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1
1、不會。報考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受過刑事處罰、治安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道德敗壞,有偷竊等不良行為的。配偶、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者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在公務員錄用考試中違規違紀在禁考期內的人員。
2、法律依據: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政拘留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來源:文章屋網 )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2
論文關鍵詞 治安案件 未成年人 輕傷害案件 調解結案
一、未成人治安案件的界定
(一)治安案件界定
什么是治安案件?各種著作表述不一。它與2005年前適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2006年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密切相關。整理20世紀80年代以來出版的治安教材與論著,主要有以下幾種表述:
第一種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和基層包圍組織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國話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以及公安部《關于查破和處理治安案件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對需要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不夠成立刑事案件的輕微犯罪行為,立案查破并給予治安行政處罰的法律事實。
第二種表述:治安案件是治安行政案件的簡稱,指按照《治安案件處罰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公安機關委托的鄉(鎮)人民政府依法對違法治安管理行為裁決處罰的案件。
第三種表述:治安案件,是指由公安包圍機關,依據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對違反治安管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組織查破并對行為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案件。
第四種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法律、法規對受理的報案、控告、舉報、投案或者有關部門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進行審查,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需要追究治安行政法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依法進行調查的法律事實。
第五種表述:治安案件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調查并對違法行為人予以治安行政之才的法律事實。
第六種表述:治安案件,是指違反治安管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法律的規定,認為應當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受理調查的法律事實。
上述幾種表述基本上都是從管轄主體、管轄依據、管轄行為的性質以及處罰的性質等要素進行表述的,第一種定義是依據1957年實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三、四種表述是依據1987年實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六、七種表述依據的是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因此,以上各種表述都不同程度地留有當時治安管理處罰法律制度的內容痕跡。當然,上述其中定義于今都有不當、不足或不明確之處,在此不作更多的分析。但通過比較能發現,多數表述都將“治安案件”定義為“法律事實”,這在公安法學研究領域是一種普遍現象。
第七種表述:治安案件,指違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依法應當受到治安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查處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這種表述在法學研究者中得到普遍認可。該表述縮小了治安案件的范圍,筆者比較認同以法律事實來定義“治安案件”。
根據有關規定,筆者分析認為,定義治安案件應該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查處的客觀事實。治安案件查處的客觀事實是存在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且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事實。并非所有的違反行政管理的行為都構成治安案件,違反其他行政法律的行為不一定是治安案件。治安案件必須是違反治安行政管理,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實;違反其他行政法律,由其他行政機關依法立案的法律事實就不是治安案件。
第二,確認的法律依據。確認治安案件的法律依據應該是《治安管理處罰法》及與公安機關查處治安案件有關的法律、法規。治安案件構成的重要依據是指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規定,依法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事實。有的行為雖然違反的是其他法律、法規,但按照法律規定也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也應該屬于治安案件。所以,確認治安案件的核心是看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該行為是否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如果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則該行為可以構成治安案件;否則,就不構成治安案件。即是一切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為據。
第三,辦案的主體。查處治安案件的法律事實必須是由公安機關依法立案。我國行政管理機關眾多,違反行政法律的行為由相應的行政機關立案查處,而治安案件是必須由公安機關立案查處的法律事實。有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由于情節輕微,或者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法律事實,也不構成治安案件。
(二)未成年人界定
“未成年人”是一個法律概念,但在國際社會上,對“未成年人”還有類似不同的稱謂,具體在年齡界限上的規定也不同,筆者認為研究未成年人治安案件,應采用我國《中國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應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違反治安管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應該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而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立案查處的法律事實。
二、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現狀分析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后,我國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率呈不斷上升的趨勢,相關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資料也逐漸增多,如今已有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專項統計資料。
通過查閱資料和對派出所進行調研,筆者發現當前我國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具備以下現狀:
(一)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發生數量有所上升
有關數據顯示,1991年,全國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未成年人達42681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數的22.56%;1997年為29940人,占未成年人作案人數的19.60%。但是結合未成年犯罪的比例來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比例在逐年上升,所以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也是逐年上升的,只不過所占的違法犯罪比例有所下降。也就是說,治安案件的發生率也在逐年增加,但刑事案件的發生率更高,即說明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情況在日益嚴重。
(二)涉案的未成年人存在地區差異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日益顯露,也引起了一系列的地區差異,對于涉未成年治安案件來說,這種差異也十分明顯。25歲以下流動青少年是流動人口中的特殊群體,在流動人口中占有一定比例。數據顯示,25歲以下流動青少年過億,其中有近2000萬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他們或者跟隨父母遷居,或者外出打工謀生。最近幾年,有關流動青少年權益侵害與違法犯罪問題屢見報端,備受社會關注。一方面,流動青少年的許多合法權益經常被忽視,甚至被肆意侵害,得不到應有的保護;另一方面,某些流動人口集中的地區流動青少年的違法犯罪率持續攀升,成為當前我國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一個新的突出特點。根據一些地方的統計數據顯示,流動人口犯罪呈增長趨勢。例如,流動人口犯罪占上海全部犯罪的50%以上,廣州高達80%,深圳竟達97%;在北京,1990年流動人口犯罪占全部犯罪的22.5%,到2005年,這一數字上升到69.2%。流動青少年在流動人口犯罪中占的比重也越來越大,在浙江,流動青少年治安案件占到當地案件總量的69%。但是,欠發達地區,如河南,由于流動人口數量少,涉未成年人的治安案件卻多集中的本地人口。以開封為例,2012年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122起,只有2起是非本地戶口,占0.016%。
(三)治安案件涉案的未成年人以在校學生為主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2章第11條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7周歲。根據2008年的《中國未成年人權益狀況報告》,2007年全國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基本掃除青壯年文盲人口覆蓋率已經達到99%,小學學齡兒童的凈入學率由1991年的96.8%上升到2007年的99.5%;初中毛入學率達到98%,較1991年上升28.3個百分點;高中毛入學率達到59.2%,較1991年上升33.2個百分點。這種高入學率結合未成年人的年齡特點,18周歲以下的青少年一般集中在中學或者中職院校內,治安案件的發生也多發生在校園,通常由學校負責處理和消化,而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大多已經脫離了學校。這也給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的調查帶來了難度,過多的校內處理減少了發案記錄,減少了我們對治安案件數量的統計,但是,從另一個側面考慮,這種減少證明涉未成年人治安案件在學校內部消解了矛盾,對社會穩定和未成年人的保護是不無裨益的。
(四)未成年人治安案件以輕傷害案件居多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條規定:“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這條對治安案件的調整范圍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即適用于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尚不構成犯罪的行為。而在筆者的調查中發現,涉未成年治安案件的種類多集中在對人身權利的侵害。原因有二:一是,侵犯財產權利的案件通常私自解決或者由學校處理,并不報案;二是,過于嚴重的傷害案件直接由刑事立案不作為治安案件處理。由此又引發涉未成年人案件的另一個現狀。
(五)未成年人治安案件調解結案居多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3
一、對《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2刪去第三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3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4將第三條第七款修改為“稅務機關委托代征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5刪去第四條;
6刪去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的規定;
7刪去第十一條“本實施辦法隨同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一并執行”的規定。
二、對《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二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三、對《省人民政府關于不得舉行集會游行示威場所具體周邊距離的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一·4”“西關飛機場以北豐登路口至西稍門的灃鎬東路路段,以東西稍門至豐慶路口的勞動南路路段”修改為“國際機場”;
2刪去“三、本規定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四、對《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中“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在第七條中“勞動部”前加“原”字;
3將第十五條中“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4刪去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五、對《省限制癡呆傻人計劃生育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七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具體應用問題由省衛生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六、對《省禁止早婚早育規定》作如下修改:
1將第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
七、《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中“財政、計劃、人事、勞動、城建、糧食、輕工、紡織等有關部門”修改為“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
2刪去第七條第一款中“農村幼兒園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合格,發給登記注冊證書,并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
3刪去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八、對《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二條中“勞動保障、人事部門”、第十四條“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九、對《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刪去第十七條“本辦法由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的規定。
十、對《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六條第二款中“并在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后”的規定;
2刪去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的規定;
3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工、批發碘鹽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4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主管部門按其職責分工負責解釋”的規定。
十一、對《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五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2將第三十三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二、對《省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學校根據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家庭的實際情況減收、免收雜費”的規定;
2將第十八條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十三、對《省消防產品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項;
2刪去第五條、第九條;
3將第十一條修改為:“下列產品可以在本省市場銷售:
(一)獲得中國消防產品質量認證委員會頒發的認證證書的(含國外產品);
(二)取得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
(三)列入當年頒布的全國汽車、改裝車企業及產品目錄的;
(四)經法定消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型式檢驗合格的。
禁止銷售、使用未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的消防產品和因運輸、倉儲、保管等原因造成產品質量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消防產品、設施”。
十四、對《省重大文物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規定》作如下修改:
刪去第六條、第十二條中的“規劃”,將其中的“計劃”修改為“發展改革”。
十五、對《省各類檔案館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八條;
2刪去第九條第二款中“其他各類檔案館擬定的檔案接收范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的規定;
3刪去第十三條;
4刪去第十四條中“擅自擴大檔案接收范圍的”規定。
十六、對《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中“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第五條、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中“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十七、對《省退休退職干部安置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第三條、第八條、第十條中的“人事、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刪去“商業”。
十八、對《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員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去第四條第三款,即“行政公署專員、副專員、顧問”;
2刪去第五條;
3將第六條修改為“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員”;
4刪去第七條中的“區公所區長、副區長”;
5刪去第九條中的“專員”;
6刪去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的“(行署)”。
十九、對《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四條修改為“興辦福利企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向稅務部門申請辦理減免稅收登記手續”;
2將第十六條修改為“銀行和發展改革及各行業歸口部門對福利企業的生產、建設所需資金、原材料、燃料、技術等,要積極給予支持和照顧,幫助福利企業解決實際困難”;
3刪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的規定。
二十、對《省防御與減輕滑坡災害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2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防滑減災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3刪去本文中“行政公署”字樣。
二十一、對《省地質環境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二十二、對《省建設項目統一征地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中的“征用”修改為“征收”;
2第八條第(一)項修改為“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依法批準后,由有權實施統一征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對擬征收土地進行調查,編制征地補償費等征地費用概算,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告知被征地農村村民;對擬征地土地現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村民確認;被征地農村村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作為征地報批的必備材料”;
3第十二條修改為“建設項目選址應當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征收基本農田的,經國務院批準后,征地補償依照國家規定按照最高標準執行。”刪除“能源、交通、水利等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國家、省重點建設項目,征地補償可按本辦法規定標準的低限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據本決定對上述政府規章作相應修改,條款項順序編排后重新。
省《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年月省人民政府,根據年月日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規章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和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凡按稅法規定繳納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都是教育費附加的繳納義務人(以下簡稱納費人),應當依照《暫行規定》和本實施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
第三條教育費附加的征收和減免,繳納環節和繳納地點,應按照征收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一、繳納教育費附加,應當以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為計征依據。教育費附加率為3%,分別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二、海關對進口產品征收的消費稅、增值稅,不征收教育費附加;對出口產品退還產品稅、增值稅的,不退還已征的教育費附加。
三、實行定期定額和定率并征辦法納稅的個體工商業戶,只按實際負擔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部分計算征收教育附加。
四、稅務機關委托代征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的,由代征單位同時征收教育費附加。
五、對納稅人照章查補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應同時補征教育費附加。
第四條教育費附加由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稅務機關有權對繳納教育費附加的單位和個人的財務、會計以及繳納教育附加的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條地方征收的教育費附加,按專項資金管理,由教育部門統籌安排,提出分配方案,商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用于改善中小學教學設施和辦學條件,不得用于職工福利和發放獎金。
縣(市、區)級征收的教育費附加,主要留歸當地安排使用。設區的市教育部門商得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后,必要時可適當集中一部分,用于各縣(市、區)之間的調劑平衡;省可根據各市征收教育費附加的實際情況,適當提取一部分數額,用于地區之間的調劑平衡。具體提取辦法,由省教育廳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六條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在每年定期向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告教育費附加收支情況時,應同時抄報同級稅務機關。
第七條凡辦有職工子弟學校的單位,應當先按《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繳納教育費附加;然后由教育部門給辦學單位返還已繳納數的百分之八十,作為對所辦學校經費的補貼。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4
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暴力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或者對老年人負有贍養義務、扶養義務而拒絕贍養、扶養,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嚴重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規定,下列行為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實誹謗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家庭成員有盜竊、詐騙、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情節較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我國法律對贍養老年人問題有何規定
(1)應承擔對老年人的贍養義務的子女范圍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關于子女范圍的規定,應承擔對老年人贍養義務的子女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2)老年人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优宦男匈狆B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钡谌畻l規定:“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薄独夏耆藱嘁姹U戏ā返谑鍡l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p>
(3)贍養人的贍養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一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狆B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钡谑l規定:“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钡谑臈l規定:“贍養人有義務耕種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收益歸老年人所有?!?/p>
(4)對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的監督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規定:“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義務簽訂協議,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贍養人所在組織監督協議的履行。”
(5)老年人的子女死亡之后,孫子女、外孫子女的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于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5
關鍵詞:行政拘留;缺陷;完善
中圖分類號:D922.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7-0193-01
一、行政拘留的概述
(一)行政拘留的概念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行政法律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不足以懲戒的違法行為。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即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
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做了明確的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第二十一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p>
二、行政拘留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途徑
在我國行政拘留伴隨著《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一些變化,它限制人身自由時間比較短。對公民權利影響較小,法律規定中有很多不完善的因素存在,造成了時間中行政拘留存在很多的問題。
(一)缺少聽證程序
行政拘留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處分,那么公民在適用行政拘留的過程中尤其應該謹慎,并且應給予公民充分的程序性救濟權利,應當賦予行政相對人要求進行聽證的權利。聽證是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有表達意見、提供證據以及行政機關聽取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二)救濟途徑不完善
由于《治安管理處罰法》將行政拘留與警告、罰款等處罰形式并存,沒有規定公民在行政拘留期間應該如何救濟權利。因為公安機關做出的拘留決定不一定正確,可能存在重大的錯誤,即使沒有錯誤,相對人也有權要求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但是現行法律的規定不是很合理,從而導致了救濟途徑的堵塞,被行政拘留的公民只能等行政拘留結束以后即恢復人身自由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三)缺乏制約機制
我國立法將行政拘留的決定權完全賦予了公安機關,在行政拘留決定之前,法院和檢察院并不能參與其中,而是間接的參與。相對人在接受了行政拘留后可以像檢查機關針對公安機關及其人員違法失職行為提起控告,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但不難看出,這種方式均屬于事后監督的方式,而不是事前監督的方式。
三、完善我國行政拘留制度的建議
針對行政拘留制度中存在的種種問題,個人認為必須完善我國行政拘留制度,在此基礎上,體現對行政權的制約和對公民權利的保護才是最切實有利保護公民權益的唯一途徑。
(一)強調參與原則,賦予聽證權利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將行政拘留納入可以要求聽證的范圍。具體可以考慮作出這樣的規定: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吊銷許可證以及處二千元以上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因為程序正當過程的最低標準是公民的權利義務將因為決定而受到影響。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范文6
一、指導思想
整治擾亂旅游市場秩序,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原則,采取教育管理與依法打擊、集中行動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辦法,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突出重點,兼顧全面,加大力度,提高效率,致力改善我縣旅游環境。
二、整治重點
(1)在道路上尾追、攔截游客車輛和在停車場、景區內搶客、圍堵游客等侵害游客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的行為。
(2)欺客、宰客等侵害游客利益的行為。
(3)旅游行業欺行霸市團伙性質的“黑惡”勢力。
三、處罰辦法
(1)對在景區、停車場圍堵、搶拉游客,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2)違反交通管理,無理攔截車輛,或者強行登車影響車輛正常運行,不聽取勸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3)對倒賣平遙古城門票,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公安機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罰款或者警告。
(4)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5)一人有上述兩種以上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由公安機關分別裁決,合并執行。
(6)凡從事城市公共客運的單位和個人,有擾亂正常城市公共客運管理秩序和擅自將車輛交于他人從事營運行為之一的,依照《山西省城市公共客運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7)景區內的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糾纏消費者并向其銷售商品提供服務,或者強行向消費者銷售商品,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短尺少秤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條件;銷售商品不明碼標價或者提供服務不明示價格的,依照《旅游景區個體工商戶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營業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8)景點、旅行社、賓館、飯店、商店經營單位,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9)景點、賓館、飯店和其它經營者,違反《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規定的,由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景點整頓期間不再享受平遙古城門票分配權利。
(10)無證導游進行導游活動的,依據《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由行政執法責令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11)對于嚴重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黑惡”勢力團伙和屢教不改的單位和個人,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依法從重、從快打擊。
(12)旅游景區個體工商戶擅自改變經營場所和擴大營業面積的,依照《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和《旅游景區個休工商戶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條規定,由行政執法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
(13)對于其它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行為,執法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依法從重、從快處罰。
四、管理措施
1、旅游局要盡快組建旅游賓館、飯店、旅行社等行業協會,制定行業協會規章制度,用行業自律和行政監管兩種辦法,規范旅游及相關行業經營者的行為。
2、由公安局負責盡快申報設立平遙古城旅游派出所,組建一支專門從事旅游市場秩序執法管理的公安隊伍,維護旅游產業健康發展。
3、要在旅游主要通道附近設三個旅游治安亭,及時受理游客投訴和求助。
4、要盡快完成電子門票管理系統建設工程,用現代化手段嚴格堵塞門票管理的漏洞。
5、世界文化遺產平遙古城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要加強對檢票人員的教育管理工作,發現檢票人員私自或伙團他人向景點放游客,給予開除處分。物價局要對所有旅游經營服務單位的商品按照質價相符的原則,進行全面的價格核定,并加強監管。公安交警部門大隊要嚴格實施古城內封閉管理的辦法,在封閉時間,除古城內機關單位公務用車外,一切機動車輛不準進入古城內,減輕古城的交通壓力。工商局要依法打擊經營者做虛假廣告、出售危害群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商品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瓦\站要對參與攔截車輛、圍堵游客、欺客、宰客等行為的電瓶車從業人員的車輛進行最嚴格的處罰。
五、方法步驟
整治旅游市場秩序,要按照近期與長遠統籌考慮、集中整治與措施相結合的辦法,綜合實施。
近期要組織一次執法部門聯合集中行動,集中行動分三步實施,穿行。
第一步是宣傳發動。要在旅游通道、景點、停車場等旅游從業人員和游客集中的場所,張貼《平遙縣整治旅游市場秩序通告》。廣電中心、古城報社要設立專題進行報道,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和游客參與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工作。各有關執法單位要公開舉報投訴電話,及時處理群眾、游客舉報投訴。公安局、司法局、執法局、旅游局、工商局、交警大隊、文物局等單位要通過印發宣傳資料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強化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
第二步是調查取證。有關執法單位要充分利用各種合法手段,搜集擾亂旅游市場秩序人員的違法犯罪證據,為依法處罰提供充分的證據材料。
第三步是集中查處。組織有關執法單位領導和執法人員,對證據確鑿的擾亂旅游市場秩序人員依法查處。同時,各執法單位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落實好各自的工作任務。
長遠要建立長效機制,各單位要在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的同時,要加強協調配合,建立以公安為后盾、各執法單位各負其責的旅游市場秩序管理機制。對構成拘留的擾亂旅游市場秩序行為,執法局、交警大隊、工商局等有關執法單位要積極提供充分的證據,交由公安機關盡快做出裁決并執行處罰。
六、組織領導
為切實加大我縣旅游市場秩序整治力度,我縣成立旅游市場秩序監督檢查組和專項整治組,監督檢查組由縣級有關領導組成;專項整治組由公安局、法院、檢察院、司法局、執法局、工商局、交警大隊、旅游局、文物局、物價局、廣電中心、客運站等單位領導和執法人員組成,專項整治組執法人員數量根據實際需要確定。
七、具體要求
1.要提高認識。旅游業是我縣的優勢產業,旅游市場秩序關系到我縣旅游業的健康發展,關系到我縣的形象。因此,各有關執法部門必須把整治旅游市場秩序,當做服務全縣經濟、保障人民利益的頭等大事去對待,做到認識到位、領導到位、人員到位、責任到位、工作到位。
2.要落實責任。在整治旅游市場秩序工作中,各執法單位的職能明確,任務明確。各執法單位落實好各自的職責任務,絕不能互相互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