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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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論文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 外商投資企業 登記 改革

近十幾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入駐國內,其投資形式也發生變化。設立方式上,從當初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為大多數入駐形式演變為如今的以外商合資、外商獨資乃至外商一人有限公司居多;所涉及的產業范圍上,從制造業、建筑業涉及較多演變為如今更偏向于服務業、批發零售業,經營范圍也日趨多樣,云計算、工業設計、企業管理咨詢等新興行業層出不窮;企業架構上,也從過去大企業、大公司向目前的小型化、精細化方向發展。 可以說,外商投資企業正在改變過去的形象和定位,越來越“國民化”。

然而,隨著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進程的不斷加快,其登記制度中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一定程度上已影響到外商投資企業的落戶和發展。因此,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進行規范和完善十分必要。

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主要存在的問題

(一)立法缺陷給實際操作帶來困擾

當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中主要使用的法律主要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條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外資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近年來也逐步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操作。同時,國家工商總局逐步出臺的若干規定、暫行規定、執行意見、有關通知、指導意見等,也被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時的依據。如此眾多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實施意見,會存在相互矛盾之處,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困擾。如《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關于外資企業解散的申請,應當提交終止申請書,報審批機關核準,審批機關作出核準的日期為企業的終止日期。而在《公司法》及登記條例中,明確“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而在實際操作中,外商投資企業審批機關核準解散的日期與公司登記機關登記注銷的日期并不一致,即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主體資格喪失應遵從哪個日期并沒有統一的說法,給企業、登記機關和其他機構如銀行等辦理后續業務帶來困擾。又如三部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企業章程、合同與協議中有相互重疊的部分 ,如《中外合資企業經營法實施條例》中第十一條第五款與第十三條第五款都涉及到了董事會的組成問題,即合營合同與章程都須對董事會組成事項有規定,但因合營合同由出資雙方訂立,而章程由董事會訂立,訂立人不同,如果兩者沖突,以章程為準還是合營合同為準,法律中卻并未明確規定,給登記實務操作時造成影響。

(二)多頭管理使登記程序繁瑣冗長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實行審批部門審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的登記制度。外商投資企業從設立伊始,即受多個部門管理。申請時有審批機關,所涉及的行業還有行業主管部門,設立時有登記機關,資金匯入時還需經過外匯主管部門。除某些確需要管控的因素外,多頭管理使企業登記程序被繁瑣化、復雜化,增加了企業與社會的工作成本。以某家外商投資企業需要增加流通環節食品批發與零售為例,應當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方可從事該業務,而審批機關要求企業先獲得工商部門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工商部門卻堅持認為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先獲得審批機關的批準,憑批準證書再辦理相應許可,如此循環往復致使企業和有關部門均耗費了大量時間與精力,降低工作效率。對于審批機關來說,審查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被允許從事某項行業,而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或許可機關來說,關注的是該外商投資企業是否具有從事某項業務的能力,兩者的管理目標和方向其實并不相同,但由于各部門都各自要求一套完備的申請標準,使外商投資企業對應先滿足哪套標準感到困惑,又如果兩套標準之間存在矛盾,應遵從于哪一個標準,都有不確定因素。另一種情況是,某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了審批機關的批準,設立登記時被工商部門要求對經營范圍的表述必須符合《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的規范表述,從而使最終獲得的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表述與審批機關出具的批準證書中的表述不一致。外商投資企業將會面臨兩種選擇,一是需要再前往審批機關進行修改,從而帶來修改章程、合同、申請表格、可行性報告等一系列繁瑣流程,二是暫且擱置,待聯合年檢時因批準證書與營業執照不相符而再次選擇第一種辦法。無論哪種選擇都是冗長復雜的手續,給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帶來諸多不便。

(三)硬性規定致實務管理存在漏洞

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登記的法律規定有諸多與國內企業不同,這些法律、法規和規定在設立之初確有其便于加強管控的必要性,但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些特殊的規定逐漸喪失其管控力和必要性,成為外商投資企業設立時必須遵守卻又可以輕易繞過的規定。如中外合資企業對中方出資人要求必須是企業或組織,除個別試點地區外,中方自然人目前尚不能成為中外合資企業的中方出資人,而在實際操作中,中方出資人可以通過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再由此一人有限公司與外方合資,輕而易舉地避開此項規定,使規定的存在形同虛設。同樣的,關于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之間的比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給出了明確的規定,但在實踐中,工商部門確認的是注冊資金和實到資本,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有多少,并未有部門對其進行實際的勘察與檢驗,“投資總額”缺少實際意義。上述看似詳細且確定的規定,由于其本身的滯后性,使其與現行的其他企業登記制度自相矛盾,而產生管理漏洞。

二、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縱觀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存在的各種問題,究其原因,可歸結為日益增長的外商投資企業需求與滯后的法律法規、管理模式之間的矛盾,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化”待遇呼聲漸高。近年來,外商投資企業越來越多呈現“國民化”特征,投資主體中,“離島”企業、“海歸”創業呈上升趨勢,即投資主體的工作和生活主要場所在中國;投資規模上也日趨小型化和微型化,一人有限公司比重上升;經營范圍和模式也以新興、高端服務業、批發零售業和創意產業為主,以上各種特征均與內資企業、小微企業經營模式非常類似。與以往集團化、規?;\作不同,越來越多的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過程中期望程序更便捷、方式更靈活、效率更提高,能與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相適應,不再為了繁瑣的登記程序耗費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是以提高行政效能、促進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和推行并聯審批、電子審批為主的發展方向。

三、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制度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改革目標上,應注重提高行政效能,降低社會工作成本

推進外商投資企業注冊登記制度改革,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是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是促進國民經濟充滿活力、富有效率、健康運行的歷史必然。 因此,應當以尊重市場主體自由意志為主,同時適當兼顧管理控制。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無論是否因管控需要,都應本著為市場主體和申請人提供便利、鼓勵創業、支持發展的立場。例如,目前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程序中易造成拖沓的環節主要在于證明或公證材料繁多復雜,更改登記事項需經過多個部門審批影響企業運作效率,審批機關審批時間過長(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第八條規定為3個月)等。為簡便登記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對于外商投資企業證明或公證材料的審核可以通過電子審查的方式,即統一一些經常性投資者所在國的查詢平臺,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應的注冊或登記號碼,即刻便能了解外方投資者的情況,省卻了需所在國有關部門出具證明且還須遞交我國領事館認證的繁瑣流程;審批機關之間則應增強相互溝通,對重要登記事項做到基本登記材料標準、要求一致,出具文書表述一致,相同材料不重復收取,資源共享,減輕企業負擔;減少外商投資企業登記審批流程,縮短審批時限,提高行政效能和辦事效率。即行政機關可以通過采取各種措施,從支持市場經濟發展、為投資人提供便利的角度出發,簡化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程序。

(二)改革基調上,應傾向靠攏“國民待遇”,合理并軌

改革的目標是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客觀需求,因此,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改革的主導思路應是積極推行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化。立法層面上,目前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與公司法并存的“雙軌制”立法模式已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亟待改變。理論界目前支持的主流法律重構方法是將現有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分解,把外商投資企業法中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終止、組織機構等內容,劃歸內資的公司法、企業法調整;另外一部分涉及外商投資企業的管理控制的內容可直接劃歸國內相關的部門法調整。審批實務中,根據《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對于外商投資企業經營范圍不涉及禁止類和限制類產業的,應當參照國內企業,實行登記制,由登記機關直接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全面審查,并予以登記;對外商投資國家限制外商投資的行業的,仍應實行審批登記制,但應對其多頭審批環節進行簡化,有所屬行業審批部門進行審批。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文2

【關鍵詞】外資并購 PE 跨境資本流動 外匯管理

一、PE主導的外資并購成為我國FDI的重要來源

傳統的FDI以綠地投資為主要方式。近年來隨著制造業產業轉移的基本完成,跨境并購在全球FDI流動中的比重不斷上升。根據《世界投資報告》,跨境并購交易金額及其與世界FDI流量的比值持續上升。在世界金融危機前的2007年,跨境并購交易值占全球FDI比值高達0.893:1,有學者據此認為跨境并購已構成世界FDI流量的主要部分。根據《世界投資報告》,中國的FDI流入中綠地投資仍占據著統治地位,但外資并購的增長速度超過了綠地投資。2006年中國外資并購(凈值)占FDI的占比一度達到15.54%。隨后在紅籌管制和世界金融危機的雙重打擊下外資并購交易量嚴重萎縮,但近三年來又再度呈現振蕩回升的態勢。2011年度中國的外資并購凈值1同比增長77%,超過2006年成為歷史最高。而清科研究中心《2011年度中國并購市場研究報告》則顯示,2011年度僅披露金額的外資并購交易金額為68.20億美元,同比增長高達209.2%。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是世界投資活動中的一支新興的重要力量。PE是針對特定對象募集,主要對非上市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最終通過被投資企業上市、并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退出的一種投資基金。世界金融危機前,PE主導的跨境并購值在全球跨境并購總額中的占比一度接近三分之一。中國以其快速增長的經濟實力受到一些國際知名PE機構的青睞。2005年《世界投資報告》還提到來自PE/VC的投資已經成為中國FDI的重要來源,僅當時見諸報端的較大規模外資并購案就有德太投資(TPG)聯手泛大西洋投資和新橋資本對聯想公司3.5億美元的投資案、凱雷集團對太平洋保險4億美元的投資案和新橋資本對深圳發展銀行1.6億美元的投資案等。

二、外資PE并購境內企業兩種基本模式

(一)離岸模式

外資PE并購境內企業最初采取“兩頭在外”的離岸模式,即資金募集和投資退出都發生在境外。離岸模式多采取 “紅籌架構”:境內實際控制人在英屬維京群島等離岸中心設立特殊目的公司(SPV),以其為殼公司作為海外融資平臺,吸收外資PE的投資,進而收購境內資產或股權,實現以“境內權益”境外間接上市的目的。境外殼公司完成在海外資本市場的融資后,融資資金通常以FDI的名義進入境內。外資PE則在封閉期結束后擇機出售持股退出。

由于一方面有利于境內企業降低上市門檻、實現境外融資,另一方面在中國資本項目尚未完全放開的背景下,外資PE可以利用境外SPV寬松的監管環境便利地實現投資資金的進入和退出,降低資本運作成本的同時增強運作靈活性。因此,紅籌模式一度受到追捧,成為外資PE參股境內企業、實現境內企業境外間接上市的主要方式。

(二)在岸模式

在岸模式就是外資PE獨立或者與境內機構合資、合作在中國境內設立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并在境內開展股權投資業務活動的模式。由于籌資活動和市場退出都發生在境內,其特點也被歸納為“兩頭在內”。

我國從2005年開始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規對加強對紅籌模式的監管。《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10號文)對通過紅籌架構下設立境外SPV、換股并購、上市完成后融資調回等各個過程實施了全面的審查管理,其施行對外資PE的并購活動和打算境外上市的中國企業產生了不利影響:一是審批層級提高;二是審批流程加長;三是審批程序與境外上市流程的銜接不順增加了紅籌重組及上市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隨著IPO重啟、創業板開閘等一系列改革的推進,以及國內A股市場較為豐厚的回報率,外資PE開始尋求在岸設立投資機構。在政策環境方面,我國政府一直在積極推動人民幣基金的發展。

從原則上講,外資參與設立人民幣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約型非法人制和信托制;可以是中外合資、合作,也可以是外商獨資;境外投資者即可以作為普通合伙人(GP)出資,也可以是有限合伙人(LP)出資。出于避免雙重征稅等方面的原因,外資PE在境內設立人民幣投資機構主要采用國際上主流的有限合伙制。凱雷集團(Carlyle Group LP)于2010年3月3日成為第一家在中國設立中外合伙制人民幣基金的外國公司,隨后IDG資本、紅杉、普凱、黑石等國外知名PE也都相繼成立了自己的有限合伙制人民幣基金。

三、外資PE相關并購的外匯管理

(一)外資PE離岸并購的外匯管理

對外資PE離岸并購的監管主要落實在對境內相關主體出境設立SPV以及境外融資后返程投資的規范和管理。國家外匯管理局2005年的《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SPV 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75號文) 確立了以境內主體設立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為主線的返程投資管理流程:一是界定了“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等重要概念的界定,將在多重控股模式下的外資并購活動納入到外匯局的監管范圍;二是登記管理方式相對于之前的核準管理方式適度放松,同時也加強了對與離岸金融中心之間跨境資本流動的監管。三是關于“補登記”的規定使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但75號文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一些突出問題。75號文對特殊目的公司“以在境外股權融資為目的”的界定,在實際執行中較難以把握。同時,我國境內存在大量被境內居民實際控制、以套取外資優惠政策為主要目的的外商投資企業,這些企業盡管并不嚴格符合75號文對返程投資企業的定義,卻屬于更廣泛意義上的返程投資企業;并且,這種企業的大量存在,也可能被利用來作為境內的外資“殼”企業以架設紅籌架構,從而達到降低審批層次、簡化審批環節的目的(境內外商投資企業在境外設立特殊目的公司不屬于10號文的規范范圍,不需商務部審批)。

因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又于2011年5月頒布了《關于印發〈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19號文),對75號文的實施進行補充和細化。19號文將外商投資企業分為三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非返程投資企業,并要求:對非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資企業轉為特殊目的公司需進行補標識,以解決在大量返程投資企業的歷史遺留問題;對于已設立的特殊目的公司則依據是否已發生實質性資本變動,來決定是否適用“先處罰,后補辦登記”原則辦理,從而使75號文關于特殊目的公司的定義和“補登記”規定更具可操作性。

(二)外資PE在岸并購的外匯管理

1.設立外資登記。公司制和契約型非法人企業的外資PE均需按照《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外資企業外匯登記手續。2012年11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則明確了外資合伙企業所涉外匯管理以登記為主,外商投資合伙企業完成必要的外匯登記和出資確認手續后,可直接到銀行辦理外匯賬戶開立、資金購付匯等相關外匯業務。

2.外匯資本金結匯管理。外資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尚需經外匯局核準,這是目前在岸外資PE開展并購活動遇到的一大障礙。公司制和契約型非法人企業的外資PE可以根據有關規定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完善外商投資企業外匯資本金支付結匯管理有關業務操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142號文),其中規定一般外商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不得用于境內股權投資,而投資性外商投資企業從事境內股權投資,其資本金境內劃轉須經外匯局核準2。而另據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2008年11月給上海市分局的《關于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資本金結匯進行境內股權投資有關問題的批復》,該批復可歸納為“二次核準、按項結匯”:外資PE外匯資本金境內劃轉給被投資企業、以及境內被投資企業的外匯資本金結匯,均需要經過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方可辦理;外資PE的外匯資金不允許由其結匯后以人民幣進行境內股權投資,而應按投資項目,由被投資企業參照外商投資資本金辦理結匯。非法人制外資PE則不允許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而應依據資本項目外匯管理的相關規定開立外國投資者專用外匯賬戶,賬戶內資金的結匯和劃轉須逐筆經外匯局批準。

綜上所述,雖然不同組織形式的外資PE可能面臨的結匯管理政策有所差異,但目前外資PE資本金的劃轉和結匯均需經過外匯管理部門的審批,外資PE在岸并購活動在政策上還面臨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事實上,在QFLP制度試點之前尚未有一例外資PE設立并成功結匯。并且,按項目結匯的方式,影響了外資PE境內投資活動的效率,在人民幣匯率波動較大的時期,還可能面對較為可觀的匯率風險;而由被投資企業結匯的方式,則可能在境外投資退出,辦理利潤匯出時,面臨較為繁瑣的審批程序。

目前京津滬渝等地都陸續開展了QFLP制度試點,外資PE的結匯難題有望局部得以解決。以上海為例,該試點的一大突破在于,QFLP采用額度一次審批,分筆自行結匯的操作方式3?;鸸芾砣丝芍苯拥酵泄苄猩暾堔k理結匯。從而把有項目再結匯變為先結匯再投資。試點模式成熟并推開后,外資投資國內實體企業并經資本市場退出的渠道將更加暢通。

3.境內再投資。將于2012年11月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59號文),取消了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再投資的外匯登記及驗資詢證。并且,外商投資性公司與外國投資者共同出資辦理外匯登記時,外商投資性公司將被視為中方股東登記。這一規定是否意味著外資PE境內再投資項目不受《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限制尚有待商務主管部門的明確,但對于希望通過境內再投資而部分獲得國民待遇的外資PE而言,可能是一個積極的信號。

4.利潤匯出與投資退出。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賬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但對于非法人制外資PE而言,由于相關外匯管理規定的尚屬空白,其在岸并購活動的收益匯回和投資退出面臨無法適用的尷尬局面。

四、關于完善外資PE相關并購活動外匯管理的思考

對于外資PE并購境內企業的謹慎態度,主要基于如下理由:外資PE并購并不像傳統由國際產業資本主導的FDI,能給東道國帶來技術、管理和出口渠道等方面的好處。并且,由于外資PE并購后形成的廠房、設備等沉沒成本較少,缺少戰略性投資目標,一般并不謀求對被投資企業的長期控制,因此撤資的可能性比傳統FDI大得多,甚至可能出現短期套利行為影響東道國的金融市場穩定和行業長期發展。

但另一方面也應當看到外資PE并購所具有的特定優勢,如有研究指出,私募基金具有特定的所有權優勢:一是資產性的所有權優勢,主要指資金規模、資產結構、人力資本等優勢;二是交易性的所有權優勢,主要指管理、信息等方面的優勢。外資PE并購能給東道國帶來先進的資本運作模式,有利于東道國資本市場發育,其所具備的信息優勢和專業化、市場化運作能力,也有助于提高投資資金的配置效率,并通過示范效應提高本土行業的經營績效。并且,外資PE的相關并購活動一般具有3-7年的“鎖定期”,而與跨境熱錢“快進快出”的特點有顯著的不同。

因此,對于瑕瑜互見的外資PE并購活動,相關外匯管理應當“揚長抑短”,努力實現外匯管理“便利”與“安全”的平衡:

一是加快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立法工作,規范外資PE在岸開展并購業務的經營行為。建議在相關法規條款中,明確在岸PE機構主體身份(內資還是外資)、籌資額度、境外LP資質以及并購鎖定期的相關規定,防范外資PE經營行為的短期化傾向,抑制其投資套利行為。

二是積極穩妥推進資本項目開放,促進國內資本市場發育,滿足境內企業融資需求。加強對國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跨境并購活動的研究,完善相關跨境資本流動的統計監測,提升防范風險手段。在QFLP制度試點基礎上,適時擴大試點范圍,推動境內企業跨境融資活動由“離岸”向“在岸”的轉化。

三是加強與商務部、稅務局等相關主管部門的溝通協調,注重監管協調與政策銜接,消除監管盲區與政策套利空間。

四是探討和研究境外LP以離岸人民幣出資的可行性,在推動產生新的外商投資形態的同時,促進人民幣跨境循環的渠道暢通。

注釋

1.外資并購凈值=東道國企業被并購總值-東道國中外國企業被并購值。數據僅包含收購10%以上股權份額的并購交易。下同。

2. 最近的《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已經取消了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款劃撥核準。

3. 高改芳:《上海QFLP試點先結匯再投資》(http://.cn/2012/03/01004112376195.shtml),中國證券報,2012年9月12日訪問。

參考文獻

[1]UNCTAD:World Investment Report, 2005, 2007, 2008, 2012.

[2]歐陽塘珂:《后紅籌時代的外資私募股權基金——以上市退出機制為中心》,《金融法苑》,2010年第01期.

[3]段寧寧、林婉婷:《2010年外資設立人民幣基金指引》,清科研究中心,2010年

[4]徐衛卿:《2011年度中國并購市場研究報告》,清科研究中心,2012年1月

[5]楊丹輝、渠慎寧:《私募基金參與跨境并購:核心動機、特定優勢及其影響》,《中國工業經濟》,2008年第3期.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文3

【摘要】受各種有利因素的吸引,外商投資企業紛紛落戶我國,幾乎每天都在增加。而在這些企業中,有個值得關注的現象是相當一部分企業一面是巨額虧損,一面卻不斷增資,成為“虧損不倒翁”。其中有一個存活的奧妙就是避稅。其常用的避稅方法主要是轉讓定價和利用避稅地稅制。筆者就轉讓定價及其對策作一研究。

【關鍵詞】外資企業;轉讓定價;對策研究

一、外資企業轉讓定價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外商在我國進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資,設立了許多外資企業,其中有不少就屬于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有關部門統計資料表明,截至目前,全國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53萬多家,合同外資金額1萬多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6000多億美元。目前,來華投資的國家和地區超過190個,全球最大的500家跨國公司中已有近450家在華投資。這些跨國公司在我國設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也進行了大量的國際貿易,其中大部分屬于內部貿易,這就為轉移定價的實施提供了可能。外商投資企業普遍采取轉移定價帶來了許多問題,其突出表現就是我國外資企業的普遍“虧損”。據有關部門的統計數字表明,我國境內三資企業的“虧損”面高達40%,有些地區甚至達75%。令人深思的是,許多長期“虧損”的外資企業,外商卻在不斷增資??梢?,外資企業的“虧損”往往只是一種假象。

我國的外資企業普遍采取轉移定價,人為地導致賬面虧損,嚴重地損害了我國的經濟利益,其影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轉移利潤,造成外資企業虧損,侵吞中方利益

我國某些合資企業的外商,利用合資企業年度虧損可不繳納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再加上我國合資企業的中方人員國際市場價格信息閉塞,不了解國際行情,且出口渠道又過于依賴合資外方,甚至供與銷皆由外方控制,使一些外商得以采用轉移定價高于向在華子公司出售原材料,低價收購在華子公司的外銷產品,將工業利潤轉至商業環節,將合資企業本應獲得的利潤轉至國外的母公司或分公司,造成合資企業虧損而外商贏利的現象,使得大量利潤外流,國家和境內合資企業遭受到損失。

(二)減少我國的稅收收入

三資企業的稅收效果是決定我國利用外國直接投資收益的另一個重要的指標。許多外資企業通過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將在華子公司的利潤轉移,從而逃避我國較高的所得稅。

(三)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

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本地企業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國利用外資實際獲利程度的另一個重要標志。由于我國目前對三資企業的轉移價格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對企業的進口控制權,高價從國外關聯企業購入許多國內企業可以生產的、質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的利用轉移價格攫取利潤,從而大大降低外商直接投資的關聯效應。

(四)使我國的國際收支惡化

三資企業“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主要從兩方面惡化我國的國際收支狀況:第一,“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會帶來外方整體利潤的增長,從而驅動三資企業進口大量國內可以生產的投入品,這將導致我國國際收支商品進口的增長,經常項目的流出。第二,在三資企業向國內外關聯企業購入相同數量的商品、勞務、技術等或出售相同數量產品的情況下,“高進低出”的轉移定價將導致我國商品進口和無形支出的增加,商品出口減少,從而進一步惡化我國的國際收支。雖然“高進低出”的轉移價格會導致在華子公司的賬面利潤減少,同時也減少我國的無形支出,從而改善我國的國際收支,但容易證明轉移定價這種改善國際收支的效果遠遠小于前述惡化國際收支的效果。

(五)其他影響

外資通過轉移定價轉移利潤,許多三資企業賬面虧損嚴重,從而損害了我國投資環境的聲譽,并導致中國員工的工資福利難以提高和改善等問題。

二、完善我國防范國際轉讓定價的措施

我國在轉讓定價的法規制定過程中也不斷獲取經驗。因為中國轉讓定價的立法歷史不長,所以在當今的法規體系中還有很多空白。而今后隨著我國轉讓定價法規體系復雜性的增加,新問題也將不斷出現。為防范外資企業利用轉讓定價等避稅方法,筆者建議:

(一)參考國際慣例,完善法制建設

我國應該制定完善的、內容齊全的《轉讓定價稅制實施細則》,包括關聯企業的認定、業務范圍、調整方法和原則、可比數據資料的獲取、詳細的分類調整、納稅人的報告義務和舉證責任、稅務機關的權力、文件準備要求、相應的調整、處罰規定、時間的限制和預約定價等。應借鑒國際反避稅法規的經驗,單獨制訂出一套比較系統和完整的反避稅法規。內容可包括避稅行為的認定,反避稅法規適用范圍,明確企業進行避稅活動可能采取的方法、手段及可能發生的避稅范圍,納稅人延伸提供稅收情報的義務及對國際避稅案件有事后提供證明的義務,對納稅人不配合以及違章的處罰規則等。

我國在避稅地稅制方面的立法還處于空白,可考慮制定專門的避稅地稅制,專門針對避稅地的轉讓定價問題。20世紀60年代以來,跨國公司大肆利用避稅地避稅的活動中,許多國家的稅收利益由此受到極大的損害。為此,西方發達國家紛紛采取反避稅措施,相繼制定了一系列反避稅地立法。其中美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對利用受控外國公司避稅進行打擊的國家,后又于1986年制定了《消極性國外投資公司征稅規定》,使其針對利用避稅地進行轉讓定價活動的稅制趨于完善。德國于1972年、日本于1978年、英國于1984年也都先后建立并實施了避稅地稅制,對受控關聯公司的交易進行嚴格的審計。建立避稅地稅制,旨在對外商投資企業通過與低稅或無稅國家或地區的外方關聯企業的交易進行審查,以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對外貿易中的三方避稅行為。與此相關的是要及時建立完備的資本弱化稅制。我國有必要借鑒國際上成熟的經驗,整理零星的法律規定,建立一套系統的資本弱化稅制。在制定資本弱化稅制要解決好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明確資本弱化稅制適用的對象。資本弱化稅制只制約關聯各方而不應制約獨立各方。對居民關聯方和非居民關聯方投資者采用同樣的標準,均適用資本弱化法規。

2.確定資本弱化的判斷標準。(1)關聯方的確定標準。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有關法規時,可以結合現有的法規,確定一個比較合理的控制比例,從而保持稅法的統一性。(2)借款的持續使用期限。我國在制定資本弱化有關法規時,可以考慮將借款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長期借款作為判斷資本弱化的標準之一。(3)債務占股份比率標準。在采用債務與股份比率時,不宜采取單一的固定比率,而應該從企業不同規模角度考慮,制定不同的比率,作為判斷資本弱化的標準,防止采用同一固定比率帶來的矛盾,解決好兼顧經濟發展需要和達到防止避稅的目的。(4)權益資本的界定。在計算法定的債務與資本比率時,我國稅法可以考慮將資本范圍界定為權益資本,不僅包括實收資本,還應包括留存收益和未分配利潤。

(二)加強執法力度,提高治理效率

我國在轉讓定價的實踐方面,與主要發達國家的差距甚大,并且各級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問題重視不夠。雖然有了法律依據,但執行力度不大。因此,我國必須加大執法力度,規范外商投資企業的轉讓定價行為。治理轉讓定價需要加大處罰力度。在對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的調查過程中,要排除各方的影響和壓力,一查到底。對調查結論屬實、需要進行調整的,除了應按法規進行處罰外,還可以與工商、保險和金融等方面進行配合,實行獎優罰劣。對轉讓定價造成利潤流失嚴重的企業,可以在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造成遵紀守法的輿論壓力。

轉讓定價調整是一項復雜而艱巨的工作,需要一支懂得法律、財務、貿易和行業知識以及具備外語基礎的穩定人才隊伍。從我國國稅部門工作人員的學歷情況看,高學歷員工的絕對數和相對數都偏低,而且主要分布在培訓基地和高等院校,直接參與指導實際工作的極少。內部培訓必不可少,但其造就人才的速度跟不上時展的需要。我國加入WTO,需要一大批的高素質人才充實到國稅部門。國稅部門可以打破計劃用人機制,走市場化道路,從高校畢業生和社會上有工作經驗的人員中聘用學歷高、責任心強、綜合素質好的人才,以快速提高轉讓定價調查人員的整體水平。

三、搞好軟環境建設,實行全面的國民待遇

(一)加強信息化建設

治理轉讓定價,信息必不可少。掌握、擁有詳細的價格信息和利潤信息資料、數據是轉讓定價稅制有效運行的基礎。因此,要高度重視形成價格信息系統的建設和完善工作,建立和完善稅務部門與海關、商務、商檢局、統計局等部門信息交換制度,并且逐步實現政府各部門的信息共享。同時,稅務部門要加強對國內外上市公司的價格和利潤信息資料的收集,建立價格信息和行業利潤信息庫。同時充分利用海關對關聯企業之間進出口貨物的監管作用和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對設備價值的鑒定作用。

(二)積極開展國際稅務合作

治理轉讓定價還需要積極開展國際合作,加強稅收情報收集與交流。一國轉讓定價調整往往會涉及另一國稅務當局進行相應的調整,否則就使跨國公司遭受到雙重征稅的風險。為了維護國際資本流動的秩序,國家之間必須進行稅務合作。國際合作的范圍可以十分廣泛,除轉讓定價調整的合作之外,還應包括稅收有關的情報互換,如跨國公司背景資料、各種商品的價格資料等。轉讓定價的治理是一個國際問題,友好的國際合作才能促進世界對外直接投資的健康發展。

(三)繼續改善宏觀經濟環境

治理轉讓定價問題還需要從根本上減弱轉移利潤的動機。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轉讓定價的主要動機還體現在非避稅方面??陀^上造成稅收流失只是轉讓定價的結果。我國加入WTO,廢除了與市場經濟沖突的多項法規和制度,表明我國政府堅持改革開放、與國際接軌的意愿和決心。在國際經濟持續下滑的背景中,我國政治穩定開明,經濟一枝獨秀,融入世界經濟的步子穩健,外資大量涌入我國。這表明,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規避政治的動機已大大降低。近年來,人民幣匯率穩定,而且穩中有升,匯率風險相對較低。我國吸引外商投資的軟環境大大改善??傊?,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深化,我國引進外商投資的軟環境正在逐漸改善,外商投資企業轉讓定價問題會得到有效的規范和治理,競爭環境將日趨公平。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文4

【關鍵詞】 吉林省 外商直接投資 影響

1. 外商直接投資的含義

外商直接投資(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簡稱FDI),指外國企業和經濟組織或個人(包括華僑、港澳臺胞以及我國在境外注冊的企業)按我國有關政策、法規,用現匯、實物、技術等在我國境內開辦外商獨資企業、與我國境內的企業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作經營企業或合作開發資源的投資(包括外商投資收益的再投資),以及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項目投資總額內企業從境外借入的資金。

我國外商投資分為直接投資方式和其他投資方式兩種。直接投資方式包括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作)、外商獨資經營企業(獨資)、外商投資股份制企業、合作開發;其他投資方式包括對外發行股票、國際租賃、補償貿易、加工裝配。

2. 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發展歷程

吉林省實行對外開放、吸引外資將近30年,外商直接投資是主要方式之一,大體上主要經歷了起步、快速增長、穩定調整和高速發展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84一1990):起步階段。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吉林省經濟相對于國內其他沿海地區比較滯后,第一個外商直接投資項目引進于1984年,當年的外商直接投資只有8筆合同,規模僅有239萬美元,之后每年也都在1億美元以下。由于對外開放程度低,外商到吉林省投資信心不足,外資項目少,投資規模小,基本都是嘗試與觀望的態度,進展遲緩。這一階段雖然剛剛起步,但也標志著吉林省利用外資從無到有,就此拉開了序幕。

第二階段(1991一1996):快速增長階段。這一階段國家加大了改革開放的力度,外商投資的政策環境也得到改善,相關規章制度也日趨成熟。在大好的環境下,吉林省也取得了驕人的業績,無論是流入數量還是流入速度都有了新的起色。1996年達到4.52億美元成為該階段最高水平,年平均利用外資項目數達到787個,且年平均增長速度超過50%,處于迅猛發展態勢,但是在這一階段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只注重量的增長,結構不合理,外資大量投向房地產和娛樂業,這兩個部門的比重高達28%。

第三階段(1997一2003):穩定調整階段。受東南亞金融危機的影響,中國整體經濟水平遭受嚴重打擊,這一時期,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各項指標明顯下降,競爭帶來的投資風險加劇,使一些中小外商來吉林省投資決策更加審慎。直到2004年才基本恢復到1996年的實際水平,所以這個階段幾乎沒有增長,只是不斷的調整和保持穩定。

第四階段(2004一至今):高速發展階段。經歷了上一階段的徘徊之后,從2004年開始,迎來了吉林省利用外資的大發展時代。到2011年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金額達到14.81億美元,是2004年的3倍還多,年平均增速15%左右,2012年僅上半年的外商直接投資額就超過10億美元。這一階段重點是由數量擴張逐漸轉向質量的提高,鼓勵外資企業設立研發機構,擴大投資領域,強化產業結構調整。

3. 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的現狀

經過30年的發展,吉林省外商投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一直保持平穩增長,投資的產業相對穩定。截至2011年底,累計實際利用外資290.27億美元,其中累計外商直接投資117.14億美元,占全國累計外商直接投資額的5.32%。

下面從四個方面分別對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情況進行分析。

3.1從投資方式來看,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有獨資企業、合資企業和合作企業這三種類型。其中獨資企業占54%,達到一半以上,合資企業占39%,合作企業占7%,獨資和合資企業成為吉林省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據統計,2010年外商投資企業數達到4309戶,比上一年增加100多戶,總投資額223億美元,注冊資本123億美元。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早期傾向于建立合資企業,后期逐漸轉變為偏好建立獨資企業或直接并購。

3.2從行業分布來看,從1997年到2011年,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企業實際利用外資額累計約為83.54億美元,主要集中在制造業、食品加工業、交通運輸業、房地產業、農林牧漁業五大行業,實際吸收外商直接投資的比重合計高達94.22%,其他行業的比重僅為5.78%。另外,產業分布中還偏重于投資少、盈利高、見效快的第二產業,比重高達86%。

3.3從投資來源地分布來看,據統計到目前為止,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來源包括近200個國家和地區,主要分布在中國香港、韓國、德國、日本、美國、英國等幾個少數國家,從地理位置的便利程度來看,吉林省與東北亞地區的國家聯系比較密切,由此可見,吉林省吸收外資來源的范圍仍然很有限。

3.4從區位分布來看,吉林省外資主要投向發展較早,工業基礎較好的長春市和吉林市,長春市尤為明顯,外商投資累計企業數占全省三分之一以上,加上延邊朝鮮族自治州即有少數民族特色,又處于俄、朝交界的特殊位置,更能吸引外商投資,這三個地區外商投資累計企業數占全省總量的88%,成為全省外商投資的主導。國家批準長吉圖開發開放先導區的建設就是要加快吸引外商投資的步伐,帶動全省經濟的發展。

4. 外商直接投資對吉林省經濟的影響

改革開放以來,吉林省經濟水平總體上保持平穩健康的發展。尤其是進入21世紀之后的十幾年,以開放促發展,以投資促增長,經濟突飛猛進。2007年,由于國家實施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政策,外商投資到吉林省的熱情高漲,吉林省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8.85億美元,同比增長16.3%,增幅創歷史新高。2008年之后兩年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國內外大企業投資意愿減弱,投資增速放緩,但仍然保持增長。實踐證明,外商直接投資對推動吉林老工業基地的調整、改造和振興,促進本省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增長、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優化調整,緩解就業壓力、吸納培育高級管理人才、推行先進管理經驗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4.1外商直接投資促進了吉林省經濟的增長

近幾年,吉林省引進與利用外資的規模不斷擴大,促進了全省地區生產總值的不斷增長。1984年吉林省地區生產總值(GDP)174.39億元,2011年達到10530.71億元,是1984年的60倍還多,與此同時,FDI占GDP比重由1984年的0.032%到2011年的0.93%,增長了30倍。外商直接投資的大規模進入,有力地促進了吉林省的改革開放,加快了吉林省市場化和國際化進程,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動了吉林省經濟的持續快速增長。

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增速快主要得益于一些外資大項目陸續到資,對實施投資拉動經濟增長發揮了重要作用。這些大項目主要是交通運輸設備制造業、食品制造業、農副產品食品制造業、化學原料及化學制品制造業、醫藥制造業、房地產業等行業,這說明外商在吉林省投資的信心增強。比較突出的包括中糧生化能源有限公司、錦湖輪胎有限公司、吉林康乃爾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長春玉成淀粉糖有限公司、和記黃埔地產有限公司、吉林凱賽生物技術有限公司等企業。

4.2外商直接投資推動了吉林省對外貿易的發展

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尤其是出口貿易獲得了迅速發展,從外貿增長的來源看,主要是依靠外商投資企業來推動。對

吉林省來說,外商投資企業對吉林省進口貿易的影響作用也十分明顯。外商投資企業不僅本身增加了吉林省商品的出口還間接帶動了本地企業增加出口,同時外商直接投資也增加了吉林省的進口貿易。從2001年到2007年,三資企業實現進出口額占該省進出口總額比重平均47%左右,在2004年超過50%。2011年全年累計實現外貿進出口總值220.47億美元,增長30.9%。全年實際利用外資49.47億美元,占進出口總量的四分之一,其中外商直接投資14.81億美元。

4.3外商直接投資加快吉林省企業的技術進步

外商直接投資對吉林省技術進步的影響包括兩個方面,直接效應和間接效應。直接效應是外商投資可以帶來直接的技術轉移,或者研究開發活動的轉移,提高外資企業勞動生產率直接帶動吉林省技術的進步,即外溢效應。間接效應是有的企業通過學習、模仿,獲得外來先進技術,另外,外資的技術優勢會給企業帶來壓力,刺激省內企業加強技術開發,從而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即模仿效應和競爭效應。外商投資主要通過引進先進技術含量較高的資本貨物和加工工藝、引進高科技研發能力和高效率的管理能力等途徑使外商在當地投資企業的技術水平不斷進步,而且外資企業通過技術溢出的方式影響一個地區對勞動力的需求,增加就業機會,加快人才流動,在競爭中提高勞動者專業技術能力和綜合素質。

4.4外商直接投資帶動吉林省產業結構的升級

從文章前面提到的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現狀中可以看出,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明顯集中于第二產業。2012年上半年,第一產業增速加快,第二產業比重上升,第三產業同比下降。第一產業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0.43億美元,占全省比重的4.1%,比上年同期提高1.0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9.35億美元,占全省的比重為90.4%,比上年同期提高1.6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實際利用外商直接投資0.56億美元,占全省比重的5.4%,同比下降2.7%。外資的流入刺激了政府對第一產業的投資和居民對第二、三產業的消費,提升了第一產業在整體產業結構中的比重,而且外商直接投資的流入通過優勝劣汰的 “競爭效應”使內部原有的資本得到高效率的利用,提高了第二、三產業的整體發展。

5. 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的幾點建議

從上述四各方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的整體水平逐年穩步的提高,但是在發展中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外商投資規模小、行業分布不合理,投資來源和區位分布不均衡等問題,2008年以來,國際國內環境的影響,吉林省新批項目和合同外資額雙雙出現下降,表明后利用外資后勁不足。東北三省外商投資規模吉林省位居第三,如果跟國內同期其他省份比較,仍有很大差距。

吉林省在引進外商直接投資時要注意幾個問題。第一,注重質與量相結合。外商投資不能只追求短期數量上的增長,而忽視了長期質量上的要求,要嚴把質量關,合理控制準入原則,優先引進高科技、低能耗、輕污染、可持續發展的項目。第二,產業結構、區位分布均衡發展。目前,外商投資主要集中在第二產業、長吉圖地區,在引資時要注意科學引導和調控,合理布局,明確重點項目,逐步拓寬領域,帶動其他行業和地區共同進步,以促進全省利用外資協調發展。第三,加大科學技術的投入。營造良好的投資環境,鼓勵外資企業加大對科技的投入,引進高科技人才和先進的管理方法,加強技術的國際化交流,提高競爭力。

吉林省教育廳“十二五”社會科學研究項目:吉林省外商直接投資問題研究.

參考文獻:

[1]鄒積新.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吉林大學2008年5月.

[2]胡寧.外商直接投資對吉林省經濟的影響研究[D]:碩士學位論文.西南大學2009年4月.

[3]魏后凱.外商直接投資對中國區域經濟增長的影響[J].經濟研究.2002第4期.

[4]廉曉梅.長吉圖先導區擴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研究[J].東北亞論壇.2010年第6期.

[5]楊紅,馮超.吉林省吸收外商投資存在的問題及對策研究[J].長白學刊.2010年第4期.

[6]馬秀穎.吉林省利用外商直接投資狀況探析.吉林日報[N].2010年9月13日.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文5

[關鍵詞] 直接投資環境污染國際貿易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直接利用外資持續增長,特別是從1993年開始,連續幾年,中國成為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資本輸入國。外商投資企業對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很大,已成為我國國民經濟增長的重要因素,給我國帶來了先進的技術、機器設備和管理經驗,推動了我國相關產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的升級,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我國就業壓力,但同時也帶來了很多問題,其中以環境污染問題最為突出。

一、我國FDI項目中環境污染區域分布特征的特征

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輸出公害與污染、轉嫁本國的資源和環境危機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通過產業投資進行轉移。發達國家一般以國際經濟合作、國際投資的名義或直接通過跨國公司將一些高能耗、高污染、勞動密集型的夕陽產業轉移到欠發達國家,從而實現環境污染的轉移;二是通過國際貿易進行污染轉移。發達國家主要通過向欠發達國家出口垃圾廢物轉移污染,占據欠發達地區的潔凈環境。我國FDI項目中環境污染在區域分布上表現為不平衡的特征。

東部沿海地區由于對外商開放較早,其累計利用外資也比中西部地區多。

《中國統計年鑒2001》記載,截止到2000年外商直接投資產業結構為第一產業10335項,第二產業265609項,第三產業87921項。其中東部地區292561項,中部地區44580項,西部地區26744項,協議外資額分別為5835.73;516.49;408.76;實際使用外資額分別為2988.72;305.92;188.82??梢钥吹?,80%以上的外資項目、協議外資額及實際利用外資額都投在了東部地區。中西部地區3項中的任何一項合計都未超過20%。特別是外資很大一部分投向污染密集型產業,以外商投資企業資產占全行業資產比重最高的10年行業為例,全部工業占10.18%;電子設備制造業占37.44%;文教用品制造業占34.69%;皮革羽絨制品業占34.01%;服裝纖維制品業占28.08%;家具制造業占26.76%;儀器儀表制造業占24.08%;塑料制品業占22.11%;金屬制品業占21.52%;食品制造業占17.6%;木材加工業占17.44%,所以東部地區的污染比西部地區要嚴重得多,這種污染狀況從中央電視臺每天的空氣質量狀況便可知曉一二。以1995年為例證東西部地區間的污染程度的差異性。5項污染物:工業廢水;廢氣總量;二氧化硫;煙塵,固廢,中西部地區的排放量依次為9.3億噸;6302億立方米;112.9萬噸;117.1萬噸;788萬噸,東部地區的排放量依次為242.7億噸;76760億立方米;1451萬噸;1280.9萬噸;4477萬噸,可見中西部地區的5項污染物,除了固體廢物超過10%,其余4項都在10%以下。而東部地區5項污染物中的任何一項占總污染物的百分比都在85%以上。雖然污染不完全是由外資企業所排放,但FDI項目在其行業卻是排污大戶,所以說FDI在很大的程度上加大了污染的排放量。FDI在為各行業的發展做出貢獻的同時,也把污染轉嫁到了本行業。

另外,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環境污染也表現出具有多重性。國際投資理論認為,產業的擴張和轉移是國際投資的一個基本動力。以此為基礎,可以發現,產業轉移的走向勢必是按梯度從高向低進行的;對發達國家來說,這是一個成熟和過時產品和技術的轉移過程;對發展中國家來說,這是一個相對先進產品和技術的引進過程。站在我國的角度,從積極方面看,相對于獨立發展工業化的過程,開放式的發展工業化成本較低,見效較快;但因在產業轉移過程中,發展中國家處于被動地位,其負面影響也是顯然的。我國利用外資中環境污染有著一定的隱蔽性,大家往往只看到了眼前的經濟利益,而忽視了長遠利益。從眼前來看,這是一個機遇,是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的一個巨大的動力,事實也早證明這一點。但從長遠來看,給我國造成的影響是無法用金錢去衡量的,我國資源短缺再加上污染嚴重,無異于雪上加霜。

二、FDI項目轉移污染密集產業的原因

1.我國對資本輸出國對環境保護問題認識的差異性

資本輸出國一般都是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這些國家的環保標準較高、環境立法涉及的方面多、執法嚴格,對高能耗、高污染的行業處罰很重;消費者環保意識強,對產品的環保要求高。而我國環保意識相對比較薄弱,特別是對控制污染轉移的重要性、迫切性、對污染密集產業轉移對我國生態環境危害的嚴重性認識不足。一些地方和部門在利用外資與環保發生矛盾時,往往犧牲環境以求得經濟上短期局部的“增長”。在利用外資的戰略上,只重視規模與速度而忽視長遠整體利益,導致在實際利用外資的過程中,對損害環境的問題視而不見,甚至把可投資于污染項目作為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認為外商投資企業的環境管理水平較高,在環保方面不應對其有過多的要求。

2.我國的環境標準與資本流出國的環境標準不統一

(1)我國與資本流出國的環保標準、法規及執行的偏差比較大,這是促使污染密集產業轉移的主要原因。由于外商投資企業本國的環保法規日趨嚴格,環境標準也越來越高,對其違法的處罰也非常嚴厲。污染物處置成本很高,可以說若在其國內生產,生產的競爭力會大受影響,于是外商把污染密集產業轉移到我國。

(2)許多國家根據保護臭氧層的國際公約制定了實施條例,逐步停止生產和使用受控物質及其相關產品。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可以把受控時間推遲到2010年,這促使部分外商利用時間差將受控物質及相關產品的生產轉移到我國,以延長其產品的生命周期,從而獲得更多的利潤。

(3)近年來,我國制定了不少環保法規,但我國環保法規對違法者的處罰相對于資本流出國來說較輕。我國也頒布了許多環境標準,但總體而言,我國的環保法規還很不完善,至今還沒有關于污染密集產業環保管理的專門法規,環保標準與發達國家還有很大的差距。因此許多外商投資企業尤其是跨國公司在環境管理方面采用明顯的雙重標準;采用當地標準而非本國的標準;追求經濟目標最大化,較少考慮環境管理問題。《控制危險物越境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盡管對國際貿易中的危害廢物轉移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以資源再生利用直接投資將危險廢物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情況也進行了限制,但沒有涉及通過直接投資將污染密集型產業直接轉移到發展中國家的情況。

3.地方政府對環保執法的干預

很多地區把吸引外資作為衡量領導業績乃至開放程度的標志,吸引外資數量被視為指令性的硬指標,而環保責任在不少領導眼里約束力不大,因此,在追求局部利益和短期利益的情況下,對環保監督方面的不正常行政干預經常出現,環保審核經常被簡化。同時,重視外商投資企業建立前的環境審核,忽視建立后的監督;重視城市的環境綜合治理,忽視農村的生態破壞和生態污染,使許多高污染的外商投資項目有目的的被安排到城市的近郊區農村。

三、FDI項目中環境保護對策

1.完善我國環境法律,充分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1)我國環境保護法規的缺陷

雖然我國很早就運用法律手段來協調環境保護與外商直接投資的關系,由各項專門法律和相關的法律、法規相互組合成一個框架。這些法律、法規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對外經濟開放地區環境管理條例》、《廢物進口環境保護管理規定》、《合營企業法》、《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對外貿易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等中央性法律法規,另外還有一些地方法律法規。但我國關于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中的環境保護法律不是采用統一的立法形式,而是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的指導下,根據環境法、外資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將外商投資項目分為鼓勵、允許、限制和禁止四類。由于立法缺乏統一專門法規,法條之間存在互相抵觸和漏洞,環境立法缺乏規劃,執法機構不夠健全,人員素質不高,致使執法機構權限不明確,環保執法渠道不暢通,為FDI污染性項目造成可乘之機。

(2)完善我國環境保護法律

雖然外商直接投資存在著污染問題,但并不是就此限制利用外資。實踐已經證明外商直接投資對我國經濟發展有著巨大的促進作用,我們可以通過在外商投資領域完善環境立法,強化環境執法來解決污染問題。在立法方面,制定統一規范外商投資環境管理的《外商投資環境管理條例》;在外資法,涉外經濟合同法中加強環境保護的要求;完善地方環境立法,積極地參加相關的國際環境立法活動,形成一個以《環境保護法》為法律基礎,以《外商投資環境管理條例》為主干,以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套,以有關的國際環境立法為補充的有機的,系統的,統一的外商投資環境保護立法體系。

在環境執法方面,應從行政體制上強化各級政府和首要領導的環境責任,避免行政失職和不當行政引發的環境問題,與經濟發展強勢地位相比,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處于弱勢地位,使得環境問題日積月累,這些問題一旦爆發并引發沖突,僅靠環保部門自身的力量往往難以解決。應改進現行訴訟制度和司法機制,為公眾維護環境權益提供一個看得見,摸得著的渠道。盡管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一切組織和個人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但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行政訴訟法都規定所訴行為必須侵犯了者的權利和合法利益,因此,環境訴訟在司法實踐中被拒之門外。我們還應完善外商投資環境管理體制,加強環境執法機構建設;加強對外經貿部門和環保機構人員的培訓,提高執法隊伍的素質,從而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p>

(3)借鑒國外立法,發揮經濟杠桿的作用

為了更好的保護環境,在完善我國環境法律法規的同時,我們還可以借鑒國外立法,比如日本的《循環基本法》,它對環保要求就比較嚴格,而且對違法行為采取了適當的經濟處罰。其中有兩個原則值得借鑒:(1)排放者責任原則:采取必要措施抑制原材料變為廢物,由本企業承擔費用,使可循環資源得到適當的循環,并對無法進行循環性利用的廢物進行無害化處理。(2)擴大生產者責任原則,即生產者和銷售者在其產品被使用之后,仍負有對制品進行物質循環的管理責任。

2.政策方面的對策

(1)疏通環境投融資渠道

通過環境融資可以為保護環境提供更多的資金,主要方法有: ①政府對企業的環境投資貸款進行財政貼息,或者對企業進行環保新產品開發實施財政補貼。②可以對企業投資環境的資金實行減免稅收政策。③建立環保產業投資基金,鼓勵環境技術創新和高科技術產業化。④利用國際資本和技術,滿足我國環保產業發展對資金和技術的巨大需求。

(2)加強國際環保合作

加強國際環保合作是很必要的,目前,中國已經認識到了這一點的重要性,2005年11月19日曾培炎指出,今后五年,是中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也是加強環境保護的重要時期。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解決好中國的環境和發展問題既是13億人民的福祉所在,也是對全球可持續發展的重大貢獻,希望的四個領域加強中外環境合作。①環保項目合作,中國將加大“三河三湖”,三峽庫區,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南水北調水源及沿線等地區污染防治力度,實施城鎮污水處理,垃圾無害化處理,危險廢物處理,燃煤電廠脫硫等一批環境治理的工程和資源有效綜合利用項目,積極展開國際合作。②環保技術合作。中國將大力發展環保產業,積極引進國外先進環保技術,鼓勵中外企業在節能環保型汽車,節能省地型建筑,潔凈煤技術,中水利用,海水淡化及大型環保裝備等方面加強合作。③環保能力合作。共同開展中外環保人員培訓,規劃編制,政策研究等工作,不斷提高環保工作的能力和水平。④加強環境研究合作,中國鼓勵中外環境科學家和實際工資工作者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學術交流,積極探索,合作攻關,共同面對環境挑戰。

3.改變觀念,正確引導外資流向

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實際上就是解決負外部性問題。從理論上講,可以將經濟手段引入環境執法,充分發揮經濟杠桿在環境管理中的作用,逐步形成健全的外商投資環境管理機構和執法機構體系以及科學的外商投資環境管理體制。對外商投資企業可設立一個排放標準,即可以排放多少污染物的法定限制,如果超過這一限制,將受到經濟懲罰。使企業排污的邊際社會成本(MSC)等于減少排污的邊際成本(MCA);或者征收開放稅,所謂排放稅就是對資源開發利用的每單位污染進行征稅,以彌補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之間的差距;另外對有些行業還可以使用排放許可證制度和可轉讓排放許可證制度。這樣既可以保證吸引外資規模不下降,又可保證經濟良性運行。

此外,由于西部地區具有豐富的自然資源、較低的勞動力及土地價格、巨大的市場及優惠政策等優勢,適于資源導向型、勞動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制造業投資。但制造業中有很大一部分屬于污染密集型產業,加上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脆弱,又是黃河、長江的源頭,一旦產生嚴重的環境污染問題,將會為此付出比東部地區大得多的代價。所以我們要防止外商投資企業及東部沿海地區的外資企業將污染密集型企業轉移到西部地區。今后利用外資應進行結構調整,把外資吸引到污染小、能耗低的行業,如服務業、生態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

(4)完善FDI的評價體系

對于我國利用FDI中出現的問題,我們還應該進一步完善它的評價體系,也就是說,不能單純的從它能不能給我們帶來利益,能帶來多少利益出發來評價FDI是好還是不好.我們要從多角度出發,其中有一點就顯得特別重要,那就是要考慮FDI給我們帶來的長遠影響,用長遠的眼光來看,環境問題是當前世界都很關注的問題,從引入外資開始,我們就要想到將來會給我國的環境帶來什么不好的影響。只有從方方面面考慮,通過周密的分析和嚴格的管理才能有效的利用外資和避免其帶來的不利影響。

外商投資企業論文范文6

金伯生簡歷

金伯生1984年畢業于北京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之后進入當時的中國對外經濟貿易部(現商務部)研究所工作。曾任外經貿部研究所日本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員,中國駐日本大使館商務處一秘?,F任商務部研究院外資研究部主任、研究員。在國內外刊物上發表過百余篇外經貿研究論文。多次為中央部委和地方的外經貿研討會、培訓班講課。近年來作為課題組長完成的課題有:商務部研究院課題《加入WTO后我國服務業吸收外資面臨的新形勢及對策》、商務部課題《外資并購國內企業政策、問題及建議研究》、國際合作課題《中國與東南亞、南亞國家的經濟貿易關系》等。

在個體的外商獨資化不斷加強的同時,作為一個整體,外資企業的積聚趨勢也越來越明顯。

商務部研究院外資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說,外商投資獨資化將是一個長期趨勢。雖然截至到2004年,外商在華投資企業的形式仍以合資企業占絕大多數,但是外商投資獨資化的趨勢已經非常明顯。2001年是外資在華投資戰略轉變的分水嶺。當年中國新批外商獨資企業數額超過合資企業近倍。2003年,外商獨資企業的比重更進一步加大,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分別占當年新批外商直接投資項目數的65%和30%。而2004年1~10月份,中國新批設立外商投資獨資企業24793家,比去年增長15.7%;合資企業則僅有9282家,甚至比去年下降了6.9%。

外商獨資化之因

金伯生認為,主要是五個方面的原因促使外商在華獨資企業比重加大。

首先是中國吸收外資的政策更加寬松,允許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領域越來越廣泛。加入WTO后,中國在涉外經濟管理制度和方式上作出了重大調整,修改和頒發了一系列法規,客觀上為外資進入中國創造了寬松的制度環境。

“其中,涉及外商投資服務業的法規就出臺了幾十部。”金伯生說,“2004年底,新修訂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已經完成,將在2005年初正式實施。這已經是中國政府第三次對此目錄進行修改。”

第二,由于中國的投資環境有了較大改善,使得外商無需通過中國合資伙伴的協助也能順利地設立和運營企業。幾年來,中國各地在改善投資硬環境的同時,也加快了投資軟環境的建設,為外來投資者提供更方便的服務成為各地方政府的重要工作之一。

第三,在合資公司中,由于文化與經營理念等方面的差距,外商與中國合資伙伴的摩擦有所增加,解決摩擦的難度也有所加大,使得外商更傾向于獨資。

第四,是跨國公司全球化發展的需要。它需要在全球范圍調配資源,安排產業鏈各個環節,從而使經營市場全球化。外商將在華投資企業作為全球經營鏈的一環,希望能夠更方便地控制技術、銷售、人員等。

最后,金伯生認為,在合資公司中,中方合作者的配套資金不足等問題也是導致外資公司獨資化趨勢的一個原因。

外資呈現網絡積聚

在個體的外商獨資化不斷加強的同時,金伯生還認為,作為一個整體,外資企業的積聚趨勢也越來越明顯。

在IBM、戴爾、耐克、3COM、思科、通用、大眾及惠普等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市場之后,公關咨詢服務商愛德曼國際咨詢公司、廣告和全球品牌行銷商美國麥肯一伊瑞克森世界集團、金融服務商美國第二大商業銀行美洲銀行、保險服務商OPL集團、聯合包裹公司(UPS)等也隨之而進入中國。由此外資在華逐漸呈現出一個集聚網絡,作為資本生態群落實現全球共生,圍繞進入中國加工制造業的外資,金融、保險、運輸等相關服務的“集聚化”鏈條逐漸完整地連接起來。

有關報告顯示,隨著中國加入WTO進入后過渡期,中國越來越接近全面履行入世協議承諾,市場環境越來越寬松,也越來越遵循國際規則的要求。同時,中國的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在激勵的市場競爭條件下,任何一個公司都不得不將自身的資源逐漸集中于其最具優勢的環節或能力,而將其不具競爭優勢或優勢較小的業務部分外包給其他公司,通過協議或客戶網絡獲得公司生存所必需的外部資源支持??鐕静焕?,整合自己的在華資源成為一種趨勢。

但是這種不斷演化、延伸的網絡關系是在長期的市場競爭與合作中形成,是在相似的文化特征背景下,公共熟悉的規則環境下、相近的行為習慣下逐步發展形成。從目前進入中國的跨國公司積聚情況看,可以大致區分為幾個板快:歐美企業板塊、日本企業板塊、韓國企業板塊和港臺企業板塊。這些板塊內部,特別是來自臺灣的投資者,基本上都形成了比較齊全的產業鏈體系。隨著服務業的全面開放,這樣相對封閉的體系將會越來越明顯。

未來,中國企業在一些重要制造業領域,比如汽車制造、IT行業、醫藥行業等,將可能越來越邊緣化。而外資將更多地進入這些領域。金伯生認為,在可預見的未來一二十年間,制造業依然是外商投資的主要領域。至少說,服務業占外商投資總額的比例不會超過制造業。

加入WTO后中國出臺的主要法規

2001年11月,原外經貿部《關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建議》,提出允許外商投資企業上市。

2002年3月,國務院批準頒布了修訂后新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附件,其中鼓勵外商投資類由186條增加到262條,限制類由112條減少到75條。

200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聯合下發《關于向外商轉讓上市公司國有股和法人股的通知》,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以及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下發《利用外資改組國有企業暫行規定》。

2003年,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下發《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對外商購入國有股、法人股做出明確規定。雖然這個規定的基本出發點還是基于對國有企業或國內其他企業的保護,但是在股份改造和并購方面對外資的限制比過去少了許多,并購徹底向外資敞開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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