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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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單位鑒定意見

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文1

 

臨人社字〔2011〕47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經濟技術開發區人力資源開發服務局、社會發展保障局,***臨港經濟開發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單位:

2010年,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以及各職業培訓機構認真貫徹落實省、市有關的工作部署,周密計劃,強化措施,扎實工作,全市職業培訓鑒定、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為了鼓勵先進,樹立典型,進一步激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干部職工干事創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推動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和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更上新臺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決定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稱號,授予***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6個單位“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稱號。

希望受到表彰的單位珍惜榮譽,再接再厲,發揮好模范帶頭作用,不斷取得新成績。全市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技工院校、民辦職業培訓機構要以先進為榜樣,扎實工作,開拓創新,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努力推動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各項工作實現跨越式發展。

 

附件:1、2010年度全市職業培訓鑒定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2、2010年度全市農村勞動力轉移工作先進單位名單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文2

第二條民政部門負責評殘的對象是:

(一)《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實施以前退出現役的軍人;

(二)參戰民兵民工、參加縣級以上人武部門或預備役部隊組織的軍事訓練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三)為維護社會治安同犯罪分子進行斗爭致殘的無工作單位人員;

(四)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

(五)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

第三條評殘對象因戰因公致殘,醫療終結三年內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和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三等乙級(含三等乙級)以上,可予評定傷殘等級;醫療終結三年后申請評殘的,有檔案記載或確切證明,殘情符合二等乙級(含二等乙級)以上,可予補辦評殘手續。

第四條傷殘人員的殘情醫學鑒定,須治療終結后,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指定的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職業病的殘情醫學鑒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指定的職業病專科醫院做出。

第五條評殘(包括新評、補評、調整等級)手續和審批程序:

(一)本人向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說明致殘經過和殘情等情況。

(二)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后寫出證明材料,連同本人檔案材料(包括原始證明、病歷和現場證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等)、書面申請和本人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人民警察須著制式服裝)等一并報送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查。

(三)縣(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具備評殘資格的,通知本人到指定醫院進行殘情檢查,由醫院傷殘醫學鑒定小組做出殘情鑒定??h(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殘情鑒定,寫出綜合報告,填寫《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單位證明等有關材料,一并報送地(市)民政部門審查。

(四)地(市)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上報的《傷殘等級審批表》上簽署審查意見,連同其他材料一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審批。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審查認為符合評殘條件的,在《傷殘等級審批表》和傷殘證件上簽署審批意見,加蓋印章,并通過縣(市、區)民政部門將傷殘證件發給本人。

不符合評殘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在《傷殘等級審批表》上注明理由并加蓋印章,連同其他上報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六條傷殘人員由于殘情變化,原定傷殘等級與現殘情明顯不符的,應按規定調整傷殘等級。

第七條傷殘證件的發放種類:

(一)軍人在服役期間因戰因公因病致殘,發給《革命傷殘軍人證》;

(二)民兵、民工、農村村民、城鎮居民、學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民兵民工傷殘撫恤證》;

(三)國家機關行政編制工作人員因戰因公致殘,發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證》;

(四)授予警銜的行政編制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致殘,發給《人民警察傷殘撫恤證》;

傷殘證件由民政部統一制作。全國范圍內的換證工作,由民政部規定時間統一進行。

第八條傷殘人員要愛護和保管好自己的傷殘證件,不得私自涂改、轉借或轉讓。

第九條傷殘證件因保管不善被損壞,當事人應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h(市、區)民政部門經審查認為不能使用的,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及損壞的舊證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換發。

第十條傷殘證件遺失,當事人應盡力查找,并及時報告發證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半年之內查找不到的,在本人登報聲明作廢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填寫《傷殘人員換證補證報批表》和新傷殘證件,連同本人申請一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經批準后,重新編號,發放新證。

第十一條傷殘撫恤金和傷殘保健金標準,由國家根據傷殘性質和傷殘等級,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工資標準高于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的地區,應在全國傷殘撫恤(保?。┙鸹緲藴驶A上,制定當地的具體撫恤標準,以保障傷殘人員的生活。

第十二條傷殘人員撫恤關系轉移,其當年的傷殘撫恤(保健)金由部隊或遷出地民政部門負責發給,從第二年一月起由遷入地民政部門按規定發給。

傷殘人員到國外定居的,可按照當時的撫恤標準,一次性發給五年的撫恤(保健)金,以后不再發給。

第十三條傷殘人員被判處徒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被通緝期間,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應收回其傷殘證件,暫停撫恤,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其中屬于緩刑、假釋、監外執行的在鄉傷殘人員生活確有困難的,可適當發給生活補助費,但最多不得超過原撫恤金標準的一半。

暫停撫恤的傷殘人員,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可以恢復撫恤待遇,原停發的傷殘撫恤金或傷殘保健金不予補發。辦理恢復撫恤手續應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請、司法部門的《釋放證明》、縣(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等。

傷殘人員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批準,取消撫恤待遇,收繳并注銷其傷殘證件。

第十四條對部隊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以及從外地遷入本地的傷殘人員,必須進行審查、登記、備案。審查的材料有:本人戶口本或身份證、原傷殘證件、醫院殘情醫學鑒定、傷殘等級審批表、《傷殘人員關系轉移證明》、轉業或退伍證等??h(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當事人目測殘情,必要時可為其指定醫院進行檢查。經審查無誤后,由縣(市、區)民政部門登記建檔,并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備案。

屬于弄虛作假的,不予登記,并通知原部隊,或由遷出地的審批機關收回其傷殘證件;發現問題或一時把握不準的,應當暫緩登記,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處理。

第十五條民政部門對傷殘證件和有關材料應當指定專人妥善管理,防止丟失。對申報和審批的各種材料證件,應有登記手續。需要郵寄的,應當掛號郵寄。

第十六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傷殘人員資料檔案,一人一檔,長期保存。

第十七條縣(市、區)民政部門對自然減員的傷殘人員,應停發傷殘撫恤(保健)金和護理費,注銷證件,留作紀念,并按規定發給喪葬補助費。同時填寫《傷殘人員減員登記表》,按年度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第十八條民政部門對在傷殘撫恤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的工作人員,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嚴肅處理。

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保障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與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放射工作單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單位,是指開展下列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和放射源)的生產、使用、運輸、貯存和廢棄處理;

(二)射線裝置的生產、使用和維修;

(三)核燃料循環中的鈾礦開采、鈾礦水冶、鈾的濃縮和轉化、燃料制造、反應堆運行、燃料后處理和核燃料循環中的研究活動;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和放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

(五)衛生部規定的與電離輻射有關的其他活動。

本辦法所稱放射工作人員,是指在放射工作單位從事放射職業活動中受到電離輻射照射的人員。

第三條衛生部主管全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單位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的管理符合本辦法和有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

第二章從業條件與培訓

第五條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經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的職業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護法規和規章制度,接受職業健康監護和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員證》。

第六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放射工作單位負責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為其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向為其發放《放射診療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開展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項所列活動以及非醫用加速器運行、輻照加工、射線探傷和油田測井等活動的放射工作單位,向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

其他放射工作單位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規定,由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七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考核合格方可參加相應的工作。培訓時間不少于4天。

第八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放射防護和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放射工作人員兩次培訓的時間間隔不超過2年,每次培訓時間不少于2天。

第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訓檔案。培訓檔案應當包括每次培訓的課程名稱、培訓時間、考試或考核成績等資料。

第十條放射防護及有關法律知識培訓應當由符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條件的單位承擔,培訓單位可會同放射工作單位共同制定培訓計劃,并按照培訓計劃和有關規范或標準實施和考核。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每次培訓的情況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三章個人劑量監測管理

第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安排本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接受個人劑量監測,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外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一般為30天,最長不應超過90天;內照射個人劑量監測周期按照有關標準執行;

(二)建立并終生保存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三)允許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本人的個人劑量監測檔案。

第十二條個人劑量監測檔案應當包括:

(一)常規監測的方法和結果等相關資料;

(二)應急或者事故中受到照射的劑量和調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將個人劑量監測結果及時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第十三條放射工作人員進入放射工作場所,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正確佩戴個人劑量計;

(二)操作結束離開非密封放射性物質工作場所時,按要求進行個人體表、衣物及防護用品的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發現污染要及時處理,做好記錄并存檔;

(三)進入輻照裝置、工業探傷、放射治療等強輻射工作場所時,除佩戴常規個人劑量計外,還應當攜帶報警式劑量計。

第十四條個人劑量監測工作應當由具備資質的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承擔。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由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組織實施。

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和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職業衛生標準、技術規范開展監測工作,參加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

個人劑量監測報告應當在每個監測周期結束后1個月內送達放射工作單位,同時報告當地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按規定時間和格式,將本行政區域內的放射工作人員個人劑量監測數據逐級上報到衛生部。

第十七條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協助衛生部擬定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資質審定程序和標準,組織實施全國個人劑量監測的質量控制和技術培訓,匯總分析全國個人劑量監測數據。

第四章職業健康管理

第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上崗前,應當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標準的,方可參加相應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標準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后的放射工作人員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兩次檢查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2年,必要時可增加臨時性檢查。

第二十條放射工作人員脫離放射工作崗位時,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對其進行離崗前的職業健康檢查.

第二十一條對參加應急處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員,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及時組織健康檢查或者醫療救治,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醫學隨訪觀察。

第二十二條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

第二十三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應當自體檢工作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將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送達放射工作單位。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出具的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并對職業健康檢查報告負責。

第二十四條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有可能因放射性因素導致健康損害的,應當通知放射工作單位,并及時告知放射工作人員本人。

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發現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病人應當通知放射工作人員及其所在放射工作單位,并按規定向放射工作單位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在收到職業健康檢查報告的7日內,如實告知放射工作人員,并將檢查結論記錄在《放射工作人員證》中。

放射工作單位對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不宜繼續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放射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對需要復查和醫學隨訪觀察的放射工作人員,應當及時予以安排。

第二十六條放射工作單位不得安排懷孕的婦女參與應急處理和有可能造成職業性內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婦女在其哺乳期間應避免接受職業性內照射。

第二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應當為放射工作人員建立并終生保存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照射接觸史;

(二)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評價處理意見;

(三)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療、醫學隨訪觀察等健康資料。

第二十八條放射工作人員有權查閱、復印本人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放射工作單位應當如實、無償提供。

第二十九條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醫療救治和醫學隨訪觀察的費用,由其所在單位承擔。

第三十條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診斷鑒定工作按照《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放射工作人員的保健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在國家統一規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保健休假。從事放射工作滿20年的在崗放射工作人員,可以由所在單位利用休假時間安排健康療養。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放射工作單位的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有關法規和標準執行情況;

(二)放射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三)人員培訓、職業健康檢查、個人劑量監測及其檔案管理情況;

(四)《放射工作人員證》持證及相關信息記錄情況;

(五)放射工作人員其他職業健康權益保障情況。

第三十四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阻礙、隱瞞。

第三十五條衛生行政執法人員依法檢查時,應當保守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接到對違反本辦法行為的舉報后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組織放射工作人員培訓的;

(二)未建立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的;

(三)拒絕放射工作人員查閱、復印其個人劑量監測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組織職業健康檢查、未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條處罰。

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個人劑量監測的;

(二)個人劑量監測或者職業健康檢查發現異常,未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條處罰:

(一)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放射工作的;

(二)安排未滿18周歲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三)安排懷孕的婦女參加應急處理或者有可能造成內照射的工作的,或者安排哺乳期的婦女接受職業性內照射的;

(四)安排不符合職業健康標準要求的人員從事放射工作的;

(五)對因職業健康原因調離放射工作崗位的放射工作人員、疑似職業性放射性疾病的病人未做安排的。

第四十二條技術服務機構未取得資質擅自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條處罰。

第四十三條開展個人劑量監測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和承擔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處罰:

(一)超出資質范圍從事個人劑量監測技術服務的,或者超出批準范圍從事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檢查的;

(二)未按《職業病防治法》和本辦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文4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機〈衛生行政處罰程序〉(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規定的文書為衛生行政執法文書中的處罰文書部分,適用于依照衛生行政處罰程序處理的案件。

本規范規定以外的文書,仍按現行規定執行。

第三條衛生行政部門應根據處理的案件的實際需要使用文書。制作的文書應完整飛準確、規范,符合相應的要求。

第四條各種文書應注明制作該文書的衛生行政部門的全稱。對外使用的文書應有文號或編號。文號的形式為:(地區簡稱)衛(案件類別,如食、妝、醫等)罰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數)號。編號按序數排列。

第二章制作要求

第五條文書應按照規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寫。填寫應使用藍色或者黑色的鋼筆,字跡清楚、文字規范飛文面清潔。

因書寫錯誤需要對文書進行修改的,應用杠線劃去修改處,在其上方或者接下處寫上正確內容。重要內容以及對外使用的文書需要修改的,應加蓋校對章,或者由對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六條預先設定的文書欄目,要逐項填寫。摘要填寫的,應簡明飛完整、準確。簽名和注明日期,必須清楚無誤。

第七條記錄應具體詳細,涉及案件關鍵事實和重要線索的,應盡量記錄原話。要避免使用推測性詞句,防止發生詞句歧義。

描述方位、狀態以及程度的記錄,應依次有序、準確清楚。

第八條記錄內容應在筆錄制作完畢后,當場交當事人(被檢查人、被詢問人、人等,下同)審核或者向當事人宣讀,當事人認為記錄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應當面提出補充和修改,并在改動處用指紋或印鑒覆蓋。當事人認為無誤后,應在筆錄上注明“以上筆錄屬實”或“以上筆錄基本屬實”并簽名

或者蓋章,當事人拒不簽名的,應注明拒簽事由,有其他人在場的,還應請他們簽名證明。

文書首頁不夠記錄時,可以附紙記錄,但首頁及附頁均應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九條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語言應規范、準確、簡約、嚴謹、莊重,引述的違法事實要真實、清楚,引用的法律條文要準確、完整。

填寫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按欄目要求填寫,填寫內容不得涂改或改寫。

第十條案件受理記錄,是對發現、檢舉或控告飛上級機關交辦或下級機關移送的案件,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受理手續,所作的文字記錄。

案件來源,根據程序第十四條規定,主要有四個方面。在案件受理記錄中,不論屬于何種情況,都應將案件來源寫明,包括名稱或姓名、地址或住址、聯系電話及受理時間。

案發單位,要寫明名稱飛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如是個人,應寫明姓名飛性別、民族、現在工作單位等。

內容,應寫明主要違法事實,包括發案時間、發案地點、重要證據及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不必過多介紹經過。

處理意見,是經辦人提出的辦案具體建議,如案件是否需要進一步核實,應由哪個具體部門承擔,誰來負責等。

負責人意見,是對處理意見的批示。這里的負責人,可以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也可以是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確定。

第十一條立案報告,是對受理的案件進行初步核實后,確認有違法事實并需給予行政處罰,為對案件展開調查,向主管廳(局)負責人或主管科(處)室負責人提出的書面報告。

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單位應寫明名稱飛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情摘要,應按性質和程度,由大到小、從重到輕加以排列,逐個提出問題并加以簡要說明。同時要指明當事人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

負責人審批意見,是負責人對查處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準立案,對批準立案的要確定承辦人員等。

因情況特殊,需要現場立案的,應當在三日內補辦立案報告手續。

第十二條案件移送書,是將不屬于自己管轄范圍內的案件,移送有關單位或部門處理的正式文件。

移送書要寫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時間、案由以及移送的法律依據。落款要寫明移送機關的名稱和具體日期。

移送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當事人指案發單位或個人。案由飛移送日期和受移送機關須與移送書填寫內容一致。

移送書編號與移送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三條現場檢查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對與案件有關的地點和物證場所進行實地察看、探訪所制作的記錄。

被檢查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包括聯系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被檢查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現在工作單位

等。

檢查時間,應寫明到現場的年飛月、日、時飛分至何時何分。

檢查地點,應寫清勘驗飛察看地點的具體方位和具體的地址,如:X市X區X街X樓X號。

檢查記錄,要將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準確、客觀地記錄下來。筆錄完畢后,要讓被檢查人閱后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十四條詢問筆錄,是在案件調查飛案件復查及補充調查過程中,為核實案件事實,收集證據,而向被調查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調查了解與案件有關情況時,所制作的筆錄。

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單位、住址(聯系地址)、以及與被調查對象的關系等。

詢問地點,應寫明詢問的具體地點。

詢問時間,應寫明年月日及起止時間。

詢問內容,應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與案件有關的全部情況,包括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事實經過飛因果關系飛后果等。記錄要忠實原意,不能隨意加進自己的理解和看法,也不能隨意增刪和更改。

詢問結束,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同意后簽名并注明時間。

第十五條保存證據通知書,是責令當事人對需要保全的物證在登記造冊后進行保管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當寫明保存方式、保存地點、保存期限以及保存物品的內容。

通知書由承辦人填寫。當事人收到通知書時應當核實保物品與實際物品是否一致,并在通知書存根上簽名和注明日期。

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須一致。

第十六條采樣記錄,是采集鑒定檢驗樣品的正式文字材料。

采樣記錄除應當寫明被采樣人飛采樣機構、樣品名稱、樣品編號、樣品生產單位、樣品規格、采樣數量、采樣方式、采樣時間、采樣地點、采樣目的外,還應當寫清采樣的法律依據。被采樣人和采樣人應當在采樣記錄上分別簽名并注明日期。

采樣記錄一式三份,第一份交被采樣人作為憑證,第二份隨樣品送檢,第三份留存卷宗備查。

樣品標記隨送檢樣品,內容包括:樣品名稱、樣品生產單位、樣品編號、規格、數量以及其他標記等。

第十七條封條,是在案件發生后,為調查取證、保存證據或控制危害進一步擴大等,對生產經營場所、物品等采取臨時停止使用、禁止銷售、轉移、損毀、隱匿等措施的正式文告。

封條上應當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蓋公章。

第十八條合議記錄,是在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審議時記錄的文字材料。

合議記錄應寫明案由、合議機關、合議主持人、參加合議人員、合議時間、合議地點。

合議記錄必須包括:違法事實、相關證據、處理依據、合議建議。對不同的合議意見,也應如實記錄。

合議結束后,參加合議人員和記錄人員應在合議記錄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終結報告,是案件調查終結后,承辦人就案情事實、對所調查問題性質的認識、對當事人責任的分析、對當事人的處理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向領導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飛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飛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案由,是查處的具體案件的原由,即當事人被查處的具體違法行為。

承辦機關,指負主要責任辦理該案件的機構。承辦人,指負責查處該案件的衛生行政執法人員。

案情及違法事實,應簡明扼要,寫清案件的經過和結果,違反的具體法規條款等。

相關證據,應列明已經查證屬實的,對案件處理有關聯的所有證據。

爭議要點,既應寫明當事人與承辦人之間對案情事實的不同觀點,也應表明承辦人之間對案件的相同或不同意見。

處理建議,應寫明是否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具體意見,如提出行政處罰意見的,應寫清行政處罰的種類飛幅度以及法律依據等。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告知當事人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書面文件。

事先告知可以書面形式告知,也可以口頭形式告知。但以口頭形式告知的,應當留有文字記錄,并由當事人在文字記錄上簽名或蓋章。

事先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飛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時間和地點等。

事先告知書應當蓋有公章并注明日期。一式兩份,一份交當事人,一份留存卷宗備查。

第二十一條陳述和申辯筆錄,是對當事人及陳述申辯人陳述事實、理由和申辯有無違法行為以及違法行為情節輕重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飛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陳述申辯人的,應當寫明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受委托的陳述申辯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筆錄應寫清陳述和申辯的地點和時間。

記錄應當盡可能采用原話。對當事人提出的主張要記明。

陳述和申辯結束,應將筆錄交當事人或陳述申辯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最后簽名和注明日期。

承辦人和記錄人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和注明日期。

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是在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前,向當事人告知有要求聽證權利的正式文件。

告知書應寫明當事人違法行為及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違反的法律條款、將要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律依據飛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時限,聽證機關的地址飛郵政編碼等。

告知書回執編號與告知書編號應當一致。

回執由當事人填寫。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飛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當事人應在回執上寫明是否要求聽證,并寫清通知聽證的聯系地址、郵政編碼飛聯系電話等。

寄回的回執必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三條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是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寫明舉行聽證的時間J也點飛聽證方式、聽證組成人員飛申請回避的權利飛聽證機關的聯系電話等。

通知書存根由經辦人填寫。通知書編號與通知書存根編號應當一致。

第二十四條聽證筆錄,是對聽證過程和內容的記錄。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飛年齡飛民族、住址飛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人的,應寫明人的姓名、性別飛職務飛現在工作單位等。委托人應當出具當事人的委托書。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地點、聽證方式、聽證時間、案由等。

筆錄應寫明案件承辦人提出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質證等內容。

聽證結束后,應將筆錄交當事人和承辦人核對,認為有錯記或漏記的,應當面補充和修改。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委托人、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及書記員,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并注明日期。

第二十五條聽證意見書,是聽證人員在聽證結束后,就聽證情況及聽證人員對該案件的意見,以書面形式向負責人或有關部門所做的正式報告。

當事人是單位,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性別、職務等。當事人是個人,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住址、現在工作單位等。

當事人委托人的,應寫明人的姓名、性別、職務、現在工作單位等。

意見書應寫明案件承辦人、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聽證時間、地點、方式和案由等。

意見書應當簡明扼要介紹案件基本情況,客觀公正地反映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的主要理由,具體明確寫明聽證人員的意見。聽證人員有不同意見的,也應當寫明。

聽證人員應當在意見書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負責人意見是負責人對聽證人員意見的具體批示。這里的負責人,是衛生行政部門的負責人,但也可以是經授權的有關主管科(處、室)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案情簡單飛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依法當場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的時間和地點、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以及衛生行政部門名稱,并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決定書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正式文件。

被處罰人是單位的,應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是個人的,應寫明姓名飛地址或住址、現在工作單位。

決定書應寫明違法行為及證據、行政處罰依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罰款繳往單位及地址,還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告知當事人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第二十八條送達固執,是將衛生行政處罰文書送交給案件當事人的憑證。

送達回執,應寫明送達文件的名稱及文號或編號、送達地點,受送達人和送達人應在回執上簽名,并注明日期。

回執存根由送達人填寫?;貓叹幪柵c回執存根編號應一致。

第二十九條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對有違法事實,但案情輕微,不需給予行政處罰的當事人,提出改進建議的正式文件。

通知書應當寫明當事人的違法事實飛具體的責令改正意見、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據。

通知書存根由執法人員填寫。通知書文號與通知書存根文號應一致。

第三十條結案報告,是對立案調查的案件,在行政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或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報請負責人批準結案的正式文件。

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立案日期、案由、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執行方式、執行日期、執行結果等。

根據合議意見不作行政處罰的案件,結案報告包括:當事人、案件來源飛立案日期飛案由、不作處罰的理由等。

當事人飛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應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當事人、文號相一致;案由應與合議記錄載明的案由相一致;案件來源飛立案日期應與立案報告載明的內容相一致。

執行方式。指案件處理終結的方式,如自覺履行、法院強制執行等。

執行結果,指行政處罰決定實際執行情況,如完全履行等。

承辦人員應當在結案報告上簽名,并注明日期。主管負責人或主管科(處飛室)負責人應當作出是否同意結案的審批意見,并簽名和注明日期。

第三章卷宗管理

第三十一條案件結案后,承辦人員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整理裝訂,歸檔保存。

第三十二條卷宗裝訂按實際使用行政處罰文書的先后順序排列。

第三十三條卷宗應當按檔案裝訂要求進行裝訂。裝訂的卷宗,應當及時歸檔。卷宗歸檔后應當統一編號,妥善保管,防止損壞滅失。

第四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范中所列采樣記錄、封條飛現場檢查筆錄,也可適用于日常衛生監督執法活動。

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文5

    申訴人申訴—立案—調解—開庭審理—裁決

    1.申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立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

    3.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陬^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開庭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5.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

    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工作單位鑒定意見范文6

各地級以上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各軍分區(警備區):

為高標準做好2018年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政治考核工作,根據《中國院校招生工作條例》(政干〔2007〕389號)、《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工作實施細則》(政干發〔2008〕19號)、《關于嚴格規范軍隊院校招收青年學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收國防生工作的通知》(政干〔2015〕6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將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考核對象

政治考核對象為志愿報考軍隊院校的考生?;緱l件:①考生為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的普通中學高中應屆、往屆畢業生;②年齡不低于17周歲、不超過20周歲(截至2018年8月31日);③未婚。

二、考核依據

政治考核工作按照《關于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和軍隊院校招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政治條件的規定》(〔2001〕政聯字第1號),參照《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政?!?014〕5號)組織實施。

三、時間安排

考核時間從5月20日開始,至6月20日結束。

四、任務區分

(一)軍分區(警備區)、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軍分區(警備區)負責指導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組織政治考核工作;印制《軍隊院校招收普通中學高中畢業生政治考核表》(以下簡稱《政治考核表》,電子版在強軍網網盤0711666233*),并發至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和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配合軍分區(警備區)開展政治考核工作,并指導縣(市、區)招生委員會完成相關工作。

(二)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

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會同本級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公安部門組成政治考核組,由人民武裝部1名領導擔任考核組組長,負責具體組織實施轄區考生政治考核工作??忌鷳艏诘嘏c其就讀的普通中學、教育機構或工作單位等不在同一區域的,政治考核工作由考生報考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負責,考生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配合。

縣(市、區)招生委員辦公室會配合本級人民武裝部開展政治考核工作;負責向轄區各普通中學發放《政治考核表》,指導各普通中學按照規定要求完成有關考核。

(三)普通中學

普通中學要積極做好軍隊院校招生宣傳工作,推薦成績優異、品行端正的考生報考軍隊院校;負責領取并向考生發放《政治考核表》,組織本校志愿報考軍隊院校的考生按要求填寫個人信息;考核考生在校表現情況。

五、組織程序

1.志愿報考軍隊院校的考生,從廣東省教育考試院官方網站*或到所在中學、縣(市、區)人民武裝部領取《政治考核表》,完成個人信息欄目填寫,報送所在中學。

2.考生所在中學組織對考生在校表現做出鑒定,在《政治考核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并加蓋印章,并報送至縣(市、區)人民武裝部。

3.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依托本級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參照征兵政治考核組織實施方法,將考生名單及時通報所屬基層人民武裝部。基層人民武裝部會同轄區公安派出所,組織村(居)委會、學校、村(社區)警務室或者片區民警等有關人員組成若干走訪調查組,采取走訪、座談等形式,對考生家庭情況、社會關系和現實表現等進行考查,并在《政治考核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

4.考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根據走訪調查情況及掌握的其他有關情況,對考生本人、家庭情況和主要社會關系等作進一步考查后,在《政治考核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并加蓋單位印章。

5.政治考核組匯總考生所在中學鑒定意見、基層單位走訪調查意見、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考查意見,客觀公正地對考生做出考核結論,在《政治考核表》相應欄目簽署意見,由考核組組長簽字負責,并加蓋縣(市、區)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印章。

6.縣(市、區)人民武裝部將考生政治考核結論通知考生所在中學;收集轄區參加政治考核考生的《政治考核表》,將參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單(姓名、考號、性別、民族、政治面貌、身份證號、畢業中學、聯系電話、考核結論、不合格原因)及《政治考核表》,于6月21日前匯總上報軍分區(警備區),同時,抄送縣(市、區)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己私Y論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參加面試體檢。對考核結論有異議的,縣(市、區)人民武裝部應當組織復議。

7.軍分區(警備區)匯總轄區所有參加政治考核考生名單和《政治考核表》,于6月24日前報送省軍區招生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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