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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最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中針對地方民辦學校出臺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但是就目前各省市已經頒布實施的配套制度來看,很多規定還不是很明確,存在表述模糊,難以落地執行等現象。因此,各級地方政府應該在國家稅收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各地經濟和教育發展實際情況,對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補充和完善,落實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政策,建立民辦學校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行業監管,才能最大限度地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關鍵詞:地方民辦教育配套制度;稅收優惠政策;現存問題;政策建議
目前各省市根據最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已經頒布實施的配套制度,針對地方民辦學校進行了一系列稅收優惠,但從目前的實施情況來看,其效果并不理想。本文從激勵作用、促進作用、導向作用等三個方面對稅收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的作用進行分析;然后,就目前各地方稅局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詳細概述,并將其中存在差異性進行詳細分析與解讀;最后,對地方民辦教育配套制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出對策與建議。
一、稅收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的作用
(一)激勵作用
國家及地方政府對于民辦學校的稅收優惠力度,實際上就表達了國家與地方支持與鼓勵民辦教育事業的態度。因此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能夠促進個人和企業舉辦者投資辦學和持續辦學的信心與熱情,使民辦學校一方面減少了許多不必要的開支,可以將資金更好地投入到辦學和師資力量的建設上,同時又可以使來自社會各界對于民辦學校的經濟投入大大增加,從而使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得到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豐收。
(二)促進作用
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有助于教育行業形成良性公平的發展環境:一是對行業整體而言,教育行業相較于其他營利性質的企事業組織在經濟地位上往往處于弱勢,但教育的公益性質要求應該對民辦學校通過稅收優惠的方式提供市場保護,從而實現稅收效率與公平原則的兼顧;二是對于民辦學校內部的過渡轉設而言,國家可以利用稅收優惠手段,讓民辦學校自由地選擇辦學模式,并給予不同的稅收優惠待遇,從而使無論哪類民辦學校都得到公平的發展環境和發展機會。
(三)導向作用
民辦學校在不同區域的數量多少,既不是一個簡單的數學問題,又不能完全交給市場來決定。出于利益考量和政策影響,民辦學校的布局往往并不平衡,存在部分地區一擁而上,部分地區寥寥無幾的現象,而單純依靠行政審批又存在權力尋租的空間。因此利用稅收優惠政策,通過稅收優惠力度的高低輔以行政手段,可以控制引導舉辦者到合適的區域進行辦學,從而使民辦學校的數量和質量得到有效控制,使教育資源得到均衡配置。
二、目前各地方稅局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存在差異性
目前廣東省、深圳稅務局等多地方稅務局未將民辦學校收取的學費定義為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辦學所得仍須繳納企業所得稅,而公辦學校學費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學費收入是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主要收入來源,而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學費收入計征企業所得稅的話,實際上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未能真正享受與公辦學校同等稅收待遇。但實際操作過程中,有些地方稅務局給予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如:中國楓葉教育集團有限公司2018年報顯示免課稅學費收入10.14億元;睿見教育國際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顯示可豁免學費及住宿費收入8.41億元等等。
三、地方民辦教育配套制度現存問題分析
新修訂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意見》中規定,對于企業舉辦的學校,以及幼兒園自用的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營利性民辦學校應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與行政部門制定。這樣的支持和優惠待遇是有利于營利性民辦學校發展的,然而在很多省市,配套制度與落實措施還并不理想。一是未明確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轉營利性民辦學校中的一些重要內容,例如現存的許多民辦學校如果要進行轉設,不僅要解決資產過戶的問題,還要面臨很多方面的問題,例如舉辦者與學校之間存在的債務問題,再如舉辦者或舉辦企業之前向銀行所貸款項,如果在學校轉設后一段時間內沒有償還能力,債務重組問題該怎么處理?對于這樣的問題,地方政府缺乏具體規定和配套措施,這就會在舉辦者對民辦學校進行轉設時造成一定的困難。二是地方政府對于規定的落實存在局限,缺乏系統性與可操作性。地方政府在稅收法定原則的基礎上具有減征、免征的權力,該規定是國家考慮到各地的經濟與教育發展水平不同,才給予地方更多的創新空間。但一些地方政府出于懶政心態不作為,沒有很好地行使這一權力,只是一味沿用國家規定,而沒有更多的創新和細化,從而存在給予營利性民辦學校支持力度不足的情況,影響了很多民辦學校舉辦者的辦學熱情。綜上所述,目前民辦學校面臨難以解決的稅收困境。雖然民促法設定民辦學校配套的稅收優惠政策,但實際上民辦學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執行不到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尚未享受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民辦學校的免收入范圍狹窄,且公益性身份受限;民辦學投資環節、清算移交環節、投資退出環節的稅收政策不夠清晰等。
四、地方民辦教育配套制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的建議
(一)為民辦學校辦學營造有利的條件
地方政府應當為民辦學校營造有利的辦學環境,給予民辦學校實質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轉設的營利性民辦學校,以及企業新開辦的營利類學校、幼兒園,省級政府應在規定的稅率范圍內,對有權進行調整的契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結合實際情況予以減免;加大對捐資辦學的稅收優惠力度,鼓勵更多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教育捐贈;對從事學歷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其提供的教育服務和通過教育主管部門、物價部門審核批準收取的學費、住宿費等費用應免征增值稅;建議由稅務部門與教育主管部門共同成立民辦學校財稅監管部門,負責對各項稅制法規進行審核與落實。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已經有許多省市在國家法律的基礎上做了進一步規定,例如四川省對符合西部大開發所得稅優惠條件的營利性民辦學校,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遼寧省沈陽市對符合相關規定的民辦學校所提供的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免征增值稅。
(二)建立民辦學校信息披露制度,強化對民辦學校的行業監管
一是應在民辦學校轉設過程中推出配套性的產權制度措施,幫助現存民辦學校在轉設過程中進行資產過戶,從而保證民辦學校對學校資產具有完整的占有、使用、處置等各項能力。二是對于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應建立辦學信息公開制度,接受各級部門與社會的監督,同時完善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失信懲戒制度,對于嚴重違反學校財務管理制度的學校與相關責任人納入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個人征信系統,予以公示和懲戒,從而加強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財務監管力度,避免營利性民辦學校與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只有分類之名,而無分類之實的現象發生。
五、結語
綜上所述,《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意見》為民辦教育的發展注入了一針強心劑,而科學合理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于民辦學校的發展起著激勵、促進、導向的作用。但相關法律和政策的落實效果如何,還要看地方政府的態度是否積極,配套是否完善。本文從激勵作用、促進作用、導向作用等三個方面對稅收優惠政策對民辦學校的作用進行分析;然后,就目前各地方稅局執行《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進行詳細概述,并將其中存在差異性進行詳細分析與解讀;最后,對地方民辦教育配套制度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提出建議。因此地方政府要充分行使國家賦予的權力,根據當地經濟和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完善稅收優惠政策,使企業和個人有信心舉辦民辦學校,提高教師隊伍的教學質量,從而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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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鄧揚桃 單位:珠海華發教育產業投資控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