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輕處罰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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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輕處罰申請書范文1

第二條總局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應當嚴格遵循行政許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法律、法規、規章沒有具體規定的,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于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及由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設立或保留的由總局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

第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得授權其他機關、組織實施行政許可。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情形外,總局各司局不得將總局的行政許可事項擅自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

不得委托除行政機關之外的任何組織、企業和個人實施行政許可。

第四條任何規定未經公布,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依法履行公示義務,可以通過在總局指定地點張貼、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指南手冊、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雜志和政府網站公布等多種方式公示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所規定的各項內容。除依法不得公開的外,下列內容應當公示: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及許可證件樣式;

(二)承辦部門及聯系方式(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三)需要聽證、招標、檢測、檢驗、專家論證和需要其他行政機關協辦的事項及期限;

(四)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被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五)受委托的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

(六)依法應當先經下級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

(七)對行政許可的實施有異議時可采取的投訴方式(投訴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

(八)公眾有權查詢的材料目錄及查閱方式。

上述各方式公示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總局政府網站公示內容為最終有效。

第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不得擅自更改依法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條件、程序和期限。依法變更的,應及時更新相關公示內容。

第六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制作并向申請人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申請表等格式文本,格式文本中不得包括與申請行政許可事項無直接關系的內容。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所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七條申請人直接提交或按照公示的聯系方式通過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以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申請人同時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提交行政許可申請的,其申請日以郵寄方式為準。

依法應當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以該機關公示的受理部門收到之日為申請日。對申請人提交的行政許可申請,一般應在受理當場或收到申請之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最多不得超過五個工作日。受理或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應分別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或《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需要補正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于當場或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出具《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一次性列出應補正材料的全部內容?!渡暾埐牧涎a正通知書》應一式兩份,一份交申請人,一份自存作為補正后的核對憑證。

《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和《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樣式由總局統一制定,分類型編號?!渡暾埐牧涎a正通知書》由各司局自行印制。

第八條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通過郵寄方式將《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行政許可不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行政許可決定等文件送達申請人的,以文件發出之日(以郵戳為準)為送達之日。

行政許可文件一般不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如遇特殊情況,以傳真或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應在條件具備時以郵寄方式補發行政許可文件。

第九條由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主辦司局負責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會同協辦司局審查、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文件等事項。協辦司局應將需要審查的材料清單事先提供給主辦司局。

《申請材料補正通知書》應當包括協辦司局辦理行政許可事項所需要的申請材料。

第十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如需延長審查期限的,報經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兩個以上司局共同辦理的事項,主辦司局應與協辦司局共同確定各自實施行政許可所需要的時限,并按確定的時限完成。

第十一條實施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聽證的,由受理申請的司局組織,并制作聽證筆錄,經聽證參加人確認無誤后簽字認可并立卷歸檔。

聽證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由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主持,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要求主持人回避的,受理申請的司局應盡快作出決定并告知當事人。

聽證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應于舉行聽證之日的七個工作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過總局政府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二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當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實。

第十三條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依法應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事項,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決定受理后,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初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直接報送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自行作出準予或不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上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申請人對行政許可決定不服依法提起行政復議的,由總局法規司負責受理。

第十五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將實施行政許可形成的全部材料和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有關情況和處理結果的記錄立卷歸檔。

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統計受理、批準件數,給予通報、行政處罰的件數等。總局法規司負責統計受理處理行政復議的情況,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統計受理投訴、檢舉情況和處理情況。

凡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公眾有權查詢的與行政許可實施有關的材料,由實施該行政許可的司局協助查詢。

第十六條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負責監督核查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依據行政許可法及廣播影視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對違法被許可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意見,報總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

實地核查時,實施行政許可的司局應有兩名以上(含兩名)工作人員同行,向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出示介紹信。負責核查的工作人員將核查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核查人、被核查的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簽字后歸檔。被許可人或其委托人不簽字的,由核查人注明在場人員和拒絕簽字原因等。

需要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年檢的,應當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作為依據。

第十七條已實施的行政許可有依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規定可撤銷、應注銷情形的,該行政許可實施司局應及時辦理撤銷、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反映被許可人違法從事行政許可活動,作出該行政許可決定的司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九條總局法規司和駐總局監察局負責監督各司局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可以對行政許可實施情況進行核查,也可直接向申請人、被許可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根據核查結果,

提出處理建議。

第二十條駐總局監察局負責受理社會投訴和舉報。有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崗位、免職等行政處分。需要給予黨紀處分的,向總局直屬機關紀委提出建議。

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糾正違規行為并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對其作出從輕、減輕或免除責任追究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除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規定外,各司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總局法規司或駐總局監察局建議改正;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處分:

(一)擅自設立、更改或者取消行政許可事項的;

(二)在依法規定的許可條件和標準之外,擅自增加其他條件或者限制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許可的;

(四)應撤銷行政許可決定或吊銷行政許可證件未及時撤銷、吊銷、辦理注銷手續造成嚴重后果的;

(五)拒絕、妨礙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二條對于依法先經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審查的行政許可,有關司局對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加強監督。凡下級廣播影視行政機關未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許可的,有關司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并將情況通報其所屬地方人民政府。

第二十三條由法律、法規授權實施行政許可的組織和受總局委托的行政機關實施被授權、受委托的行政許可時,執行本辦法。

減輕處罰申請書范文2

    論文摘要:行政訴訟舉證責任是在雙方當事人舉證能力窮盡,而案件的證明仍處于“懸案”狀態下所啟用的一種司法推測機制。最大程度的獲得貼近客觀現實的司法推測,是司法公正的集中體現。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其實質是當事人之間訴訟利益的風險分擔。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無法適應復雜的行政訴訟實踐需要的,以公民權對抗行政權的行政訴訟,其訴訟宗旨注定了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的確立,應在堅持保障人權和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導下,建立起一個以請求權人承擔權利形成要件的證明責任為基礎、以遇有疑問時有利于自由民等標準為補充的多層次綜合分配體機制。

    一、行政訴訟行為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研究

    舉證責任最早出現在羅馬法中,并且為古羅馬法學家使用。歷史發展到今天,舉證責任問題已成為法律人的真正十字架。在英美法系與陪審制度密切相連的舉證責任(burn of proof)又稱舉證負擔,已演變成為推進證據的責任和說服責任兩大層次。[1](p178)在大陸法系,自1883年德國法學家尤里烏斯·格拉查首次提出客觀舉證責任的概念以后,客觀舉證責任的概念便在德國法學界占據了主導地位。日本深受德國的影響,對舉證責任做出了頗具影響力的內涵界定,“舉證責任是指在訴訟上無論如何也無法確定判斷一定的法律效果的權利發生或消滅所必要的事實是否存在時(真偽不明的情況),對當事人有法律上不利于自己的假定被確定的風險,也就是說假如其事實未被證明,就產生所主張的有力的法律效果不被承認的后果。”[2]

    深受大陸法系德、日等國的影響,1990年10月我國頒布實施的《行政訴訟法》首次引入了舉證責任一詞,伴隨著我國審判制度的改革,10年后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法的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2002年的《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若干規定》標志著我國舉證責任制度的初步確立。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7條規定“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⒈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⒉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的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又補充規定“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原告應當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經提出申請的證據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應當依職權主動履行法定職責的;②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請的登記制度不完備等正當理由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并能夠作出合理說明的?!鄙鲜鲆幎m然對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是其粗獷性、過于簡單性也是有目共睹的,而且單一的事項性列舉是不能窮盡司法實踐需要的。究其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標準,國內教科書中闡述的理由基本是一致的,“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行政機關居于主導地位,其對相對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需要相對人的同意。由被告方負舉證責任,有利于行政主體依法行政?!盵3](p348)“被告行政機關的舉證能力比原告強,行政機關是某一領域的專門管理部門,被告行政機關對其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根據更為了解。”[4](p416)舉證責任分擔的實質是雙方當事人實體法權益的風險分配。舉證責任的分配是證據制度的核心問題之一,“適當的、明智的證明責任分配屬于法律制度最為必要的和最為值得追求的內容?!盵5](p97)

    在大陸法系舉證責任的分配領域,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占有統治地位,即請求權人承擔權利形成要件的證明責任,請求人的對方當事人承擔權利妨礙要件、權利消滅要件和權利阻礙要件的證明責任。1888年的德意志帝國民法典第一草案第193條規定“如果誰提出請求權,應當證明其依據必要的事實。如果誰提出請求權的消除或請求權的阻礙,就應當證明消除或者阻礙請求權的必要的事實依據?!狈▏穹ǖ涞?315條規定“請求履行義務的人,必須對其進行證明。相反,主張免除義務的人,必須證明履行或者證明他的義務消滅的事實?!痹谟⒚婪ㄏ?英美法系適用普通法,公私法不分。所以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適用民事訴訟的“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由于“違法性”是對“合法性”的否定,合法性是積極事實,違法性屬于消極事實。所以,“拘禁機關負擔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被拘禁人或其人的申請,單方面向高等法院王座分院提出的,毋須通知執行拘禁和做出拘禁決定的對方當事人。申請書負有宣誓的陳述,法院審查申請書認為有初步理由時,即指定日期通知對方當事人就申請進行辯論,拘禁機關負擔證明其行為合法性的舉證責任?!盵6](p190)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6節(d)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法規或裁定的提議人應負舉證責任?!眱纱蠓ㄏ店P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表面上雖有不同,但實質是相似的,那就是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引發訴訟,即應對相應的訴訟程序法律事實負有舉證責任。我國《行政訴訟法》第32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27條之規定正是基于該原則作出的。

    但是,值得借鑒的是世界各國在這一基本分配原則基礎上,又不同程度的規定了一系列的補充原則。從而使舉證責任分配機制達到“適當與明智”的完備狀態。在日本的判決和學術界承認羅森貝克的規范說是證明責任的分配基礎,但在二十世紀七十年代日本的法學界便出現了證明的接近等舉證責任分配補充標準的討論。(前)蘇聯、(前)捷克斯洛伐克、波蘭和羅馬尼亞等國都承認規范說的基本原則,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國家的侵權法中都在證明責任分配的一般規則基礎上對加害人的過錯規定了證明責任的“轉換”。在德國20世紀70年代,出現了基本規則在公法上的有效性問題的討論,并在羅森貝克的規范說基礎上,形成了一系列的補充標準。這些有世界影響意義的學說主要包括:以瓦亨多夫為代表的蓋然性說。即按著蓋然性分配舉證責任。“如果法官的一個要件真偽不明應該由該要件成立可能性較小因而不利的一方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薄盀槭裁凑l主張了不具備相對占有的蓋然性誰就要承擔證明責任呢?原因很簡單:相對占有的蓋然性是我們能夠得到的最好的東西?!薄巴耆Q于每一個案件的情勢、時間、地點和當事人等因素,由此得出的合法性和蓋然性,對回答證明責任問題具有決定性。”;以普霍斯為代表的危險領域說是德國舉證責任分配的又一個補充原則?!鞍凑瘴kU領域的證明責任分配,是一條一般的法理學原則和公正性要求,普氏認為原有的證明責任分配標準存在漏洞,這些法律漏洞的存在及通過危險領域進行補救的依據,就是受害人的證明危機,加害人對證明的接近以及責任規范的預防目的。普氏認為在危險領域由加害人承擔證明風險的原因為危險領域就是真正的生命領域,其標志要么是空間的接近,要么是損害的原因來自于占有地或加害人自己的行為。危險領域概念除了危險領域或危險范圍之外還包括責任領域,幾者之間并無實質區別。”;此外,還有依據身份衡量分配證明責任的學說,在憲法行政法上考慮“遇有疑問時有利于自由民”“遇有疑問時有利于上訴人”“遇有疑問時有利于申請人”“遇有疑問時不利于國庫”“遇有疑問時有利于勞動者”的原則來分配證明責任?!耙驗閷o罪的人錯判導致的不利后果比實際上有罪的人宣告無罪的后果更加難以容忍”[7](p280)結合上述理論,筆者認為單一的舉證責任分配規則,是無法適應復雜的客觀司法實踐需要的,更無法在訴訟利益分配領域突出表現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控制行政權的濫用,以求在公民權與行政權之間謀求平衡的行政訴訟宗旨。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的分配機制,應在保障人權追求司法公正的法律理念指導下,建立起一個以請求權人承擔權利形成要件的證明責任,請求人的對方當事人承擔權利妨礙要件、權利消滅要件和權利阻礙要件的證明責任為基礎,以“遇有疑問時有利于自由民”等標準為補充的多層次的綜合分配機制。

    二、我國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分配盲點具體闡述

    ⒈關于被處罰人年齡、身體狀況(是否患有精神病或其他法定減輕、免責情形)的舉證責任分配:被處罰的當事人是否達到14歲、是否患有法定免責、減輕環節的疾病,這些因素通常直接涉及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依據《行政訴訟法》第32條的規定,應由行政機關負有舉證責任,因為行政機關應對權利的形成要件負有舉證責任。但在極特殊情形下:如一個衣食住行都一向正常的被處罰人,在行政訴訟中突然提出自己患有精神疾病;或者根據戶籍的記載以及有效的身份證件,當事人的年齡已滿14周歲,但在行政訴訟中當事人突然提出年齡記載有誤。筆者認為,此時應當引用蓋然性原則分配舉證責任。即實施結果有利于一方當事人的可能性比對方要小,那么該當事人就要承擔舉證責任。被處罰人患有精神病或年齡記載有誤可能性處于極端狀態,由被處罰人承擔最后的證明責任,就可以增加我們獲得相對占優的蓋然性幾率。因為相對占優的蓋然性是我們能夠獲得的最好的東西。只有最貼近客觀事實的司法推測規則,才是司法公正的良好體現。

減輕處罰申請書范文3

    第四百九十五條 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免除刑事處罰、裁定假釋、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等的未成年罪犯,具備就學、就業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就其安置問題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并附送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章 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

    第四百九十六條 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雙方當事人協商以達成和解。

    根據案件情況,人民法院可以邀請人民調解員、辯護人、訴訟人、當事人親友等參與促成雙方當事人和解。

    第四百九十七條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公訴案件,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與被告人和解。近親屬有多人的,達成和解協議,應當經處于同一繼承順序的所有近親屬同意。

    被害人系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近親屬可以代為和解。

    第四百九十八條 被告人的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人可以代為和解。

    被告人的法定人、近親屬依照前兩款規定代為和解的,和解協議約定的賠禮道歉等事項,應當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第四百九十九條 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主持制作的和解協議書,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予以確認,無需重新制作和解協議書;和解不具有自愿性、合法性的,應當認定無效。和解協議被認定無效后,雙方當事人重新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主持制作新的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條 審判期間,雙方當事人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及其法定人等有關人員的意見。雙方當事人在庭外達成和解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并聽取其意見。經審查,和解自愿、合法的,應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五百零一條 和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并真誠悔罪;

    (二)被告人通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涉及賠償損失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方式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撤回附帶民事訴訟;

    (三)被害人自愿和解,請求或者同意對被告人依法從寬處罰。

    和解協議書應當由雙方當事人和審判人員簽名,但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和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持一份,另一份交人民法院附卷備查。

    對和解協議中的賠償損失內容,雙方當事人要求保密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五百零二條 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后即時履行。

    和解協議已經全部履行,當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三條 雙方當事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已經達成和解協議并全部履行,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有證據證明和解違反自愿、合法原則的除外。

    第五百零四條 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近親屬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后,雙方愿意和解,但被告人不能即時履行全部賠償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附帶民事調解書。

    第五百零五條 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

    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第五百零六條 達成和解協議的,裁判文書應當作出敘述,并援引刑事訴訟法的相關條文。

    第二十二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五百零七條 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后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第五百零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重大犯罪案件”: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

    (二)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范圍內有較大影響的;

    (三)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第五百零九條 實施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及其孳息,以及被告人非法持有的違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規定的“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

    第五百一十條 對人民檢察院提出的沒收違法所得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屬于本院管轄;

    (二)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有關犯罪的情況,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是否附有通緝令或者死亡證明;

    (四)是否列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五)是否附有查封、扣押、凍結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清單和相關法律手續;

    (六)是否寫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及其要求等情況;

    (七)是否寫明申請沒收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第五百一十一條 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審查完畢,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退回人民檢察院;

    (二)材料不全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三)屬于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受案范圍和本院管轄,且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

    人民檢察院尚未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或者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即將屆滿,涉案財產有被隱匿、轉移或者毀損、滅失危險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五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內發出公告,公告期為六個月。公告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一)案由;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緝在逃或者死亡等基本情況;

    (三)申請沒收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期限、方式;

    (五)應當公告的其他情況。

    公告應當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或者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刊登,并在人民法院公告欄張貼、;必要時,可以在犯罪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申請沒收的不動產所在地張貼、。

    人民法院已經掌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聯系方式的,應當采取電話、傳真、郵件等方式直接告知其公告內容,并記錄在案。

    第五百一十三條 對申請沒收的財產主張所有權的人,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利害關系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應當在公告期間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應當提供其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關系的證明材料,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在公告期滿后申請參加訴訟,能夠合理說明原因,并提供證明申請沒收的財產系其所有的證據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第五百一十四條 公告期滿后,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進行審理。

    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沒有利害關系人申請參加訴訟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五百一十五條 開庭審理申請沒收違法所得的案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審判長宣布法庭調查開始后,先由檢察員宣讀申請書,后由利害關系人、訴訟人發表意見;

    (二)法庭應當依次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并已經通緝一年不能到案,或者是否已經死亡,以及申請沒收的財產是否依法應當追繳進行調查;調查時,先由檢察員出示有關證據,后由利害關系人發表意見、出示有關證據,并進行質證;

    (三)法庭辯論階段,先由檢察員發言,后由利害關系人及其訴訟人發言,并進行辯論。

    利害關系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轉為不開庭審理,但還有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除外。

減輕處罰申請書范文4

這起案件緣于縣人民檢察院反貪局接到的州人民檢察院關于該縣扶貧部門工作人員在扶貧貼息貸款發放過程中涉嫌職務犯罪線索的《交辦函》,經反貪局初查,決定對吳某立案偵查,該局電話通知吳某到案后,吳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996年至2014年5月16日退休前,吳某任該縣扶貧開發辦公室扶貧科科長,主要職責是扶貧項目的收集、篩選、申報、驗收以及資金撥付、報賬審核、監督管理。

2009年2月份,該縣某食品公司在縣2008年度扶貧貼息貸款資金的報賬過程中,以一份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2007年10月20日貸款額度為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五聯作為報賬材料,成功通過審核并獲得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2009年,該公司又成功申報扶貧貸款貼息項目,批復的貼息資金為60萬元。2010年3月份,報賬資料由A鎮扶貧辦審核后,送項目主管部門縣扶貧辦審核??此普5姆鲐氋N息貸款流程,問題卻出在了這兩份報賬資料上。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該食品公司2008年、2009年度貸款貼息報賬資料復印件,證實2009年2月份,該食品公司在縣2008年度扶貧貼息貸款資金的報賬過程中,以一份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貸款額度為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五聯及2008年1月20日至10月21日共10張利息支付憑證作為報賬材料,通過審核并獲得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

2010年3月份,該食品有限公司又將這份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一聯及2009年1月至12月共13張利息支付憑證,作為報賬材料欲再次獲得國家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同年3月22日,被告人吳某在《縣財政扶貧項目投資預算表》“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欄簽署了“同意撥付。吳某代”,加蓋了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章;在《縣財政扶貧資金撥款申請書》“項目主管部門意見”欄簽署了“同意撥付。吳某代”,加蓋了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印章;在《縣財政扶貧資金報賬清單》“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簽字”欄簽了名,致使該公司使用重復的報賬材料通過審核,從縣財政局獲取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

該食品公司一張票用兩次,作為審核人的吳某居然沒有察覺到,這讓人匪夷所思,而更大的騙局也在庭審中被揭開。

李某甲時任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行長。他證實,該食品公司用于報賬的2007年10月20日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貸款額度為2000萬元人民幣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2008年10月28日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借款借據(編號0014159)都是應食品公司負責人夏某的要求,安排時任信貸部主任劉某簽名的,但簽字同意后銀行并沒有發放貸款。

“利息支付憑證是我打電話安排營業部主任王某甲加蓋的銀行業務專用三角章。我們當時的本意是為了幫助企業拿到扶貧資金,減輕企業負擔?!崩钅臣走@樣為自己開脫。

食品公司董事長夏某也在偵查機關的調查中承認該公司在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的兩張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編號0014159)都是假的。編號0014561的借據第一聯、第五聯,是其找行長李某甲辦的,當時同意貸款2000萬元。后來為了扶貧貸款貼息,公司就用這張借據的第一聯、第五聯,申報領取扶貧貸款貼息。

該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出具的《證明》也證實:銀行經查詢,該食品公司2008年10月28日N0.0014159及2007年10月20日N0.0014561兩筆貸款均沒有查到。

“這個公司報賬資料具體是由我負責審核的,并代分管領導簽了字。我當時是憑經驗,看鮮章和簽字,沒有一筆一筆地審查,沒有審核出公司又使用同一份縣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支行借款借據(編號0014561)的第一聯作為報賬材料,也沒有想到公司和銀行會做假的借據?!眳悄吃诠┦鲋刑寡?,按照省扶貧辦、財政廳的文件規定,扶貧貸款的真實性由省人民銀行委托相關銀行審查,自己就習慣于審查報賬資料是否齊全。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吳某在審核該報賬材料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未對該報賬材料進行認真審核,致使該公司使用重復的報賬材料通過審核,騙取扶貧貸款貼息資金60萬元。

案發前,該縣扶貧開發辦公室于2013年7月開展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專項清理整改,該食品公司于2013年7月23日、7月24日向縣財政局財政專戶悉數退還了所騙扶貧貼息款120萬元??h人民檢察院立案后,經電話通知,被告人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當庭自愿認罪。

法院另查明,扶貧貸款貼息資金報賬工作,按屬地管理原則,先由鄉鎮扶貧開發辦公室初審,再報項目主管部門縣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核,具體由扶貧科負責,再報縣財政局審核、撥付。企業貸款的真實性由省人民銀行委托相關銀行審查。

食品公司騙取的扶貧貸款貼息資金,縣扶貧辦經過自查整改,已經全部追回。被告人吳某參與了專項清理及被騙資金的追繳工作,并及時向開發辦黨組、領導交代了自己存在審核失職問題。

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對財政扶貧項目的貼息資金報賬審核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案發前,被告人吳某在扶貧貼息貸款項目專項清理整改工作中,及時向縣扶貧開發辦公室黨組投案,如實交代了自己存在的瀆職問題,歸案后,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應以自首論,依法可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h扶貧開發辦公室通過清理整改,悉數追回了食品公司所騙取的貼息資金,挽回了國家經濟損失;同時,對申報貼息資金的審核工作,所屬鄉鎮人民政府扶貧開發辦公室、縣扶貧開發辦公室、縣財政局均負有審查之責。因此,該案屬于多因一果,依法可對被告人吳某酌情從輕處罰。

減輕處罰申請書范文5

第二條本省各級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遵守本規范的規定。

前款所稱的交通管理部門,包括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及受交通主管部門委托的執法機構。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包括交通管理部門持有合法有效執法證件的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執法人員)

第三條交通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上級交通管理部門根據職責權限對下級交通管理部門執行本規范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條交通行政執法行為規范的實施情況列入行政執法責任制考核內容,考核結果作為對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獎懲的依據。

第二章執法人員著裝、禮儀及語言規范

第一節著裝規范

第五條執法人員上崗執法時,應當按規定著制式服裝,非因公務行為不得著制式服裝。

執法人員非因公務需要嚴禁著執法服裝出入酒店、娛樂場所。

第六條執法人員應當按著裝要求著執法服裝,并按規定佩帶執法標志。

(一)按統一規定的樣式、顏色內外配套著裝,穿著整齊,并保持執法服裝潔凈、平整,不得破損;

(二)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衣領上翻。

(三)不得混穿不同季節的執法服裝,不得混穿執法服裝和便裝;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著執法服裝時不得戴有色眼鏡。

(四)穿著春秋裝、夏裝時,上衣下擺必須束在腰帶內;穿著冬裝時,冬裝內襯衣下擺不得外露;

(五)佩戴標卡、胸卡、腰帶時,胸卡掛在上衣左口袋正中處,腰帶扎在上裝自上而下第四、五顆鈕扣之間;

(六)著執法服裝時,不得穿拖鞋或者赤足穿鞋。

(七)執法裝帽不得斜戴、歪戴、反戴;

(八)上路執法時,可配帶頭盔,夜間必須加穿反光背心。

第七條執法人員應按統一的換裝時間換著執法服裝。

第八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執法服裝及執法標志,不得變賣或擅自拆改,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因工作調動、退休等原因離開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崗位時,執法標志必須上交。

第二節禮儀規范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保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

第十條男執法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鬢角,不得蓄胡須、剃光頭。

第十一條女執法人員著執法服裝時,長發不得披散,不得化濃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戴項鏈、手鏈、耳環、戒指、胸飾等飾物。

第十二條執法人員參加執法考試、培訓、會議等集體活動,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位置就座,遵守考場、課堂、會場紀律,不得隨意走動、交頭接耳、接打電話、打瞌睡等。結束時按要求有秩序地退場。

第十三條執法人員在辦公場所接打電話時,應注意音量適宜,文明禮貌。電話鈴響,應盡快接聽,接聽公務電話時應使用普通話,在聽取對方說明事由和詢問問題時,應耐心細致,認真解答。

第十四條執法人員在日常公務中,接待相對人應熱情主動。解答問題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對于不知曉的問題不能隨意發表意見;不屬本部門業務范圍的,應將來人引導至相關部門;遇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

第十五條執法人員乘坐執法車時,必須坐姿端正,不得躺臥。

第十六條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態度和藹,用語文明,不得盛氣凌人、態度粗暴,不得推搡或手指相對人,不得踢、扔、敲相對人的物品。

第十七條執法人員在現場執法時,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吸煙、吃食物,不得搭肩挽背,閑聊、嬉笑打鬧。

第三節語言規范

第十八條執法人員執法用語的基本要求:

(一)執法過程中應當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表達準確、通俗簡潔;嚴禁使用生、冷、橫、硬的執法忌語。

(二)調查取證時,執法人員不得使用恐嚇、威脅、誘導性的語言;

(三)執法人員應以理服人、語言文明,不得出言不遜、諷刺挖苦、講臟話、罵人。

第十九條執法人員應做到禮貌用語:

(一)日常禮貌用語:您好、請、謝謝、對不起、再見等。

(二)接待用語:請進、請坐、請喝水、您貴姓?您找那位?您有什么事?請慢講、請多包涵、您走好等。

(三)接電話用語:您好!我是××單位、請講、您有什么事?請慢慢講、請再說一遍,我能轉達嗎?請稍等等。

第二十條在執法或公務活動中語言表達要清晰、準確、得體:

(一)亮明身份時:我們是(某某單位)執法人員,正在執行公務,這是我們的證件,證件號碼是×××××,請您配合我們的工作。

(二)做完筆錄時:請您看一下記錄,如無誤請您簽字予以確認。

(三)回答咨詢時:您所反映的問題需要調查核實,我們在×日內調查了解清楚后再答復您。您所反映的問題不屬于我單位職責范圍,此問題請向×××(有關委、辦、局等)反映(或申訴),我們可以告訴您×××(單位)的地址和電話。

(四)執法過程中遇到抵觸時:根據法律規定,你有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的義務,請配合我們的工作。歡迎您對我們的工作提出批評,我們將努力改進。感謝您的批評,我們愿意接受監督。

(五)結束執法時:謝謝您的配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第二十一條權利告知詞: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根據法律規定,您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如果您對行政處罰(理)決定不服,有權在法定期限內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執法窗口規范用語:

您好,請問您辦什么手續?

請您提供有關材料。

您提供的材料齊全有效,符合辦證要求,我們馬上給您辦理,請稍候。

請您將材料留下,我們于×日內審查后通知您。

請核對您的繳費憑證、證書、證件。請收好,謝謝!請慢走,再見。

對不起,您辦理的××不屬于我們職能范圍,請您到××辦理。

對不起,依照規定,您提供的材料不全,還缺少××,請您補齊后再來。

第三章職業道德規范

第二十三條執法人員必須忠于職守、秉公執法、依法行政、團結協作、風紀嚴整、接受監督、廉潔奉公,維護交通執法部門的尊嚴和執法人員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四條執法人員應當加強自身修養,培養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地執行憲法和法律法規,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

第二十五條執法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恪盡職守,積極接受教育培訓,培養良好學風,不斷汲取新知識,努力鉆研和掌握本職工作應具備的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

第二十六條執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在法定職責范圍內實施行政行為,不得推諉或者拒絕履行法定職責。嚴禁越權執法,嚴禁。

第二十七條執法人員應當做到清正廉潔、克己奉公,不徇私枉法,不。

嚴禁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執法人員不得以各種名義索取、接受行政相對人(請托人、中間人)的宴請、禮品、禮金(含各種有價證券)以及消費性的娛樂活動。

執法人員不得使用依法被暫扣或者證據登記保存的車船以及物品。

第二十八條執法人員嚴禁參與和職權有關的各種經營性活動;不得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他親屬從事經營性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不得在被管理單位兼職。

不得向管理相對人借款、借物、賒帳、推銷產品、報銷任何費用或者要求相對人為其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執法人員不得弄虛作假,隱瞞、包庇、縱容違法行為,不得為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開脫、說情。

第三十條非因職務需要,執法人員不得在非辦公場所接待管理相對人及其親屬,不得單獨找當事人調查詢問。

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三十一條執法人員在駕駛執法車(船)時,遇遭受意外受傷、突然患病或者遇險群眾的求助應及時提供可能的幫助和服務。

第四章窗口執法和現場檢查行為規范

第一節窗口執法行為規范

第三十二條本規范所指的窗口是指交通管理部門設置的行政許可辦理、違章行為處理、交通規費征收的中心、大廳、服務窗口等對外辦公場所。

第三十三條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窗口采用電子顯示屏或者電子觸摸屏、公示欄、活頁材料等形式,向管理相對人公示辦事指南、執法主體(執法人員)、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收費項目及標準、執法結果、監督方式等情況。

第三十四條窗口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當自覺做到儀容儀表整潔、佩證上崗;不遲到、不早退、不擅離職守;不得做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例如上網聊天、打游戲等。

第三十五條工作時間,窗口工作人員應保持辦公桌面的工作資料、辦公用品擺放整齊,保持辦公場所環境衛生整潔。

第三十六條窗口執法人員接待前來辦事、求助、咨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實行首問負責制。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的,應按規定負責為當事人辦理有關事項、提供幫助、進行解答。對不屬于本人職責范圍,但屬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負責引導和幫助聯系具體經辦人;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也要熱情接待,告知其應找的相關部門和人員,并給予必要的幫助。

第三十七條當事人到窗口辦理相關事項,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的,窗口工作人員應在規定期限內盡快辦理;不具備辦理條件的,一次性告知有關事項辦理的條件、需要補充的材料等。當事人提出疑問的,應耐心解答。

第三十八條窗口工作應當實行AB角制度。一個工作崗位要有兩名以上熟悉業務的工作人員,保持窗口工作的連續性。

第三十九條窗口應當為相對人提供必要的服務。例如提供休息等待的桌椅、紙筆、飲用水等。

第二節執法檢查行為規范

第四十條執法人員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有關規定,依法上路上航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各級交通管理部門要科學制定上路上航檢查計劃。執法人員,必須按照計劃安排,上路上航開展執法檢查工作,避免重復檢查車(船)。

第四十二條在公路路口進行監督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行駛的車輛。實施水路檢查時,不得攔截正常航行的船舶。

鄉鎮交管所執法人員以源頭檢查為主,嚴禁上國、省道攔截檢查車輛。

第四十三條上路檢查,必須使用執法標志車輛,不得使用非標志車輛或者社會車輛上路執法。

第四十四條在道路檢查中,執法人員示意車輛停駛的,應在安全距離外,手持停車示意信號工具,戴白手套,用正確規范的手勢,示意車輛靠右邊??俊谭ㄈ藛T不得雙向攔截檢查車輛,檢查路段停放的待處理車輛不得超過三輛。

第四十五條運輸鮮活農產品的車輛沒有明顯違反法規的,執法人員不得隨意攔車檢查。在執法過程中,發現鮮活農產品車輛超限超載的,要記錄駕駛人、車輛和違法行為等情況,教育或者警告后盡快放行,不得滯留車輛、卸載和罰款。

第四十六條道路檢查中,當事人拒絕停車接受檢查的,交通執法人員不得強行攔截。相對人駕車逃逸的,執法人員不得開車追截。

第四十七條在實施檢查前,執法人員應向相對人敬禮,并主動向相對人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

第四十八條執法檢查時,執法人員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詢問相關情況,需要制作執法文書的,按規定制作相關執法文書,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第四十九條執法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違法違規行為需要立即糾正的,應當及時糾正。

第三節調查取證行為規范

第五十條在調查、收集證據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相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第五十一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定程序收集證據;不得以偷拍、偷錄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不得以引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調查收集證據。

第五十二條執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必須客觀、全面。對一般違法行為的認定,除單一證據能確鑿證明違法事實的,應當使用復式證據;對重大違法行為的認定,要有三種以上證據,并形成有效的“證據鏈”。

第五十三條收集書證證據時,應當盡量收集、調取與案件有關的原始憑證。調取原始憑證有困難的,可以復制,但復制應當標明“經核對與原件無異”、注明原件出處,并由出具書證人簽章(名)確認。

第五十四條執法人員詢問證人和當事人,應當個別進行,并告知其作偽證的法律責任;制作《詢問筆錄》須經被詢問人閱核后,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被詢問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有第三人在場的,可請第三人簽字證明;沒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簽的,可在詢問筆錄上注明情況,并由兩名調查人員簽字。

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或者現場進行勘驗取證的,應當通知當事人到場,制作《勘驗檢查筆錄》,當事人拒不到場的,可以請在場的其他人員見證。

第五十六條執法人員對有關物品需要采取抽樣調查措施的,應當制作《抽樣取證憑證》,需要保管的應當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應當退回。

第五十七條調查取證中涉及專業性問題需要鑒定的,執法機構應當指派或者聘請有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的部門和人員進行鑒定,并制作《鑒定意見書》。

第五十八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執法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實施證據登記保存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并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不得超過法定期限登記保存證據物品或者登記保存與案件無關的物品。

第五章具體執法行為規范

第一節行政許可行為規范

第五十九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應當在辦公場所及許可辦理場所采用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者活頁材料等形式,公示行政許可事項的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六十條交通行政許可辦理,應當“一個窗口對外”。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設立或進入所在地政府統一設立的行政許可辦事窗口,由辦事窗口統一受理許可申請,辦理部分或全部許可事項,統一送達許可決定。

第六十一條行政許可實施單位工作人員在收到申請人的許可申請材料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受理。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按規定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充或改正的材料。

第六十二條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后,許可辦理人員應當按照《江蘇省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中明確的審查方式,依據省廳統一公布的交通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進行實質審查。不得擅自增加或減少行政許可的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超出公示材料目錄以外的的技術資料、材料。

第六十三條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條件,具備當場辦理條件的,許可辦理人員應當場辦理。

第六十四條當場不能作出決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許可實施單位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許可決定;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及時把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十五條行政許可事項需要進行內部分工辦理的,許可實施單位應當做好銜接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間內辦結。

第六十六條許可實施單位作出的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應當在辦公場所公示欄、電子顯示屏或單位網站上予以公開,公眾有權查閱。

第二節行政處罰(處理)行為規范

第六十七條行政處罰(處理)必須做到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裁量適當、依據準確、文書填制規范。

第六十八條行政處罰應實行查處分離制度,除依法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查處的案件外,凡進入一般程序的案件(包括當事人自愿放棄陳述申辯權利并請求提前處罰的案件),現場執法人員只能收集證據,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除經本執法機構負責人批準的少數案件外,不得現場作出處罰決定。

按照便民和效率原則,對違反水上安全管理的違法行為,可在相應海事所進行處理。

第六十九條在作出行政違法處罰(處理)決定前,處理部門必須認真審核案件的事實認定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有效,程序是否合法,文書制作是否規范等。對證據不充分或事實不清的案件,應當退回調查人員進行完善或補充調查。

第七十條對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當事人立即或者限期糾正違法行為。

第七十一條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況,合理自由裁量,做到過罰相當。

第七十二條在處罰過程中,車輛、船舶的駕駛人員或者承包人、掛靠人,提出代表車輛、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或被掛靠人等陳述、申辯、接受行政處罰(處理),簽收有關行政處罰(處理)文書的,為方便當事人,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允許。但5000元以上罰款案件以及被處罰對象為本省客運及危貨運輸企業的,簽字人必須提供委托人的授權委托書。

第七十三條對于輕微違法行為,符合省交通廳輕微交通違法行為免于處罰有關規定的,實行教育放行,免予處罰。

第七十四條予以減輕或者從輕處罰的,應當符合《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有關情形,并履行相關批準手續。重大的行政處罰減輕案件必須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意見。無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第七十五條對擬給予5000元以上罰款、暫扣、吊銷經營許可證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應當經執法單位集體討論形成處理意見,并如實填寫《重大案件集體討論記錄》,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在記錄中簽名。

第七十六條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作出后,無正當原因不得擅自變更。

第七十七條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實行罰繳分離制度,除依法給予二十元以下罰款或不當場收繳罰款事后難以執行的,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外,執法人員不得現場收取罰款,罰款必須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

第七十八條交通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交通管理部門應將當事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第七十九條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下達罰款指標,或者將罰款額與單位或者個人工資、獎金、福利等直接、間接掛鉤。

第三節行政強制措施行為規范

第八十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必須有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對違法行為輕微,沒有明顯社會危害,涉案財物數量較少的,可以不對其實施行政強制措施。嚴禁違法扣留車船和證件。

第八十一條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制作相關法律文書,并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第八十二條實施行政強制執行前,應當事先對相對人進行督促催告。經督促催告,相對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方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第八十三條對暫扣車船要妥善保管,不得造成暫扣車船丟失或者損壞;不得使用暫扣車船;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處置、銷毀、拆解、變賣暫扣車船。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時解除暫扣措施;沒有法定期限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解除暫扣措施。

第四節執法文書制作規范

第八十四條交通行政許可文書和行政處罰文書應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門確定的格式文書,做到格式統一、內容完整、制作規范。

第八十五條執法文書中除編號和數額、數量等必須使用阿拉伯數字外,應當使用漢字;手工填寫的文書應當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鋼筆填寫,做到字跡清楚、書面整潔。

第八十六條執法文書按規定需要編寫案號的,應當根據文書的編號規則進行編寫。

第八十七條執法文書設定的欄目,應當逐項填寫,不得遺漏和修改。確因錯誤需要進行修改的,可以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并在改動處加蓋印章,或者由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捺指印確認;無需填寫的,應當用線劃去。

第八十八條詢問筆錄、現場勘驗、檢查筆錄、聽證會筆錄等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閱讀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進行補充和修改,并由當事人在改動處簽章或捺指印確認。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兩名交通執法人員簽字并注明當事人拒簽理由。

第八十九條除簡易程序案件,由當事人現場簽收行政處罰決定書外,一般程序案件需要交付當事人的執法文書應當使用送達回證,并按法定期限和方式送達。

第九十條執法文書中注明加蓋執法機關印章的地方必須加蓋印章,加蓋印章應當清晰、端正,要“騎年蓋月”。

第九十一條文書的立卷、歸檔、保存、銷毀按照各級檔案管理部門的要求執行。

第五節規費征收行為規范

第九十二條交通規費征收單位應創新征收方式,增加征收網點,推廣源頭征收、預約和上門服務,方便當事人繳費。

第九十三條收取交通規費必須有法定依據,必須嚴格按照公布的收費項目和規定標準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減征、補征規費,不得違規免征規費。

第九十四條交通規費必須由相關征收單位依照法定權限和范圍進行征收。不得越權征收交通規費。

第九十五條征收交通規費應當使用規定的收費票證。填制收費票證時,應打印或規范填寫。

第九十六條征收的交通規費應當按規定及時清結,及時解繳。不得公款私存,或者挪用、截留、私分交通規費。

第六節執法車船使用規范

第九十七條執法車船必須按規定噴涂執法標識。符合條件經批準后,可按規定安裝示警裝置。

第九十八條執法車船必須專門用于執法活動。非因特殊工作需要并經批準,不得使用執法車船從事非執法活動。

執法機構應當加強執法車船管理,不得外借、轉借、出租執法車船。

第九十九條執法人員在使用執法車船時,必須按規定著裝并自覺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做到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嚴禁違規使用執法車船、示警裝置

減輕處罰申請書范文6

(一)申請原則的涵義

申請原則包括以下幾層涵義:首先,原則上登記機構只能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時,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依職權進行登記。其次,登記申請界定了登記機構的活動范圍,登記機構不得超越該登記申請范圍從事活動。再次,如果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存在登記的障礙時,登記機構原則上不能主動進行調查,只能給與申請人一定期限以排除障礙。最后,在登記完成之前,當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申請原則為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所明確承認。在我國,不少地方性立法和部門規章也都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申請原則?!段餀喾ā奉C行前承認該原則的立法,如《廣州市城鎮房地產登記辦法》規定:“房地產登記由當事人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申請登記材料”;《吉林市房屋權屬登記條例》規定:“房屋權屬登記一般由權利人提出申請,經登記機關受理、核準后,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段餀喾ā奉C行之后的立法,如《土地登記辦法》第6條規定:“土地登記應當依照申請進行,但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上海市房地產登記條例》第15條規定:“申請人可以在房地產登記機構將房地產登記內容記載于房地產登記簿并公示前,撤回登記申請”;《房屋登記辦法》第21條規定:“房屋登記機構將申請登記事項記載于房屋登記簿之前,申請人可以撤回登記申請”。

(二)申請原則作為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基本原則的意義

1 申請原則是私法自治的必然要求

私法自治也稱意思自治,它是民法奉行的基本理念。在我國,民事法律也以私法自治為基本理念?!睹穹ㄍ▌t》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遵循自愿原則?!逗贤ā返?條規定:“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彼椒ㄗ灾问侵溉藗円罁湟馑甲灾鞯男纬煞申P系的原則,屬于人的自我決定這一普遍原則的組成部分。私法自治意味著“對通過表達意思產生或消滅法律后果這種可能性的法律承認”?;谒椒ㄗ灾?民事主體可以自主的做出意思表示,并依此種意思表示來發生其預期的法律效果,從而最終實現民事主體自主決定、自主安排自己的生活的目的。私法自治包括兩項基本規則:一是行為自由,二是為自己行為負責。這是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正是由于民事主體享有行為的自由,可以依據自主的意思從事行為,它才應當為自己行為負責;如果民事主體的行為不是自由的,它就不應當為該行為負責。在一個法治國家中,政府應當是有限的服務型政府,公權力的行使受到法律的嚴格限制,任何公權力的干預和管制行為都應被嚴格限定在法律授權的范圍內。凡是社會成員的私人事務即私法領域中的事情,只要不涉及公共利益、公共道德和他人的利益,都應當交給當事人自行決定。民事權利的取得或消滅應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原則上無需國家的協助或批準。盡管在特定的情形中,基于一些特殊的考慮,如維護交易的安全、公開當事人從事之法律行為的效力或者促使民事主體謹慎的行為,法律會將要求當事人的民事活動采取特定的方式,如進行登記或采取書面形式,并將民事活動的效力系于該特定方式。但這只是基于正當目的而對意思自治所做的必要干預和限制,并不意味著排除甚至取消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當事人從事不動產物權交易――即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不動產物權的民事活動顯然屬于私法自治的范疇,法律對當事人變動不動產物權的意思表示應予承認,使之得以發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效果――物權變動效力。為了能夠使不動產物權交易更加明晰并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物權法》對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采取了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第9條第1款、第14條等),即對物權變動效力實行所謂的“登記強迫”,不登記則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然而,登記強迫只是就物權變動而言,并不意味著《物權法》強制從事不動產物權交易的當事人必須申請登記,更不意味著對那些不申請登記的當事人給與處罰。在基于法律行為的不動產物權變動中,物權變動的效果從根本上來說是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是當事人所預期的。登記只是物權變動的一個附屬生效要件,并非物權變動的根源,沒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可能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不動產登記法雖然是程序法,實行嚴格的法定主義,具有強行法色彩,但并不能排除私法自治。相反,嚴格的登記程序只是為了使不動產物權交易清晰與安全,這不僅是服務于公眾利益,也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實現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故此,我國不動產登記法應當以申請原則為基本原則,這是私法自治的基本要求。

從以往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立法來看,雖然也規定登記應依當事人申請進行,但并未充分貫徹申請原則。例如,一些立法往往強制當事人必須在某一期限內申請登記,甚至對不申請登記或逾期申請登記的當事人收取逾期登記費。這樣的規定顯然不符合申請原則,完全違背了私法自治原則,構成對民事主體行為自由的不當限制。首先,不動產物權交易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即便采取登記強迫主義,登記也只是決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發生與否的要件而已?!段餀喾ā返?條第1句中“應當”并非對從事不動產物權交易當事人申請登記行為本身的強制,而只是對不動產物權變動效力發生與否的強制。當事人有權決定是否申請登記,當然他們也需要為自己的不登記的行為后果負責(承受不動產物權變動因未登記而未生效的法律風險)。其次,《物權法》第15條已經明確區分了債權效力與物權效力,登記只是決定不動產物權變動是否生效,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在依合同發生的不動產物權變動如房屋買賣中,買受人有權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房屋的所有權,當出賣人拒絕與買受人共同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買受人可以先針對其行使登記請求權,要求出賣人與自己一起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登記,如果出賣人拒絕,買受人可以通過司法救濟的途徑實現其登記請求權。例如,當事人完全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申請登記的期限,如果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違反該期限,則應向對方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19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4條均有明確規定。因此,沒有必要擔心如不強制當事人申請登記,會對權利人的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再次,登記請求權在性質上是一種債權上的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如果請求權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該權利,義務人將因時效的經過而取得時效抗辯權。所以不動產登記法中也無必要去規定登記申請必須在一定的期間內作出。這種對當事人申請登記期限的規定既非訴訟時效期間,也不是除斥期間,即使申請逾期也不會發生權利消滅的法律效果。

2 確立申請原則可以很好地保障不動產登記簿的真實性、準確性與完整性

申請原則不僅可以確保當事人的申請是啟動登記程序的主要原因,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通過申請原則還能有效約束不動產登記機構的行為,確保登記簿記載的真實、準確與完整。首先,當事人的登記申請為不動產登記機構的登記活動劃定了范圍,登記機構應在此范圍內決定是否受理登記申請以及是否進行登記,不能超越申請范圍進行登記活動。例如,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申請的是所有權轉移登記,登記機構只能就該申請是否符合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受理和登記條件作出判斷,如果不符合受理條件或者認為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說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查看(《物權法》第12條第1款),但是絕對不能超出當事人申請的所有權轉移登記這一范圍進行登記活動。

其次,當事人的登記申請決定了登記機構從事登記的先后順序。登記申請被登記機構受理后發生效力,該申請的生效時間點對于登記機構在決定同一不動產上的其他登記時具有拘束力。申言之,申請的先后順序決定了登記簿上的先后順位,除非在先的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而被拒絕受理,否則登記機構必須按照申請的先后順序辦理同一不動產上的各類登記。例如,債務人甲將A房屋分別抵押給債權人乙、丙,甲與乙、甲與丙先后向登記機構申請抵押權設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依照申請的先后分別辦理甲為乙在A房屋上設定的第一順位的抵押權,甲為丙在A房屋上設定的第二順位的抵押權。

(三)申請原則的具體問題

1 登記申請的性質

登記申請是從事不動產物權交易的當事人針對登記機構提出的進行登記的請求,當然包含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問題是,這種意思表示與作為法律行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是完全相同還是有所區別?有學者認為,當事人應自由決定是否申請登記,其效果涉及當事人私法權利義務關系,因此登記申請屬于意思表示,可以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一般規定。但是,德國法院和民法理論通說認為,登記申請不是作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而是純粹的程序行為。因此,民法中關于意思表示的規定并不是直接適用于登記申請,而是要相應的適用。我國也有學者贊同德國法這一觀點,認為民法中關于法律行為制度的規定并不能直接適用于申請等程序,只能根據規范目的以及利益類型進行類推適用,如關于行為能力的規定可以適用于申請,而就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規定就不能適用。

本文認為,從本質上說,登記申請的核心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沒有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不存在登記申請。因此,民法對意思表示的規范對登記申請當有適用之空間。例如,申請登記的當事人在申請時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非對話的意思表示應在到達相對人后生效等。登記機構在受理登記申請時,也應當審查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否則只能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然而,登記申請啟動的是登記程序,而不動產登記程序具有強制性,不能任由申請登記的當事人通過意思表示加以決定。一方面,雖然登記程序原則上應依申請而啟動,但是這只意味著登記機構受到當事人已經提出的登記申請的約束,而不是說登記機構受到申請人提出的登記文本的拘束。登記申請的效力與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發出后所具有的效力完全不同,它是否受理申請以及是否進行登記,不取決于申請人的意思表示,而應依據法律的規定。只有那些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才能也必須受理;只有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登記機構才能也必須辦理登記。另一方面,基于形式正義之需要,程序法中注重的是行為的確定性與客觀性。這表現在:(1)登記申請應當采取書面形式,以固定申請人的意思表示;(2)登記申請雖然屬于意思表示,但不能附條件、附期限,因為這會使得登記機構難以決定是否開始登記程序;(3)只要登記申請被登記機構受理,就發生了程序法上的效果――啟動登記程序,法律行為中意思表示的發出錯誤不適用于登記申請。當然,申請人可以在登記行為完成之前,撤回登記申請。

2 登記申請權

登記申請權是指當事人提出登記申請的權利。就哪些人享有登記申請權,德國法實行的是雙重賦權原則,提出登記申請的人可以是因登記而受益的人,也可以是因登記而致其權利被涉及的人,當然也可以雙方共同申請。即便某人在實體法上并不享有某項不動產物權,但是只要在登記簿上被登記為權利人,其也享有登記申請權。例如,并非真實所有權人的N在登記簿上被登記為位于A大街的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人,N也屬于登記申請權人,其有權申請對登記簿進行更正。在我國,登記申請權原則上屬于當事人雙方,即除非另有規定,否則當事人應當共同提出登記申請。例如,《土地登記辦法》第7條規定,“土地登記應當由當事人共同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單方申請:(一)土地總登記;(二)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初始登記;(三)因繼承或者遺贈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四)因人民政府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而取得土地權利的登記;(六)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七)名稱、地址或者用途變更登記;(八)土地權利證書的補發或者換發;(九)其他依照規定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的情形”;第8條規定,“兩個以上土地使用權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別申請土地登記”?!斗课莸怯涋k、法》第12條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請房屋登記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一)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權利;(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房屋權利;(三)因繼承、受遺贈取得房屋權利;(四)有本辦法所列變更登記情形之一;(五)房屋滅失;(六)權利人放棄房屋權利;(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13條規定:“共有房屋,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登記。共有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可以由相關的共有人申請,但因共有性質或者共有人份額變更申請房屋登記的,應當由共有人共同申請”。

3 登記申請的撤回

依據申請原則,當事人向登記機構提出登記申請后,只要登記尚未完成(即沒有記載入登記簿),就可以撤回登記申請。此處“撤回”既包括了《同法》中的要約的撤回也包括了撤銷。申請人既可以在申請的意思表示生效(即達到登記機構)之前撤回,也可以在生效之后撤回。由于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情形既包括共同申請登記也包括單方申請登記,單方申請登記中,只要登記尚未完成,申請人撤回其登記申請的,登記機構自應允許。但是,在共同申請中,僅僅一方要求撤回登記申請,則登記機構不應允許。因為我國不動產登記法律制度是以共同申請為原則、單方申請為例外的。在雙方申請的情形中,單方的撤回不應影響登記程序。

四、同意原則

(一)同意原則的涵義

同意原則也稱“形式合意或程序合意原則”,它是指只有在得到登記涉及其權利者的同意后登記機構方能進行登記。同意原則也是采取登記生效要件主義的國家所明確承認的一項不動產登記法原則。例如,《德國土地登記條例》第19條規定:“只有登記涉及其權利的人同意登記的,方能辦理登記”。依據《德國民法典》第873條,轉讓土地所有權,以某項權利對土地設定負擔已經轉讓此種權利或者對此種權利設定負擔,權利人和相對人必須達成關于權利變動的合意即物權合意,同時還需要辦理登記。也就是說,當事人關于不動產權利變動的物權合意是該不動產物權變動生效的實體法要件之一。例如,甲與乙轉讓某塊土地的所有權,要使該所有權發生轉移,甲和乙必須就該土地所有權的轉移達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該意思表示一致就是物權合意。基于合法原則的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確保登記簿的正確性,因此需要對該物權合意的效力進行審查。然而,要求登記機構直接審查這些物權合意的效力,一則難度過大,登記機構無法做到有效的審查;二則會使得登記的時間過于漫長,耗時費力。故此,早在1872年的普魯士不動產登記法中就實行了同意原則,以此來限縮登記機構的范圍,減輕其審查的負擔。

依據同意原則,登記機構無須對作為實體法意思表示的物權合意進行審查,而只需要對登記程序中的意思表示即形式合意進行審查。其實際上是為登記機構的審查確立了一項程序上的證明規則,因登記導致其權利被涉及者對登記的同意――這一程序法上的意思表示被用來替代實體法上的意思表示,登記機構只需要審查這種程序中意思表示即可。因為同意原則是建立在這樣一種觀念的基礎上的,即只有那些在實體法上對不動產物權的變動表示同意的人,才會在程序法上作出同意登記的意思表示。

同意或登記同意是指,因權利變動登記而失去權利的一方,單方作出的同意進行登記的意思表示。至于因登記而獲得權利的一方,如果因取得權利而可能有所不利時,也應作出程序法上的協力。對此,《德國土地登記條例》第20條規定:“在不動產交付以及設定地上權、變更地上權內容或轉移地上權的情形中,只有當權利人和另外一方表示合意的,才能為其登記”。關于登記同意的性質,德國民法學界有不同的認識。少數人認為是民法或公法上的作為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多數學者與法院的判例都認為,登記同意只是一種純粹程序法上的意思表示。確切地說,它是一種程序,只是依據合法原則對登記程序合法性所作的要求而已。

(二)我國不動產登記法應當遵循同意原則

在我國,學界就物權行為的獨立性和無因性等問題素有爭議。本文認為,物權行為獨立與否的爭論并不影響我國不動產登記法承認同意原則,理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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