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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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撫恤優待條例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1

第二條  戶籍在自治區內的優待對象,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軍人撫恤優待工作,加強領導,定期檢查軍人撫恤優待工作情況,保障軍人的撫恤優待與國民經濟的發展相適應,使撫恤優待標準與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必須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認真履行各自應盡的職責和義務。

第四條  自治區各級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五條  現役軍人死亡,其家屬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接到團以上政治機關的通知書后,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按民政部和財政部規定的標準發給其家屬一次性撫恤金。

第六條  一次性撫恤金應按下列順序發給死亡軍人家屬:

(一)有父母(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扶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一半;

(四)無父母(扶養人)和配偶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十八周歲以下弟妹;

(六)無父母(撫養人)、配偶、子女和未滿十八周歲以下弟妹的,不發。

第七條  革命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和病故軍人家屬符合下列條件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可發給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撫養人)或配偶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收入,或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十八周歲,或雖滿十八周歲因在校讀書或殘疾而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妹未滿十八周歲,依靠軍人生前撫養的。

第八條  定期撫恤金按自治區民政廳和財政廳規定的標準執行。

第九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時,加發半年的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

第十條  退出現役后沒有參加工作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撫恤金;退出現役后參加工作或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革命傷殘軍人,由戶口所在地的旗、縣、市(區)民政部門發給傷殘保健金。

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按民政部和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前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者,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可予以補辦評殘手續,報自治區民政廳審批。

第十二條  領取傷殘保健金的人員,在待業期間,其生活低于當地一般群眾生活水平的,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批準,可改發傷殘撫恤金。

第十三條  對退出現役的特等和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國家供養終身,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安置地可以在入伍前原居住地的城鎮或配偶居住地;

(二)住房由接收安置地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妥善安排,所需經費當地財政部門解決;

(三)由農村、牧區遷入城鎮的,應允許其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的子女隨遷,當地公安部門應予辦理落戶手續;

(四)其配偶和子女符合招工條件的,可參加當地招工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勞動部門應優先錄用;

(五)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當地職工的標準予以供應;

(六)因傷殘后遺癥在家不便治療,生活需要護理的,由本人申請,經戶口所在地的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報自治區民政廳批準后,可到內蒙古榮譽軍人康復醫院集中供養。

第十四條  退出現役分散供養的特等和一等傷殘軍人,不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由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護理費;享受離休、退休待遇的,由所在單位發給護理費。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由所在地旗、縣、市(區)民政部門報自治區民政廳批準。

第十六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除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喪葬標準發給其家屬喪葬補助費外,由民政部門另增發半年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

第十七條  對服現役的家居農村、牧區義務兵家屬的優待,按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予優待。

第十八條  農村、牧區的各種集體提留和義務工項負擔,現役軍人不計入其家庭承擔人口;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和孤幼全免;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免服義務工。

第十九條  二等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由原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非城鎮戶口因身體狀況不能安排工作的,可就地轉為城鎮戶口。

第二十條  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老戰士,享受公費醫療待遇。在職的享受其所在單位的醫療待遇;非在職的享受戶口所在地旗、縣、市(區)的公費醫療待遇。

第二十一條  革命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無力支付醫療費,由當地旗、縣、市(區)衛生部門酌情給予減免;減免確有困難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提出計劃,當地財政部門予以解決。

第二十二條  革命烈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二等和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復員軍人、帶病回鄉的退伍軍人,無住房或住危房而自己無力新建或維修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妥善予以解決。

第二十三條  革命烈士子女、革命傷殘軍人和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伍軍人,報考高等院?;蛑械葘I學校總分低于最低控制線十分以內的,可提供檔案,由學校審查錄取。革命傷殘軍人的身體條件錄取時應適當放寬。

第二十四條  家居農村、牧區的未隨軍軍官家屬、志愿兵家屬需自建住房的,當地人民政府在宅基地和建材方面應予以照顧。

第二十五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按規定享受的探親假,所在單位不得扣減;探親假期間按規定享受有關待遇。

第二十六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因身體狀況不能適應重體力勞動或因照看幼兒不能從事夜班作業的,所在單位應調換其工種和班次。

第二十七條  駐自治區部隊的現役軍官和志愿兵家屬,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隨軍的,公安部門應予辦理落戶手續;隨軍前已有正式工作的,駐軍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應安排適當工作;沒有正式工作的,應協助創造就業條件。

對符合國家規定可在原籍轉為城鎮戶口的邊防、海島等部隊的部分農村、牧區戶口軍官家屬,經軍隊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有關部門應為其辦理轉戶手續,積極幫助安排適當的工作。

第二十八條  對孤老優撫對象,可由光榮院、社會福利院和敬老院供養;分散供養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群眾給予妥善照顧。對失去自理能力的,應固定專人或由基層擁軍優屬服務組織包戶服務。

第二十九條  旗、縣、市(區)以上所辦光榮院中優撫對象的口糧、食油和副食品,按城鎮居民標準供應。

第三十條  在鄉老戰士、復員軍人和失散人員,凡享受定期定量補助費的,其標準按自治區民政廳和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死亡后,其戶口所在地的旗、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從本人死亡的第二個月起,再發給其家屬六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在鄉老戰士病故后,其配偶生活困難的,可給予適當的定期定量補助。

第三十一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的優撫對象,戶口遷移時,應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和定期定量補助費。戶口遷入地民政部門按當地規定的標準,從次年起予以撫恤。

革命傷殘軍人戶口遷移,應同時辦理傷殘撫恤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憑《革命傷殘軍人證》和轉移手續,從次年起按規定予以撫恤。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軍人撫恤優待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2

為了解廣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現狀,探討廣西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制度設計,不斷完善廣西工傷保險政策,課題組對自治區本級及部分市縣國家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科教文衛等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公)傷情況進行了調研分析并提出了對策。

一、機關事業單位工(公)傷保障發展的歷史

“工傷”是國際上通用術語,1921年和1964年國際勞工大會公約定義為: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工傷保險,又稱為職業傷害保險,是指通過社會統籌的辦法,集中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建立工傷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遭受意外傷害或職業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勞動者及其家屬法定的醫療救治以及必要的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工傷保險是工業化過程中社會保障發展史上最早出現的一個社會保險險種,是社會保險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建立工傷保險制度的國家,大多數建立了國家機關公傷保險體系。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公傷優待撫恤制度

“公傷”是“因公而傷亡”的縮稱,是指國家的工作人員因國家公共事務所遭受的傷害或死亡。長期以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公傷”人員參照優待撫恤制度的規定辦理。

我國因公犧牲和優待撫恤制度則源于1950年12月政務院批準、內務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屬革命軍人家屬優待暫行條例》、《革命殘廢軍人優待撫恤暫行條例》、《革命軍人犧牲、病故褒恤暫行條例》及《民兵民工傷亡撫恤暫行條例》,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傷后的優待撫恤制度由此演變而來。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國家對上述法規進行了補充和完善,2004年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了《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 中央軍事委員會令第413號),1997年民政部頒布的《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2007年民政部頒布了《傷殘撫恤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34號),實施對象擴大到國家機關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了殘疾等級評定制度,規范和完善了傷殘證件和檔案管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和撫恤金發放等制度,同時期待遇有所提高。但其傷殘審批、證件和待遇發放由民政部門負責、發生費用一直由財政供給為特征的優待撫恤制度的基本性質沒有改變。

(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制度

起源于1951年政務院頒布實施的《勞動保險條例》,它以企業及其職工為主要實施對象,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費用均由企業負擔的制度,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以經濟補償為主; 2011年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擴大了實施對象,將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納入了工傷保險統籌管理范圍,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及工傷待遇費用也由企業用人單位負擔轉變為均由社會保險部門負責承擔,這一時期的工傷保險也由過去以經濟補償為主,轉變為以預防、補償和康復為一體的工傷保險制度和體系。《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和實施,標志工傷保險制度由國家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的社會統籌管理制度的建立,是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發展的必然趨勢。

二、建立機關事業單位工傷保險制度的意義

(一)深化改革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必然要求

推進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順應了深化改革與完善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一是法制的需要,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必須有完善的法制和規范的保障,要使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制度實現有法可依,《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就是法制保障的依據。二是化解風險的需要,社會保險實行的是大數法則,通過大數法則來化解風險,實現風險共擔,機關事業單位也存在因工作出現傷害或職業病,迫切需要參加工傷保險來化解風險。三是轉變政府職能的需要,隨著改革的深化,政府職能的轉變,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優勝劣汰,人才的優化組合,都離不開工傷保險制度在內的社會保障制度的保障和支撐。

(二)推進機關事業單位參加工傷保險是完善社會體系的必然要求

上個世紀50年代起,以政務院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在企業職工建立了跟計劃經濟相適應的單位責任保障為特征的工傷保險制度,1996年原勞動保障部實施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在企業職工中開展了社會統籌為特征的試點,這個時期的工傷保險覆蓋范圍只在企業職工,《勞動合同法》的頒布,機關事業單位的聘用人員,逐步納入了工傷保險覆蓋范圍,隨著《社會保險法》和新修訂《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工傷保險制度必須要實現職業人群的全覆蓋,所以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納入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的工作也迫在眉睫。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四章  優  待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的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現役軍人家屬(以下統稱優撫對象)依照本辦法的規定享受撫恤和優待。

前款所稱復員退伍軍人,包括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

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履行各自的職責和義務。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開展形式多樣的擁軍優屬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發展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步增加撫恤優待經費,使優撫對象生活略高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包括地區行政公署,下同)應當設立擁軍優屬保障基金,用于獎勵立功軍人、擁軍優屬先進單位和個人,扶持優撫對象發展生產,解決優撫對象生活中的特殊困難。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撫恤優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撫恤

第七條  現役軍人死亡的,根據死亡性質和本人死亡時的工資收入,由其持證家屬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下列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一)革命烈士,40個月工資;

(二)因公犧牲軍人,20個月工資;

(三)病故軍人,10個月工資。

義務兵和月工資低于正排職軍官工資標準的志愿兵以及取得軍籍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基準軍銜為少尉的正排職軍官的職務工資、軍銜工資和基礎工資三項之和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八條  軍人死亡時工資收入的計算方法是:

(一)在職軍官、文職干部的工資收入,包括職務(專業技術等級)工資、軍銜(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二)在職士官的工資收入,包括軍銜等級工資、基礎工資和軍齡工資;

(三)軍隊離退休干部的工資收入,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計算。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一次性撫恤金按下列情況發給死亡現役軍人的家屬:

(一)有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者撫養人;

(二)有配偶、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的,發給配偶;

(三)既有父母或者撫養人、又有配偶的,各發半數;

(四)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有子女的,發給子女;

(五)無父母或者撫養人、無配偶、無子女、有弟弟妹妹的,發給18周歲以下弟弟妹妹。

無前款規定家屬的,不發給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條  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的現役軍人死亡,按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九條規定增發一次性撫恤金。榮立多次功勛的,按其中最高等功勛計算增發比例。

對集體立功或者獲得集體榮譽稱號的,個人不增發一次性撫恤金。

第十一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家屬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本人申請,經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可以享受定期撫恤金:

(一)父母或者撫養人、配偶無勞動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者生活收入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子女未滿18周歲,以及雖滿18周歲但因讀書或者病殘無生活來源的;

(三)弟弟妹妹未滿18周歲,且必須是依靠軍人生前供養的。

前款所列人員,屬孤老或者孤兒的,按不低于定期撫恤金的20%的標準增發定期撫恤金;屬享受原標準工資40%救濟或者退休金待遇的,按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一戶有多人享受定期撫恤待遇的,應當按實際享受撫恤人數足額發放。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證按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還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財政狀況以及城鄉居民實際生活消費水平,高于國家規定標準發放定期撫恤金。

農村的定期撫恤金每季度第一個月發放,城鎮的定期撫恤金按月發放。

第十三條  領取定期撫恤金的優撫對象在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撫恤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撫恤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當地規定的標準發給定期撫恤金。

第十四條  享受定期撫恤金的人員死亡后,除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定期撫恤金外,另增發6個月定期撫恤金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定期撫恤金領取證件。

第三章  傷殘撫恤

第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憑軍隊發給的《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安置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撫恤登記。

第十六條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后退出現役的軍人,因戰、因公致殘,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下同)者,由原所在部隊補辦評殘手續。

國家《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施行前退出現役的軍人,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補辦評殘手續。

第十七條  因戰、因公負傷的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原傷殘部位殘情發生變化,可以按國家規定辦理調整傷殘等級手續。

第十八條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時,當年的傷殘保健金由部隊發給;從辦理傷殘撫恤登記手續的第二年1月起,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具體發放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補辦評殘手續和調整傷殘等級的,其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從批準之月起計發。

第十九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傷殘撫恤關系轉移手續。其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按規定計發。

第二十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根據國家規定由國家供養終身。

分散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安置;本人要求到原征集地或者配偶居住地城鎮安置的,應當允許。

需要集中供養的,由原征集地或者其配偶戶口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接收后,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查批準,送省榮譽軍人康復醫院供養。

第二十一條  退出現役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享受離、退休待遇的,由發給離、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不享受離、退休待遇分散供養的,由其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發給護理費;集中供養的,不發護理費。

第二十二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按規定發給死亡時應領的傷殘撫恤金或者保健金和護理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撫恤。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由民政部門按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喪葬補助標準發給喪葬補助費;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退出現役的革命傷殘軍人死亡,根據其死亡性質,其家屬按下列規定享受撫恤或者優待:

(一)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內(不包括醫療終結1年后補辦評殘手續的),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戶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革命烈士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革命烈士家屬待遇。

(二)因戰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1年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或者因公致殘,在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后因傷口復發死亡的,由其家屬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因公犧牲軍人的撫恤標準,發給一次性撫恤金,其家屬享受因公犧牲軍人家屬待遇;但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員的規定予以撫恤。

(三)因病死亡,原領取傷殘撫恤金的,另增發6個月傷殘撫恤金,作為一次性補助,其中因戰因公致殘的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家屬,享受病故軍人家屬的待遇;原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單位按病故人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優  待

第二十四條  服現役的義務兵家屬享受下列優待:

(一)家居農村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按不低于當地上一年人均純收入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二)家居城鎮的待業青年入伍的義務兵家屬,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的10%-15%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三)入伍前是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義務兵家屬,由其入伍前所在單位按不低于其入伍前基本工資的70%的標準發給優待金;

(四)義務兵在海、邊防艱苦地區服役的以及在服役期間立功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應當增發優待金。

第二十五條  優待金按照社會平衡負擔的原則實行社會統籌,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按每名義務兵服役的法定期限發放;義務兵超期服役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不發優待金;從地方直接招收的享受干部待遇的軍隊院校的學員以及文藝體育專業人員的家屬,不享受義務兵家屬的優待金待遇。

第二十七條  革命烈士家屬、因公犧牲軍人家屬、病故軍人家屬,生活困難的革命傷殘軍人、復員退伍軍人的優待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確定,所需經費從優待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家居農村的優撫對象按下列規定減免法定范圍的農民義務和負擔:

(一)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兒家屬和特等、一等革命傷殘軍人,全免;

(二)現役軍人不計入家庭人口承擔法定義務;

(三)二等革命傷殘軍人免出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

第二十九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退出現役后,由原征集地安置部門統一安排工作。

第三十條  接受安置因戰、因公致殘二等、三等革命傷殘軍人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保護革命傷殘軍人和殘疾人的法律、法規規定,從優給予妥善安置,不得因其傷殘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破產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其生活。

第三十一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和領取傷殘撫恤金的二等乙級以上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免費醫療待遇,醫療手續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一辦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革命傷殘軍人,享受其所在單位因公(工)傷殘人員的醫療待遇,不得實行醫療費定額包干。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三等革命傷殘軍人,因治療復發傷口所需醫療費,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因病所需醫療費本人支付確有困難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酌情給予補助。

第三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革命傷殘軍人傷口復發,經批準到外地治療或者安裝假肢的,其交通、食宿費和住院治療期間伙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適當補助;但領取傷殘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按公(工)傷待遇辦理。

第三十三條  革命傷殘軍人因傷殘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輪車等輔助器械的,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后配制;需要手杖、眼鏡等小型器械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解決。

第三十四條  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現役軍人的家屬以及帶病回鄉的復員退伍軍人,不享受公費醫療待遇的,因病治療確實無力支付醫療費的,由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減免辦法減免。

第三十五條  革命傷殘軍人憑《革命傷殘軍人證》乘坐交通工具,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優待外,可以免費乘坐市內國有的公共汽(電)車和進入公園。

鐵路、民航、交通部門在有條件的車站、碼頭應當為現役軍人和革命傷殘軍人設置專門的購票窗口和候車(船)室。

第三十六條  優撫對象中的孤老和孤兒,除按本辦法享受撫恤補助和優待外,家居農村的,同時享受“五保”待遇;家居城鎮的,享受撫恤補助后生活仍低于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民政部門應當給予臨時補助。有條件的地方,在本人自愿的情況下,可以將其送往敬老院、社會福利院集中供養。

第三十七條  革命烈士子女、能堅持正常學習的革命傷殘軍人報考中等學校、高等院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生規定,給予加分投檔優待。革命烈士子女進入本省行政區域內公辦學校的,免交學雜費,優先享受助學金和學生貸款;進入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舉辦的幼兒園、托兒所的,應當優先接收,免交托雜費。

革命烈士子女就業,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安排,妥善解決。

第三十八條  家居城鎮的未隨軍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住房困難,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雙職工待遇分配住房或者集資建房;沒有工作單位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房管部門優先優惠有償解決。家居城鎮的義務兵在服役期間,地方安排其家庭住房時,應當將其計入家庭住房人口。

家居農村的現役軍官、志愿兵的配偶和在鄉復員軍人,需要自建住房的,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宅基地劃分、建材供應等方面給予優先優惠照顧,并視情況組織勞務幫助。

第三十九條  對經部隊批準隨軍的軍官家屬的調動、安置、落戶和隨遷子女的轉學、入托等事項,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優先辦理,給予解決。

第四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接收并妥善安置轉業、復員、退伍軍人。

第四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依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如現役軍人當年已休探親假的,其配偶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探親待遇。

第四十二條  企業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革命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屬和現役軍人家屬上崗,在工種、班次、日常生活等方面給予適當照顧。

第四十三條  在鄉退伍老戰士、失散人員、蘇區老干部,生活困難的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生活特別困難的退伍軍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前款所列人員,在部隊立功受獎的、服役年限長的或者屬孤老的,定期定量補助標準應當適當提高。

定期定量補助標準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四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遷移戶口時,應當同時辦理定期定量補助關系轉移手續。戶口遷出地的民政部門負責發給當年的定期定量補助費;戶口遷入地的民政部門應當憑轉移手續從第二年1月起發給定期定量補助費。

第四十五條  享受定期定量補助的人員死亡,除發給死亡時當季應領的定期定量補助費外,另增發6個月的定期定量補助費作為喪葬補助費,同時注銷證件,停止補助。

在鄉退伍老戰士死亡后,其配偶按在鄉復員軍人補助標準給予定期定量補助。

第四十六條  優撫對象轉為城鎮戶口、商品糧后,在安排工作前,其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應當保留,但不再承包責任田。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家屬,是指軍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軍人生活的18周歲以下的弟弟妹妹、軍人自幼曾依靠其撫養長大現在又必須依靠軍人生活的人員。

(二)當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是指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該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生活費支出額或者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額。

(三)撫養人,是指軍人出生至18周歲期間,因喪失父母或者父母無撫養能力,自愿或者受委托連續撫養軍人7年以上的人員。撫養人的確定,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證明或者公證機關公證,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八條  優撫對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停止撫恤和優待。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條  因戰傷亡的民兵、民工和參加縣級以上人民武裝部或者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傷亡的民兵以及其他人員的傷亡撫恤,以及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作斗爭而傷亡的其他公民的傷亡撫恤,有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按本單位的傷亡撫恤規定辦理;無工作單位的,參照本辦法規定由其所在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4

二OO三年四月五日徐州市城鎮戶口入伍義務兵家屬優待金發放辦法第一條 為做好城鎮義務兵家屬優待工作,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和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以及《江蘇省〈軍人撫恤優 待條例〉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鎮戶口入伍義務兵的家屬, 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條件享受優待。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優待金和獎勵的費用統一納入本級的財政預算, 列入財政支出的范圍。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或者機構具體負責優待金和獎勵的發放。

第五條 城鎮戶口入伍義務兵(含在校學生)的家屬,由入伍時戶口所在 的縣(市)、區、鎮人民政府按以下標準發放優待金:

    (一)入伍滿一年500元;

    (二)入伍滿二年600元。

參加工作后入伍的城鎮義務兵家屬,除按前款規定的標準享受政府發放的優待金外,其所在單位還應按同期參加工作的同工種人員基本工資的70%扣除政府已按標準發放的部分,發放優待金。

第六條 下列情況入伍的,不發放優待金:

    (一)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義務兵;

    (二)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隊院校的學員和文藝體育專業人員。

第七條 現役軍人在部隊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給予 獎勵:

    (一)獲得大軍區以上(含大軍區)榮譽稱號的,由市人民政府獎勵2000元;

    (二)榮立一等功的,由市人民政府獎勵800元;

    (三)榮立二等功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獎勵500元;

    (四)榮立三等功的,由區、鎮人民政府獎勵200元;

    (五)被評為優秀士兵的,由區、鎮人民政府獎勵50元。 榮立戰功的,除按前款規定獎勵外,增發獎金100元。 本條規定的獎勵,須憑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通知書領取,優秀士兵憑獎勵證書領取。

第八條 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由義務兵入伍前所在單位發放的優待金列支辦法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屬全額預算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由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二)屬差額預算撥款或者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在預算外收入中列支;

    (三)屬企業的,列入企業營業外支出。

第九條 義務兵家屬領取優待金須持江蘇省統一印制的《應征入伍通知書》和戶口簿。 2002年底以后入伍的義務兵家屬除持有前款規定的證件外,還應持有《優待安置證》。

第十條 優待金每年的十二月份發放。

第十一條 義務兵服役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以下規定懲處:

    (一)受到各種紀律處分的,分別扣發當年優待金的50%;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5

關鍵詞:軍人;財產;歸屬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18-0098-02

軍人由于身份上的特殊性,與其有關的財產性質也比較復雜,其中涉及的法律規定也比較龐雜,現就軍人財產歸屬問題進行初步探討,以維護軍人的合法權益。

一、軍人財產的法律規定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下列財產,原則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除外;(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上述財產,要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應當同時具備兩項條件:第一,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第二,必須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取得的任何財產,如果沒有約定、法律規定和證據表明屬于一方個人所有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對待。

下列財產,如果夫妻雙方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應屬夫妻一方個人財產:(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的歸屬實行“約定優于法定”的原則。即夫妻雙方對財產歸屬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法律規定確定財產歸屬。對于約定,夫妻雙方既可以對婚前財產歸屬進行約定,也可以對婚后財產歸屬進行約定;既可以約定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自己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前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或者歸另一方所有;既可以約定婚后所得財產歸雙方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婚后所得財產全部歸某一方個人所有;既可以約定共同所有,也可以約定按份共有。但是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約定,或雙方對約定又存在爭議的,應視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即應按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財產歸屬。

二、軍人財產的種類

軍人由于職業的特殊性,除具有普通人所具有的一般財產外,也有一些特殊財產。軍人的一般財產主要指工資,包括職務工資、軍銜工資、軍齡工資和軍隊統一的津貼、補貼。軍隊統一的津貼、補貼包括:職業津貼、生活性補貼、工作性津貼、房租補貼、專業崗位津貼、基層崗位津貼、地區津貼和節日補助等;地區津貼包括邊遠地區津貼、高山海島等艱苦地區津貼、駐部隊特殊津貼、地區生活津貼等。軍人的特殊財產包括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死亡保險金、退役醫療保險金、優待金、傷殘撫恤金、傷殘補助金、死亡撫恤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安家費、回鄉生產補助費等等。

三、軍人財產法律歸屬

軍人一般財產(工資)部分,按照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沒有約定,應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在發生婚姻變故需要分割財產時,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對與軍人身份有關的特殊財產,應區分不同情況,確定其歸屬。

1.純屬軍人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橐龇ǖ?8條規定,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3條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根據上述規定,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2010年1月1日以后的意外人身傷害保險金等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如果發生離婚,配偶不能分割上述財產。如果發生繼承,可作為軍人的遺產份額?;剜l生產補助費是鼓勵軍人到農村創業的經濟費用,應為軍人的個人財產。

2.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或房租補貼,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應當為共同所有的財產。據此規定,軍人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或房租補貼,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軍人的個人財產。如果發生離婚,配偶只能分割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如果發生繼承,只能將軍人個人的財產作為遺產份額。安家費是發給軍人重新安置家庭的費用,這項費用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否則,為軍人個人財產。

3.復雜所有關系的財產。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是安置軍人生產、生活的費用,應歸軍人所有,一般不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睋?對于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即便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也不完全是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部分屬于軍人的個人財產。在離婚分割這部分財產時,如果均分,就損害了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應按法律規定計算后進行分割:

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的數額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總額÷(70-軍人入伍時的實際年齡)。從此可以看出,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越長,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越大,充分體現了法律的價值。

屬于軍人個人財產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數額為: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總額-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數額。

軍人的醫療保險金和傷亡保險金也具有復雜性。軍人的醫療保險,實際上是指“退役醫療保險”,因為軍人在服現役期間享受公費醫療待遇,不存在醫療保險問題。根據《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實際上是其工資的一部分。但“退役醫療保險費”并不等同于“退役醫療保險金”。在“退役醫療保險金”中,除了軍人自己每月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外,還包括國家按照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的同等數額給予軍人的“退役醫療補助”,這兩項資金連同每年計算一次的利息,共同組成軍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根據《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第15條規定,軍人犧牲或病故的,其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可以依法繼承。據此,軍人的“退役醫療保險金”依法應屬軍人個人財產。但在下列兩種情況下,軍人繳納的“退役醫療保險費”(不包括國家給予的退役醫療補助費)及其利息退還本人:一是升為軍職或享受軍職待遇;二是致殘被評為二等乙級以上。這時,退還給軍人的退役醫療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性質仍屬工資的一部分,因此,這部分應屬于該軍人的夫妻共同財產。

軍人傷亡保險是1998年設立的第一個面向全軍官兵的險種?!盾娙藗霰kU暫行條例》規定,軍人一旦因戰、因公死亡或致殘,除得到原有撫恤金外,還將得到一筆比撫恤金有較大幅度提高的保險金。軍人傷亡保險實行國家、個人及資金運行收益三結合的繳費制度,組成軍人保險個人賬戶。軍官、文職干部、士官每月繳納不低于工資收入1%的保險費(目前每月繳納5元),實際上是工資的一部分,國家按相同數額給予補助,義務兵不繳納保險費。如果服役期間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在復員轉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繳納保險費時,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及利息全部退還本人。軍人傷亡保險分為傷殘保險和死亡保險,傷殘保險的受益人為軍人本人,死亡保險的受益人為配偶、子女、父母或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根據上述規定,在服役期間未曾領取過傷亡保險金,在復員轉業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繳納保險費時,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其性質仍屬工資的一部分)及利息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戰、因公致殘獲得的傷殘保險金屬軍人個人財產;因戰、因公死亡獲得的死亡保險金不屬于軍人個人財產,而歸保險受益人所有。

4.既不屬于軍人一方的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有的財產。優待金,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31條規定,優待金是發給義務兵家庭的,屬于義務兵家庭所有,不是軍人個人財產。死亡撫恤金,死亡撫恤金是國家為表示對死亡的現役軍人的褒揚和對其遺屬的撫慰,歸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的遺屬所有,不是軍人個人財產,當然也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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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司法考試口袋書系列、民法:第1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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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中國人民軍人傷亡保險暫行規定[N].報,1998-07-09.

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范文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一條和《征兵工作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被批準服現役的應征公民,由縣、市征兵辦公室辦理入伍手續,發給《應征公民入伍通知書》,并通知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其家屬憑入伍通知書到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應征公民的戶口,并享受軍屬待遇。也就是說依規定,每個入伍的公民都應該注銷戶口,其家屬享受軍屬待遇。而以實際操作的情況看,在部分地區戶口是否注銷并不影響軍屬待遇的享受,也不影響你結婚、子女落戶及上學等問題,有時候不注銷還有一些便利,可以多一些選擇。但隨著各項法規制度的健全,各項要求也會進一步嚴格,目前來看,不注銷沒有多大影響!但以后要求必須要注銷時,按規定注銷即可!

這個問題,其實在《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二章移交和接收中就有了明確的規定: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第十一條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二)符合軍隊有關現役士兵結婚規定且結婚滿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戶口所在地安置;(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因戶口凍結和拆遷安置各地政策有所不同,會導致一定的差異,我所能查詢到的比較明確的地方規定為:濟南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濟南市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文件號:濟政發【2011】42號。該意見:第五條規定:被安置人是現役士兵的,安置住房面積加算給其直系親屬,本人退伍返鄉后不再另行安置住房;無直系親屬的,暫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管,本人退伍返鄉后,由代管人將安置房交付被安置人。第八條規定:在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領取結婚登記證但戶口尚未遷入本村的人員,應及時辦理戶口遷入手續,憑戶口遷入手續,按照《辦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安置;未領取結婚登記證而以結婚為由將戶口遷入被征收土地范圍的,不予補償安置;在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后,離婚回原籍投靠父母的,準予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不予補償安置。參考此意見,擬征收土地公告之日,一般可認為戶口凍結之日,戶口凍結后,一般不影響因結婚、生育等原因的戶口遷入情況,但會影響到補償安置。也就是說,即使戶口凍結了,但不影響因結婚、生育等原因的戶口遷入情況,但不能享受補償安置待遇。其它省市的也都會有相應的政策法規,如有遇到相似問題的戰友,可以去當地政府官網查詢相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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