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策劃方案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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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策劃方案書

品牌策劃方案書范文1

(一)案 情

原告一路發公司稱,2006年7月,經金陵公司原監事長張榮高介紹,一路發公司總經理胡建勇與時任金陵公司副總經理鄔樹偉相識,鄔樹偉希望一路發公司參與其金陵園區樓盤銷售的策劃和設計,如策劃方案獲得通過,他可以推薦一路發公司銷售該樓盤。此后,一路發公司便組織了專門的團隊,經過實地考察、資料準備、文案創作等階段,于2006年9月6日完成了一本名為“金陵現代產業服務園區營銷提案”的房地產銷售提案書,其內容對有關樓盤的命名、周邊樓盤的調查、樓盤的價格定位和潛在的客戶群等多方面做了詳盡的分析,并隨即將該提案書交給了金陵公司。在此基礎上,為了便于樓盤的推廣銷售,一路發公司將原樓盤名稱改為“金領之都”,以使名稱成為整個樓盤的靈魂。在該提案書的末尾,一路發公司特別作了聲明:未經一路發公司授權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可使用該提案。2006年10月,被告金陵公司告知一路發公司,其對一路發公司提交的提案書不予采用。2011年4月,胡建勇卻發現金陵公司的樓盤已經改名為“金領之都”,并正在自行進行銷售。為此,胡建勇多次與金陵公司交涉未果。一路發公司認為,金陵公司雖對其提交的提案予以承認,卻違背承諾,不但不委托胡建勇銷售該樓盤,而且遲遲不支付策劃報酬。最后,金陵公司表示只愿補償一路發公司3萬元。

原告胡建勇認為,一路發公司對“金領之都”樓盤名稱享有著作權,一路發公司是作品的實際創作人,享有署名權,金陵公司的行為侵犯了一路發公司及胡建勇的著作權。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金陵公司停止使用“金領之都”樓盤名稱;登報道歉;賠償原告一路發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賠償原告胡建勇精神損失10萬元;并承擔訴訟合理支出10萬元。

法庭上,被告金陵公司認為,其與一路發公司及胡建勇之間沒有委托創作的關系和其他合同關系,原告提供的“金領之都”與金陵公司沒有聯系,且金陵公司從未收到原告的提案書。原告對被告沒有委托創作的關系和其他合同關系的觀點反駁稱,原告胡建勇制作《營銷提案》是事出有因的,是針對金陵公司銷售樓盤的需要,且結合金陵公司向其所提供的《金陵現代產業服務園區詳細規劃》、《金陵現代產業園區景觀設計》等資料而制作的,并非擅自制作。對此,原告胡建勇向法庭提供了三份證人證言,證明其為金陵公司制作了樓盤《營銷提案》,并已交付金陵公司的事實。原告還向一審法院遞交了《金陵現代產業服務園區詳細規劃》、《金陵現代產業園區景觀設計》電子文檔及打印件,該文件涉及被告園區內部規劃及設計,原告無法從公開渠道獲得,以證明鄔樹偉將上述材料交給原告制作《營銷提案》的事實,故原、被告之間形成了制作《營銷提案》的委托關系。

被告金陵公司還認為,“金領”是獨立詞匯,“金領之都”不具有獨創性,在上海浦東新區就有樓盤名稱為“金領國際之都”。原告對此辯稱,“金領之都”有其獨特且豐富的內涵,有著“精英薈萃之地”的深刻寓意?!敖痤I之都”系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后即組建專業團隊,結合樓盤的原有名稱、樓盤消費群體的特點以及如何迅速打出品牌等因素,幾經磋商、絞盡腦汁而產生的獨特創意名稱。原告為創立該名稱耗費了大量心血,該名稱屬智力成果,理應受到保護。被告沒有將樓盤命名為“金陵之都”、“金領花園”或“金陵工業園”等名稱,而是使用了原告的“金領之都”名稱,這也從側面說明該名稱是有特殊創意和特有價值的作品?!敖痤I之都”四字有其獨特且豐富的內涵,字數雖少,卻是一個完整的句子,能表達完整的思想,寓意“精英薈萃之地”,具有獨創性。

(二)判 決

(一)構成要件

浦東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一路發公司主張其制作了被告樓盤的銷售策劃書,提出了“金領之都”的樓盤名稱,并向被告交付了策劃書,對此事實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就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三名證人的證言及其制作的營銷提案,以及與被告園區相關的規劃設計圖等。因三名證人均與原告有一定的利害關系,故僅憑此三名證人的證言尚不足以證明原告主張的事實。原告提供的《營銷提案》針對被告樓盤所處的地理位置、樓盤銷售的不利因素、營銷的手段等方面進行了分析。同時原告提供的《裕廊詳細規劃060810》、《裕廊景觀設計060731》等文件,從內容上可以看出上述兩份文件均涉及被告園區的規劃和設計等。按常理分析,原告不可能為了本案訴訟花費時間和精力專門制作上述材料,被告也沒有證據證明上述文件可以從公開渠道獲得。因此上述材料可以證明原告從鄔樹偉處得到關于被告樓盤的銷售信息,為獲得被告樓盤的銷售業務,制作了相關的營銷提案。對于原告向被告交付營銷提案的事實,除了原告的創意總監任全翔的證言外,并無其他證據證實,因此原告現有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已將營銷提案交給了被告,也就不能證明被告的樓盤名稱“金領之都”來源于原告。

即使“金領之都”樓盤名稱由原告提出,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作品是作者通過語言、藝術等形式對于其思想觀念的一種外在表達,該表達應當體現作者特定的思想內容。因此,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必須具有獨創性,只有符合獨創性要求的智力成果才能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金領之都”的樓盤名稱只有簡短的四個字,“之”的表達方式已經被廣泛使用?!爸肌币辉~也早已被大量使用在對具有某種特色的城市的稱呼、樓盤名稱等中?!敖痤I”是社會上對于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較高的收入,在某一行業中有所建樹的一類人的稱呼。“金領之都”的名稱只是兩個固有的常用詞匯的簡單組合,缺乏必要的長度和創造性,不能充分體現該名稱的獨創性特征,不符合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因而不能成為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因此,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三)評 析

在本案中,樓盤名稱能否受著作權法保護是爭議的焦點。如果一個樓盤的名稱構成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則應該受到該法的保護。即樓盤名稱應當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一般情況下,樓盤名稱的組成都比較簡短,諸如“玫瑰花園”、“錦秋家園”、“中海楓漣”、“太月園”、“太陽園”、“橡樹灣”等,以上樓盤名稱很難達到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的水平,“金領之都”樓盤名稱也是如此。它由兩個常用名詞疊加使用,不符合著作權法規定的獨創性要求,自然也就不能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筆者認為,雖然樓盤名稱是否享有著作權在我國還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但廣告語著作權卻有司法判例,因此,樓盤名稱也可借鑒廣告語來認定其著作權。原告創作的“金領之都”作品,雖然只是四個字,但每個字是原告多年古典文學修養的沉淀,再加上長期從事策劃工作獨特而敏銳的商業觸覺所融合鑄就的。寥寥四字,卻涵蓋了原告對該樓盤名稱特定且豐富的思想內涵,是藝術性和實用性的完美結合,具有著作權意義上的藝術性和獨創性,絕非一般詞匯的簡單組合。

浦東新區法院一審判決書對“金領之都”樓盤名稱是否由原告提出做了一個假設,即即使“金領之都”樓盤名稱由原告提出,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金領之都”的名稱只是兩個固有的常用詞匯的簡單組合,缺乏必要的長度和創造性,不能充分體現該名稱的獨創性特征,不符合作品的獨創性要求,因而不能成為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筆者認為,雖然原告對“金領之都”樓盤名稱不享有著作權,但是,浦東新區法院應考慮到本案中是被告主動邀請原告為其開發的樓盤提供銷售策劃和設計方案,原告已為被告樓盤銷售的策劃和設計付出了實際勞動,且被告最終被采用了原告“金陵現代產業服務園區營銷提案”的房地產銷售提案書和該樓盤對外使用的“金領之都”樓盤名稱,從民法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出發,作為受益人的被告理應就原告的實際付出向其補償一定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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