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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安全事故范文1
為做好糧食系統特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杜絕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國務院《關于特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市糧食局要求,結合我縣糧食系統實際,特制定本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二、方針和原則
在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堅持“預防為主,常備不懈,安全第一”的方針和“誰主管、誰負責”及“快速有效救援”的原則,按照“區域為主、分級負責、單位自救、加強協作、快速有效處置、防止事故擴大”的要求,建立健全應急救援機構,明確搶險救災責任,以快捷、有效地應對一旦發生的特重大事故,實施應急救援,將各種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縣糧食系統可能發生的造成2人(含2人)以上或中毒3人(含3人)以上,以及火災損失3萬元(含3萬元)以上性質特別嚴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求援工作。根據我縣糧食系統存在的危險源,可能發生的重、特大事故。包括:
1、重、特大火災事故;
2、重、特大生產事故;
3、重、特大電力事故;
4、重、特大建筑物倒塌事故;
5、重、特大中毒事故;
6、重、特大儲糧安全事故;
7、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四、組織領導分工及職責
1、縣局成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
指揮長:陳峰亮
副指揮長:許文強魏燦輝
成員單位:縣局業務股、辦公室、人事股、會統股和事故單位。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業務股。
事故搶險組組長許文強,通信聯絡組組長魏燦輝,后勤保障組組長王玉章,治安警戒和善后處理組組長劉玉祥,事故調查組組長王靜。
2、現場搶險分工職責
(1)事故搶險組。主要由事故單位按照單位制定的搶險預案中的分工要求,做好人員疏散、搜救傷員、搶救物資、消除現場險情(如滅火、緊急行動、搶修設施等)??h局接報告后,應立即請示分管副指揮長或指揮長,由相應業務管理部門負責人,以最快的速度趕赴現場,做好現場指揮,協調工作??h局機關由辦公室牽頭,抽調搶險人員,積極參與搶險工作。
(2)通信聯絡組。主要職責是做好與各級應急救援指揮部領導和參與事故現場搶險人員的聯絡;其次做好暢通信息,上請下達工作。通信聯絡由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負責,事故單位辦公室負責當地政府及新聞單位、醫療機構等單位的聯系工作。
(3)后勤保障組。由事故發生單位負責現場搶險物資裝備的供應及后勤所需的一切保障工作;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經費納入本單位財務預算,做到??顚S谩?/p>
(4)治安警戒組。由事故單位保衛部門配合當地公安積極做好現場警戒,現場保護、疏散交通,維護秩序及傷亡人員自身的確認等工作。
(5)善后處理組。由各級人勞、工會部門牽頭,負責傷亡家屬接待及安撫,處理好一切善后事宜。
(6)事故調查組。由監察部門牽頭,安全、人事、工會等管理部門參與,在協助搶險過程中,搜集有關證據,積極配合當地政府事故調查組分析事故調查原因,查清事故責任,查清經濟損失,人員傷亡情況,按照規定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書。
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和分級、分部門負責制。特、重大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要在當地政府和縣局的統一領導下,按照《預案》的要求,履行職責,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快速、有效、有序地開展緊急救援工作。縣局對在事故應急救援、搶險救災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五、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1、通信聯絡。縣局晝夜值班電話:*
2、事故報告。重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和現場當事人,必須用最快捷的方式,撥打救護電話,請求緊急救護,并立即將發生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隱患報告當地監察部門和縣局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內容為:
(1)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位置;
(2)事故的類型(火災、爆炸、中毒、水災、儲糧安全等);
(3)傷亡情況及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評估;
(4)事故的初步原因分析;
(5)需要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救援、搶險的有關事宜;
(6)事故報告單位、時間、報告人及聯絡方式。
重特大事故的隱患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迅速采取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點、拍照、錄像、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六、具體要求
1、本《預案》是縣局針對可能發生的重特大事故,組織實施緊急救援工作配合當地政府、上級部門進行調查事故處理的指導性文件,根據搶險物資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和意見,及時對實施方案進行調整,進行有效處理。
2、局屬單位按照本《預案》的要求,結合本單位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縣局業務股備案。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2
為有效應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加強對突發事故處置的綜合指揮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以及省、市、縣的有關要求,結合我鎮的實際情況,制訂本應急救援預案。
一、基本原則和適用范圍及目的
(一)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基本原則: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統一指揮,分級負責;自救與社會救援、區域協調相結合;快速反應,高效處置。
(二)預案適用于本鎮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各類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重、特大火災安全事故;
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重、特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學危險品重、特大安全事故;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和特種設備重、特大安全事故;其他重、特大安全事故)。
(三)預案的目的:將事故范圍局部化,并盡可能予以消除;
盡量減少事故對人身和財產的影響;降低事故后果,如營救、急救、疏散和恢復正常秩序,并及時通知周邊居民。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我鎮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在鎮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和救援處置。
總指揮:由鎮黨委書記擔任
副總指揮:由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及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擔任
成員單位:由鎮黨政辦公室、派出所、安全辦、衛生院、民政科、財政所、司法所、城建站、國土資源所、供電所、各行政村、社區等相關部門組成。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五個應急救援專業組,職責分工為:
(一)指揮部辦公室:由鎮黨政辦公室、安監辦人員組成。
其主要任務:接受指揮部指示,傳達指揮部意見;負責召集各專業組按照應急救援預案的分工,開展搶險救援工作;配合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適時將事故的原因、責任及處理意見公布于眾;辦理指揮部交辦的其它事項。
(二)五個事故應急救援專業組:
1、安全警戒組:牽頭單位為鎮派出所。其主要任務:①負責事故現場警戒;②組織現場及周圍人員的轉移和物資的疏散;③維護事故現場及周圍地區治安,確?,F場應急救援秩序。
2、搶險救災組:牽頭為指揮部及相關救援技術隊伍。其主要任務:①在技術專家的指導下,盡快控制危險源;②營救受害人,搜尋遇難人員和重要財物;③控制和穩定事故現場。
3、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鎮衛生院。其主要任務:①負責組織救護車輛及醫護人員,醫療器材進入指定地點;②負責對事故現場的受傷人員的急救處置;③負責對受傷人員向有條件的醫療單位轉送和醫治。
4、物資供應組:牽頭單位鎮黨政辦、民政辦,相關部門協助。其主要任務:①及時提供事故現場所需的搶險救災物資、勞動保護用品和事故現場施救所需的特種設施(如鏟車、吊車設施等);②保障事故搶險救援急需的資金和交通、水電、通訊器材暢通;③負責保障參加救援人員的飲食、飲水供應及提供休息場所。
5、善后處理組。牽頭單位鎮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和民政辦、安監辦。其主要任務:①協助事故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家屬的接待、安撫工作;②穩定家屬情緒;③負責事故遇難者應享受待遇的政策咨詢。
三、事故報告及現場保護
(一)事故報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在發現安全生產事故后,應迅速、準確報告事故情況,報告程序如下:
1、發生事故單位負責人要用快速辦法立即報告應急救援指揮部辦公室及有關職能部門(報告內容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傷亡情況、事故原因初步分析等);
2、救援指揮部辦公室立即報告書記、鎮長(總指揮長);
3、救援指揮部辦公室按照書記、鎮長(總指揮長)的指示,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政府、安委會、同時通知有關部門;
(二)現場保護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地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搶救人員。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拍照、詳細記錄和繪制事故現場圖,并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等。
四、事故應急救援處置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有關部門單位按照快速反應、統一指揮、協同配合的原則,迅速開展救援工作。
(一)事故單位自救
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或業主)及現場人員應立即啟動本單位的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積極爭取社會救援措施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幫助。
(二)啟動救援
指揮部辦公室和鎮政府有關管理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指揮部的指令緊急啟動本預案,迅速通知鎮應急救援指揮部成員單位,并根據事故性質和發生程度,派出救援隊伍。同時,將事故情況及事故救援情況及時報告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
(三)趕赴事故現場
各專業組以及應急救援涉及到的有關部門接到參與事故搶險的指令后,迅速組織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備足搶險設備、器材、物資等,以最快迅速趕赴現場,向現場指揮部報到,接受任務,了解現場情況,便于統一實施救援工作。
(四)現場救援處置
應急救援指揮部迅速了解、掌握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情況,涉及或影響范圍,已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發展趨勢等,迅速制定事故處理方案并組織指揮實施。進入現場的救援隊伍按照各自職責和任務,在做好自身防護的基礎上,控制危險源,快速實施救援工作,減少事故損失;搶救受災人員,做好現場急救和安全轉送工作;指導群眾防護,組織群眾疏散;做好現場清除工作,消除危險源;查清事故原因,估計危害程度。
救援工作結束后,各救援隊伍撤離現場之前必須取得現場指揮部的同意。撤離前要做好現場的清理工作并注意安全,要做好總結工作。
五、其它
(一)本預案是作為安全生產事故發生后,鎮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社會救援工作,并協助上級部門進行事故調查處理的指導性意見。
在實施過程中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二)各地各有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出相應切實可行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熟悉掌握預案的內容和相關措施,并根據條件和環境的變化及時修改、補充和完善預案的內容.
(三)各有關單位、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隨時充分保證各專業組成員和有關物資的落實。
結合自身特點,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鎮人民群眾預防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的意識,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組織預案演練,做到事故發生后冷靜沉著,穩妥處理。
(四)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參加安全生產事故搶險救災的義務。
對于在搶險救災過程中緊急調用的物資、設備、人員和占用場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攔或拒絕。
(五)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鎮政府將給予表彰、獎勵。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3
一、應急救援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河東區行政區域內非煤礦山企業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或不足3人但影響重大的生產安全事故。
二、應急救援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區政府成立河東區非煤礦山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應急救援工作。指揮部總指揮由區政府分管副區長擔任,副總指揮由有關領導和負責人擔任,成員由區安監局、區公安分局、區總工會、區衛生局、區民政局、區國土資源分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區供電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指揮部主要職責是:1、組織領導全區應急救援工作,應急救援命令;2、根據事故發生情況統一部署有關應急救援預案的實施工作,并對應急救援工作發生的情況采取緊急處理措施;3、在全區范圍內緊急調用各類救援物資、設備、人員;4、根據事故災害情況,有危及周邊單位和人員的險情時,組織人員疏散工作;5、做好穩定社會秩序和傷亡人員的善后及安撫工作。
(二)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主任由區安監局分管負責人擔任,工作人員由指揮部成員單位和事故單位的有關負責人員組成。主要負責傳達指揮部領導指示,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應急救援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救援預案;事故發生時,迅速了解、收集和匯總有關情況,及時向指揮部提供各種相關信息和資料。
(三)指揮部下設8個工作組
1、警戒保衛組
由區公安分局牽頭,具體負責交通管制和維持現場秩序。
2、醫療救護組
由區衛生局牽頭,具體負責組織專家、醫療隊伍,對受傷人員進行緊急救護和現場防疫工作。
3、事故搶險組
由區安監局牽頭,具體負責事故現場施救等搶險工作。
4、物資供應組
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牽頭,主要負責搶險救災物資和設備的及時調度和供應。
5、技術資料組
由區國土資源分局牽頭,具體負責提供有關資源開發和地質方面的基礎資料。
6、后勤保障組
由區政府辦公室牽頭,具體負責事故調查組的接待服務、搶險人員的食宿、車輛調度等工作。
7、善后處理組
由事故發生地街道辦事處牽頭,區民政局、區總工會、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部門配合,具體負責傷亡人員家屬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和社會穩定工作。
8、新聞組
由區委宣傳部牽頭,負責接待新聞媒體記者和對外信息,及時了解并提供事故動態和事故搶險救援、醫療救護和善后處理等方面的情況。同時,根據救援情況,及時召開新聞會,做好宣傳報道,鼓勵動員民眾參與搶險救援,及時平息謠傳或誤傳,安定民心。
三、危險性評估
非煤礦山事故可能發生的區域:河東街道、付莊街道、冊山街道、羅西街道、雙月湖街道、湯莊街道境內的采石廠。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型為坍塌、火藥、放炮等。
四、應急救援體系及演練
非煤礦山應急救援以發生事故單位和事故發生地的街道有關部門為主,實行區域互救原則。 有關街道辦事處應根據轄區內非煤礦山的實際,制定訓練計劃,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應急救援演練。
五、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
(一)非煤礦山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儲備,以各企業自備為主。
(二)救援物資和設備的調運。根據救援的需要,由應急救援指揮部隨時調集全區各礦山企業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
六、事故報告和現場保護
(一)事故報告
1、非煤礦山事故發生后,事故發生單位應立即報告區安監局和所在街道辦事處,區安監局在30分鐘內報區政府,并按程序上報。
2、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寫出事故書面報告,上報區安監局。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發生事故的單位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
(2)事故單位的經濟類型、企業規模;
(3)事故的簡要經過、遇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4)事故原因、性質的初步判斷;
(5)事故搶救處理的情況及采取的措施,并附示意圖;
(6)需要有關部門、單位協助事故救援和處理的有關事宜;
(7)事故報告單位、簽發人和報告時間。
(二)事故單位必須嚴格保護事故現場
事故發生后,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和事故發生單位要保護好現場,配合公安部門做好警戒保衛和維護治安秩序。
(三)通訊聯絡
區政府值班室電話:
區安監局值班室電話:
七、事故的應急救援
(一)區安監局接到報告后,應立即向指揮部總指揮報告,由總指揮確定是否啟動本預案。確需啟動本預案的,立即報告區政府,同時立即通知指揮部成員趕赴現場,并組織專業救助力量趕赴現場實施救護。
(二)應急救援措施
現場搶救工作應在現場搶險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現場搶救應根據坍塌范圍、爆炸情況、人員傷亡情況,制定科學、合理的搶險方案和應急救援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事故發生后,應及時調運搶險救援物資和設備(吊車、起重機、挖掘機等),及時、有效地搶救遇險人員,減少傷亡,把事故損失降到最低限度。
(三)搶險救災原則
1、統一指揮原則。搶險救災工作必須在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現場搶險指揮部的具體指揮下開展。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4
會議指出,今年我省安全生產工作開局良好,四項事故指數均呈兩位數下降。1―2月份,全省各類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受傷人數、直接經濟損失同比分別下降31.7%、21.3%、32.8%、25.7%;各類重大事故明顯減少,截止3月22日,各類重大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分別下降41.4%和45.5%,大部分行業和設區市安全生產形勢平穩。
會議要求,全省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福建省委書記盧展工、省長黃小晶關于持續抓好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國家提出的安全生產“落實年”、“攻堅年”的要求,切實加強領導,堅持安全發展,落實責任,精心組織,強化運作,抓好第二季度全省安全生產各項工作的落實,強化道路交通、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消防、煙花爆竹、水上交通和漁業生產等重點領域的整治和監管,確保全省安全生產形式繼續穩定好轉,為和諧社會和海西建設創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
福建省設區市安監局長座談會在漳州召開
文/吳文盛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5
為有效防止城市公用事業供水、燃氣重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處置可能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正常的生產、生活,維護社會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河南省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參照“__市重特大事故(險情)應急救援預案”,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城市公用事業供水、燃氣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置應急預案(草案)。
一、指導思想
以“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指導,堅持政府統一指揮、有關各方協調一致的原則,以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高度負責的角度出發,確保公用事業供水、供氣等設施正常運行,提高對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處置能力和快速反應能力,最大限度的地避免和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確保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社會穩定。
二、適用范圍
凡屬__市范圍內發生的供水、供氣運行過程中出現的突發性事故,均適合本預案。
根據國務院《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和省、市關于重特大事故有關規定,結合公用事業系統行業特點,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定為重特大安全事故:
(一)在燃氣生產、運行、經營、運輸過程中發生燃爆、泄露等重大安全事故。在自來水水源發生投毒、氯氣泄漏等重特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或受傷20人以上的重特大人員傷亡事故;
(二)直接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區域性管道燃氣用戶停氣、脫壓或超壓在500戶以上的事故。
(四)造成區域性大面積停水用戶在500戶以上的事故。
三、組織機構及職責
(一)成立__市公用事業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小組,分管副市長為組長,武裝部、市委宣傳部、市建委有關單位領導為副組長,統一領導和指揮協調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理工作;根據事故嚴重程度,決定是否警戒、封閉事故現場、道路或區域;決定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新聞;決定臨時調度有關單位的人員、車輛、物資以及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的其它重大工作。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建委。具體負責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傳達落實領導小組有關指令。經領導小組授權,組織有關部門、專家進行現場調查、取證,并根據現場調查結果和專家意見,擬定事故處置的技術措施。負責對外協調溝通事故分析匯總、信息上報等工作。
(二)建立__市公用事業供水、燃氣重特大安全事故救援保障小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有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建委、公安、交警、消防、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相關人員組成。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負責現場滅火、設置警戒區域、保護事故現場、維護現場秩序、收集相關證據、疏通道路交通、組織危險區內人員撤離、勸說圍觀群眾離開事故現場,嚴防新的傷亡事故發生;負責設立現場救護所,對受傷、中毒人員進行搶救,保證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負責現場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安排;如發生大面積停水、停氣事故,在第一時間內協調相關鄉鎮及街道辦事處做好居民的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對死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三)建立__市公用事業供水、燃氣重特大安全事故調查小組,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安監局)和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及相關人員組成。在領導小組統一指揮下,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時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處理工作。按規定上報事故調查處理結果,并提出對事故責任部門、單位和個人的處理建議。
四、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和相關部門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統一事故信息及搶險救援情況,統籌做好新聞媒體的協調工作。
相關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居委會(社區):負責做好對轄區市民群眾的宣傳、解釋、勸導、安置、生活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協助做好現場疏散、疏導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的決定,做好各項配合工作。
市建委:參與事故現場指揮,承擔領導小組辦公室各項職能,協助領導小組進行現場指揮協調;做好事故調查工作;協助做好救援保障工作;負責現場市政環衛方面的工作。負責組織制定現場搶修方案,協助領導小組指揮現場搶修,保障搶險救援物資的供應;協助做好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負責協調指揮人員和搶救人員的食宿安排,協助處理傷員的救護工作;負責協調對死難、受傷人員家屬的安撫、慰問工作,做好群眾的思想穩定工作,妥善處理善后事宜,消除各種不安全、不穩定因素。
市公安局:參與事故現場指揮、事故調查;統籌指揮交警支隊及轄區公安機關做好交通秩序疏導、現場安全保衛等各項工作。
市消防支隊:參與制定搶修方案,負責組織實施現場的滅火工作;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安監局:加強日常供水、燃氣的安全管理等檢查,做到防微杜漸;負責重大人員傷亡事故的統計、報告工作,負責組織事故調查并參與事故處理工作;負責監督一般事故的查處情況。
市質監局:參與壓力容器及壓力管道搶險方案的制定;參與事故調查處理的技術、質量分析。
市衛生局:負責組織開展危重病人救治,保障救治藥品和救護器材的供應。
市環保局:參與現場環境污染的處置。
市監察局: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總工會: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勞動保障局:參與事故調查處理。
市交警支隊:會同轄區公安、交警部門做好事故現場的警戒工作;負責做好事故現場的交通疏導工作。
市建委公用事業管理局:參與事故搶修方案的制定及事故原因的分析。
市建委規劃市政局:負責協調對事故造成的道路損壞的修復及其他配合工作。
市建委市容環衛管理處:負責協調事故處理后的現場清掃及其他配合工作。
市燃氣(集團)有限公司(或燃氣事故發生單位):負責協助制定現場搶修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搶修:做好生產調查、搶修作業、安全監護、用戶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市自來水公司:負責協助制定現場搶修方案,具體組織實施現場搶修:做好生產調查、搶修作業、安全監護、用戶通告等工作;做好后勤保障工作;配合事故調查、取證、分析工作。
五、報告制度及處置程序
(一)報告制度
1.供水、燃氣發生事故的單位接警后,應在事故發生第一時間內立即報市建委,涉及消防、交通、救護等工作的,應同時撥打“110”、 “119”、“120”,并報告相關部門。
2.市建委、市公用事業局或供水、燃氣、發生事故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接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并將初步情況上報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和應急處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市委、市政府值班室報告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市安監局、市建委、市質監局等相關部門。
3.安全事故發生單位應在事故發生后12小時內將事故簡要情況書面上報市委、市政府及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事故報告內容應包括: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人員(包括姓名、年齡、性別、身份)傷亡情況、事故簡要經過、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故現場控制情況以及報告人。事故現場情況變化導致傷亡人員數量變化時,事故發生單位應及時補報。
(二)處置程序
1.各相關人員在接警后應立即趕赴現場,按職責分工開展工作,服從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
2.及時搶救生命。凡事故現場發生人員傷亡,救援保障組應首先組織力量全力搶救傷員,送入就近醫院搶救。
3.制止事故發展或及時消除隱患。如事故有進一步發展的可能,要積極組織人員、設備或物資,盡快制止事故發展并及時消除隱患;如發生燃氣大面積泄漏或爆炸,應采取果斷措施,避免再次發生人員傷亡。如發生水源投毒等重大事件,應立即關閉所有閥門,并通過電視、廣播等方式及時通知各用水戶,避免事態的進一步擴大。
4.警戒與疏散。事故現場需緊急疏散人員或物資時,應在最短時間內劃定警戒范圍,組織引導人員、車輛和設備的疏散。如發生燃氣泄漏,現場應禁止所有火種,人員應向逆風方向疏散。
5.做好現場保護。事故處置結束,應保護好現場,為事故調查、分析提供直接證據,待事故調查組有明確指令后,再決定清除事故現場。如因搶救傷員、防止事故擴大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現場物件的,應當做好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寫出書面記錄,見證人員簽字,妥善保存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必要時應對事故現場和傷亡情況進行錄像或拍照。
6.聯系外界求援。因處理事故需要有其它地市及相關部門支持配合的,由領導小組統一協調、調度、落實。
7.重特大安全事故處置結束后,事故調查組應及時組織開展調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情況,查明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及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議,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檢查控制事故進一步發展的應急措施是否得當和落實,寫出事故調查報告后報市政府。如上級政府及有關部門組成調查處理工作機構,事故調查組應如實提供證據并配合調查。對處置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個人與單位,予以表彰。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來認識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加強領導,做好重特大安全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二)熟悉預案,組織演練。市建委等有關部門要組織相關人員認真學習本預案,明確各自任務要求和處置措施,做到裝備、人員落實,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并定期組織訓練和演練,力爭把事故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程度。
(三)各成員單位負責人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積極參加應急處理工作;凡無故、借故不參加或拖延參加事故應急處理工作或不服從統一指揮者,將追究其行政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市各有關部門要建立相應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領導機構,明確職責,確定人員,制定相關工作預案,設立專線電話。
特大安全事故范文6
第二條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安全防范措施上有失職、瀆職行為的行政責任追究,適用本規定。
對違反本規定的責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監察機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市,縣(市)、區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政府機關和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市,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協助監察機關做好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工作。
第四條各級政府機關應當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通過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等形式明確本級政府機關和下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和安全事故防范工作的責任。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第五條各級政府機關的正職負責人是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第一責任人,對主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領導責任。
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是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責任人,對分管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各級政府機關分管其他工作的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涉及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有關行業或者企業的行政主管部門的負責人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和有關制度的規定對其主管的行業組織、企業、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行政責任。
第六條各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對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者負有領導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重大火災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工礦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重大建筑質量安全事故;
(六)商貿經營服務和旅游場所重大安全事故;
(七)漁業生產重大安全事故;
(八)農業機械重大安全事故;
(九)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第七條重大安全事故的具體標準,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建立健全地方性安全生產工作制度,重視和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建設;
(二)實行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明確各級政府負責人和有關工作人員的責任,每年進行一次考核,并作為考核有關政府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
(三)制定本地區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四)建立重大安全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安全事故的隱患進行排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排除或者整改;
(五)組織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本地區容易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管理和重點檢查;
(六)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有關負責人應當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搶救和善后處理工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向上一級政府報告,并組織調查處理事故。
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九條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在職責范圍內,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加強安全監督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研究、部署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定期組織安全監督檢查;
(二)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對超出其職責范圍的,應當立即向同級政府報告;情況緊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責令暫時停產或者停業等緊急措施,同時向同級政府報告;
(三)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按照有關規定組織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
第十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不得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有關政府機關必須對已經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的監督檢查;發現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必須依法撤銷原行政許可,并給予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擅自從事有關安全生產活動的,負責行政許可的政府機關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處,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政府機關報告重大安全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有權向上級政府機關舉報下級政府機關不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
接到報告或者舉報的政府機關,應當立即組織對安全事故隱患進行查處,或者對舉報的不履行、不按照規定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規定的職責和程序履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負責人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履行職責,對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檢查、督促、整改不力的;
(二)組織群眾性重大活動時計劃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實,對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重大活動沒有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處理預案的;
(三)未按規定建立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或者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到事故現場組織指揮救助、不采取有效措施,導致事故擴大,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發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不按規定的程序和時間及時上報或者瞞報、謊報事故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地有關政府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對政府機關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發現的、上級批辦的或者下級報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整改的;
(二)不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實施行政許可的;
(三)對發現或者舉報的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通過驗收而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不依法予以取締或者處理的;
(四)對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單位和個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許可,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而不予查處的;
(五)對重大安全事故的調查不積極配合,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設置障礙、干擾事故調查的;
(六)阻擾、干涉對重大安全事故有關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有關政府機關分管副職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的安全生產工作不能或者沒有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行之有效的意見和建議,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對分管工作中的安全事故隱患不反映、不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或者未及時組織安全事故隱患整改,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分管范圍內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責任主體不落實,且出現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安全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搶救或者搶救不力,而造成傷亡或者損失擴大的。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機關正職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當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一)對分管副職負責人的正確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不及時研究,安全事故隱患長期得不到解決和整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二)妨礙分管副職負責人和有關部門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作出處理決定的。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規定從輕處分:
(一)日常管理中,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工作責任制,非因個人主觀原因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二)特大、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立即趕到現場,迅速組織救援,降低事故損失,并按照省、市規定的程序和時限立即上報,不隱瞞、不謊報、不拖延報告,積極配合事故調查。
第十七條重大安全事故發生后,應當成立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監察機關、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全面調查,認定事故性質,確定事故責任。對涉及行政責任追究的,事故調查組應當提出行政責任追究的建議。
事故調查工作應當自案件立案之日起60日內辦理完畢,并由調查組提出調查報告和處理意見;情況復雜而不能按時完成的,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可延長至90日;情況特別復雜需進一步延長期限的,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八條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其中:
(一)對市本級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大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寧波保稅區管理委員會、寧波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旅游度假區管理委員會的行政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由市監察機關按事故調查組建議實施責任追究;
(二)對各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鎮(鄉)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由各縣(市)、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事故調查組建議實施責任追究;
(三)上級監察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辦理下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安全生產事故行政責任追究案件。
第十九條根據事故調查報告,需要追究安全事故行政責任的,市,縣(市)、區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機關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之日起60日內作出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事故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
第二十條政府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工作人員對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訴、復查、復核。
第二十一條安全生產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和綜合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對責任范圍內或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失職,導致重大安全事故頻發的,根據情節輕重,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和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
安全事故調查人員、、,導致事故調查報告出現重大錯誤的,按照行政監察法律、法規和干部管理權限的規定給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本市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