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與環境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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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與環境論文

生態與環境論文范文1

1.1分配原則

(1)水資源可持續利用原則。在制定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時首先應以流域水資源對區域經濟發展和生態環境的支撐能力為約束條件,在保證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同時確保流域生態環境良性發展,從而實現流域經濟社會發展和水資源持續利用的和諧共贏。

(2)責、權、利相統一原則。水量分配中責、權、利的主體均應為上游各縣(市)政府。保護當地水資源和保證下泄水的數量和質量是當地政府的責任,使用自產水量是當地政府的權力,分配各地區的水量實現經濟社會的發展是當地政府的利益。

(3)公平兼顧效率的原則。分配方案既要體現用水公平,尊重歷史,維護各縣(市)已有的利益,同時也要充分提高水資源的利用效率,對未來新增加的水資源需求量,分配時應側重考慮各主體的用水效率,做到公平與效率并重。

2晉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

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補償機制以保護流域水資源和生態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為目的,根據水資源的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與水資源經濟價值,運用行政和市場手段,調節水資源保護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5]。近幾年來,為保障晉江流域的生態安全、保證流域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相對貧困、生態相對脆弱的流域上游縣(市)大力開展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但存在著與大力發展經濟之間的突出矛盾。因此,基于流域水量分配方案建立晉江流域上下游水資源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實施晉江市政府及下游受益區對流域上游地區的補償機制,對于理順流域上下游之間的生態關系和利益關系,加快上游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并有效保護流域上游的生態環境,從而促進全流域的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1上游生態系統服務價值的計算

生態系統服務功能是指生態系統與生態過程所形成及所維持的人類生存的自然環境條件與效用。生態服務功能價值評估主要是針對生態保護或者環境友好型的生產經營方式所產生的水土保持、水源涵養、氣候調節、生物多樣性保護、景觀美化等生態服務功能價值進行綜合評估與核算。國際上評價生態系統的服務價值的通用做法是通過統計分析,評價主要的生態系統功能和生態系統效益的價值。中國生態系統單位面積生態服務價值。

3結語

生態與環境論文范文2

1.1樣品的采集調查區域選定為松花江流域。根據2012年地表水監測數據,松花江流域總體呈輕度污染,干流水質良好;支流為輕度污染。流域具有有機毒物污染的典型性特征[15]。2012年6—7月,對研究區30個采樣點進行了底棲動物和著生藻類的采樣調查。在松花江干流上游設置了5個采樣點,分別為S30肇源、S28朱順屯、S14阿什河口下、S4呼蘭河口下和S15大頂子山;在松花江干流下游設置了4個采樣點,分別為S11佳木斯上、S12佳木斯下、S3江南屯和S13同江;在松花江支流的雅魯河、諾敏河、嫩江、伊通河、飲馬河、第二松花江、牡丹江和梧桐河上共設置了19個采樣點,分別為S17巴林、S18成吉思汗、S6小二溝、S7寶山、S8博霍頭、S19拉哈、S20瀏園、S21富上、S10江橋、S23寶龍橋、S25靠山南樓、S9瀑布下、S22溪浪口、S26松花江村、S27松林、S24劉珍屯、S29大山、S16柴河和S5梧桐河口內;在黑龍江上設置了2個采樣點,分別為S1松花江口上和S2東港。S1~S10為參照點;S11~S30為監測點。采樣、保存和實驗室分析參照EPARBP生物快速評價方案[16]及《水和廢水監測技術方法(第四版增補版)》中相關要求進行[17]。

1.2生境和水質理化指標借鑒EPARBP生物快速評價方案[16],參考鄭丙輝等[2]的棲息地評價指標,采用由10項指標組成的生境評價方法:調查底質組成、生境復雜性、速度與深度結合性、河岸穩定性、河道變化、河水水量情況、植被多樣性、水質狀況、人類活動強度、河岸邊土地利用類型。利用參照點生境評分分布的25%分位數法對生境質量進行評價,即生境評分大于參照點生境評分的25%分位數,生境質量為良好;將小于25%分位數的分布范圍,進行3等分,評價結果由高到低分別為一般、較差、很差。pH、溶解氧(DO)、電導率、高錳酸鹽指數(CODMn)、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化學需氧量(COD)、總磷(TP)、總氮(TN)等水質監測數據來自2012年1—9月的全國地表水監測數據。分析方法及水質標準按照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18]進行。

1.3評價方法按照IBI的建立方法對松花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進行評價[19]。IBI的評價標準,采用所有采樣點指數值分布的95%分位數法建立,評價等級按照IBI分值由高到低分別定義為優、良好、一般、較差、很差共5個等級。參照點以生境狀況中人類活動和土地利用一項得分大于13分和有襀翅目昆蟲存在這2個原則確定。各參數間的Pearson相關分析在SPSS15.0中完成。

2結果與討論

2.1IBI的建立和評價結果根據IBI建立的方法,研究確定S1~S10作為參照點,其余20個點作為監測點。利用底棲動物和著生藻類的調查數據,計算得到總分類單元數、密度、優勢種比例、敏感物種分類單元數等共25個候選生物參數,通過敏感性分析、相關性分析,去除辨別力低的參數和冗余信息,最終篩選出總數量、EPT分類單元數、EPT密度、敏感種分類單元數、敏感種分類單元比例、Hilsenhoff生物指數(HBI)6個核心參數,構成松花江IBI評價的指標。根據所有采樣點指數值分布的95%分位數法劃分IBI評價等級標準:IBI>35.84為優;IBI=26.88~35.84為良好;IBI=17.92~26.88為一般;IBI<8.96為很差。研究區調查的30個采樣點的IBI評價結果如表1所示。參照點中,50%評價為優,40%評價為良好和一般,僅10%評價為較差;20個監測點中,65%評價為較差和很差,25%評價為一般,評價為優和良好的占10%。

2.2IBI評價結果與生境質量和水質評價結果間的關系利用Pearson相關性和散點圖,分析了采樣點的IBI評價結果與其生境質量間的關系。從圖1可見,IBI和生境質量評分間存在正相關關系,生境得分較高的采樣點,IBI也普遍較高。參照點的IBI普遍比較高,大部分在21以上,生境質量評分也較高(69~89);IBI在8.2以下的低分采樣點,生境質量評分也較低(41~51)。由于棲息地生境與生物群落的關系密切,而且在河流生態環境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分析生境狀況的破壞是影響生物完整性和造成松花江流域水生態環境質量受損的一個重要因素。根據各采樣點水質參數1—9月的平均值監測數據分析(見表2),松花江流域水質污染主要的超標項目為CODMn、BOD5、NH3-N、COD、TN、TP。調查區域水質以III類水質為主,水質達標采樣點比例占67%。S1、S11等6個采樣點為IV類水質,S14、S252個采樣點為劣V類水質。IBI評價結果對于劣V類的2個采樣點均評價為較差;III類水質各采樣點中除生境評分比較低的,IBI評價結果基本在一般到優的等級,雖然IBI結果同時還受到生境質量的影響,但總體上IBI評價結果與水質是基本符合的。

2.3生物參數與生境和水質參數的關系對10項生境參數與26項生物參數間的相關性進行了分析。表3結果表明,除河岸土地利用類型外,其他9項生境參數分別與不同的生物參數間呈現出顯著或極顯著的相關性,這進一步說明了流域的生境狀況會對河流水生生物狀態產生影響作用。其中,生境總得分與EPT分類單元數、敏感物種分類單元數、底棲動物Shannon-Wiener多樣性指數等多項生物參數間存在顯著/極顯著的正相關;同時,生境總得分與耐污種分類單元比例、生物學污染指數間存在顯著/極顯著的負相關。其次,速度與深度結合性、河岸穩定性、河水水量情況等指示河流水文和河岸狀況的生境參數也與多項生物參數間存在不同程度的相關關系??傮w上呈現出與表征生物質量良好、水質清潔的生物參數存在正相關,與指示水體污染的參數存在負相關,這說明河流水文和河岸參數對河流水生生物狀態也會產生比較顯著的影響和變化。同時,河流水流情況、植被多樣性、水質狀況和人類活動強度這4項參數與IBI之間呈現出顯著/極顯著的正相關關系,說明這些生境條件更明顯地引起生物完整性的變化。對以上這些數據的分析表明,河流的生境質量與河流中水生生物的狀況有著非常重要的聯系,生境質量受損和退化會顯著地反映在生活其中的生物的變化情況,如敏感物種數量和種類的減少、耐污物種數量和種類的增加、耐受污染能力增加等變化。對遼河的研究也表明,遼河棲息地質量與多項底棲動物生物指標顯著相關[2]。相關學者在生境對生物影響的關系研究中發現,卵石和大石基巖等好的底質能保持河床穩定性[23],好的生境條件可以為底棲動物提供穩定且多樣的棲息空間,支持多樣的底棲類群。綜上分析,棲息地生境質量的受損和破壞,確實是影響松花江流域水生態質量的一個重要環境因素。為恢復和改善流域的水生態質量,其生境質量應該受到重視和保護。

研究還發現,生境總得分、速度與深度結合性、河岸穩定性等幾個生境參數都與著生藻類的ShannonWiener多樣性指數和Pielou均勻度指數間存在顯著/極顯著的負相關關系。而通常情況下,多樣性和均勻度越高,指示生物狀態越好,水體污染越輕[26],但是本研究數據表明,生境質量的破壞會引起著生藻類多樣性和均勻度的增加。底棲動物并沒有出現這樣的情況,其多樣性和豐富度指數都與生境存在正相關關系。分析認為,著生藻類多樣性的變化可能是由于耐污種種類和數量的增加所引起,所以這種情況下,著生藻類多樣性和均勻度指數不適合單獨用于松花江流域的評價,相比底棲動物更適合應用在松花江流域的水生態環境質量評價中。對超標的水質參數與各生物參數、IBI進行了相關性分析,結果見表4。從表4可以看出,電導率和溶解氧與多項著生藻類的生物參數存在相關性,溶解氧與藻類多樣性指數、HBI、耐污種數量等呈顯著負相關,說明耗氧污染物的減少會使得底棲動物耐污種數量下降,反映有機物污染的指數值也隨之下降。電導率與藻類多樣性指數呈顯著正相關,與底棲動物密度、耐污種數量等呈極顯著/顯著正相關,與敏感種分類單元比例呈顯著負相關,說明有機質污染導致底棲動物耐污種的數量增加,敏感種種類減少,底棲動物總密度的增加分析可能是由于耐污種數量的增加引起的。有研究發現,營養物質濃度的增加,可能引起底棲動物的總密度減?。?7],也可能引起底棲動物總密度增加[28]。CODMn與底棲動物敏感種數量比例呈顯著負相關,BOD5、NH3-N、COD、TN、TP與總密度間呈極顯著正相關,6個污染因子與污染指數間呈極顯著/顯著正相關,這進一步佐證了上述結論。其次,有機質污染引起藻類多樣性增加,分析可能是耐污種藻類的產生和繁殖的結果。耐污種數量、耐污種數量比例、HBI及污染指數這4個指示污染程度的生物指數分別與CODMn、BOD5、NH3-N、COD、TN、TP幾個超標污染因子顯示出不同程度的正相關,這樣的結果進一步說明了有機質和N、P等富營養化元素的污染對于松花江流域水中生物的多樣性分布,耐污種敏感種的出現和繁殖產生了明顯的影響。但IBI并未與這些化學參數顯示出明顯的相關性,但這并不影響化學污染的壓力在單個生物參數上產生的顯著影響,雖然利用單個生物參數評價生物質量不夠全面,但是可以依賴其尋找潛在化學壓力,為水質治理和防護提供有效的數據支持。河流水生態環境質量的評價,除了了解河流的生物狀態,更重要的還是要解決污染因子和生物質量間的關系[29],這樣評價工作才能有效的為河流污染的治理和修復提供有利支持。已開展的相關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BOD5、COD、TN、TP、濁度等綜合性的污染因子與生物參數間存在的相關關系上[1,5],尚沒有深入分析直接引起生物狀態變化的化學影響因子及其之間的影響方式。目前,在松花江還無法確定其有機污染物的種類,對于針對松花江流域生物狀態和特征有機污染因子間的關系的研究,還需要更長時間的研究來進一步了解。

3結論

生態與環境論文范文3

從研究的對象來看,生態經濟學是生態學的一個重要分支學科。經濟學是研究經濟關系和經濟活動規律及其應用科學的總稱。包含理論經濟學、技巧經濟學、應用經濟學、經濟數量分析和計量方法、經濟史、經濟思想史生態經濟學是從生態學系統來看待社會經濟問題,研究生態變化的經濟因素。包含部門生態經濟學、理論生態經濟學、專業生態經濟學、地區生態經濟學。是研究生態系統與經濟系統的復合系統—生態經濟系統的抵觸運動發展規律及其應用的經濟學分支。

生態學與經濟學兩個名詞同源于希臘字母(Oikos)。分辨是指有關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的問題與管理。生態經濟學是一門跨生態學和經濟學、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相互交叉、滲透與有機結合形成的一門新興的交叉邊緣科。具有綜合性、整體性、戰略性和實用性特點。

在中國它興起于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初,至今只有20多年,在此期間,生態經濟學在中國有很大的發展,旨在整合生態與經濟系統,供給新的思考方向,以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許多有遠見卓識的經濟學家和生態學家及時投入這一嶄新的學科研究與應用。研究成果中部分內容。在推動建立全民生態意識和用生態經濟理論指導中國現代化建設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并取得令人瞻目的成就。

生態與環境論文范文4

追求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的確立,是我們期待生態文明型社會“存在著或者能夠實現一種有秩序、有效率和公平、正義的理想境界,并相信藉助于法的調整和規范,可以達到或接近于這種目標”。這種對法律理想的追求和對法律信念的堅守即是對法律的信仰。這種信仰會在法律制定、執行和司法過程中幫助人們做出與法律精神相符合的價值判斷和行為選擇,并在人們的價值判斷或行為選擇發生偏差時起到規制、矯正作用。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可以使公眾更加深刻地理解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價值和意義,增強其遵守和維護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內驅力。對立法者而言,生態文明意識與法律精神的溝通融合,或者說生態文明意識的法律性內化,會使其更加迫切地追求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立法的科學性與有效性。對執法者和司法者而言,確立以生態文明為導向的司法理念會促使其在著眼于合法性的同時,自覺關注生態上的合理性,保證生態保護紅線相關法律的嚴格執行。這樣在各方的合力下,發揮生態保護紅線制度的積極作用,推動環境正義的實現。

二、建立健全生態保護紅線的法律保障制度體系

1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應堅持的基本原則

第一,保護優先,兼顧發展原則。生態保護紅線是保障我國生態安全的“底線”,必須明確強調保護優先。當開發活動會損害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時,應以生態保護為重,寧可放棄一定的經濟利益,也要保障紅線區域生態功能的完整與穩定。但不能越生態保護紅線的雷池半步,并不意味著生態保護紅線范圍內不允許有人類活動,對紅線區域的生態功能和性質沒有不利影響的開發活動是可以進行的,能夠改善生態環境的活動更是應該鼓勵和支持。第二,預防與治理并重原則?!邦A防”是生態保護紅線本身所具有的重要性質,也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主要方式。“治理”則是指如果紅線區域劃定時已經存在一定的生態破壞或者環境污染,那么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對其進行治理和恢復。環境具有整體性特征,如若在生態保護紅線劃定后僅僅著眼于預防,忽視紅線區域內已經存在的環境問題,就可能造成紅線區域環境質量的整體下降,甚至生態功能的喪失,使紅線的劃定失去意義。第三,科學規劃,差異管理原則。我國不同地區的生態環境差異顯著,因此必須科學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工作,對不同類型的紅線區域采取差異化管理。圍繞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劃定生態保護紅線的思路是科學規劃原則的重要體現,既避免了列舉式標準面對地區差異時的不適應性,也避免了定義式標準難以操作的問題。同時,科學規劃還應注重與已有保護區、地區規劃的銜接,重視跨地區協調制度的設計。差異化管理應當以科學規劃為基礎展開,體現“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的差異化管理思路”。第四,信息公開,公眾參與原則。社會整體理性來源于個體理性的交流、融合與相互矯正,由此產生的理性共識是法律權威的根本源泉。公眾參與是法律得以良好制定的基礎,也是法律得以有效執行和維護的基礎。如果排斥公眾參與,即使最為巧妙的法律制度設計也必將淪為一紙空文。信息公開是對公眾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公眾參與的基礎。只有當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時,才能真正理性和有效地參與到相關工作之中。第五,權責明確,損害擔責原則。權利和義務應當是相對的,有責無權,責任履行將趨于懈怠;有權無責,則容易造成權利濫用。尤其對于行政機關,當政府落實生態保護紅線不力,甚至故意違反相關制度時,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只有權責明確,特別是打破部分政府官員“無為而治”、“刑不上大夫”的僥幸心理,才能從源頭上阻斷違法行為的積累,避免積重難返進入惡性循環,保障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得到切實推行。

2生態保護紅線法律保障的主要制度

第一,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修改與退出制度。劃定是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實施的基礎,主要包括紅線布局和范圍確定兩個方面。對于布局問題,應當首先厘清不同區域的生態功能,在統籌已有規劃的基礎上加以確定。而范圍問題,則應著重考慮生態緩沖區的劃定。穩定性是生態保護紅線發揮作用的重要保障,應當對生態保護紅線的修改與退出作嚴格限制。只有在確需修改或紅線區域已徹底喪失生態服務功能時才能進行,且應由統一管理機關審批,并以尋找替代區域、不減損整體生態服務功能為原則。第二,生態保護紅線的差異化管理制度。我國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依照重要生態功能區、生態敏感區、生態脆弱區三種分類進行,明確了不同紅線區域生態敏感度和生態服務功能的差異,為分類管理和分級控制提供了依據。在分類劃定的基礎上,根據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性質,制定與之相適應的生態保護標準和管理措施。尤其是要制定嚴格的活動準入規則,對于符合生態保護紅線區域功能定位的活動,要嚴格執行環境保護與生態修復治理方案,建立健全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的限制審批制度。第三,生態保護紅線的監測與監管制度。對紅線區域生態狀況的監管極其復雜,想要準確了解區域生態狀況,必須動態掌握水、空氣、土壤、生物等諸多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所以對生態保護紅線的監管必須依賴于環境監測。環境監測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測結論的客觀準確;環境監管也需要獨立性,以保證監管的切實有效;而監測是監管的基礎,因此,應當建立監測與監管緊密結合的獨立監管平臺,形成以技術為支撐、獨立性為保障的監測與監管制度。第四,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制度。針對當前地方政府怠于履行信息公開職責、申請信息公開困難重重的狀況,生態保護紅線的信息公開制度應當建立對政府信息公開不力的追責機制。對依法應當公開、依法申請公開而不公開的,追究相關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并依法代為公開。在此基礎上,加強環保法律知識的宣傳,提高公眾的環保意識,保障公眾對生態保護紅線的劃定、管理、監管等過程參與的有效性,使公眾的意見建議真正對行政機關的決策產生影響。第五,生態保護紅線的越線追責制度。生態保護紅線一旦劃定,就不能任意觸碰和僭越。越線者,無論是公民、法人、其他組織還是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要求生態保護紅線制度建立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相互銜接的法律責任體系。尤其對于另外,為避免“拍腦袋”決策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環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應當建立終生追責制,使相關責任人承擔無限責任,真正起到“不可越雷池一步”的警示作用。發揮環境標準在生態保護紅線中的支撐作用生態保護紅線需要環境標準的支撐生態保護紅線的復雜性。第一,不同于針對單一要素的紅線制度,對生態環境狀況的評估需要動態考慮空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的狀況及其相互關系。第二,經濟社會發展程度存在差異,決定了“一刀切”式的環境標準很難適用于所有紅線區域;更困難的是調整地區間的利益分配,保障不同紅線區生態保護的整體性。總之,生態保護紅線兼有要素的復雜性和區域的復雜性,構成了一張橫向與縱向、靜態與動態相互交織的聯系網絡,形成了其復雜性的特點。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法律的強制力是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到生態保護紅線約束性的轉化需借助環境標準完成。因為立法資源有限,法律、行政法規往往只對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作出原則性規定,同時授權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制定標準,作為具體明確判別合法與否的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在環境保護領域,這一技術依據和技術方法即為環境標準。生態保護紅線的相關法律需要在環境標準的支撐下實現對行為性質的判斷與量度;同時,法律的強制性通過環境標準傳遞到生態保護紅線中,使生態保護紅線的約束性得以實現。

3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現狀

41年來,我國環境標準“發展豐富了保護生態環境的依據、行為規范和技術方法,在明確生態環境保護目標、引領環境乃至經濟社會管理,‘倒逼’產業技術進步、結構優化,提供環境監測、評價、監督、管理等工作基礎性、技術性工具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支撐作用”,但也存在著滯后性、缺乏系統觀念、地區針對性不足等問題,尤其是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使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難以形成有效支撐。滯后性主要體現在滯后于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40多年來,從濃度控制到總量控制,從點源控制到綜合管理,從污染者付費到肇因者負擔,從誰開發誰保護到受益者補償,從末端治理到源頭控制再到全過程控制,理論的更新推動著環境保護法學的不斷完善。環境標準作為法律與司法實踐的關鍵連接點,卻嚴重滯后于環保理論的發展。這一情況突出體現在污染物控制上,雖然我國在污染的全過程控制方面進行了很多探索,環境標準對全過程控制的支撐卻明顯不足,大量環境標準仍停留在末端治理階段。缺乏系統觀念主要體現在管理體制和制定思路兩個方面。管理體制上,我國現行生態環境管理體制復雜,缺乏有效的管理戰略和政策系統,導致環境標準之間缺乏協調性,不同類型環境標準常常無法銜接,甚至相互抵觸。制定思路上,現行環境標準的制定過于重視技術標準,而忽視對制定目的的考量,“從技術標準為出發點制定而形成的環境標準體系難免顧此失彼,雖然體系龐大但難以有一條一以貫之的主線和靈魂”,造成了環境標準體系的零散,難以發揮體系的合力。地區針對性不足主要體現為地方環境標準制定的不合理性。有限的立法資源決定了國家環境標準必然有其局限性,需要地方環境標準對其進行補充。地方應以國家環境標準為基礎,根據自身情況制定針對性標準,實現對地區生態的有效保護。但在現實的環境標準制定中,“以GDP論英雄”滋生的“地方保護主義”傾向,常常使地方環境標準表現出一種難以克服的“惰性”——不顧地方實際情況和需要,一味照搬國家標準。生態環境標準的缺失。我國現行環境質量標準主要針對單一環境要素,這種模式固然有其優點,但也存在著忽視生態環境整體性的問題。某一區域水體、空氣、噪聲、土壤等環境要素質量的達標,并不必然表示該區域生態環境的狀況良好。再者,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現行環境標準不可能對影響生態環境的所有環境要素都作出規定,僅通過相互分離的環境要素監測對生態環境狀況進行評估,割裂了要素間的關聯性,存在以偏概全的可能。

4強化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

第一,體現環境保護理論的發展,支撐綜合管理和全過程控制。環境問題的顯現、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環保實踐的檢驗推動著環保理論的發展,而這一發展同樣需要通過環境標準轉化為環保工作的真實效能。最新的環保理論認為,環境保護的實質是綜合性的環境管理,既包括對污染物排放、開發活動和環境質量的監管,也包括對生態功能的監測與保護,其中對污染物排放的監管應當實行全過程控制。因此,應當制定相應的環境標準,對環境綜合管理和污染全過程控制進行支撐,使其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強系統觀念。管理體制上,對現有生態環境管理部門進行整合,針對環境標準的制定進行統一規劃和協調。建立專門化的環境標準制定體系,細化部門職能,確立部門間溝通合作機制,最大程度地保證制定體系的高效運轉及不同環境標準間的協調一致。制定思路上,在重視技術性的同時,加強對制定目的的考量。以人為本,關注對生命健康權和環境生態功能的保護,以是否會危害人體健康或損害生態功能的完整性作為確立環境標準指標的依據。第三,加強對地方環境標準的規制。要求地方環境標準的制定與當地GDP相掛鉤,GDP越高則地方環境標準應當越嚴格,克服地方環境標準的“惰性”,使地方官員無法以粗放型經濟活動、對環境資源的掠奪性開發或對環境生態的破壞來換取GDP的上漲。同時,與生態保護紅線監管制度及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相配合,更好地發揮地方環境標準對生態保護紅線的支撐作用。第四,建立生態環境標準體系。參照我國現行環境標準體系,生態環境標準應包括生態環境質量標準、資源開發生態保護標準、生態環境基礎標準和生態監測方法標準,涉及生物量、土壤侵蝕模數、河流泥沙含量、河川徑流年內變差等指標,且不同類型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具有差異性,因此需要積極推進相關基礎研究的發展。生態環境標準注重對區域環境生態功能的考察,可以對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的生態狀況進行動態化評估,同時避免了限定人類活動類型、數量、范圍等靜態規制方式與環境承載力具有彈性之間的矛盾,因而可以為生態保護紅線制度提供更有力的支撐。

三、結語

生態與環境論文范文5

關鍵詞:金融制度缺陷;金融生態;縣域

一、金融制度缺陷導致資金供給結構性矛盾突出

目前,由于農村金融制度安排缺陷,造成縣域經濟資金供給的結構性矛盾,金融服務被弱化,使縣域經濟得不到有效支持。

(一)因制度因素

農村金融供給主體減少,弱化了金融服務功能。2000年以來,由于國有商業銀行進行集約化經營,HB市縣轄金融機構網點逐年減少,使縣轄金融機構服務功能減弱。調查統計,HB市縣轄金融機構網點由2000年的183個減少到2009年的96個,減少了87個,減少了47.5%。到2009年末,縣轄國有商業銀行網點只有21個,僅占縣轄金融機構網點的21.8%,大多分布在縣城和礦區??h域金融機構存款從2004年的38.4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97.66億元,增加59.26億元,增長了154%,縣轄金融機構貸款從2004年的19.46億元增加到2009年的30.17億元,增加10.71億元,增長了55.05%,增長較為緩慢,存差不斷擴大,存差從2004年的18.94億元,上升到2009年的67.49億元,存貸比逐年下降,存貸款比例已從2004年的50.67%下降到2009年的30.89%(見圖1)。由于農村金融網點迅速減少,使農村金融網點的覆蓋率較低。調查統計,HB市縣轄金融機構網點覆蓋率平均為1/24.3平方公里,1/1.53萬人。

圖1淮北市縣轄金融機構2002—2006年存款、貸款和存貸比變化圖

(二)因制度缺陷,導致農村經濟發展中資金短缺與資金流失并存

目前,農村資金供需矛盾較為突出。一方面資金需求旺盛,隨著農村經濟結構調整不斷深入,農村經濟發展的資金需求呈現剛性增長態勢;另一方面資金外流嚴重,信貸流向、流量發生了新的變化。因此,農村經濟對信貸資金需求量的剛性增加趨勢與農村資金外流之間的矛盾較為突出。

1.隨著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戰略的轉移,縣轄金融機構信貸業務不斷收縮,縣級機構基本上成為上級機構的“儲蓄所”,只吸收存款不發放貸款??h轄國有商業銀行吸收存款通過上劃流向優勢行業和優勢企業。調查統計,HB市縣轄國有商業銀行上存資金逐年增加,盡管近年來,國有商業銀行上存資金較以前有所減少,但到2009年底縣轄國有商業銀行上存資金占存款比例仍達50%以上。圖2是縣轄國有商業銀行2004—2009年存款余額、上存資金和上存資金比例情況圖。

圖22002—2006年淮北市縣轄國有商業銀行存款、上存資金和上存資金占比情況圖

2.郵政儲蓄憑借基層網點優勢吸收存款上存。郵政儲蓄在農村各鄉鎮都設有儲蓄網點,從基層農村吸收存款存入上級郵政部門。調查統計,2004—2009年,HB市郵政儲蓄縣及縣以下機構吸儲余額從4.31億元增加到了14.16億元,占縣轄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的比例從11.22%上升至14.5%。

通過對HB市縣轄金融機構調查統計,2009年縣轄金融機構存款余額97.66萬元,其中,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存款余額28.6萬元,()占金融機構存款的29.9%。2009年縣轄金融機構新增存款11.38億元,農村信用社新增存款3.58億元,占縣轄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的31.45%,雖然,人民銀行以再貸款的方式對農村信用社進行資金返還,但仍很有限,可見農村資金流失嚴重。

3.農業保障體系不健全,影響了對農村資金的信貸投入。農業是弱質產業,農業基礎還較薄弱,抗風險能力不足,一旦遇到較大的自然災害,農業生產將受到很大影響,投入資金將無法收回。農業的弱質性決定了對農業投入的風險較大。目前各類農業保險機構還沒有在HB市縣域得到發展,農業生產的高風險、低收入,也使農村金融部門在信貸投放中產生較多顧慮。

4.民間借貸活躍,但缺乏制度規范。長期以來,由于體制內金融服務嚴重不足,造成體制外民間借貸的活躍。由于民間借貸市場廣闊,民間中介組織不斷出現,隨著民間中介組織的出現,民間借貸也已從暗處走到明處。調查統計,HB市民間中介組織已從2005年的3家發展到2009年的19家。由于民間借貸沒有法律保護和監管制度約束,導致非法金融的不斷出現,糾紛頻發,矛盾四起,不僅增加了金融風險,對社會穩定也產生了一定影響。據調查,2005年以來,淮北市縣轄發生兩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造成群眾多次上訪和圍攻農村信用社事件,其危害至今難以消除。

二、因金融制度約束,造成資金供給機構過度審慎行為

(一)農村資金供給缺乏,資源不能被合理利用

1.農村信用社信貸投放單一。目前作為支農主力軍的農村信用社,受資金和風險等因素制約,其貸款投向主要局限于傳統的農業領域,農戶小額貸款占絕對比重,對日益增長的規模農業產業和產業化經營信貸支持不足。調查顯示,2009年HB市縣轄農村信用社新增小額農戶貸款占新增貸款的53%,由于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和微小企業不符合信用社農戶小額貸款條件,不能得到有效信貸支持。經濟組織和農村微小企業成為金融支持的“盲點”,嚴重制約了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致使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乏力,農產品得不到加工升值,農村經濟增長后勁不足。

2.政策性農村金融機構支農職責發揮不充分。從目前實際情況看,政策性金融功能缺位,制約了金融支農作用的有效發揮。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是中國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金融機構,目前僅限于承擔國有糧棉油收購資金的發放和管理,其他政策性業務,如,對農業開發、農業產業化和農村基礎設施等服務功能并沒有有效運作起來,對改善農村產業結構和促進農民增收的作用乏力。調查統計,2009年淮北市農發行縣級機構貸款余額為4.49億元,其中糧食收購貸款為3.55億元,占比79%,可見,縣級農發行政策支農功能較為單一。

(二)國有商業銀行信貸管理權利集中,不適應縣域經濟的需要

國有商業銀行強化了以城市為重點的經營戰略,其業務和機構網點快速從農村地區收縮,基本取消了縣以下分支機構的貸款權。這種信貸管理體制不適應縣域經濟特別是中小企業發展的需要。據了解,國有商業銀行貸款審批、發放權過于集中,制約了基層行貸款發放的靈活性和時效性,不適應縣域經濟重要組成部分中小企業信貸需要急、期限短、頻率高的特點;加之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失衡,嚴重制約了信貸對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持。調查顯示,2009年HB市縣域金融機構新增中小企業貸款僅為0.49億元(不含農發行糧食收購貸款),可見,縣域金融機構幾乎得不到正規金融的支持。因資金缺乏,使縣域中小企業發展極為緩慢。通過對縣域23家中小企業調查顯示,僅有3家在銀行有貸款,17家僅靠自籌資金和自身積累發展,4家因設備老化缺乏資金更新處于半停產狀態。

三、幾點看法及建議

(一)構建農村資金回流機制,增加農村金融市場有效供給

1.構筑多元化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實現農村資金回流的有效選擇。實現農村金融機構多元化,一是有利于打破目前農村信用社壟斷經營局面,以便在農村市場上形成一種金融競爭局面,克服因缺乏競爭可能出現的金融服務低效率;二是可彌補因國有商業金融機構從農村大量收縮帶來的金融供給不足;三是金融機構多樣化,可轉移、分散和降低金融服務風險。如,可把縣域國有商業銀行改革為綜合性地方金融機構、可制定“農村社區再投資法”規定縣域金融機構新增存款的一定比例用于當地經濟建設等,以防止農村資金流失,涵養農村金融資源。

2.拓寬農村政策性金融的服務范圍。進一步推動農業發展銀行在承擔政策性金融業務的基礎上拓展開發性金融服務,在國家財政投入有限的情況下,迫切需要縣級農業發展銀行在控制風險的同時,拓展信貸支農領域,加大信貸投入力度。縣級農發行應當健全和完善政策,履行為糧棉油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等政策性業務同時,整合政策性金融業務,開辦農村綜合開發、農村基礎建設和扶貧資金等貸款業務,把農村基礎設施、農業產業化等納入支持范圍,拓展對農村服務范圍。

生態與環境論文范文6

論文關鍵詞 生態文明 環境法治 建設

建設生態文明,基本形成節約能源資源和保護生態環境的產業結構、增長方式、消費模式,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重要戰略任務,是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斗目標的新要求。生態文明是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文明形態和文化形式,在生態文明建設的各項措施中,法治建設居于核心的基礎地位。因此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對于實現生態文明的新跨越意義重大而深遠。

淄博市作為老工業城市,重化工業所占比重較大,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和發展方式的根本轉變還需要較長時間。全市總量減排、環境質量改善和環境安全防范面臨的形勢十分嚴峻。因此加強環境法治建設,對于實現淄博市生態文明的新跨越,意義重大而深遠。

一、淄博市環境法治建設的主要成效

近年來,淄博市高度重視環境法治的重要作用,環境法治建設取得積極成效,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基本條件和法律保障。初步走出了一條老工業城市依托環境法治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路子。

(一)環境立法成效顯著

淄博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法律規范,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一是制定了一系列環保法律規范。目前已經制定了《淄博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淄博市主要污染物減排實施意見》、《淄博市節能降耗目標考核辦法》和《淄博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工作實施細則》、《淄博市工業爐窯大氣污染防治辦法》、《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節能降耗獎勵辦法通知》、《淄博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辦法》、《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環境生態補償管理暫行辦法》,等二十幾部法規規章。二是注重地方環境立法的區域性、實踐性。緊扣淄博市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中心任務,明確地方環境立法的重點。立足全市產業結構和污染防治重點,先后出臺了建陶企業、化工企業、石灰和碳酸鈣企業、焦化行業、鋼鐵行業、露天礦山、煤炭經營等7個領域的《環境保護管理規范》。三是注重地方環境立法的創新性和前瞻性,在全省率先出臺了節能降耗目標考核辦法,明確了對區縣、重點用能企業的考核內容和要求。

(二)環境執法能力顯著增強

淄博市環境行政執法能力進一步加強,已基本形成了較為完備的執法監管體系。一是以環境問責為龍頭,強化官員的環境政治責任。《淄博市環境保護“一票否決”工作實施細則》明確各區(縣)委書記、區(縣)長是轄區內環保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把污染治理作為各級政府、領導干部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各區(縣)政府、市直各部門、企事業單位在評先樹優、年度考核等方面實施環境保護“一票否決”。二是形成了環保執法的長效監管機制。切實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各類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土政策”進行了全面清理。立足于環境違法案件的超前預防、及時發現、果斷處置,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實施“頂格處罰”。三是構建了政府與社會聯動的監管新格局。全面啟動了綠色環保志愿者行動,建立了環境污染有獎舉報制度。四是專設機構全省領先。在全省第一個成立了環境保護工作委員會、市政府節能辦(掛市節能執法大隊牌子);全省第一家在市統計局設立了能源統計科;全省率先成立節能標準委員會。

(三)公眾環保意識明顯提高

通過宣傳引導,公眾保護環境的自覺性有了很大提高。一是加強環境法律法規的宣傳,提高環境法治意識。在報紙、電臺、電視臺、市政府網站等媒體設立專欄,深入宣傳節能環保政策法規。二是培育典型,以點帶面。集中報道全市節能、節水、循環經濟、資源綜合利用、清潔生產等方面的先進典型。三是開展環保宣傳活動,營造珍愛環境的良好社會氛圍。通過實施“節能宣傳周”、“降耗增效月”、“節能減排農村行·淄博在行動”等系列活動,推進了節能減排進社區、進家庭、進學校,增強了全社會的節能環保意識。

二、從構建生態文明的角度看環境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環境立法不完善

一是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缺位。環境立法的發展戰略研究不夠,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問題比較突出,環境方面的具有支架性作用的法律至今仍沒有制定出來。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缺位,導致地方環境單行法規缺乏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立法內容過于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而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太少。三是環境立法缺乏可操作性。例如,《淄博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共有十六條,大部分內容規定的是企業和管理部門應當怎么做,如果不這么做,相應的法律責任卻只有第16條做了個原則規定:“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環境污染的,由相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法律規范只有行為模式,缺乏相應的法律后果,使得看似很好的法律在執行中表現出顯著的不足。另外國家的環境立法往往比較粗糙、框架性的內容多,需要地方立法做出細化的規定。

(二)環境執法能力較弱

一是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能薄弱。橫向職能分散,上下級環保部門縱向分離,難以發揮整體監管效果,部門之間的聯動機制尚不完善。二是環保部門自身的不足。環境執法部門人員數量少,素質不高。行政執法隊伍存在著執法不公、執法不嚴、執法不力等現象。個別單位仍然存在亂執法、亂罰款,甚至以罰代教、以罰代刑等問題。三是環境執法能力較弱。淄博鐵鷹鋼鐵有限公司事件就是一個顯著的例子,該公司屬于未經環保審批的違法建設項目。淄博市環保局于2005年曾對鐵鷹公司進行了處罰,并限期整改。但直到2008年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依法督察前,該公司的環保狀況并無明顯改觀。四是環境法律監督機制不夠完善。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不夠;社會監督機制也不完善,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環境司法面臨的困境

一是強制執行難保障。環保部門對企業違法行為的處罰,企業若不執行,環保部門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但由于這類執行案件收益少,且不納入法院的考評機制,所以強制執行難以到位。二是司法救濟不到位。由于污染企業能向地方貢獻GDP,許多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在立案之初就遭遇重重困難,再加之取證難、鑒定難、勝訴難、執行難等實際困難,一般污染受害者寧愿選擇上訪通過行政處理,而不愿耗時耗力去打環境訴訟。三是環境公益訴訟存在立法空白。我國對于公益訴訟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以至于在社會環境公共利益遭受污染侵害時,沒有適格的主體為其主張權利,擊鼓伸冤。司法作為解決污染問題的最后一道屏障,理應具有很強的威懾效果。然而我國目前的現狀是司法保護環境的力度遠遠不夠。

(四)環境法治中的公眾參與不足

在政府環境管理活動中,公眾參與在平衡各利益群體的訴求、促進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彌補行政資源的不足等方面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國環保中的公眾參與沒有和環保執法形成良好的互動態勢。一是公眾參與意愿缺乏。公眾對于其自我理解的與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環境問題可能有較高的參與度,而在那些與自己并不直接存在利益關系環境問題上參與的意愿似乎并不是很高。二是公眾參與深度不夠。公眾參與的深度比較低,主要局限于利用地球日、世界環境日等各種節日開展宣傳教育或者組織環保人物評選等,而較少觸及政府環境決策領域。而且,公眾參與的階段比較滯后,往往是末端參與,在源頭參與方面表現薄弱,處于被告知的地位。這其中固然有公眾自身環境法治意識不高有關,但主要原因還是政府在環保執法的過程中,沒有足夠的勇氣“發動群眾”,以致法律規定中的公眾參與有名無實。

三、以生態文明為導向,著力強化環境法治建設

法律作為社會治理的工具,對于實現生態文明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環境法治建設不僅可以通過自身體現生態文明的內在需求,而且還可以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激勵手段來建設生態文明。以生態文明為導向,我們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環境法治建設。

(一)完善環境法律法規,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法律保障

健全的生態法律制度不僅是生態文明的標志,而且是生態保護的最后屏障。一是制定地方綜合性環境保護法,保障地方環境單行法規的統一性和協調性。二是注重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如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在整個環境法中是被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對待的,但是這個原則在中國的環境立法中有原則條款而無制度規定。再如,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家鼓勵公眾以適當的方式參與環評。什么叫適當方式?如何參與?參與的效力如何?這些都可以在地方立法中予以細化,使法律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注重環境法與自然資源法之間的溝通與融合。改變立法內容過于傾斜;注重污染防治和節能減排,而自然資源和生態保護的法律太少的狀況。四是根據實際情況,出臺切實可行的法規。

(二)加強環境執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行動支持

一是強化環保部門統一監管職能。一方面強化環保部門的職能和地位;另一方面,地方可以嘗試將林業、水利等與環保有關的職能納入“大環?!斌w系中,以期提高環保機構對淄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和重大問題的參與權、話語權和統籌協調能力,強化環保執法的權力。二是提高執法人員的素質。要通過法律培訓不斷加強對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機關的執法能力建設,增強執法人員的法治觀念,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三是完善環境執法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環境問責機制以及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擴大公民行使參政權的途徑,監督環境行政主體公平實施行政權,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三)完善環境司法,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司法保障

一是加大司法機關對環保執法的支持力度,保障環保部門作出的合法決定得以不折不扣的執行。二是強化司法機關處理環境爭議糾紛的途徑和方法。三是建立環境公益訴訟制度。8月剛剛修訂的《民事訴訟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環境公益訴訟。建議在司法領域進行一些必要的嘗試,明確公益環境訴訟的受案范圍并建立以有關機關和社會組織為主體的公益訴訟制度,從而解決環境污染損害的對象眾多且不特定和不利于提起訴訟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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