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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1
1、先核名。到工商局領取“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申請表”,填寫公司名稱,由工商局上網檢索是否有重名。如無重名,就可以使用這個名稱,核發一張“企業(字號)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租房。租房后要簽訂租房合同,并讓房東提供房產證的復印件;
3、編寫“公司章程”;
4、到工商局現場辦理營業執照;
5、刻章。憑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到專業刻章店,刻印公章、財務章;
6、辦理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
7、辦理稅務登記證;
8、去銀行開立公司驗資戶;
9、把驗資戶轉成基本戶。
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2
第一條為了規范企業登記行為,提高登記效率,根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企業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企業登記機關依法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依法進行核實。
第四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設立企業登記場所,統一辦理企業登記事宜。
有條件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企業登記網站,受理企業登記申請,方便申請人下載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材料、查詢企業登記辦理情況和企業登記管理規定等。
第五條企業登記機關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對企業登記申請進行審查,代表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是否受理、登記的決定。
第二章登記申請
第六條申請企業登記,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請:
(一)直接到企業登記場所;
(二)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
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提供申請人或者其人的聯絡方式及通訊地址。對企業登記機關予以受理的申請,申請人應當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與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內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原件。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的申請書格式文本提交申請,并按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章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涉及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確定的企業登記前置許可項目的,申請人應當提交法定形式的許可證件或者批準文件。
第八條申請人應當如實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并對其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審查、受理和決定
第九條登記機關收到登記申請后,應當對申請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進行審查。
申請材料齊全是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依照企業登記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公布的要求申請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請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請材料符合法定時限、記載事項符合法定要求、文書格式符合規范。
第十條經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審查,企業登記機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二)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法定形式,但申請材料需要核實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同時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核實的事項,理由及時間。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有權更正人當場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處簽名或者蓋章、注明更正日期;經確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決定予以受理。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告知時,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并決定不予受理。屬于五日內告知的,應當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憑據。
(五)不屬于企業登記范疇或者不屬于本機關登記管轄范圍的事項,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通過郵寄、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本規定所稱有權更正人,是指申請人或者經申請人明確授權,可以對申請材料相關事項及文字內容加以更改的經辦人員。
第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認為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材料予以核實。經核實后,提交“申請材料核實情況報告書”,根據核實情況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二條企業登記機關對決定受理的登記申請,應當分別情況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二)通過郵寄的方式提交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
(三)通過傳真、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提交申請的,申請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到企業登記場所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當場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通過郵寄方式提交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決定;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原件與所受理的申請材料不一致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將申請材料原件作為新申請的,應當根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辦理。企業登記機關自發出《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未收到申請材料原件的,應當作出不予登記的決定。
需要對申請材料核實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
第十三條依法應當先經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審查后報上級登記機關決定的企業登記申請,下級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由企業登記機關統一受理,并轉告相關部門實行互聯審批的,審批程序及期限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外,企業登記機關決定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受理通知書》;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并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六條企業登記機關作出準予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應當出具《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作出準予企業設立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設立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領取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變更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變更登記通知書》,告知申請人自決定之日起十日內,換發營業執照;作出準予企業注銷登記的,應當出具《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收繳營業執照。
企業登記機關作出不予登記決定的,應當出具《登記駁回通知書》,注明不予登記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章撤銷和吊銷的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登記:
(一)、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作出準予登記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的,應當予以撤銷。
依照前兩款規定撤銷登記,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不予撤銷,應當責令改正或者予以糾正。
第十八條企業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組織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由清算組織依法申請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被依法撤銷設立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其設立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應當停止經營活動,依法辦理注銷登記;其投資設立的相關企業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第五章登記公示、公開
第二十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企業登記場所公示以下內容:
(一)登記事項;
(二)登記依據;
(三)登記條件;
(四)登記程序及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
(六)登記收費標準及依據;
(七)申請書格式示范文本。
應申請人的要求,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就前款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
第二十一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建立企業登記簿,供社會查閱。
企業登記材料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企業登記機關不得對外公開。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包括各類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鼓勵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以下簡稱外國投資者)來華從事創業投資,建立和完善中國的創業投資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公司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創投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與根據中國法律注冊成立的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中國投資者),根據本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以創業投資為經營活動的外商投資企業。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創業投資是指主要向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以下簡稱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并為之提供創業管理服務,以期獲取資本增值收益的投資方式。
第四條創投企業可以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
采取非法人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也可以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在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資產不足以清償該債務時由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承擔連帶責任,其他投資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采用公司制組織形式的創投企業(以下簡稱公司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創投企業承擔責任。
第五條創投企業應遵守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政策,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創投企業在中國境內的正當經營活動及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的保護。
第二章設立與登記
第六條設立創投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投資者人數在2人以上50以下;且應至少擁有一個第七條所述的必備投資者;
(二)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的最低限額為1000萬美元;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資本總額的最低限額為500萬美元。除第七條所述必備投資者外,其他每個投資者的最低認繳出資額不得低于100萬美元。外國投資者以可自由兌換的貨幣出資,中國投資者以人民幣出資;
(三)有明確的組織形式;
(四)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五)除了將本企業經營活動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公司進行管理的情形外,創投企業應有三名以上具備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必備投資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創業投資為主營業務;
(二)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美元,且其中至少5000萬美元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在必備投資者為中國投資者的情形下,本款業績要求為:在申請前三年其管理的資本累計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其中至少5000萬元人民幣已經用于進行創業投資);
(三)擁有3名以上具有3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四)如果某一投資者的關聯實體滿足上述條件,則該投資者可以申請成為必備投資者。本款所稱關聯實體是指該投資者控制的某一實體、或控制該投資者的某一實體、或與該投資者共同受控于某一實體的另一實體。本款所稱控制是指控制方擁有被控制方超過50%的表決權;
(五)必備投資者及其上述關聯實體均應未被所在國司法機關和其他相關監管機構禁止從事創業投資或投資咨詢業務或以欺詐等原因進行處罰;
(六)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1%,且應對創投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制創投企業的必備投資者,對創投企業的認繳出資及實際出資分別不低于投資者認繳出資總額及實際出資總額的30%。
第八條設立創投企業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投資者須向擬設立創投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送設立申請書及有關文件。
(二)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后15天內完成初審并上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審批機構)。
(三)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經商科學技術部同意后,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獲得批準設立的創投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所在地具有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必備投資者簽署的設立申請書;
(二)投資各方簽署的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
(三)必備投資者書面聲明(聲明內容包括:投資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資格條件;所有提供的材料真實性;投資者將嚴格遵循本規定及中國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必備投資者合法存在及其上述聲明已獲得有效授權和簽署的法律意見書;
(五)必備投資者的創業投資業務說明、申請前三年其管理資本的說明、其已投資資本的說明,及其擁有的創業投資專業管理人員簡歷;
(六)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七)名稱登記機關出具的創投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如果必備投資者的資格條件是依據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則還應報送其符合條件的關聯實體的相關材料;
(九)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十條創投企業應當在名稱中加注創業投資字樣。除創投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字樣。
第十一條申請設立創投企業應當向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創投企業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合同、章程以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和批準證書;
(三)投資者的合法開業證明或身份證明;
(四)投資者的資信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身份證明和企業董事、經理等人員的備案文件;
(六)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企業住所或營業場所證明。
申請設立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還應當提交境外必備投資者的章程或合伙協議。企業投資者中含本規定第七條第四款規定的投資者的,還應當提交關聯實體為其出具的承擔出資連帶責任的擔保函。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創投企業登記事項變更應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經登記機關核準的公司制創投企業,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登記機關核準的非法人制創投企業,領取《營業執照》。
《營業執照》應載明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認繳的出資總額和必備投資者名稱。
第三章出資及相關變更
第十三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應符合如下規定:
(一)投資者可以根據創業投資進度分期向創投企業注入認繳出資,最長不得超過5年。各期投入資本額由創投企業根據創投企業合同及其與所投資企業簽定的協議自主制定。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投資者不如期出資的責任和相關措施;
(二)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一般不得減少其認繳出資額。如果占出資額超過50%的投資者和必備投資者同意且創投企業不違反最低1000萬美元認繳出資額的要求,經審批機構批準,投資者可以減少其認繳資本額(但投資者根據本條第(五)款規定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或在創投企業投資期限屆滿后減少未使用的認繳出資額不在此限)。在此情況下,投資者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規定減少認繳出資額的條件、程序和辦法;
(三)必備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存續期內不得從創投企業撤出。特殊情況下確需撤出的,應獲得占總出資額超過50%的其他投資者同意,并應將其權益轉讓給符合第七條要求的新投資者,且應當相應修改創投企業的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批準。
其他投資者如轉讓其認繳資本額或已投入資本額,須按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進行,且受讓人應符合本規定第六條的有關要求。投資各方應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四)創投企業設立后,如果有新的投資者申請加入,須符合本規定和創投企業合同的約定,經必備投資者同意,相應修改創投企業合同和章程,并報審批機構備案。
(五)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利益而獲得的收入中相當于其原出資額的部分,可以直接分配給投資各方。此類分配構成投資者減少其已投資的資本額。創投企業應當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此類分配的具體辦法,并在向其投資者作出該等分配之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和所在地外匯局提交一份要求相應減少投資者已投入資本額的備案說明,同時證明創投企業投資者未到位的認繳出資額及創投企業當時擁有的其他資金至少相當于創投企業當時承擔的投資義務的要求。但該分配不應成為創投企業對因其違反任何投資義務所產生的訴訟請求的抗辯理由。
第十四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上述規定中審批機關出具的相關備案證明可替代相應的審批文件。
第十五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投資者根據創業投資進度繳付出資后,應持相關驗資報告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出資備案手續。登記機關根據其實際出資狀況在其《營業執照》出資額欄目后加注實繳出資額數目。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超過最長投資期限仍未繳付或繳清出資的,登記機關根據現行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者的出資及相關變更按現行規定辦理。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非法人制創投企業設聯合管理委員會。公司制創投企業設董事會。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組成由投資者在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予以約定。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管理創投企業。
第十八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下設經營管理機構,根據創投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權限,負責日常經營管理工作,執行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投資決策。
第十九條經營管理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無犯罪記錄;
(三)無不良經營記錄;
(四)應具有創業投資業的從業經驗,且無違規操作記錄;
(五)審批機構要求的與經營管理資格有關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經營管理機構應定期向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以下事項:
(一)經授權的重大投資活動;
(二)中期、年度業績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四)創投企業合同及章程中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可以不設立經營管理機構,而將該創投企業的日常經營權授予一家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另一家創投企業進行管理。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是內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也可以是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或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此情形下,該創投企業與該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簽訂管理合同,約定創投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權利義務。該管理合同應經全體投資者同意并報審批機構批準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條創投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在創業投資合同中依據國際慣例約定內部收益分配機制和獎勵機制。
第五章創業投資管理企業
第二十三條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以受托管理創投企業的投資業務為主營業務;
(二)擁有三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創業投資從業經驗的專業管理人員;
(三)注冊資本或出資總額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匯;
(四)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四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公司制組織形式,也可以采取合伙制組織形式。
第二十五條同一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可以受托管理不同的創投企業。
第二十六條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定期向委托方的聯合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報告第二十條所列事項。
第二十七條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的條件,經擬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報審批機構批準。審批機構在收到全部上報材料之日起45天內,做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書面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獲得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自收到審批機構頒發的《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之日起一個月內,持此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申請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應當向審批機構報送以下文件:
(一)設立申請書;
(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公司合同及章程;
(三)投資者的注冊登記證明(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證明(復印件);
(四)審批機構要求的其他與申請設立有關的文件。
第二十九條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名稱應當加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除外商投資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外,其他外商投資企業不得在名稱中使用創業投資管理字樣。
第三十條獲得批準接受創投企業委托在華從事創業投資管理業務的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應當自管理合同獲得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營業登記手續。
申請營業登記應報送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董事長或有權簽字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二)經營管理合同及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
(三)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章程或合伙協議;
(四)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合法開業證明;
(五)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的資信證明;
(六)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委派的中國項目負責人的授權書、簡歷及身份證明;
(七)境外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在華營業場所證明。
以上文件應使用中文。使用外文的,應提供規范的中文譯本。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創投企業可以經營以下業務:
(一)以全部自有資金進行股權投資,具體投資方式包括新設企業、向已設立企業投資、接受已設立企業投資者股權轉讓以及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創業投資咨詢;
(三)為所投資企業提供管理咨詢;
(四)審批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創投企業資金應主要用于向所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
第三十二條創投企業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國家禁止外商投資的領域投資;
(二)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業債券,但所投資企業上市后,創投企業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間接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
(四)貸款進行投資;
(五)挪用非自有資金進行投資;
(六)向他人提供貸款或擔保,但創投企業對所投資企業1年以上的企業債券和可以轉換為所投資企業股權的債券性質的投資不在此列(本款規定并不涉及所投資企業能否發行該等債券);
(七)法律、法規以及創投企業合同禁止從事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投資者應在創投企業合同中約定對外投資期限。
第三十四條創投企業主要從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獲得收益。創投企業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在所投資企業的股權時,可以依法選擇適用的退出機制,包括:
(一)將其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部分股權或全部股權轉讓給其他投資者;
(二)與所投資企業簽訂股權回購協議,由所投資企業在一定條件下依法回購其所持有的股權;
(三)所投資企業在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上市條件時可以申請到境內外證券市場上市。創投企業可以依法通過證券市場轉讓其擁有的所投資企業的股份;
(四)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所投資企業向創投企業回購該創投企業所持股權的具體辦法由審批機構會同登記機關另行制訂。
第三十五條創投企業應當依照國家稅法的規定依法申報納稅。對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可以由投資各方依照國家稅法的有關規定,分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也可以由非法人制創投企業提出申請,經批準后,依照稅法規定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企業所得稅的具體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頒布。
第三十六條創投企業中屬于外國投資者的利潤等收益匯出境外的,應當憑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的分配決議,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外方投資者投資資金流入證明和驗資報告、完稅證明和稅務申報單(享受減免稅優惠的,應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減免稅證明文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匯出。
外國投資者回收的對創投企業的出資可依法申購外匯匯出。公司制創投企業開立和使用外匯帳戶、資本變動及其他外匯收支事項,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辦理。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外匯管理規定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投資者應在合同、章程中約定創投企業的經營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2年。經營期滿,經審批機構批準,可以延期。
經審批機構批準,創投企業可以提前解散,終止合同和章程。但是,如果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所有投資均已被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變賣,其債務亦已全部清償,且其剩余財產均已被分配給投資者,則毋需上述批準即可進入解散和終止程序,但該非法人制創業投資企業應在該等解散生效前至少30天內向審批機構提交一份書面備案說明。
創投企業解散,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清算。
第三十八條創投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申請注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并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一)董事長或聯合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或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注銷登記申請書;
(二)董事會或聯合管理委員會的決議;
(三)清算報告;
(四)稅務機關、海關出具的注銷登記證明;
(五)審批機構的批準文件或備案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經登記機關核準注銷登記,創投企業終止。
非法人制創投企業必備投資者承擔的連帶責任不因非法人制創投企業的終止而豁免。
第七章審核與監管
第三十九條創投企業境內投資比照執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規定》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規定。
第四十條創投企業投資于任何鼓勵類和允許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備案。當地授權的外經貿部門應在收到備案材料后15天內完成備案審核手續并向所投資企業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一條創投企業投資于限制類的所投資企業,應向所投資企業所在地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投企業關于投資資金充足的聲明;
(二)創投企業的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創投企業(與所投資企業其他投資者)簽定的所投資企業合同與章程。
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接到上述申請之日起45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書面批復。作出同意批復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所投資企業持該批復文件和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向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決定準予登記或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頒發外商投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第四十二條創投企業投資屬于服務貿易領域逐步開放的外商投資項目,按國家有關規定審批。
第四十三條創投企業增加或轉讓其在所投資企業投資等行為,按照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十四條創投企業應在履行完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和第四十三條規定的程序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審批機構備案。
第四十五條創投企業還應在每年3月份將上一年度的資金籌集和使用情況報審批機構備案。
審批機構在接到該備案材料起5個工作日內應出具備案登記證明。該備案登記證明將作為創投企業參加聯合年檢的必備材料之一。凡未按上述規定備案的,審批機構將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后予以相應處罰。
第四十六條創投企業的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中,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不低于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如果創投企業投資的比例中外國投資者的實際出資比例或與其他外國投資者聯合投資的比例總和低于該所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25%,則該所投資企業將不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有關優惠待遇。
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二章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六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5
Abstract :Discussed the principles ,methods and means in offering and submitting tenders. Combining with the practice of engineering management ,it points out the matters that should be. drawn attention by Colleges and management should be enhanced in the process.
在建筑市場中,為維護公開、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規范建筑工程發丞包交易行為,遏制發承包過程中的不良行為,保證交易活動中發包方與承包方的合法權益,從而達到確保工程質量、充分發揮高校資金投入而產生的最大效益。
1 高校的工程項目,必須嚴格遵循建筑領域的規則
招投標活動首先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中規定的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公開,就是按照統一的招投標管理制度公開招投標,全部招標過程———從招標公告,資格審查抄,公開發售招標文件,公開開標,中標后公布招標結果,都是公開進行的。
公平,意味著在招標的全部過程中,高校與投標人之間、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都是平等的,享有同等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不能因某一方的利益,而損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公正,在招投標過程中,對所有的投標人一視同仁,嚴守法定的評標原則和統一的衡量標準,保證投標人在平等的條件下競爭,高校、投標人在平等的法律地位基礎上,維護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誠信,在招投標過程中,高校、投標人必須采取誠實可信的合作態度,不能采取欺詐行為達到不可告人的目的。
2 采用適當的方式、方法
工程項目招標方式,包括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公開招標是指招標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機構,以招標公告人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施工單位投標的方式;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三個以上特定的施工單位投標的方式。高校工程項目建設資金,屬社會投資并管理(如學生公寓) 宜采用邀請招標方式,國家基建撥款、預算資金結轉自籌基建、銀行貸款,均屬于公開招標內容,因此,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
工程項目招標的方法,包括自行招標和委托機構招標。自行招標是指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委托機構招標是指不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招標機構實施招標。
高校的招標辦是專門負責工程項目組織機構,基建處是負責工程項目的施工,并且具有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同時具有與工程項目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這樣的高校具備了自行招標的能力,因此,為減少委托費用,節省高校有限的建設資金,應采取自行招標方法。否則,必須采取委托機構招標方法,以保證招投標工作的合理合法性。
3 認真履行工程項目招投標程序
3.1 首先招標公告
公告前要先具備的條件是: ①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獲得項目審批計劃; ②已經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③建設資金已經到位,并出具資金證明;④有滿足施工招標所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在根據高校的自身規模及工程項目具體情況,在國家或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其他媒介上公告,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信息網上招標公告,詳細注明業主的法人和地址,工程的性質、規模、建設地點、付款方式、對投標單位資質等級的要求及領取招標文件的時間、方式。
3.2 對投標資格的預審及標書的發售
高校在發售標書之前,應對投標單位的資質進行預審。投標人報名、遞交投標申請書后獲取投標資格預審條件———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等證明材料。經高校招標辦、基建處、財務處、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資格預審小組審核確定,對滿足招標單位要求的資質等級的投標單位方可發售標書。
招標文件,要由高校的招標辦會同基建處,根據統一的招標管理制度和工程施工項目的具體情況,共同編制,其內容應為:
1) 投標須知,具體包括高校工程概括、招標范圍、工程資金來源及落實,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查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
2) 招標工程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要求;
3) 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施工項目,應提供工程量清單;
4) 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5) 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6) 高校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3 完善組織管理機構,組成評標委員會
高校評標委員會應為單數,7 人為宜,其中三分之二的評標委員會專家從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三分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專家由學校確定,從基建或相關專業的專家學者中指定。高校的評標專家對編制的標底要保密,在評標時作為參數。在學校招標辦的組織下,由學校領導、財務、紀檢監察部門等組成評標監審組,監督招投標的全過程。
3.4 開標要公開
高校指定評標委員會一名專家為負責人,具體組織開標等工作。首先按招標文件規定的日期、地點,將招標人密封的標書打開,分發給評標專家;然后請各投標人當眾宣讀標書,并對相關問題給予承諾或解釋,最后評標委員會負責人宣布標底,招標工作進入評標階段。
3.5 評標要公正
評標委員會應按照預先確定的評標辦法對經濟標和技術標進行評比。經濟標是以投標人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數和招標人標底進行加權平均值作為評標標底,兩者的權重系數是隨機抽取的,即40 %或60 % ,將投標單位的經濟標與評標標底比較,確定投標單位的經濟分數。技術標由評標專家打分,匯總平均后作為投標單位的技術分數。將投標單位的經濟標分數與技術標分數相加得出總分數,從而可得出中標候選人的結論。
3.6 中標條件要公平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經全體評標專家簽字認可后,向高校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抄送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同時評標委員會即告解散。高校根據評標委員會確定的中標候選人的先后順序,進行實地考查后,確定中標人,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3.7 合同簽定要有雙方約束力
中標通知書對高校和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無論是高校改變中標結果還是中標人放棄中標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為此,高校與中標人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合同生效,即宣告招標工作結束。
4 加強高校工程項目招投標工作的管理力度
首先,建全招投標制度,形成一套完整的工程施工項目招投標管理辦法,加強法制教育,增強法制觀念,做到學法、懂法、守法和用法。
其次,完善組織管理機構。高校的招投標工作應以招投標辦公室為主,以學?;ㄌ帪檩o,兼顧紀檢監察和財務部門的監督,形成一個統一的組織管理機構,評標人員應以經濟、技術等專業人員為主,單位行政領導、監察、審計人員是監督評標,而高校當中有些單位的行政領導、監察、審計人員參與了評標,成了評委,使評標處于無監督狀態,失去對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指導效力。
再次,提高招投標業務人員能力,招投標工作是一項技術性、業務性很強的工作,要有足夠的業務技能和責任心,熟悉招投標程序,才能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提高業務人員水平,采取學習、培訓等方式提高相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術水平,達到招標工作要求的標準。
加強監督力度,由學校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組成的監審組,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各職能部門要盡職盡責,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工作,強化責任管理,減少工作失誤,特別是對標底保密工作程序要完善,防止漏標現象的發生。確保招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監審組對招投全過程全方位監督檢查,使招投標工作向健康、規范、有序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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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先核名申請書范文6
(一)總體要求。各地各部門要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八破八立”的思想意識,堅持“三個中心”不動搖,繼續解放思想,更新觀念,為各類投資者提供從項目洽談直至企業投產的全過程服務,創造順暢、寬松、便利的投資服務環境。一區三園(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工業園、工業園)、七個工業集中區和有重點項目落戶的其他鄉鎮辦場區及市直有關職能部門均為綠色通道服務的承辦和聯絡單位。
(二)主要目標。通過創建投資項目綠色通道,實現減少審批環節、降低審批成本、優化審批流程、提高審批效率的目標,形成組織健全、制度健全、優惠政策健全、服務方式靈活的工作機制。
二、降低投資項目準入門檻
(三)實施更加開放的準入政策。放開一切能放開的領域、區域和行業,創新投融資機制,采取靈活多樣的招商引資方式,吸收各類資本參與我市工業、農業、商貿、物流、文化旅游以及水利、交通、能源、城建等包括公益事業在內的建設和經營。凡國家法律法規未禁止的領域,各類投資主體均可以進入。
(四)放寬企業登記條件,提高登記效率。1.放寬投資主體。凡是法律、法規未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項目,工商部門都要予以登記、注冊。2.放寬出資方式。鼓勵投資者以多種出資方式投資設立企業。非專利技術、凈資產、國有投資權益以及經有關主管機關批準轉讓的經營權等非貨幣財產,經評估后可以作為公司的出資;允許公司債權人將其對公司的債權轉為股權,增加公司注冊資本。3.放寬前置審批。對經營范圍有前置審批項目,但不涉及安全、環保、節能審批的,可先核發籌建登記營業執照,在取得前置審批手續后,再辦理營業執照的變更。4.縮短辦理時限。所有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均在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受理,凡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局窗口當場受理并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報國家工商總局和省工商局核準名稱的除外);依法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核的,辦結時間為2個工作日,并于辦結時當場核發證照。大力推行網上登記、網上年檢和網上名稱核準,提高辦理效率。5.實行專人負責制。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名稱預先核準、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和年檢,工商部門要指定專人受理初審;對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排專人協助申請人到省工商局辦理,1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結。
(五)提高項目備案核準效率。1.擴大備案范圍。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以外的企業投資項目,無論規模大小,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合作企業,一律實行備案制。企業不再編制項目建設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文件,簡化為直接填寫《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申請表》,提出備案申請,并如實提供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等書面證明材料。備案申請實行書面申請和網上申請兩種方式,由企業自主選擇。投資主管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備案項目,應在當場辦結。2.簡化核準程序。對《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之內的投資項目,按照核準權限的規定,企業只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不再經過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開工報告的程序。對核準的投資項目,只要國土資源、城市規劃、銀行等主要行業主管部門出具相關審查意見的,主管部門應予以核準。
(六)積極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程度的不同實行分類管理。省級以上審批項目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對市級審批的項目,由項目業主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報告表,形成送審稿,報有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環評單位按照評審意見修改后形成報批稿,報有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批,形成審批文件。市級審批的項目從項目報批本呈報之日起,報告書、報告表、登記表的審批時限分別為30日、15日、5日。
三、健全服務機制
(七)公開辦事信息。相關職能部門和市行政服務中心應在在互聯網、報刊、廣播、電視等媒體和行政服務中心大廳公開辦事信息,并作出公開承諾。公開的內容一般包括:審批項目和依據、申請條件、辦事程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數量、辦結時限、收費項目的標準及依據、申請書示范文本、投訴、監督方式,以及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項。
(八)實行即時辦結制。對進入綠色通道范圍的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原則上實行即來即辦制,當即不能辦結的,設立預受理程序,由受件窗口安排專人協助當事人修改、補充資料,修改補充后當場受理。當事人與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有事先預約的,按預約的時間和要求辦理。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涉及前置評審、測量、設計、資質審查的,應在3-7個工作日辦結(需舉行聽證的,其時間不計算在內;需進行公示、公告的,依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九)實行首辦責任制。市行政服務中心在一樓大廳設立“客商各類證照咨詢受理”服務咨詢臺,第一時間回答客商的咨詢,并帶領客商到相關工作窗口辦件;同時在一樓大廳設立投資代辦處,安排專人,隨時為客商提供各類服務,并免費發放咨詢資料。各工作窗口實行首辦責任制,第一位接待客商的窗口工作人員為首辦責任人。首辦責任人在辦理完本窗口工作業務后,根據客商的要求,應當場引領客商到下一個窗口辦理,或介紹客商到投資代辦處。
(十)推行聯合辦公制。對涉及到多個部門或一個部門多個科室、需共同協商解決或互為前置條件的事項,要盡量整合,原則上實行聯審聯評,分別辦理。推進行政審批權向業務科室集中,業務科室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形成審批權力、審批資源的有效整合和集中。
(十一)加快辦理用地審查。國土資源部門要優化調整內審程序,簡化環節,同步受理,縮短會商會辦時間。對各類報件,要每周召開會審會,對特殊項目要隨時召開會審會,對須報國務院審批的重點項目要及時組織資料上報。要優先保障重點項目、重點企業、效益好就業多的招商引資項目供地。市城司要及時調撥分解征地所需的各項費用,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
(十二)搞好城市建設規劃與土地利用規劃、電力報裝、自來水安裝等部門的銜接。對符合條件、依法辦理規劃等相關行政許可手續的,規劃、國土、建設、供電、自來水公司等部門要聯合辦公,相互配合,共同推進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
(十三)落實項目法人自主招標權。除符合國務院批準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的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外,其他項目是否進行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生產型企業采購進口設備,除國家規定必須招標的外,其他進口設備是否招標由投資者自行決定,有關部門要限時辦理《項目確認書》和《機電產品進口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招標機構和進口機構。
(十四)實行報建審批并聯服務制。對項目建設期間所涉及的施工圖紙審查、消防及防雷設計審查、建設規劃許可實行并聯審查,并出具相關職能部門審查意見;建筑業管理處、質量監督管理站對所涉及的審批和現場服務要實行流水作業,及時收集各項數據和資料。對工程建設的各項審批、驗收要實行“分段審檢,分段驗收”,爭取項目早動工,早建設,早驗收。
(十五)提供便捷式稅務服務。對新進投資項目或企業在辦理涉稅事宜時,稅務機關要實行“一站式”服務。對資料不全的,可先辦證,后補齊資料。在開業初期或試營業期,稅務部門應主動提供稅收輔導,由企業自行申報辦理涉稅事宜,不進行稅務檢查。
(十六)嚴格執行準檢制。除公安、消防、環保、衛生防疫等涉及公共重大安全的檢查外,其他任何需進入企業進行各種檢查的部門或單位,都必須事先到市行政服務中心備案,由市行政服務中心協調相關企業,并出具準檢通知書,相關部門或單位按準檢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和要求進入企業檢查;無準檢通知書的,任何單位和部門均不得進入企業檢查。
四、提升綠色通道服務質量
(十七)落實“五個一”安商服務機制。所有納入“五個一”安商服務工作機制的單位和責任人,要切實按照《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五個一”安商服務工作機制的意見》(辦發〔〕15號)要求,認真履行職責,扎實開展工作;市行政服務中心要加強對安商服務工作的協調和督導,每月通報一次安商工作進展情況。
(十八)加大重點在建項目服務力度。對列入市管的重點在建項目,都要成立由一名市領導掛帥、市行政服務中心、相關職能部門和項目所在地政府負責人共同組成的工作服務專班,明確任務,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為項目建設提供全程服務。
(十九)營造良好的項目施工環境。項目所在地工作專班要認真做好在建項目的土地征用、地上附著物的拆遷和水、電、通訊等進戶安裝協調工作,負責組織協調項目建設期間民工有序進廠務工和其他一些群眾性工作,同時要及時將建設過程中的各種突發性事件、報告市領導和市行政服務中心;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密切合作,堅決打擊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種欺行霸市、擾亂工程建設的行為,掛點民警要全程負責企業落戶后項目建設及生產期間的治安環境,維護項目建設的正常秩序。
五、規范項目建設收費行為
(二十)規范收費項目。對重點工業在建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全免,所有服務性收費均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工業企業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的通知》(政辦發〔〕109號)精神實行總額包干,由市行政服務中心統一收取,一次性分解。對已經投產的市重點管理企業所需繳納的有關行政事業性和服務性收費,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將全市重點企業納入市投資服務中心統一管理的通知》(政辦發〔〕62號)精神執行。對建設項目用地涉及“三電”遷改、地面附著物拆遷需補償的標準,由相關部門報市政府審定并予以公開。
(二十一)規范中介服務。允許各類投資者對社會中介服務自行選擇。被選定的中介服務機構要從低收取服務費用,高效熱情地為企業服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項目投資者指定咨詢、設計、測量、勘察、監理、評估、招標、施工服務機構和購買指定設備、產品。
六、加強效能監察