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色稅制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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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制論文

綠色稅制論文范文1

服務業與第一產業農業和第二產業工業相比,具有污染少,資源能耗低,人力需求量大的特點,正符合綠色產業的特點,因此我國大力鼓勵和支持發展第三產業。對第三產業實行按行業征收不同的營業稅,稅率較低。并對一些服務行業,比如醫療服務,技術服務等進行免收營業稅的優惠政策。相比之下,服務業具備著更吸引人的稅收優勢,使更多企業從事服務業,促進了綠色產業在我國更快的發展。

二、財政稅收政策在推動綠色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首先是財政稅收政策實行的分稅制,不利于宏觀調控的實施。當前的分稅制,使各地方政府獨立征稅,投資分散,重復建設,發展趨同,根本無法形成大宗產業鏈條和規模,比如,在各個城市都有汽車制造產業,但是規模大小不一,重復制造不勝枚舉。其次是財政稅收政策不完善,整體的稅收環境還是適合于傳統的產業,對綠色產業的稅收優惠和稅種相對較少、分散、不成體系。比如,沒有“環境稅”這一稅種,對于排污的企業達不到懲治的目的,對于環保的企業沒有大力度的優惠和鼓勵。再次是政府對綠色產業的財政預算較少,重視度不夠高,科目設置尚待完善,綠色產業投資難以透明和監督。比如,對環保和綠色產業的支出沒有相應獨立的會計科目設置。

三、財政稅收政策的完善策略

(一)針對綠色農業的完善策略

首先,財政對農業補貼的支持力度應該加大,利用農業補貼對農民增產、農業增收來促進金融業的投入,為農業生產提供多元化的資金鏈。其次,農業基建設施的補貼應得到重視,建立健全農業基建設施對提高農產品質量和增加農業作業的效率有很大的幫助。應加強農業基建設施的財政補貼力度,如小型農業設施以貸款等方式自行解決,中大型農業設施由政府審查,根據實際規模給予一定比例的農業補貼。并且農業補貼要有針對性,我國目前農業補貼的對象品種繁多,單一品種得到的農業補貼金額少,因此,應該合理有效的利用現有資金,直接補貼直接促進我國重點扶持的農產品的培育和生產顯得尤為重要。最后,農業補貼的法律法規應得到完善,目前我國只是依賴政府出臺一些指令文件進行調控引導,并沒有明確的農業補貼具有法律效應的規定。應當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規,對現有的農業補貼法律規定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重新修訂,構建農業補貼法律制度,逐步形成由政府主導,具有長遠意義和統一的規劃,規范完整的農業補貼法律體系。

(二)針對綠色工業的完善策略

綠色工業要求投資、能源、資源的合理利用,投入較多的人力資源,在生產和消費環節不會產生污染物。類似軟件和集成電路的高新技術產業符合綠色工業的要求,這樣的產業人的智力投入多,自然資源投入少。因此,財政稅收政策可以向高新技術產業上傾斜,并且加大優惠力度,促進傳統產業向高新技術產業轉型。首先,有針對性的進行稅收優惠,國家重點支持的類似于生物醫藥產品等項目,增值稅即征即退;對于高科技含量的部分產品降低增值稅率;提升高新技術再投資額在所得稅額中的扣除額度;對于非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產業,采取加速折舊、擴大加速折舊范圍、投資抵免等優惠政策。其次,國家以稅收信貸的形式向企業提供可抵免所得稅的技術開發基金。增加企業技術開發的積極性,降低風險。最后,通過免征個人所得稅等優惠方式,鼓勵從事科研創新和技術服務的人員,提高其研發的熱情,也使更多的人投入到技術創新研究工作中去。

(三)針對綠色服務業的完善策略

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階段,需要進一步優化產業結構,擴大第三產業也就是服務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例,從而逐步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為了加快服務業發展壯大的步伐,要完善營業稅及增值稅制度,從而實現在政策上大力扶持綠色服務業。首先是完善稅目設置,制定劃分稅目的合理準則,杜絕交叉稅目,適當增減稅目,重新細化分類,對成本和盈利迥異的行業以差別稅率征收營業稅。其次是營業稅的征收由全額向差額轉變,將收入扣除費用后的余額作為計稅依據,并且將營業稅由5%降至更低,減輕服務業企業的納稅負擔。最后把對部分服務業征收的營業稅改為增值稅,這樣就可以進項稅額抵扣,不但使增值稅和營業稅重復征收的現象得以扼制,還降低了企業的運營成本,大大提高了服務業的發展速度。

四、總結

綠色稅制論文范文2

由于環境保護具有很強的正外部效應,它是一種為社會提供集體利益的公共產品與勞務,它往往是集體給予免費消費,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斥性。因此,環境保護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是難以進行的,需要政府制定法律、法規強制社會和企業對環境進行保護,并利用經濟手段誘導經濟主體對污染進行治理。在此過程中,財政政策是其中必不可少、而且也是最重要的政策措施之一。

1、國外研究情況;

國外的研究從基礎理論到應用理論,再到稅收實踐,己形成基本框架。

1910年著名經濟學家馬歇爾在其著作《經濟學原理》中首次提出外部性問題,為環境保護財稅收理論的產生提供了直接的理論準備,但沒有給出一個將外部成本內部化的有效方法。在馬歇爾外部性理論的基礎上,1920年英國經濟學家庇古在《福利經濟學原理》一書中,首先分析了私人凈產出與社會凈產出之間的差異,指出污染者需要負擔與其污染排放量相當的稅收,后人稱之為庇古稅?!氨庸哦悺崩碚摮蔀楹笕送ㄟ^稅收手段解決外部性問題的重要理論依據。這種傳統價格理論的缺陷是沒有考慮產權因素,環境資源產權合一,是“庇古稅”理論的前提條件。所以污染者付費并不是在所有條件下最優,稅收方案的選擇最終要取決于方案實施的成本。由于邊際成本難以計量,“庇古稅”存在忽略代際公平、不具有操作性等缺陷。

第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經濟的發展,西方工業化國家的環境問題日益嚴重,引起了更多的經濟學家對生態環境問題的研究,保莫和歐茲提出環境與價格標準程序法(1971),巴羅提出了逐步控制法(1979)。在稅收方面,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制度問題逐漸成為研究熱點。

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稅收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入,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保護環境的影響。越來越多的國家將環境稅收付諸實踐。西方各國陸續開征了各種環境稅種,不少國家建立了一整套環境稅制,逐步引入生態稅制己成為傳統稅制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

20世紀90年代中期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保護稅收迅速發展的時期,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各國紛紛推行綠色的財政、稅收政策,許多國家還進行了綜合的“綠色稅制改革”?,F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綠色稅制,而且綠色稅收在許多國家己成為綠色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目前對環境稅的研究重點突出在環境稅的設計與實施、環境稅對社會經濟各方面的影響等,尤其是對就業的影響成為爭論的焦點。

2、國內研究情況;

國內對環境保護財稅的研究,無論是理論還是實踐,相對于國外都還處于起步階段,但發展的路徑與國外大體相同,正在轉入對稅制的協調構建研究方面。

①征稅依據

大部分人認為環境保護稅的征稅依據是環境資源價值化和外部經濟內部化;有的堅持經濟生態綜合平衡調節論;有的堅持環保資金調節論;還有許多專家從可持續發展調控方面來論述環境保護稅收征稅依據。稅率的確定,有人認為,稅率應該嚴肅性和靈活性相結合;有人認為稅率應能體現市場價格和邊際機會成本的差額部分。收入使用方面,有人認為應專款專用,但有的人不認同。國際比較方面,主要是對國外一些發達國家環境保護財稅實施的介紹和借鑒性研究。

譚宗憲(2004)認為,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我國環境狀況的現實和國外先進經驗說明:有必要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目前,建立我國綠色稅收體系時機有利,基礎有利,效率可行,還可以借鑒國外經驗.應該通過改收費為征稅、對傳統稅種的完善、開征新稅種等措施逐步建立我國的綠色稅收體系,調控、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周文和與郭玉清(2007)認為,財稅政策應在國債、稅收、支出和配套等方面做出適時調整,從而更好地促進經濟社會統籌發展,維護社會正義,使更廣泛的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②環境保護財稅收的實施條件

有些學者認為,宏觀上要加強立法,微觀上要加快產權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財政政策能有效地促進環境保護。當企業無力承擔環境污染治理所需巨額資金和投資時,政府應給予一定的投資和適當的補助,以實現生態保護的目的。征收排污費對環境保護有雙重的作用。一方面通過對排污企業收費,促進企業經濟治理污染;另一方面,征收的排污費緩解了環境保護資金的不足,增強了政府和企業治理污染的能力。政府通過征稅、減免稅等手段來調節政府和企業與環境保護的投資關系。

東北財經大學的馬冰研究了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的實踐,認為我國的稅制應該借鑒國際經合組織的稅制綠色化。楊金田和葛察忠在《環境稅的新發展:中國和OECD比較》一書中,經過大量的實例和調查研究,認為中國的改革要放到三種互補的方法上:取消或改革不利于環境的補貼和稅收政策、對現行的稅種進行調整、引進新的環境稅。同時,財政部為了系統了解國外的稅制并對其發展變化進行系統研究,于1999年設立了《稅收制度國際比較》課題組,從2000年起對世界上20多個國家的稅制進行了系統研究,陸續出版了美國、加拿大、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稅制等叢書,對我國深化稅制改革、完善稅收政策體系、提高管理水平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中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對提供公共產品的激勵不夠,存在著對環境保護的財政投入偏低、排污收費政策和財政補貼制度設計不合理等各種問題。而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政府必須承擔提供和保護環境公共產品的責任。因此,我們必須研究現行的財政政策以及財政政策效應,做出合適的財政政策安排。

林升(2007)認為,生態環境與資源的保護是國家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充分發揮綠色財稅政策的和諧效應,進行深層次財稅體制改革,是當前治理資源無序開發的根本措施。

③環境稅收的現狀

張俊,馬力在《環境稅立法的構想》(環境保護,2007年第7期)中指出我國環境污染的現狀: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的損失每年達2000多億元。我國20世紀80年代前期環境破壞的損失約占GNP的6%。生態破壞的損失約為9%-12%:90年代前期約為GNP的2%-4%,表明1980-1995年環境破壞的速率低于環境增長率;到了90年代中期,由于環境污染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超過1380億元,相當于當年GNP的2%-3%,生態破壞造成的年度經濟損失為3845億元,二者結合起來,每年的經濟損失超過5000億元。世界銀行在1997年計算的我國90年代中期主要由空氣污染造成的環境污染損失約占全球GN甲的7.7%,計4430億元。

我國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狀況十分嚴重,很多問題亟待解決,而開征環境稅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有效措施。為此,很多學者提出了關于開征環境稅的觀點和看法。何學昌、張士云在《論當前我國生態稅收政策的選擇》(鄉鎮經濟,2006年第4期)中指出,目前我國稅制中尚沒有專門的環境保護稅,但確實有了一些環境保護效果的稅種和稅收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實施排污收費制度。二是當初并非為了生態目的,而實際上卻有生態效果的稅種,如資源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三是采取了分散在其他稅種的稅收優惠措施,如增值稅對綜合利用“三廢”生產的產品適用低稅率或給予稅收優惠;企業所得稅對環保企業給予稅收優惠。農業稅對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肥力、植樹造林等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活動給予稅收優惠等。

郝佳佳在其碩士論文《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稅收政策研究》(2007.5)中講述到:目前,我國正在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發展循環經濟,積極探索國民經濟的綠色GDP核算,而稅收作為政府調控宏觀經濟的一種重要經濟手段,具有優化資源配置、鼓勵與限制產業發展等功能。

3、研究方法和創新之處

研究方法

①歷史分析和實際分析相結合。在論述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演變及發展,對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進行描述。要在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就必須對歷史上所采用的治污手段給出合適的評價,充分認識歷史和現實因素對我國構建和完善環境稅制的制約和影響。

②比較研究方法。通過國內和國外比較,結合我國實際,借鑒國外實踐的成功經驗,分析其教訓,以其幫助我們構建我國的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體系。

③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方法。綜合應用公共管理學、公共經濟學、公共財政學、社會調查方法等有關理論知識和技術,對構建我國環境保護的財稅政策的構想進行深入分析。

創新之處

綠色稅制論文范文3

論文關鍵詞:可持續發展資源環境綠色稅收制度

可持續發展是一種從環境和自然資源的角度提出的關于人類發展的戰略和模式,它強調人類經濟活動要與自然環境相協調,是指在不犧牲未來幾代人需要的情況下,滿足當代人需要的發展,是一種長期穩定的發展,由此達到現代和未來人類利益的和諧統一??沙掷m發展的重要標志是資源的永續利用和良好的生態環境。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大國,同樣存在著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矛盾。如何將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從而實現可持續發展是現實中國的一個重大的經濟課題。稅收作為籌集財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應當在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一、可持續發展與稅收

(一)枕收與可持續發展的關系

經濟決定稅收,稅收反作用于經濟,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與國民經濟的可持續增長是相輔相成的。可持續發展將對稅收產生長遠而深刻的影響。首先,可持續發展是獲得長期穩定稅源的保證。稅收的增長以經濟的發展為前提。只有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才能為稅收的持續增長提供長期充足的稅源。其次,可持續發展將會使稅制結構逐漸趨于優化。在可持續發展下,產業結構趨于優化的同時改變了稅源結構。這必然要求國家及時調整稅收工作重點,開征新的稅種,不斷完善和優化稅制結構,減少稅收流失。再次,可待續發展使稅收調控的目的不止局限于經濟發展,也注重環境的保護和人類的長遠利益。

稅收是保障可持續發展的不可替代的重要手段。這是由可持續發展的內在要求和稅收本身的性質、職能決定的。影響可持續發展的核心一環境污染問題是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即企業的私人成本小于社會成本_稅收作為市場經濟下最主要的經濟杠桿之一,對負的外部性問題有直接、有效的調節作用。個別企業為了實現利潤的最大化向外界排放污染物,這就等于將本應該由企業負擔的成本轉嫁給社會承擔,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解決這種負外部性問題最有效的還是通過政府實施公共政策。兩種途徑,一是政府實施對污染企業的管制,二是通過征稅來解決此問題。前者是通過規定或禁止某些行為來解決外部性。但政府管制者為了設計良好的規則,需要了解這些行業可以采用的各種技術的細節。因存在信息不對稱,所以政府實施管制的成本較高。而稅收作為一種以市場為基礎的政策,主要通過向私人提供符合社會效率的激勵來解決外部性問題,是一種最優手段。一方面,稅收將企業的外部成本內部化,從而實現企業的公平競爭。另外增大了排污企業的成本壓力,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將不得不采用先進技術減少單位產出的能源消耗或購買污染處理設備,這都將對杜會生產效率、資源利用效率的提高和污染的防治起到積極的作用。同時該項稅收收人又可以作為專項資金用于環境保護事業。

(二)什么是“綠色悅收”

隨著

五、六十年代環境問題的日益惡化,一些具有環保特點的經濟概念,諸如綠色國民生產總值、綠色會計、綠色營銷、綠色稅收等相繼出現。這些“綠色”概念,不僅反映了人們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而且更重要的是將環境資源的消耗與補償納人經濟范疇,從而有利于環境問題的解決?!熬G色稅收”“詞的廣泛使用大約在1988年以后,《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促進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已成為我國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西方國家構建“綠色稅收”制度的實踐

西方國家“綠色稅收”即環境稅收的發展大致已經歷這幾個階段:1.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這個時期環境稅主要體現為補償成本的收費(Cost-CoveringCharges)。其產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負擔的原則,要求排污者承擔排污行為的成本,因為規范排污行為需要付出代價。其種類主要包括用戶費、特定用途收費等,尚不屬典型的環境稅,只能說是環境稅的雛形;2.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這個時期的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如排污稅、產品稅、能源稅、碳稅和硫稅等紛紛出現。其功能則綜合考慮了刺激和財政功能。即各種排污稅主要是用于引導人們的行為方式,而各種能源稅則主要用于增加財政收人,同時,也希望其產生積極的環境影響;3.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至今。這個時期是環境稅迅速發展的時期,現在西方國家不僅普遍建立了環境稅制,而且環境稅在許多國家已成為環境政策中的主要手段。

西方國家的“綠色稅收”主要有三類:1.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2.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娜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3.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

目前世界上綠色稅收制度的建立處于前列的主要國家有美國、荷蘭和瑞典。美國的“綠色稅收”制度包括對產生臭氧的化學品征收的消費稅、對汽油的征稅,對與汽車相關的其它征稅、開采稅、對固體廢物處理的征稅等。美國大部分與環境相關的稅收計劃是由州和地方政府來實施的。另外它們是一個大混合,即每個州的標準都不一樣。但美國無論在聯邦層次上,還是在州層次上對環境稅收越來越重視,從現有的環境稅收的實施效果來看,它們的作用是顯著的;荷蘭特別為環境保護目的而設計的稅收主要包括燃料稅、噪音稅、垃圾稅、水污染稅、土壤保護稅、地下水稅、超額糞便稅、汽車特別稅、石油產品的消費稅等。荷蘭的“綠色稅收”制度以征收生態稅收的政府級次和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類型為兩個特征。生態稅收的征收一般由低一級的政府去完成。大部分用于生態目的的稅收主要是特定稅;瑞典的“綠色稅收”包括對燃料征收的一般能源稅、對能源征收的增值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對電力能源的征稅、對化肥、電池等的征稅等,已經占到稅收體系的重要部分。其環境稅的核心是對能源的征稅,而對能源的征稅是從多方面來進行的。目的主要在于通過征稅使能源的消費水平下降,并促進技術革新。

三、如何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綠色稅收制度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一直將保護環境作為一項基本國策,運用稅收手段加強環境保護也已經有20余年的歷史了。早在70年代,我國的原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中就曾規定對工業企業以廢渣、廢液、廢氣等“三廢”和其他廢舊物資為主要原料生產產品所取得的銷售收人和利潤給予定期免稅照顧。此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雖然歷經多次改革、調整,但也始終將保護環境作為稅制建設的一項重要內容。我國現行稅制中的環境保護措施主要包括:(1)增值稅:對原材料中摻有不少于30%的煤研石等廢渣的建材產品和利用廢液、廢渣生產的黃金、白銀在一定時期內給予免稅優惠。(2)消費稅:對環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煙花、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車、小汽車等消費品列人征收范圍,并對小汽車按排氣量大小確定高低不同的稅率。(3)內資企業所得稅:規定利用廢液、廢氣、廢值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以在5年內減征和免征企業所得稅。(4)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規定外國企業提供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的專有技術所取得的轉讓費收人,可減為按10%的稅率征收預提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可給予免稅。此外,我國現行的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也對保護環境不受污染、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有積極的作用。應當肯定,這些稅收政策在減輕和改善我國環境污染,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確實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與其它政策相比,上述政策所發揮的作用還遠遠不夠:一是我國現行稅制中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稅收對環境保護的作用主要靠分散在某些稅種中的稅收優惠措施來實現,這樣既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很難形成專門用于環保的稅收收人。二是現行稅制中為了環保而采取的稅收優惠措施的形式過于單一,僅限于減稅和免稅,缺乏針對性和靈活性,影響了稅收優惠的實施效果。三是在保護自然資源方面,現行的資源稅也很不完善。

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的指導思想是:根據我國資源現狀和特點,促進企業按物耗少、占地少、能耗小、運翰少和技術密集、附加值高的原則發展,加強對能耗大、用水多、占地多、污染嚴重的重化工業的管理?;舅悸肥?在進一步完善現行的保護環境和資源的稅收措施的基礎上,盡快研究開征環境保護稅,使其成為“綠色稅收”制度的主體稅種,從而構建起一套科學完整的“綠色稅收”制度。

(1)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并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

首先,應將已經實行的排污費改為環境保護稅。稅收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無償性的特征,比收費更具有約束力。而且稅收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成本也比收費低。同時環境保護稅收人將作為財政的專項支出,有嚴格的預算約束,可以保障寶貴的環保資金的使用效率。因此,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已勢在必行。這有利于稅收政策措施在促進可持續發展方面發揮應有的作用。具體的措施包括:將二氧化硫排放費、水污染費、噪音費分別改為二氧化硫稅、水污染稅和噪音稅。其次,對一切開發利用環境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按其對環境資源開發、利用程度和對環境污染破壞程度征收環境保護稅。具體設計是:以排放“三廢”和生產應稅塑料包裝物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以工業廢氣、廢水和固體廢物及塑料包裝物為課稅對象;對不同的應稅項目采用不同的計稅依據:對“三廢”排放行為,以排放量為計稅依據從量課征,對應稅塑料包裝物則根據納稅人的應稅銷售收人按比例稅率課征。在稅率的設定上不宜按全部成本定價,以防把稅率定得過高,使得社會為環境保護付出太大的代價。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人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2)改革消費稅,開征燃油稅

我國消費稅對汽油、柴油各規定了一檔稅率,以定額的方式征收稅款,在當前國際油價大幅度上升的情況下,大大減少了國家的相關稅收收人。因此,可考慮取消費稅中對汽油、柴油的課征,對汽油、柴油、重油等在其銷售環節從價開征燃油稅,一方面控制燃油的使用,保護大氣環境;另一方面增加國家稅收收人??蛇m當提高含鉛汽油的稅收負擔,以抑制含鉛汽油的消費。

(3)采取多種稅收優惠政策引導企業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我國現行的有關可持續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應在減稅、免稅的基礎上綜合運用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手段對原有政策做出完善。首先,制訂環保技術標準,對高新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轉讓、引進和使用予以稅收鼓勵??晒┻x擇的措施包括:技術轉讓收人的稅收減免、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扣除、對引進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其次,制定環保產業政策,促進環保產業的優先發展。如環保企業可享受一定的所得稅的減免;在增值稅優惠政策中,對企業購置的環保設備應允許進行進項抵扣,從而鼓勵企業對先進環保設備的購置與使用;對環保設備實行加速折舊;鼓勵環保投資包括吸引外資,實行環保投資退稅;在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有關政策中,對于企業采用先進環保技術改進環保設備、改革工藝、調整產品結構所發生的投資應給予稅收抵免;對于環保產品在出口政策上給予稅收支持等等。新晨

(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再生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

綠色稅制論文范文4

內容摘要:本文詳細描述和論證了歐洲國家基于雙重紅利理念的環境稅改革及其成效,并結合我國國情,分析了我國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局限與可能,進而提出了相關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環境稅 雙重紅利 啟示

研究背景

環境稅雙重紅利,也稱環境稅雙贏效應、環境稅倍加紅利。其含義為,環鏡稅的開征不僅能夠有效地抑制污染,實現環鏡保護的目標;而且還可以通過稅收轉移,減輕社會福利成本或降低扭曲性稅收的比重,改變稅制對資本和勞動的扭曲現象,形成更多的社會就業和國民生產總值,獲得非環境受益。

國外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研究由來已久。Tullock(1967)、Kneese & Bower(1968)在對水資源的研究中提出,環境稅不僅能改善環境質量,而且能通過收入的返還削減稅收的扭曲效應,減少稅制效率損失,帶來“超額收益”。此外,Nichols(1984)、Lee & Misiolek(1986)等也分別闡述了這一思想。Terkla(1984)首次對環境稅收入替代其他稅收的效率改進進行了實證分析和數學計算。Pearce(1991)提出對污染行為征稅取得的收入,應當被用來減輕社會福利稅費的負擔,進而實現改善環境和降低福利成本的雙重效應。Bovenberg (1999)對環境稅的雙重紅利進行了更全面和深入的闡釋。

國內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理論研究較少。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環境污染日益嚴重,生態平衡日益破壞。利用環境稅收手段來激勵和約束人們的行為進而使之符合環境政策目標,已成為大勢所趨。而如何在實施過程中實現雙重紅利效應,就成為我國財稅界關注的焦點和重點。

歐洲國家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分析

隨著環境稅雙重紅利理論的提出,歐洲各國在20世紀90年代進行了一系列的環境稅制改革。如表1所示,盡管各國采取的具體措施不同,但都體現了“雙重紅利”的核心思想。一方面,開征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垃圾填埋稅、汽油產品稅等環境稅種,促進污染企業外部成本內部化,另一方面,降低所得稅減少稅收扭曲性,同時將環境稅收收入用于社會保險支出,減少社會福利成本。

從歐洲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效果來看,由表2可知,第一,環境稅實現了第一份紅利,即各國環境質量有了明顯的改善。以CO2排放量為例,歐洲地區國家CO2的排放量減少了9.4%。究其原因,關鍵在于CO2稅的征收提高了生產要素碳的投入質量和使用效率,也迫使企業、特別是能源消耗企業調整產品結構或者轉向使用更為清潔的能源。

第二,短期內,環境稅實現了就業紅利,但沒有實現投資紅利。隨著政府不斷將環境稅稅收收入用來降低與勞動力相關的稅收,勞動力供給有了相應的增加,就業提高了0.44%。不僅如此,在社會保險支出循環和其它支出循環作用下(即把部分環境稅稅收收入貼補社會保險費用支出及其它支出),就業也分別增加了1.04%、0.05%。這表明環境稅實現了就業紅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環境稅沒有實現投資紅利,投資隨著環境稅的征收降低了0.42%。

第三,從長期來看,環境稅可以實現雙重紅利。盡管環境稅的征收使得企業投資短期內出現下降,但長期而言,企業投資卻增加了0.48%。環境稅之所以能產生長期投資紅利,其原因在于從技術進步角度上講,企業需要一定的時間周期來引進環境凈化設備,進而調整產品結構降低對環境的污染,因而隨著時間的推移,由新的征稅引起的投資萎靡將會逐步消失。除了投資紅利外,無論是CO2排放量、還是就業,長期內對環境稅都有積極的響應。這就意味著,在長期內,可以實現環境稅的雙重紅利。

我國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影響因素分析

歐洲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是一種有益的嘗試,它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兩個有利因素:一是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于所得稅占總稅收的比例普遍在60%以上,而且勞動力的供給彈性較大,因此,歐洲環境稅降低稅收扭曲性、提高勞動積極性和增加就業的雙重紅利效應就會較明顯;二是稅制綠化程度高,有利于實現環境稅的雙重紅利。

(一)不利因素

相比之下,我國稅制結構不合理以及稅收綠化程度低就成為阻礙我國環境稅雙重紅利的不利因素。首先,稅制結構不合理,流轉稅比重過高、所得稅比重過低。我國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所占的比重很低,這使得我國不存在通過單純降低所得稅來降低超額稅收負擔的客觀環境,而且由于這種稅制對勞動力供給的扭曲性不是很大,再加上我國勞動力的供給彈性小,即使對勞動力征稅,稅收的替代效應也不大,因而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效應在我國就不會明顯。其次,稅制綠色化程度不高。武亞軍(2002)指出, 即使考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及排污費和水資源收費,我國與環境相關的稅(費)占稅收總額的比重也僅為3.34 %,遠遠落后于環境稅實施比較成熟的歐洲。此外,我國大部分稅種的稅目、稅基和稅率都沒有從環境角度和可持續發展來考慮。這些都對我國環境稅實現雙重紅利帶來不利影響。

(二)可行性分析

盡管如此,我國仍然具有實現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可行性。

第一,我國是發展中國家,環境污染和資源破壞嚴重影響了經濟生產效率,并對貧困人口的生活水準產生直接的破壞。在這種情況下,環境質量已不僅僅是一種公共消費品,而是直接影響到勞動力素質及健康問題,因此,考慮環境改善所帶來的健康收益,就具有獲取第二份紅利的可能性。

第二,我國勞動收入負擔相對較輕,稅收對社會資源配置的扭曲以間接稅為主,而目前正在進行的以增值稅轉型為主要內容的間接稅改革為我國開征環境稅并獲取第二份紅利提供了有利條件。

第三,目前我國稅制正處在一個調整期,此時進行環境稅改革,不僅可以與其他稅收改革進行組合,而且由于環境稅收入會呈現倒U 型結構,因而與增值稅轉型以及其他稅收改革對稅收收入的沖擊相呼應,在一定程度上減緩稅制改革中稅收收入的振蕩。

我國開征環境稅取得雙重紅利的政策建議

歐洲關于環境稅雙重紅利的理論及實踐探究我國的稅制結構調整和優化提供重要的參考價值。為實現我國環境稅的雙重紅利,應根據我國國情,把環境稅的設計與整體稅制改革結合起來。

(一)逐步將排污費改為污染稅

污染稅的稅基應該主要以污染的排放濃度和數量為標準,稅率要根據特定地區的環境目標及環境狀況的變化而變化,即隨著環境治理邊際成本的變化,稅率做相應的調整。

(二)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

環境稅改革遵循的基本思路為,將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這樣對能源、其它自然資源如土地和污染征收高稅收,會使工業、貿易和消費者產生一種強烈的經濟需求,即減少這方面的消費。相反,相應數量的稅負、社會保障成本等從勞動和資本中退出,以鼓勵企業家精神,并大大減少促使勞動力合理化的經濟壓力。

(三)逐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種

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逐步開征一些新的環境稅種,這樣既可以增加財政收入,同時還可以通過改變納稅人經濟行為的方式改善環境,符合可持續發展的需要。如燃油稅可減少對這些產品的使用,噪音稅可以用隔音設備投資,或對受害者進行補償,城鎮居民的垃圾稅可以彌補日益增長的城市垃圾的處理成本支出。

(四)對現有稅制進行調整

諸如針對不同產品根據其環境友好的程度,可以設計差別稅率的消費稅,調節消費者的使用方向。同時,盡快實現流轉稅轉型和所得稅改革,并適度降低企業所得稅等。

結論

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如何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推進環境稅并取得雙重紅利是目前亟需解決的重要課題。大量的理論與實踐表明,實施環境稅能否取得雙重紅利,其關鍵因素主要取決于具體的實施背景。論文通過梳理歐洲各國環境稅雙重紅利改革實踐,發現其環境稅改革可以有效的改善環境,與此同時,在短期內雖然沒有實現投資紅利,但卻實現了就業紅利。而從長期來說,歐洲環境稅可以實現包括就業及投資紅利在內的雙重紅利。進一步分析表明歐洲環境稅改革成功主要受益于以所得稅為主體、綠化程度高的稅制。就中國而言,雖然我國具有取得環境稅雙重紅利的可能性,但目前卻面臨著稅制結構不合理、稅收綠化程度低等不利因素。為此,論文對未來我國環境稅的設計提出四條建議,一是逐步將現有的排污費改為污染稅,以污染的排放濃度和數量為稅基,同時根據環境治理的邊際成本設定稅率;二是環境稅改革應遵循將稅負從對勞動和資本的征收轉移到對資源和污染的征收的基本思路;三是在保持現行稅負水平不變的前提下,逐步開征諸如噪音稅、垃圾稅等新的環境稅種;四是在上述基礎上對現有稅制進行調整,逐步提高整體稅制的綠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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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制論文范文5

關鍵詞:環境稅;二氧化碳稅;低碳經濟;稅式支出

中圖分類號:F7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0594(2013)10-0073-11

一、歐盟環境稅理論概述

環境稅亦稱生態稅或綠色稅,最早由發達國家開征。歐盟國家在工業化革命進程中生態環境遭致不同程度的破壞,政府亟需通過政策和經濟手段分配環境資源和保持生態平衡,于是環境稅理論應運而生。所謂環境稅是將環境污染和破壞生態而增加的社會成本,內化至產品和服務的成本和價格中,通過市場手段來保護環境資源。廣義的環境稅包括與保護環境相關的各類稅收,如環境稅、資源稅、汽油消費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能源稅、廢棄物稅、廢水稅、噪聲稅等等,不一而足。有關環境稅收的理論研究,最早可追溯到庇古稅的提出。1912年,英國福利經濟學家庇古提出用解決外部性的稅收方法來解決保護環境的政策問題,即通過征收環境稅(庇古稅),迫使廠商實現外部性的內部化(Pigou,1912)。庇古認為,市場配置資源失效的根本原因是由于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的不一致導致了私人的最優而非社會的最優。為使資源配置達到帕累托最優,政府應通過征稅或者補貼來外部糾正私人成本。使得經濟當事人的私人成本和利益等于相應的社會成本和利益。簡單地講,庇古稅是以從量稅的形式根據排放污染物的數量或經濟活動對環境的危害程度來確定污染排放者的納稅義務,并對之直接征收。福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馬歇爾則為環境稅的存在和發展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依托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理論,他認為環境既有外部性的表現形式,同時也是一種公共物品,因此,環境稅是一種重要的環境政策手段(Marshell,1969)。經過一百余年的發展,時至今日,歐盟國家有關環境稅的研究日趨成熟完善,張會萍(2002)、周國川(2006)等總結了歐盟的環境稅理論發展趨勢。認為目前的焦點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對環境稅要素的研究。為了保證政府和公眾能夠接納環境稅政策,同時為了保證環境稅實施的有效性,環境稅征稅對象的選擇必須與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密切相關。為了增加透明度,在污染源和污染排放量難以確定和監測的情況下,應簡化稅基的確定方式。理論上的最優稅率應能夠使削減排放的私人邊際成本等于邊際社會損失成本,從而實現社會成本的內在化,但種種因素的存在使之僅僅能停留在理論階段。而可行的次優稅率選擇應根據環境保護目標來確定,并根據各種信息的變化即時作出調整。

二是對稅收公平的研究。環境稅產生的分配影響會增加不公平,而這種不公平對不同群體的影響又是不同的,比如不同的收人群體、不同類型的家庭、不同的類型行業或企業、企業與家庭之間等等。政府需要針對不同的分配影響采取相應的補償措施來減輕那些最受影響群體的稅收負擔,以實現更為有效的公平。

三是對環境稅收人的研究。在這一問題上,目前有幾種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環境稅收入應專款專用,專門用于資助環境改善開支,另一種觀點則認為環境稅款應使用在特定污染問題的特定群體上面,增加的環境稅收入可以相應減少其它稅收,來補貼那些受影響最為嚴重的群體。甚至也有觀點認為環境稅應與其他稅收一樣,是公共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可用于公共支出,比如減少政府赤字,而不必用于特定用途。所以,為了正確使用環境稅款,使用方式的選擇應綜合考慮環境、社會、經濟狀況等多方面的機會成本(張會萍,2002)。

四是有關環境稅收效應的研究。任何稅收的首要職能是收入功能。環境稅也不例外,除了對負外部性的糾正以外,環境稅還可以增加公共財政收入。目前的部分工業化國家公共財政收入主要依賴所得稅,但所得稅的扭曲效應會減少勞動力供給和投資,因而有學者提出可以將所得稅轉化為不具備扭曲效應的環境稅。這樣既改善了環境質量同時又減少了額外的稅收負擔,此即環境稅的“雙贏效應”假設。目前相關的研究主要集中體現在環境稅的非環境收益性研究,比如所得稅向環境稅會減少對勞動力的稅負,在實現更清潔的環境同時也能增加就業。

近年來低碳概念的提出,則將環境稅和低碳發展緊緊聯系在一起。斯特恩認為氣候變化歸根到底不僅僅是一個環境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和財政的問題,社會要實現低碳發展,包括環境稅在內的相關政策制度不可或缺(Nicholsa Stem,2006)。

二、歐盟各國環境稅收實踐的比較

(一)歐盟環境費稅政策的一體化

歐盟各國在有關生態環境的稅收政策制定上,經歷了從簡單的補償成本收費,到有針對性地開征特定的環境稅種,再到對稅制的全面綠化改革的過程,歷時一百余年。從早期庇古稅的提出直至20世紀70年代到80年代初期,此階段基于“污染者付費”的原則,環境稅主要表現為收費形式。通過收費,由排污者承擔監控排污行為的相關成本。主要種類有特定用途收費、用戶費等等,屬于環境稅的雛形階段。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歐盟各國開始實施環境(保護)稅、資源稅、二氧化碳稅、二氧化硫稅、汽油消費稅等,環境稅種類日益增多,征收目的主要考慮了環境資源的分配和收入功能。90年代中期至今則是環境稅制度的迅速發展時期。近年來為了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和能源緊張的形勢,實現減少碳排放的目標,發達國家基本上都制定了以低碳為目標的新的經濟發展模式,開始了向低碳經濟轉型的戰略行動,并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政策的調整:包括產業政策、能源政策、技術政策、貿易政策、財稅政策等。為了推行有利于環保的財稅政策,許多國家進行了綜合的環境稅制改革。如歐盟各國在20世紀80年代開始實現歐盟環境稅費政策一體化改革,包括歐盟成員國的能源稅改革、環境稅費結構調整,建立稅收減免和返還機制等。基于歐盟統一市場建設和環境保護與產品競爭力維護需要的原則,其環境稅費以市場運作作為前提和基礎,其稅率費率的制定與環境資源的價值正向聯系。歐盟稅費一體化的基礎基于環境標準和管理的一體化,早期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的環境標準和環境政策差異較大,阻礙了正常貿易,為消除影響,當時歐盟環境政策的主要議題就是環境標準一體化,1971~1976年的第一期環境行動項目涉及到固體廢棄物和污水排放為各成員國的環境質量標準和管理提供了框架性的指引。盡管起草者和建議者歐盟委員會并沒有方案的決策權和實施權。但是卻對歐盟環境政策一體化產生了深遠影響。80年代歐盟環境稅費的主要特點就是要求各成員國建立限制空氣污染物排放的稅費政策。由于國情不同,在具體費稅政策方面,各成員國并不相同,總的來說,差別收費和多重征稅制度是歐盟環境費稅政策的最大特色。90年代歐盟重點對現有政策進行審查和修訂。加強政策發展方向一體化的協同。歐盟環境政策戰略創新的重要組成部分就是建立一體化環境政策框架,來協調歐盟各成員國綠色稅費的改革和調整,這對環境標準制定的影響很大,也推動著新手段的開發和運用,促使不同部門、不同國家和地區之間的環境政策更加協調。歐盟環境政策的創新包括歐盟整體層次與歐盟國家層次,歐盟整體層次的環境政策創新僅具有指引和協調的作用,所采用的標準是下限標準,即各成員國排放標準和收費(稅)標準最低不能低于歐盟委員會提出的指導性標準,并且最低標準每隔一段時間就會修訂并提高,以鼓勵條件成熟的成員國執行更為嚴厲的環境標準,同時給條件尚未成熟的成員國時間上的緩沖余地。

(二)歐盟國家環境稅制改革的措施

1.開征各種環境保護方面的稅種。主要是是對污染物或者污染行為征收污染稅。OECD(1993)的研究表明,與政府管制相比,環境稅的主要優點是:環境稅通過改變相對價格促使生產者和消費者考慮環境影響,其靈活性更高。許多國家都將環保規章制度和環境稅以及其他一些經濟手段以互補的方式加以綜合運用。目前具體開征的稅種大體可分為五類:

一是對廢氣排放課征的污染稅,主要有二氧化硫稅(見表1)、二氧化碳稅、二氧化氮稅,歐盟國家如法國、意大利、西班牙、丹麥、瑞典、芬蘭、挪威等在90年代開征。二氧化碳稅最早由芬蘭在90年代開征,目前瑞典、挪威、荷蘭、丹麥也開征此稅。二氧化氮稅目前有法國、瑞典、西班牙和意大利等國開征。二是水污染稅,目前歐盟國家絕大部分都開征此稅。三是垃圾稅,目前德國、挪威、法國、荷蘭、意大利等國開征。四是噪音稅,目前荷蘭開征了機場噪音稅,德國開征了汽車噪音稅。五是農業污染稅,主要針對農藥和化肥產品征收,目前主要有挪威、瑞典、比利時和芬蘭等國開征。

2.綠化原有稅制。一是取消原有稅制中不利于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的稅收政策。取消污染能源和產品的稅收優惠,調整原有稅收制度和政策,取消原有稅制中不符合環保要求,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的稅收規定;二是對原有稅種如消費稅、所得稅和機動車(車船)稅等實行更有利于環保的稅收政策,綠化原有稅制。如為推廣無鉛汽油的使用,目前歐盟國家對含鉛汽油實行高消費稅政策,實施效果良好。(表2)

在所得稅調整方面,主要包括對環保投資的稅收優惠,如荷蘭和德國允許稅前扣除和給予稅收抵免等;荷蘭和芬蘭為鼓勵環保技術的研發和使用,允許環保設備可以加速計提折舊等。機動車(車船)稅方面,目前德國按機動車的污染程度分檔征收機動車稅,無污染排放的電車則免予征收;英國、芬蘭的政策是對小排量和低排放的車輛減征或者免征機動車稅;意大利則通過對環保車實行減征銷售稅的方式來鼓勵人們購買使用(梁本凡,2002)。

目前,從歐盟的環境稅收實踐來看,各國政府都比較注重運用稅收手段來加強環境保護。一些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制度已經比較完善,環境稅收入已經成為其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如荷蘭的環境稅收入占其稅收收入的比重已達14%。環境稅收在減輕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作用越來越明顯和突出,如通過對含鉛汽油征收高額消費稅,目前歐盟國家已全部使用無鉛汽油。丹麥政府在1991年率先征收碳稅,按行業不同對交通事業、商住用電、輕工業、重工業分別設計了高低不同的碳稅稅率,其節能減排效果明顯,從1980~2002年的22年間,丹麥能源消耗總量基本保持穩定,但從能源消耗結構來看,煤和焦炭以及油等高二氧化碳排放的能源消耗比重逐步降低,天然氣和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等低碳清潔能源的使用卻在逐步增加,從而導致丹麥整個能源業的二氧化碳排放也呈逐年減少態勢,未實行碳稅前的1990年,丹麥的能源工業碳排放量為5270萬噸,2005年為4940萬噸,總量減少了340萬噸。1990年,電力生產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每度為937克,2005年為517克,減少了420克,降幅為44.82%(李瓔,2011)。碳稅的征收對丹麥能源結構調整產生了積極影響,其他如瑞典等國家都有類似經驗。

三、我國面臨的環境問題和環境稅收政策現狀

(一)環境問題困境

我國作為新興工業大國,面臨的環境問題非常嚴重。我國經濟總量龐大,目前GDP居世界第2位,但是,綜合對比全球主要大國單位產值能耗和人均能源消耗量,我國卻處于落后水平,也就意味著同樣創造單位價值,中國要消耗更多的能源。能源的大量消耗帶來的高碳排放所造成環境污染問題也日趨加重,不僅工業化進程較快的城市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目前農村地區環境污染問題也開始蔓延,生態破壞的范圍不斷擴大,這些都將嚴重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的文明和諧發展。因此,實行低碳發展是實踐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唯一選擇。

目前我國發展低碳經濟面臨著許多現實的問題和困難:促進低碳經濟發展的政策、法規保障體系還不完善,產業結構和能源結構不合理,環境污染問題日趨嚴重,低碳技術的開發與儲備不足等等。從政策層面來看,比較突出的問題就是:發展低碳經濟所需的財稅扶持政策體系不健全,相關的產業政策和法律法規保障體系不完善。這將會極大地阻礙政府在經濟結構調整,發展低碳經濟中主導作用和引導作用的發揮,也勢必會阻礙現代化發展和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經濟結構轉型建設步伐。因此,政府的當務之急是應該從上至下建立和完善一整套有利于資源節約以及發展低碳產業的環境稅收政策體系,完善相關的能源政策和環境保護法規。

(二)環境稅收制度現狀

與歐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保護環境的稅制建設還較為落后。在政策制定方面,我國缺乏綠色環保的設計理念,首先是現行稅制體系中沒有針對環境污染制定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種。其次,現有稅制的綠化程度較低,不能有效地起到環境保護的正效應,稅制結構、稅種的設立安排并沒有特別關注當前環境保護的突出問題和內涵。目前的稅制結構體系中與環境資源相關的稅種有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消費稅、增值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車輛購置稅、車船稅、耕地占用稅等,這些稅種在增加政府收入方面確實發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稅制整體綠化不夠,高速增長的經濟和稅收收入速度未能在發展當中起到更好地節約能源、保護環境的積極作用,反而可以這樣說:經濟增長、稅收增長是以高能耗、高污染為代價取得的。

由于現有稅制在保護環境、節約資源方面起到的作用非常有限,不適應低碳發展的時代要求,因此進行稅制的綠化改革是勢在必行。歐盟環境稅制改革的歷程和經驗是值得我們借鑒和參考的。如何借鑒歐盟已經取得的環境稅制研究和實踐成果,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稅收理論,并建立支持低碳經濟發展的環境稅制,是一個非?,F實和緊迫的戰略問題。

四、我國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路和內容

(一)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思路

經濟發展和資源環境之間的矛盾問題是中國經濟高速發展所面臨的不可回避的問題,政府設計綠色稅制時要充分考慮各地區發展的過去、現在和將來,要具有前瞻性和整體性,應能促進資源的合理開采和利用、整治污染行業和污染企業、鼓勵和促進低碳產業的發展。因此改革一定要能使稅收制度從宏觀上對生產方式產業結構,微觀上對企業的生產或居民的消費行為產生積極影響,促使其選擇低碳生產和生活方式。根據我國在低碳發展方面的要求和實際情況,并結合歐盟環境稅收方面的實踐經驗,來構建我國環境稅收體系:首先應設計稅費整合方案,使之一體化。其次要對現行稅制進行深度改革,利用稅負轉嫁方式提高資源產品和易污染產品的價格。提高生產者和使用者的相對成本,保持對生態環境的友好。再次要根據實際情況開征新的環境稅種,包括專門的環境(保護)稅、碳稅等,并實行??顚S?。另外選擇合適的稅式支出方式,鼓勵企業節能減排。

按照目前的中央、地方的分稅體制,除個別地區以外,我國稅收政策的制定需要由國家統一實施,中央政府首先應從整體上制定統一稅制,負責全國性和跨區域性的稅收管理工作;在統一稅制的前提下,賦予地方政府在某些地方稅種上的自,并實行嚴格管理。地方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稅法允許范圍內特別是一些地方稅種的實施中,制定一些配套稅收政策以保證改革的順利推行。為謹慎起見,可以在稅制改革中選擇一些污染比較嚴重的省份先行試點,取得經驗后再在全國推廣。

(二)環境稅收制度改革的具體內容

1.費稅整合。目前我國企業整體的稅費負擔已經比較沉重。原因是企業除了負擔各種稅收以外,還要繳納名目繁多的各種政府收費。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稅收體系之外,還建立了獨立的收費體系,比如環保方面的排污收費就是其中之一,由于收費項目的不規范,造成了企業整體稅費負擔過重,并且規費收入的使用也并未達到預期效果。如果再以環境保護的名義開征新的稅種或者提高稅率,勢必會加重企業負擔,企業通過稅負轉嫁最終又將負擔轉移給消費者。如何做到在不加重社會的整體負擔的前提下,提高企業或者個人的環境使用成本呢?這就必須進行費稅的結構性調整,對現有收費重新歸集、處理,取締非法收費,減少收費項目,實行費改稅,這樣可以平衡因環境稅制改革后帶來的社會整體稅負增加,以減輕企業或者個人的整體負擔。同時應將原預算外收入納入預算,提高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使用效率。

2.綠化現有的稅種。

(1)資源稅。從目前發展低碳經濟的需要來看,資源稅的綠化應該首先提上議事日程。為了遏制資源的過度生產與浪費,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實現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對資源稅應進行以下調整:①擴大征收范圍。目前開征了資源稅的歐盟國家一般征稅范圍都比較寬泛,而我國資源稅征稅范圍目前僅局限于原油、天然氣、原煤、各種金屬非金屬礦產品和鹽,因此,應當適時逐步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應將森林資源、水資源等嚴重短缺或遭受嚴重破壞的資源納入征收范圍。②改變計征方法。資源稅偏低的單位稅額不足以影響納稅人的經濟行為。不利于對高耗能產業的限制及產業結構的優化。因此,在理順資源價格體系的同時,應該實行比例稅率,實現價稅聯動。實行差別稅率,對諸如原油、天然氣等不可再生的稀缺性資源實行較高稅率,通過稅負轉嫁提高資源產品的銷售價格,迫使企業使用節能設備或者減少資源的使用量,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2011年11月1日開始,原油和天然氣的資源稅實行5%~10%的從價定率計征辦法,下一步應考慮將其他應稅產品從量定額征收改為從價定率征收或從量與從價結合的方式。

(2)消費稅。消費稅帶有非常強烈的政策調控意圖,目前選擇了14類產品征收,其中對卷煙、酒、成品油、鞭炮焰火、木制一次性筷子、小汽車、摩托車和實木地板的征收都體現了保護環境和節約資源的意圖。消費稅對生產者征收,通過稅負轉嫁提高終端價格,影響消費者的使用。消費稅的綠化一方面可以擴大征稅范圍,將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如塑料袋、電池等納入征稅范圍,另一方面將現有征稅產品進行結構優化,如小汽車,2006年起按排量大小拉大了稅率差距,排量1.0升以下最低稅率為1%,排量4.0升以上最高為40%,對高能耗的大排量汽車消費調控作用明顯,今后還可按尾氣排放量實行區別對待,如達到國Ⅳ或國Ⅴ排放標準的稅率低于國Ⅲ,混合動力或者使用以乙醇為原料的燃料的汽車可以適當減免稅,電動車繼續免稅。成品油中的汽油和柴油也可實行國Ⅳ標準的稅率低于國Ⅲ,以推動清潔能源的使用。對煙酒,稅率還可以繼續提高,以實現控煙控酒目的。對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實木地板則可以將現有5%的稅率提高至10%,以保護森林資源。

(3)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為了控制耕地的濫用和占用,我國先后開征了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國土資源部公布的資料顯示,截至2008年12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574億畝,耕地持續減少,使我國糧食安全成為國家安全的隱患之一。土地資源緊張的廣東省人均耕地面積只有0.4畝,是全國人均耕地的29%,遠低于聯合國糧農組織劃定的0.8畝的警戒線。特別是2001-2005年間,由于工業的快速發展占用耕地,廣東省共減少耕地258.45萬畝,平均每年減少51.69萬畝。廣東糧食至今無法實現自給,這與廣東大力發展第二、三產業密切相關,同時也與廣東耕地面積太少,農民無田可種有直接的關系。因此,作為地方稅種改革,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耕地占用稅可以擴大征收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以合理利用土地,盡量保護已經日漸稀缺的耕地資源。

(4)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車輛購置稅類似意大利的機動車銷售稅,是在車輛上牌環節按照車輛價格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屬于中央固定收入,車船稅是一個地方稅種,類似于歐盟國家的年機動車稅,主要對機動車船征收,實行幅度定額稅率。經濟的快速發展使得我國機動車數量呈爆炸性增長,根據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資料,截至2011年11月,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2.23億輛,汽車保有量達1.04億輛。機動車的快速增長一方面使我們的生活變得更加方便和快捷,另一方面卻使得城市環境質量越來越差,特別是交通擁堵和大氣污染狀況越來越嚴重。汽車產業是我國的支柱產業,一方面要發展,另一方面要盡量減少產業發展所帶來的負面影響。所以這兩個稅種應該充分發揮其調節作用。建議改革現有車輛購置稅,實施差別稅率,以排氣量作為依據,節能和小排量的車輛購置稅可以在現行10%稅率的基礎上適當減低,如減為5%,而高耗能或超過3.0以上的大排量的機動車可以參照消費稅大幅度提高征收標準,如增加為20%的稅率等。從2012年開始,車船稅已經大幅度提高征收標準,同時根據排量來區別不同的稅額。對于機動車較多的地區,可以盡量選擇最高幅度來征收,這樣大幅提高車輛的使用成本,同時應拿出部分增加的收入作為治理空氣污染的專項資金,實行??顚S?。

(5)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一個??顚S玫亩惙N,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為計稅依據,附加征收,目的是為城市建設提供資金來源,按區域實行差別稅率,是一個地方稅種。城建稅今后的改革方向是:為了盡早實現城鎮化目標,籌集更多的資金來加快鄉鎮公共基礎設施的建設,今后應將城建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鄉鎮,并統一稅率,目前市區為7%,縣城和鎮為5%,其他地區為1%,可統一提高至7%。

(6)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已于2000年暫停征收的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原來主要目的是為了控制投資過熱,今后可以考慮在污染較為嚴重的地區恢復征收,專門針對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新增企業或者行業征收,以限制高污染產業的發展。

3.選擇合適的稅式支出方式。

稅式支出。是指國家給予一些特定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稅收優惠,以起到稅收激勵或照顧的作用,因此所導致的國家財政收入的減少、放棄或讓與就構成了財政上的稅式支出。稅式支出體現了直接政策導向,可以用來作為鼓勵企業低碳生產、保護環境、合理利用資源的手段。在原有的稅收優惠基礎上,還可以進一步加大優惠力度。

(1)直接稅。2008年頒布的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了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實行3免3減半的優惠,綜合利用資源的收入可以減按90%計稅。今后可以借鑒德國和荷蘭經驗。加大稅收優惠力度:比如對于企業的固定資產投資,如果是用于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方面的,可采用縮短折舊年限、采用年數總和法或者雙倍余額遞減法來加速折舊:環保和治污方面的技術改造費用、購入的無形資產、研究開發費用等允許稅前一次性列支并加計扣除;對于投資開發荒山、荒地、荒漠的企業,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優惠;對企業進行環保和治污方面的捐贈,可以全額稅前扣除;對環??蒲谐晒霓D讓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于個人在環保和治污方面獲得的所得可以免征個人所得稅。

(2)間接稅。企業普遍繳納增值稅或者營業稅,目前流轉稅在資源綜合利用、再生資源、鼓勵節能減排等方面有一些優惠政策,今后可以繼續加大這方面的政策傾斜:比如擴大優惠企業和優惠產品的范圍,對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和污染治理的企業、利用“三廢”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企業可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或者實行即征即退政策,對于銷售通過環保節能認定的產品可以免征或者減征增值稅。

4.開征新的環境稅稅種。

治理污染和保護環境需要政府的資金投入,目前政府在環保投入方面。資金相對不足,這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環保事業的發展,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選擇在適當的時機開征專門的環境稅稅種,并對籌措到的資金實行??顚S?。

(1)環境稅。很多發達國家已經針對污染環境的行為、產品和原材料開征了專門的環境稅,我國也可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開征此類稅收,該稅種現階段可以選擇污染類產品征收,征收環節可以選擇在流通環節,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選擇在零售環節實行價外課征,在銷售發票上分列價稅,使負稅人消費者一目了然。開征初期,課征范圍不宜太寬,稅率不宜過高。

(2)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稅。二氧化碳稅是指針對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稅。目前很多歐盟國家開征了二氧化碳稅,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環境,希望通過削減二氧化碳排放來減緩全球變暖。作為碳排放大國,我國開征二氧化碳稅能很好地彌補現行消費稅的不足,能促進能源結構合理調整,最大限度地減少各種污染物排放,是解決我國目前面臨的能源環境問題、實現低碳發展比較理想的政策手段。對于重度污染物二氧化硫,我國也可借鑒歐盟經驗,針對排放此類氣體的企業開征二氧化硫稅。

(3)水污染稅和廢物污染稅。目前發達國家基本上都開征了水污染稅,針對日趨嚴重的排污問題,我國可試行開征污染稅以代替排污費,以排放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對其排放的廢水、廢渣等污染物課征。借鑒發達國家經驗,針對企業和個人可實行不同的征收辦法區別:對企業排放的污染物,按實際排放量采用定額稅率征收。實際排放量如果不能確定,則可根據產量等相關指標測算其排放量。對居民則以其排放的生活廢水作為主要征稅對象,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實行從量定額課征。

上述三種環境稅收比較適合選擇污染比較嚴重的省市作為試點,從重點污染地區和污染行業人手,積極嘗試,待取得經驗、條件成熟后再擴大征收范圍和征收地區。將來在必要的時候還可以學習德國、挪威、法國、荷蘭、意大利開征垃圾稅,效仿荷蘭、德國開征噪音稅,借鑒挪威、瑞典、比利時和芬蘭的經驗開征農業污染稅。

另外,歐盟國家環境稅收入一般是??顚S?,如法國,95%以上的環境稅相關收入都實現了??顚S茫罕痉?,2002)。結合國外經驗和我國實際國情,我國新開征的二氧化碳稅、污染稅等環境稅收入也應該如同城市維護建設稅一樣實現??顚S?。應避免以保護環境為名,增加稅負后,稅款卻用于其他方面。只有將環境稅款全部用于環境保護的公共支出方面,才能真正發揮環境稅的調節作用。

(王政電子郵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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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稅制論文范文6

【論文摘要】環境問題是一個高度綜合、高度復雜的問題,與人類的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價值觀念等越來越息息相關。如何應對當前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的關系,走可持續性發展道路,解決遏止人類發展的“瓶頸”問題,成為世界各國普遍關注的問題。本文從可持續發展與綠色稅收、環境保護措施比較分析、國外綠色稅收立法實踐、我國綠色稅收立法現狀評析和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設想等幾個方面來探討綠色稅收法律制度的構建問題。

環境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稀缺資源,具有獨特的經濟和社會價值。面對世界各國生態環境不斷惡化的嚴峻形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的合理開發己是迫在眉睫,而建立綠色稅收體系是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護資源、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經濟手段。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自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迅速發展的同時.也產生了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當前我國污染總體水平相當于發達國家上世紀60年代水平.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每年約為4000億元。隨著綠色稅收理論在我國的出現和應用,如何建立綠色稅收法律制度.以保護和改善我國的環境.已成為我國法律界、稅收理論界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1綠色稅收的含義

《國際稅收辭匯》第二版中對“綠色稅收”是這樣定義的:綠色稅收又稱環境稅收,指對投資于防治污染或環境保護的納稅人給予的稅收減免.或對污染行業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稅。綠色稅收立足生態與經濟協調發展.不僅僅要求事后的調節,更重要是利用稅收對環境、生態的保護進行事前的引導和調控。從綠色稅收的內容看.不僅包括為環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種稅,還包括為環境保護而采取的各種稅收措施[21。

2綠色稅收在國外的實施

2.1國外綠色稅收的特點

2.1.1以能源稅為主體.稅收種類呈多樣化趨勢發達國家的綠色稅收大多以能源稅收為主.且稅種多樣化。根據污染物的不同大體可以分為五大類:廢氣稅、水污染稅、噪音稅、固體廢物稅、垃圾稅。

2.1.2將稅負逐步從對收入征稅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以丹麥、瑞典等北歐國家為代表.這些國家通過進行稅收整體結構的調整.將環境稅稅收重點從對收入征稅逐步轉移到對環境有害的行為征稅.即在勞務和自然資源及污染之間進行稅收重新分配,將稅收重點逐步從工資收入向對環境有副作用的消費和生產轉化。

2.1.3稅收手段與其他手段相互協調和配合.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和人與環境和諧共處國外的環保工作之所以能取得如此顯著的成效,主要原因是建立了完善的環境經濟政策體系。在采用稅收手段的同時,注意與產品收費、使用者收費、排污交易等市場方法相互配合,使它們形成合力,共同作用【3j。

2.2西方國家“綠色稅收”的主要類型

第一種,對企業排放污染物征收的稅。包括對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的課稅。如英國、荷蘭、挪威等征收二氧化碳稅,美國、德國、日本征收二氧化硫稅,德國征收水污染稅

第二種.對高耗能高耗材行為征收的稅。如德國、荷蘭征收的油稅,美國、法國征收的舊輪胎稅,挪威征收的飲料容器稅等:

第三種.對城市環境和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稅。如美國、日本征收的噪音稅和工業擁擠稅、車輛擁擠稅14j。

3建立與完善我國綠色稅收制度設想

3.1我國現行稅制存在的問題

從2001年起.我國開始陸續出臺了一些環境保護方面的稅收優惠政策,共有4大類30余項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稅收政策.對促進能源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這些年的執行情況看.現行稅收政策還存在一些不足i51。

第一,涉及環境保護的稅種太少,缺少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這樣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形成專門的用于環保的稅收收入來源.弱化了稅收在環保方面的作用。

第二,現有涉及環保的稅種中,有關環保的規定不健全。對環境保護的調節力度不夠。比如就資源稅而言,稅率過低,稅檔之間的差距過小,對資源的合理利用起不到明顯的調節作用.征稅范圍狹窄.基本上只屬于礦藏資源占用稅。這與我國資源短缺,利用率不高,浪費現象嚴重的情況極不相稱。

第三.考慮環境保護因素的稅收優惠單一.缺少針對性、靈活性,影響稅收優惠政策實施效果。國際上通用的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延期納稅等方式均可應用于環保稅收政策中,以增加稅收政策的靈活性和有效性.而我國稅收這方面的內容較少。

第四,收費政策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首先.對排污費的征收標準偏低.而且在不同污染物之間收費標準不平衡。其次,征收依據落后,仍是按單因子收費.即在同一排污口含兩種以上的有害物質時.按含量最高的一種計算排污量。這種收費依據不僅起不到促進企業治理污染的刺激作用.反而給企業一種規避高收費的方法。另外排污費的收費方式由環保部門征收,不僅征收阻力很大.而且排污資金的使用效果也不理席日161l 0

3.2構建我國綠色稅制的基本思路

3.2.1借鑒國際經驗.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門稅種開征以保護環境為目的的專fq稅種。即在排污等領域實行費改稅,開征新的環境保護稅。具體的措施包括:

     (1)開征空氣污染稅。以我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鍋爐、工業窯爐及其他各種設備、設施在生產活動中排放的煙塵和有害氣體為課稅對象.以排放煙塵、揚塵和有害氣體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在計稅方法上,以煙塵和有害氣體的排放量為計稅依據,根據煙排放量及有害氣體的濃度設計累進稅率.從量計征。有害氣體主要是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這兩者是造成地球溫室效應的最主要因素.對排放的二氧化硫和二氧化碳進行征稅,可以減少燃料的使用。進而減少有害氣體的排放。由于目前我國環境監測體系還不完善,單獨開征二氧化硫稅和二氧化碳稅還不可行,因此現階段只能開征空氣污染稅i71。

(2)開征水污染稅。對于企業排放的廢水,一般按廢水排放量定額征收.但由于廢水中污染物種類和濃度各異,對環境的污染、破壞程度也有所不同,需要確定一個廢水排放的“標準單位”.納稅人的廢水排放量按其濃度換算成標準單位計征。根據廢水中各種污染物質的含量設計具有累進性的定額稅率.使稅負與廢水污染物質的含量呈正相關變化。對城鎮居民排放的生活廢水。由于其排放量與用水量成正比.且不同居民排放生活廢水中所含污染物質的成分及濃度通常差別不大.因而可以居民用水量為計稅依據.采用無差別的定額稅率『8j。

(3)開征固體廢棄物稅。可先對工業廢棄物征稅.對工礦企業排放的含有有毒物質的廢渣與不含毒物質的廢渣及其他工業垃圾因視其對環境的不同影響,分別設置稅目、規定有差別的定額稅率。然后逐步對農業廢棄物、生活廢棄物征稅,其計稅依據可以選擇按重量征稅、按體積征稅、按住房面積征稅或按人均定額征稅。在稅率設計上,對同一種類垃圾,還應區分不同堆放地點、不同處理方式加以區別對待。

(4)開征污染性產品稅。污染性產品主要是對在制造、消費或處理過程中產生污染、造成生態環境破壞以及稀缺資源使用的產品課稅。從而提高這類產品的相對價格。減少不利于環境保護的生產和消費。例如.我國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環保問題一”白色污染”就可以征收污染稅加以解決。此外還可以對油、農藥、殺蟲劑、不可回收容器、化學原料及其包裝袋等容易造成的污染產品進行課稅。

(5)噪音稅。可考慮對特種噪音,如飛機的起落、建筑噪音等征稅。它的稅基是噪聲的產生量,政府籌集此項資金,可用來在飛機場附近安裝隔音設施、安置搬遷居民的搬遷等此外,應將環境保護稅確定為地方稅.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并且環保稅收入作為地方政府的專用基金全部用于環境保護開支。

3.2.2改革和完善現行資源稅(1)擴大征收范圍,

將目前資源稅的征收對象擴大到礦藏資源和非礦藏資源.可增加水資源稅.以解決我國日益突出的缺水問題。開征森林資源稅和草場資源稅,以避免和防止生態破壞行為.待條件成熟后.再對其他資源課征資源稅.并逐步提高稅率,對非再生性、稀缺性資源課以重稅。

(2)完善計稅方法,加大稅檔之問差距。為促進經濟主體珍惜和節約資源.宜將現行資源稅按應稅資源產品銷售量計稅改為按實際產量計稅.對一切開發、利用資源的企業和個人按其生產產品的實際數量從量課征。合理調整資源稅的單位稅額。使不可再生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可再生資源.對環境危害程度大的資源的單位稅額、稀缺資源的單位稅額高于普通資源的單位稅額。通過對部分資源提高征收額外負擔,遏制生產者對礦產資源的過度開采。同時通過稅收手段,加大稅檔差距,把資源開采和使用同企業和居民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以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在出口退稅方面.應取消部分資源性產品的出口退稅政策.同時相應取消出口退(免)消費稅。(3)鑒于土地課征的稅種屬于資源性質.為了使資源稅制更加完善.可考慮將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并入資源稅中,共同調控我國資源的合理開發.擴大對土地征稅的范圍,適當提高稅率i91

3.2.3健全現行保護環境與資源的稅收優惠政策

完善現行環境保護的稅收支出政策.包括取消不符合環保要求的稅收優惠政策.減少不利于污染控制的稅收支出;嚴禁或嚴格限制有毒、有害的化學品或可能對我國環境造成重大危害產品的進口,大幅提高上述有毒、有害產品的進口關稅。實施企業投資于治污設備和設施的稅收優惠,對防止污染的投資活動進行刺激l1ol。

3.2.4制定促進再生資源業發展的稅收政策再生

資源業不僅有利于環境保護,而且也有利于資源使用效率的提高。目前,我國資源回收利用的潛力很大。據估算.我國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廢舊資源價值將近250億一300億元人民幣。我國現行的增值稅對再生資源業利用廢舊物資允許按10%作進項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再生資源業的發展。今后.在綠色稅收政策的制定上,還應進一步促進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利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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