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政策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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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政策論文

農村政策論文范文1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因征收土地引起的政府與村集體、政府與村民的矛盾對抗日益激烈

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是征收主體,村集體是被征收主體,村民是利益關聯體,由于利益的驅逐,各利益主體之間的矛盾沖突愈益突顯,并且呈現出多種不同類型的矛盾格局。比如渭南市西馬路贏田村狀告臨渭區人民政府,渭南高速東入口改造工程土地征收案等等,這些矛盾由最初的利益分配糾紛,逐步演變升級成為社會矛盾,甚至對抗。

2.2征收土地補償政策不能有效落實

2.2.1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恋卣饔煤?,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

2.2.2征地補償標準有失合理

《憲法》作為我國的根本大法,對征地補償應依據何種原則并沒有明確。依據《土地管理法》,我國現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法”,即征用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辦法對農民說服力較差。第一,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標準不盡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邊地區,如果不考慮其所在的地理區位優勢,僅以產值作為征地補償唯一標準,將明顯低估土地的價值。第二,現行征地補償制度與市場經濟規則不相適應。城市土地除劃撥者外,已同其他生產要素一樣,通過市場進行配置,唯獨農村集體土地還實行計劃經濟條件下的配給制征用和補償。農民在參與社會生產過程中,是按照市場價格購買生產資料的,但他們所擁有和使用的土地卻被征地主體以較低的“計劃”價格拿走,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顯得不合理、不公平。

2.2.3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2.4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3.1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群體性事件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農村政策論文范文2

關鍵詞:農村;政策性金融;發展

1農村政策性金融概述

農村政策性金融,是以政府發起、組織為前提,以國家信用為基礎,以配合、執行政府農業和農村產業政策、區

域發展政策為主要目的,不以盈利為主要目標,在農業及相關領域從事資金融通,支持、保護農業生產,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的一種特殊的金融活動和金融形式。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務對象不僅包括農(種植業)、林、牧、副、漁業,還包括農村的工業和第三產業,其市場主體主要是農戶(農民)、農村私營企業、合作經濟組織、鄉鎮企業、國營農場等等。農村政策性金融一般有三種形式:一是由政府組織成立的農村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農業提供優惠貸款或發展資金;二是由政府部門確定使用方向,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必須為農業提供的政策性貸款;三是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信貸分配政策受政府干預,不能自主地根據其資產負債情況進行信貸分配。

農村政策性金融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幾點:一是經營方向的政策性。二是經營目標的非盈利性。三是經營范圍的界定性。四是資金運用的優惠性。農村政策性金融還為業務對象提供優惠條件的擔保,以改善借款人的融資條件和地位,鼓勵其它金融機構擴大農業貸款。

2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現狀分析

目前在我國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的機構主要有農業發展銀行、農業銀行以及農村信用社。盡管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取得了重大進展,但我們必須看到當前的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非常不完善,政策金融缺位現象嚴重,這與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扎實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要求是不相符的。具體來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政策性金融規模小、業務萎縮,在支持農村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十分有限。近年來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總體上講規模比較小,政策性金融所發揮的作用不明顯,業務面比較窄,支持效果不佳。目前廣大農村農業產業化經營、農田水利設施建設、人畜引水工程、環境綜合治理等項目急需政策性資金支持。而對于這些項目,大部分政策性金融服務都未涉及到,部分已涉及的項目政策性貸款也在逐年減少。

(2)立法滯后,政策性金融無獨立的法律依據。國外政策性金融機構都有獨立的法律依據,它們在政府支持的產業方向和范圍內獨立決策和經營,是自主決策、自主經營、自擔風險的獨立法人。而我國恰恰相反,1994年農發行成立后,關于政策性銀行的立法卻一直沒有出臺,對政策性銀行經營范圍、運行規則、違規處罰等都沒有明確規定。這帶來明顯的負面效應:一是使政策性銀行的業務經營不規范;二是監管部門監管無法可依;三是制約政策性銀行職能發揮和自身發展。

(3)現有農村金融機構開辦政策性金融業務遇到較大困難。一是農業發展銀行自身生存與發展陷入困境難以承擔起農村政策性金融的重任。二是農業銀行商業性金融和政策性金融職能錯位,不能有效履行農村政策性金融的職能。三是農村信用社因開辦小額農貸造成部分經營虧損,承擔農村政策性金融職能陷入“兩難”境地。一方面是要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另一方面要按照為“三農”服務的經營方向完善服務功能,進一步加大支農信貸役入。

(4)農村政策性金融與財政性資金功能分割,沒有形成整體合力。近年來中央明確了“多予、少取、放活”政策,提出“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財政轉移支付逐年增大,但未與政策性金融資金配套使用,作用發揮十分有限。一是財政轉移支付支農資金通過多個途徑多個部門分散劃撥難以形成規模優勢。二是財政直補資金未能與農村信用社開辦的農戶小額信用貸款相結合,支農作用分散。

3我國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思路

(1)推進農村政策性金融立法進程。目前,在農村政策性金融方面應盡快出臺《社區再投資法》,規定任何金融機構只要吸收縣及縣以下農村存款,就應有一定比例必須用在其吸存業務所在社區的農業貸款上,如果不用,就退出存款市場;出臺《農村政策性金融條例》,包括政策性金融機構條例和章程,明確農發行的業務定位、服務領域、經營宗旨、經營原則、風險補償機制和有關部門對農發行的監管職責;頒布《農業保險法》,將一些關系國計民生、易受災害的品種、項目和行業確定為政策性險種、由政府對其提供保費補貼免稅支持。

(2)重構農村政策性金融體系。從現階段農村市場需求來看,單憑農業發展銀行現在的規模和實力,是無法滿足的,必須對現有農村政策性金融進行重構。重構農村政策性金融有兩種思路:一是繼續擴大農業發展銀行的規模和業務,使農業發展銀行成為農村市場舉足輕重的政策性金融機構,形成以農業發展銀行為主、其他政策性金融機構為輔的政策性金融體系;二是細化農村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按照不同業務范圍設立多種政策性金融機構,如設立區域扶貧銀行、住房儲蓄貸款銀行、農業項目銀行、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等專項政策性金融機構,與農業發展銀行、國家開發銀行等多家政策性金融機構并存,共同構成較為完善的政策性金融體系,拓展農村金融業務范圍和深度。

(3)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相對分工、適度競爭。需要明確的是,政策性金融機構是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以宏觀經濟管理為主要目標的金融機構,必須以從事政策性金融業務為主。政策性金融機構應該準確定位,準確界定政策性金融業務范圍,充分實現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要做好協調配合,在相對分工的基礎上允許適度競爭?,F階段,要轉變農村政策性金融的發展理念和經營模式,避免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混淆,更不能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幌子來參加商業性競爭。在業務分配上,政策性金融必須立足于政策性業務和范圍,為實現經濟社會的特定目的,運用政府指令、財政直接補貼等方式,開展業務;在業務運作上,主要通過業務招投標方式保證政策性業務的公開公平和公正,力求政策性業務的透明,形成政策性金融機構與商業性金融機構之間、各政策性金融機構自身之間相對分工和適度競爭的局面,提高農村金融體系的運作效率。

(4)在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進行不斷創新。借鑒國際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拓展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業務領域。大力發展農業貸款再擔?;蜣r業擔保信用保險等中間業務,通過引用國家信用對農業貸款擔保機構實施再擔?;蛘邠P庞帽kU,以此提升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信用,有效分擔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風險。吸引更多的社會資本進入農業貸款擔保體系,擴大農業貸款擔保機構的數量和規模,從而達到以少量政策性資金拉動更多的社會資金投入農業,政策性資金在更寬的范圍,以更大的倍數達到支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目的。充分發揮網絡優勢,國家財政支農資金撥付、結算以及由財政部門承擔的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對我國農村的轉貸款業務。

參考文獻

[1]李揚.中國金融理論前沿[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1.

農村政策論文范文3

關鍵詞: 縣級農業行政執法;存在問題;對策與措施

縣級農業行政執法是農業行政執法體系中最直接最關鍵的環節。目前,農業和農村工作已進入一個重要時期,農業行政執法工作面臨新的考驗和挑戰。

1縣級農業行政執法的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1.1農業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還不高,適應新形勢的能力有待進一步加強

絕大多數專職執法人員原來從事的是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對農業法律、法規系統學習時間較少,缺乏行政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知識及相關的執法技能,在具體執法過程中仍然存在執法人員不善執法和不敢執法的現象。

1.2管理相對人和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淡薄,依法行政的輿論氛圍不濃

在市場檢查過程中,管理相對人受到處罰時,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為由,推卸責任,逃避處罰,干擾執法工作的正常開展;農民群眾的法制觀念不強,自我保護意識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3農業行政執法機構的性質不利于工作的開展

目前,縣級農業行政執法主體屬于行政機關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編制、理順體系”的辦法組建起來的,屬事業性質,農業行政執法分散于各個基層單位。有的沒有解決農業執法辦案經費,農業行政執法沒有專項經費保障,導致執法手段落后,執法檢查、調查取證和實施處罰困難。缺乏相應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響了執法水平和質量的提高。

1.4行政執法面臨的難點

農業行政執法由于起步晚,經驗不足,相對人、執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識和素質不同,導致執法難,難執法。有些由于認識不到位,行政執法難以放到應有位置,執法中取證難,處罰決定難以實施,執法機構履職無法獨立完成,干擾因素多,法律法規未能有效落實;在少數地區,農資產品質量問題日趨嚴重,管理機構重標識、輕質檢,重處罰、輕管理,重外地、輕本地產品現象普遍存在。

2農業行政執法工作的對策與措施

2.1推進農業綜合執法,完善農業行政執法體系

將分散在各事業單位的執法職能統一起來,單立機構,專司執法工作,單獨行使職能;把農業行政執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證人頭經費、日常辦公經費和執法辦案經費,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保障體系;努力提高農業行政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建立一支業務能力強、清政廉潔、秉公執法、高素質的執法隊伍。

2.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特別是管理相對人和廣大農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只有努力學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傳教育要建立一些長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傳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過報紙、廣播、電視、標語、印發資料等多種宣傳形式加強農業法律法規宣傳,推動全社會依法治農氛圍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規范執法行為

通過制度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管理制度、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行政執法公開制度、重大案件審批、查處、備案制度、執法過錯和錯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責任到人。依靠制度,強化管理,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嚴格做到主體合法、依據合法、行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農業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一是加強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明確執法機構領導干部及執法人員的責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監督機制,向全社會公布執法依據、執法程序、投訴電話,接受管理相對人的監督,接受人大的監督檢查,接受司法機關和社會輿論監督。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糾正本位主義和地方及部門保護主義,堅決消除執法中的腐敗現象。2.5突出重點,強化源頭監管,促進農資市場秩序進一步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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