窮,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當前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律教育脫節,專門針對大學生創新創業方面的法律教育缺失,一方面增加創業風險,成為創業失敗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即便創業成功,也面臨利益分配等法律糾紛,影響企業進一步發展。因此,進入新時期,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應與法律教育融合發展,最大程度減少法律風險,保障創業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1大學生創新創業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麥可思研究院2019年的《2019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就業藍皮書)》顯示,2018屆本科畢業生與高職高專畢業生“自主創業”比例較2014屆均略有下降。與此同時,受當前整體經濟形勢、大學生自身局限性等因素的影響,大學生創業成功率較低,全國平均水平在2%左右,創業成功率最高的浙江地區亦只有4%。[1]在大學生創新創業過程中面臨的諸多風險中,法律風險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直接導致大學生創業失敗,甚至身陷囹圄。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以“大學生創業”為關鍵詞搜索裁判文書,民事案由涵蓋買賣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更有集資詐騙、虛開增值稅發票等刑事案件,大學生創業法律風險可見一斑,亟待在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中加強法律風險教育。

1.1法律風險對傳統創業風險的放大性

美國創業理論研究專家Timmons在其著名的創業模型中指出,創業風險是指由于社會發展、市場不確定性、商業機會難以獲得、企業外部環境因素導致創業機會、資源、人員之間的匹配性失衡。[2]傳統意義上的創業風險主要包括項目風險、財務風險、社會資源風險、創業意識風險、環境風險、市場風險、團隊風險、技術風險等,在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及實踐領域,一般關注上述傳統風險。在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及實踐中,對風險的防范一般包括以下幾方面:在行業選擇方面,大學生往往會根據行業生命周期理論、波特競爭五力模型等方式進行戰略分析,最大程度減少行業風險;在項目選擇方面,大學生會通過問卷調查、市場調研、政策研究等方式選擇政府支持、具有發展潛力的項目;在資金風險方面,大學生也會通過親友支持、創業基金、銀行借貸等形式減少資金壓力。法律風險貫穿于上述傳統風險的各個領域,卻很少有教材或教學實踐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專題研究及指導,導致大學生創業過程中法律風險防范不足,對創業企業造成嚴重損害。如在一起案件中,大學生創業的木制家具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在相關設施未建成的情況下,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受到當地環保局的行政處罰。[(2017)魯02行終491號(王召陽、膠州市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行政管理糾紛)。]更有大學生以身患肺結核為由作為推遲銀行還款的“不可抗力”,不按期履行法定還款義務,實屬缺乏法律基本常識。[(2018)湘31民終321號(田娟娟與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支行、姚明芳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可見,大學生缺乏對合同、公司、知識產權等方面法律知識的基本了解,進一步放大了項目、財務、環境、市場等傳統風險,直接導致創業失敗。

1.2法律風險表現多樣性及后果嚴重性

法律風險貫穿于大學生創新創業全過程,并對大學生創業成敗產生決定性影響。一方面,知識產權、產品質量等方面的訴訟或將成為壓垮大學生創業企業的“最后一根稻草”;另一方面,利潤分配、勞動用工等方面的糾紛也將使大學生創業企業陷入長期停滯,錯失風口。法律風險對創業企業發展而言往往是致命的,即便是成熟創業企業也難以幸免,土豆網創始人離婚事件導致土豆網錯失上市最佳時機,最終被收購即是例證,大學生創業更是如此。創業過程中法律風險具有專業程度高、糾紛形式多樣、負面影響嚴重等特點,更涵蓋《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業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勞動合同法》等大量法律法規,法務工作復雜而艱巨。具體而言,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2.1組織形式風險

大學生在選擇創業組織形式的過程中,面臨個體工商戶、合伙企業、公司制企業等多樣選擇,不同組織形式對應不同的治理結構、責任承擔方式、利潤分配方式乃至稅收征收方式等,需要在創業之初根據行業性質、經營規模、團隊結構等要素作出慎重選擇。

1.2.2知識產權風險

知識產權包括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大學生創業過程涉及產品專利申請、商標與注冊等專業性極強的知識產權手續,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將導致訴訟以及高額賠償。在一起案件中,某大學畢業生創業開設淘寶網店,在產品介紹中出現部分服裝款式標注“以純版型”字樣,誤導消費者,侵犯了“以純”注冊商標專用權,法院判決該大學生停止侵害并賠償商標專用權人相應經濟損失。[(2014)贛民三終字第18號(郭東林訴周小偉侵害商標權糾紛)。]

1.2.3民商事合同風險

大學生創業過程中需要簽訂各類合同,包括原材料采購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勞動用工合同、借款合同,乃至合伙協議、公司章程、對賭協議等,任何一個環節產生疏漏都將導致漫長而繁瑣的法律糾紛,合同簽訂雙方遭受損失。[(2018)川0104民初5578號(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成都市錦江區委員會、成都市錦江區太陽樹青年創意服務中心等與成都漫漫天網絡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2019)晉1124民初284號(呂梁X縣X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與任某借款合同糾紛)。]創業大學生應高度重視擬簽訂合同的合規性審查,一旦發生訴訟,“公司人手有限”“管理經驗缺乏”“沒有專業財務人員”等均不能成為大學生創業者違約理由。[(2018)青01民終918號(青??频滦畔⒆稍冇邢薰?、蔣志稅與青海華咨科技咨詢服務有限公司、青海創贏科技服務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

1.2.4產品責任風險

大學生創業項目應高度重視產品質量,大學生作為產品的生產者或者銷售者,都需要為因產品缺陷造成的他人受到的財產、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即便大學生“小規模創業”開設一家小型百貨商店,也有可能因銷售質量不合格產品遭遇消費者高額索賠。[(2016)黑01民終5999號(哈爾濱市阿城區韓尚優品百貨商店、林玉紅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

1.2.5刑事責任風險

創業大學生極少具有專業的財務會計、金融稅收專業知識,同時缺乏社會經驗,在與他人合作時容易被利用蒙蔽,卷入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虛開增值稅發票等刑事犯罪活動而不自知,最終承擔刑事責任。

2當前大學生創新創業法律教育存在問題

當前,在“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號召下,各大高校紛紛開設創新創業課程、出版相關教材、孵化創新創業項目,鼓勵大學生通過各種形式開展創新創業活動,高校創新創業教育進展如火如荼。盡管法律風險已然成為大學生創新創業實踐中的重要風險點,但在當前的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中,法律教育始終存在邊緣化、零散化現象,當前大學生創新創業法律教育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問題:

2.1教學內容片面性與滯后性

在當前高校創新創業教育中,教學內容以商科為主,存在片面性;教學形式一般為選修課,以傳授創業基本知識為主,缺乏對創業技能、創業風險、創業法律法規的專題講授。[3]各類創業競賽項目側重于對創新示范性、發展現狀與前景等維度進行評價,而缺少對法律風險防范方面的考量。此外,大學生創新創業法律教育實踐滯后于法律改革實踐。特別是近年來我國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刻轉變政府職能,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相關法律法規更新完善、實務操作更為簡化,而創新創業教材與教學實踐多數并未跟進。以開設企業過程為例,傳統創新創業教材不是簡單要求大學生自行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就是照搬法條、框架粗疏,內容嚴重滯后于當前“簡政放權”改革實踐,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實踐指引。在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更是如此,尤其是隨著減稅降費政策的不斷推進,近兩年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都有大范圍調整,而目前創新創業教育過程中很少有與時俱進的稅收法律制度介紹以及實務操作指南,而這些都是在大學生創辦個體工商戶、企業等經營實體過程中首先面臨的問題,處理妥善與否關系到創業成敗。

2.2教學團隊單一性與理論性

在創新創業課程改革過程中,教育部不斷優化師資結構,推動高校聘請各行各業優秀人才擔任創新創業教育專兼職教師。2019年,全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專職教師近2.8萬人、兼職導師9.3萬余人。[4]然而,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課程師資力量薄弱、缺乏實戰經驗的弊端依然存在,授課老師多為商學院、經濟管理學院教師,以及就業指導中心相關教師,缺乏法律教師深度、全程參與,教學團隊具有單一性。[5]但即便是法律專業教師參與,也存在與創新創業民商事前沿實踐脫節的現象,授課過于理論化。為解決教學團隊單一性、理論性問題,應當進一步發揮校內外兼職教師制度作用,但從目前該制度的實行情況來看,高校校內兼職教師招聘條件中很少有對教師專業知識特別是法律知識的要求,一般僅就教學熱情、教學能力、職稱方面泛泛要求;而校外兼職教師由于薪酬水平、教學時間等限制,很難聘請專業律師加入。

2.3教學實踐重硬件輕軟件

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的一個重要依托是各類大學生創業實習與孵化基地,教育部2015年出臺的《關于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中強調要“鼓勵各地區、各高校利用各種資源建設大學科技園、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和小微企業創業基地。”各地高校積極響應,誕生了眾多的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但大學生創業孵化中心普遍存在重硬件、輕軟件現象,無法為大學生提供法律糾紛解決服務。[6]多數創業中心以印發法律法規、財稅制度手冊等方式進行宣傳,宣傳手冊往往是對有關規范的羅列,缺少針對性,實際效果并不明顯。即便邀請校外法律專家進行專題講座,也只能在講座時間內泛泛而談,無法對大學生創業實踐個案問題進行解答,難以為大學生創業企業制定有效方案。此外,大學生創新創業教學實踐往往要求大學生參與各種類型的企業實習,包括教學實習、帶薪實習等不同形式,而當前法律法規對于實學生法律地位語焉不詳,一旦出現法律糾紛,學校、企業、大學生三方主體之間法律關系難以明晰。由此可見,針對大學生創新創業教學實踐本身,亦需要樹立法治意識,融入法律教育,防范可能產生的各類風險。

3推動法律教育融入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

《教育部關于做好20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創業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8號)中指出,各地各高校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各級各類大學生創業服務平臺,為大學生創業提供項目對接、財稅會計、法律政策、管理咨詢等深度服務。鼓勵各高校聘請行業專家、創業校友、企業家等擔任大學生創業團隊指導教師,鼓勵專業教師、實驗室教師全程指導大學生創新創業。在新時期,推動法律教育融入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全過程有著重要性與迫切性,應當從課程體系、師資隊伍、服務平臺三方面著手,探索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發展之路。

3.1構建創新創業法律教育課程體系

大學法律類通識課程僅提供普及性教育,與大學生創業過程中需要的專業法律知識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應將創新創業法律課程正式納入創新創業教育課程體系,提供切實有針對性的創新創業法律教育。[7]具體而言,創新創業課程與法律課程的融合可采取以下兩種途徑:一是在高校創新創業課程中增加法律教學內容,將法律教育融入產品設計、市場開拓、企業創辦等課程環節中;二是在高校法律類課程中增加創新創業實務內容,如在“公司法”課程中加入企業設立實務,在“稅法”課程中加入納稅操作具體流程與風險防范等內容。此外,在教材編寫、課程設計等方面應與時俱進,及時根據最新法律文本、改革成果、創新創業實踐進行修正,防止出現理論與實踐“兩張皮”的現象。在課程設計上,應脫離“照本宣科”式的講解,以案例分析、談判實訓、模擬法庭等方式提供大學生對創業過程中法律糾紛的解決路徑,為大學生提供有效的實踐指引。

3.2推進創新創業法律師資隊伍建設

創新創業教育的實踐性要求對應的法律教育不能“紙上談兵”,必須緊密結合創業實踐,符合當前政策,對創新創業法律教師的業務能力、實踐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進一步加強大學生創新創業師資隊伍建設,尤其是要鼓勵更多法律專業以及有創業經驗的教師加入創新創業師資隊伍,提升專職教師專業化水平。同時,在學??冃Э己酥?,要增加對參與創新創業實踐教學教師的激勵,鼓勵教師全程指導、參與學生創業實踐。制定創新創業教育考核評價體系,對有突出成果的教師,在職稱晉升、評估評價等方面給予有效激勵。此外,要繼續優化專職教師與兼職教師隊伍結構,加強兼職教師隊伍管理,從法律實務部門吸引兼職教師,以“高效高薪”、建立長期合作伙伴關系、精神激勵等形式提升兼職教師的參與積極性。[8]通過網絡教育、教學實習等多種形式,提高法律類兼職教師參與教學的靈活性,確保兼職教師的教學時間與教學質量。

3.3構筑創新創業實踐法律教學平臺

有效整合資源,將大學科技園、大學生創業園、創業孵化基地等創業平臺中各類法律服務納入創新創業法律教育實踐中,構筑創新創業實踐法律教學平臺。在建設法律服務點、企業法律顧問、科技企業孵化器知識產權法律專員等制度過程中,除發揮服務初創企業職能外,還應進一步發掘上述制度在高校創新創業教育中的作用。通過沙龍、論壇、座談會等方式,將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與創業平臺法律服務結合,建立法律風險防范機制,提升創業成功率。

4結語

黨的報告提出,青年興則國家興,青年強則國家強,要促進高校畢業生等青年群體、農民工多渠道就業創業。高校大學生創新創業教育是培養實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大學生的重要途徑,對培養大學生創新意識、提升創業能力有重要作用。法律風險是大學生創業過程中不可忽視的風險,需要在創新創業教育中融入法律教育,從課程體系、師資隊伍、實踐平臺三方面著手,構筑大學生創新教育與法律教育融合發展之路,為大學生自主創業保駕護航。

作者:錢思雯 單位:常熟理工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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